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量移制度考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量移作为唐代安置左降官、流人的一种制度,自唐中期开始,到唐末一直都存在着。然而,或因资料零散、或因其他缘故,该制度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本文就勾稽文献所得,对此略事考述。
一、“量移”一词的含义
白居易在其《自题》诗中咏道:“一旦失恩先左降,三年随例未量移。”诗人以“左降”与“量移”对举,说明一般臣子失去恩宠而遭“左降”者,可以“随例”即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仍有酌情移于近地任职的机会。但究竟随的是什么例,由于诗句的高度概括,无法得知其具体内容。但官吏被左降之后仍可以得到量移即安置,自是一个不容抹杀的历史事实。
在唐代的许多大赦诏令中,经常有“左降官量移近处”的记载,这就证明量移与左降官有联系,或者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所以前代学者在解释量移一词时,都有“遇赦改近地”的说法。明末清初的顾炎武在《日知录》卷三二“量移”中称:“唐朝人得罪,贬窜远方,遇赦改近地,谓之量移。”之后的袁枚在《随园随笔》卷一八“量移之讹”中也说:“唐人远方遇赦得改近地,号曰量移。”由此可以看出,二者虽行文上繁简不同,但基本意思是一致的:唐代获罪之人,贬窜远方,遇赦则移到近地安置。顾炎武和袁枚为了说明这种量移是唐代社会所出现的现象和制度,故在其所征引的史料中都用《旧唐书·玄宗纪》中“大赦天下,左降官量移近处”来作为佐证,言下之意是说这里贬至远方的唐人是指左降官,即贬官,其多数是指在中央的朝官因贬降而到地方州郡任职者。诗人白居易因超越朝班次序而先谏官上疏议论政事,召来宰相的憎恨,最终落了个由太子左赞善大夫贬为江州司马的结局,即从中央的一个朝官贬到江州任地方官,故他在《船中雨夜》诗说道:“船中有病客,左降向江州。”这既是白居易对自己当时遭贬真实情况的写照,也是对左降官、贬官的确切诠释。所以一般而言,左降官是指被朝廷降职削级并迁任远地的官吏。唐律中明确规定有对官吏的违法、渎职、擅权等行为刑事处罚的手段和措施,但在事实上却是很少真正施行的。这是因为官吏处在封建社会的中上层,他们享有一定的议、请、减、赎等司法特权,除犯一些危及朝廷、皇帝安全和其他重罪外,官吏是很少被处以真刑的。而事实上也是如此,官吏的大量违法、失职、渎职、擅权等行为及一些轻罪往往是以降职削级、罚没俸钱了结,并以此替代了本应承受的刑事处罚。就降职削级言,在降低职位削减官阶的同时,也经常伴随着将其贬到外地、恶地、远地的情况,如一代名相张九龄就曾向玄宗“建言放臣不宜于善地,多徙五溪不毛之乡”①,史籍中有关这方面的记载便是最好的说明。再加上唐代在官吏的任免与调迁中,还有“京职之不称者,乃左为外任;大邑之负累者,乃降为小邑;近官之不能者,乃迁为远官”的惯例和做法②,因而顾炎武、袁枚所言的量移毫无疑问是指左降官的量移了。如果依此解释,就适用言,量移是对被贬官吏的;就性质言,量移是遇赦酌情移近安置。可是在翻检有关唐代史籍中,发现量移并非如此简单,而事实上不仅适用于左降官,还适用于流人;遇赦酌情移近安置只不过是一种特例而已。唐代有一套相当完整的量移制度。
二、“量移”始于开元前期
