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暴力”腐败的特征及理论思考_反腐倡廉论文

“恶性暴力”腐败的特征及理论思考_反腐倡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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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暴力”腐败现象是指以极端残忍的暴力手段而实施的谋取政治权力或保全政治权力的腐败行为,其中以谋官害命、报复杀人最具代表性。它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刑事犯罪,但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权力腐败现象的表现。对于这一腐败现象,江泽民在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中曾严肃指出:“极少数人私欲恶性膨胀,为了达到目的,竟然勾结或利用黑社会势力置他人于死地。近年来,在领导干部中发生的谋官害命或报复杀人案已有多起。……这些触目惊心的事例,难道还不需要引起我们各级党委和领导同志的高度警觉吗?”[1](P361-362)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警惕和重视,并以坚决的手段遏制和清除这一腐败现象。

一、“恶性暴力”腐败现象的特点

据统计,目前全国公开披露的“谋官害命”和“谋权报复杀人”案件正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发展趋势: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有蔓延扩大之势。1994、1995年,此类案件只有一二起,1997年,则达四五起,1998年,已达七八起之多,1999年,已逾10起。加上一些基层发生的和未侦破的此类案件,数量更多。二是涉案人员职务越来越高。福建省环保局副局长杨锦生雇凶伤害局长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长河雇凶杀害平顶山舞钢市八台镇常务副镇长吕净一案,安徽省芜湖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其东雇凶谋杀其情妇孙某案,均涉及地厅级领导干部。三是雇凶金额越来越大。从最初的几千元、几万元,已发展到十几万元、几十万元。山东省德州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原副主任夏志华,为了谋杀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苗建国,其雇凶费为18万元,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土地管理局原局长徐建设为了排除异己,共花费雇凶费49.82万元,而广东省阳春市原副市长杨启周、市财贸办原副主任林启菊谋杀阳春市市长的雇凶费则高达50万元人民币,外加一辆三菱吉普、一幢别墅和一幢价值5000万元的楼房以3000万元处理的许诺。四是伤害方式日趋多样,伤害手段日趋残忍。从制造车祸、毁容毁面、放火投毒,到直接刀砍枪击。江西省安义县原县委书记陈锦云为了谋取权力,先是雇人用吉普车撞伤前任县委书记,后又雇用杀手用刀刺杀现任县委副书记,福建省环保局原副局长杨锦生雇人用硫酸将该局局长杨明奕严重烧伤,而河南省兰考县农机服务总公司原总支书记、总经理丰学良则雇人用汽油将举报人连清海一家四口活活烧死。

“恶性暴力”腐败现象是一种极其丑恶的腐败现象,它是腐败现象的一种极端化的表现形式,是腐败现象深度发展和恶性发展的一种危险信号。与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相比,恶性暴力腐败现象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1.腐败内容价值取向的“权力化”。以往的一些腐败现象,如贪污受贿、贪赃枉法、侵吞公款、敲诈勒索等,其直接的价值取向主要是经济利益和物质财富,腐败行为主体的动机和目的大多是为了攫取经济利益;而在“谋官害命”、“报复杀人”腐败案件中,其直接的价值取向主要是为了谋取权力或保全手中已有的权力,腐败行为主体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保持已有的权力或追求更大的权力。“权力”成了“恶性暴力”腐败现象的核心和中心环节。一些人为了谋取和保有权力,不惜铤而走险,雇凶作案,谋官害命,报复杀人。

2.腐败手段的“暴力化”。在其他腐败案件中,腐败行为主体在手段上一般采取非暴力的手段,如贪污、侵占、挪用、渎职等;而在“谋官害命”腐败案件中,腐败行为主体为了达到目的,均采取残忍的强暴手段,将人致残致死,手段极其凶残。

3.腐败行为的“黑色化”。在其他腐败案件中,较少有黑社会势力的介入和参与,但在“谋官害命”腐败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有刑满释放分子、劳教分子参与,或与黑社会势力有关,从而使得此一腐败现象带有浓厚的“黑社会”色彩,具有显著的“黑白结合”(即权力与“黑社会”势力的结合)的特征。

