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分配与管理笔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笔谈论文,科研经费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研经费流失是制度出了问题
张碧晖(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原常务副理事长)
20世纪90年代,我在一个中心城市当科委主任时,脑子里经常在想一个问题,科研项目如何找最合适的人来做,科研经费如何用在刀刃上?后来才知道,这是一个制度层面的问题,在当时是得不到答案的。这几年,有关科研经费的效率问题,议论得很多,甚至海外也在关心这个问题。
近5年来,中国研发经费投入实现了每年20%左右的增长,2012年已达到10298亿元,其中财政科技支出5600亿元。按照汇率计算,我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目前位居世界第三,投入强度在新兴发展国家中居领先地位。然而,与此相悖的是,我国科技的国际竞争力却逐年下降。以科技投入得出的论文产出为例,据ISI公布,这两年全世界有6466名高引文科学家,其中美国4127人,500~100人的依次是英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瑞士和荷兰,中国仅39人。这39人中,香港地区20人,台湾地区14人,大陆5人,其中还有2人在美国进修和工作。我国的科研劳动生产率本来就相当低下,从每万名R&D人员国际科技论文数看,中国基础研究领域的科研劳动生产率,大致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1/5不到。从每万名R&D人员发明专利数量看,就更低。每篇论文投入的成本却高于这些国家。一些所谓的研究,既不产生新的知识,对企业也没有帮助,大多数研发人员只是在做模仿跟踪开发工作。近年来,不论是中国科协的调查还是财政部门的审计,以及许多个案研究,都说明我国的科研经费严重流失,相当一部分费用用于开会、出差、接待上。科研经费的大量流失,是资源分配的制度出了问题。
首先,早就有学者指出,我国科技资源的配置与使用效率低下,本质上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忽视科技资源的资本属性,以及科技资源主要依靠行政配置的必然结果;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科技资源的配置与使用效率问题,在本质上是“科技资源”向“科技资本”转型。虽然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但是在科技、教育领域,计划体制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科技领域中以行政手段配置为主导的本质基本未改变,从科研项目、基地建设、科研条件到关键材料、关键设备均纳入计划管理。计划的制定,通常由政府部门制定所谓的原则、指导思想、优先领域和项目指南;然后从项目申报、审核、评估、立项、检查、中期评估、监督与管理、项目鉴定验收直至组织推广应用,形成一个长过程的行政管理链。由于现行科技计划投入分为国家、地方和单位几个层次,形成多部门、多层次构成的纵横交织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因而资源分散,项目低水平重复。这些是造成科技投入效率低下的制度原因,其直接后果就是中国很少产生具有创造性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也难以推动革命性创新。甚至一些所谓大计划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其次,毫无疑问,只要科技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过度的行政化,必定会带来权利寻租,因而腐败严重。和其他领域一样,科研经费的配置也有不少潜规则:科技经费补贴多少,按多少比例返还,这已是公开的秘密;违规干预专家评审、项目立项、经费安排等等,更是行政部门的常态。最近,某省科技厅长和省会城市科技局长双双落马,正是这种过度行政化管理导致系统腐败的结果。正如爱因斯坦说的,“只要碰上机会,任何人类活动的领域都是合适的,他们究竟成为工程师、官吏、商人还是科学家,完全取决于环境。”科技腐败是权力腐败的衍生品。现在,在大学和科研单位,最牛的人是能拿到科研项目的,也就是说能搞到钱的人。搞不到项目和钱,科研水平再高也是白搭;能搞到项目和钱,什么都不做甚至没有科研人员都没有关系,可以承包下去。学术腐败和权力腐败结合十分可怕,申报项目时轰轰烈烈,结题时草草收场。一套结题验收的形式走下来,科研单位得到了实惠。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可以把言过其实甚至子虚乌有的“科研成果”当成政绩。项目承包人和首席科学家也有了职务和职称晋升条件,皆大欢喜。科研投入的不合理,使科研人员忙于拉关系、跑项目,重申报,轻研究,一些科研人员甚至把课题当成“圈钱”的手段。这几年,学术腐败累累曝光,科研人员反映也强烈,但并未引起相关部门的充分重视,说是“零容忍”,实则很容忍,处理普遍过轻,有法不治众的趋势,震惊全国的“汉芯”事件也只是撤了当事人的职务。不能有效整治腐败现象,因而也难于建立诚信制度,必将败坏科研传统和作风,自废“长城”。
再次,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不够,政府转变职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近年来,大学评估的行政化,证明弊端甚多,大量造假几成灾难,专家的评估难做到公平、公正。由政府主导的科研项目评审也是一样,科研经费配置不尽合理,“马太效应”无处不在。一些名人成了科研专业户,常年多个项目,根本不可能亲自研究。中国的院士、“某某学者”为什么成为香饽饽,就是因为能拿到项目,张曙光贿选院士事件揭开的也许只是冰山一角。全世界的院士可能都没有中国的院士忙,不少院士据说每年有近百天在飞机上。大学也是这样,有的名校每年几十亿、近百亿课题费,效果并不那么好。据对30所“985工程”院校科研效率的实证分析,政府投入比例80~90%的高校和政府投入20~30%的高校产出论文数和专利数差不多,因为超过科研能力的投入是不会有效果的。要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一些不必要权限的退出机制,让科研经费的“主审”从政府官员转移到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和评估专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行评议”。毫无疑问,在当前的环境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也会出现问题。但是,比较容易监督,反腐成本低。
最后,科研经费要靠制度监督和科学管理。科研经费已逐步从过去的“政府出钱,企业研发”过渡到“企业出钱、政府补贴”的方式,财政的钱主要应该放在技术服务平台上,形成竞争态势。科研立项要全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多关口把关。要建立科研分类评价体系,我曾与科学计量学泰斗布劳温的大弟子讨论过,大学评估要注重学科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估,而不是放在大学规模、研究生数量上,要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包括污点记录。在探索性的研究上,要允许不在“指南”上的偏题、怪题立项。科技创新的源头是科技人员的原始冲动,乔布斯、发明手机的好莱坞演员贝蒂·拉姆就是生动的例子。创新有时是“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要鼓励探索,宽容失败。正如我国著名的科学学家赵红州所说,“大科学要小搞,小科学要大搞”,激发科研人员特别是青年学者的内在动力和创造性的冲动,优化创新生态环境,使创新人才脱颖而出,提高民族的创造力,求解著名的“钱学森之问”。
在科学与政治之间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水平
龚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研究员)