关于量移始见于何时,顾炎武《日知录》卷三二“量移”条就有考证:“《旧唐书·玄宗纪》:开元二十年十一月庚午,祀后土于睢上,大赦天下,左降官量移近处。二十七年二月己巳,加尊号,大赦天下,左降官量移近处。量移字始见于此。”毫无疑问,顾炎武认为量移最早始见于开元二十年十一月。然而,据《册府元龟》卷八五《帝王部·赦宥四》所记,要比顾炎武所说的量移始见于开元二十年十一月早近十年,其书载:“开元十一年十一月戊寅,玄宗亲祀南郊,大赦天下。有制云:“其左贬官非逆人五服内亲及犯赃贿名教者,所司勘实奏闻,量移近处。”左贬官即贬官、左降官。这说明唐代左降官遇赦量移近处至迟在开元十一年十一月已经有了。
其次,会逢皇帝的特殊恩典而对流人进行量移,还要比量移左降官更早一些。《册府元龟》卷八五《帝王部·赦宥四》云:开元三年十二月,玄宗驾幸风泉,有司奏称,凡是皇帝御驾所经过的地方,流以上囚奏听进止,凡罪至死刑,“宜决一百,配流远恶处;其犯杖配流者,宜免杖依前配流,已决及流三千里者,节级稍移近处;二千五百里以下,并宜配徒以殿”。其实,这是一个对罪犯如何减轻刑罚的具体规定。此处的“节级稍移近处”,从字面上看,是按罪犯之不同情况而予以移近安置,因而与量移是没有实质上的区别的。而事实上,量移流人的情况也在开元二十年十一月以前已经发生过。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赦八》关于玄宗开元十一年十一月的赦文之后就加案语说:“左贬官量移近处即流人移近之例。”说明流人遇赦移近安置的历史要比左降官遇赦移近安置的历史还要早一些。
另外,在玄宗皇帝颁发的一个赦文中同时提到量移左降官与量移流人,也要比顾炎武说的“量移始见于此”的开元二十年十一月早上几年。《唐大诏令集》卷七七《典礼·亲谒》载有玄宗开元十七年十一月《谒五陵赦》,其赦云:“大辟罪以下,罪无轻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系囚见徒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自先天以来,有杂犯经移近处、流人并配隶碛西瓜州者,朕舍其旧恶,咸与维新,并宜放还。其反逆缘坐、长流及戍奴量移近处,编附为百姓。左降官量移近处。”关于流人的量移,这一赦文清楚地告诉人们,在开元十七年十一月以前,反逆缘坐长流及因反逆免死配流的杂犯流罪者,已是“经移近处”的流人,与起初的配流相比,虽移近附户为百姓,但仍未放回原籍,而在这次大赦之后就可以“放还”了。同时,反逆缘坐、长流及戍奴等流人作为特例,经这次大赦,可以移近附户为百姓。而左降官的量移,赦文只是概括地提了“量移近处”一句。时隔几个月后,玄宗又于开元十八年正月丁巳亲自在东郊迎气祀青时下制说:“其左降官及流移配隶、安置罚镇效力之类,并宜量移近处……流人及左降官考满载满、丁忧服满者,亦准例稍与量移。”①这里不但同时提到流人的量移和左降官的量移,而且还说了各自都要“准例”即按照有关制度规定量移,表明量移是有一定原则可循,量移不仅指左降官而言,同时也适用于流人。
由上可知,量移确实是始见于开元时期,但决不是开元二十年十一月,而据所引资料,说明量移流人的事实在开元三年就有了,量移左降官的事虽稍晚些,但至迟在开元十一年十一月就已存在着。在皇帝颁发的一个诏令制敕中同时提到流人与左降官二者的量移的,也是开元十七年的事情,要比开元二十年还是要早些。所以,我认为,唐代的量移应始于玄宗开元前期。
三、流人的量移
虽然根据史籍所载流人的量移早于左降官的量移,但自开元十七年十一月玄宗《谒五陵赦》之后,不管是皇帝的诏令制赦,还是皇帝的赦宥之文,都常常将二者同时提及,从《唐大诏令集》有关诏令和《册府元龟》卷八五《帝王部·赦宥四》的记载中就可以看出这一情况,而且还形成了一种惯例。即使如此,我们还是要将流人的量移与左降官的量移区分开来,而不能将二者视为一种事情。
