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技术联盟和创新体系的关联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技术标准论文,体系论文,联盟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简言之,专利技术是技术创新的成果,具有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是对专利技术进行组合创新的结果,既有知识产权,更具制度规范作用;技术联盟是企业为实施这种组合创新的一种组织创新;而创新体系则是将创新主体、技术、制度和产权进行高效配置的框架。本文力图探讨在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和创新体系之间存在的种种关联。
“专利技术—技术标准—技术联盟”之间的关联
专利技术与技术标准的关联表现在两个层面:技术关联和组织关联。
先看专利技术。以专利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知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日趋明显。将专利技术提升到国家创新水准的标志之一,就是“世界经济论坛”(WEF)的《全球竞争力报告2002—2003》提出的“核心创新国”概念。它是指每100万人口获得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发明专利授权在15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2001年有24个国家和经济体满足这一标准,依次为(括号内为发明专利授权数):美国(314),日本(261),台湾(240),瑞士(196),瑞典(196),以色列(163),芬兰(140),德国(136),加拿大(116),丹麦(90),荷兰(83),韩国(74),奥地利(72),新加坡(72),比利时(70),法国(68),英国(66),冰岛(63),挪威(59),澳大利亚(45),爱尔兰(37),香港(34),新西兰(32),意大利(30)。
在非核心创新国中,俄国列33位(1.64),巴西43位(0.64),印度58位(0.17),中国62位(0.15)[1]。
再看专利技术与技术标准的关联。
在二者的技术关联层面,以核心专利技术为主的相关专利技术组合成为技术标准。
所谓技术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标准或者进入市场的要求。”[2]
自管理科学的奠基者弗雷德里克·泰勒(F.Taylor)依据科学原理制定标准化管理以来,标准和标准化对产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标准能够促进企业内部相互兼容,促进产业增值,降低风险,节约交易成本。
由于技术标准是由一组专利技术组成,或者就是将专利技术打包以形成技术标准,“一方面,采用标准就必须对其中的知识产权付费,这是标准的产权效应。另一方面,采用一个标准就必须采用标准涉及的全部专利,这是标准的捆绑效应。”[2] 所以专利强国对专利弱国的技术、经济和贸易优势会因此而大大增强。
经常应用的技术标准分类是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事实标准又分为独家垄断模式和联盟模式。独家垄断模式的特点是企业并没有刻意追求标准化,标准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三者统一。而联盟模式则多是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相分离。联盟模式标准又细分为开放标准和封闭标准。开放标准意味着标准可以对联盟外的成员授权、许可和开放。我国企业制订的闪联技术标准就是一种开放式的技术联盟标准,它的发起企业包括联想集团、TCL集团、康佳集团、 海信集团和长城计算机集团,而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加入该标准组织。[2]
在专利技术与技术标准的组织关联层面,由于技术标准是一个由核心技术为中心的“专利池”(patent pool),因而,与企业往往能单独完成专利申请的情况不同,多数技术标准要靠几个甚至十几个企业共同完成,这就需要组织安排。这种组织就是“技术联盟”。当然,技术联盟以前也有,但由于因制定技术标准而组成的技术联盟在数量上是大大增加了,使其组织形态的功能凸显。TD-SCDMA(time division synchronous 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可以译为“时分码分多址”)就是一例。
技术标准TD-SCDMA与其技术联盟的关联。
由中国大唐公司为主制定的TD-SCDMA标准已经被国际电联(ITU)接纳为国际标准。但是,由于高通公司已经在中国申请了600项专利,中国TD-SCDMA 可能难以绕过高通公司的“专利池”。加之跨国集团对中国运营商进行分化,影响了企业采纳本国标准的信心。