4.腐败程度的“深度化”。近些年来,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和情况,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在有些领域和方面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而且有向深度发展蔓延的危险。例如,从最初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经济腐败”(如索要“回扣”、“好处费”,倒卖指标、批文),到公共管理领域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腐败”(如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再到“司法腐败”、“吏治腐败”(如贪赃枉法、以案创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谋官害命”是近些年腐败现象尤其是“吏治腐败”现象深度发展的结果。“跑官买官”是用金钱去谋取官职,而“谋官害命”则是以他人的生命为代价去谋取官职。

“恶性暴力”腐败现象不同于“暴力犯罪”现象。虽然二者为了达到目的所使用手段相同,即都是使用暴力手段。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恶性暴力”腐败现象与“政治权力”相联系,而“暴力犯罪”则与“政治权力”没有必然联系。“恶性暴力”腐败行为虽然同时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暴力犯罪”行为则不一定是腐败行为。

二、“恶性暴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深层次社会原因

“恶性暴力”腐败现象作为一种极其丑恶的社会腐败现象,对社会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危害性。客观地讲,“恶性暴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社会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经济、思想、文化、法制等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原因。

(一)权力结构、监督制约机制方面的缺陷

“恶性暴力”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是一种暴力犯罪现象,但其核心是为了争权保权,是一种由政治权力或者为了追求政治权力而引发的腐败现象,因而实质上是一种吏治腐败和权力腐败现象,它与现行的权力结构、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存在的缺陷有直接的关系。

(1)权力的个人垄断性。现行权力结构存在的缺陷之一,就是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公共权力“个人垄断性”倾向。虽然从理论上讲权力来自于社会和人民,具有“社会性”和“人民性”的属性,但由于缺乏科学的运行机制以及其他一些社会原因,结果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导致了严重的公共权力“个人垄断性”倾向。以研究决定干部任用问题的党委常委会为例,许多单位虽然从形式上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上是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2]。现实生活中“家长制”现象日趋盛行、“一把手”发案率居高不下的现象,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2)权力利益的极大化。现行权力结构存在的缺陷之二,是权力利益的极大化倾向,即由权力带来的合法的和不合法的、显性的和隐性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利益太多,从而使得“权力”成为众人追求的最大目标。在现实生活中,权力所带来的“利益”和“收入”特别是“隐性利益”和“灰色收入”,已成为一个现实而突出的社会问题。广西自治区玉林市原市委书记李乘龙仅仅当权几年工夫,其家产就高达上千万元之巨;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戚火贵担任一个县级市的市委书记短短几年时间,其家产就高达1300多万元,仅春节收的红包礼钱就达388万元;辽宁省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在案发后的悔过书中讲到,仅他2000年7月在北京301医院住院期间,就收受各类人员送的礼金、贿赂100余万元,他在沈阳担任领导职务的四年中,先后有180余人逢年过节送的钱物就多达600余万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仅仅一个电话或一个批条,就可以获取上千万元好处。权力所带来的利益如此之大,不能不促使一些人为了追逐权力而不惜一切手段。

(3)权力的不受制约性。由于监督体制、监督机制方面存在的原因,目前对权力的监督存在着严重的“虚监”、“弱监”、“空监”、“禁监”现象。这一点在对单位“一把手”和单位主要领导的监督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曾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地厅级),就没有什么人能管得着了。广东省东莞市原市委书记欧阳德由于反感市纪委的监督,曾公开宣称要把市纪委的牌子从市委大院门上摘下来。河南省保险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周华孚则在大会上对群众的举报公开叫嚷:我的告状信多得很,没关系,我在告状中成长,我在告状中提拔。可见,对权力的监督不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恶性膨胀,并引发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谋官害命等恶性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4)权力价值的变异性。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权力不仅意味着权威,同时也意味着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权力在一部分人那里却成了用来谋取私利的工具,成了能够带来超额利润的资本。在社会上,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成了衡量人们社会地位高低、人生价值大小的主要尺度或惟一尺度,同时加上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存在的浓重的“人治”色彩,使得一些人在种种因素的影响之下,把追求权力作为自己的主要人生目标,从而不惜走上了雇凶杀人、恶性暴力的犯罪道路。