唐代的流人即配流之人,是触犯律条规定的笞、杖、徒、流、死等五刑之一的流刑的罪犯。依照唐律的规定,谋反、大逆、犯赃的官僚贵族和一般罪犯因违犯法律被处流刑,往往要配流和放逐边州,两《唐书》和《资治通鉴》等史书中这类事例也甚多,不拟一一列举。但就总体而言,自武德七年韦挺、杜淹、王珪因坐杨文干构逆罪流于越嶲,终唐之世有关配流贬谪者不下数百人次,而被配流者主要集中在三个地区,一是岭南、剑南、黔中、安南等荒远之地,一是塞北和西北边州,一是荆、湘、吉、岳诸州。在统治阶级看来,这些地区是边远之地,关河悬远,将罪犯配流于此,便于对其控制和管理。同时,一般内地居民深受传统影响,安土重迁,不愿意离开自己的故土、不愿意与自己所属的家族共同体分离,所以,将罪犯配流荒远与边州之地,既能惩罚罪犯,又能增户实边,起到一举两得的作用。依照《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犯流应配”和《大唐六典》卷六“刑部尚书郎中员外郎”的规定,配流之人可以携其家属移往所配流之徙所,常流居作满一年、加役流居作满三年、或遇赦免去居作者,“于配处从户口例,课役同百姓”,即就地附籍,同当地百姓一样从事生产,纳课服役。而流人身份的解除,却要待刑满后放回原籍才行,由于这个缘故,《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说:“非反逆缘坐,六岁纵之。”也就是说,一般流刑罪犯的刑期以六年为限,刑满后放还原籍。关于这点,《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有明确的记载:“宜准《名例律》及《狱官令》,有身名者,六年以后听赦;无官爵者,六年满日放归。”宪宗元和八年正月,刑部侍郎王播上奏重申:“伏请自今以后,流人及先流人等,准格例,满六年后并许放还。”②这些都是对一般的常流和加役流而言的,可以说是属于有期配流。而事实上,一些重罪之人,往往是要被长流远处的,形成了无期的流配现象。如《通典》卷一七○《刑法八》录有《开元格》的内容:武周朝酷吏来子珣、万国俊等二十三人,因残害宗支,毒陷良善,情状尤重,其“身在者宜长流岭南远处,纵身没,子孙亦不得仕宦”。之后,皇帝在颁发诏书命令处罚重罪犯时,也常常有长流字样,如第五长琦之长流夷州、韦坚之长流临封、高力士之长流巫州等,这都是没有特别声明而遇赦不得返回原籍者。与长流相反的,还有罪轻或其他原因不应配流而特予配流者,则以三年为限,即所谓“特流者,三岁纵之”③。
不管是一般流人的六年放还原籍,还是特流者的三年放还原籍,可以说都属正常之例。如果说长流是配流中不许返还原籍的例外,那么若遇皇帝赦宥,按照有关赦宥诏令的节文,流人也有不计年数,提前得以放归本管便是一种特例。由于流人在配流期间除要受到有关法律规定的约束外,还得身处远离京师、内地的自己家族所在之处的配流所,而量移流人,也正是在这种刑罚制度下发生的。流人在遇到赦宥时,未到刑满期限就从原先配流的边远地方移向近些的内地,但这仍和流人刑满放还原籍有质的差别。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所以,以上所引史料已向我们说出了量移流人的特征:“已决及流三千里者,节级稍移近处”,说的就是在原先配流里数的基础上移到距内地近些的地方安置。
