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的有关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有关规定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土地流转的原则:实施土地流转,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在具体流转中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就是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实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户的基本权利,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严禁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严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法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流转不得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土地流转后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农业用途。自愿,就是农户承包地是否流转应由农户自主决定。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也不得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有偿,就是农户流转承包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同时,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外商在我国租赁农户承包地,必须是农业产业、加工企业或农业科研推广单位。
农户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经营,愿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继续有效,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农户将承包土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或者为方便耕作或其它需要对承包地块进行互换,变更原承包经营合同或地块的,要办理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或重订手续。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土地利用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的规定,切实加强农用地管理,防止借土地流转之名非法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要加强机动地、“四荒”等的租赁、招标管理,防止暗箱操作,维护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流转中,乡镇政府主要是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法律、政策服务,依法维护当事的人合法权益;村级组织主要是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能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不得不经农户委托授权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更不准截留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代扣代缴税费和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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