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经济组织研究的新思路--关于合作社与乡镇企业制度变迁比较研究的思考_股份合作制论文

微观经济组织研究的新思路--关于合作社与乡镇企业制度变迁比较研究的思考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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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经济组织,不论是微观经济组织还是宏观经济组织,都是一种或一系列制度安排的外在表现形式;经济组织的内核是其内在的、规定其本质的制度安排。把经济组织和制度安排看成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之一。这一基础性的论点,对目前中国农村现实问题的研究,却提供了一种非常重要的思路,一种通过制度变迁实现农民组织化的新思路。这一思路,就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出发,将合作社和乡镇企业都看成农民的经济组织,对两种微观经济组织的内在制度变迁进行相互比较和参祥,进而寻找农民组织化的有效途径。

(一)我们提出这一思路,首先是基于对合作社和乡镇企业存在问题共性的考察 今天,中国农村长期积累的一些问题已经日益显山露水,亟待解决。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问题在合作社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中几乎同时表露出来。

这些问题主要是结构问题、市场交易效率问题以及制度环境问题,而归根到底是制度层面的问题,是制度以及制度变迁的问题。

结构问题,在农户和农村厂商,表现为对生产物品的品种和质量缺乏把握,不能致力于提高商品的档次和质量、不能及时的更换产品种类、开发新产品。这在农户表现为生产品种雷同、品质低下;在乡镇企业表现为低水平重复建设。表面上的原因似乎在于不能以需求为导向;深层的原因则在于农户和厂商受自身的专用性资产(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数量和质量的限制,不能掌握应有的信息,要摆脱生产的低水平需要付出较多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制约,又使减少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难以自发的诱致出来。这就使结构调整必然成为一种政府强制性供给的制度和制度变迁。以外力推动为先导,以农户和厂商进而进行的自发性变迁为依归,就成了农村结构调整的必然路径。这一路径的明显标志,也许就是旨在对农户进行强行结构调整的《粮食收购条例》,以及旨在使乡镇企业资本社会化的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尤其是从股份合作制向股份制的转变已经得到政府的认可。

效率问题同样是一个长期累积的问题。效率问题集中表象化为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在农户,这一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在乡镇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实际上是指生产规模小(重复建设)和生产能力低(低水平)的很多企业不能将负外部性化解掉。而市场的扩大,不仅表现为国内市场的日益统一,而且表现为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市场和国际规则的影响和压力。这就使交易成本制约日益显性化、刚性化,直接而真实的影响了交易的效率。要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将负外部性内在化,要减少农民市场经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减少交易障碍,提高交易效率,进而通过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增加农民收入并保障农民权益,必须实现农民的组织化(夏英、牛若峰,1999; 谭秋成, 2000等)。我们认为这就是要求进一步发育合作社(尤其是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企业这两个农民的经济组织。发展合作社和乡镇企业,必须进行合作社和乡镇企业内部的产权、治理机制等制度变迁。因为市场的发展,要求有适应市场的组织发展,也要求经济组织做不断的市场化适应和调整;而且,市场与组织的共同发展,必然要在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进行新的优选劣汰,也就必然诱发一连串的制度变迁。因此,制度变迁是合作社和乡镇企业发展变化的最深层体现。

制度环境问题,就合作社和乡镇企业来说,几乎面临着同样的环境制约。受制度累积作用和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影响,合作社和乡镇企业同时面临着政府干预、社区管理过多的问题。在经济转型时期,合作社和乡镇企业都在某种程度上与行政系统和社区融为一体,甚至成了他们的附庸。虽然,这种制度环境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帮助和推动了两种微观经济组织的发育和成长,但当制度环境从计划转向市场以至全球市场时,微观经济组织就不得不痛苦断奶,以独立的身份自主发展。如何使政府和社区尽快顺利地完成退出,摆正合作社和乡镇企业的角色定位,就成了目前亟待解决的市场环境问题。同时,如何使政府和社区的政策与措施减少人为偏好,减少歧视,像对待城市的国有企业和农村已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一样对待合作社和乡镇企业,像对待亲生儿子一样公平地对待合作社和乡镇企业,也需要从意识形态深层进行转变与调整。还有,政府退出并非就是政府撒手不管。政府要从微观经济组织长期发展的角度着手,为微观组织制定发展战略和整体框架,要制定和完善适应合作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要对现有的微观经济组织的内部制度安排进行规范和引导。但是现在,国家对合作社,既没有一个发展的整体思路,更没有关于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出台,致使合作社“异彩纷呈”却莫衷一是。对乡镇企业是否应该进行、如何进行股份制改造,也是无章可循。对此,我们同样认为,要改变政策法规的滞后性,也必须从意识形态的深层着手进行根本性转变。

