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法律制度研究

企业清算法律制度研究

韩巍[1]2005年在《企业清算及其法理价值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立法者并没有就企业清算这一法律概念或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或以阐述其内涵和本质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试从各个学理解释入手分析其共性并加以阐述。企业清算应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系统体系,而我国关于企业清算的规定则寥寥无几,相对于日本、德国等其它大陆法系的国家,则未免显得过于简陋。我国现有的企业清算制度已经越来越无法应对现实生活中日益复杂的企业终止清算这一客观现实的问题了。从法的价值角度来看,现行企业清算制度存在很多背离法的价值的方面。例如对效率、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的背离。基于我国企业清算立法中存在的价值缺失的实际情况,笔者相应提出了几点看法,以完善我国企业清算制度立法,实现企业清算制度的价值回归。

姜仲英[2]2018年在《论合伙企业的清算》文中研究指明合伙企业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属于商主体,但是并非公司。合伙企业由于自身的灵活性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和人从年轻到衰亡一样,合伙企业也遵循着从设立到经营活动再到退出市场这样的规律调整,在合伙企业退出市场的最后阶段,清算活动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清算活动帮助合伙企业了解自身经营管理状况,整合相关债权,合理偿还债务以及分配财产。最后使合伙企业顺利的退出经济活动,资源再次投入社会之中,以此不断地推进发展。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合伙企业退出市场经济的形式以及合伙企业清算活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而清算活动相对应的法律制度问题也成为理论研究的重点。

孙强[3]2003年在《企业清算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其设立、变更、终止的全过程都应当受到立法和法学理论的重视。但是,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对于设立企业,即在市场准入方面,立法和法学理论方面等给予了很多关注,立法规则多而详细,理论研究成果也很多。在企业终止方面,即企业退出市场方面,无论立法、还是法学理论,却基本都是原则性规定和基本原理论述,缺乏详细、完善的规则和理论。尤其是企业终止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清算法律制度,更是粗略简陋,即无完备立法,也无较为成熟的理论准备。但是,纷繁复杂、日新月异的经济生活在企业清算实践方面,尤其是在司法实践方面提出了众多问题,如企业解散可否由投资人申请法院裁判解散、清算人(清算组成员)如何选任、企业解散后不进行清算如何救济企业债权人、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是否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一方面会使企业债权人利益严重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会有纵容逃废企业债务的消极影响,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企业清算方面的诸多问题也成为困扰法院的普遍性问题,长期难以得到合理解决,不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到底如何分析和解决企业清算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是我国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遇到的共同课题。本文以企业非破产清算为研究对象,基本不涉及破产清算。在企业类型上,以公司为主,兼及合伙与独资企业。第一章和第二章是对企业清算最一般原理的论述。第一章讨论企业清算的基本理念。企业清算是企业解散后,清理企业财产,了结以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该企业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程序。在类别上,企业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前者由破产法调整,后者由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调整。非破产清算中,按照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同,包括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一般而言,任意清算主要体现投资人的意思自治,可以适用于全部或部分投资人得不到有限责任保护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法定清算主要体现立法对债权人的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实行法定清算,不允许进行任意清算。少数国家立法还把将法定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两类。我国立法中虽然存在所谓的特别清算制度,但是与国外立法中的特别清算并不相同。第二章研究企业清算的历史发展与制度价值。企业清算的历史轨迹与企业发展的历程一致,先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后有合伙企业的清算,最后才出现公司清算。公司清算是企业清算立法的中心和主要部分。各国企业清算立法在发展过程中,既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又有一定差别。企业清算法律制度的价值主要是确立清算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以及贯彻无限或有限责任制度。第叁章研究企业解散问题。解散是启动清算程序的制度,是清算的原因和时间起点。企业解散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被强制的。强制解散可以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强制企业解散,也可以是法院强制企业解散。我国立法中的行政机关权力强大,<WP=4>强制企业解散的现象非常普遍,极大压缩了企业存续的空间,既不利于行政执法的统一,也不利于鼓励投资。长远看来,行政命令解散企业的适用范围应当缩小,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大多数情况下由法院强制解散企业。但是,我国目前对于法院强制解散企业,基本持否定态度,有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加以改变的必要。企业解散后,产生解散登记、清算等法律后果,但不立即消灭企业法人人格;企业法人人格在清算完结、注销登记后方消灭。第四章研究清算人的资格与选任问题。由于清算人是企业清算过程中最重要的人,其资格和选任问题十分重要。多数国家立法对清算人的积极资格不作规定,法人、自然人都可以充任,也无强制性的专业知识、技能要求。清算人的消极资格一般和公司董事的消极资格要求相同。为保证清算事务的及时执行,立法对企业解散后选任清算人的期限应有明确规定。但是,清算人的类别不同,选任的规则应有不同。法定清算人由于其本身是企业的投资人或经营管理人员,企业解散后自动充任清算人,实际上不存在选任问题。选任清算人则必然要由有权选任的人予以选任,可以是投资人进行选任,可以是法院指定或行政机关指定。少数国家规定债权人也有权选任清算人。就任的清算人应进行清算人登记,开始执行清算事务。本章还研究了我国近几年出现的清算主体理论,肯定了清算主体理论对解决实务中的企业解散无人清算的问题具有积极作用。第五章讨论清算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权利方面主要讨论了清算人的代表权、会议召集权和报酬获取权,并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律要求清算组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的作法是不正确的,与清算人代表权和清算中企业人格存续的基本原理相悖,应予改正。在义务方面,清算人承担清算义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与董事的义务有相似之处。第六章阐述清算事务及其执行。清算人应执行的清算事务主要包括了结现有业务、清查财产、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四方面。其中,清偿企业债务又是企业清算中最重要的事务,包括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申报与确认、清算企业财产分配顺序等,?