国家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问题,绝非仅仅是财务管理问题,也不是单纯的科研管理问题,而是一个跨越在宏观与微观之间、科学与政治之间的科学政策问题。在宏观方面,涉及国家科学体制、科研资源配置等问题;在微观方面,涉及人力资源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等问题。从科学角度看,科研经费管理必须尊重科研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必须有利于激发与保护科研人员的创造力;而从政治角度看,作为国家财政组成部分的科研经费的支出又必须符合公共财政的使用要求,必须接受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
不过,关于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外部监管这样一种看法,并非“古已有之”或“从来如此”。以美国为例。在这个具有学术自主传统的国家,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至少在人们的观念中,包括科研经费使用在内的科研活动都一直被认为是科学界内部的事务——科学家相信,科学界内部有一种特殊的“自我纠错”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术不端及其他相关越轨行为。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学术不端和科研经费滥用事件在媒体上频频曝光,一改人们心目中“科学家追求真理淡泊名利”的传统印象,引发了美国国会不断强化对公共财政资助的科研活动的审计监督和绩效监管,最终使得政府建立起一整套评估和监管科研活动的新的体制机制。在新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围绕着科研经费管理权限问题的争论,成为其重要的推手之一。一方面,科学界以科学知识的专业性为由,拒斥政府对科研资源管理的外部干预;另一方面,政治家认为,既然国会能够审批科学预算,也就能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况且在他们看来,一个经费使用不诚信的科学家,其科研诚信也同样令人怀疑!当然,国会不可能仅凭自身的力量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管,而是通过立法以及设立监管机构、制定相关制度法规等,建立起了一套严格而规范的科研活动监管的体制机制。特别是在科研经费监管方面,从国家立法到监管机构设立,从内部控制到外部监管,从成本核算到诚信制度建设,有不少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
我国改革开放之后,从“文革”结束中获得“新生”的科学家工作热情高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意识逐步深入人心,科学界希望国家能够不断加大科研投入;直到1998年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之前,经费不足一直是困扰我国科研活动的一大难题。因此,科研经费管理在此前未能成为科学政策的热点议题也不足为奇。然而,随着21世纪以来政府对科研的投入持续加大直至突破“千亿大关”,不仅极大地促进了科研产出,也悄然改变着科研的“生态”。科研经费增长一定会导致科研水平提高吗?科研经费竞争加剧带来的都是“正向激励”吗?科学家自律和科研机构内部控制能否实现科研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管理是否应该实现从粗放到精细的转型?政府在经费监管的微观方面和更加宏观的方面可以有哪些作为?如此等等。这些问题不仅是科学界和政府所关心的,更是社会公众日益关注的。
结合美国的经验并针对我国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中比较常见的问题,笔者着重分析目前科研经费管理中比较突出的三个问题,并尝试提出可能的政策建议。
一是成本核算问题。科研资助机构通过科研项目下达的所谓“科研经费”,实际上就是为科研活动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成本。真实合规的成本是项目经费预算与决算的重要依据,也是经费使用监管的基础。在美国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预算中,科研成本(即科研经费)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直接成本包括直接发生成本(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工成本、直接与本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等成本)和直接分配成本(与多个项目共享但可以精确分配到本项目的相关成本),间接成本则指不能明确追溯至具体项目却是科研机构日常运转以及项目执行中必不可少的成本,一般包括与管理成本和设施占用成本。直接成本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间接成本预算由资助机构与受资助机构协商决定(并直接拨付给受资助机构)。相比之下,我国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预算没有确立科研成本的概念,只是列出了科研项目中可以支出的经费科目,包括研究经费(科研业务费、实验室材料费、仪器设备费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和管理费(管理费由受资助单位从项目总经费中扣除)。没有成本的概念,就很难对科研项目的经费进行全面系统和相对准确地核算。
以项目的人工成本为例。在美国的基金项目经费中,可以包括大学教师的部分工资(大学不支付的2-3个月工资,且不高于本系同职称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特聘人员工资(仅支付承担本项目期间的工资)和研究生奖学金或补助金等;在我国的基金项目中,仅能够支付研究生和博士后的劳务费,且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一定比例(比例问题一直受到科研人员的诟病)。二者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笔者认为,这大概是因为中国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的人工成本很难准确核定,而人工成本难以核定的主要原因则是缺乏统一规范的定价机制。美国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包括科研人员薪酬在内的科研人工(无论教师还是学生)成本价格基本上由市场决定,对不同大学(如州立和私立)以及不同专业(如数学和计算机)的人员,需要支付不同的成本。而我国科研领域的劳动力定价机制不明确,即便是科研人员薪酬这项看似最容易定价的成本,既不是市场定价,也不是政府定价,而是一种似乎谁也说不清的混合定价机制。因此,要解决我国科研项目的成本核算问题,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真正的劳动力市场,使得科研人员的价值能够通过合理的薪酬得到真实体现,而不是科研人员“八仙过海”采取各种合规或不合规的手段来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由于无法真实准确地核算人工成本——其实这正是科研项目中最重要的成本构成要素,自然就无法准确地制定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经费监管也难以奏效。此外,我国科研项目成本核算中也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如多个项目共享成本的分摊问题、成本核算的刚性管理(如管理费核算忽视各单位间的差异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规范和改进管理来加以解决。
