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官民”的统一性与层次性_中国爵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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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吏民”为一体词辨析

“吏民”二字数百上千次出现在文献及考古史料中,但长期以来除个别学者,如贺昌群先生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吏民是社会上一部分有特定身份的人,即“庶民之有爵者”①,笔者也于90年代撰文认为,秦汉时期的吏民,是“可以为吏之民”,是“编户民或庶人中有爵者”,“类似周朝的国人阶层”②,除此之外少有学者对其特别关注,原因应该是理所当然地将其作为“吏”与“民”的合称,没必要深入研究。但自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出土,“吏民”二字大量出现在简文中,其中大木简还被学界命名为《嘉禾吏民田家莂》③,“吏民”一词才终于被学者较多地关注。而关注的重点主要是,“吏”和“民”的户口是同籍还是分籍,当时是否存在单独的吏户等,尽管在这些问题上学者们存在不同看法,但有一点却几乎是共识,即认为“吏民”是“吏”与“民”两种人的合并称谓,基本不把“吏民”看成是当时社会中有着特定等级地位和身份特点的专门的一种人之称谓。④当然,笔者并不否认秦汉时期史料中有些“吏民”确实是代表“吏”和“民”,但数百上千次“吏”与“民”并列合称,恐怕就不仅仅是个语言习惯问题,而是有深刻的政治内涵,有些“吏民”应被视为专门词汇,是秦汉时期的一个社会等级。这种认识可喜地得到了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有力佐证。

不论是“吏”还是“民”,在古代含义均有些复杂,既非一种内涵,又处于发展演变之中。“吏”字出现比较早,但甲骨卜辞中是否有“吏”字,学界意见不一,不过宾组卜辞中习见“我史”一词⑤,其中“史”字,或可视为吏,所谓“我史”即“我吏”,也就是商王朝的官吏。“吏”大量出现是在西周朝,当时的铜器铭文多有反映,如《利簋》、《师虎簋》、《吕服余盘》、《申簋》、《免簋》等诸器铭文所示。⑥到汉代,产生了中国古代经典的字书《说文解字》,许慎释“吏”:“治人者也,从一从史,史亦声。”清人段玉裁注释曰:“此亦会意也,天下曰从一大,此不曰从一史者,吏必以一为体,以史为用,一与史二事,故异其词也。史者,记事者也。”⑦可见早期的“吏”是政权机构职事人员的统称,是管民治人的官吏,是统治者,是贵族,与民相对而言。春秋战国社会转型,到战国末及秦汉,吏主要是指低等的政府职事人员,虽然当时有“长吏”“少吏”之分,但长吏实际是朝廷命官,称“长吏”是沿袭先秦“吏”的传统含义和用法。少吏秩禄一般在百石以下,是吏的主体和实质部分,并相对于官而言。但是吏与官之间的区别和对立,尚不如唐宋以后明显和突出,那时吏多指效力于官府的胥吏和差役,甚至完全没俸禄。

“民”字初始时与吏完全不同,民是被管治的对象,是社会地位极低的人群。甲骨卜辞中是否有“民”字,学界看法不同。有人据《甲骨文合集》29673、27302诸辞认为有,但多数人主张无。笔者以为,无论如何都不能断言商代没有“民”字,因为周初的青铜器铭文中,“民”字已经司空见惯,如众所熟知《何尊》的“自之民”,《大盂鼎》的“受民受疆土”等。⑧商周的民是奴隶还是自由民,学界也聚讼不一,但是民处在当时社会的下层,身份低下,却是没有问题的。

春秋战国社会全方位变革,“吏”和“民”的群体也在分化演变,二者主体部分的身份内涵,分别沿着下降和上升对向发展,越来越接近,故在战国中后期的著作中就开始出现“吏”“民”连词,如《管子·七主七臣》:“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⑨《商君书·定分》:“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⑩《战国策·赵策一》:“韩不能守上党,且以与秦,其吏民不欲为秦,而皆愿为赵。”(11)这种“吏”“民”连词现象,在春秋以前文献中少见,商周的甲骨文和金文中更是难觅踪迹;与此相反,经过春秋战国社会转型以后的秦汉时期,“吏民”在文献史料中铺天盖地,就是在简帛、碑石中,也屡屡见到。如:

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12)

吏民有罪当笞,谒罚金一两以当笞者,许之。(13)

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城旦舂……(14)

类似史料不少,这里仅引数例。

与“官吏”既可以是“官”与“吏”合称,也可以是一个相对“民”而言的一体词一样,“吏民”有时是“吏”与“民”合称,但有时却是相对官而言的一体词。当作为一体词时,官吏是官,而吏民则是民,是与官僚贵族相区别的一种民。如:

