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南宋反腐机制的构建
王松锋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摘 要:南宋统治者对贪腐的危害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因此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他们认为想要遏制腐败必须从预防和严惩两方面入手。首先应该通过完善律法,诫贪倡廉,荐举廉吏、犯赃连坐等措施构筑完善的监督体系来预防官吏贪腐。其次,对于犯赃的官吏则通过贬黜削秩,除名羁管、脊杖黥配,赃罪至死、籍没家赀等一系列手段予以严惩。通过上述两个方面,南宋政府构建起了完善的反腐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打击了贪腐,澄清了吏治,巩固了赵宋王朝的统治。
关键词:南宋;赃吏;反腐;严惩
反腐倡廉、整肃吏治是南宋政府巩固统治的重要手段,对南宋政权偏安一隅后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学术界对此的研究还不是很充分,现有的研究多集中于宋初或北宋一朝,对南宋则研究较少。何忠礼先生认为天水一朝三百年间赃吏大面积泛滥且久禁而不治,而封建统治者的姑息,政策、制度上的弊端,法律执行上的偏差以及俸禄过低是其产生的重要原因[1];郑强胜先生认为宋代处在一个社会大转型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右文政策的实行等导致了宋代吏风日下[2];蔡罕先生通过对宋初太祖太宗两朝在整顿吏治、推行廉政等方面的分析,认为宋初吏治状况相较于五代有了很大的改善[3];张文勇,刘宇认为宋代形成了提倡节俭、不徇私情、奖惩并举等富有时代特色的廉政思想[4];倪晨辉通过考证认为宋高宗反腐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其措施漏洞明显导致效果不尽如人意[5]。以上研究成果的研究对象多是整个宋代、北宋初年或者是宋高宗时期,对南宋一朝反腐倡廉没有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总结,因此,对南宋反腐倡廉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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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是一个连续的整体,南宋政治制度多是在北宋的基础之上因革损益发展而来的,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亦不例外。靖康之变后宋高宗于应天登极建立南宋,而此时金人南侵使得国家山河破碎、动荡不安。为了维护统治,必须迅速整顿吏治以安抚人心。南宋政府从建立初就对反腐工作相当重视,从预防腐败、加强监督、严惩腐败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继承北宋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发展,最终构建起了一套完善的反腐体系。本文拟对此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南宋政府对反腐倡俭工作高度重视
吏治关乎到国家的治乱兴衰和广大人民的福祉,廉洁高效的政府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所不断追求的政治目标,南宋政府上至皇帝下至百官都认识到了廉吏对于国家稳定的重要性。建炎四年八月丙戌,高宗在论及赃吏时说:“常赋外,科敛及赃吏害民最宜留意。祖宗虽崇好生之德,而赃吏死徒未尝末减”[6](1011)。光宗也说:“官吏赃罪显著者,重罚毋贷”[7](695),两位皇帝均认为赃吏对百姓的危害是最大的,国家虽然要实行仁政,但是赃吏却万不可宽恕。理宗于淳祐四年正月亲制《训廉》《谨刑》二铭,告诫中外朝官要谨慎刑法、廉洁从政。后年三月,彭大雅等四人犯了纳贿罪,理宗严惩并下诏曰:“严赃吏法,准淳熙故事,戒吏贪虐、预借、抑配、重催、取赢。”[7](695)理宗认为对待官吏贪虐等行为,要继承孝宗淳熙年间严惩的制度,绝不姑息。