白丽[4]2011年在《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选题的主题是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在清算法律制度的研究上,尽管有不少研究成果,包括对我国公司清算制度进行较全面的研究成果以及对公司债权人或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专门研究成果等,但是,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从清算理论基础,特别是清算价值理论分析入手、通过对清算主体、清算程序、清算监督、清算民事责任等主要制度为主线,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系统研究仍缺乏,特别是对清算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监督机制的深入研究目前仍属于理论上的缺憾。基于以上主题与中心,本文贯穿两条线:一条主线是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试图以清算的价值理念,即公平价值、秩序价值、利益价值为基点来系统检视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另一条是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探寻在公司清算制度中全面而系统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边界和路径。本选题中的清算是指公司成立后依法定解散事由而进行的非破产清算。本选题中的公司类型仅包括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选题中的债权人包括:(1)自愿的债权人(也称契约之债债权人、主动债权人);(2)非自愿的债权人(也称侵权之债权人、被动债权人);(3)法定债权人(也称社会债权人)。本选题的逻辑结构为理论论证与制度分析。导论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本文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的交代,提出了以债权人保护为视角研究公司清算制度的理由,即拓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渠道;实现公司清算制度的核心价值;完善以债权人保护为内容的公司清算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述评,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是本文的理论论证部分。通过对公司清算概念和法律特征的梳理和分析,明确了公司清算含义;通过对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公司清算制度发展的回顾与评析,审视了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发展与现状;通过对公司清算种类的比较,指出不同的清算种类理论上反映出立法者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同保护态度,在实践中起到在不同情况下对债权人提供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的作用,进而提出我国公司立法上有关清算种类的规定亦应从这一角度出发,使公司清算的分类为清算制度所要实现的最终目标服务。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通过对公司解散不同原因的分析,指出我国立法的不足。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是理论界关注和讨论的一个焦点,通过立法例的比较分析,明确了“同一人格说”的观点。本章的最后,通对对公司清算制度价值的剖析,提出了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平等的对待,债权受到公正的清偿。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内在价值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清算的具体规则设置应体现债权人保护这一内在价值要求。第二章公司清算中清算人地位。本文从本章开始到第五章是对制度分析进行的系统论述。清算人是公司清算事务的权力执行人,是公司清算事务中最主要的主体,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整个清算活动的依法进行和顺利开展,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章通过对清算人及相关概念的辨析,提出了统一我国清算人名称的建议;通过对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资格、选任与解任的比较分析,提出要具体规定清算人的任职资格和解任制度的建议;通过对公司清算中清算人职责以及清算人的权利义务的分析比较,提出完善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程序的建议。在注意到当代公司制度发展中债权人地位的不利性和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时,就清算人是否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义务,本文表明了赞同“支持说”和“直接义务说”的观点。第叁章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程序保障。从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内在价值债权人保护视角,审视了公司清算普通程序的启动程序、操作程序、终结程序以及补充程序即强制清算程序规定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在比较和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公司立法的规定和经验基础上,对公司普通清算程序和强制清算程序从实务可操作性层面提出了有关完善建议。第四章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监督机制。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出发点分析了对清算人在普通清算程序和强制清算程序中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比较和借鉴了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就公司清算监督制度的立法规定和经验,并提出了在普通清算程序中以尊重司法权的被动原则以及充分发挥债权人的积极性原则,建立法院以被动的方式对公司清算行使监督权与债权人以主动的方式对公司清算行使监督申请权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充分发挥司法权的介入和债权人的积极干预,建立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均作为清算监督人的并重监督机制,完善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积极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第五章公司清算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责任。本章分析了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清算义务人、清算人、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包括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的不作为、恶意处置或侵占公司财产的作为以及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清算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包括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违法进行清算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包括出资瑕疵、滥用法人人格以及公司终止后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结论部分表明了本研究基于公司清算法律制度债权人保护内在价值所要求建立的外在规则的结论,同时,指出了本文研究中的不足及今后需进一步研究关注的空间。