二是管理配套问题。科研资助机构虽然制定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可基金项目经费的实际管理工作则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即依托单位)来承担的,依托单位对科研经费有其自己的管理办法,而这二者对经费使用的要求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基金委监督审计部门曾在公开发布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结果通报中,明确指出“有的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与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相悖”,包括依托单位管理费提取比例和实际经费开支范围超出基金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等,责成加以改正。在美国,白宫预算管理部门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的成本分类、支出明细、计算方法等,例如大学承担的科研项目可能发生的成本共计54项,哪些科目可以作为直接成本或间接成本或者既可作为直接成本又可作为间接成本,而哪些既不能列为直接成本也不能列为间接成本,这样的规定无论是资助机构还是项目依托单位都必须执行。我国政府没有类似的经费支出管理的统一规定,不仅发放资助的机构(如基金委和科技部)缺乏统一的要求,各项目依托单位亦执行不同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资助方与依托单位在科研经费使用方面的要求也有差异。这样不仅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也给经费监管带来困难。政府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全面、统一、规范、合理、可行的科研项目成本核算办法和经费管理指南,使之成为资助机构和依托单位都能够参照执行的政策文件,以从根本上解决经费管理配套的问题。
三是专业监管问题。科研经费监管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由专业性机构和专业人员承担,否则无法判断所发现问题是源自制度本身还是制度执行中产生的问题,也无法轻易发现制度漏洞并加以填补。仍以美国为例,美国科学基金会总监察长办公室作为一个专业监管机构,科研经费监管是其工作职责之一,即负责调查和处理资助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造假、浪费、滥用以及其他不端行为。该机构80多位工作人员都具有科研背景或者法律、会计、审计等专业的从业资格,每年定期向国会和基金会报告工作;同时及时处理经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以儆效尤。与之相比,我们还有较大差距,例如基金委的监督审计部门不仅工作人员有限(不足10人),而且几乎没有会计和审计专业的人员。培育真正能够独立开展监督工作的部门,并提高监管部门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同时加大处罚力度,也应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总之,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需要科学界和政府在科学与政治之间共同努力。科研人员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以及自觉自律至关重要,但政府更应该为科研活动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充分尊重科研人员的劳动,合理测算科研活动的成本构成,制定适用于各类科研机构的统一规范的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科研活动的成本分类、支出明细和核算方法,强化预算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公开公正的科研经费使用监管制度,提升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处罚力度,确保国家对科研的巨额投入得到高效合理使用。
科研经费分配与管理中的科技评价问题
李晓轩(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代涛(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博士)
自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科研经费的分配和管理逐步破除了“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计划模式,形成了以“稳定的机构式资助+竞争性项目资助”相结合的模式。然而,由于相应的体制机制尚未理顺,随着科技投入的持续增长,科研经费分配和管理中的问题日益凸显。2012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推进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对科研经费分配与管理问题的认识有多个角度,这里从科技评价的角度进行论述。
(1)科研经费管理缺乏宏观绩效问责机制
我国科研经费的分配主要通过稳定的机构式资助和竞争的项目资助两个渠道进行。机构式资助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基本科研费、基本运行费等基本保障,项目资助通过各类科技计划或委托研究支持具体的科研活动。到目前为止,这两种资助渠道均缺少宏观的绩效问责机制,对主要的科研机构、科技计划和竞争性项目管理机构尚未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的绩效评价。科研单位获得的稳定的机构式拨款,主要基于人员规模、历史经费水平等,缺少与绩效的联系。加之各单位定位不清,发展目标和任务不明确,稳定性经费的分配基本上是一种“摊大饼”的方式,实际上还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没有有效的机制保证经费使用的有效性。对于竞争性的项目资助,由各个部委和地方政府分配,主要侧重对各个具体项目申请的评估,对整个科技计划的目标完成情况、资助和管理绩效以及竞争性项目经费管理部门的管理绩效,均是放任不管,没有相应的问责机制。2003年以来,我国提出了“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但这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能有效推进。
(2)各类科技计划定位不清,缺乏清晰的价值标准和导向
竞争性的项目资助已成为科研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我国各类计划名目繁多,分布在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等多个部门,各地方也设立了众多的计划。尽管各类计划在设立之初都有其资助的重点,但在后期管理中实际上定位不清,重复分散的现象比较严重。国家科技项目设立的目的是要为国家需求服务,但如何识别和凝练国家需求却没有找到好的方法,由此导致的权利寻租、学术垄断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竞争性经费的分配。由于缺乏实际的国家需求的支撑,各类计划难以找到自己独特的位置,在选择资助项目和科研人员时没有清晰的价值标准和导向。表现在科技评价上,“大项目不评,中项目小评,小项目大评”,有的计划不知道支持什么人,有的计划是为少数人量身定做的,有的计划谁都可以申请,什么项目都可以支持,好的项目可以获得多头支持,导致资源的重复分散配置,形成了无序竞争的局面。在项目结题时,“一果多用”,流于形式。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也严重影响了科研人员专心致研,浪费了科研人员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3)科学共同体追求数量导向,忽视质量和实际贡献