除了王朝的最高统治者,大臣也认识到去赃吏、黜贪污、倡廉洁的重要性。嘉熙二年二月,南宋权臣贾似道上奏折曰:“裕财之道,莫急于去赃吏,艺祖治赃吏,杖杀朝堂,孝宗真决刺面,今日行之,则财自裕。”[7](815)贾似道认为使国家财政充足最急切的就是要削除贪官,如果徇太祖、孝宗故事,对赃吏以重惩则一定会实现财政充裕。贾似道是南宋最后一位奸相,对南宋的覆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此奸贼能有此等认识,实在难得。故清代赵翼才发出这样的感叹:“以似道之狂谬,尚知赃吏之不可不重惩,而追思艺祖、孝宗之遗法。”[8](467)另咸淳元年九月,吏部侍郎李常上七事,曰:“崇廉耻、严乡举、择守令、黜贪污、谳疑狱、任儒师、修役法。”[7](895)李常把崇廉耻、黜贪污列入国家大治所要做的七件事情,且第一就是崇廉耻,可见李常认为反腐倡廉应为国家长久的首要之事。由此可知,南宋的大部分官员已经认识到了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而且也应是朝堂之上大多数官吏们的共识。
反腐的同时也必须注重倡廉,贪腐的目的还是为了享乐,只有崇尚节俭的作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古代社会风气的主要倡导者是皇亲贵胄,正所谓: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南宋统治者是比较重视节俭的,咸淳二年侍御史程元岳在与度宗皇帝论及致寿之道时曰:“帝王致寿之道在修德,后世怵邪说以求之,往辙可鉴。修德之目有三,曰清心,曰寡欲,曰崇俭,皆致寿之原。”[7](896)程元岳认为清心、寡欲、崇俭是帝王致寿的三种途径,度宗皇帝听后非常认可当即便采纳之。六年之后度宗更是亲自下诏:“朕惟崇俭必自宫禁始,自今宫禁敢以珠翠销金为首饰服用,必罚无贷。臣庶之家,咸宜体悉。”[7](909)禁止宫廷之内用奢靡之器,违者将处以重罚,同时也鼓励群臣效仿此节俭之风。
二、预防腐败机制的构建
(一)完善律法,防微杜渐
犯赃连坐的制度只有严格执行,才能达到其减少腐败的目的。绍熙三年七月,监文思院常良孙因犯赃而被刺配流放海岛,而举荐他的周必大时正拜右丞相、少保、益国公,亦因“缪举良孙,降荥阳郡公”[7](703)而受到了惩罚,可见南宋对此项制度的实行是相当严厉的。被举者因贪腐而受处罚,举荐之人也会受处罚,举荐之人为免于受到牵缠,在举荐之时必定会更加注重被举之人的德行,举荐之后也会对被举荐者进行监督,这就有利于南宋吏治状况的改善,减少官吏贪腐行为的出现。
经典教育,其本质目的不是熟背课本应对考试,而是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美育。现在很多青少年“哈韩、哈日”,殊不知面对悠久博大的汉文化,他们的行为无异于买椟求珠,管中窥豹。东方大国,圣贤典籍,浩如烟海。作为老师,有责任以言传身教的形式让他们领略中华文化的波澜壮美,有义务通过经典文化培养他们的审美能力。人只有能够发现美、欣赏美的时候,才会由衷地热爱珍惜生命里的每一次喜悲聚离。孩子,世间处处皆美景,关键在于你是否拥有一双审美的眼睛。
大量的官吏通过举荐获得显擢,为了保证这些新选拔官吏的质量,南宋实行了犯赃连坐制度。绍兴元年春正月,高宗下诏曰:“京官、知县并堂除,内外侍从各举可任县令者二人,犯赃连坐”[7](485),正式建立了“荐举廉吏,犯赃连坐”的制度。而之后孝宗更是直接诏曰:“举改官人犯赃者,举主降二官”[7](682),明确规定了被举之人若是犯赃,举者连坐所应受的具体的惩罚。
(二)下诏戒贪、表扬廉吏
另外,为了防止监察官员怠政,他们每年检举的赃吏数额也会作为他们政绩的考核标准,如建炎三年高宗就下诏规定:“按察官岁上所发擿赃吏姓名以为殿最”[7](469),检举赃吏多的监司官员会受到褒奖,检举赃吏少的则会受到处罚。而后景定二年春正月,理宗又下诏:“监司率半岁具劾去赃吏之数来上,视多寡为殿最,行赏罚。”地方官员帮助监司进行检举,“以一岁为殿最,定赏罚”,监司并州府官员若毋有及时行监察职权,“则监司守臣皆以殿定罚”。[7](876)理宗对此制度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要求不管是监察官员还是地方官吏都要积极行使监察职责,并且要定期进行考核以定赏罚。
①做好稻种检疫工作,不将带病的种子播种到无病田块。②做好种子处理,播种消毒后的种子。③药剂防治方法同白叶枯病。
在戒贪的同时,南宋政府还会对廉洁而有声望的官吏进行表彰。宝庆元年为了表彰袁州赵{政}夫的廉洁,使其“知直秘阁、福建提点刑狱”[7](786)而获得升迁。除此之外,政府还会对一些廉洁的官吏进行特殊的抚恤,咸淳八年台州知州赵子寅殁,因家境贫困而无法安排后事,政府下诏“特赠直秘阁,给没官宅一区、田三百亩,养其孤遗”[7](909),以表扬其生前的廉正。
