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融危机情境下我国版权产业与金融业有机融合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业论文,情境论文,金融危机论文,版权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全球金融危机的剧烈影响和后金融危机时期的不确定性,给我国各个产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在此背景下,首当其冲的金融业试图寻求新的突破口。同时,版权(本文中的版权即著作权)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金融危机的波及,资金链断裂、消费增长不足和一些文化企业的相继破产,已经成为威胁其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版权产业急需通过金融创新来突破现在的困境,而金融业也需要通过跨行业的渗透来打造新的媒介,促进整体的经济发展。因此,实现版权业与金融业的有机融合(简称“版权金融”),无论对金融业还是版权业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情境下整体的文化产业发展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版权产业与金融业融合研究方面的文献分析
(一)国内研究现状
虽然版权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并不成熟,但作为我国当下和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其已成为我国政府和相关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政府领域,我国众多的重要文件中已多次提到版权业与金融业的融合:2009年4月,文化部与中国银行发布了《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这是我国文化与金融融合的第1个政策性文件,为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融合提供了范例;2010年3月,由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第1个宏观金融政策指导文件;2010年12月,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这在版权定价规范方面是一次巨大的尝试与推动;2011年10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将版权与金融的融合作为一个力争方向。在学术上,有关专家主要从概念、金融契合点与法律规范等方面研究版权金融:谢婉若(2011年)从版权金融的经济属性、文化属性、产业属性和文化市场属性四方面论述版权金融不是版权与金融的简单相加,而是金融活动贯穿于版权产业的整个过程,是版权产业融资的延伸;文杰、文鹏(2012年)从版权信托制度的价值出发,说明版权信托制度可以有利于版权业的发展,也能有效防止版权闲置现象的发生;许云莉(2008年)在研究我国版权证券化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版权证券化条件进行可行性研究,指出版权证券化是扩大版权资本的重要渠道;阎波(2010年)从版权与保险的契合点出发,提出建立新型的文化产业类保险,丰富保险险种,以化解在版权交易中遇到的各种风险;万幸(2012年)从我国电影产业担保融资的现状和风险因素的研究入手,提出通过多版权组合打包担保融资和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来健全版权担保融资机制。王海英(201 1年)在研究版权金融时指出其具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需要建立版权公示制度和完善物权法等法律体系等以防范在版权金融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王明(2012年)指出版权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会面临评估难,投资风险大、投资单一等问题,这需要加强政府在发展版权金融中的引导作用,创造高质量的服务平台。
(二)国际研究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多年的运作,版权产业已经成为一国的支柱产业。例如,版权助推美国经济30年,其在 GDP占比中达到14%以上。正是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美国的法学界和金融学界对版权金融从法律、政策和金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美国至今已对其1976年《版权法》就进行了多次、反复的修改,确定了版权和衍生权益的基本准则;同时美国通过“Aerocon工程公司诉硅谷银行案”(2003年)和“纽约信息公司诉讼穆迪投资服务社侵犯《日收兑年刊》版权案”(2005年)确立了版权金融的法律规范。与此同时,国际上有关专家主要从定价、金融媒介、信用评级等各方面研究版权金融:Ben Depoorter、Francesco Parisi(2002年)主要研究版权交易的交易成本,指出较少外生的交易成本,甚至创造一个零交易成本会提高版权交易的效率,版权价格更为合理;Kenneth D.Crews(2004年)从资源配置角度提出,版权可以借助金融的媒介使得书籍、电影等的版权获得充分利用,促进整个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Norman J.Medoff、Edward J.Fink、Tom Tanquary(2007年)从版权业融资角度进行研究,提出销售更多的版权证券化产品需要更高的评级,因此在信用评级时要对优质版权进行有效识别;Niloy Bose、Antu Panini Murshid、Martin A.Wurm(2012年)在研究版权金融模型时引入信息不对称模型,得出版权融资极易导致糟糕的借贷行为,因此选择版权的最佳层次至关重要。
