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北京的旗、民一体化进程——兼论北京满汉文化的交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京论文,清代论文,进程论文,汉文化论文,民一体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4)01-0119-05
作为一个人口数量仅占全国人口总数1/50的少数民族,满族之所以能在清代二百余年 间实现对各民族特别是汉族的有效统治,与其所推行的“旗、民分治”政策不无关系。 在这一政策下,满族统治者以八旗组织为界,构筑了旗、居民则分城,官则分缺,业则 例有分限,刑则固有等差的二元化社会控制体系,从而既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满人“沾 染汉俗”而迅速被对方同化,又有效地缓和了满族入关之初异常尖锐的满汉矛盾。然而 ,如此精心的设计并非万无一失。从乾隆年间开始,随着八旗制度结构性矛盾的日益凸 显,“旗、民分治”体系渐渐松动,至晚清时期,满族统治者被迫宣布变通旗制,化除 满汉畛域,“旗、民分治”格局遂逐渐解体。而从这一体系的松动到解体,恰恰折射了 清代的旗、民一体化进程。本文将以清朝统治的“根本之地”北京为焦点,对这一过程 加以考察(注:有关资料显示,乾隆四十一年全国旗兵布局基本完成时,京旗兵丁约16 万人,而清代八旗兵额最多时也不过35万人;迄清末,京旗官兵总额约102,218名,驻 防兵丁105,120名。可以推断,自八旗布防大定直至清末,京旗始终占到全国八旗兵丁 总数的一半左右。)。
一、北京“旗、民分治”格局的形成
为确保满族的整体优势,清政府入关伊始便着手采取一系列措施,在北京实行“旗、 民分治”,划定了双方在居住、交产、婚姻、刑罚诸方面的严格畛域。
其首要步骤,是将二者从空间上分隔开来。具体做法,一是实施旗、民分城居住;二 是调整旗、民地亩,使之疆界分明。
清军初入北京,跑马圈占地亩房屋,安置旗人。顺治五年八月,谕:“京城汉官、汉 民,原与满洲共处,近闻劫杀抢夺,满、汉人等,彼此推诿,竟无已时。似此光景,何 日清宁。此实参居杂处之所致也。朕反覆思维,迁移虽劳一时,然满汉皆安,不相扰害 ,实为永便。除八固山投充汉人不动外,凡汉官及商民人等,尽徙城南居住。其原房或 拆去另盖,或贸卖取偿,各从其便”,内城民人“限以来年终搬尽”[1](卷23,p434-43 5)。自是,汉人尽归之外城,旗人分隶内城。内城范围,北自德胜门、安定门以南,东 自东直门、朝阳门以西,南自崇文门、正阳门(前门)、宣武门以北,西自西直门、阜成 门以东(除去中间皇城部分)。八旗“自王公以下至官员兵丁,给以第宅房舍,并按八旗 翼卫宸居。其官司、学舍、仓庾、军垒,亦按旗分,罗列环拱”[1](卷23,p429)。中间 皇城城区(天安门、南池子皇城墙以北,地安门东、西大街以南,东皇城根以西,西皇 城根以东地区)则归内务府三旗居住。开旗、民分城居住之先例。
为限制民人进入内城,以及旗人出城居住,清朝颁布了一系列禁令。
顺治三年,严汉人杂处旗下之禁。谕:“京内盗贼窃发,皆因汉人杂处旗下……嗣后 ,投充满洲者,听随本主居住;未经投充者,不得留住旗下。如违,并其家主治罪…… ”[2](卷11)民人进城做买卖或焚香往来,一律不许留宿过夜。甚至汉官及科考来京的 士子也只能住在外城宣武门一带。