刘振[5]2006年在《关于我国公司特别清算法律制度的检讨与重构》文中研究指明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设立、变更、终止的全过程都应当受到立法和法学理论的重视。但我国立法和法学理论均将关注点放在了公司设立即市场准入方面,而在公司终止即市场退出方面,立法简单粗糙,理论研究缺乏,实践中公司解散后不予清算或恶意清算的现象比比皆是,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债权人、职工、小股东的利益,还大大降低了社会信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引起立法界、司法界和理论界的警觉和反思。对于当前公司清算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新公司法亦因其就公司清算所规定的缺乏新意而无能为力,原公司法施行期间公司清算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依然存在。作者认为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法院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和制度保障而造成的法院组织清算规则与公司自愿清算规则的类同化,在于公司特别清算制度的缺失。应当对域外特别清算制度展开深入研究,在借鉴的基础上加以符合国情的改造,尽快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实用的公司特别清算制度。据作者手头掌握的现有资料,当前理论界多将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法院和行政机关组织清算的规定误为特别清算制度,虽有少数文章提及要引入域外特别清算制度,但仅停留在对域外特别清算制度的枝节性简单介绍上,既不全面,更未与中国现实国情相结合,因而没有提出既符合法学原理,又切合中国国情,能够有效运作的完整的特别清算制度。本文试图在这方面作出努力。文章分为五章。第一章简要介绍公司特别清算的一般理论,通过对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的关系、公司清算的分类及我国学者关于公司特别清算的定义的分析,旨在揭示与公司特别清算相关的外围制度,揭示当前理论界关于公司特别清算的认知现状。第二章全面梳理和剖析我国公司特别清算法律制度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检讨我国现行公司特别清算立法的弊端,得出我国并无真正意义上的特别清算制度的结论。第叁章承接上一章的结论,探讨我国引入域外特别清算制度的必要性,强调我国国情产生了特别清算的立法需求;其后提出重建我国公司特别清算制度应当坚持的六项基本原则,从宏观上把握特别清算制度的构建思路。第四章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就我国公司特别清算制度应当具

龚跃伟[6]2005年在《我国企业清算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个企业的存在,要做到善始善终,必需在企业解散时规定一定的制度对其进行规制,因此企业清算制度应运而生。作为企业终止的必须程序,清算制度通过一系列严格而公正的程序设计,使投资者、债权人、职工乃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从发达国家立法的现状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对企业清算制度作了系统而科学地规定。反观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企业清算制度,但毋庸讳言的是,同发达国家的清算立法相比,该项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中许多规定还显得非常粗糙、不成熟、不合理甚至存在错误,一些必要的制度也没有得以建立。本文以利益平衡的理念作为指导,采用理论联系实际、比较法学、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在总结既有成果的基础上,详细探讨了企业清算的主要理论问题,对各国企业清算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我国企业清算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评析,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企业清算法律制度作出微簿贡献。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企业清算的基本理论。首先对清算及企业清算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系统分析了企业清算的法律特征及法律意义;最后探讨了企业清算的类型及清算人在企业清算中的主要职能。法律上的清算是以了结债务或消灭主体为目的而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和程序,企业清算自企业解散开始,一直到清算终结,既体现为一个过程,亦有一系列法律行为构成,企业清算的概念应从法律行为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界定。设置企业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清算程序消灭企业作为独立人格主体期间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其在终止的法律后果发生之前,实现权利、承担义务,确保投资人利益、职工权益、国家及债权人利益不因其终止而受到侵害,未经清算终结的企业不能产生终止的法律后果。 第二部分比较研究各国清算制度。本部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企业清算的组织者——清算人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清算人是在公司清算期间依特定程序产生的从事清算事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清算人需要一定的任职条件和专业技能。自然人、法人、债权人均可成为清算人。清算人对公司有善良管理人义务。清算人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清算人的