(三)对相关文献的评述
通过对国内外版权金融相关政策,特别是理论的梳理,笔者认为,版权金融在国内尚处于政府扶持期,版权金融相关法规刚进入起步阶段,颁布的相关政策还未完全落实。而且作为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分支,国内学界对此的研究还仅限于讨论将版权业与何种具体的金融形式相结合,或提出相关版权金融类型的具体操作方法,并未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而发达国家的版权金融业已经处于成熟发展阶段,各项法律法规较为完备,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相关专家的关注已经不局限于研究具体的版权金融类型,而是从评级盲点、定价合理性和构建版权金融博弈模型等多角度出发,深入研究版权金融领域问题。
二、当前我国版权产业与金融业融合的主要模式
(一)版权信托
1.版权信托的界定。根据《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结合版权的特点,笔者将版权信托定义为版权信托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版权人作为委托人为版权人自身的利益将版权财产的权利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契约的规定或版权人的意愿在《著作权法》的要求下占有、管理、使用版权信托财产。版权信托的实质还是一种信托,其遵守的根本法律条款来自《信托法》。但与一般的信托相比,版权信托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1]首先,信托财产为版权,处理信托财产要遵守我国的《著作权法》;其次,版权人具有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双重身份;再次,信托期限受到法定的版权存续期的限制。
2.版权信托的实现途径。版权信托行为成立与实施主要通过信托主体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来得以保障,其基本流程见图1。
注:委托人、受益人均为版权人
图1 版权信托的流程
对于版权信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基本解释是,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拥有某项版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为了维护信托行为的有效运行,其拥有包括对信托财产遭到强制执行时提出异议、对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者违反信托目的时要求补偿信托财产损失以及复原并提出异议、查阅有关处理信托事务的文件和询问信托事务等各项权利。与此同时,委托人需要让渡一定的管理费给受托人。受托人是指委托人信任的人,不能被人替代或继承,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不信任,一般都是退回合同,收回信托财产。受托人在《著作权法》的规定内对版权财产具有销售权、购买权、抵押权、借款权、租赁权等。在获得相应权利和报酬的同时,受托人还要履行6个基本义务:忠实服务的义务、分别管理的义务、善于管理的义务、亲自执行的义务、负责赔偿的义务、分配收益的义务。受益人则是指从版权信托活动中获得信托利益的人,若受托人违背此项义务,拒不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则受益人可诉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救济途径,强制受托人交付。
3.版权信托终止。版权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版权信托终止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根据《信托法》,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二是版权存续期截止。信托版权是以版权为信托财产进行的信托关系,如果标的财产已经不存在,信托合同将自动终止。
(二)版权证券化
1.版权证券化概述。版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具有未来收益前景、有发行证券价值的版权作品为标的,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将其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由后者发行以该版权产生的未来收益形成的现金流为偿付对价的权利凭证,据以融资的过程。[2]
2.版权证券化的过程。版权证券化的具体步骤有以下5个阶段:首先,根据版权人的意愿设定版权证券化目标,并以版权及其附属品为标的物构建资产组合建立资产池;其次,设立特设载体,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特设载体,以实现证券化资产的财务与风险独立,并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其他资产的风险相隔离;第三是信用评级阶段,通过聘请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在评级同时根据风险因素等聘请专门的服务机构、流动性提供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等进行内部优化和信用增级;第四是发行证券阶段,通过投资银行向社会公众、保险公司、银行等进行发售;第五是后期资产管理阶段,需做好资产池的收入支出状况,为证券化服务机构支付薪酬,向投资者定期支付红利。版权证券化具体的过程见图2。
(三)版权担保融资