如果说“节级稍移近处”交待了量移流人的特征,那么,《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中的记载就更进一步说明了唐代量移流人的一般做法和程序。穆宗长庆四年四月刑部奏:“准其年三月三日起请,准制,以流贬量移,轻重悬殊,贬则降秩而已,流为摈死之刑,部、寺论理,条件闻奏。今谨详赦文,流为减死,贬乃降资,量移者却限年数,流放者便议归还。准今年三月赦文,放还人其中有犯赃死及诸色免死配流者,如去上都五千里外,量移较近处;如去上都五千里以下者,则约一千里内。与量移近处,如经一度两度移,六年未满者,更与量移,亦以一千里为限;如经三度两度量移,如本罪不是减死者,请准制放还。”穆宗对刑部此奏下制,“可之”。据此,我们可以了解到量移流人的具体作法和情况:
第一,所谓的“节级稍移近处”,就是视流人被配流的边远地方与内地上都(即都城长安)的距离由远处移向近处安置,并且还要参照原来所犯罪之应配流的里程,然后再作出安置何处的决定。因此,这里的移到近处都是相对于流人原先的配流地而言的。
第二,一般流人在六年刑期内遇赦便能量移,可以不止一次,甚至“三度两度量移”,而每次量移的依据是皇帝的赦宥或诏令、赦书的节文。史书中也有这方面的实例,《旧唐书》卷九六《宋璟传》云,宋璟的儿子“浑在平原,重征一年庸调;作东畿采访使,又使河南尉杨朝宗影娶妻郑氏。郑氏即薛稷外孙,姊为宗妇,孀居有色,浑有妻,使朝宗聘而浑纳之,奏朝宗为赤尉。”恶迹暴露,“浑流岭南高要郡”,“后浑会赦,量移至东阳郡下”。表明遇赦是流人得到量移的前提条件。
第三,不管流人被量移过几次,但都未回到原籍,即与自己的家族共同体所在地以及内地仍有一定的距离,同“满六年后并许放还”也有质的差别。正因为这样,刑部的奏文在备述了量移流人的细节后又说“准制放还”,说明即使流人已经被量移过了,但是还未回到原籍,只是移到较原先配流处相对近些的地方附籍而已。
由于流人是罪犯,其在配流期间一律由当地政府监督与管理,并要受到“勿许东西”①、“不得因事差使离本处”的限制和约束②,所以,量移流人无疑还得有一定的程序。《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条中所录的宣宗大中年间御史台之疏奏正好作了回答与补充:“起请赦书节文,流人该恩例须磨勘文书,虽曰放还,尚为拘绊。其人经三度量移者,赦书后,委所在长吏仔细检勘,无可疑者,便任东西,讫具名闻奏。臣今条流,其流人每每量移之时,请委刑部具先流甚处,相承牒,准赦文,当日放东西,讫具名闻奏。其流人未有处分者,请委刑部准此磨勘,牒报本道,并其事由报台,庶免留滞。”据此可见,流人经过三度量移之后,原先所受之约束也相应解除了。而量移到什么地方,由刑部参照先流何处以及赦文的规定予以审查核准,同时,将相关文牒送往与之相关的地方政府和御史台,以便执行量移和进行监督。
由上可以看出,唐代关于流人的量移不但自玄宗开始一直存在,而且有一套相应的规章制度。量移流人的依据是皇帝的赦宥及有关节文,具体量移到何处由刑部按照规定审查核准,而御史台对其执行情况有监督权。遇赦酌情移到近处安置的这种量移流人的制度,对于流人来说,只是相对于原配流地是移近了,但仍未回到原籍所在地,因而同刑满放还原籍有质的不同。另外,一般情况下流人身份的解除要待配流满六年才行,而量移制度的出现,也能导致流人的刑期缩短,“如经三度两度量移,如本罪不是减死者,请准制放还”,这便是最好的说明。如果从这点出发去看流人的量移,那不仅仅只是一个遇赦酌情移近安置的问题,有时还可在多次量移的基础上未到刑满期限而提前返回原籍,这样就使流人的量移成了不计年限提前放还原籍的特例。
四、左降官的量移
左降、贬降是我国古代常用的对官吏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不仅表现为降职削级,还往往要迁任外地,即京官降任为地方官,而一些地方官降到更边远的地区任职,所以史书上有“犯罪之色,授以文武远官”的说法①,如中宗时李朝隐任大理丞,因忤旨而获罪,中宗下令将其贬到岭南恶处。侍中韦巨源、中书令李峤认为“朝隐素称清正,断狱亦甚当事,一朝远徙岭表,恐天下疑其罪”。结果李朝隐被贬降为闻喜令②。这是京官降为地方官的实例,还险些被降到边远地区呢。唐代官吏或因触犯法律、违反朝仪和礼法,或因失职、贪污受贿、结党营私、阿附权贵等被左降的可以说是不绝于书。