按照同样方法,本文计算了不同岗位的起薪中位数,如表6所示。商务人员的起薪最低,为4 500元。管理岗、设计人员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等岗位起薪普遍较高,中位数达到9 000元,且管理岗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薪酬在10 000元以上的比例均超过4成。
(3)适应性原则。管理会计的应用应与单位应用环境和自身特征相适应。单位自身特征包括单位性质、规模、发展阶段、管理模式、治理水平等。
(三)荐举廉吏、犯赃连坐
荐举是宋代选拔官吏的一种重要手段,为了满足对大量官吏的需求,南宋政府多次下诏推举廉吏,仅孝宗一朝,就在乾道二年、淳熙元年、十年、十六年四次下诏地方推举廉吏。南宋初年,也仅有部分获得诏命的“部使者”才有资格荐举,后来荐举权不断扩大,宝庆元年诏:“侍从、给谏、卿监、郎官,并在外前执政、侍从、帅臣、监司”[7](786)都有举荐的权力。官员级别越高所能举荐的人数也就越多,咸淳七年度宗更是做了详细的规定:“侍从、台谏、给舍各举十人,卿监、郎官各举五人,制帅、监司各举六人,知州、军、监各举二人”[7](908),进一步完善了荐举制度。
南宋不但大量恢复北宋旧法,而且还发明了新的法典式法令“条法事类”,并且先后颁布了《淳熙条法事类》《淳祐条法事类》等,以供官员断案时使用,防止官吏因收受贿赂而随意颠倒是非。这些系统性的法律颁布之后,最高统治者还会针对贪腐进行专门的诏谕。淳熙二年,孝宗就下诏“更定强盗赃法”[7](660),并且要“严赃吏禁”[7](680),以完善法律对赃吏的严惩。如果对赃吏过于仁慈宽恕,一段时间之后赃吏便会“日甚岁剧”,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定。在最高统治者的不断强调之下,法律成了官吏在执法过程中的严格规范,有效的对官吏进行了约束。
宋王朝为了遏制腐败不断加强立法活动,北宋时期就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太祖年间确立了“治赃吏最严”[9](465)的思想,并由窦仪主持编纂了宋朝最基本的法典《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并与同年印刷向全国颁布。除此之外,宋代还发明了编敕,进一步对律法做出解释和说明,宋代的编敕活动相当频繁。笔者仅据《宋史·艺文志》进行粗略的统计,其中编敕就有三百三十卷之多。元丰三年,神宗更是设定了专门的编敕所,对律法已有记载而解释过程中出现差异的,进行勘定说明。以“条未备者”则“重修正,或修着为例”[9](2468)。因此宋代的法律条款数量相当庞大,且有大量条款是对赃吏进行惩罚的。北宋法律完备,南宋继承了这些法律并且不断重申恢复旧法,诸如:乾道六年春正月丁巳,复强盗旧法[7](647);淳熙五年八月,复制科旧法[7](668);淳熙十年三月,复铨试旧法,罢试杂文[7](679);嘉泰四年九月,戒饬两淮州县遵守宽恤旧法[7](736)。
(四)加强监督,定期考核
宋代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整套的监察体系,用于对官吏进行监督。这样的一套体系包含三个方面: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地方同级官吏之间的相互监察以及地方州县官吏对下属的监察。一般情况下此体系均可以及时的纠正官吏的贪腐行为,但如果监察官员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则就需要及时的发现并予以纠正。建炎四年,高宗下诏:“郡守、监司于部内有赃吏不闻朝廷而为他人所劾者,罪亦如之,庶几斯民渐被实惠”[6](1004),郡守和监司未能及时的对所辖赃吏进行弹劾,也要受到同样的处罚,这样就使得监察官员要积极行动,尽早发现所辖之地的赃官,大量赃吏的发现使吏治状况得到改善。
南宋政府除了对法律不断地进行完善之外,还反复的下诏戒贪,告诫官吏不要贪腐。绍兴二十六年,高宗下令把天圣、绍兴年间的贪腐案例“指挥班示诸路”[7](586),向地方昭示重刑案例以示警戒。嘉定十六年春正月戊申,宁宗诏“命官犯赃毋免约法”[7](779),强调法律对贪腐官员的制约和打击,任何层级的官吏都不能免于法律的制裁。正如孝宗所说“或罔革心,刑兹无赦,不以秩位之高下,形势之重轻,朕将一施之”[9](4212)。景定元年,度宗则直接免除了赃吏“绝贡羡余”[7](893)的权利,使得赃吏远离权力中心,丧失借机邀宠而寻机升迁的可能。
官吏犯赃的相关法律亦是如此,开熙元年九月,宁宗诏曰“官吏犯赃追还所受如旧法[7](739)”,规定对官员犯赃的惩罚要依据北宋的旧法。因此可知,北宋的大多数律法都在南宋得到了继承。