同行评议是竞争性经费分配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科学共同体在价值判断上存在着“以数量代水平,以数量代质量”的偏差。项目评审中,看重申请者曾获得的项目的级别、数量,以及文章数等定量指标。科研机构之间的评比、科研人员的晋升和考核中,也将获得项目数量和经费数量作为重要指标。不少单位科研人员晋升要求必须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计划项目等。以项目和经费数量代替质量的合理性在于国家项目是国家需求的反映,能够承担国家项目就表示为国家做出了贡献,承担的项目越多,表示能力越强,贡献越大;同时项目的获得是通过同行评议竞争获得的,能获得项目资助,就是对申请者能力和水平的认可。然而,当前的科技计划并未能真正反映国家需求,同行评议系统也还不完善,获得项目并不是真正基于学术价值,在这样的条件下,单纯以项目和数量代替质量的方式形成了竞争性经费分配中的恶性循环,导致价值导向的偏差。追求项目和数量的另一个动力机制在于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经济利益。科研单位获得的稳定经费相对不足,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鼓励科研人员申请项目经费予以补充,提升机构的竞争力。科研人员的薪酬也与争取的项目经费挂钩。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科研人员“见项目就上”,重项目争取,而不是追求研究的质量和实际贡献。
(4)他山之石:科研经费分配与管理的国际经验
科研经费的分配与管理是世界各国科技管理的重要手段,从国际上看,各国也都面临着各自的问题。针对我国科研经费的分配与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可供我们学习。
首先,注重政府投入经费的绩效问责机制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了绩效预算的方式,将经费分配与绩效联系起来。如美国国会根据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要求各联邦机构提交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同时,反映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年度报告等,作为预算的参考依据。各机构的预算要经过国会的听证才能获得最终的批准。这种经费分配方式既保证了将国家需求与机构的任务联通,又通过绩效评价的方式提升了经费的使用效率。
其次,根据定位不同采取差别化的经费配置方式。各国科研经费的分配主要通过“机构式”和“项目式”两种方式来实现。美国主要以“项目”的方式分配经费,但只有符合各自定位,满足国家需要的项目才有可能获得批准,避免过度和无序的竞争。德国各机构均有明确的定位,根据定位配置资源和开展科研活动。如马普学会侧重在大学不宜开展且体现德国在国际科学前沿地位的基础研究,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相对稳定的拨款。马普学会的评价侧重于选人和研究质量。弗劳恩霍夫协会主要面向产业界,从事先进技术应用研究,机构式拨款与研究所获得的企业经费挂钩。
第三,加强竞争性项目之间的协调。各国主要的科技相关部门大都有自己的科技计划或项目,统筹协调机制变得非常重要。日本竞争性项目经费分散在各省厅,项目经费的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统一由综合科学会议基本政策专门调查会下属的“各省厅竞争性资金管理联络会”负责制定。为了避免对科研项目的重复、过度资助,2006年,建立了跨省厅的公共管理平台——e-red system。各省厅竞争性经费及项目经费的申请、审核、批复均在统一公开平台进行,实现了对科研项目的集中、高效管理。
第四,科学共同体以质量为导向,具有较好的文化传统。主要发达国家科学共同体具有良好的学术传统与学术规范。科学共同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项目评审、人员选聘等方面形成了以质量和水平为标准的遴选机制。
(5)建议
针对我国科研经费分配和管理中的问题,借鉴国际的经验和做法,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科研经费分配和管理制度:
一是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改革方向,健全稳定支持和竞争性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根据科研活动的特点和使命定位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配置模式。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提高稳定支持的比例,应用研究可探索如弗劳恩霍夫协会市场竞争匹配等的方式。
二是建立科研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和科技计划的绩效问责机制。进一步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对建立各类科研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和科技计划的常态化、制度化的评价体系。绩效问责机制的建设不是为评价而评价,评价体系的建设应符合各机构、项目的特点,以实现其定位、满足国家需求、提升经费使用效率为目标。
三是加强不同部门项目之间的协调,减少项目的重复配置,根据不同研究工作的特点确定资助强度和周期,对好的研究工作采取滚动支持。限制科研人员申请各类项目总数,保证科研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承担的科研任务,提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减少评价对科研活动的干扰。逐步建立统一的项目数据库,并适时向公众开放,接受公众监督。
四是加强科学共同体建设,调整评价和激励导向,突出实际贡献。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规范,培育诚信、宽松、自由的学术环境。完善同行评议制度,摒弃数量导向的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重大产出导向的评价体系,建立基于重大产出的资源配置机制。不将承担项目数量和经费体量作为各类人才评选、项目评审和评奖、评优的前提条件。
关于科研间接费用管理的几点思考
张明喜(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科研经费按支出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2011年财政部、科技部颁布《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对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重新将课题经费分成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现就我国科研间接费用政策及管理发表一点浅见,愿与大家一起探讨。
(1)此次改革的突破点在哪?
突破点之一是完善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渠道。一方面,明确了管理部门以“间接费用”的方式对承担单位消耗的间接成本予以补偿,是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另一方面,大幅提高了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最高可达到专项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增加了承担单位的管理手段和调控能力。
突破点之二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增加绩效支出。在改革之前的各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中,预算开支范围只列明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两项酬金性支出,这两项支出均不允许支付给包括课题负责人在内的整个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团队成员,这使得在工作一线的科研人员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此次改革新设绩效支出,有利于建立绩效管理机制,提高相关单位和科研人员承担科研任务的积极性,更好地体现绩效管理和以人为本。
(2)国外对科研成本通常是如何管理的?