对于旗人出城居住,清初例禁尤严。顺治初规定:“八旗官员兵丁,不许在京城外居 住。”康熙四年题准:“在前三门外居住者,俱令迁入内城,汉人投充旗下者免。”乾 隆《钦定八旗则例》则规定:“其宗室及现任官员并兵丁人等,概不准居住城外。违者 交该衙门察议,兵丁责惩,该管大臣失于约束稽查者一并交部察议。如系宗室,交宗人 府严加议处,其管理宗人府王公交部照例察议。”[3](卷10)旧例,凡城外过宿,系官 员,失误朝期者革职,如因扫墓、医病等事不及进城者,罚俸一个月;系普通旗人“远 离本佐领居住者”,不仅本人“人口财物入官”,而且“该佐领、领催,各罚责有差” [1](卷17,p297)。此外还颁布“逃人法”:在北京禁卫八旗,规定旗人不准擅自离旗四 十里。为了严密稽查旗、民往来,清政府还下令在北京各街巷设栅栏1755座,内设堆拨 ,作为巡逻哨。
除关于旗、民居住方面的限制外,清朝在分配地亩过程中也尽量将旗、民分隔开来。 顺治元年十二月,在下达户部的上谕中,命令清查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朝皇亲 、驸马、公、侯、伯、太监等,凡殁于寇乱者所遗无主田地,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 丁人等,并特别强调“令各府、州、县、乡村满汉分居,各理疆界,以杜异日争端”[1 ](卷8,p310)。
为进一步保证“旗、民”分治政策的顺利推行,清政府在旗、民交产、通婚、刑罚等 方面也设置了重重界垒。
交产方面,顺治七年,朝廷颁布法令,规定民间土地房屋,禁止满洲置买。顺治十八 年重申这一法令,宣布禁令颁布之后,所买房屋土地“尽行入官”,“买者卖者,一并 治罪”[1](卷18,p311)。而对于控制旗人房、地流入民人手中,规定更为严格。在清代 各类文献中,有关这方面的条例记载比比皆是。如《清史稿》载“凡官地,例禁与民交 易”[4](卷120,p3495);《八旗通志》记述“凡旗地,禁其私典私卖者,犯令则入官” [1](卷70,p1347);《钦定八旗则例》中则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记载。
婚姻方面,在清朝各代皇帝颁布的诏令中,关于禁止满汉婚姻的命令屡见不鲜。如乾 隆七年谕:“嗣后凡贸易人,娶旗女、家人女,典买旗屋、私垦租种土地,及散处城外 村庄者,并禁。”[5](卷162)道光、咸丰朝又明定对于旗人将未经挑选之女、已挑选及 例不入选之女许字民人者,以及民人娶旗女者的惩治具文。
刑罚方面,旗人案件均由各该旗或地方特设的理事同知衙门审理,地方官无权受理旗 人诉讼,仅事涉旗、民互控时,可接受民人投诉,移咨与旗员或理事同知会勘。
另外,清政府还以八旗组织为载体,构筑了一套独立于地方官僚体系之外的旗政系统 。依定制,“满洲、蒙古、汉军俱隶八旗。每旗自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下逮领 催、闲散之人,体统则尊卑相承,形势则臂指相使。”[1](凡例,p1)旗人事务由都统、 参领、佐领等会同族长层层管理,地方官一般无权干涉,从而尽可能地将旗、民行政及 社会控制体系剥离开来。
二、旗、民畛域的逐渐突破
“旗、民分治”的基础,是优养旗人及旗人职业的专门化。约而言之,即“八旗子弟 ,人尽为兵”,以披甲为唯一职业,赖粮饷为生,然而“富强霸术利害相参,赈济恩施 久远难恃”[6](卷39),优养旗人的结果,反而造成了旗人生计的日益贫困。于是,在 “旗、民”分治政策推行不久,清廷苦心在旗、民之间营造的居住、交产、婚姻等壁垒 便出现了动摇的迹象。
