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积极稳妥地实施农业产业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稳妥论文,农业产业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等立题研究农业产业化经营问题,总的感觉是发展较快,但炒得过热,有的在理解和运作上有偏差,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盲目性。因此,有必要重申我们的一些观点,进一步强调农业产业化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深远意义,供作参考。
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农业产业化的实质
关于农业产业化的定义、内涵和标准,我曾多次发表看法(见《农业经济问题》1997年第2期、《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5期),把农业产业化定义为“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我们首先把农业产业化看作是农业由传统的生产部门转变为现代产业的历史演进过程,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农业的基本经营方式。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再生产诸环节的形体联结和多元参与者主体共同利益的实质性联结的统一。只有形体上的联结而无实质上的联结,还不能认为实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
从功能和实质上说,农业产业化是引导分散的农户及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的有效组织形式,市场农业自我积累、自我调节、自立发展的运转机制,其核心内涵是多元参与者主体自愿结成利益共同体。产业化经营多元主体之间不是一般交易关系,而是由一体化利益机制相联结的休戚相关的特殊关系。有人特别强调“企业和农户之间仍然是一种买卖关系”,不承认“利益共享”,显然他并未弄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内涵。企业与农户之间一般的买卖关系,一次买断再无共同利益,虽然这对于农户是需要的,但是这样水平的交换还没有发展成为产业化经营。
各地市场发育程度不同,农户面临的市场不同,具体需要也不同,实施产业化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也不相同。有的地方、有的产品急需解决运销问题,有的地方、有的产品迫切需要组织加工+运销。这样,产业链条有长有短,经营一体化程度也不是划一的,可以是“生产—加工—运销”一体化,也可以是“生产—运销”一体化,因产品不同和市场需求不同而异。
象其他经济范畴一样,农业产业化也有其外延特征和多种组织模式。我们通常把生产专业化、经营集约化、企业规模化、服务社会化、产品商品化、流通市场化和产业一体化等看作是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特征。外延是内涵的反映,但是不要把外延与内涵等同起来,也不可以把某个侧面、或一种模式等同于农业产业化。目前,农业产业化尚处于初始阶段,占的比例很小,不要把它等同于整个农业发展,更不可因抓产业化而减小农业发展面上工作的力度和安排。
我曾提出判断某个经营实体是否产业化经营的标准。核心标准是多元参与者主体是否结成利益共同体。这个标准的合理尺度是平均利润和“趋利”返还。标准是实施产业化的行为指南,由不规范到规范化,需要一个过程,先发展后规范。标准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逐步到位,因具体情况不同和产品不同而有差异。
同样,农业产业化发展类型和组织模式选择,因情况不同,安排也就不同:“龙头”与农户的联结程度可以是松散型,也可以是紧密型;松散型可以发展为紧密型,也可以长期是松散型,均由具体需要而定,由相关主体共同自主选择。
“龙头”企业是一个宽泛概念,公司企业、专业协会、合作社、专业化市场、“产学研”联合组织等具备条件的都可以做“龙头”。“龙头”企业不是自封的,也不是官封的,而是在市场经济的竞争较量中形成的。即使政府指定一些公司做“龙头”企业,如果它们不和参与者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没有能力成为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市场开拓者、营运中心、信息中心和服务中心,发挥不了中枢作用,同样不能算是名副其实的“龙头”企业。
我们在解释农业产业化的基本内涵时辟头就说“以市场为导向”,因为适应市场需求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生命线。但是有些地方不着力研究和开拓市场,不知道市场需求,盲目发展,结果产品无销路,却浪费了资源,苦不堪言。
二、农业产业化:真正的农村产业革命
从经济社会深层次上看,农业产业化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变革与发展的“第二个飞跃”,是一场真正的农村产业革命,包含着农村生产力的飞跃和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其深度广度及其对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未来命运的影响是新中国以往任何变革与发展所不能比拟的。通过这场革命,连同初级阶段全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改变现在我国农业人口占多数和广大农村仍然是传统农业社会的局面,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结构一元化。
1.农业由传统的生产部门转变为现代产业。严格地说,农工商、供产销分离状态下的农业不是完整的产业,只是国民经济中一个传统色彩很浓的初级产品生产部门,它的本质特征是自给性和封闭性,即自给或半自给的产品经济,是在自我封闭的自然经济国内循环进行的,很少参加现代产业间的经济大循环。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产业概念。在市场需求拉动下,农村社会劳动分工逐步展开,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供产销一体化日益深化,三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使农业开始由一个传统的生产部门转变为技术现代化、产品商品化、流通市场化、服务社会化的完全开放的现代农业产业,直接参加国内国际市场经济大循环,从而大大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并借助于产业化经营系统内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的作用,能使农业再生产各环节获得平均利润,最终使农业劳动与非农业劳动获得大体同等收入。农业产业化所追求的这两个目标,是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结果,当然要经历很长的演进过程。
2.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由生产型组织结构转变为多元主体自由联合的新型产业组织结构。农业经营体制第一次改革时构建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式生产型组织结构,是以村队社区为依托,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作为微观基础,没有解决农户经营与市场经济接轨问题。由于我国国情所决定,农业产业组织的创新必须以家庭承包这一基本制度为基础,既能创造规模经济,又能避免产生新的垄断之弊病。这种新型产业组织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
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作为广大农户通向市场经济的桥梁和中介,是以多元参与者主体共同的交易利益为纽带自由联合和直接连结市场的产业组织,不受社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具有充分的开放性,“龙头”在其中作为组织者、市场开拓者、营运中心、信息中心和服务中心,起着中枢作用,但它不是垄断者。“龙头”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交易方面的优势,凭借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和配套的运行机制,做到系统内“非市场安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将农户的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结合起来,创造聚合规模经济,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形成有效的竞争状态又不产生新的垄断,在显著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的基础上,使多元参与者主体合理分享加工和运销增值交易利益,共同致富。