与此相关,两种微观经济组织的企业家也高度稀缺,极大的挚肘着组织的发育和成长。一个经济组织的发展,既需要形成一种有效的契约,来减少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需要一种良好的委托代理机制增强监督和激励,实现组织的决策;更需要一群素质良好的企业家积极实施创新、驾驭市场风险、实现潜在利润。而目前,合作社和乡镇企业都缺乏一种识别企业家价格的机制和途径,缺乏一种培育企业家的企业家市场,缺乏一种企业家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于是,企业家的任命制、终身制、本土化,企业的家族性、裙带性、行政单位性等,都使企业在“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同时,失去了遨游市场的活力,迟钝于对潜在利润的追求,却不得不将大量的精力支付在应付官场和社会人际关系上。这就使组织失去了不少的发展机会和实现潜在利润的可能。可见,经济组织的制度环境,也深深的约束着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合作社和乡镇企业本身存在不少的共性,并且这种共性还在不断增加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合作社是一种奉行合作制的经济组织,而企业是一种以股份制为内核的组织形式。其实这种认识是一种理论上的误区。这种认识主要来自罗虚代尔原则的规定。1844年在英国罗虚代尔建立起来的公平先锋社,提出的原则后来成了国际合作联盟的主要章程和原则。这些原则就是一人一票,入社自由退社自愿,利润返还,社员入股合作社付给有限的利息,合作社出售的商品一律按市场价格进行现金交易,出售的商品要保质足量,设立教育基金,政治宗教中立等。这些被公认为体现着公平原则(通过一人一票和利润返还)、民主自由原则(也就是自愿原则)。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斯大林模式的深重影响,马克思等人不拘一格、结合实际发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的思想被歪曲,马克思评论过的罗虚代尔原则也被曲解,合作社就被认为是一种单纯追求公平、单纯劳动联合的非盈利性组织,甚至成了一种行政和社会组织。

其实,从罗虚代尔原则中明显可以看出市场盈利原则的明显规定,如社员入股的规定,就在中国引发了股份合作制性质的大讨论,实际上是市场原则下合作社必然要进行资本和劳动联合的规定;按市场价格现金交易,以及关于出售商品方面的规定,都在说明一个事实:合作社只有实现资本的联合,向市场出售商品获取利润,然后才能实现利润返还。作为市场中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对外必然要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这是合作社和企业的最大共性,罗虚代尔式的合作社也不例外。

实际上,罗虚代尔原则并没有一成不变的延续下来。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成立100周年代表大会上,就对合作原则作了新的规定。 认为合作社应是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自愿联合,这使合作社能够实现与企业的联合和对企业的包容;合作社在基层社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其他级则按成员社的规模采取比例投票,这种一社多票制实际上已非常接近股份公司的一股一票制;对股金只付利息的做法也修改为限制股金分红,承认了股份制企业股金分红制度的有效性;此外,还要求合作社在保持自立的前提下,多方筹集资金;要实现地方的、全国的、区域性的和国际性的合作社之间的合作等。这些说明,合作社已经承认和吸纳了企业制度的一些关键原则。这就使合作制度已经相当接近现代企业制度。

1995国际合作联盟的上述规定,相当一部分来自蒙德拉贡等新型合作社的实践。蒙德拉贡是继罗虚代尔之后全世界合作社的典范。蒙德拉贡的合作社成员要交纳不低于一年工资、不超过合作社股本总额的20%的股本,股金不分红只计息;合作社所得利润一般有70%返还给社员,但经营亏损的债务也要返还给社员;社员所得并不支付现金,而是计入个人资本账户,存入劳动人民银行;劳动人民银行不仅吸纳社员的存款,还向合作社以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体进行投融资。可见,蒙德拉贡确实是一个典型的合作社,但同时也是一个较典型的重积累、重分散风险的法人企业。其与现代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区别仅仅在于:从内部而不是社会上筹集初始资本,但仅仅是初始资本;由于社员是主要的剩余权享有者,风险也主要应由他们来分担,社员不但有企业中支配者(董事会)的身份,又兼有资本家的特点,还履行着生产者的职能。而共性则在于:都要通过筹措资金形成企业法人财产(蒙德拉贡通过合作银行筹集外部资金,通过个人资本账户进行内部融资);都要形成出资者、支配者、管理者、生产者(尽管合作社社员身兼数职)的分工与合作以及委托代理关系(合作社借助出资者、支配者对管理者、管理者对生产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则在出资者、支配者、管理者、生产者之间形成多级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都要通过合作生产追逐利润(实现剩余权益);都要在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形成剩余权的分割,并且都体现出了对按资分配的偏重;也要使权力与责任风险之间形成明显的对称关系,把组织财产的支配权交给风险的最大承担者(合作社交给了出资者支配者社员,企业则交给了董事会)。所以,蒙德拉贡对内有较强的合作社本色,对外则以法人财产制度作为其根本内核,运用了法人财产制度的基本规则。

