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民道德:公共性及其限度——兼论美德伦理的限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限度论文,美德论文,伦理论文,性及论文,公民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基于现代社会现实而形成的现代公民道德,它既是基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而在道德上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也是合乎现代社会发展逻辑的必然。公民道德是与个人美德不同的一种道德类型,它不在于个体追求的高尚性,而在于全体公民的普适性。
所谓公民道德,顾名思义,就是作为公民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应具备的道德品质。(注:焦国成主编:《公民道德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简单地说,公民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就形成了公民道德。它既是公民的一种道德规范,又是公民应有的基本道德品质。改革开放以来,公民道德越来越引起我国学界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中央出台《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后,公民道德成为伦理学界和德育界研究的一个热点。本文认为,对公民道德的研究应该有更宽广的视域。因为它既是个伦理学的问题,又是个政治哲学的问题。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审视公民道德,是一个更具根本性的问题。本文正是以此为立意,试图对公民道德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一、现代公民道德的意蕴:公共性
为何要给公民道德加个“现代”的限定呢?原因有二:一是为了从时间上区别于古希腊时代城邦政治中的公民道德。虽然公民道德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也是个新兴的研究论题,然而在西方的历史却源远流长。古希腊城邦政治的形成伴随着公民的诞生,而古希腊时代是个美德伦理主导社会生活和城邦政治的时代,自然就会形成对公民的道德规定,而且因为美德伦理的崇高地位,使公民道德主要表现为美德,这种为城邦利益而一心一意奉献的美德是公民一切要素中最为重要的部分,甚至说只有具备了美德的人才有资格成为一个公民。“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也是美德伦理的化身,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善良之人的德性与最优良城邦的公民的德性必然是同一的。”(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颜一、秦典华译:《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88~89页)“要真正配得上城邦这一名称而非徒有其名,就必须关心德性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颜一、秦典华译:《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88~89页)本文对公民道德加以“现代”的限定,就是旨在说明历史的流变、政治的发展以及道德的变迁使我们现在谈的公民道德具有了与古典美德不同的含义。二是要表明“现代公民道德”是现代国家市场经济、民主建制形成和发展的产物,即“现代公民道德”是现代化过程的产物,它伴随着现代国家、现代公民的形成而产生,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公民道德体现出其公共性的意蕴。
现代化是一个契约化、世俗化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宪政民主的产生,使道德开始从一种重内在的德性修养走向重制度化、契约化的规范,从“形而上”走向了“形而下”。现代公民道德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由此也可以看出现代公民道德已经不再是一种对内心的永无止境的道德追求,而是一种外在的、具体化的、为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因此公共性就成为公民道德的特性之一。这是与现代国家的民主政治的建制和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与传统社会相比较,现代社会是个结构复杂、资源紧缺、流动频繁的大型社会,也是一个陌生人多于熟人的社会。用什么样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来整合社会资源,以及用什么样的道德来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自然就有了与传统社会不同的境遇与要求。由于现代社会的这些特征,决定了道德也只能限定于对社会大范围内的、公共性的关系提供一些原则性的指导,而不能对每一个人的具体的、私人生活等小范围内的事情作道德上的规定和评价。在市场经济中,这种道德表现为遵守市场规则、遵守契约、信守承诺的商业道德。在政治上的民主建制中,它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为底线,为每一个公民追求其合理的目的提供正当性的道德论证。现代公民道德实质上是现代性政治—伦理主流道德在公民身上的具体体现。它与现代社会的政治—伦理观念、低调的民主制度理念与日常社会生活方式都处于整体的和谐状态。因为,“现代社会,就其特质而言,是一个追求自由的社会”。(注:任剑涛:《中国现代思想脉络中的自由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207~208页、202页)社会的政治制度只能为人们追求这种自由提供一种制度上的框架。因此,自由、宪政都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这样,社会就无法为人们提供“什么才是最美好的生活”的道德模式,人们的选择是多元的,社会制度只是规定了社会伦理的底线。公民道德要合乎大型复杂社会格局的需求,就不可能由某个道德圣人的天才追问来提供社会的道德伦理规范,而只能将公民道德的规范直接扎根于现代社会的变迁过程之中,在现实中进行理性选择,并且以此作为其合理性的源泉。