首先,从根本上讲,间接成本补偿与各国科研资助体系紧密相关,大多根据科研机构类型分类管理。间接成本补偿与各国科研资助体系紧密相关,因此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也各不相同,不能简单地根据该比例高低判断资助的优劣。美国根据科研机构的不同类型,出台相应的规则进行成本核算。科研成本补偿也是欧盟科研项目资助的重要内容,成本补偿率因项目大小和承担单位性质不同而异,对于一般的科研项目,成本补偿率为50%,对于非营利组织成本补偿率为70%,对于创新性的前沿科研成本补偿率最高可达100%。间接成本的计算可以选择全成本模式计算,也可以使用统一费用模式计算。
其次,虽然大多数尚未做到间接成本完全补偿,但是建立科学公平的补偿机制是发展趋势。在允许补偿的具体间接成本科目上各国存在差异,间接成本补偿比例也为科研项目直接成本的20%到70%不等。虽然大多数国家(地区)还没有做到对间接成本的完全补偿,但是建立起科学公平的补偿机制是发展趋势,准确归集科研活动使用的资源数量,合理确定各科研项目的间接成本,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补偿承担,更加体现公平和效率。
再次,间接费用比例的确定过程反映出政府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关系。间接成本政策是政府对科研机构的补贴措施,也是间接介入科研机构管理的政策工具。一方面,美国间接成本管理制度变迁反映出联邦政府对科研机构的定位及加强影响;另一方面,间接成本率的确定程序表明政府与科研机构的博弈。从横向和纵向发展中发现,政府与科研机构从分离走向合作,并在博弈中达成共识、明确责任和寻求平衡。
最后,重视对人力资本的合理补偿。直接成本一般包括研究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设备、差旅、出版、耗材、咨询等费用,间接成本中包括设施成本、管理费用等。美国、英国、新西兰、欧盟虽然资助程度各不相同,但总体而言科研经费中有相当比例用于人力资本支出。
(3)我国间接费用政策在实施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不适合科研机构自身特点,部分单位绩效支出落实存在困难。我国科研经费间接成本政策在各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之间不统一,但适用范围限于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也并未考虑科研机构的类型与特点。绩效支出由于国企受年薪制、事业单位受工资总额限制,部分单位将绩效支出弥补事业经费不足,导致无法发挥绩效支出对一线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
二是间接费用使用有待规范和强化监管。某些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费用使用管理不到位。更为关键的是,提取的间接费用如何保证运用到科研机构承担政府研究项目中,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尚未健全。
三是间接费用列支范围及比例有待完善。对于自收自支的科研事业单位、转制科研院所、民营科研机构和企业,由于财政并不保障其运行经费,现有政策并未突出对此类机构相关科研设备、仪器、水电暖消耗乃至房屋折旧等补偿。对于全额及差额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和国有高校,中央财政通过增设基本科研业务费、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等举措,提高了保障能力,但缺乏针对科研机构量身定制的间接费用补偿范围和比例,绩效支出限制也相对较大。
四是政府与科研机构的平等关系缺乏。现行间接费用的确定从本质上并没有将科研机构放在与政府平等对话和博弈的位置上。作为研发契约双方,科研机构只能单方面接受资助方统一规定的各项成本及比例,在科研项目预算确定过程中缺少类似于美国的谈判机制,不能做到个性化区别对待,这与财政经费精细化管理要求和科研活动特点不相适应。
五是未能根本理顺项目(课题)组与依托单位的分配关系、统筹法人责任与“课题制”两者关系。此次改革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但未能根本理顺项目(课题)组和项目承担单位在资源合理补偿、管理费、人员支出的统筹使用等方面的分配关系。同时,在承担单位法人责任方面,如何处理其与“课题制”的关系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4)如何完善科研间接费用管理?
一是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的间接费用补偿政策。科研成本的核算与科研管理以及预算管理体系紧密相关,由于不同类型科研机构的特点不一样,不同科研院所和高校现行基本运行经费不一样,同一机构中人员类型也不一样,因此建议在成本核算基础上通盘考虑,既区分科研承担单位类型,也区分科研活动类型,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的间接费用补偿政策,不同单位可根据科研人员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部分调整。
二是加强间接费用监管。相对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监管更为复杂。一方面,健全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科研经费尤其是间接费用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明确间接费用使用渠道,保证间接费用合理使用;另一方面,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完善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与监督制约机制。
三是重视科研人力资本支出,落实并提高绩效支出比重。增加对人的投入特别是科研绩效支出,解决“见物不见人”和缺乏绩效激励机制的问题。建议突破现有部分制度障碍(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尽快落实绩效支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经费使用灵活性,授权高水平创新团队按规定自主支配科研经费,探索顶尖人才自主使用科研经费模式。
四是在厘清政府与科研机构关系基础上,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合理地对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本进行补偿,本质上是科学界定政府与科研机构的关系,近年来公私合作(PPP)在研发领域中逐渐兴起,体现了政府与科研机构的平等合作关系。建议进一步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包括对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以科研质量评估为基础的资助和谈判确定科研项目中间接费用补偿比例等。
五是统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科研领域收入分配改革,建立现代院所经费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满足技术源头需要,其与深化科研院所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科研领域收入分配紧密联系在一起,应妥善解决制约科研院所改革发展的经费保障和人员激励等问题,加快建立现代院所经费管理制度,落实科研院所管理自主权,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体现对科研人员的充分激励。
