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国内劳动价值论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近十论文,年来论文,国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3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257-2826(2002)02-0033-07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学界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总体上看,对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大致可分为两大派别,一些学者主张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重新改造或采用新的理论以代之;大多数学者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针对新的现实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各个方面提出了新的理解,并对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进行了批驳。
一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在我国的广泛传播和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与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有很大的不同,一些学者试图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新古典价值论进行综合或提出新的理解,从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有学者认为,马克思对经济学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是他从古典经济学的“价值”概念中,明确区分了“价值”与“使用价值”,然后明确用“劳动”来解释“价值”,而将“有用物”对于人所提供的“有用性”,定义为“使用价值”。同时,他把“交换价值”,或者说用货币单位表示的交换价值即“价格”,理解为“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矛盾统一”。但是在马克思的论述中,由于缺乏完整的使用价值理论,特别是缺乏对使用价值的量的分析(对价值的量的分析也不完整),交换价值理论(注:这位学者认为交换价值理论就是价值与使用价值共同决定交换价值即价格的理论。)没有获得充分的发展。同时马克思自己在研究过程中认识到了社会需求的重要作用,但却没有意识到“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概念本身在他的理论体系内遇到了一个严重的逻辑上的矛盾:在建立劳动价值论的时候,坚决地排斥“需求决定价值”的观点,而当他需要将“需求”引入理论来解释“社会生产的比例关系”问题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在通过“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概念,又回到了“需求也决定价值”(而不是决定“价格”)。需求本来不决定价值,而只决定价格,硬要在这一体系当中让需求“从后门进来”也决定价值,一定会发生不可解的逻辑矛盾。
这位学者还认为西方经济学通过一百多年来的理论发展,从效用价值论到新古典经济学,从“成本”和“效用”(注:这位学者认为“效用”即马克思所说的多种多样的具体的使用价值的抽象与概括,事实上相当于马克思体系中的“抽象使用价值”。)两个方面说明了价格的决定,从而弥补了马克思的交换价值理论(注:在这位学者公开出版的博士论文中,曾经提出了一个综合劳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均衡价格公式。)。
针对这种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分析,有学者认为,这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是否存在这种观点所理解的“交换价值理论”,二是对使用价值进行抽象是否必要。在马克思的理论中,马克思从交换价值入手揭示了交换价值的本质和内容是价值,然后又返回来分析交换价值的形式,指出交换价值是商品内部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作用的结果,所以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和本质,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在这位综合论者看来,物品间交换的比例是交换价值的形式,而价值和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才是交换价值的内容。实际上,综合论者混淆了价值形式发展的原因和价值形式所表现的内容,把价值形式发展的原因误解为价值形式所表现的内容。由商品体属性决定的物品有用性使物品成为使用价值,对于使用价值,人们关心的是它们满足人类何种需要的个性而不是其满足人类需要的共性,使用价值特殊的质使商品交换成为必要和可能;对使用价值的主观评价实质上是对形成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的评价,它离不开不同消费者的主观意志,因而无法形成客观的、抽象的使用价值,抽象的使用价值是信奉边际效用价值论的经济学家主观思维的产物,并没有任何客观经济过程作为其思维的依托,相反形成交换价值和价值的抽象劳动,却是一个客观的实在范畴,它不仅仅是马克思抽象思维的产物,更是客观经济过程中时刻发生的实在抽象。没有任何客观经济过程为其提供依据的抽象使用价值,毫无经济学意义。
另一位学者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分析暗含着三个理论前提:一是物物交换,从而排除掉供求关系对交换比例或交换价值决定的影响;二是假定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因而在马克思的交换价值分析中没有土地、资本等要素的地位;三是假定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简单劳动,复杂劳动被认可相当于倍加的简单劳动,所以知识、科技、经营管理没有被包括在创造价值的劳动概念之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这些设定的前提下是非市场价格和非资本市场条件下的商品交换规律的理论,即狭义劳动价值论。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不适应于说明劳动以外的要素有偿使用的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才是惟一的存在,它的波动及发展趋势左右着经济生活状况和前景,而影响价格和决定价格的因素是多元的,不是一元的,更不是只有劳动;价值其实只是价格中的一种形式即长期价格标准,理应从属于价格决定的一般法则,因此说明商品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最终基础和规律的是供求价格法则或供求论。他还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适当地抬高了交换价值(进而价值)的作用和地位,使其同使用价值相脱离,而交换价值也是一种使用价值,是一种需要通过交换而间接使用的价值,应从属使用价值,商品二重性其实是一重性,交换价值(价值)的源泉其实也就是使用价值的源泉。对商品二重性的绝对化理解,导致了价值分析和使用价值分析的背离,即使用价值决定因素的多元性和坚持价值决定因素的单一性的背离。