帝崩于未央宫。遗诏赐诸侯王列侯马二驷,吏二千石黄金二斤,吏民户百钱。(15)

供职于官府的吏是按人统计的,但这条史料中的吏民却是按户统计,西汉时期尚不存在“吏户”问题,故按户赐予百钱的“吏民”就绝不是吏户和民户合称,而是一体的吏民之户。

令吏民勉农,尽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时。(16)

这里的吏民是从事农耕之民,如果吏民是吏与民的合称,那等于是命令吏去力耕,而不是从事职役,这也不合情理。

文翁终于蜀,吏民为立祠堂,岁时祭祀不绝。

吏民皆富实。狱讼止息。(17)

如果吏民不是一体,而是吏与民合称,那岂不是吏与民共同为文翁立祠堂,成了官方与民间的联合行为,而不是民众自发举动。同样,“吏民皆富实”,赞扬的是民富裕殷实,而不是指任职官府的吏富裕殷实,官吏殷富恐怕不会被视为循吏的治绩而加以赞扬。

吏民诸持鉏钩田器,皆为良民,吏无得问,持兵者乃为盗贼。(18)

手持农具的吏民均被视为良民,下令管事的吏不得盘查审问。这里吏民与吏相对,更加显示出吏民不是指担任职事的吏和民,而是一体的民。

其令吏民男女:女年七十已上无夫子,若年十二已下无父母兄弟,及目无所见,

手不能作,足不能行,而无妻子父兄产业者,廪食终身……(19)

这道命令的对象是吏民男女,一般来说汉代妇女是不任官为吏的,由于吏中没有妇女,因此这包括妇女在内的吏民应是一体之民。

另外,汉人留下的碑铭中也有不少有关吏民的宝贵史料,其中有些很值得注意。如《隶释》言《赵相雝府君碑》:

右赵相雝府君碑,其前历叙家世官爵,而所述雝君事,甚略。云赵国相名劝,孝廉成皐令、赵国相,又云在官五载,莅政清平,有甘棠之化。年五卒于官,故吏民汉中太守邯郸某等(其名残缺)慕恋恩德,刊石称颂焉。(20)

为赵国相雝劝立碑者,是“故吏民汉中太守邯郸某”,说明立碑者汉中太守某原为邯郸吏民,绝不是说他原来在邯郸时曾经是吏又曾经是非吏之民。而《酸枣令刘熊碑》的碑阴镌刻着立碑吏民的姓名、故职或现状,名录之后,洪适总结说:

右刘熊碑阴,其可见者百八十人,不书郡邑皆酸枣人也。其称故华长故雍丘令之类,则邑之荐绅大夫也;其称故郡文学故督邮之类,则尝吏于郡者也;其称从掾位则酸枣之吏,而不称故吏则可见刘君之在官也……(21)

为刘雄立碑的180人都是酸枣县当地人,其中有61人职位前都加“故”字,说明他们曾经在本地或外地任过该职;有15人现为“从掾位”,属于最低等的散吏,没有“故”字;还有处士55人、好学43人、不明身份者6人,这些人应该也是当地有头有脸有影响的人物,虽然当时没有为吏,但却是可以为吏之人。不管是三种情况中的哪一种,他们均属于吏民,特别是那些带“故”字者,立碑之时已是非官非吏,赋闲居家,但却依然是吏民,是酸枣县中颇有影响的一个人群,洪适称他们是“荐绅大夫”,是否准确尚可推敲,但意识到这些人不是其他的民,而是县及乡里有影响的吏民,这种看法是不误的。从以上两个碑铭可以看出,吏民既包括可以为官为吏之民,也包括曾经为官为吏之民,还包括正在充当吏职之民。

简牍中也有可证“吏民”为一体词的丰富史料,如:

书到自今以来独令县官铸作钱令应法度禁吏民毋得铸作钱及挟不行钱(22)

这是官府垄断铸币、禁止私人造钱和携带过时钱币的法令,吏民在这里与官府相对立而出现,显然吏不是任职于官府的公吏,而是与民一体的对立于官府的私民。

□□□□书到□移神爵四年十月尽五凤元年五月吏民□疾死者□家□(23)

这枚简的字迹严重漫漶不清,1991年版的《敦煌汉简释文》稍有不同:

□□□□书到所移神爵四年十月尽五凤元年五月吏民□疾死者一家五

吴礽骧等先生在这枚简文的注释中说:“民”,沙畹释文作“民”,王国维释文作“罪”,存疑。(24)笔者感觉释为“民”字,整个句意更顺畅,故暂用“吏民□疾死者一家五”的释文。这条史料大概是记载一户吏民因疾疫死了五口人,也是按家按户称吏民,而不是指按单个人计数的吏和民。