(二)思想教育的缺失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扭曲

从个人主观上看,“恶性暴力”腐败现象的出现和存在,与少数领导干部思想意识低下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扭曲有直接关系。这主要表现在,在治党不严、教育不力的情况下,一些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负面价值导向(如不择手段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等)和一些腐朽思想及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冲击之下,不仅放弃了革命的道德价值观念,而且连做人的最基本的传统道德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崩溃。福建省政和县原县委书记丁仰宁曾公开讲:“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当官不收钱,退了没本钱。”广东省阳春市原常务副市长杨启周,私欲膨胀,品质败坏,奉行“挡我仕途要你命,阻我财路买你头”的黑道哲学,为了处掉市长曾威斌,曾设计了四套方案:第一套是挤走,即通过活动,利用各种关系让上级把市长调走;第二套是使用美人计,制造“桃色新闻”搞臭市长;第三套是制造交通事故,将市长撞死或致伤致残;第四套是雇人把市长绑架到内蒙古,让市长慢慢消失。由于上述四套方案的实施都不如人意,最后迫不及待地雇佣凶手准备将曾威斌干掉。可见,在少数领导干部的头脑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观念恶性膨胀,“拜权主义”思想强列,“厚黑意识”浓厚。他们将做官、捞钱、享乐作为人生的最大追求,为了追求权力和金钱而不惜冒坐牢、杀头的危险。在这种思想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支配下,还有什么事情做不出来呢?可以说,思想、道德教育的缺失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扭曲,是“雇凶杀人”、“谋官害命”腐败现象滋生的思想基础。

(三)社会方面的原因

滋生“谋官害命”等恶性暴力腐败现象的社会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社会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特别是一部分领导干部“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的急剧增加,为“谋官害命”、“雇凶杀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条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社会收入来源也日趋多元化,其中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稀有“政治资源”,利用社会转型期法制的空隙和漏洞,肆无忌惮大量攫取“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从而较早地完成了个人的“资本原始积累”,为个人“跑官买官”、“雇凶杀人谋官”准备了必要的经济基础。这一点从近几年来披露的腐败分子所拥有的上千万元资金和巨额家产的事实中就可以得到说明。二是社会“高危人群”的形成和“黑社会”势力的滋生崛起,为雇凶“谋官害命”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必要的人力资源条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宽松,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闲散、流动人口,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也随之增多,加上贫富差距的拉大和就业机会的减少,社会中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与此同时,在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和刺激之下,“黑社会”势力开始在一些地方逐渐形成气候,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也日渐猖獗(这一方面的情况从前一段全国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所披露的材料可以得到证明)。所有这些,都为“谋官害命”、“雇凶杀人”等恶性暴力腐败现象提供了人力资源和“职业杀手”市场。对此,我们不能不给予高度的关注和警惕。三是“官本位”、“权本位”价值观念和“厚黑意识”的日益增强和影响。近些年来,“厚黑意识”沉渣泛起,腐蚀毒害了一批干部。在“厚黑意识”的腐蚀影响下,少数领导干部信奉“做人脸皮要厚、心要黑”的原则,对上级阿谀逢迎、溜须拍马,极尽吹捧献媚之能事;对同僚和竞争对手,则极尽打击、诬陷、诽谤之能事,甚至勾结“黑社会”势力,谋官害命,报复杀人。

当然,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之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复杂因素。但就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而言,其中权力结构和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是滋生此一腐败现象的根本原因或主要原因,因此,遏制和消除“恶性暴力”等腐败现象的着力点应主要放在构建科学的权力结构和监督制约机制上。

三、遏制和消除“恶性暴力”腐败现象的思考

遏制和消除“谋官害命”这一恶性暴力腐败现象,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方针。所谓“标”,就是要加大对谋官害命、雇凶杀人恶性暴力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力求除恶务尽。所谓“本”,即铲除滋生“恶性暴力”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其中特别是要对现行的权力结构和防腐反腐机制进行制度创新,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预防和遏制这一丑恶腐败现象的新体制和新机制。

(一)提高全党对“恶性暴力”腐败现象严重危害性的认识

治理“谋官害命”这一恶性腐败现象,首先必须从思想上解决认识问题,提高全党对“恶性暴力”腐败现象严重危害性的认识。我们一定要从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从“人心向背与政权得失”的高度认识此一腐败现象的严重危害性。要认识到谋官害命、报复杀人等恶性暴力腐败现象,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腐败现象,是腐败现象深度发展和恶性发展的一种危险信号。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加剧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感,更重要的是它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毒化了人们的思想,造成了严重的价值危机、信仰危机、信任危机、信心危机。如果任其发展,必将引发和导致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对于“恶性暴力”腐败现象以及党内存在的其他问题,“决不能视而不见,讳疾忌医,而应该坚决纠偏补弊,激浊扬清,认真加以解决”[1](P362)。必须下大决心和大力气,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和消除这一丑恶腐败现象。