李征连[7]2005年在《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公司面对市场应该是能进能退的。现行有关公司法律对公司准入机制研究的比较多,但对于公司退出市场的有关制度却研究相对较少。我国现行与公司解散有关的法律基本以破产法律为主,但是破产解散并不是我国公司解散的唯一原因。公司经营期届满、公司陷入僵局、股东决定关闭公司、公司被责令关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等原因都可能导致公司解散并退出市场。这个环节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员工等各方利益,需要有法律进行规制,但就目前的立法状况而言还是明显不够的。在本文第一章中,笔者由清算概念入手,介绍了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基本概念、导致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原因、非破产清算制度的价值意义;又分析了目前我国关于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指出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部分概念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都导致了操作当中的混乱。第二章是关于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清算责任人的探讨,笔者分析了清算责任人的概念及其与清算人、清算活动主体等概念的差异。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责任人是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责任人是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人员中派有代表的股东。另外要求清算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应局限于目前的债权人,在一定情况下,公司股东、公司员工等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算责任人承担清算责任。如果因为清算责任人的过错导致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清算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叁章中,笔者分析了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清算人的有关问题。指出应当统一

罗兰[8]2009年在《论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在当代市场经济背景下,公司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不仅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入规则,同时规范公司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可或缺。公司终止是有关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公司终止的原因包括解散和破产,但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公司终止之前都必须经过清算这一前置程序。清算不仅仅是对即将终止的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理,更重要的是法律通过对清算程序的规范,约束清算中的公司,使公司对债权人、对股东、对社会做出一个明确的交代。公司通过清算行为,消灭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维护经济的安全、社会秩序的平稳。原则上,公司解散清算是由解散后的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机构进行清算,但司法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自行清算可能由于出现法律或者事实上的严重障碍,导致程序不能顺利运行;或者自行清算已开始,但运行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有此嫌疑,自行清算的运行规则已经不足以保护这种特殊状态下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这些情形都需要转入特殊的清算程序,即由法院来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行清算。综合考察各国家和地区清算立法,笔者发现境外特别清算制度正是对公司清算出现自行清算不能顺利进行等特殊情形的规制。该制度贯彻的是在法院的严格监督下,尽可能地使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得到公平有效的保护,同时兼顾效率原则,并最终维护市场稳定和社会秩序,值得我国清算立法予以借鉴。本文试图通过采用境内外制度比较的方法,立足于我国大陆地区公司清算实践和最新立法动态,分析借鉴境外立法经验的可行性,从而提出构建与完善我国强制清算制度的设想。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叁章:第一章为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旨在明确制度构建的基础。首先,文章从界定我国现存强制清算的概念出发,随后介绍了公司清算在理论上的分类及我国现有的清算分类以明确我国强制清算的定位,并通过与自行清算的比较总结出我国强制清算的特征。其次,本章介绍了强制清算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和立法现状,其中,着重探讨了我国最新公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旨在肯定该司法解释进步性的同时,总结我国立法与司法规则的不足之处,由此引出下文中是否需要借鉴境外类似制度及如何借鉴境外类似制度的探讨。第二章为境外特别清算制度的借鉴,旨在从比较法上提供可供参考的目标。在介绍境外特别清算制度的由来和现状,探究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本章第二节就借鉴境外特别清算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旨在得出我们借鉴的目的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在我国现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选择的引入境外特别清算的相关规范,以构建我国的强制清算制度,而不是引入“特别清算”这一术语和整个境外特别清算制度体系。第叁章为我国公司强制清算的制度价值与法律规则,旨在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强制清算制度的设想。本章紧承上一章要不要借鉴及为什么要借鉴境外特别清算制度的论述,全面分析了应当如何借鉴境外特别清算制度的问题,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笔者首先明确了完善后的我国强制清算制度应当具备的制度价值,然后按照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运行和终结叁个步骤,依次论述了应对境外强制清算的哪些规范予以借鉴,以及这些规范如何本土化的问题,旨在构建和完善既合乎法学原理,又能有效解决我国司法实践困境的强制清算制度。