再看走马楼吴简中的吏民材料。《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载主要为嘉禾四年和五年长沙郡中有关吏民基本情况的档案,其中的信息主要包括:所居住的基层行政单位名称,即“丘(里)”;户主身份,主要包括“州吏”、“郡吏”、“县吏”、“军吏”、“州卒”、“郡卒”、“县卒”、“复民”、“士”、“男子”、“大女”等;姓名;佃田数量;交纳赋税等情况。嘉禾(公元232—238年)虽是孙权年号,但去东汉很近,其社会状况直接承继汉代,“吏民”一词的内涵不会有太大的不同。据粗略统计,这批简共涉及吏民2047户,除去户主身份不详的320户之外,共有1727户。其中登录时户主为州吏者38人,为郡吏者57人,为县吏者68人,为军吏者17人,为州卒者10人,为郡卒者9人,为县卒者13人,为复民者13人,为士者9人,为一般男子者1406人,为大女者87人。这些吏民既有任职的吏,又有不为吏职的民,被一并编录。如嘉禾四年“下伍丘”吏民中的户主就包括州吏1人,郡吏3人,县吏1人,军吏1人,州卒1人,男子17人,身份不详者1人(4·5—4·29)。嘉禾五年“弦丘”吏民中的户主也包括州吏1人,郡吏3人,县吏2人,州卒2人,郡卒1人,县卒5人,男子26人,大女1人,身份不详者1人(5·436—5·477)。(25)而且,从被称为吏民户籍簿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中亦可看到,当时基层乡里向上级官府上报人口等统计资料时也都是吏与民一并统计上报,如:

□迁里领吏民户二百五十五户口一千一百一十三人收□□口筭钱合六万二千一百一十八钱(9407)

右吉阳里领吏民卅六户口食一百七十三人(10397)(26)

可见,不管是“州吏”、“郡吏”、“县吏”、“军吏”,还是“州卒”、“郡卒”、“县卒”,或者是“复民”、“士”、“男子”、“大女”,都一样编入丘里,一并上计,身份一样都属于吏民。包括秦汉和三国时期,正在为吏的,如“州吏”、“郡吏”、“县吏”、“军吏”是吏民;尚未为吏的,如“州卒”、“郡卒”、“县卒”、“男子”、“大女”也是吏民。“吏民”不但并列连称,而且是有特定内涵的一体词,是一个有政治、经济和法律特点的社会等级。

二、吏民的等级特点

秦汉时期虽不像周朝,国列五爵,人分十等,但依然是等级社会,其等级结构状态,如果作个物化比喻,接近什么事物,有学者文章将之比作金字塔,认为“‘吏民’是中国古代社会金字塔结构中的底层”,并首先列举《后汉书·韩棱传》中的故事以及应劭的评论以为证据,即东汉明帝时颍川太守葛兴病重,功曹韩棱私自代行郡事二年,后事发被禁锢,应劭评论此事时认为韩棱的行为是“上欺天子,中诬方伯,下诳吏民”(27)。该文认为:“在这三个社会层级中,‘吏民’被置于‘天子’、‘方伯’之下的底层,是社会金字塔结构中的基础。”其次又举《汉书·景帝纪》(后元三年)“帝崩于未央宫。遗诏赐诸侯王列侯马二驷,吏二千石黄金二斤,吏民户百钱”,认为“这里以‘诸侯王列侯’为一个层次,‘吏二千石’为一个层次,‘吏民’为一个层次。由此可见‘吏民’属于同一层次,而处于社会结构的底层”(28)。这一段分析似不全面。吏民与天子、诸侯王列侯、守相官僚相比,其社会地位无疑是低的,处在他们下面,但在秦汉社会中不仅仅有比吏民等级高的天子、诸侯王列侯、守相官僚,还有等级地位不如吏民的人群,比如像以“七科谪”为代表的贫贱民,还有为数并不太少的官私奴婢。秦汉社会中存在贱民和奴婢,这是学界共识,如果吏民处于社会结构的底层,那么置贱民和奴婢于何处?笔者不赞成把秦汉社会结构状态比作金字塔,更不认为吏民处于金字塔底层,如果也作个物化比喻,秦汉社会结构形态应近似橄榄球,上下两端偏小,人数较少,中间大肚,人数众多,构成中间大肚的人员主要就是吏民。前揭笔者20世纪90年代文章中提出,秦汉社会存在五大等级:皇帝及其家族、官僚贵族、吏民、贫贱民、奴隶,吏民的社会地位高于贫贱民等级,而低于官僚贵族等级,具有如下五大等级特点。