事实上,即使同是由京官贬任为地方官的左降官,但因地方州县又有距京师远近、地区条件美恶的区别,所以,虽是同样的官职而任职于不同地区的官吏,其实际待遇差别也是很大的。加上唐代又依户口、财赋、地方形势等的不同而将天下诸州和诸县分为京、畿、望、紧、上、中、下七等,而使州之刺史、县之县令及以下各级官吏,也依本州、本县的等级不同,其官位品级也各有高低的差异。这些客观存在着的因素无疑会影响到其他,而左降官被贬任到边远和环境恶劣之地也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对于官吏来说,左降便意味着仕途遭到了一次重大挫折,有些官吏甚至会因此“坎坷以至于终”③。另外,官吏一旦遭左降,最初的待遇也十分苛刻,诸如赴任前不许与家人告别、赴任途中要日驰十驿以上、到任后不许兼任其他官职、不许留连宴会、不许擅自离开所在的州县等等,甚至连父母死亡丁忧、自身死在贬所亲属收尸归葬都必须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④。这一切不但使官吏对左降望而生畏,还使因过错而遭左降的官吏受到了一定的惩罚。然而,左降只不过是一种对官吏的行政处罚方式而已,所以左降官虽被削职降级、迁到远地,但他们还是封建官僚队伍中的一员,因而也能和其他官吏一样,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得到转任、升迁。
首先,唐代左降官考满可以按规定量移以及日趋制度化。两《唐书》中关于量移左降官的事例随处可见,与量移二字始见于开元前期一样,左降官考满量移也在开元年间出现了,开元年间齐浣因泄漏禁中谏语被贬为高州良德丞,“数年量移常州刺史”①。一直到唐末都有这类事例。由于量移左降官不仅是官职的升迁,还有任职地的内移,所以,量移左降官的事例反映的情况也很复杂,其中之一就是量移前后官职相同但任职地由远处向近处内迁。如天宝六载十一月,王忠嗣因在接应董延光时出师缓慢被“贬汉阳太守,七载,量移汉东郡太守”②。据《旧唐书》卷八六《高宗中宗诸子传》云,天宝十一载,“王鉷反,宗晖以卖宅与鉷,贬涪川郡长史,量移卢阳长史”。元和十四年,韩愈因上谏佛骨表而激怒宪宗,被贬为潮州刺史,后“量移一郡,乃授袁州刺史”③。大中二年,李烨坐父李德裕事“贬象州立山尉”,咸通初量移郴县尉④。也有由外地量移入朝者,据《旧唐书》卷一六四《杨于陵传》载,元和年间,杨于陵因供军有阙导致高霞寓屡败,被“贬为桂阳郡守,量移原王傅”。又据《旧唐书》卷一七八《张裼传》载,张裼与于琮关系要好,“咸通末,琮为韦保衡所构谴逐,裼坐贬封州司马,保衡卒,琮得雪,裼量移入朝,为太子宾客”。还有由司马、长史、丞等量移为刺史等官的,《旧唐书》卷一六六《白居易传》说,元和年间,白居易因身为宫官而先谏官奏事被贬为江州司马,“十三年冬,量移忠州刺史”。又如武宗时,魏謩因与他人结党贬为信州刺史,“宣宗即位,白敏中当国,量移郢州刺史”⑤。以上只是对两《唐书》所载的一些量移事例的大体概括,而当时的历史事实远比这复杂得多。然而,在复杂的现象背后,还是有一定规则的。由于左降官仍是官员,所以按照唐制就应参加考课,故《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说,贬降官到任日,“不得通计前后劳考”;“左降人考未满间,更有犯,应解免及放归田里者,并申奏,更据状轻重量贬”。即然如此,那左降官考满调迁也就成为必然,左降官的量移走向制度化亦是情理中事了。