首先,是旗、民居住格局的松动。据康熙二十二年议定,“汉军文武官员,不论有无 职任,愿在外城居住者,准其居住。满洲、蒙古告老、告病官员,有愿往外城者,亦准 居住。”此外,所有八旗人等,都不许迁出城外居住。然而,由于生计所迫,不少京师 旗人将官房租出,又无钱在城内租住房屋,于是纷纷出城居住,或移居坟茔。乾隆四十 六年,针对旗人出城居住者日多,下谕“嗣后断不再准藉端移居城外”的同时,又称“ 京师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兵丁内,或有因城外租房居住,托言价贵,移居各坟茔者,或有 因城外房屋稍贱移居城外者,此等移居城外之人,汉军尤多,应即逐令伊等移居城内。 但城外居住已久,而今城内一时不能多得房间,反与旗人生计无益。以此人等,著施恩 不必深究,亦从宽不必催令搬进城内”,且将八旗“闲散无职事人等”,增列为可在城 外居住的对象[3]。旗、民分居政策出现明显的松动。嘉庆朝以后,这一现象更为普遍 。不仅同一佐领的八旗成员居址已“不尽毗连里巷”[7](卷1147,p424),而且京郊各处 都有一些散居的满族,他们或系乾隆朝以后因生计问题而由清政府允许在郊区屯居,或 系房屋典卖后迁至坟茔居住,也有一些是专为宗室王公在京郊的各处陵寝照看的王府“ 包衣”。道光初年,允许旗人“情愿出京投奔其外任亲眷者,令其报明该管上司详咨, 准其前往……又由情愿出外自谋生理者,亦准其报明前往何处,限出京五百里以内,给 予路票,登注姓名,准其前往,行知各该地方官稽查。”[8](p4)1864年,准关内旗人 往各省谋生。光绪初,闲散宗室也被允许游幕屯居[6](卷39)。旗、民隔离分布的格局 进一步被打破。
其次,是旗、民交产从不合法到合法化。清朝之所以禁止旗、民交产,“盖谓旗人恃 房地为生,民间恃地亩纳粮”[1](卷70,p1347),如不对双方房、地产交易加以限制, 于旗人、民人两无裨益。然而,随着生齿日繁,生计日迫,旗人不得已将地亩渐次典售 于民人。依定例,民典旗地以二十年为限,限内准其回赎,二十年限满不准回赎,令民 人报税升科[9](卷6)。这样,民典旗地就有可能成为旗、民之间变相的土地交易。乾隆 十年,御史赫泰上疏指出:由于禁令甚严,旗人不敢将旗地“显然契卖,乃变名曰老典 ,其实与卖无二”[7],就反映了这一情况。至乾隆十年,京师“旗地之在民者,十之 五六矣”[6](卷39)。旗人典卖旗房开始的时间与典地时间接近。雍正朝时,出现旗人 向民人典卖房屋的契单,不过所售房屋坐落于外城民人居住区,系旗人早期契买的民房 。乾隆朝随着旗人贫困现象的普遍化,不仅出现旗房在短时间内被连续转让的情况,而 且贵为觉罗、宗室者也加入典卖房屋的行列。嘉、道之后,旗人为逃税多以典契、白契 形式交易,国家对旗、民交产失去控制。由于清廷制止无术,因而失去大量税收收入, 权衡之下,索性于咸丰二年,户部会议,令顺天直隶等处悉准旗、民交产,照例税契升 科。旗、民交产开始合法化。
最后,旗、民通婚者日见增多。促成旗、民通婚的原因,一是双方民间交流的结果, 二是旗人的贫困化。特别是清代中期以后,由于旗人娶亲,耗资甚巨,而旗人生活日形 困顿,导致旗人迎娶困难。在北京,为“靠汉人资财使旗人生活受益”[10](p61)而与 汉人缔结婚姻的旗人逐渐增多。
三、清末平满汉畛域及其对旗、民一体化进程的影响
鸦片战争后,随着清王朝的声威在不列颠的枪炮面前扫地以尽,满族“二百年控制汉 族之雄风”亦“扫地以尽”[11](p243)。这使得清政府的“旗、民分治”政策遭遇前所 未有的巨大压力:其一,战争的失败导致国人传统的“崇文贱武”观念发生动摇,同时 目睹八旗兵的极度驽惰腐败,他们对“八旗子弟,人尽为兵”的社会角色提出了强烈的 质疑。其二,甲午战争特别是庚子事件后,八旗生计濒临断绝。在北京,1900年,由于 八国联军的强抢豪劫和八旗俸禄暂停发放,北京旗人普遍面临生计断绝的危机,各家各 户纷纷将家中旧物沿街出售。仅在护国寺北大街,售物者就达到上千家,其中“尤以满 族官员为多”[12](p33)。“屯居之旗人,京东、京北一带大半衣食不完,女子至年十 三四犹不能有裈,困苦万状……于是横暴者则流为盗贼,无赖者则堕为娼优,比 比有之。”