二、公民道德公共性特征的后果:强制性
基于现代社会现实而形成的现代公民道德,它既是基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而在道德上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也是合乎现代社会发展逻辑的必然。由于它与现代社会的自由、民主等理念相适应,是在最低限度上旨在保护个人民主权利的一种道德设计,因而它只规定了以保护人权为底线的道德范式,而不为人们提供一种最好、最高的道德选择,更不规定只有达到何种道德水平的人才是好公民的硬性规则,否则要么会陷入一种以圣人道德主治社会的道德专制主义的泥潭,要么会陷入一种道德乌托邦,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现代社会的混乱。
现代公民道德的这种只有底线而没有上限的特征,也正是它的公共性特点的体现。所谓公民道德的底线规定就是为维护基本的社会正义,建立一种为每一个公民在处理公共事务时都应该遵循、并且不用付出很大努力就能做到的道德规范。这也可以说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公共理性”或“交叠共识”,无疑就体现了其公共性的特征。然而,公民道德的公共性特征不仅只体现在这种道德的要求上,也体现在政治的要求上,由此,公民道德就由道德的内在性演变为公民道德的外在性,进一步由其外在性演变为因一种政治生活的硬性要求而具有特定的强制性。在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意义上讲,公民道德的底线就变成了国家的法律规定。若不遵守某些公民道德的规定就不再只是道德评价的问题,而要上升到因违背国家法律而必然遭到法律的惩罚。因为,公民道德虽然作为社会道德的一种,但从性质上说它属于政治道德。特别是在对待国家的态度等问题上,如爱国守法,既是一种公民道德规范,又是一种法律规定,一旦违反了这些规定,就不仅要遭到道德的谴责,还要遭到法律的制裁。从这个意义上看,公民道德的某些要求和规范就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凡是遵守了国家法律的公民就算是一个好公民。
从表面上看,把对公民的道德要求转换成为一种法律的硬性规定,这是一种社会文明的倒退。因为自古以来,人们通常的看法是法律源于道德,但道德却高于法律。对人们提出道德的要求是旨在鼓励人们进行内心的检审和更高道德操守的追求,讲究的是一种自觉自律,如果人人都能自觉自律,社会就自然步入良序的循环,而不需要国家设置庞大的国家机器,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付出高额的成本来维持秩序。纯粹从道德上看,自律无疑高于他律。但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仅诉诸于道德的作用,或者对道德的期待高过了对法律的期待,在现代社会里都是极为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只能是怀抱着另一种道德乌托邦的美好愿望而已。现代社会的特征如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以及支撑这些特征的精神理念,都决定了法治在治理国家中的优先性。道德已经走出了内在德性和良心的神圣地界,来到了人的世俗性生活中间。也可以说是从一种“类宗教”或“准宗教”的圣台上下凡到了生活世界。在现代法治形成的过程中,道德也逐步内化成为其精神品质。这样,现代的法治就不是法制,不是那几条干巴巴而又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法治必定是道德的法制,是道德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法律与道德的相融并进。它既有强制性,又富感召力,显示了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在此角度看,把道德的欲求变成一种法律的承诺,这不但不是人类文明的倒退,相反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它不是对人性“恶”的纵容,而是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的一种理性限制。它不在于期待每个公民做多少和多大的善事,而在于限制公民至少不去做恶事。如果把人人都限制在不做恶事的底线上,那么整个社会至少能相安无事,基本的社会正义是可以实现的。但如果不以法治作为社会的轴心,单纯的道德期待是无法为现代社会提供一套可行的治国方案的,就算是提供了也无法实现,单纯的道德期待在现代社会最终会归于无效。因此,具有公共性而显出强制性的公民道德与现代社会的需要是最为恰切的、匹配的。
三、公民道德的限度
从类型上看,公民道德属于规范伦理的范畴,因此它与美德伦理之间的区别不可忽视。对公民道德在道德体系中进行恰当的定位和类型上的正确划分,这是正确认识公民道德的理论需要,更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当务之急。对我国来说,这个意义更是非同一般。因而,对公民道德的限度进行言说,就成为一个颇为重要的问题。