TD-SCDMA是中国人提出的国际标准,与基于FDD制式的WCDMA(欧洲)、CDMA2000(美国)不同,TD-SCDMA基于TDD制式,TD-SCDMA 在我国有着技术上的巨大优势,拥有核心知识产权(IPR),而核心知识产权将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从2000年5月TD-SCDMA被ITU批准为第三代移动通信国际标准之日起,到2000年12月12日TD-SCDMA论坛在北京成立,在到今天,TD-SCDMA论坛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拥有400多家成员,发展势头较好。2002年10月30日,TD-SCDMA产业联盟的成立预示着中国政府对TD-SCDMA标准的支持有了一个载体。实质上,它就是一个技术联盟。TD-SCDMA产业联盟的中文名称为“第三代时分标准通信产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TD-SCDMA Industry Alliance”,简称TDIA。其宗旨是:整合及协调产业资源,提升联盟内移动通信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水平,促进TD-SCDMA通信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实现TD-SCDMA在中国及全球通信市场的推广和应用;基于第三代移动通信TD-SCDMA国际标准,以知识产权为纽带,实现产业配套和利益互动的紧密联盟,提升联盟内通信企业的群体竞争力;联盟内部贯彻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技术信息和市场资讯高度共享。TDIA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下设:IPR管理组、产业项目管理组、行政组、宣传组。到2003年12月26日,TD-SCDMA产业联盟已由最初的自愿发起成立的8家企业,扩大到14家。 新成员有:海信、T3G、凯明、展讯、西安海天、重邮信科。由此,逐渐形成了TD-SCDMA产业链:由普天、大唐、华为、中兴等提供系统设备,由波导、联想、海信、夏新等提供终端产品,由凯明、展讯、T3G、重邮信科及华立等提供终端芯片。TD-SCDMA产业联盟将可能吸收外商独资公司进入,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产业联盟,在IPR协调及产业合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政府部门在配置TD-SCDMA产业研发资源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第一个关键作用是推动成立产业联盟。国家发改委、信产部及科技部,推动成立产业联盟,将政府要做的工作交给联盟来完成,这也符合国际惯例,由此体现了政府在国家创新体系中主体之一的联动(联系和互动)作用。第二个关键作用是公布TDD频段。 中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明确55MHz TDD频段,该频段用于TD-SCDMA制式,而60MHz FDD频段则CDMA2000与WCDMA制式共享,故通过明确频率划分来吸引企业投资该产业;而TD-SCDMA产业联盟的8家发起企业由此开始启动TD-SCDMA预研工作,使TD 产业受到了更多内资企业的关注。第三个关键作用是落实政府专项资金。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及信产部共同落实了政府专项资金资助,这是重要的“种子”资金,同时,也表明了政府与企业一起承受启动新产业风险的决心;而TD-SCDMA产业联盟的8家发起企业,从预研到全面启动TD-SCDMA的研发工作,也逐步加大了研发投入力度。第四个关键作用是启动试验网。中国通信业六大运营商共同参与TD-SCDMA的试验网建设工作,用市场来激发产业的投资热情。同时,TD-SCDMA产业联盟通过吸收一批合资企业进入联盟,扩大了技术联盟阵营,开发工作从内资企业发展到了内资加合资企业。[3]
此例说明了技术联盟对成功制定、完善技术标准的关键作用。
“专利技术—技术标准—技术市场”的关联
以下以美国高通公司为例说明专利技术、技术标准和技术市场三者之间的关联。高通公司以其CDMA(码分多址)数字技术为基础,开发并提供富于创意的数字无线通信产品和服务。如今,美国高通公司正积极倡导全球快速部署3G网络、手机及应用。高通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迭戈市,是2004年财富500强之一,该公司的股票是标准普尔500指数的成分股,并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以QCOM 的股票代码进行交易。
高通公司的业务涵盖技术领先的3G芯片组、系统软件以及开发工具和产品,技术许可的授予,BREW(r)应用开发平台,以及双向数据通信系统、无线咨询及网络管理服务等的全面无线解决方案,等等。美国高通公司拥有3000多项包括CDMA技术在内的专利及专利申请,其技术标准CDMA已经被全球制定标准机构普遍采纳或建议采纳。高通已经向全球125家以上电信设备制造商发放了CDMA专利许可。