1.版权担保融资概况。笔者根据我国《担保法》关于担保融资的定义,将版权担保融资定义为,以版权为质押标的,以第三方作为担保方,投资者向版权制作方进行投资以完成版权价值的实现,进而投资方从版权市场价值中获利的投资过程。版权担保融资作为版权金融的一个分支,在我国的发展是最为成熟和普遍的。例如,2005年华谊兄弟传媒公司与中国进出口保险公司签订了第三方担保合同,以《夜宴》版权为标的物从深圳发展银行获得贷款,这是我国版权担保融资的最早尝试,自此之后,《集结号》《画皮》《叶问》《十月围城》《唐山大地震》《金陵十三钗》等被观众熟知的“大制作”,以及冰川网络等网游公司均有版权担保融资的动作。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包括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国内多家大型银行,均推出了各自的版权质押融资方案。与此同时,相关的版权担保服务公司也相继成立,这些投资方和中介服务机构都为版权担保融资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与媒介。
图2 版权证券化交易过程[3]
2.版权担保融资主要模式。从2005年至今的八九年间,我国的版权担保融资一直保持急速增长的势头,我国版权投融资服务平台上的业务几乎都是通过版权担保方式成交的。综观当前的版权担保融资方式,商业银行机构根据版权的优质情况、版权所有方的经济实力和经济业绩等因素,主要推出了以下三种模式:[4]一是无担保的质押融资方式,在这种担保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只是以版权作为唯一的质押物,版权人也不用提供其他标的物或者第三方作担保,因此商业银行将承担巨大的风险。在无担保的质押融资方式中,版权与版权所有方的各项因素考虑将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第一个拿到无其他标的物抵押和无第三方担保的融资项目为华谊兄弟出品的《集结号》,首先是华谊兄弟的远期资金不缺乏,其次是本片汇集冯小刚等一群有票房保证的大腕。二是多版权组合打包担保融资方式,版权所有人通过将自己的多项版权打包,或者联合其他版权人的版权进行打包,形成多版权组合。版权所有人仅以多版权打包组合为质押物,向投资者取得融资,而不需要其他标的资产和第三方作担保。相较于无担保的质押融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多项版权的风险冲销降低投资风险。北京银行就曾以此种多版权组合打包担保融资方式,为博彩营业的四部电影和一部电视剧进行打包融资1个亿。[5]三是借助其他标的物或第三方为担保的版权担保融资方式,这是我国版权担保融资最为普遍的方式,因为版权本身是一种无形资产,其在未实现版权价值之前并不能准确估算。同时版权的优质与否和版权所有人的经济因素,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不能被投资方完全掌握,因此在以版权担保融资时,一般都需要一部分实物标的作为质押或第三方作为担保,这不仅可以增大版权担保的信用,还可以降低投资方的风险。
(四)版权保险
1.版权保险现状。版权保险基本上是我国版权金融的盲点,它是一种以版权作为保险标的之保险,版权所有者就版权向保险人投保,支付一定保险金,一旦版权价值得不到实现,保险人则向版权所有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作为版权交易中化解和分散风险的有效手段,版权保险对于增强著作权买卖双方交易的信心,减少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成功率,推动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版权保险在美日等发达国家也尚处于探索阶段,多限于科技型企业的版权类知识产权保险,例如软件开发,而在我国则几乎是一片空白。我国直到2010年6月才由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研发了我国第一个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正如有关专家提到的:只要事物露出具备风险潜力的蛛丝马迹,保险就会无孔不入,而版权却到处暴露风险,但保险却似乎无能为力。[6]当然,这只是现状而已。
2.版权保险实施的路径。小荷才露尖尖角,在推进版权保险的发展过程中,要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作用,建立和健全服务平台;保险机构应努力开发相关险种,为版权保险的实施做好载体保证;版权所有人要增强保险意识,积极参保。初步的建议是:第一,政府部门要从政策措施方面推进版权保险发展。从出台“政策法规”的管理体系向提供“中介平台”的服务体系转变,同时更要从一刀切的“公共服务平台”向不同版权类型的“专业化服务平台”转变。第二,保险机构需从保险险种和服务质量上推进版权保险发展。要丰富保险险种,除信达财险推出的“被保险人的版权交易损失”和“侵权诉讼法律费用”等险种外,还要适当地研发版权保险的人员险;在保险服务中更要为版权人考虑,努力为被保险人节约时间、精力和费用。第三,版权所有人要加强保险意识。版权保险可以从优质版权开始试点,进而向普通版权全面推进。正如信达财险在推介会上先将新浪网、优酷网、酷6网等优质视频网站吸收为该保险产品首批用户,同时信达财险也与国内主要电信运营机构达成未来的合作意向。通过优质版权保险活动的试点汲取版权保险的险种设置、保费定价等经验,进而全面展开版权保险业务。
三、当前我国版权产业与金融业融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版权产业和金融业的有机融合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毫无疑问,版权金融作为一个重要的交叉领域正在逐步建立、强化和利用,但在实现金融与版权有效对接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阻碍版权金融发展的问题。[7]
