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盒中的情感共鸣--安全群体事件的机制_社会结构论文

结构箱中的情绪共振——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治安论文,情绪论文,机制论文,发生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64;C91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1)04-0083-07

依据笔者掌握的240余起群体性事件的资料来看,从群体性事件冲突的性质上区分,主要有经济型的直接冲突与治安型的间接冲突两大类,这两类群体性事件在矛盾源泉、行动目标、组织结构、成员性质、动员方法、冲突强度与烈度等方面是有差别的。本文主要探讨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

一、什么是治安型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具有骚乱性质的群体性事件,即由治安事件为导火索而引起的民怨群愤事件屡屡爆发,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与恶劣的影响。例如影响比较大的有:2004年10月18日的重庆市万州事件[1]、2005年6月25日的安徽池州事件[2]、2007年1月17日四川达州的大竹事件[3]、2008年6月28日贵州的瓮安事件[4]、2009年6月17日湖北的石首事件[5]。

对于具有骚乱性质的集体行为的研究,法国勒庞(Le Bon)的群众情绪化理论、布鲁默(Blumer)的群众分类理论、斯梅尔塞(Smelser)的价值累加理论、格尔(Gurr)的“相对剥夺感”理论被认为是关于这一研究的经典理论,对中国学者的研究具有启蒙式的作用。中国学者是在群体性事件的框架下对集体行为进行研究的。在研究过程中发现,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不同,群众的行动目标也不相同,性质上也有巨大差异,仅仅只用群体性事件一个概念来表述所有的集体行为或集体行动,理论上过于粗放、笼统,对实际的管理也无的放矢。对此,我国学者从经验资料出发,开始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类型分析,提出的概念有:社会型的间接冲突[6]、社会泄愤事件[7]、群体非预谋性突发事件[8]、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9]、“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10]、非直接物质性社会冲突[11]等,虽然名称不同,但实际所指都是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笔者也简要地指明了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模式与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在目标、性质、行动策略、投入强度、手段烈度等方面的区别。[12]本文中使用的治安型群体性事件,指的是由偶然的治安事件引发,旁观者参与的大规模的集体行为。治安型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事件的导火索来看,治安型群体性事件往往由一个偶然发生的具有震撼人心的治安事件引发,事前没有任何预兆,具有突发性。如大竹事件、瓮安事件、石首事件均由年轻人的意外死亡引起,家属采取“闹丧”的形式,引起社会关注。万州事件、池州事件是普通的民工、学生被打,而冲突对方通常是身份敏感者(有的是传说中的),如当地的官员、建筑商等。

第二,从发生的地域来看,通常是社会管理结构的薄弱带。当地长期积聚的深层利益矛盾和纠纷,社会矛盾引起的群众不满的情绪张力已经到了相当的程度,而又缺少宣泄的渠道与化解的机制。在当地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类似于“结构箱”的特殊的社会生态环境,使集体行为的产生具备了所有需要的条件。最终在治安事件的刺激下,多年积累的各种社会矛盾及其民怨民愤借治安事件而喷发出来。

第三,从参与主体来看,治安事件的当事者(家属、亲友等)通常以悲情呼唤来获得社会的同情与支持。绝大多数参与者与引发治安事件的当事者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是一个临时聚集起来的松散群体,但又能被轻易动员起来。参与者一方面为事件受伤害者征讨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是借机发泄不满情绪,表达对利益受损、为富不仁、社会不公、官员腐败等现象的不满。因而,此类事件基本上没有组织机构的存在,也缺少明确的组织者。

第四,从行动目标来看,治安型群体性事件最终产生标靶转移效应。受害当事者亲属由最初要求治安机关、政府公平处理事件、给予相应补偿,到最后怀疑治安机关、政府处置不公正,参与者的愤恨和不满情绪也开始转向治安部门和政府,普通的治安矛盾转变为官民矛盾,即冲突的对象由当事的一方转移到处理问题的治安部门或政府。导火索事件本身是和政府无关的,但通过参与者的索引,事件就和政府相关部门关联在一起,并在实际上起到了矛头转移的效果。

第五,从事件的生命周期来看,从导火索事件发生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其间经历时间较短,从几个小时到十几天的酝酿期不等,因此,这类事件往往突发性强,破坏力大。从典型事件来看,万州事件从下午2时多发生治安事件,到晚上7时许群体性事件发生,再到23时左右事件平息,在短短一天之内发生。因发生殴打的治安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会在短时间内爆发,而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治安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则会经过几天到十几天不等的酝酿期。这就对有关方面处置人员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第六,从冲突的手段来看,烈度强。治安型群体性事件往往表现为警民、干群对峙,并往往伴随有打、砸、抢、烧等恶意破坏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并常常失去控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性后果。从事件的社会影响来看,不仅会破坏当地的社会稳定,冲击政府与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会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舆论关注。