徐彦冰[9]2006年在《公司清算法律制度之国际比较》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司法人格存续的最后阶段,能否使得清算活动有序安全、公平有效的进行,对于有效保护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人之权益,对于公司能否顺利退出市场竞争,对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流畅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准备与国外都相去甚远。一些基本的概念还不清楚,如清算中公司的性质,未清算而注销公司的法律性质等;再如,一些基本的清算法律制度仍未建立,如解散登记制度、清算人申报制度、清算文件保存制度等等。而我国又面临着一些独有的难题,如吊销营业执照之后的公司的法人资格问题、建立之后长期不进行经营又不进行解散和清算的公司如何退出市场竞争的问题、公司解散时职工等相关利益人的权益如何进行有效保护的问题、特别清算法律制度在我国究竟应该作出怎样的立法选择的问题。这些,都是公司清算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必须解决的难题。而法学理论和立法的不足,使得我国公司在退出市场时的混乱状况在所难免,这不仅增加了市场主体交易的不安全感,使得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人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的风险之中,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而另一方面,公司清算导致的现实纠纷因为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做指引,从而成为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普遍性问题,造成对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性的削弱。本文以公司清算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并将“公司清算”界定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其中基本不涉及破产清算的相关内容。本文比较了其他国家有关清算的法律规定,寻求立法制度背后的共性及其合理内核,并发掘其中对于我国公司清算法律制度完善的可借鉴之处,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实践中凸现出来的公司清算问题,给出立法建议,寻求可能的解决途径。全文共分七章。第一章论述了公司清算的一般理论问题。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之后进行的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清理公司财产并最终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制度。公司清算中最为重要的两大块内容即为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和分配公司财产,这两项内容都是服务于结束公司法人格这一目的而为。第一节中,文章将公司清算界定为“依公司法而为的清算”,将破产清算界定为“依破产法而为的清算”,从而将公司清算做狭义解释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第二节分别考察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间公司清算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发现英美法系中有关清算法律制度是随着公司制度本身的不断完善而得以健全的,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清算法制,是在一次又一次的法典修订中进步的。在各国公司清算立法的发展过程中,既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又存在一定的差别。公司清算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公平正义、利益平衡及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上。文章对于公司清算的分类研究与传统的学理分类不同,是从各国的立法格局上进行的比较研究,并认为我们公司立法上对于公司清算的分类,并未沿用公司法教材和专着中由通说给出的分类方式,即按日本模式将公司清算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再将法定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事实上,我国公司立法上的清算规则中并不承认任意清算,而只有法定清算,并未建立起特别清算制度,而只有普通清算。第二章论述了公司清算的原因——解散。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程序起点,是清算过程开始的原因,公司解散导致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得解散后的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清算目的的限制。通过比较分析其他国家有关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上对于公司解散规定的不足之处。该章还分析了公司解散制度中的两个特殊问题,一为吊销营业执照之后的公司的法律性质及其解散和清算问题,二为作为解散逆向程序的公司继续制度的合理性,在分析了外国法上的公司继续制度之后,认为我国引进公司继续制度即存在必要性又具备可行性。第叁章讨论了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财产的范围确定。因公司解散之后,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即是明确处于清算中的公司其法律地位,本文从学说的争论和司法实践中判例的转变两个层面进行了考察,对于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中不同认识的发展轨迹进行了考察,认为清算中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且是原公司法人格的延续,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公司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之后,所要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即为确定清算中公司财产的范围。文章分析了清算中公司财产的范围,并探讨了股东出资不实的补足责任以及公司对外投资的财产是否应列入清算财产这两个特殊问题。第四章是关于清算人的法律规制研究。清算人是公司清算过程中最重要的人,从其资格、选任、解任到其权利义务,各国公司法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笔者发现,多数国家立法对于清算人的积极资格不作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充任,但为保证清算事务的及时执行,立法对公司解散后选任清算人的期限往往有明确的规定。在清算人的权利义务方面,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包括了代表权和清算事务执行权,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要求清算组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这一做法与清算人的代表权存在法理上的矛盾之处,应予改正。清算人的义务主要从其对于公司的义务和其对于债权人的义务两个层面进行讨论。第五章是关于普通清算事务的执行。因公司特别清算程序是在普通清算开始之后由于法定的原因出现而进入,亦即,特别清算程序是在普通清算事务执行开始之后才有机会得以触发。故本章主要讨论普通清算事务之执行,而公司特别清算中的“特别”法律问题,将在第六章中详述。在普通清算中,最重要的清算事务是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并分别对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剩余财产分配的顺序等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各国法律规定的横向比较,对我国公司法上的规定作出了评论,认为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建立清算文件保存制度,这将对清算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更充分的保障利益相关者。第六章论述公司特别清算制度中的特殊问题。主要讨论了特别清算程序的启动原因,进入特别清算程序之后的特殊性,包括了特别清算开始之前可对公司财产予以保全,同时在存在特别清算申请时,有关程序中止。文章还介绍了特别清算程序中清算事务执行的特殊之处,包括了司法权的介入,债权人会议的重要作用等。第二节讨论了特别清算制度在我国的立法选择。第叁节探讨了在公司特别清算中引入职业清算人的必要性,并对如何建立我国职业清算人制度,推进职业清算机构的发展进行了初步设想。第七章在总结前述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在总结归纳各国公司清算制度不同的发展轨迹的基础上,概括出其发展的基本趋势,提出对于我国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立法框架和立法体系的不完整以及对于利益相关人的保护力度不够这两个方面。而对这一法律制度的完善可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从严格公司清算的法律责任制度、完善公司清算的救济制度、强化公司清算的登记制度叁个方面来进行。

