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管理专业化发展分析论文_金文剑

社区矫正管理专业化发展分析论文_金文剑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管理是指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通过各种有效的的途径和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刑法顺利实施,推进平安司法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本人在阅读大量文献和学习相关管理理论的基础上,以我国社区矫正发展历史为背景,以社区矫正专业化发展为研究目的,通过研究分析社区矫正管理的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形成对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剖析,探索社区矫正管理专业化发展道路。

关键词:社区矫正;专业化;司法

社区矫正发展历史

2002 年我国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的课题组,形成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

2003年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 年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12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试点地区扩展到18 个省(区)、市。

2011 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2年制定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年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社区矫正制度”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得到确立。2013 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要制定社区矫正法。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区矫正法》列为今年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三五”规划等部署需要适时安排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社区矫正中心专业化建设分析

由于社区矫正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在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中设立社区矫正中心,并在社区矫正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社工、抽调干警,实现队伍专业化发展。工作分工的细密有利于提高管理专业化的程度,这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方向。目前各地区建立了社区矫正中心,目的之一是解决司法所专职人员在执法中普遍存在的人员不足、设施条件匮乏、功能任务繁重、执行程序不畅、执行要求较难落实等问题。以龙湾区社区矫正中心为例,在该中心设立了大数据指挥中心、宣告室、训诫室、教育室、心理矫治室、宣泄室、技能培训室、办公和后勤保障区,在多种功能的作用下,使社区矫正中心成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教育服务的平台,社区矫正中心工作有比较明确的分工,这样的社区矫正中心已成为我国社区矫正管理发展的方向。

当前社区矫正管理队伍中的工作人员按照属性分类,通常包括3类:

第一种是具有政法专项编制,从事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这类工作人员的正式名称是“司法助理员”,他们是社区矫正的组织领导人员,是工作人员中的主体,在组织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过程中发挥领导作用。

第二种是聘用的从事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这类工作人员的正式名称是“司法协理员”,顾名思义,就是协助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

第三种是借调民警。近些年,为了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建设,从监狱借调了一些警察帮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这些借调民警会长期在司法所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帮助司法助理员熟悉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方法、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执法威慑力方面,效果显著。

社区矫正基层队伍管理体制分析

按照现有的管理模式,社区矫正的主阵地一般都落实到司法所,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管理单位,履行社区矫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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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分析

根据司法部2018年7月最新发布的《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关于司法所管理体制规定: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管理体制。

在现行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司法所中,由于司法所同时要接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管理,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当地政府要求临时做司法职能之外的事情的情况普遍存在,其受重视程度甚至超过社区矫正工作,这种情况被称为“配合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的不少时间都被派往配合当地政府开展不同阶段的“中心工作”。在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很少的情况下,因为无休止的配合中心工作,那么,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更加有限,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力量和时间更加少之又少,客观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在基层开展不专业、不规范的现象。

(二)基层司法所工作职责分析

根据司法部2018年7月最新发布的《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八条关于具体职责的规定,司法所具体职责包括: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特定领域行业专业调解、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解处理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2.组织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协调指导基层法治建设。

3.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业务。

6.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7.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

8.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事务。

这意味着,司法所不仅要承担起社区矫正的工作职责,还要用很大精力从事其他方面的共计九项工作职责的业务工作,社区矫正仅是这九大职能中的一项而已,这样一来,司法所工作人员能分配在社区矫正工作上面的有效时间就变得很少,也更别提各所抽出专人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了。这样的工作状况直接导致的是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粗放化、形式化,思想矫正、行为矫正和心理矫正等矫正措施不能真正落到实处,社区矫正专业化、规范化管理难以在基层推进。

(三)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专业化分析

在基层司法所中,为了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要致力于促使工作人员业务范围相对固定,他们或者主要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或者主要从事其他方面的工作,而不是每个人都从事司法所承担的所有工作。工作职能的相对固定,有利于工作人员围绕所担负的工作职能学习工作技能,提高业务能力,从而有利于提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从社区矫正管理的角度出发,促使司法所工作人员变成擅长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才”,有利于避免他们变成每项工作都能应付、但是任何一项工作都不精通的“万金油式的工作人员”。可以说,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这种变化,有利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1]贾雁.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硕士士学位论文].北京:北京邮电大学 2017

[2]刘政.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之构想.法学杂志,2018.4.116-121

[3]闫欣.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思考.现代交际,2017.69-70

[4]张静.社区矫正实施的困境及其制度完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158.89-95

[5]EP Ricks,J Eno Louden.2014.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fficer orientation and supervision strategies in community corrections. Law & Human Behavior,2014.39 (2) :5

论文作者:金文剑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上《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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