就从所谓暗含的前提条件来分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论者来说,实际上涉及三个问题,其一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否只适用于物物交换;其二是,商品二重性是否只是一重性,马克思是否不适当地抬高了交换价值的地位和作用;其三是,劳动价值论能否说明价格决定。
对此,有学者指出,劳动价值论是对商品经济的理论概括,其应用范围就是商品经济。马克思是从物物交换关系中揭示出商品交换的本质,然后从揭示出来的价值本质出发,分析交换价值和价格的。条件论者的错误是将马克思分析商品价值的出发点当作马克思随其分析的前提条件不断发展的逻辑展开的劳动价值论的永恒条件。马克思经济学的狭义劳动价值论是指分析商品价值的生产、分配和交换时不涉及剩余价值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分析,而广义劳动价值论则是指在分析价值生产、分配、交换时将剩余价值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关系也涵盖在内。在广义的劳动价值论中,并不存在“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这一条件。条件论者的错误是脱离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内容,孤立地分析其条件,从而将狭义和广义劳动价值论对立起来,否定更具有现实性的广义劳动价值论。简单劳动实际上是一种平均劳动,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文化时代具有不同的性质,并随着时代的发展由以体力劳动为主转化为以一定的脑力劳动为主。条件论者的错误是将简单劳动静止地理解为体力劳动。从总体上而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同层面上的各种条件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矛盾体。条件论者的错误是在这些条件链中孤立静止地抓住几点并将其扩大化。
在马克思那里,使用价值是从两个层次来分析的:第一,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它是物的自然属性,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范畴。第二,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的社会有用性,对商品的直接生产者来说是非使用价值,通过交换才能使其在它的非生产者手中成为现实的使用价值。而所谓的商品一重性论为了将交换价值定义为广义使用价值,却将商品的使用价值定义为以直接方式满足其生产者需要的属性,实际上此时生产者生产的只是产品,而不是商品,其目的是抬高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贬低商品的交换价值。要证明所谓的商品一重性,必须证明使用价值为什么是商品区别于其他物品的特殊性。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首先分析了简单商品经济,揭示了商品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抽象劳动,并运用价值实体去进一步说明交换中的价格,市场价格围绕价值波动正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如果用供求关系来说明,当供求相等时他们对市场价格的力量就相互抵消,其合力为零,市场价格的高低就不能用供求的作用来说明。接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又分析了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在资本主义部门之间的竞争充分展开后,商品价值平均化为生产价格,此时商品的市场价格围绕生产价格上下波动,在生产价格的形成中,供求和竞争都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全社会范围内的生产价格总额等于商品价值总额却说明了供求和竞争关系的局限性,尽管它们对已经形成的价值的实现起到一定的影响,本身却不能创造价值。价格决定论者实际上混淆了市场价格和生产价格的关系以及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历史和逻辑关系,将生产价格决定误解为价格(市场价格)决定。而且,价格决定论者认为转形理论(注:转形理论,可参看拙作《西方学者关于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研究述评》,载《教学与研究》2000年第10期。)中的两个相等关系不能同时成立并没有什么有说服力的证据,因此借转形问题作为立论是难以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商品价值的“一维尺度论”存在着理论误区。劳动价值论只看到商品生产耗费了人类的劳动,而忽略了商品生产在耗费人的劳动(人力资本生产力)的同时,也耗费了土地(自然资源)中蕴含的自然生产力以及以工具、材料为载体的物力资本生产力。商品价值是自然生产力(土地)、物力资本生产力(资本)、劳动资本生产力(劳动)的三元函数。商品价值及其增殖的原因是三种生产力协同耗费的结果,所以衡量商品价值不应只是劳动耗费这一尺度,而应是三维尺度。
针对上述三维尺度论,很多学者认为它们实际上混淆了价值和使用价值,是马克思早已经批判过的生产三要素论的现代翻版。
二
大多数学者认为不仅要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更重要的是要结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实际,发展和丰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此前提下,很多学者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展开争论。
1.“新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及其争论。