石村[10]2004年在《论公司解散和清算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解散和清算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司法人资格存续的最后阶段,能否有序、安全、公正、高效地进行解散和清算,对保护债权人、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流畅,降低国家管理成本,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目前理论研究和立法与国外相比有很大差距。首先一些基本概念尚不清楚,比如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性质,股东是否可向法院诉讼解散公司,未清算而注销公司的法律效力,什么是特别清算,强制解散公司包括哪些情况,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是谁等。其次,国外有关公司解散和清算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在我国尚未完全确立,如除公司合并外公司的解散非经清算不能完成,清算中公司法人资格存续直至注销登记完成,普通清算因遭遇障碍或债务超过资产有不实之嫌时应进行法院主持下的特别清算,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应即刻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可以是数人也可以是一个人,设立无效应经法院判决且应进行清算等。再次,国外立法上的一些基本制度我国没有,如解散登记制度,股东出现僵局诉请法院判决解散制度,特别清算中的债权协定制度,清算人因违法或恶意对第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制度,司法特别清算制度,清算人的代表性制度,法院消极监督清算制度,帐薄及文件在公司解散后保存法定期限制度等。由于理论研究和立法的不足,造成了我国公司法人退出市场机制的严重混乱,损害了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增加了市场主体交易不安全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浪费了社会资源,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文章认为,完善我国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应借鉴和引进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统一我国有关解散和清算立法,在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诸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填补立法空白,创设法院解散公司制度,废除行政特别清算制度代之以司法特别清算制度,健全和严格违反清算规定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改变现行行政处罚范围偏广,民事赔偿范围偏窄,刑事追究空白太多的不协调状况),从而构筑起科学的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使之符合我国经济生活的客观需求,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并与国外立法通例趋同。

参考文献:

[1]. 企业清算及其法理价值研究[D]. 韩巍. 黑龙江大学. 2005

[2]. 论合伙企业的清算[D]. 姜仲英. 黑龙江大学. 2018

[3]. 企业清算法律制度研究[D]. 孙强.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4]. 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白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5]. 关于我国公司特别清算法律制度的检讨与重构[D]. 刘振.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6]. 我国企业清算法律制度研究[D]. 龚跃伟. 郑州大学. 2005

[7]. 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D]. 李征连.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8]. 论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构建与完善[D]. 罗兰.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9]. 公司清算法律制度之国际比较[D]. 徐彦冰.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10]. 论公司解散和清算法律制度的完善[D]. 石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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