第一,吏民是有资格为吏的民户家中之人,具备担任职事吏的基本条件,他们今天担任吏职,今天就是吏,明天不担任吏职,明天就是民,但不管是否担任吏职,他们都属于吏民。秦汉时期,做官为吏有政治标准和财产标准,就政治标准而言,其从事的职业和身份不是国家抑制或打击的对象。像商贾及其后代,其他七科谪户,还有医、工、巫卜之户,就不具备做官为吏的政治标准。如史书记载:

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29)

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30)

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臧者皆禁锢不得为吏……(31)

另外家资财产不够标准也不能为吏,如汉景帝后二年五月诏曰:

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宦,无訾又不得宦,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

服虔注曰:“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应劭曰:“古者疾吏之贪,衣食足知荣辱,限訾十算乃得为吏。十算,十万也。贾人有财不得为吏,廉士无訾又不得宦,故减訾四算得宦矣。”(32)据这段史料,汉初为吏的财产标准是十万,汉景帝时调整为四万。没有如是家资就不能为吏,即便是佐史斗食小吏也不例外。秦与东汉的情况也应类似,史书记载:

淮阴侯韩信者,淮阴人也。始为布衣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33)

旧内郡徙人在边者,率多贫弱,为居人所仆役,不得为吏。(34)

第二,吏民一般都占有爵位。秦汉时期承继战国,主要是商鞅变法以来形成的二十等新爵制,其主要特点是非贵族性,即爵位平民化。据《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制》称:

秦依古制,其在军赐爵为等级,其帅人皆更卒也,有功赐爵,则在军吏之例。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一爵曰公士者,步卒之有爵为公士者。二爵曰上造。造,成也。古者成士升于司徒曰造士,虽依此名,皆步卒也。三爵曰簪,御驷马者。要,古之名马也。驾驷马者其形似簪,故曰簪也。四爵曰不更。不更者,为车右,不复与凡更卒同也。五爵曰大夫。大夫者,在车左者也。六爵为官大夫,七爵为公大夫,八爵为公乘,九爵为五大夫,皆军吏也。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子若同产。然则公乘者,军吏之爵最高者也……

秦汉时期,二十等爵制逐渐由军爵(在军队中施行)转化为民爵(在民间也普遍实行),但爵制内部的等级原则却被继承,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爵者为士、吏,爵位高低与官秩吏禄的等级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但这种对应不是绝对的。吏民占有的爵位,如刘劭《爵制》所言,“不得过公乘”,公乘是“军吏之爵最高者也”。这一说法可以得到出土简牍史料的证明。两汉特殊时期除外,一般来说爵位只有达到了第九级五大夫以上才能够免除徭役,八级公乘以下均要服徭役,所以在居延汉简服役吏、卒档案中,具有公乘以下爵位者比比皆是,但五大夫以上的高爵却完全不见,此学界共晓,故不赘例。

由于以前四史为主的传统文献史料,主要记载社会上层人物(帝王将相、贵族官僚)情况,有关吏民的具体情况记载极少,特别是有关他们占有爵位的个案史料更是凤毛麟角,且偶有涉及者也绝非一般吏民,主要是些贵族没落的后裔或原为吏民而后发达封侯拜高官者,而那些一直为编户民又有爵位者的个案,可以说完全看不到。与传统文献史料的这种尴尬不同,在出土的简牍中,却有相对丰富的吏民占爵的个案史料,其中尤以居延汉简最为丰富。

与戍边有关,居延汉简中“吏民”较少,更多的是转成了“吏卒”。在已公布的居延汉简中,涉及有爵位的吏民、吏卒简大约有350多枚,其中居延旧简约210多枚,居延新简约130多枚,额济纳简仅有数枚。在这350多枚简中,可以判明占爵者身份是吏还是卒者约有180多人,约占53%,其中为吏者约106人,为卒者约81人,为吏者中占有公乘爵位者约71人,约占有爵吏的67%,占有公大夫以下爵位者34人,约占有爵吏的32%,其中最低爵公士只有2人,仅占不足2%;而为卒者占有公士爵位者却有27人,约占为卒者的33 %,占有上造以上爵位者54人,约占为卒者的67%,其中具有允许吏民占有的最高爵位公乘者23人,约占为卒者的28%。从这一粗略统计可见,为吏者比为卒者一般来说占爵者要多,具有的爵位等级要高,绝大多数都占有公乘爵位,而为卒者中占有最低一级公士爵位者人数最多。但吏、卒身份与爵位等级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居延三种简中,既有爵位是公士、上造的吏,也有爵位为公乘的卒,各列二简以证明。