二、治安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结构箱

提出结构箱的启示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斯梅尔塞价值累加理论中的社会结构因素。但斯梅尔塞的社会结构性紧张是宏观的社会背景结构。本文中的结构主要的是要强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当地的社会生态环境条件,它既是区位的地理空间概念,又有现实的社会生态环境。抽象的社会结构离当地群众太远,人们只是抽象认识,地方性的社会性结构是具体的,群众生活于其中,必然有着最直接的感知和体会。二是县域政治问题。面对社会转型大环境下,在一个小的地域环境中,愈是距离民众愈近的权力,愈与民众的直接利益相关,也愈为民众所关注。[13]某些地域中社会矛盾冲突的压力不断地增强,在此地域中生活的、深受矛盾困扰的群众的心理压力也不断地增大,情绪不断地恶化。他们无法逃脱当地这种社会的结构性压力,仿佛就生活在一个充满矛盾压力的无形的“箱子”中。在这个“箱子”中,一方面怨气不断产生,另一方面怨气又无法排解。“箱子”的容量是有限度的,当这种不断复制的怨气形成的压力最终超过了箱子的承载能量,一旦有了导火索,那么不可避免的后果就是集体怨气的集中爆发。结构箱中不仅仅存在着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同时,还具有一些特殊性的、地域性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形成了生活在这一地域中的社会成员均能够感知到的压力,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各种社会条件。我们以瓮安,石首事件为例,发现其结构箱均有相似的条件:

形成结构箱的经济因素——连续的侵民、伤民事件。政府本是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正的机构,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地方政府的立场有时会产生偏差,甚至发生权力与资本相结合、与民争利的情况。例如,瓮安矿产资源的开发让政府增加了GDP和财政税收,让矿主获取了巨额利润,但也产生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给当地群众带来了灾难。政府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站在矿老板一方,对采矿企业发展提供各种条件,而对矿区群众的要求却一拖再拖:农民土地被征用后的就业问题;房屋开裂后的搬迁问题;水源被挖断后的饮水问题;环境污染以后要求治理的问题,对此,当地百姓不断向有关部门打报告,要求搬迁安置,但是,一次次报告均有去无回。在这种情况下,瓮安矿区政府、企业、农民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这种只重视发展经济,而置民生问题于不顾的发展模式,最终将自己推在了群众的对立面上。[14]而石首也是如此,不惜在经济发展中牺牲民生利益。楚源精细化工集团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由此引发了很多纠纷,并有周边的居民一直在上访。石首水泵厂、石首市四联集团等破产、改制后对群体的利益伤害大。[15]以GDP为本的发展模式,对当地民众的利益产生直接伤害,加剧了利益受损者群体与利益获益者群体的对立。

形成结构箱的社会因素——混乱的社会治安。良好的社会治安是居民安居乐业最基本的需要与条件,也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能。但事发地区连这种最基本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保障都做不到。瓮安县长、副县长办公室接连被盗四次;金龙花园、花竹园小区、北门水井小区和广场酒楼,接连发生四起爆炸案,这些重大案件没一起被告破。[16]这就像“破窗效应”会引起更多的破坏性事件发生一样,当地治安风气每况愈下。瓮安县有“玉山帮”、“青龙帮”、“斧头帮”、“菜刀帮”等多个黑帮组织。黑帮势力强大,在5分钟内可以召集几百人,公安机关处理不下来的事,他们几分钟就可以“摆平”。黑社会势力向学校侵蚀,很多学生迫于无奈,加入黑社会来寻找安全感。[17]老百姓普遍反映公安不尽职,办案不尽力,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做下记录就不了了之,群众长时间得不到反馈。同样在石首“警匪一家,治安混乱”是当地群众的一致评价。有群众义愤填膺地说道:“家中被盗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最高纪录一个月买了17把锁,我们也懒得报警了,因为报警也没用,警察根本不会管。”[18]治安秩序无法保证,群众自然将其归因为公安机构工作不力与无能,对警方存在着不满和不信任。一些警察对群众的态度蛮横,作风霸道,成了新的非公正的制造者。由于公共安全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一旦治安恶化,各个阶层的成员反映特别强烈,并自然地将其归因为治安机构、政府的无能。