3.由传统的技术结构转变为现代技术结构。传统农业是靠世代相传的经验来进行,所需生产资料——种子、有机肥料、畜力等是靠农业内部提供,技术结构变化十分缓慢。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条件下,以“龙头”企业为中心,为着共同的利益,通过系统内“非市场安排”和提供系列化服务,不断将市场信息、技术、资金、设备等传递给参与者农户,提高劳动者科技文化素质,将现代投入要素和现代科学技术普遍应用于农业再生产过程,从而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改善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产品竞争力。
为了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资源型农业向科技型农业转变、粗放数量型增长向集约效益型增长转变,国家、地方和企业都必须增加科技发展投资,以新的科技革命带动农村的产业革命。要积极发展“产学研”联合,条件成熟时组建科教农工贸集,大型集团公司要建立自己的专业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同时切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形成高起点、高效率和高效益的现代科技成果推广运用体系。从而缩短科学技术推广周期,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各类“龙头企业均须实施名牌战略,科技领先,不断创新,推出优胜品牌,以质取胜,并且实行综合经营,做到多元互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农村由单一的农业社会向现代产业和现代文明全面发展的现代社会转变。农业产业化从建立高效农业体系起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度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带动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食品工业和饲料工业要稳妥有序地向农区转移,尽量以制成品供应城市,要比以原料供应城市经济得多,还为农村提供较多的发展机会。要以“龙头”企业为中心,将农业产业化进程与城镇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剩余劳动力向集约化种养业、乡村工业、城镇服务业转移,促进产业间、城乡间要素的合理有序流动和交换,促进农村由单一的农业结构向现代产业和现代文明综合发展转变,逐步使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接近城市经济社会结构,最终实现城乡结构一元化。这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产业革命,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性转变过程,需要几代人的努力。
三、农业产业化的演进方式和政府角色
从上述可以看出,农业产业化是全面性完整的市场农业发展思想,是市场农业的基本经营方式,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有效途径,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因而是农业发展的战略方向。
1.农业产业化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农业产业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从制度变革的角度看,农业产业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所引致的由自发到自觉的整体创新,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政府强制实行的变革,更非谁人的主观臆造。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所引致的产业进步,通常是由少数开拓创新者开始并由多数人模仿,整个产业进步的速度取决于多数人对少数先行者创新行为的效法程度和市场需求推动作用的扩张程度。许多因素制约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首先是市场规模决定农业产业化程度。市场规模大小决定于农品商品消费人口及其消费能力、市场发展成本和交通运输成本、以及国内市场统一化程度和对国际市场的开拓程度。
2.农业产业化是市场行为。广大农户、公司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产学研”联合组织及其他中介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行为主体,政府及其各个部门是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者主体。归根到底,农户是企业化经营的微观基础,农户和其他相关经营主体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产业化发展的动力,政府支持和推动是它发展的助力。
据了解,有些地方急功近利,沿用计划经济体制的办法“推进”农业产业化,规定产业化发展进度,要求2000年和2010年“化”到什么程度,覆盖到多大宽度,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的收入要达到多大比例,有的要求各县(市)在限期内发展几个支柱产业和多少个“龙头”企业,甚至把农业产业化进步列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如此等等,这就难免“一哄而起”,招致不良后果。影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决定因素是国内国际市场需求,而非行政推动。尽管政府推动对于农业产业化是必需的和重要的,然而毕竟不是谁想快就一定能快得了的。
政府作为国家和地方政权的行政机关,要摆对自己的位置,政企分开,自己不做市场主体,要超越一切经营主体,不要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的责任是支持、引导、协调、规范和服务,提供信息、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服务,着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刺激市场需求适度增长。政府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转变观念,转换职能,由直接的部门管理转变为间接的宏观调控,改革农业的宏观管理体制,废除对农业的歧视政策,要大力支持发展农民合作社经济组织,加强对“龙头”企业的引导,加强农业法制建设,由经验治农转变为以法治农,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
3.农业产业化是非均衡渐进演化过程。农业产业化是长期战略,由点到面,从起步到普及,要经历相当长的非均衡渐进演化过程。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产业化起步时急需解决的问题不同,侧重面不同,往后的发展一般是差别演进过程,不是划一的短促推进过程。因此,绝对不可用行政命令“加速推进”,不要“一哄而起”、搞“一切刀”,而要从长计议,因地制宜,稳妥实施,循序前进。农业产业化已经或正在起步的地方,在全方位开拓市场的同时,应当着力进行产业化组织和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参与者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真正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此乃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核心和关键。农业产业化是新事物,我们都须学习和研究,并且保持清醒头脑,切勿发热刮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