一些学者提出了“新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认为任何一种经济理论都是由于能够解释现实经济生活而获得存在的价值,而逻辑上的一致性是决定一种理论能否成立的前提或必要条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通过抽象掉使用价值而对劳动的概念定义的,并不涉及使用价值的创造或劳动生产率的变动。讨论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决定的重要一环是说明各个生产者之间劳动生产率的差别所导致的利益冲突,要说明各个生产者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必须说明使用价值的生产和生产的技术条件,因此不能脱离使用价值来讨论价值的决定。由于使用价值生产的技术条件涉及非劳动生产要素(资本和土地),解决问题可通过扩大劳动的外延的方法,要把使用价值的生产或劳动生产率加进来,将劳动定义为由其生产的一定量使用价值所体现或支出的劳动量=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要把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引入劳动(劳动生产率)的概念中来。劳动生产率有多种形态,包括劳动的自然生产力、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劳动的资本生产力和劳动自身的生产力,在明确了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具体规定,价值是社会财富的计量单位后,说这些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这种通过扩展劳动的外延和加入技术变动而表明的技术关系与利益关系的相互作用,符合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因此“新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否定并不构成对马克思经济学的否定,而是对其新的解释和发展。
针对“新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很多学者提出了异议:很多学者认为该理论扩大劳动的外延,也就是把使用价值的生产和劳动生产率加进来,实际上是重新混淆使用价值和价值、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区别,是价值理论的倒退。有的学者从逻辑一致性原则出发,探讨了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关系,指出“新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要害是混同社会必要劳动中的劳动(抽象劳动)与劳动生产率中的劳动(具体劳动),用后一劳动的功能置换前一劳动的功能。马克思是在讨论决定价值的本质要素时抽象掉使用价值的,而劳动创造价值的前提却是以劳动生产率和技术进步的平均化为条件的。还有的学者对该理论提出的公式提出了异议,问题在于公式的右边,如果是指社会的量,则是同义复述,不能表示各个生产者之间的劳动生产率差别的要求,如是个别的量,则不能体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如果是指单位商品则不可能;如果是指一个劳动力生产的总量商品,那又和左边商品的规定(一定量的使用价值)相悖。
2.“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及其争论。
提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者认为,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二重性,作为有用劳动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它是指作为劳动力的活劳动以及凝结在劳动手段、劳动对象上的活劳动的总称。这些凝结在劳动手段、劳动对象上的活劳动的总称。这些凝结在劳动手段、劳动对象中的活劳动,统称物化劳动;具体劳动创造价值也就是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使用价值。物化劳动是活劳动的凝结或物化,所以最终是活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具体劳动抽象化,形成无差别的抽象劳动,从而形成商品的价值。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一个整体,通过交换而形成的商品价值也是以整个商品进行的,二者不可加以分割,什么创造了它的使用价值,什么就创造了它的价值。在企业内部,作为物化劳动——生产资料与活劳动相结合,创造出新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在企业内,上期结存的生产资料对本期生产起决定性作用,本期生产的社会最终产品——消费品和积累品以及已经被生产消耗的生产资料(物化劳动),都是本期活劳动生产的。既然企业的物化劳动就是本期的社会活劳动,那么结论是: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该学者还指出,先进的劳动手段与劳动对象,能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中间消耗,在商品价值量(c+v+m )不变的条件下,减少c和v,必然增加m,即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或“超额剩余价值”。在劳动生产率一般化后,通过降低劳动力价值,物化劳动实现了“相对剩余价值”;企业享用公共产品也属于物化劳动支出,但形式上为m的公共服务报酬称为m[,c],企业物化劳动总量应是c+m[,c],m[,c]是物化劳动的组成内容和特殊表现,m[,c]是c的增加,可以认定是物化劳动创造的。这位学者还区分了价值创造和价值增加、生产要素与经营要素,并认为年产品价值减去中间消耗或重复计算等于年价值产品,以回答对该理论的批评。
“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一经提出,即遇到很多学者的批驳。很多学者指出,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不包括凝结在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中的活劳动,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不包括凝结在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中的抽象劳动,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二因素不存在矛盾,该论者误解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体系。还有的学者指出,该论者在论证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等于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时,是按自己的主观意思来解释的,其中没有考虑作为固定资本的不变资本的特点,实际上该学者主要错误在于混同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把使用价值的生产当作价值的生产;混同了价值创造和价值转移以及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