形成结构箱的政治因素——轻视民众的意见,堵塞民意表达渠道。在处理群众与当地企业、群众与当地政府的关系中,政府不是从群众利益出发,给群众合理的利益表达和诉求渠道,要么是不管不问,要么则是轻易动用强制性的方式压制。瓮安县田坝村组要求解决开矿挖断水源后的饮水和灌溉问题,要求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要求整治矿区生态环境问题。在这些要求长期没有得到回应的情况下,县政府反而用专制方法惩罚村民代表,堵塞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相互沟通的渠道,失去了化解干群矛盾的机会。瓮安县法院为修建办公楼,在当地群众因补偿标准太低而不同意征用的情况下,动用警力强行征用农民承包地。这种随意动用警力,用强硬手段对付人民群众的做法,将干群关系撕裂,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产生这类民愤的事件在当地发生的频率较高,有较多的群众受到过伤害。“政府给老百姓办了好事,老百姓用加法方式记得;政府与民争利,办了坑民的坏事,老百姓用乘法方式记住。”[19]

某一地区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政治因素在耦合中形成了有利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生态环境,我们称为结构箱。在结构箱中,经济方面不断地侵民伤民,社会方面的治安混乱,政治上的漠视民众,使得一方面各种矛盾在增多、加深。而另一方面处理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安全阀渠道堵塞,使当地群众的不满情绪不断地积蓄,制造出当地的社会结构性紧张。在结构箱中产生了特殊的社会生态环境与小气候,由于民众看不到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机会与希望,使民众的心理压抑,产生了普遍的仇官、仇富、仇警、恨不公的社会心态。这导致政府部门即使做了许多正确的事情,公众还是心存怀疑。群众利益被侵害后,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渠道,不满情绪就会积蓄,受到偶然因素的“导火索”的催化,群体的各种新旧矛盾一触即发,很容易导致灾难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社会转型背景下由于利益格局重新分配而造成的伤害社会底层群体利益的问题存在,但并不是都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都是社会生态小环境内部张力聚升的地方,而且具有封闭性特征。地方社会生态环境的恶化激化了政治、经济、社会的矛盾,这些矛盾造成的社会压力超过了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所以说,社会转型大环境积压的社会问题在特定的地域得到增强这个事实,应引起关注。结构箱的形成代表了特定地域空间中的社会生态状况,为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仅提供了同质性的利益受损群体,也提供了能够情绪共振的社会心理基础。某一地区不稳定要素越多,越容易形成结构箱的条件,发生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治安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逻辑过程

我国重大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处理过程通常是:结构箱形成——导火索——处理不当(处理不力)——信息扩散(对事件处理不公平的传闻)——群众情绪共鸣——情境催化——控制不力——共同行动(事件爆发)——高层关注——行政强力控制——事件平息。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个逐级推进的过程,在结构箱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随着导火索事件的发生,引发处置不公的信息的扩散,民众产生情绪共振,在情境催化事件爆发与社会控制失败的综合作用下,聚集在一起的民众产生集体行动。其发生的机制就相当于在一个结构箱里,在所有因素都具备的情况下,由导火索事件引发了各种因素的冲击,其过程相当于“同频共振”,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和影响力。而其生长周期中最重要的环节有五个:

图一 结构箱中的治安型群体性事件发生机制

第一阶段是导火索事件的发生。担任行动者的是事件的受害人。导火索是发生在结构箱中的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内部一连串反应机制的开始。治安事件在一个城市每天都会发生几起甚至几十起。但绝大多数治安事件都会被适当处理,只有极少数治安事件会吸引群众的注意力。能够成为导火索的治安事件,通常是能够将结构箱中积累的怨气吸引和聚集的事件。首先,是具有道德震撼力的事件,情理上有足以触动当地居民情感的理由。这类事件通常有两类,一是弱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瓮安事件中女中学生溺水死亡、石首事件中厨师坠楼身亡、四川大竹事件中女服务员死亡),具有感染公众同情心的震撼力量。二是弱者受到身份敏感群体(通常是权力、财富的拥有者)的欺凌、侮辱(万州事件中打人一方声称自己是公务员、池州事件打人一方是开发商),容易获得公众的同情与声援。其次,是触及当地社会的敏感问题,能够与结构箱产生共振的事件,即事件的归因与结构箱的环境具有逻辑联系。如事件的发生与处理能够与“官场腐败、治安环境混乱、政府不作为乱作为、为富不仁”等社会问题相关,能够引起公众情感上的共鸣与震荡,这样导火索事件就为潜在的社会矛盾、冲突与压力找到了宣泄口。