(二)深化体制改革和进行制度创新,建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模式和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中国现阶段的腐败问题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不可讳言,一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和屡禁不止,不能不说与体制和机制有关。“恶性暴力”腐败现象也不例外。因此,要遏制和消除“谋官害命”等恶性暴力腐败问题,除了采取其他方面的措施外,最根本的还是要对现行的权力结构进行改革,并在改革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和体制创新。

1.优化权力配置,建立科学、制衡、规范的权力结构体系。优化权力配置的着力点是要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权力过分集中问题。首先,要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通过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执政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机制,依法处理好党与人大、党与政府、党与政协、党与人民团体、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其次,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威,使其真正成为人民意志的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为此,必须加强和健全人大自身机构的建设,改进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办法,提高人大代表和人大机构组成人员的素质,从而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并依据科学程序实现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实现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再次,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在保证党对司法工作进行整体领导的前提下,改变司法机构现行的隶属关系、人事任免形式和经费拨付形式,逐步实现司法机关人员编制法定化,办公、办案经费统一下拨,审判、检察工作独立运行。复次,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精简、勤政、廉洁、高效的政府体制。为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缩小政府控制社会的范围,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弱化一些领域里的行政权力,同时,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除了从制度和体制上对公共权力进行科学配置外,还要加强对领导者的个人权力以及权力运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克服公共权力“个人垄断化”的现象。

2.强化权力监督,建立结构科学、体系合理、民主公开、廉洁高效的权力监督体系和权力监督机制。改革现行监督体制,提高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整体监督功能。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对其进行任前、任中、离任审计监督和考察评议,将其权力运行置于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之下。实行政务公开,推行金融实名制和财产申报制度,加强纪检、监察、检察、审计、人大、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的监督,逐步形成一种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多手段、立体交叉、功能齐全的权力监督机制。此外,要注重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完善党内的选举制度、罢免制度。

3.调整权力利益,建立科学、透明、廉洁的“权力——责任——利益”机制。依法明确权力(职务)所应享有的合法利益,科学界定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克服由权力而产生的“隐性利益”或“灰色收入”;明确权力(职务)责任制度,设定权力——责任相一致的机制,克服有权力而无责任或权力大而责任小的权力——责任机制;结合实施金融实名制、财产申报制、货币电子化等制度和科技手段,逐步做到使国家公职人员收入、消费透明化,从多方面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

(三)坚持以德治国,重新建构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道德价值体系

切实贯彻江泽民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为严格的道德要求。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吸收借鉴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价值体系,并依此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道德规范。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较一般公民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领导干部“做官先做人”。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纪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坚决清除出党,决不姑息。此外,领导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廉洁自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初、慎微、慎独,树立高尚的人格和道德。

(四)加强法制,加大反腐败的力度

要尽快制定出台《反腐败法》、《监督法》,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国家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法》,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道德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从不同方面制约和遏制恶性暴力腐败现象;制定《举报法》、《新闻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参加反腐败斗争,加大群众和舆论监督力度。使以上七部法律联为一体,形成对“官员”多层次、立体综合的法律监督制约机制。

此外,要加大对谋官害命、报复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行为和腐败现象的惩治力度,对“买凶谋官害命”、“报复杀人”的主谋者依法以“故意杀人罪”的首犯严惩,坚决遏制住“买凶谋官害命”等恶性暴力腐败现象的发展势头。

(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空气,为铲除“恶性暴力”腐败现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首先,要弱化和淡化“官本位”、“权本位”的价值观念,逐步创造人的全面发展和职业选择多样化的良性社会条件。其次,要消除“厚黑文化”、“帮会文化”的文化氛围,恢复和发扬优秀的传统道德和革命道德,重塑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规范。再次,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逐步消除社会不正之风和各种腐败现象。复次,要下决心铲除滋生和诱发“谋官害命”等恶性暴力腐败现象的“黑社会势力”及其生长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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