公民道德作为一种公共性的、政治性的道德,它主要调节的是公民在社会公共政治生活中的一系列关系,如公民与国家之间、公民与其所在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公共关系。因此,公民道德是与公共领域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公共领域,就不存在公民道德。这种逻辑推论的下一步就是,公民道德的核心应该在“公”,而不在“道德”。道德作为一种资源,在这里因为有了“公民”一词的限定而需要对它进行类型上的梳理。否则,它就无法为自己在现代社会中找到正确的坐标,从而难以改变现实生活与道德相疏离的事实。
在人类的历史上,无论在古代的中国还是在古代的西方,美德伦理都主导了大部分时间。在中国,从西周时代的“以德配天”开始,就进入了道德依附于政治的时代。利用人们对美德的追求来为君主的专制统治作无法用实践来检验其统治合法性的道德论证,因为传统社会的专制统治是经不起合法性的检验的,也说是说,统治的合法性无法从实践中找到,因为这个合法性根本就不存在,就只能利用道德“善”的本性来掩盖其专制“恶”的本质。为此,就会对人的内心世界进行无休无止的挖掘。这样,人们的道德修养越高,就反而越是成全了专制的政治统治。人们的道德修养与专制制度实现了高度合一,自然也无所谓公私领域的区分,也无所谓公私道德的区别。在古希腊的城邦中,虽然有公民,实行的是直接的民主,公民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利,也承担完全的公民义务。古希腊的政治与道德也是直接合一的,在政治上是个优秀公民,就必定在道德上也是个品质非常优良的人。公民的一切都属于城邦,只有在城邦的政治生活中,公民的价值才得以显现,公民没有除城邦以外的私人领域。“‘在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的情形下面,人们可以不用划分个人与群体、私域和公域,而可以在他所降生的共同体中,获得满足个体与共同体共同的理想与意欲的条件——尽管反思的、追问美好生活的哲人生活方式与政治共同体的主流生活方式之间,仍然会存在冲突。”(注:任剑涛:《中国现代思想脉络中的自由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207~208页、202页)所以,政治上的好公民是以其是否有一心为城邦奉献的“公心”来衡量的。美德伦理是社会公共生活的主导道德。可见,传统社会都是社会诸领域合一、道德等同于美德、美德伦理盛行的社会。要么是以神意、宗教的教义为最高规则的社会,要么是以专制统治者的私心偏好为转移的社会。与现代社会相比较,这些社会都是古典的小型简单社会。一般情况下,个体与国家之间、个体与个体之间都不存在很紧张的社会关系,没有公私领域之分,这就为美德伦理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社会条件。
但现代社会的形成从根本上否定了神性和封建专制的合理合法性,凸显人的价值和尊严的要求,把道德从为神、宗教和专制统治作合法性辩护的圣台上拉到了人间,为人的价值、民主的追求寻找理性的论证。道德也从神圣性向世俗化转变。社会结构的分化,促使了私人领域从国家的控制中分离出来,开辟自己的天地。获得了民主权利的公民就会为自己的利益而谋划。因为现代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个欲望社会。民主宪政和政治建制既为这种私人利益的追求提供了制度上的限制,但也提供了保护的条件。可以说,限制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因而,国家就必定在公共领域内设计一套法则为公民所遵守,只有遵守了,才有追求到个人利益的可能。正是这个领域,成为了公民道德的家园。因而,规范伦理代替了美德伦理,成为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主导道德规范。而古典社会的美德伦理,则从公共领域退回到私人领域,成为个体追求“积极自由”和内在德性的一种精神动力。美德伦理的这种退却,说明它只能适合于解决个人的道德信仰这些形而上的道德问题,而不能当作现代社会人人都必须达到的道德水平。如果要跃出其范围,进入到公共领域,就会因其无效性而让一些追求道德高尚的人产生失落情绪,让人困惑于时代的前进怎么会以道德的堕落为代价。这也印证了美德伦理的个体性和地方性特征,它只是基于个人德性要求的伦理。可见,公民道德是与个人美德不同的一种道德类型,它不在于个体追求的高尚性,而在于全体公民的普适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现代性伦理不是以自己投射于极少数人身上的完美来体现其特质的,而是以对于大众的起码尊严的保障上来吁求底线道德的。它的着眼点在可行性与现实性。它是下行的。而德性伦理的着眼点则是高调的,它对于精思明辨的哲人具有诱引作用,对于大众来讲就是奢侈。一个复杂的现代大型社会,可行的伦理道德只能是与这一社会吻合的现代性伦理道德。”(注:任剑涛:《中国现代思想脉络中的自由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207~208页、202页)这种现代性伦理道德就是公民道德。
对公民道德的作用范围作这样的界定并不是说在现代社会要取消美德伦理。相反,美德伦理在现代社会仍然有其生长作用的空间,这就是个人德性的修养。不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个人德性的修养都是极为重要的。只是在现代社会里,不容它再跃出其自身应该的所在而僭越到不属于它作用的范围,成为统领一切领域的道德伦理规范。这既是古典美德伦理在现时代不得已的命运,又是它得以继续生长和发展的空间所在。反过来,公民道德也只能作为一个合格公民最起码的道德水平,而不能把它作为个体道德修养的最高追求。就个人的道德修养来说,是不需要也不可能对其作上限规定的。只有对社会领域进行公共和私人的划分,对道德进行公民道德和其他道德不同类型的言说,才能为它们各自在现代社会中找到安身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