推行外贸代理制面临的误区及应注意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代理制论文,应注意论文,误区论文,外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外贸代理制列入外贸体改计划后,加速推行外贸代理制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但推行外贸代理制的进程却极其缓慢。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人们对其认识上的误区及操作上的不当是其中之一。为此,很有必要予以提示。
一、推行外贸代理制面临的几个误区
1.代理制是一种先进的贸易方式。代理制作为一种“先进”的贸易方式,是相对收购制而言的。在传统的进出口贸易由国家垄断的条件下,国内的生产企业或其它货源单位并无进出口权,外贸公司代表国家对外进行贸易,对国内供货单位实行的是收购制,即将货物从供货单位手中买断,然后再向国外出口。随着外贸体改的深入,外贸经营权的下放,一些生产企业及供货单位拥有进出口权后,便可以撇开外贸企业直接向外出口。在此新形势下,外贸体制也需创新,于是出现将代理制作为优越于收购制的一种新体制,并出现外贸体制需从收购制向代理制转化的认识。其实,代理制只是贸易体制中的一种,或者说至多只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贸易方式,但与收购制相比并没有谁优谁劣的问题。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代理制确实普遍,但绝非主流或优于收购制,凡能买断的业务,经营者绝对会采取买断这一方式,因为这样可以赚取更大的利润。
2.外贸代理的委托方不能拥有进出口的权利。委托方没有进出口权,所进行的进出口贸易转由拥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企业代为进行,这种形式的代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理,相反它只是传统贸易体制的延续而已。真正意义上的代理制应该是委托方拥有同样的权利,只不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效益的原则,委托方并不行使这种权利,而是交由另外一家企业来进行。这也就是说,如果由代理方代理后所产生的效益没有直接贸易来得高,委托方自然可以不选择代理方式。
3.从事代理的机构应有一定的规模。在一般人的心目中,从事外贸代理的机构应有一定的规模,规模过小的机构不足以令人信任,而国内外贸公司,尤其是一些国家级公司的家大业大,更强化了人们的这种认识。事实上,西方代理机构的规模都比较小。例如,德国从事代理的机构有6万多家,规模为1个人的占21%,2—3个人的占50%,6个人以上的占8%。当然这些机构所代理的一般为中小型生产企业,其中代理的范围也比较少,代理1—2个企业的占30%,代理7个以上的只占20%,而大型生产制造商更倾向于自营出口。
二、在推进外贸代理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将国外的成功经验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国外的代理业拥有10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相应的经验,并表现出一定的特点,诸如代理机构的规模小,专业性、行业性比较明显,接受者主要为中小型的生产厂家等。但推行中国的外贸代理制时不可能照搬这些经验,必须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诸如中国的外贸专业公司经过十多年甚至几十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等,我们的外贸代理制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只有这样才有生命力。
2.代理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行为,政府的责任是积极推进,而不是行政干预。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或接受外贸代理。在目前各外贸专业公司自我生存的危机意识十分强烈,纷纷制定向集团化、实业化和多元化的发展目标,而对贸易代理并不十分热心的情况下,只可采取具体措施予以引导,但不能靠行政命令,搞拉郎配。
3.推行代理并不排斥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我国对外贸易在经历了几十年的高度垄断后,已初步开始了全方位的放开经营,而一些生产企业尤其是大的生产企业获得进出口权后,非常乐意自营出口,即使开始交一些学费也在所不惜。自营出口企业数量的增多无疑会增大我国的出口能力,这种自营出口的热情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4.推行代理制是一个长期过程。代理制是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条件下逐步形成,并受国家整个宏观环境上的限制,片面追求推行代理速度的做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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