如果我们再考虑到现代西方股份有限公司中形成的员工持股制等,则企业也要从内部进行融资;如果再根据阿尔钦和德姆塞茨( A.Alchian, and H.Demesetz,1972)的观点,将企业看成是一种在一致同意前提下形成的准市场契约,资本和劳动是平等的,资本和劳动的加入和退出都是充分自愿的,在企业中也体现着高度自愿的原则。这样,我们就实在没有必要再在合作社和企业之间作无谓的划分。在中国这个合作制度曾经畸形过渡发展的国度里,更有现实意义的是,从考虑合作社和乡镇企业共性的角度入手,比较两种经济组织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其制度变迁的过程,可能对现实中的经济组织发展更有意义一些。

(三)合作社和乡镇企业的制度变迁路径存在高度相关性 这表现为变迁的同源性、同轨性,只是在制度变迁的先后次序上呈现出了一定的差异性。众所周知,乡镇企业脱胎于人民公社这种中国的合作社之中。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社队企业就是最早的乡镇企业,但人们至今还是公认,社队企业只是对人民公社制度的一种补充,社队企业的产权如同人民公社一样是公有产权;其治理机制也借用了人民公社的高度中央集权式的治理模式,企业的管理者受人民公社和国家的双重委托,甚至有所谓的行政级别,有的企业还仿效公社实行了不彻底的生产责任制;乡镇企业的分配制度也象公社一样没能摆脱大锅饭的格局。所以说,中国的乡镇企业脱胎于合作社之中,一生下来就与合作社具有制度安排上的同源性。

制度的同轨性则表现为乡镇企业和合作社既有的制度变迁,都延续了从合作制向股份合作制转变,再转而定位为市场中的企业,谋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制度变迁路径。中国股份合作制一些最早的模式,如苏南模式、温州模式、山东周村模式、北京顺义模式等,均先出现于乡镇企业之中,然后迅速扩展到合作社之中;在其他地方,合作社和乡镇企业同时采用股份合作制安排的也屡见不鲜。值得注意的是,北京顺义模式很明显的说明了两种制度安排之间的高度相关性。这里有的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在全国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热潮中获得了较好的绩效,而合作社中则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实行集体农场制度。于是,股份合作制度的溢出效应,就使集体农场制度也因与之相互补充结成一体,一度成了有效的制度安排。由于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后依然是一种社区性的企业,乡镇企业就自觉拿出了一部分剩余,补贴给本社区内集体农场的经营者,集体农场的经营者因为有规模经济的报酬(借助机械化生产、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带来的经营规模扩大等途径来实现)、来自乡镇企业的补贴、较多的闲暇,收益得到改善。这样,乡镇企业工人因股份合作制,收益得到改进;集体农场的经营者也因乡镇企业发展带来的变化,改善了自身的资源配置和收益,从而在社区内部形成了帕雷托改进,奏响了合作社和乡镇企业制度互动变迁的交响曲。

在市场半径不断扩大,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日益成型,中国经济的全球化步履不断加快的今天,乡镇原有的社区界限势必要打破,势必要定位为市场中独立运作、产权明晰的企业。受此影响,乡镇企业的改制——从股份合作制转向股份制,就势在必行。由此,传统意义上的苏南模式已经不存在了,苏南集体经济色彩较浓的股份合作制已经逐步转变为股份制(王祖强、汪水波,1998),与此相伴随,政府和社区管理机构的退出,以乡镇企业为主体引发的农村城市化,以及流通领域“企业办市场、市场企业化”的“布吉模式”的出现等,就成了新一轮农村制度变迁的亮丽风景。与此同时,合作社的发展也不再局促一隅,已在逐渐向地区性、甚至全国性合作社的方向发展。花卉、蔬菜、畜产品的合作运销组织和专业合作协会,在国内其活动范围已经没有什么限制;合作组织加龙头企业加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更是花开数处,绽放一片。合作组织对外的企业化经营色彩也日益浓厚,成效日益显著,致使一些只给农户微薄的股息,丝毫不向农户返还利润、丝毫没有民主参与的“合作社”也得以雨后春笋般的“蓬勃”发展起来。这些打着合作社旗号的农村企业,数量并不比规范的合作社少,这就更给人们加深了合作社企业化的印象。

在组织的制度变迁和组织本身的发展都日趋交融的背景下,如果再不把合作社和乡镇企业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研究,实际上就是无视农村经济组织的新发展、新趋势、新格局,就是一种教条理论家的狂妄和无知的表现。