经费的异化:管理的魔术与规训的技术
李侠(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哲学系教授)
在科技管理发生显性作用的诸要素中,经费的分配模式以及约束条件的设立无疑对于科技共同体受众而言最具敏感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经费分配与管理模式的有序化恰恰是科技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最见效的物质手段。尽管近年来中国科技经费的分配与使用中出现了一些违规现象,但是,对于经费问题的讨论更应该关注一般性问题,而不是纠缠于个别性问题。只有基于此,才能找出隐藏其后的具有普遍性的治理措施。对此,这里主要就经费分配与管理问题探讨如下两个问题,希望能够尽量全面地阐释清楚经费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它对于共同体发生作用的机制,最后提出一种拟议的经费分配改革方案。
(1)经费总量矛盾与分配的结构性失衡
纵观中国经费分配中出现的诸多乱象与冲突,究其根源仍然是国家经费投入总量不足造成的。据科技部最新数据显示,我国2012年的R&D投入也仅达到占GDP的1.98%,同期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比例多为2.5~3%之间,而我国的全时科研人员的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一,这不可避免地造成由于经费总量不足而带来的科技界的过度竞争现象。客观地说,中国科技界的投入-产出效率是中国所有行业中效率最高的,仅就科技论文一项而言,连续几年我国科技论文的产出总量都是世界第一,试问中国还有哪些领域能够用如此少的投入,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科技界是目前国内各行业中资源使用效率最高的领域。目前中国人均科研经费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根据简单的经济学原则不难判断,中国科技界仍处于边际产出递增的阶段,这个时期继续加大投入将获得更大的回报,这已为世界经验所证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应该继续加大对科技的投入。之所以做出如此明确的断言,是因为即便按照美国政策专家万·布什的简单线性模型来看,加大科技投入也会促成一种简单因果链条:即由基础研究开始、经由应用研究的拓展,再到产业发展的直接因果相关性。同时,加大投入,不仅仅在短期内收获各类可见的成果,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制度安排为未来培养了大量的人才,这相当于人力资源投资,一旦知识资本形成,这部分资本会扩散到社会的所有角落,从而带来各地知识资本总量的累积增加,为未来整个社会与产业的发展与升级提供智力支持。换言之,科技投入增加会带来众多显在与潜在的收益,这是向其他任何行业投资所不具有的典型溢出效应。美国的强大,不在于仅仅拥有几所世界著名大学和研究机构,而在于它拥有多年积累形成的分布均匀的知识资本,这一切都得益于对于科技的大胆投入。因此,继续加大对于科技的投入,是中国在未来世界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的必由之路,舍此别无他途。
现在的问题是,在科技投入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分配结构严重不合理,主要体现在:资源的过度集中与分散的矛盾。这加剧了总量不足的矛盾,并造成资源的低效率以及共同体不满情绪的增加,从而消解了原本具有敏感性的经费要素对于共同体成员的有效激励效应。笔者这几年一直在批评重大项目的泛滥趋势,其主旨在于批评资源的过度集中现象。由于中国的整体科技水平远没有达到如此遍地开花的阶段,盲目增加重大项目,其原因无非两个:其一,由于评价体系落后,对于快速增加的科技资源缺乏有效的分配手段,为了掩盖管理技术滞后的现实,导致管理部门被迫采取经费单项倍增的懒惰行为,以此化解管理模式落后所遭遇的压力;其二,垄断权力与政绩冲动。由于权力发生作用的模式主要有两种:支配能力与规训能力,前者是通过国家机器背书所赋予的强制性,而后者则是通过资源的分配以自愿的形式实现对群体的规训技术。牢牢控制住资源的分配模式,也就相当于实现了权力的垄断。至于管理部门的政绩冲动,则是权力对于未来岗位责任与预期租金的应答与渴望。这一点无可厚非,问题是大项目与大产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大项目不一定出大成果,在这个链条中决策的依据充其量是一种对未来可能性的赌博而已。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为了缓解当下资源总量不足与分配结构不平衡的矛盾,可以采取三种措施:其一,重大项目大幅瘦身,中小项目适度扩容,以此在短期内快速提升中国整体科技实力;其二,根据人才水平的能力分区原则,资源投放规模也相应设置成大、中、小项目,任何人只准选择一个级别的申报,严禁赢者通吃现象带来的资源边际效用递减现象的发生;其三,在总量资源配置中,应该把科研项目申报与科研保障经费供给并列,科研人员可以任选一种支持模式,以此缓解每年快速增加的申报与评审压力。喜欢冒险的科研人员,可以选择申报项目,不喜欢冒险和浪费时间写标书的科研人员可以申请保证性经费支持,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这里的难题在于如何划定保障性科研经费支持的人数。笔者曾建议,模仿体育界排名的模式。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委托中立的评估机构,定期评选出每个学科排名前1000名学者的名单,以此作为潜在保障性经费资助的种子选手名单,入选者既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科研经费支持,也可以与其他人一起选择参与各个级别的项目申报,但二者只能择其一。这种定期学科排名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国家可以时刻准确把握各个学科的人力资源储备情况,以备国家需要时快速调集科研力量。
经费的分配不仅仅为了取得短期的成果,更重要的是为未来培育人才,以及为整个社会积累知识资本库存,因此,经费分配中的分区原则是化解当下诸多矛盾的一种有效办法。毕竟水涨船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笔者曾戏言,当下的中国多一个、两个诺贝尔奖,对于中国整体科技实力的提升意义不大,仅具有象征意义,远不如整体实力提升带来的收益高,到那时收获更多诺奖也只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2)经费分配的异化:符号与规训
当下中国科技界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科学评比商业化,谁的经费多,谁的水平高?没有经费,你什么都不是。经费原本是对研究活动的一种支持,这是大科学时代科技发展的特点所决定的,没有经费的支持,今天的科技事业很难维系。究其本意,经费是国家对未来成果的预先赎买(或预订),以此维系知识生产的链条不致中断。这项举措原本是对科学研究的支持,而实际却演变为权力与符号资本的共谋:权力利用经费实行对共同体的规训;共同体则希望通过申报项目积攒符号资本,为未来换取更多的经费。至此,形成了一个不对称的格局:权力享受纯粹操纵的魅力,申报者承受绝对不确定性的失望。由此,科学研究的志趣就发生了逆转:从自由探究到向权力投其所好偏转。这个空间内滋生着潜在的权力与符号之间的交易。可怜的经费被异化了,异化的经费加剧了权力与符号资本的相互欣赏与勾结,管理者如变魔术般享受着对他者实行全方位规训带来的满足感。由此,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评价标准:经费在权力的导引下按照规模的大小支撑着一系列符号拥有者的升腾与坠落的命运。对此,无需赘言,中立的旁观者见证了科技界喧哗背后的苍白。经费作为规训手段,通过逐渐完善申报边界的设置,彻底形成对共同体的由表及里的多层次规训,科学成为权力展示力量的舞台,通过经费分配实现对于未来成果的预订机制,科学就完全被限制在可控区域:一个可控和可预期的科学符合管理者对于不确定性的防御,但这绝不是一个好科学。这就解释了为何我们的原始创新比较少的原因,因为创造力和重大突破性成果原本就是不确定的成果,现在一切研究已经被事先设定好了,这期间所丢失的东西正是科学研究的灵魂所在,科学研究再次成为计划模式的牺牲品。