[13](p45-46)极度贫困中,很多旗人将土地和房屋卖与汉人及外国人,还有 的甚至被迫冒犯禁令,将子女卖为奴婢。而在各驻防地,旗人困顿情形大致相类。正所 谓:“当年紫气指辽东,武帝旌旗在眼中。三百年来一刹那,日云暮矣更途穷。”[14]( p149)形势至此,与其令“日暮途穷”的八旗诸众沿袭旧制,坐以待毙,倒不如变通旧法 ,另谋他术,为之创造新的生机。其三,随着民族主义洪波涌起,无论主张“排满”的 革命派,还是呼吁“平满汉”的立宪派,包括一些赞同“满汉大同”的满族人士,都不 约而同地要求解决满汉问题,而满汉问题的核心,就是由八旗制度导致的满汉权利、义 务不平等问题。因此,变通八旗制度,逐步以“旗、民合治”取代“旗、民分治”不仅 势在必行,而且刻不容缓。
在这一背景下,庚子前后,清政府开始酝酿化合满汉畛域,至1907年8月10日,面临排 满革命蓬勃兴起,“平满汉畛域”呼声逐日浪高的紧迫形势,慈禧太后发布上谕:“际 兹时事多艰,凡我臣民方宜各切忧危,同心挽救,岂可犹存成见,自相纷扰,不思联为 一气,共保安全。现在满汉畛域应如何全行化除,著内外各衙门各抒己见,将切实办法 妥议具奏。”[15]随后,满汉大臣纷纷陈言献策,旨在平满汉畛域的一系列措施次第推 出。
从时人所提供的“平满汉畛域”具体方案来看,或提出裁撤八旗驻防,使旗籍与民籍 不分轩轾,以泯满人汉人之嫌隙;或主张删除满汉分缺,使满员汉员升途归于一律,以 杜畸轻畸重之隐患;或倡导准满汉之婚姻以敦情好;或强调一满汉之刑律以求公平;或 要求满人姓名并列以泯满汉之迹;或建议纂通礼以睦满汉之谊,另外尚有提议在各学堂 添设满文科目,“以保国粹而跻同风”者;仿旗籍例办军籍,以期满族汉族“民尽为兵 ”,“相习既惯”,彼此排斥之心理潜消者;以及希望废满臣称奴才陈例,并禁汉族妇 女缠足,以待满汉畛域自细节而逐行化除者,可谓形形色色,不一而足。
综而观之,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变通旗制出发,消除满汉之间在居住、交产 、婚姻、司法、职业、教育、姓氏称谓及社会控制体系诸方面的界限和差别;二是从变 革官制入手,改变国家权力体系中满汉不平等的格局,而前一方面,正是从取消“旗、 民分治”政策着眼的。清政府与之相关的举措包括:(1)诏令满汉通婚:1902年2月1日 ,慈禧颁懿旨宣布“所有满汉官民人等,著准其彼此结婚”。(2)解除满汉居住和交产 方面的禁令:庚子之际,八国联军进入北京,为运送军队和物资而将津卢、卢保线展修 至正阳门,北京内外城隔离状态遂被打破,同时“八旗营房,存者不过二三,颓废的总 有七八”[16],旗丁被迫大量离开营房,徙入民城受廛服贾,另谋生计,两项禁令的废 除顺理成章。(3)划一旗、民礼制和刑律:1907年10月9日,慈禧太后谕内阁:“礼教为 风化所关,刑律为纪纲所系,满汉沿袭旧俗,如服官守制,以及刑罚轻重,间有参差, 殊不足昭划一。除宗室未有定制外,著礼部暨修订法律大臣议定满汉通行礼制刑律,请 旨施行。俾率土臣民咸知遵守,用彰一道同风之治。”[17](卷579)次年初,沈家本将 议定的通行刑律草案恭折陈奏,拟请“嗣后旗人犯罪,俱照民人各本律、本例科断,概 归各级审判厅审理。所有现行律例中旗人折枷各制,并满汉罪名畸轻畸重及办法殊异之 处,应删除者删除,应移改者移改,应修改者修改,应修并者修并。”(4)为旗人另筹 生计:1907年8月,清廷颁诏裁停旗饷,9月27日,发布上谕,勒限为旗民另筹生计,包 括旗丁归农,计口授地;兴办实业、教育等。(5)从1909年开始,清政府逐步在旗、民 中一体推行地方自治。
