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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非营利出版机构概述
就性质而言,美国的出版机构大致可分为商业出版机构、政府出版机构和非营利出版机构三大类。商业出版机构即出版企业,以赚取利润为目的,在大众出版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兰登书屋、西蒙—舒斯特、哈珀柯林斯、麦格劳—希尔等均属此类出版机构。政府出版机构系美国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出版机构或部门,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专门负责联邦政府各分支(最高法院除外)官方出版物(如每年发布的《总统经济报告》)印刷、发行工作的政府印刷局(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非营利出版机构主要包括大学出版社、宗教组织、学术或专业组织、博物馆等①,主要以两种形态存在——一种是独立形态,出版机构本身即是一个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或not- for-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和美国牛津大学出版社均以此种形态存在;另一种是附属形态,出版机构作为某个非营利组织中的一个部门,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如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就是隶属于校长办公室的一个自治单位,鼎鼎大名的耶鲁大学出版社和哈佛大学出版社也都是各自学校的一个部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帮助所属组织达成创建意图、实现组织使命从事出版活动。
美国的非营利出版机构,仅以独立形态存在者就有数千家之多,在学术和专业出版领域尤其发挥着重要作用。据A.N.Greco提供的数据,美国和加拿大大约有1/5左右的学术图书是由商业机构以外的出版机构出版的[1]16。在学术期刊出版领域,非营利出版机构曾长期发挥了主导作用,即使在今天,也是不可或缺的力量。多项研究表明:非营利机构出版的学术期刊在定价上要低于商业出版机构的,但在刊物内容和质量方面却绝不逊色甚至优于后者[2]312-313,[3]6-7,[4]183-186,[5]489-490。例如,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即国人熟知的“SSCI”)被引用次数最多的20种经济学学术刊物中,由非营利机构出版的有15种,而前6种全部是由非营利机构出版的[4]183;在汤姆森科学信息研究所(Institute for Scientific Information,即大名鼎鼎的“ISI”)《2005年期刊引文报告》(Journal Citation Report2005)被引用次数最多的10种生态学学术刊物中,完全由商业出版机构编辑出版的只有1种[5]489-490。
二、何谓“非营利组织”
根据美国West's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第二版)的解释, “非营利组织”是“为公众利益而开展活动的公司或社团,既无股东,也无利润动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拥有以下与商业性企业(Business Enterprise)相区别特征的实体:①相当数量的资源来自资源提供者的捐赠。但捐赠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金钱回报;②经营目的并非为获取利润而提供产品或服务;③不存在商业性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6]67。
非营利组织被视为介于政府与市场(企业)之间的社会“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非营利是它与企业的最根本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营利组织不能盈利或不盈利,只是不以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利润为根本目的。非营利组织的赢利称“结余(surplus)”不称“利润”,不能分配给组织的创办人、成员、理事(董事)、管理者等相关人员,而是要保留在组织内部,用于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7]8-10,[8]24-25。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根本区别在于私营(private),在组织和功能上与后者相分离[8]23,具有非官方的性质。
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同样采取登记制而非审批制,非营利组织的创办者根据个人意愿,依据所在州非营利组织法律的具体规定,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完成登记注册。联邦并没有一部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统一立法,联邦宪法为非营利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宪政保障[9],联邦税法为非营利组织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并对其行为作出一些限定。
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可分为主要服务公众的组织(primarily punic- serving organization)和主要服务成员的组织(primarily member- serving organization)两大类[8]11-12。前者又称“慈善组织(charitable organization)”,包括宗教组织、基金会和类似机构、公益性慈善组织(public charity,私立大学、学校、医院、诊所、交响乐团、美术馆、博物馆、社会服务机构等等均属此类、和社会福利组织[8]14-16,既是大部分美国人心目中的“非营利部门”,也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10]30,同时构成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后者包括商业和职业社团、社交和兄弟情谊组织(social and fraternal organization)、互利组织(mutual benefit organization)和政党等其他各类组织[8]16-17。
非营利组织在美国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美国科学促进会(《科学》杂志即其会刊)、“维基百科”运营商维基媒体基金会等国人熟知的机构都是非营利组织。据美国印第安纳大学K.A.教授今年5月在台湾政治大学专题演讲时提供的数据,2008年美国非营利组织拥有的总资产高达4.1万亿美元,收入合计2万亿美元,2005年雇用员工1290万人,占当年就业人数的9.7%。