在权力与符号的共谋中,共同体为了成功获得经费,以及随之累积的符号资本,也只好按照权力划定的路径前进,在这条路上科学本身已变得不重要了,它已经从研究的目的沦落为获得符号资本的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研究不是主仆之间的游戏,而是平等地探究。笔者之所以反对大项目,其内在缘由也在于此,越是大项目,规训手段越彻底,也越远离科学本意。只要看看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里的很多所谓重大项目,很容易发现这套规训技术的身影,自然科学领域也是如此,只不过由于学科本身的特点,做得更为巧妙一些而已。坊间所谓的设租-寻租行为无非是权力与符号共谋的初级形式而已,还有更多的能力向权力让步而牺牲科学性的高级形式。那么如何解决这个越来越难以治理的顽疾呢?这才是本文关注焦点所在。
经费从功能角度来说,它不是时尚的奢侈品,而是科研工作的必需品。作为科研的血液它必须提供三种基本功能:首先,满足研究工作的最基本需要;其次,与共同体成员获得承认有关的精神愉悦需要(符号资本形式);第三,为追求真理提供自我实现的需要。目前,中国科研经费配置的现状大多维持在第一个层次,由于权力的渗透,个别大项目就沦落为权力与符号资本的交易,很少有第三个层次的出现。经费提供的显性激励机制大多是来自于前两个层次,而第三个层次的实现,则需要从业者发自内心的自觉与对使命召唤的主动应答。上述说法稍微有点形而上的味道,那么回到现实操作层面,就要简洁很多。根据美国经济学家阿兰·斯密德的状态-结构-绩效三元模型提供的解释空间,为使经费管理回到有序高效状态,改变经费的分配结构是当下的首要任务,上面提到的分区设想就是为了解决结构问题,由此管理目标所追求的状态与绩效变量自然会得到根本性改善。这个三元结构模型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结构变革必须遵守公平原则;状态的改善则要充分考虑到不同主体间的协调性;而绩效则是对微观个体的效率要求。满足这三个原则,经费分配就是一个严格按流程操作,逐渐释放激励功能的过程。基于此,困扰科技界的经费分配异化现象才能真正得以避免。
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大高校科研经费投入
周程(北京大学科学与社会研究中心教授)
对于高等院校,尤其是研究型大学来讲,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不能创造必要的条件让学生多经受一些科学研究实践的锻炼,是不可能培养出深受社会欢迎的高质量科技人才的。因此,能不能给高等院校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不仅关系到高校科学研究功能的发挥,而且还直接关系到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我国高等院校培养不出杰出的科学大师,在一定程度上与高等院校囿于条件,无法让学生接受足够的科研训练不无关联。
(1)高校科研经费投入不足的历史溯源
高校科研经费投入不足问题由来已久。在计划经济时代,生产制造主要由企业负责,研究开发则主要由中国科学院和行业部门所属研究院所负责,高校的定位主要是为科研院所和生产企业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在这种分工下,高校是否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显得并不重要。因此,在改革开放前,有关部门一直坚持认为没有必要直接向高校划拨科学事业费。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高校科研经费出现短缺乃理所当然之事。
1975年,国家决定恢复1970年撤销的教育部,但当时并没有相应地恢复1963年形成的每年由财政部通过国家科委给教育部转拨科学事业费的渠道。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如果高校仍无法从国家科研事业费中获得“基本口粮”,要让高校担负起出高质量的专业人才和科技成果的重任显然有点不切合实际。因此,财政部于1978年同意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预算科目中给高校转拨数千万元资金,用于支持高校的重大科研、中间试验和新产品试制。紧接着,财政部又于1980年同意在教育事业费中增设“科学研究费”科目,以缓解高校日常科研经费严重短缺的矛盾,但这笔经费只占教育事业费的5%,可以说是杯水车薪。
鉴于高校科研经费严重不足,已影响到了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1981年8月,参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审会议的103位年逾花甲的老教授联名向中央领导写信呼吁:“近几年来,国家拨款的渠道堵塞之后,只在国家科委领到为数不大的科技三项费用。高校的科研事业费只能在高校教育事业费中安排5%左右。每年国家拨给中国科学院的科研经费本来已经不多,而高校的科研事业费却仅仅相当于科学院的二十分之一,真是太少太少了。”当年底,国务院批准自1982年起,对中央各部门所属88所重点高校增拨科研经费2千万元。地方所属重点高校的科研经费,按照“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由有关省、市、自治区视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此乃改革开放后高校从国家科研事业经费中争取到的第一笔专项科研经费,这项经费后来采用基金方式管理,并更名为“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学研究基金”。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担负着重要的任务。产业部门的研究机构,也要根据需要加强应用研究。”两个月后,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高等学校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重大任务”,并要求教育部门“根据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发挥高等学校学门类比较齐全,拥有众多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的优势,使高等学校在发展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更大贡献。”此后,随着国家科研经费投入数量的增加和投入渠道的拓展,高校科研经费的申请渠道变得越来越宽。
(2)高校科研经费投入现状及其问题点
通过上述简单回顾我们不难看出,政府部门对高校科研工作地位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高校从政府获得的科研经费数量不断递增。这在新世纪初期表现得尤为明显。据统计,2000年,我国高校的研发经费总量为76.7亿元,2005年急速攀升至242亿元,2010年又增加至597亿元。2000年至2005年、2005年至2010年,我国高校研发经费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高达25.9%和19.8%,远远高于美、日、德、法、英等国。