除此之外宋代中央政府还会不定时地向地方派出专门官员进行体访,如建炎元年,高宗遣兵部官员江端友等奉诏对闽、浙、湖、广、江、淮、京东西诸路进行巡视,以“体访官吏贪廉、军民利病”[7](448)。此种巡视制度未有制度化,巡视时间也不固定,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突击性,让官员头上随时都悬着一把利剑,而这把剑的使用就掌握在南宋最高统治者手里,对官吏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
池塘边,人头攒动,熙熙攘攘,有钓鱼的、赏鱼的,也有烤鱼的、烹鱼的、吃鱼的,大家自娱自乐,自得其乐,忽略了螃蟹的存在,螃蟹郁郁不得志,闷闷不乐。
而另外一些官员毫无畏忌,或贪酷、或贪横,并且在政府的告诫下拒不收敛,对百姓造成巨大的伤害,南宋政府则对他们直接行罢免。诸如:绍兴三十年冬十月辛酉,镇江都统制刘宝以专悍贪横罢[7](596);绍定六年十一月甲子,台臣劾刑部尚书莫泽贪淫忮害,罢之[7](799)。
三、赃吏严惩机制的构建
贪腐行为严重破坏社会公平,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影响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进而有可能导致政权的倾覆。正如何忠礼先生所言:“赃吏对社会的影响,绝非疥癣之疾,微不足道,而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和政权的生死存亡的问题”[1](113)。南宋政府为了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反复对官吏进行告诫并采取了一系列严惩腐败的措施,但是一些官吏仍然是铤而走险,为此南宋政府对待赃吏采取一系列不同的措施进行严惩。
(一)或贬或罢、削其官秩
官吏是政府和民众之间的连接者,而官吏的贪腐行为说明他们已经不再适合充当这条纽带,因此南宋政府对他们实行贬黜或削官秩的处罚。对于一些危害性比较轻的贪腐,南宋政府首先实行贬官警告,如绍兴五年王燮因“贪纵不武”而“责授濠州团练使”[7](584)。又绍兴二十六年,秦桧余党直徽猷阁吕愿中也因“贪虐”,被“责果州团练副使、封州安置”[7](519)。贬官对赃吏进行了批评再教育,给他们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他们能及时悬崖勒马,而不至于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2.5 年限统计 通过对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引用时间统计得知:引用时间分布在论文发表后的第2~10年,高峰期主要集中在第4~6年,平均年限为(5.62±1.72)年;通过对博士、硕士论文数据库中引用时间统计得知:引用时间分布在论文发表后的第2~11年,主要集中在第4~5年,平均年限为(5.48±2.28)年。在纳入统计范围的54篇论文中,发表时间分布在2002年8月至2013年1月,平均发表年限为(10.91±2.37)年。
生鲜电商又称生鲜产品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和生鲜产品的结合,指利用电子商务的手段在网络上直接销售生鲜产品,如新鲜水果、蔬菜、生鲜肉类等。
政府在行贬黜的同时,也会削除部分赃吏的官秩,降低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水平。比如宝祐四年九月,知邕州程芾因“贪暴”而被“削二秩罢之”[7](858)。3年之后,“知江州袁玠贪赃不悛,残贱州邑”也被下诏“削玠五秩”[7](868)。削除官秩作为一个附加性质的处罚,根据赃吏的危害程度而确定,降低其职位俸禄以增加犯罪成本,有助于遏制贪腐行为的发生。
(二)除名羁管,脊杖黥配
中国古代社会皇权集中、等级森严,官僚贵族为了维护其统治,努力构建一个尊卑有差,贵贱有序的秩序。分籍又是古代社会区分贵贱最主要的手段,基本的就是官籍和民籍两种。为了惩治贪腐,南宋政府视情况会对一些赃吏进行除名羁管处理,免除其官籍和功名。绍兴二年闰四月,孙觌因在临安府任职期间贪腐受贿,被“贷死除名、象州羁管”[7](497)。之后的理宗淳祐年间,彭大雅也因“贪黩残忍,蜀人衔怨,罪重罚轻,乞更窜责”而被处以“除名、赣州居住”的惩罚[7](823)。
而对一些贪腐特别严重的官员,政府还会将他们脊杖、刺字、发配至边远地区,惩一儆百以起到劝诫的作用。绍兴五年,“贵池县丞黄大本坐枉法赃,杖脊、刺配南雄州”[7](519),对黄大本的严惩正好符合高宗想要“责出情理巨蠹之人三两名,令所在留禁俟旨”[6](1112)的目的。处理三两人故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但是要使其具有长久的威慑力,则需将其作为一种常态化的反腐手段。高宗之后南宋政府继续采用了脊杖黥配的手段惩罚赃吏,《宋史》中有大量关于此的记载,诸如:乾道三年二月,直秘阁、前广东提刑石敦义犯脏,刺面配柳州,籍其家[7](639);咸淳七年六月,台臣劾朱善孙督纲运受赃四万五千,诏特贷死,配三千里,禁锢不赦[7](907)。