高通公司于1988年提出了CDMA蜂窝概念,1989年CDMA开始在圣迭戈公开演示,1992年CDMA软切换(soft handoff)获得专利,1993年IS-95A标准完成,美国电信工业协会(TIA)采用CDMA做为北美数字标准,韩国也采用CDMA标准,1995年CDMA成为美国PCS标准,1997年IS-95B标准完成(包括64kbps数据传输能力),日本亦选用CDMA标准,1998年美国电信工业协会支持CDMA 2000成为国际电信联盟(ITU)的3G 解决方案,CDMA 2000提交给国际电信联盟作为IMT-2000全球3G标准的一部分,2001年CDMA全球用户超过1亿,高通公司芯片产量累计超过5亿,2002年3G的CDMA用户超过2700万,2003年3G的CDMA用户超过7300万。
作为一项新兴技术,CDMA正迅速风靡全球并已占据20%的无线市场。目前,全球CDMA用户已超过2.56亿,遍布70个国家的156家运营商已经商用3G的CDMA业务。2002年,高通公司芯片销售创历史佳绩;1994年至今,高通公司已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众多制造商提供了累计超过15亿多枚芯片。[4]
从高通公司的案例可以看出,CDMA标准是由其1000多项CDMA技术的专利及专利申请形成的技术支持产生的,而且,CDMA标准成为一项国际技术标准是由它所占领的国际市场决定的,这一标准的技术成熟度决定其市场覆盖率,而市场覆盖率又反过来支持技术标准。没有市场的技术标准是没有意义的。
既然技术标准的技术成熟度决定其市场覆盖率,而专利技术的组合形成技术标准,我国产业、企业要有自己的技术标准以及如何形成自己的技术标准,答案就比较清楚了:培养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市场。
用“创新体系”框架分析“技术标准—技术联盟”的关联
上述分析隐含了在“技术标准—技术联盟”的关联当中存在包括政府、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市场等要素在内的一种创新体系。所以,用“创新体系”分析“技术标准—技术联盟”的关联,能够深化对“技术标准—技术联盟”的关联作用的认识。
创新体系,既是一种看问题的方法论框架,也是一种实体之间相互作用的组织架构。可以将其分解为主体、环境和功能要素(见图1)。其主体要素包括企业、 政府部门、大学、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市场等(在图中矩形框内),他们因环境要素(体制、机制、文化和政策,在图中紧接矩形框外的内圈)和功能要素(创新、开放、学习和合作,在图中矩形框的外圈)与之发生的联动(即对系统产生持续的联系和互动,见图1)作用,而产生创新的冲动并能提升其资源配置力,以提高整个系统运行的效率和效益[5]。就规模和层次而言,创新体系可以划分为国家创新体系(National Innovation of Systems,NIS)、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企业创新体系等等。
图1 国家创新体系主体\环境\功能三类要素联动图
如果用创新体系看“技术标准—技术联盟”的关联,如图1所示,“技术联盟”则是从“企业”衍生的一种主体要素,而“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则是从“体制”衍生的制度要素,“自主创新”则是从“创新”衍生的一种功能要素。
作为创新体系环境要素中体制要素之一的知识产权及其技术标准,既应当与自主创新功能要素关联,也应当与主体要素中的企业、政府部门、大学、研究机构关联,产生种种有利于创新和资源配置的联动。其中,与技术标准有关的创新体系中的主体要素之一是技术联盟。技术联盟的产生,不仅要依靠政府的协调,而且要有开放与合作的精神,甚至可以在竞争对手之间结成技术联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风险和成本,这是一种合作与竞争的新形式。“这种‘既合作又竞争’或者‘在合作的形式下竞争’的战略有如下一些优点:相互弥补资金、人才的不足,共同开发潜在的市场,降低开发成本和开发风险,缩短开发周期。正如一位企业家所说,学会分担风险是生存的一个必要条件。”[6]
在企业层面,在国外,西门子、HP、松下、索尼、苹果、IBM、摩托罗拉、 英特尔等跨国公司都参与了各种技术联盟;在国内,上述TD-SCDMA产业联盟就是技术联盟。在宏观层面,美国、欧盟和日本,政府与企业进行协同,促进国内技术联盟和国际技术联盟的迅速发展。他们之所以热衷于此,是因为这种参与能使他们在标准运作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在标准的开发、制定、运作整个过程中,形成合力。以闪联这种技术标准为例,联想在过去处于产业链的低端,受到上游厂商的控制,联想便通过与其他国内企业联合制定和推广闪联技术标准来与上游厂商分庭抗礼。致使跨国公司也开始申请加入闪联。“闪联理念首先起源于联想研究院研发的关联应用技术战略。最早的想法是让联想自己的设备互联互通。后来,联想与国内信息设备制造业的顶尖公司——长城、TCL、海信、康佳等公司高层沟通,因为3C融合已经被业界广泛接受,联想提出关联应用的理念,受到这些企业高层的广泛认同,甚至他们也都在这个方向和领域拥有独立的创见。于是一个企业级的技术标准发展成为产业标准。我国的信息设备制造产业以往多有价格联盟,但是很少有技术联盟,闪联联盟就是少数技术联盟之一。在联盟的5家发起企业当中,有3家家电厂商,平时都是竞争对手,现在却坐到一起来实现同一个技术目标。这是因为他们意识到关联增值应用是要推进整个产业的发展,非一家企业之力所能为。2003年5月,在信息产业部牵头下,5家发起人召开了研讨会,讨论制定技术标准的可行性, 获得了一致认可,技术标准组酝酿成立。这种组织技术联盟的思路和开放的模式使闪联的联盟成员由最初的12家发展到今天的30家。通过开放的机制,‘闪联’成员之间的团结协作和联合的所形成的合力,不断推动了闪联的发展,这30家企业也为闪联标准贡献了许多技术和思想。”[2]