尽管近年来,高校申请获得的研发经费总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2010年,我国高校的研发经费总量位居全球第四,仍低于德国的126亿欧元和日本的2.02万亿日元,更不要说赶上总量已超过600亿美元的美国了。即使与法国和英国相比,我国高校研发经费的总量也没有超出多少,而我国是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在校学生数和教师数远远高于英、法、德、日等国。
除研发经费总量外,我国高校研发经费占全国研发经费的比例也明显偏低。2010年,我国的高校研发经费占全国研发经费的比例不足10%,而英国的这一比例超过了25%,法国和日本的这一比例超过了20%,德国和美国的这一比例也都超过了15%。很明显,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校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地位仍有很大上升空间。假如我国高校研发费占全国研发经费的比例能由2011年的7.9%上升到美国该年度的水准15.2%,也就是说翻一番,那么中国高校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等许多顽症就有可能会迎刃而解。
造成我国高校研发经费总量及其占全国研发经费之比明显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各国高校研发经费的主要来源都是政府的科技投入,所以要有效解决高校研发经费总量及其占全国研发经费之比偏低问题必须从加大政府对高校的科技投入着手。近年,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政府研发经费中有近一半以上投给了高校。而中国政府2011年投给高校的研发经费只占其研发经费投入总量的21.5%,不到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一半,且低于美国的29.0%。与之对应的是,中国政府投入的研发经费中的58.7%流向了政府研究机构,而政府研究机构地位突出的韩国和德国的这一比例只有4成多一点,美国和法国只有3成多一点,英国更少,不到25%。中国将近6成的政府研发费投给了政府研究机构,只将2成多一点的政府研发费投给高校,这在世界各国中称得上是一个特例。
由于政府给高校的研发经费投入比例过低,致使中国高校的科研经费出现了严重短缺。为了争取政府给予更多的研发经费支持,高校教师和有关人员不得不挖空心思捉摸政府的近期需求,甚至是主管官员的个人喜好。拿不到政府科研项目或者嫌纵向课题经费不好花的一些教师则转过头来积极游说企业,以致高校从企业获得的横向课题经费逐年攀升。2011年,我国高校从企业获得的研发经费比例已高达35.3%,远远高于美国、日本、法国和英国。虽然德国和韩国高校从企业获得的研发经费比例稍微高一些,但也都没有超过15%,不到中国的一半。高校是开展高深学术研究与教学的圣地,当来自于企业的研发经费占高校研发经费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之后,相当多的教师和学生就不得不放弃当初的学术理想,去从事他们并不擅长且原创性不强的产品开发类工作。教师带着学生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固然比纸上谈兵、只在岸上教游泳强,但它对高校科研和教学工作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低估。也正因为如此,英、法、德、日等国才执意将近一半以上的政府研发费投给高校,以尽可能地避免一些教师因研发费不足而去帮特定企业打工,放弃为全体国民乃至全人类开展高深学术研究的崇高学术追求。
再者,由于政府对高校的研发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以致有关部门在粥少僧多的情况下只能采取竞争方式来分配有限的研发经费。采用竞争方式分配经费,不仅会引起“马太效应”,而且还容易引起“四姨太效应”。今天,越有科研经费的教师越容易获得科研经费,越没有科研经费的教师越难获得科研经费,以致很多教师根本就没有足够的科研经费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和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在考核压力驱动下,一些教师为了获得科研经费,不仅夸大其词,甚至弄虚作假,借以博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好评,获取更多的政府研究资助。然而,在大科学时代,没有经费,即使有很好的研究设想和相当强的研究能力也很难做出好的研究。相反,有了足够多的经费,即使自己的研究天赋一般,也可以通过聘用优秀的研究助手和购买先进的科研设备等来完成自己本来不可能完成的研究工作。这和原本没有怀孕的四姨太因假称怀孕而获得老爷的特别关注以致最终怀孕的逻辑如出一辙。丑小鸭变成白天鹅,英雄无用武之地,这对高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环境造成的伤害不难想象。所以,不少西方发达国家在采取竞争方式分配科研经费的同时,还注意给高校教师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
(3)只有加大高校科研经费投入才有可能解决教师科研经费的稳定支撑难题
给高校教师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撑,首先有助于教师开展原创性强的科学研究。由于新思想一开始很难获得普遍认同,因此原创性非常强的研究设想往往很难通过同行评议。有了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教师便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探索。待探索取得一定的进展之后,再去申请竞争性的科研经费支持就相对比较容易。我国原始性创新成果不多与科研选题原创性不强不无关联。
其次有助于教师适时抢占科学研究先机。科学发现与技术发明的优先权之争异常激烈,发现了好的选题之后,如果不能适时地组织人力、投入资金开展研究,极有可能与重大发现或发明失之交臂。如果没有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教师只能循规蹈矩申请竞争性科研经费,即使手上有其他项目的科研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也不得擅自挪用。问题是申请科研经费需要时间,等经费申请下来之后,竞争对手很有可能已经把论文都发出来了。因此,要让高校教师同外国同行竞争,有必要像外国一样为其提供适量的可自由裁量使用的稳定性科研经费支撑。
此外,给高校教师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撑,还有助于减少教师申请科研资助的时间投入以及经费过分集中到少数大腕手中所导致的贪污腐败,并有助于拔尖学生的培养。而要给高校教师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撑,政府必须继续加大给高校的科研经费投入。因为在高校科研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撒“胡椒粉”的结果只能是人人都没有足够的经费开展自由探索研究。
总而言之,我国高校中出现的诸多科研乱象与政府给高校的科研经费投入不足有着很大的关联。尽管近些年政府投入的研发费总量增长迅速,但因近六成的研发经费投给了中科院等政府研究机构,以致高校获得的研发费总量仍嫌不足。加上一些部门在研发经费总量已今非昔比的情况下仍沿袭过去的做法,未能及时地大幅压缩竞争性经费所占的比例,以致高校教师科研经费的稳定支撑问题仍没有很好的解决。对高校中出现的科研乱象的确需要进行综合治理,但不从根本上解决高校科研经费投入不足问题,恐怕很难收到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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