(四)我们要强调的是,既有的研究中,特别是关于合作社和乡镇企业制度变迁的研究中,已经体现出了交融趋势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对早期企业的研究最具典范意义和影响,但他们却将企业的制度安排看成是一种“队生产”制度,也称为“合作生产”制度。林毅夫(1994)将这一理论创造性地运用到对中国人民公社(一种中国式的极端合作社)制度的分析中,指出人民公社中的“队生产”,最大的缺陷在于生产计量的困难导致了监督费用过高,监督的无效又导致了分配制度的低效率,造成了人民公社的制度失败。周其仁(1994)则认为国家供给的公社所有权安排中还有一个缺陷,就是对国家的代理者、公社生产的监督者一大队长缺乏有效的激励。后来郭剑波(1994)更说明了人民公社的问题首先是产权的排他性受到高度限制,然后才是监督费用过高和对监督者缺乏激励。这同样可以看成是委托代理关系和产权理论的综合运用。同样富有影响的是近期一些著作中,关于公司制度的分析,实际上分析的是合作社,如刘伟(1998)对巴斯克企业的分析,实际上就是对蒙德拉贡合作社的制度论证。这些代表着一种用企业理论分析合作社的研究趋势。

同样的研究趋势出现在对乡镇企业的研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观点,就是对1978—1994年乡镇企业产权不明晰,但却异军突起三分天下的“怪异”现象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1978—1994年乡镇企业发展中的“怪异”现象,突出表现为产权不明晰,其名义所有者是社区成员(这一点与合作社相同),执行所有者是乡村社区政府,他们都不是企业资产的股份持有者,他们之间也不是合约式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乡镇企业不是经典的私人企业,也不是传统的合作社,而是一种“界定模糊的合作企业”;这种“合作企业”之所以得以长足发展,是因为在中国农村社区,存在着一种与西方个人主义文化截然不同的“合作文化”(Cooperative Culture), 这种文化中的社区成员和企业工作人员可以互相预期彼此的合作倾向,从而可以在连续的搏弈中,使合作的策略占据主导地位。在这种条件下,“界定模糊的合作企业”就有可能是高效率的(魏茨曼和许成钢,1997中译文)。另一种解释是在对此反诘的基础上提出的:既然合作文化能够带来乡镇企业的高效率,为什么在人民公社中却不能?李稻葵(1997中译文)认为,与成熟的市场经济不同,转型经济中市场条件尚未形成,意识形态还对私有产权有一定的束缚,在这种“灰色市场”下,产权明晰的交易成本更大,这就导致了模糊产权的有效性。与此相近,萨克斯(1997中译文)、唐国强(1997中译文)、赵耀辉(1997中译文)等认为,中国的实际情况,如私有权不容于政治经济体制,户籍制度限制劳动力流动,私有企业更难获得贷款、原材料、场地等,就使企业成为社区所有而非私有。但他们都承认,一旦这些限制条件取消了,清晰的私有产权就会变得更加有效和必要。这种解释以及对它的反诘,其实与林毅夫等对人民公社的研究殊途同归。林毅夫对人民公社制度失败原因的分析一如上述,但这并不能证明合作文化的“失灵”,因为人民公社的建立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产权的排他性受到限制,实际上伴随着对农民的“合作文化”、甚至社区文化的驱逐和改变,在这种条件下,公社的失败并不在于“合作文化”的“失灵”,恰恰在于“合作文化”的“扭曲”和“离位”。合作文化的有效性在林毅夫的研究中同样表现了出来,正如他所说,如果还给农民退出权,就会使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的搏弈由一次性变为多次连续性搏弈,农民为了规避合作社解散的风险,就会最终形成一种有效的自我实施机制。我们甚至可以说,这种自我实施机制就是合作文化的产物。自然,合作文化的有效性还表现在目前农民再合作热潮之中。那么,正确的解释也许应该是,问题不在于合作文化是否“失灵”,而是什么“条件”导致合作文化“失灵”还是“不失灵”,条件—制度环境是不可忽视的。这是分别对合作社和乡镇企业进行研究,都可以得到的结论。这也许是因为合作社和乡镇企业都是社区性的、农民的经济组织;但更说明了对二者一起进行研究的逻辑上的必然。还有一种研究的趋势是研究乡镇企业和合作社之间共有的东西,如关注合作社和乡镇企业中都存在的股份合作制(如王天义等,1997)。这更应看作这种逻辑必然的体现。由于存在研究的趋同趋势,合作社和乡镇企业研究中针对的问题和研究成果也体现出较强的共性。研究者们几乎是不约而同的选择合作社和乡镇企业中的产权、委托代理机制、国家与企业关系三个方面以及这三个方面制度的变迁作为研究的重点。所用的理论武器则是在中国大放异彩的制度经济学和企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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