□水候官如意隧长公士一……(旧简,239.78)(35)

□居延甲渠箕山隧长居延累山里上造华商年六十(额简2000ES9S:2)(36)

第十三隧戍卒河南郡成皋宜武里公乘张秋年卅四……(旧简,214.7)(37)

戍卒□□□阳夏公乘武阳里房咀年廿五(额简,2000ES7SF1:134)(38)

爵位等级与职事高低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但这些吏和卒都是占有八级公乘以下爵位的吏民。

第三,吏民是可以为吏之民,为吏有财产标准,这就决定了吏民是一个生活相对富裕的阶层。吏民的财产标准是多少?学界公认,汉代存在按照财产数额划分的户等,即大家、中家和小家。其中大家资产应在百万以上,中家资产在十万(后降到四万)以上,小家资产约三万以下。

关于中家资产标准,有一条经典史料:

孝文皇帝即位二十三年,宫室苑囿车骑服御无所增益。有不便,辄弛以利民。尝欲作露台,召匠计之,直百金。上曰:“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吾奉先帝宫室,常恐羞之,何以台为!”(39)

汉文帝说中家的财产是十金十万,汉景帝说訾算十,即家产十万以上乃得宦,说明汉代任官为吏的财产标准大致就是中家的财产标准,所以吏民既然是可以为吏之民,一般来说就应该具有中家以上的资产数额,汉景帝以前大约是十万,以后大约是四万。汉代史料在谈到一些名人的家境贫寒时,常可见“十金”(即十万钱)之数,如:

(扬雄)家产不过十金,乏无儋石之储,晏如也。(40)

剧孟……家无十金之财。(41)

(祭)彤在辽东十余年,无十金之资,天下知其清。(42)

可以看出,当时人常常用“十金”来说人说事,这间接反映出家资十万左右是做官为吏者起码应具有的财产数额。

资产不达中家的小家也称“细民”、“小民”、“贫民”或“下民”、“下户”等:

文学曰:“……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绝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43)

豤田以铁器为本,北边郡毋铁官,卬器内郡,令郡以时博卖予细民,毋令豪富吏民得多取,贩卖细民。(44)

文学言论中先后提到“大家”、“细民”、“中家”,这里的细民俨然就是指小家。居延汉简中“豪富吏民”与“细民”对言,豪富吏民应是大家,细民则是小家。细民小家由于太穷,资产不达为吏标准,是官府救济和借贷的对象,不属于吏民等级,是更低一等的贫贱民等级。像1973年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简(45),所录二十五户人家基本不属于吏民。《郑里廪簿》是郑里民户向政府贷种食的登记簿,记录了每户人家的人口数、能田人数、土地亩数及所贷种食数。当时向官府贷种食的多属贫民,这二十五户即如此,他们共有田地617亩,户均24.7亩,这个数字大大低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规定的私家占田数: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46)

张家山汉简的时间是吕后时期(公元前187—公元前180年),凤凰山汉简的时间是汉文帝晚年到汉景帝初年(公元前160年左右),两个时期相距很近,但郑里民户平均占田数远不及张家山汉简中无爵的公卒、士伍、庶人,就更难比有爵者了,甚至都不如司寇、隐官之徒。郑里民户占田很少,说明他们社会地位的低下和经济状况的恶劣,属于低于吏民的贫贱民等级。而相对富裕的吏民则占有较多土地,有牛有马,有奴有婢。根据上面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所列,吏民占有公乘以下的爵位,就意味着能够占有二十顷以下一顷以上不等的土地。不仅如此,秦汉时期相当多的民户家庭均蓄有奴婢,《季布列传》等传统文献中学人习知的奴婢史料自不必赘言(47),大量简牍史料也充分证明民户蓄奴的普遍性。如江陵凤凰山汉墓竹简中就有蓄养奴婢的记载:“大奴贤御”,“小奴坚从车”,“大奴息谒”,“大奴不敬从”,“大婢绿奉巾”,“大婢壬侍”(48),“耕大奴四人”,“大奴一人持锸”,“牛者一人大奴一人”,“侍女子二人大婢”等(49)。居延汉简中著名的“礼忠简”,一户有“小奴二人直三万,大婢一人二万”(50),更是学人熟知。

吏民相对富有,还表现在他们是官府征集马匹充实军队,举家迁徙以实京师,限田限奴的重要对象。如:汉武帝太初二年,“五月,籍吏民马,补车骑马”。太始元年春正月,“徙郡国吏民豪桀于茂陵、云陵(阳)”(51)。西汉末师丹辅政,建言:“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俞困。”于是有司上奏限田限奴,规定:

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52)

而贡禹在给皇帝的上书中也激烈地抨击贵族官僚以及吏民豪富的奢靡生活,曰:

诸侯妻妾或至数百人,豪富吏民畜歌者至数十人,是以内多怨女,外多旷夫。(53)

以上说明,吏民的主体在经济上是相对富裕的。

第四,吏民在社会中虽然处于被统治地位,他们却是封建国家生存的基础,在经济、政治、军事、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上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可知,西汉初年承继嬴秦,按照有无爵位以及爵位的高低实行授田占田制,而吏民是国家授田的主要对象,与之相应,他们也是封建国家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与贵族官僚等级往往不但免税免役或减税少役,而且还分食国家的税收不同,吏民则是主要纳税者和徭役兵役的主要承担者。刘邦之所以刚一入关,就马上“籍吏民”(54),重视的无疑是赋税和力役的掌控。王莽在统治出现危机时,为了筹集资财,也主要是在吏民身上打主意:“一切税天下吏民,訾三十取一,缣帛皆输长安。”(55)一般来说,吏民等级相对富裕,即使在饥荒之年也无需国家救济,反而自愿或被迫地佐助官府赈赡,史书中有不少吏民为困乏的贫民献田、献谷以及假贷的记载。如:汉武帝元狩三年诏令:“举吏民能假贷贫民者以名闻”;又元鼎二年诏令:“吏民有振救饥民免其厄者,具举以闻。”(56)又平帝元始二年:

郡国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安汉公、四辅、三公、卿大夫、吏民为百姓困乏献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赋贫民。(57)

吏民这种佐赈助济的行为,对于缓和矛盾,安定社会,稳固统治,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吏民又是察举任官的主要对象,不论是在地方乡里,还是在兵役徭役之中,吏职、民间代表的角色基本都是由他们充当,同样察举人才补充各级官僚队伍主要也是在这个阶层中选取。这与吏民的政治、经济地位有关,也与他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相对富裕的经济条件使他们中的许多人可以读书,甚至可以进入官学或私学,可以潜心于儒家经典以及为官为吏之道,成为明经、明法、明兵、明刑的贤良茂才,成为察举及征辟任官的主要对象。所以察征吏民中的贤良者为官的诏令,在两《汉书》中屡屡可见。如汉武帝元光五年就下过这种命令:“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58)

吏民是国家统治的基础,他们自身一般都拥有土地、资财,有爵位有文化,有为吏拜官的可能性,所以他们对于国家政事,对于朝廷的命运也比较关心,具有政事参与意识。史书中大量存在的吏民上书言事,就是这种关心和意识的表现。君主和朝廷通过吏民上书获取大量的信息,调整统治政策和措施,同时也通过吏民上书,发现并提拔任用人才,故吏民上书很受统治者重视,并得到积极鼓励,所谓:

今欲致天下之士,民有上书求见者,辄使诣尚书问其所言,言可采取者,秩以升斗之禄,赐以一束之帛。若此,则天下之士发愤懑,吐忠言,嘉谋日闻于上,天下条贯,国家表里,烂然可睹矣。(59)

两汉时期的吏民上书,已经形成一种制度,朝廷设专门机构负责,还制定相关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史载:

公车司马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南宫南阙门,凡吏民上章,四方贡献,及征诣公车者。(60)

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61)

从中可见一些信息。吏民上书有的属于个人行为,其中著名者如:娄敬谏徙都关中(62)、缇萦谏改革刑法(63)、朱买臣说《春秋》言《楚词》(64)、壶关三老茂讼卫太子之冤(65);也有许多吏民上书是属于群体行为,规模甚至达到数百上千人,如:

(第五伦)坐法征……吏民上书守阙者千余人。(66)

不过汉代历史上最著名且声势最浩大的吏民上书,要数王莽专权的汉平帝时期,先是在元始四年:

时吏民上书者八千余人,咸曰伊尹为阿衡,周公为太宰,七子皆封。有司以为宜如所言,遂假安汉公号为宰衡,位上公。

随后五年:

吏民上书荐莽者,前后四十八万七千五百七十二人,及诸侯王公卿见者皆叩头,言宜加赏于安汉公,于是诏策加莽九锡之命。(67)

这两次吏民上书固然都是王莽的心腹党羽阴谋策划,但他们之所以鼓动成千上万吏民上书以实现其政治目的,就是因为吏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发言权,具有一定的政治影响。