3.广义价值论。
提出“广义价值论”的学者认为,比较利益是社会分工和交换产生的条件,它是由相对生产率的差别决定的,不同的质、量的使用价值相交换,是因为它们包含着比较劳动耗费(注:比较劳动耗费是根据比较利益相等的原则,通过平等交换又为社会所承认的单位产品的劳动耗费。)。由比较劳动所决定的比较价值才是反映部门间交换关系本质、调节交换比例的真正的社会价值,相对狭义价值(注:该论者将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定义为狭义价值。)而言,称之为广义价值。广义价值和部门价值的比率取决于比较生产力的高低。比较劳动生产力是由劳动因素和非劳动因素决定的,所以非劳动因素也参与价值的创造。
4.价值创造源泉两层次论。
该学者认为马克思的经济学说承认机器设备、自然资源及资本数量等非劳动因素在形成价值量中的作用,但不能由此否定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活劳动才是价值生产中独具能动性的因素,非活劳动因素只是起直接提高活劳动效率的作用,使之转化为更加强化的劳动,从而形成更大量的价值实体。根据当代社会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多种非活劳动因素对价值增殖所起的客观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的事实,可将形成商品价值的源泉概括为两个层次:一是创造价值的现实源泉,即人类抽象劳动,这一源泉具有惟一性;二是形成商品价值的潜在源泉,即多种生产要素,直接决定生产价值的劳动效率和强度,具有多样性。形成商品价值的全过程,就是这两层源泉的统一。
5.活劳动才是价值的惟一源泉。
这是参与讨论的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的源泉和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一样,都是无差别的抽象劳动,只有活劳动才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并对前两种观点提出了完全不同的看法。
三
面对社会经济发展中新的现实问题,如何运用劳动价值论予以科学的说明,我国的经济学界在下面一些问题上,发生了新的争论。
(一)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问题上的争论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如何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对分配制度予以说明,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讨论主要可归为两派。
一些学者尤其是上述的“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广义价值论”等认为,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仅仅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尺度,则是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中,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是同一的。根据他们提出的理论,既然非劳动要素同样参与价值的创造,非劳动收入的源泉和数量自然是非劳动要素本身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
大多数学者认为,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问题,价值创造主要是揭示新价值的源泉是什么,即v+m部分是由什么创造的,价值分配是指新创造的价值以何种方式来分配,分配理论并不是建立在价值创造的基础上;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惟一源泉,而生产三要素构成物质财富(使用价值)的源泉,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载体,正是非劳动生产要素是生产过程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各种财富的所有者都有权参与财富的分配,从而从财富生产的人类活动看,就是都有权参与生产中人类活动即劳动凝结的分配,即参与价值的分配,其分配形式由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的形式决定。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是价值分配的决定要素。其中一些学者还指出,按劳分配理论并不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不能依据是否参与价值创造而确定参与分配,也不能根据是否参与了分配而去论证是否参与了价值的创造。
(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问题上的争论
随着当代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由“非物质生产部门”构成的第三产业日趋增大,对什么样的劳动创造价值问题的讨论成为新的焦点,大致说来,主要有以下一些不同看法。
1.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全面肯定第三产业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并将它纳入社会劳动范畴,社会劳动是指社会从事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的各种劳动,即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从事的有益于社会的各种实践活动;社会劳动创造价值是指除了本企业生产人员的直接劳动外,还包括科研、教育、文化事业部门、国家管理部门等提供的劳动,包括物化劳动(注:其中同意第三产业创造价值的一些学者并不同意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论点。),都属于间接劳动,合称社会劳动,由社会劳动创造价值。
2.生产非实物使用价值的劳动也创造价值论。