1.版权投融资体系不完备。一是版权金融投融资机构单一。金融投资机构在版权金融投融资体系内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它是版权金融领域资金的主要供给方,是版权所有人依托金融平台实现版权市场价值的资本支持者,但在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多元化的版权投融资金融平台。普遍的版权证券化尚未在我国真正建立,因此我国的版权金融投融资机构主要依赖于银行,特别是在版权担保融资方面,更是集中于国内大中型银行的信贷支持,这对于筹集资金与分散风险都是极为不利的。二是法律与政策方面的风险。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著作权法》《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以及《物权法》等财产权法和《担保法》《信托法》《证券法》等金融类监管法律,但这些法律均未对版权与金融相融合这一新生事物给予充分的法律界定和规范,这成了规制中的“真空”地带。而版权金融交易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保护,这样在运作上就存在法律政策风险。[8]三是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不成熟。在版权金融中,中介服务机构是沟通版权所有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其发展的成熟度直接决定着一国版权金融的发展。以版权证券化为例,其往往需要特设载体进行版权的真实出售:会计事务所进行版权价值认证,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服务,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增级机构进行信用认证,投资银行进行证券承销业务,资金管理公司进行后期的资本化运作。但在我国,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远未成熟,服务体系还不足以满足版权金融发展的现实要求。
2.版权评估体系不健全。版权评估难是阻碍我国版权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版权产品在进行交易、抵押时,交易双方均需要评估其价值,但是科学合理地对版权产品进行评估是首要难题。首先,版权产品是虚拟的精神产品,没有实物价值作依托,给定量造成很强的误导性;其次,我国尚未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版权资源评估体系,无法从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出发为版权产品寻找到一个规范、科学、合理的价值;第三,我国的版权价值评估机构较少,无法形成一个普遍的市场价值。[9]正是因为版权评估体系的不健全,造成了我国版权金融发展的不平衡性,往往出现优质版权和经济实力强的版权所有人在筹资时会获得许多投资者的青睐,而刚刚起步的版权所有人在版权融资时无人问津。渐渐地,在版权金融市场上极易出现“二元金融”体制,基于马太效应,难以形成大规模“版权池”的放大效应。
3.版权金融流转体系尚未建立。任何一项资本投资必须要流转起来才能获得收益,版权金融也不例外,它需要以版权产品作为标的载体进行金融化,以金融化产品在流通市场上进行交易,但我国的版权金融流动体系尚未建立,存在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首先,缺少流通平台与流通载体。我国的版权证券化市场还未建立,缺少版权金融标的之流转交易平台;同时我国大多数版权融资系通过版权担保融资等间接融资方式进行,而间接融资往往是根据双方需求签订合约,而非标准化合约,因此会给交易带来不便。其次,基于版权金融的特殊性,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般投资者不具备版权运作的基本知识,因而无法正确认识版权产品的真实价值。
4.版权金融的风险难以度量。版权金融在具体交易过程中会遇到多种类型的风险,如项目运作风险、价值评估风险、市场风险、退出变现风险、法律政策风险。这些风险的难以确定与度量会引起版权金融在融资和分散风险等方面的弊端,前者会引起版权价值的难以评估,后者会给版权保险的发展带来障碍。仅从保险角度看,版权金融的风险就包括:首先,版权金融的风险多样性与难以确定性会给保险人在制订具体保险种类和保险条例时造成困扰,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其次,版权金融的风险度量的不确定性会引起保费计量的科学性难关,我们难以利用正常的概率统计、成本核算等计量工具进行保费的计算与制订。
5.版权金融方面的人才严重缺乏。版权金融远比版权与金融的简单加总要复杂得多,因此版权金融的开发与利用,亟需在版权与金融两个领域都有深厚专业功底的复合型人才,但这种人才在现实中往往非常缺乏。专业人才的断层会造成在版权金融的产品设计中失去创造性与特色,无法满足多层次、多样性的消费需求。如在版权担保融资中,由于缺乏优质的专业评估人才,版权经常出现“质价不符”;而更是因为缺乏专业版权险种设计者和保费制订者,版权保险一直以来只能是框架性理论性地作为版权金融的组成,而未能在实际的产业发展中得到有效运用。
四、促进我国版权产业与金融业有机融合的若干对策
1.不断健全我国版权投融资体系。版权投融资体系从覆盖面上应该包括版权投资方体系、政策法律体系、中介服务体系、版权交易体系、风险保障体系、监管体系等,示例见图3。当前,需要从三个方面去重点加强。
图3 版权产业投融资体系构成[10]