第五,吏民是反抗统治者的主要力量。吏民是秦汉国家统治的基础,但不等于吏民与国家、与统治者的利益完全一致,恰恰相反,二者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和斗争,这种矛盾和斗争给秦汉政治和社会以极大的影响。

吏民有资财有爵位,可以为吏可以任官,身份相对自由却没有特权,这是吏民等级基本的身份特点,但就其内部构成看,由于资产的多寡不同而有大家和中家之分,由于生产经营方式的差别而有无身份地主和自耕农之分,但不管是中家和自耕农也好,还是大家和无身份地主也好,他们全都属于社会中的被统治阶级,这是他们与国家,与贵族官僚之间矛盾斗争的基础。应该承认,一切地主,不管是贵族地主、官僚地主,还是无身份的平民地主,都有剥削的一面,但在政治上他们却属于不同的阶级,贵族地主与官僚地主属于统治阶级,平民地主则与自耕农,甚至依附农一样,属于被统治阶级。平民地主不但缺乏特权,而且也要承担国家的赋税、徭役、兵役等负担,特别是国家为了保护小自耕农、抑制兼并,为了增强关中地区的经济实力,为了加强皇权,经常采取限田、限奴、徙豪、重用酷吏等措施,对他们的发展起到了严重抑制、甚至是打击毁灭的作用,这就决定了他们与国家,与贵族官僚等级存在深刻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在一定的时机就会发展为对抗性的斗争。

在秦汉四百多年的历史上,发生过许多次武装反抗斗争,其中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就有三次,在这些激烈的对抗中,双方的营垒组成基本分明,被起义打击的主要是各级官府官员及贵族官僚地主,而那些吏民中的地主则往往与一般的农民(包括自耕农、依附农、奴婢)一起处于反抗者的行列中,甚至充当起义的领袖。如陈胜揭竿后,很快形成了“县杀其令丞,郡杀其守尉”(68),“皆刑其长吏,杀之”(69)的局面,起义军击杀的目标明显的就是那些掌握各级政权的官僚,而在反秦斗争中表现最出色,并最终代秦建立西汉政权的刘邦集团,其突出的政治色彩就是布衣皇帝加布衣将相,其中许多人出身于吏民等级,或曾担任亭长、卒史、狱吏、郡县属吏,或为县豪等等(70),多半都是无政治身份的中小地主和自耕农,当然身份更为低下者也有。

再看新莽末年农民起义队伍的情况。作为起义先声的是天凤年间吕母领导的起义,吕母原是琅邪郡海曲县地主,家资数百万,儿子为县吏,在海曲县任游徼,他们母子明显属于吏民等级。吕母的儿子因小过被县宰杀死,吕母变卖家财,购置武器、酒食,召集“贫家少年”百余人,攻下海曲县,杀死县宰。吕母虽然是地主,但她同时也是民,是吏民,她所领导的是一场反抗官僚政府的农民斗争。之后建立东汉王朝的刘秀集团,其成员的社会地位总体比刘邦集团略高,但大部分成员都属于吏民。其中像刘秀等人虽然是刘汉宗族后裔,但已经没落,既无贵族的封邑,也无显赫的官职。和刘秀一起起兵和追随他的东汉开国功臣,其中个别的虽然也有郡守、二千石,原属于贵族官僚等级,但绝大多数仅为郡县属吏以及亭长、狱吏、豪富等(71),属于吏民等级。

吏民,其中的自耕农不必说,即便是吏民中的地主,他们虽然有剥削压迫依附农民、奴婢的一面,但也有反抗贵族官僚、反抗朝廷官府的一面,他们在秦汉农民战争中的突出表现,不是偶然的,与他们所处的社会等级地位有密切关系。

注释:

①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21页。

②《秦汉时期的社会等级结构》,载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335页。

③《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下引版本同。

④本篇论文2006年撰写,完稿后决定提交给2007年7月召开的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第十一届年会,在这期间看到黎虎先生发表在《文史哲》2007年第2期的大作《论“吏民”的社会属性》,文中质疑了笔者20世纪90年代文章的观点,但也认为“吏民”具有一体性,不过与笔者的一体性有差异,主要分歧点依然在“吏民”是一种人的特定名称还是两种人的合并称谓,笔者主前者,黎先生主后者。

⑤如《甲骨文合集》1、6771、6834等诸辞所示,中华书局1978-1983年版。

⑥见《殷周金文集成》4131、4316、10169、4267、4240,中华书局1984-1994年版。下引版本同。

⑦《说文解字注》一篇上,一部,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⑧见《殷周金文集成》6014、2837。

⑨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中册)卷一七,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998页。