有的学者认为,价值的承担者是使用价值,但它并不一定只有实物一种形式,非实物使用价值(服务产品)也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与实物使用价值不同,非实物使用价值具有不可触摸性、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同时性、非贮存性、非移动性、再生产的严格被限制性、劳动产物的必然性。因此,三大产业的所有劳动,无论是工农业劳动还是服务劳动,只要它们能创造出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就创造价值,具体而言,不仅包括工农业、商业、饮食、裁缝、修理、运输、通讯等行业创造价值,而且科、教、文、卫、体都创造价值。
3.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
提出这种论点的学者主张凡是直接生产物质商品和文化商品(精神商品),以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的内部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或生产劳动。但这位学者不赞成把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扩展到纯粹买卖、纯粹中介的经济领域和党政军与公检法等非经济活动领域。
4.劳动性质具体决定论。
一些学者认为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不是按部门区分,而是按劳动性质来区分,应求助于劳动价值一元论,而不能靠多元论来解决;有的学者提出对此问题既不应作全称肯定判断,也不应作全称否定判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有的学者认为第三产业只有生产性服务劳动才创造价值,不同意将任何有用的劳动、凡是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劳动、有收入的劳动都看作创造价值的劳动。另一位青年学者指出生产劳动在一般生产过程中以具体劳动存在,在社会关系中以抽象劳动存在,从生产的具体劳动来看,它具有人类需要性、物质性(客观存在性)、社会性和历史性,所以凡是能生产满足人类需要的物质产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而由生产的社会形式引起和为满足少数人需要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
(三)新科技、新知识是否创造价值问题上的争论
20世纪70年代以来,科技进步日渐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经在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得到反复印证。在此背景下,不少学者对新科技、新知识能否创造价值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形成了以下一些观点。
1.科学技术因素同样创造价值。
提出“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的学者认为,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同样创造价值,科技劳动作为社会总生产劳动的一部分,作为高智能的劳动被运用到了直接生产过程,不仅可以把自身的价值生产出来,而且同活劳动一样可以创造更多的新价值。提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者认为,先进技术之所以先进,就在于它能提高效率,创造出比旧设备多得多的价值。还有的学者认为,产品的价值应包括科学转移价值,由于这种转移是无偿的,所以直接以新创造的价值表现出来。
2.新科技发展只表明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但并不创造价值或并不意味着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
很多学者认为新科技可以转化为新生产力,但不创造价值;在当代,即使科技进步更快了,但也仅仅是速度与数量上的差别,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人和物的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不同地位;无论科技怎样发展,没有人的劳动,都是死的,不可能生出新价值来;科技在生产中的应用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必要条件,但它本身并不创造价值。新科技引起生产率的提高,能在单位时间内生产更多的财富、能降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对劳动力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复杂劳动在生产中占主导地位,造就高水平的工人和科技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组成的劳动集体,因此在现代生产中,活劳动相对减少而社会价值总量却不断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如果认为活劳动和新科技共同创造价值,就会陷入二元价值论。
3.科学劳动价值论或知识劳动价值论。
有些学者认为,不能对此一概肯定,也不能一概否定,而是应该对科学和科学劳动、知识和知识劳动进行分析,相继提出了“科学劳动价值论”和“知识劳动价值论”。
前者认为,科学劳动是指用科学知识武装起来、掌握现代技术主要从事脑力劳动的劳动者所进行的劳动,它包括科学认识过程和科学应用过程;必须将科学劳动和科学劳动力区别开来,科学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是科学劳动,科学劳动一方面可将科学劳动力的价值逐步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另一方面科学劳动不仅能创造价值,而且能创造大大超过科学劳动力价值的价值。由于科技劳动力的价值是大量的学习支出费用,以及集体和世代相传长期劳动的结晶分摊到单个科学劳动者的总和,因此其价值很大。
后者认为,知识技术的载体是生产资料和活劳动,内化在生产资料中的知识技术属于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内化在活劳动中的知识技术能够直接创造价值;知识技术在活劳动和生产资料中的大量内化,通过具体劳动使生产资料被有效地改造为新的使用价值,最大限度地转移了自身的价值,通过抽象劳动使这种复杂劳动抽象为多倍的简单劳动,创造出更多的新价值,两者之和就是知识技术被内化在生产资料和活劳动中所形成的商品的全部价值。其中有的学者还认为,在以知识劳动为主的条件下,劳动力价值的提高和剩余价值的增大可以并行不悖;对知识劳动要区分从事高科技研制的创新劳动和利用高科技进行产业化的应用劳动,应用劳动所能生产的价值要大大高于创新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这是一些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者的思想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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