认识不到这种“关联”会成“威胁”,反之就成“机会”
自1985年我国进行科技体制改革以来这20年里,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纲领性文件,如“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科技进步法”(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1995)以及“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1996)。这些重要的关于发展我国科技事业的战略性文件相继提出了技术创新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其间,特别是在我国申请加入WTO期间,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见显现。1994 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9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有了关于重视知识产权的意见[7]。但在我国加入WTO后这几年,发达国家加快实施以非关税壁垒取代关税壁垒的新战略,知识产权以及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虽然跨国公司近年来多次使用技术标准打压发展中国家企业的产品出口,使其成为贸易战中的“利器”,但也应当认识到,技术标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是威胁也是机会。主动应对,可以以此作为提升发展中国家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的动力,产生自己的技术标准。作为我国应对这一新形势的重大举措就是制定自主创新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使之成为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的国家发展战略。
本文在对技术标准、技术联盟与创新体系三者进行关联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专利技术、技术标准和技术联盟的发展态势作一简略的SWOT表(SWOT即Strong point-优势、Weakness-劣势、Threaten-威胁和Opportunity-机会,见表1),以此结束本文。
表1 我国在专利技术、技术标准和技术联盟方面发展态势的SWOT简表
S:优势 W:劣势T:威胁O:机会
20年科技体制改革的经验积累,实 科技体制改革还未成为技术成果 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等制度要以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为契机深化我
行技术创新工程 商业化的制度保障 素对我施压国科技改革
改革开放为科技发展创造的经济高技术企业融资渠道不畅,科技竞能源紧张,竞争加剧,使我国企 迫使我们选择自主创新的发展战略
和产业环境 争力不强 业生产成本上升[10]
从资源配置上看,企业基本成为技 多数企业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缺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引进先进催生更多的华为式的研发型国际企
术创新的主体[8] 乏创新企业家 技术设置障碍[11] 业[12] 和技术联盟
从历史传统和现实看,有善于技术 对技术人才、技术创新的产权激励跨国公司在华创建R&D中心争 激励更多的人才从事自主创新、技术
发明的人力资源 机制不够[9]
夺高技术高端人才 创新
发明专利数量在低量运行多年后 发明专利、技术标准,甚至技术联跨国公司及技术联盟、国际组织 产学研官合作,大力推行知识产权—
近两年大幅攀升[8] 盟,总量较少 打压我国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战略
在我国,基于制定技术标准的技术联盟刚刚起步,制定的技术标准相当有限,其拥有的市场更是有限。也正因为如此,才有必要制定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将技术标准(制度要素)与技术联盟(主体要素)作为一个整体,置于国家创新系统、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企业创新体系的联动(linkage)之中,发挥较高的系统效率和资源配置力,从而提升国家和企业的竞争力。
收稿日期:2005—12—13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7037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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