⑩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9页。

(11)刘向集录《战国策》(中册),卷一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618页。

(12)《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页。

(13)《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二年律令·具律》,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下引版本同。

(14)《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二年律令·亡律》,第154页。

(15)《汉书》卷五《景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下引版本同。

(16)《汉书》卷二九《沟洫志》。

(17)《汉书》卷八九《循吏传》。

(18)荀悦:《汉纪·孝宣皇帝纪》,见张烈点校《两汉纪》上册,中华书局2002年版。下引版本同。

(19)《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载王《令》,中华书局1959年版。

(20)洪适:《隶释》卷二六,中华书局1986年据洪氏晦木斋刻本影印,第279页。下引版本同。

(21)《隶释》卷五,第67—68页。

(22)《居延新简》:7500:E.P.F22:39,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78页。下引版本同。

(23)林梅村、李均明编《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141:疏*164.,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42页。

(24)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1968:敦TH.1702,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77—178页。

(25)《嘉禾吏民田家莂》(上),第73—76、216—219页。

(26)《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第1088、1108页。

(27)应劭撰,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过誉第四》,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32页。

(28)黎虎:《论“吏民”的社会属性》。

(29)《史记》卷三○《平准书》,中华书局1959年版。下引版本同。

(30)《汉书》卷一一《哀帝纪》。

(31)《汉书》卷七二《贡禹传》。

(32)《汉书》卷五《景帝纪》及注。

(33)《史记》卷九二《淮阴侯列传》。

(34)《后汉书》卷一七《贾复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下引版本同。

(35)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397页。下引版本同。

(36)《额济纳汉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页。下引版本同。

(37)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334页。

(38)《额济纳汉简》,第176页。

(39)《汉书》卷四《文帝纪》。

(40)《汉书》卷八七《扬雄传》。

(41)《汉书》卷九二《游侠传》。

(42)《后汉纪·孝明皇帝纪下》,见张烈点校《两汉纪》下册,中华书局2002年版。

(43)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定本)》卷第三《未通第十五》,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1—192页。

(44)《居延新简》:3431:E.P.T52:15,第228页。

(45)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46)《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二年律令·户律》,第175—176页。

(47)《史记》卷一○○《季布列传》:“周氏……乃髡钳季布,衣褐衣,置广柳车中,并与其家僮数十人,之鲁朱家所卖之。朱家心知是季布,乃买而置之田。诫其子曰:‘田事听此奴,必与同食。’”

(48)金立:《江陵凤凰山八号汉墓竹简试释》,《文物》1976年第6期。

(49)金立:《江陵凤凰山167号汉墓遣策考释》,《文物》1976年第10期。

(50)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61页。

(51)《汉书》卷六《武帝纪》。“云陵”当为“云阳”,因据颜师古注曰:“此当言云阳,而转写者误为陵耳。茂陵,帝自所起,而云阳甘泉所居,故总使徙豪桀也。钩弋赵婕妤死,葬云阳,至昭帝即位始尊为皇太后而起云陵。武帝时未有云陵。”

(52)《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53)《汉书》卷七二《贡禹传》。

(54)《汉书》卷一《高帝纪》。

(55)《汉书》卷九九《王莽传》。

(56)《汉书》卷六《武帝纪》。

(57)《汉书》卷一二《平帝纪》。

(58)《汉书》卷六《武帝纪》。

(59)《汉书》卷六七《梅福传》。

(60)《续汉书》卷一一五《百官志》。

(61)《汉书》卷三○《艺文志》。

(62)《汉书》卷四三《娄敬传》。

(63)《汉书》卷二三《刑法志》。

(64)《汉书》卷六四《朱买臣传》。

(65)《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

(66)《后汉书》卷四一《第五伦传》。

(67)《汉纪·孝平皇帝纪》。

(68)《史记》卷八九《张耳陈馀列传》。

(69)《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

(70)据《汉书》各本传,如萧何“为沛主吏掾”,曹参“为狱掾”,王陵“为县豪”,夏侯婴“为沛厩司御”,周苛、周昌均“为泗水卒史”,任敖“少为狱吏”,刘邦本人也是“泗水亭长”,等等,均属于吏民。

(71)据《后汉书》各本传,如寇恂为“郡功曹”,贾复“为县掾”,吴汉“给事县为亭长”,盖延“历郡列掾”,陈俊“少为郡吏”,臧宫“少为县亭长、游徼”,王霸“少为狱吏”,任光“乡啬夫,郡县吏”,王梁“为郡吏”,马成“少为县吏”,傅俊为“县亭长”,坚镡“为郡县吏”,祭遵“少好经书,家富给”,等等,均属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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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官民”的统一性与层次性_中国爵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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