三、非营利出版机构的所得税征免
鉴于以附属形态存在的非营利出版机构只是非营利组织的一个组成部门,不具备纳税资格,当然谈不上所得税的征免,而是由其所属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担相应义务,因此下面本文将集中介绍独立形态非营利出版机构的所得税征免及义务承担问题。
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税收体制,联邦和州均向法人征收所得税。美国联邦《国内收入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简称“IRC”)第501条c款“免税组织目录”列举了28类可以免交联邦所得税的组织,其中第三类为“专门出于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检测、文学、教育、促进国家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其活动不涉及体育器械和设施的提供)或制止虐待儿童或动物的目的而组织和运营的任何公司、社区福利基金、基金或基金会,其净收益中的任何一部分都不用来使任何私人股东或个人受益,其实质性活动不是为了大规模地宣传或试图影响立法,并且不代表(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参与或干预(包括发表或散发声明)任何政治竞选活动”,这类组织表现出鲜明的公益特征,构成前述第一类非营利组织和全部非营利组织的大多数,通常被称为“501(c)(3)条款组织”[8]14。独立形态的非营利出版机构亦多属于此类组织,并因此依据IRC第501条a款获得免征联邦所得税、依据IRC第170条使其捐赠者获得捐赠可减免联邦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值得指出的是,在IRC第501条c款对免税组织进行列举和描述的全部文字中,根本没有出现“publisher”和“press”二词,“publishing”虽出现过一次,但也不是用来指称出版机构。
包括非营利出版机构在内的非营利组织并不能自动获得IRC第501条c款的“免税组织”资格,必须在组织成立后向美国联邦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es,简称“IRS”)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经该局审核批准后才能获得免税资格。
美国各州通常对非营利组织也免征州所得税。在大多数州,只要非营利组织获得了IRC授予的联邦“免税组织”资格,即可自动获得州的免税资格。但在加利福尼亚等少数几个州,非营利组织还需另行申请州的免税资格。
为防止出现不公平竞争,IRC第501条b款规定免税组织的无关业务收入(unrelated business income)不在免税范围之内,需要照常征收联邦所得税。无关业务活动的判定一般要符合三个条件:①非营利组织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及销售货物或劳务;②该活动与实现该组织目标无本质(substantial)联系,如该活动仅是为组织提供财务支持,则不能判定其与组织目标间存在本质联系;③经常(regularly)从事该活动,即在举办频率、连续性和方式上已类似于商业性企业日常的活动[11]116-117。
四、对非营利出版机构的约束
作为“501(c) (3)条款组织”,独立形态非营利出版机构主要需承担以下几方面的行为约束:
首先,其净收益的任何一部分不得用于使任何内部人(insider)受益。
内部人即在非营利组织的活动中享有个人或私人利益者,如该组织的理事(董事)、管理层和关键雇员及其家人。在“不得用于使任何内部人受益”规定方面,除前述不得向组织的创办人、理事(董事)、管理层等分配结余外,也包括不得向这些人支付不合理(unreasonable)的薪酬[12]2,[13]49。在传统上,非营利组织的理事(董事)多为义务性工作,并无报酬[14]48。根据IRS的定义,合理的报酬(resonable compensation)系指“在类似情况下,类似企事业单位(营利性或非营利的)为类似服务通常支付的数额”,但如以营利机构为参照,会导致IRS的更多审查[15]91-92。
违反上述约束不仅将危及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而且根据IRC第4598条,IRS还有权对违反了上述约束的当事人和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施以惩罚性收税[13]50。
其次,公开的信息披露。
作为被IRS授予“免税组织”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一员,独立形态的非营利主办机构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向IRS填报“免征所得税组织信息申报表(Return of Organization Exempt from Income Tax)”,即990表。根据联邦2006年《退休金保护法》(Pension Protection Act),非营利组织如连续三年未填报该表,则自动丧失免税资格[15]247。
990表实际上是一套表格,包括一个详表、一个简表、一个电子表及若干附表和补充表。2008年刚进行了最新修订。其详表包括摘要(包括活动与治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签名栏,项目服务成果陈述,附表清单,与其他IRS文件提交和税收义务有关的陈述,治理、管理与披露,官员、理事(董事)、受托人、关键雇员、最高报酬雇员和独立承包人的报酬,收入陈述,支出分析,资产负债表,财务陈述与报告九大部分。
任何向IRS填报了990详表或简表的非营利组织,必须使这些表格及其免税申请能为公众获得,并向亲自前来或以书面方式索取上述资料者提供文件复本,以备公众检查、监督[15]111。
此外,身为“501(c)(3)条款组织”的非营利出版机构,如大量从事无关业务,卷入前述被禁止的政治活动,也会面临被IRS取消免税资格——换而言之,也就是不再被IRS视为非营利组织——的危险。
五、小结
从前面的介绍不难得出以下四点结论:
首先,非营利出版机构在美国大量存在,维护了出版业内及出版业与社会之间的生态平衡;且其非营利还是商业性质的选择亦非政府安排的结果,是创办者个人意愿的体现。
其次,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区分并非专门针对出版机构,甚至在其有关立法中都未出现涉及出版机构的表述文字,因此所谓美国对出版业实行“分类管理”的说法应属误读。
第三,IRC的免税组织目录中同样未见涉及出版机构的表述文字,可见美国对非营利出版机构免征所得税的待遇并非专为甚至主要不是为出版业而设,因此所谓“美国联邦政府对非营利出版机构免征所得税”的说法实际上也存在不太确切之处。
最后,为保证非营利出版机构不偏离其设立初衷,在给予其财政优惠待遇的同时,亦有必要细化对其财务、经营行为的约束,并加强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以实现优惠待遇和应尽义务的平衡。
注释
① A.N.Greco将政府出版机构也纳入非营利出版机构的范围[1]82,但考虑到非营利组织的非政府特征,本文所说的非营利出版机构仅限于非官方组织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