唐代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奖惩考课制度,即年终按照“四善”、“二十七最”的标准对官员进行考核评定,根据评定的结果来划分等次,优者奖劣者罚,此项工作由吏部考功司主持。因此,一般情况下,左降官要想得到或内迁、或升调、或转任的量移,必须经过五考即五考满才行,宪宗元和十二年七月敕云:“自今以后,左降官及责授正员官等,并到任后,经五考满,许量移。”也就是说,左降官按规定必须在贬所任职满五考。五考满后怎么量移,此敕也有详细说明:“考满后,委本任处州府具元贬事例及到州、县月日,申刑部勘责,俾吏部量资望位量移官。仍每季具名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其曾任刺史、都督、郎官、御史并五品以上及参常官,刑部检勘其所犯事由闻奏,中书门下商量处分。”⑥由此可知,左降官在贬所任职满五年以后,原先官品低的,要到吏部与其他官员一起“量资望位”,进行量移,即铨选与迁转。而原先官品高的,由中书门下商量处分。其实,在此之前,亦有与这类似的作法。据《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载:德宗“贞元十一年五月,左降官于邵、刘揚并量移授官。故事,量移六品以下官皆吏部旨授,至是特制授之”。因左降官被贬降、左迁是有一定原因的,有的甚至是因为违法所致,故在吏部“量资望位”和中书门下商量处分之前,还须经刑部的“勘责”程序,这一点也正是左降官和其他官员在铨选与迁转上的不同之处。宪宗皇帝后来还颁敕重申了上述的这一规定,之后的穆宗长庆四年四月刑部又上奏疏文再次提到要按该规定对左降官进行量移,可见左降官五考期满量移已经成为定制。
其次,左降官遇赦可以量移。左降官除了五考期满量移之外,还有其他可以得到量移的途径,如幸逢皇帝即位、生日和其他节庆,为了体现皇恩浩荡,人人“必霑庆泽”,往往会下制敕或颁赦宥以示其仁德深厚广大,而遭左降的官吏也能因此在未满五考时得到提前内迁、升调,《唐大诏令集》中“帝王改年”、“帝王即位赦”、“典礼”等条目和《册府元龟》卷八五《帝王部·赦宥四》中很多赦书都有“左降官量移近处”的文字,两《唐书》中也有这方面的事例。《旧唐书》卷九八《韩休传》说,玄宗时,韩浩在籍没王鉷家财时有所容隐而被人告发,其兄弟韩洪、韩汯 “并坐贬职,后遇赦,量移洪为华州长史”。德宗时,卢杞因排斥异己、构陷他人而引起舆论不满,被贬为新州司马,“遇赦,量移吉州长史”①。同时,白志贞被贬为恩州司马,“遇赦量移阆州别驾”②。贞元二十一年,德宗“有诏蠲畿内逋租,(李)实违诏征之”,并大肆暴虐,“遂议逐之,乃贬通州长史……遇赦,量移虢州”③。又如,穆宗即位,孟简因贿赂吐突承璀钱帛事发,被贬为吉州司马员外置同正员,“长庆元年大赦,量移睦州刺史,二年,移长州刺史”④。可见,贬降、左降之官遇赦量移,即有移近的因素,又有转任的因素,而赦宥或节文是左降官得以量移的依据和前提,宪宗《定量移左降官敕》云:“如未满五考以前遇恩者,准当时节文处分”⑤。这说明左降官遇赦量移不受五考期满的限制,正因为有遇赦可以提前得到量移的情况,所以在唐代中后期,左降官这种内迁、改任的机会还是比较常见的,虽不同于五考期满而量移的定制,但也成了一种惯例,如白居易在《啖异可滁州长史,许志雍可永州司户,崔行位可隋州司户,并准赦量移制》中所说:“有司奉新制,明旧章,凡负疵瑕,必沾庆泽。况尔等各有才用,多淹岁时,谴累重轻,递从恩贷;班资远迩,率以例迁。”⑥下面的这段记载,不但说明左降官遇赦量移是一种惯例,还说明赦宥或节文是量移必不可少的依据。“宝历元年四月,群臣上尊号,御殿受册肆赦。