(三)赃罪至死,籍没家赀
南宋政府对犯赃罪至死者,还会采取没收全部家产的处罚,即不管财产与犯罪是否有关联性,只要是其家产便一律充公。宋高宗建炎二年二月,就下诏曰:“自今犯枉法自盗赃罪至死者,籍其赀”[7](454)。诏令表明只有犯贪腐罪招致死刑的才能没收财产,框定了此条法令适用的范畴。孝宗也下诏重申:“自今命官犯自盗枉法赃罪抵死者,籍没家财”,而且强调必须坚决执行,“必无容贷”[9](4212)。
由上可知,南宋建国初就确立了对赃吏至死者要实行籍没家财的规定,并反复强调要严格实行。从现有史料可以看出此条原则在南宋确实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诸如:绍兴二十七年,提举广南市舶张子华因“赃污不法”,而被“除名勒停,送万安军编管,仍籍没家财”[6](1512);乾道六年五月,知潮州曾造犯赃,贷命、南雄州编管,籍其家[7](648)。
(四)非常手段,累及亲属
宋代官僚队伍庞大,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恩荫入仕,而恩荫制度下只要官吏达到一定的品级,其子孙便可以不经考试直接为官,南宋的律法则剥夺了赃吏的这个权利。高宗在晚年时下诏规定“文武官非犯赃罪,并许以致仕恩任子”[7](589),也就是说官吏只要不犯赃罪都可以恩荫子嗣。淳熙三年孝宗直接敕令“删犯赃荫补法”[7](661),则彻底剥夺了贪腐官员行恩荫的权力。为了惩治腐败,南宋政府对贪腐严重达到要处以徒刑的赃吏,则直接规定永不录用。南宋初年高宗便下诏:“自今犯枉法自盗赃者,中书籍其姓名,罪至徒者,永不录用”[7](453)。除此之外,亲属两人同时在朝为官,一人因贪腐受到处罚则另外一人也会被牵连而受惩处。景定五年秋七月,观文殿学士马天骥因贪赃枉法而被御史台弹劾罢免,其子时楙也被“削一秩、罢新任”[7](887)。
(五)用刑慎重,注重保护
宋代是一个右文抑武的王朝,太祖又确立了“不杀士大夫”的家法,因此宋代的文臣很少被处以极刑。而南宋建立起的这套赃吏惩罚机制,严重的可处以死刑并没收其全部家产,因此就要求对赃吏的定罪处罚必须审慎。绍兴七年八月,高宗诏:“命官犯赃,刑部不得擅黥配”,对要做黥配处理的赃吏刑部不得自行决断,要“听朝廷裁断”[7](531)。三年后高宗又下诏:“赃吏罪抵死,情犯甚者,奏取旨”[7](542),对要判处死刑的赃吏,要由皇帝下旨决定。隆兴二年五月,孝宗也规定所有赃吏的定罪都要由“尚书省置籍检勘”[7](626)以防相关的刑法被滥用。以上诏令都是强调对赃罪的定刑要谨慎,不应轻易地对官员施以严刑峻法,使得官员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总结
综上所述,南宋政府对赃罪的危害性有充分的认识,并为此建立起了一整套的预防和惩罚的措施,从两方面入手去遏制腐败,对官员起到了教育、保护、震慑、严惩的作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但较为遗憾的是:由于南宋中后期执法不严,又出现了赃吏横行的局面,致使一些有良知的士大夫发出“今夫蠹国害民,莫甚赃吏”[10]的感叹。咸淳六年三月,度宗也说“吏以廉称,自古有之,今绝不闻,岂不自章显而壅于上闻欤?”[7](904)可见,不管制度构建的多么完善,效果还是取决于最终的执法者。因此,要真正的反腐,不仅要加强制度和法律的建设,同时也应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这或许能给我们今天的从严治党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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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8-10-05
作者简介:王松锋(1991-),男,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
中图分类号:K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601(2019)01-0035-05
责任编辑:姜爱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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