第一,完善投资机构体系。在版权金融中,金融投资机构体系是决定版权投融资体系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我国版权金融的起步发展阶段,完善投资机构体系更是迫在眉睫。首先,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政府与创投公司共同组建版权引导基金,由基金为版权进行投融资服务;[11]其次,要构建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积极鼓励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向版权产业推出适合的金融创新产品。第二,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法律和政策体系不仅是度量版权金融行为的合法性的参考标准,更是保护合法合规的版权金融交易的有效保证,因此进一步修订版权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至关重要。我国现阶段的版权金融业处于并不成熟的过渡期,首先要建设版权公示制度,虽然版权公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会增加透明度,对于明晰产权归属、减少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国的版权担保融资较为普遍,亟需修改《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为版权可抵押、担保、质押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版权期待权(期权)的质押登记问题,为文化创意企业融资及金融机构操作提供法律依据。[12]第三,完善中介服务体系。版权业的发展必须要与资本市场相结合,这需要一系列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中介服务体系是整个版权产业投融资体系中的一个大框架,直接决定体系的完整性,因此要根据不同的版权金融模式,不断提高中介服务的效率与服务水平。如在版权证券化中,要不断提高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银行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而在版权担保中要健全其第三方担保体系。
2.不断完善版权金融价值评估体系。一个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版权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推动版权金融发展的关键。由于版权标的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在建立完备的版权价值评估体系过程中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如国家版权局)牵头,整合相关专家进行专业客观地评价,尽早出台具有权威性的公正的版权价值评估指南,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正是一次有效尝试。随着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版权评估中心的成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专业评估机构参与其中。当然,在建立健全版权价值评估体系的过程中还需注意避免“一刀切”问题,如2006年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许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就试图将所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为都对照《通知》条款操作,但不同知识产权之间差异明显,即使同样是版权,其不同形式间也差异巨大。
3.不断提升版权金融流转水平。版权金融流通市场的建立主要是为版权所有者和投资者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和机制,按照不同参与方的意愿,实现进入、流动、处置、退出等行为,这主要可从版权交易中心和版权金融产品流通市场两方面进行完善。一是版权交易中心,它是为版权本身流通提供的交易平台,一方面可以方便信托、银行及其他金融投资者对其感兴趣的版权项目进行投融资等行为的运作;另一方面可以使拥有版权的投资者,将其版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进而退出版权业。例如2009年,北京和上海最先成立了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和上海版权交易中心。近年来,杭州、天津、合肥等地区也相继成立了泛版权交易基地。二是版权金融产品流通市场,即为版权金融证券化或债券化产品的流通转让而建立的市场,类似于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前两者的主要差异是证券化标的之不同。但由于在我国还未充分实现版权证券化,因此在建立版权金融产品流通市场之前要在这方面多作努力。
4.不断改善版权金融风险度量体系。版权金融的风险度量体系是影响版权投融资体系、版权价值评估体系和版权金融流转体系的核心,因此其在版权金融体系中属于最为关键的环节,但这也是发展中的最大的难点之一。初步的判断是,风险度量体系的改进,在当前要以政府部门政策试验为引导,在个别金融机构进行试点,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把握能力之后,再向全行业进行推广,具体措施可以借鉴科技(专利)保险的推行过程。
5.不断加大版权金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版权金融的长期有效发展,需要更多的真正的既懂版权又懂金融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因此在我国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需要有针对性地大力培养这些人才。主要的途径包括在高校开设相关课程、在相关培训机构进行专业特训,甚至包括选送人员出国进修或者请专家上门培训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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