李逢吉以李绅之故,所撰赦文但云左降官已经量移者与量移,不言未量移者,盖欲绅不受恩例。”韦处厚上奏说:“伏见赦文节目中,左降官有不该恩泽者。在宥之体,有所未弘。臣闻物议皆言逢吉恐李绅量移,故有此节。若如此,则应是近年流贬官因李绅一人皆不得量移,事体至大,岂敢不言……伏乞圣慈察臣肝胆,倘蒙允许,仍望宣付宰臣,应近年左降官,并编入赦条,令准旧例,得量移近处。”敬宗看到奏章,“深悟其事,乃追改赦文,绅方沾恩例”①。可见赦宥节文中的内容对左降官是何等重要。既然如此,量移往往也会融进和体现着统治者个人的好恶,这样有些左降官“纵逢恩赦,不在量移之限”②,也就成了必然。
再次,朝廷下令准许左降官提前量移。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统治者从某种需要出发,甚至会下令准许左降官不受五考满之限制而提前量移。开成元年二月,文宗颁敕云:“左降官有事情可恕,才用足称者,中书门下量才处分。”四年五月又颁敕说,六品以下贬降官吏“起今以后宜委吏部,许终四考满与替。仍先具事由,申中书门下取指检,不得同寻常员阙使用”③。这里虽有条条框框的限制和约束,但还是为政绩突出、才能卓著的左降官提前量移而得到内迁、调任、升职提供了一条途径、增加了一个机会。
虽然左降官有以上三种不同的量移途径,但事实上也有一些左降官因其所在的地方政府“申牒稽迟,致留滞者”,而也曾发生过一些按规定应该量移的左降官而未能得到量移的情况。史载:“德宗之末,十年无赦,群臣以微过谴逐者,皆不复用”,直到顺宗即位才“始得量移”④。而白居易“一旦失恩先左降,三年随例未量移”的诗句,也是对这种情况的感慨。
综上所说,唐代的量移不仅适用左降官,而且也适用流人,因左降官是被朝廷降职削级并迁任外地、远地的官员,而流人是被封建国家判处五刑之一流刑而配流到边远地区的罪犯,所以二者的量移有质的区别:第一,流人得到量移的最终结果,或是移近附籍,或是放归原籍,他们要进入官僚队伍,还得按照《名例律》和《狱官令》的规定,“有身名者,六年以后听叙”⑤。即“三品以上,奏闻听叙;正四品于从七品下叙,从四品于正八品上叙”,依此类推,直至“八品、九品并于从九品下叙”⑥。而流人在配流以前“无官爵者,六年满日放归,”要想出仕的话,还得先取得相应的出身、一定的资格才行。左降官则不同,由于他们本身仍是官僚队伍中的一员,所以左降官得到量移最终结果则是或移近、或转任、或升迁,“六品以下官,皆吏部旨受”,“五品以上及常参官,刑部检勘其所犯事由闻奏,中书门下商量处分”⑦。这说明只有官品高低的差异,其官员的身份始终未变。第二,流人的量移只有一条途径,即在刑期内遇到皇帝的赦宥和节文。而左降官的量移途径除此之外,还有考满量移和按当时具体规定量移的情况。左降官的量移是转任、升迁,并由远地移向近地任职,如“德宗晚年,政出多门,宰相不专机务,宫市之弊,谏官论之不听”。韩愈“尝上章数千言极论之,不听,怒贬为连州阳山令。量移江陵府掾曹”①。由此可见,左降官这种量移无论是官位品级还是任职地都有了变化。而流人遇赦量移,往往可以提前结束配流的生活,缩短刑期,故可以两度、三度量移,并有一定里程的限制。第三,流人与左降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不同。审查核准流人量移的主管上司机关为刑部,而审查核准左降官量移的主管上司机关为吏部。陆贽《贞元九年南郊赦》云:“左降官及流人并量移。窜谪遐裔,冀速沾恩,比者准制量移……宜令吏部、刑部审检勘本流贬及量移”②。实际事例当中,也有左降官不愿意接受朝廷量移安排的,据《全唐文》卷三四○颜真卿《浪迹先生玄真子张志和碑铭》载:“寻复贬南浦尉,经量移,不愿之任,得还本贯。”