以上举措,可谓对“旗、民分治”政策的一次重大变革。就北京而言,其实施不仅大 大打破了旗、民在空间分布以及行政管理与社会控制体系诸方面的界限,而且空前加速 了旗人向“四民”社会的流动,并引发了旗人社会心理和价值取向的显著变化。以老舍 先生的二表哥福海为例,身为京旗一位堂堂参领的儿子,他却毅然决定去学油漆匠的手 艺。而且在补上旗缺后,他依然常常在当差之余,去作一些诸如漆寿材、油饰屋子之类 的油漆活。每当作活的时候,“他似乎忘了他是参领的儿子,吃着钱粮的旗兵。他的工 作服,他的认真的态度,和对师兄师弟的亲热,都叫他变成另一个人,一个汉人,一个 工人,一个顺治与康熙所想象不到的旗人。”[18](p400)在福海身上,旗人对钱粮那种 根深蒂固的依赖心理已经不复存在。另外,他的价值观也与旗人传统的价值观截然不同 。“旗兵”的身份并没有给他带来特殊的优越感,“油漆匠”的行当也没有让他感到任 何难堪。相反,从外在的服饰、人际关系到内在的心态、价值取向,都显示他已非传统 意义上的旗人,而是处在满汉一体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的普通一员。福海的现象不是孤 立的,它反映了其时八旗社会的瓦解和旗人社会身份的转型,并预示着“旗、民合治” 的必然趋势。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旗、民社会一体化进程中,满汉民族的文化交融非常突出。语 言文字方面,由于各省题奏命盗案件及刑部咨稿,俱系汉文,甚至在满洲“根本之地” 吉林,“该将军衙门遇有旗民交涉事件,定拟罪名立案”,也“多用汉文”[19](卷79) 。加之汉文化深厚的底蕴和魅力,满洲官员对于汉文化的偏爱很快超过了对于满文的兴 趣,而各地驻防旗兵在与汉人的交往中,也渐渐谙习汉语。乾隆年间,满洲官员以汉文 缮写奏折已渐成风气,嘉庆时更发展到“满洲非惟不能翻译,甚至清语生疏,不识清字 ”[7](卷1147)的地步。即使在满洲故地东三省的许多地方,从乾隆朝开始,满人不会 满语者亦间或有之,并与时渐增。清末则“皇帝典学,尚知国语,馀则自王公大臣以下 皆不知其为何物矣。”以至于清末满大臣带领引见,愿对太后而怯面皇帝,“以太后不 通国语也”[20](p225)。宗教方面,满族萨满教的诸多习俗渐渐销声匿迹,汉民族所信 奉的神祗,包括佛祖、关圣帝君、灶神、财神、碧霞元君等,为越来越多的满族人所信 仰。戏曲方面,清代中期徽班进京,汉戏北上,徽汉合流并进而演变成京剧后,不仅为 汉族人民所钟爱,也得到上至满族皇室及王公大臣,下至普通满族百姓的喜爱和推崇, 因而被誉为“国剧”。服饰方面,清代满族男子基本采用了汉族服装的样式,至民初, 满汉妇女的服饰也走向合流,一首竹枝词记载其时的服饰流行时尚曰:“大半旗装改汉 装,宫袍截作短衣裳,脚形形势先融化,锐首莲钩八寸长。”[21](p128)此外,在满汉 婚丧习俗、取名、族谱等方面,都不难看到彼此文化交融的痕迹。
尽管由于篇幅所限,在这里我们不可能对清代满汉民族融合的情况面面俱到地加以阐 述,但有一点毋庸置疑,这就是:在中华民族“由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 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 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22](p1)的历史进程中,清代旗、 民社会的一体化及其满汉文化的交融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这一进程产生了深刻 而巨大的影响。
收稿日期:200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