这里的“不愿之任,得还本贯”,是指不愿接受朝廷对他转任、迁任的安置而情愿告老还本贯,虽然都是还乡,但与流人六年期满放归原籍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量移自唐玄宗开元前期出现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发展,并逐步趋向完善。尽管唐代有流人的量移,也有左降官的量移,并且还往往相提并论,但两种量移仍有质的差别。顾炎武、袁枚都说出了量移是遇赦改近地的特征,并指出了后人将量移视为迁职的错误,但也只是道出了左降官遇赦量移的情况,既忽略了唐代左降官经五考满按定制量移和依照相关命令提前量移的事实,也忽略了唐代量移流人的事实。搞清唐代量移制度,不仅能从一个侧面看到唐代中期以后政治与社会的复杂状况,而且对了解和研究唐代的贬官制度及刑罚制度还有裨益。
①《旧唐书》卷一六○《刘禹锡传》,中华书局点校本。
②《唐会要》卷六八《刺史上》,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1991年版。
①《册府元龟》卷八五《帝王部·赦宥四》,中华书局影印本。
①《旧唐书》卷七七《韦挺传》。
②《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
③《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版。
①《唐大诏令集》卷五七《第五长琦长流夷州制》,学林出版社1992年版。
②《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
①《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
②《旧唐书》卷一○○《李朝隐传》。
③刘餗:《隋唐嘉话》卷中,中华书局点校本,1979年版。
④《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
①《旧唐书》卷一九○中《齐浣传》。
②《旧唐书》卷一○三《王忠嗣传》。
③《旧唐书》卷一六○《韩愈传》。
④《旧唐书》卷一七四《李德裕附烨传》。
⑤《旧唐书》卷一七六《魏謩传》。
⑥《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
①《旧唐书》卷一三五《卢杞传》。
②《旧唐书》卷一三五《白志贞传》。
③《旧唐书》卷一三五《李实传》。
④《旧唐书》卷一六三《孟简传》。
⑤《全唐文》卷六二七,中华书局影印本,1983年版。
⑥《白居易集》卷五一,中华书局1979年版。
①《旧唐书》卷一七上《敬宗纪》、卷一五九《韦处厚传》、卷一七三《李绅传》。
②《旧唐书》卷一四《宪宗纪上》、卷一八下《宣宗纪》。
③《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
④《通鉴》卷二三六顺宗永贞元年三月条,中华书局标点本,1956年版。
⑤《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
⑥《唐令拾遗·选举令第十一》,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
⑦《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
①《旧唐书》卷一六○《韩愈传》。
②《唐大诏令集》卷七○《典礼·南郊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