第二阶段是处理不公信息的扩散。行动者是与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他们的行动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追求公平处理,二是追求经济补偿。他们的行动策略是以受害者的弱者身份赢得公众的同情,获得社会的声援。在亲属中最活跃的成员通常具有一定的知识、组织力和活动能量,他们积极将个别事件向公共事件推进。他们对事实与处理结果有许多不相信与猜疑,并将这种猜疑诉诸社会。围绕猜疑产生了大量谣言或流言,他们对此也不进行澄清,任其传播。这实际上也是一种策略:借助群众力量,把事情闹大,以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从而达到符合自己设想的以“公平正义”的方式解决问题的目的。但受害者家属的这种“借力”行为是被动享受帮助的过程,所以事件往往超出他们的控制能力。导火索事件发生后,当地群众急于了解事情真相,对信息处于渴求状态。如果公安部门处置得当,事件很快会平息。当事件在处理过程中程序不当、过程不透明、结果不公平时,特别是这些信息被传播出来,会激起人们寻求公平处理的需要。在一个结构箱中对政府、司法的不信任感与不满情绪蔓延时,公众的心理预期就是相信这起治安事件会出现不公的处理结果。民间舆论传播通过想象力、通过翻旧账等方式,自发地寻找着事件的归因,内容往往是与政府在主流媒体上公布的信息不相吻合或者有出入,往往是对主流信息的诠释、补充、修正甚至反驳,出现了“一边倒”现象,传播的信息都是指责治安事件的强势一方曾存在不合理的行为或官方存在不公现象,并同情、支持弱者。在这种判断之下,政府这时候要想努力公平地处置,挽回民心,也已经为时过晚。导火索事件一下子使结构箱中的怨气活跃起来,治安事件迅速成为当地热议的焦点,演变成众所关注的公共事件。

第三阶段是普遍的一致的情绪产生。行动主体是当地居民中的观看者,特别是有着大量空间时间的闲散人员,事件的发生为分散的群众提供了面对面互动的机会与场地。能够成为导火索的治安事件必定是和结构箱中的怨气相契合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当事件归因与处理不公与结构箱自然地联系在一起时,二者的契合使普遍蔓延的不满情绪一下子找到了聚焦点。围观者中自身或亲朋好友可能遭遇过不公正待遇(在移民、拆迁、矿山、治安等方面受到伤害),感知到当地社会环境的恶化和政府管理者的不力。实际上,结构箱中的怨气也主要弥漫在这一群体之中。石首的移民、失业工人、失地农民都有参与到现场人群中,并且在现场以自己的事例“现身说法”,在现场扮演了“催化剂”的角色。事件归因与处理不公平内容的信息不断地从现场扩散到当地社会中的过程,就是一个自然的情绪动员的过程,也是当地居民或者聚集民众普遍一致的认同感逐渐形成的过程。群众最大的一致性认同就是自己和事件中利益受损者同属一个身份群体,属于“我群”,“他群”则是基层政府、警方、企业主。在聚集人群实现“身份”和“认同”构建时,同时也是事件归因的认同,由关注具体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逐步转向处理部门与基层政府,出现标靶转移效应。参与者群体将自己的行为认同为“维护公平正义、讨要真相”,也即将自己的行为合理化。

第四阶段是现场的情境催化。行动主体是当地围观居民中的积极行动者。在看热闹或起哄者中以闲杂人员、青少年居多。他们容易成为积极的行动者,将事件推向高潮。现场的演讲,现场的围观者会在情绪上产生相互共鸣,接着又反过来强化演讲者的情绪,如此循环激荡,很快就把沸腾的情绪推向顶点,涉及面不断扩大,产生强大的感染力。这是在前面的结构箱中的怨气与事件引发的不满这两个双重不满、怨恨汇合的基础上,现场产生的适合当时场景的新的一轮情绪冲动,产生负向情绪的最高级愤怒甚至共愤。聚集在一起的人群除了情绪上的感染外,还通过行动模仿在行动上产生一致性,集体认同感与强烈的情绪感染已经让人群无意识地产生了从众与模仿心理。而这种强烈的感情冲动又会因人多势众的力量感和责任分散而强化。聚集的人群做出狂热的举动,情境的催化必不可少。如现场“游尸”、“抢尸”等行动剧的演出,或围聚在公安机关周围“领头羊”过激的第一行动,这是由心理的不满发展到行动的反抗的关键环节。至此,围绕着治安事件发生了从情绪共振到行动一致的转变。

第五阶段是社会控制的失败。行动的主体是公安部门与政府部门。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希望推动事件向前发展,但并不知道事件将向何方发展。他们虽然是事件发展中的推动力量,但他们也无力控制事件的发展方向。可以说,随着事件的发展,参与人数的增多,事件的发展方向会超出所有人的预期,所有的参与者都没有控制事件发展的能力。治安部门与政府是社会控制因素,是抑制事件爆发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最后一道防线控制失败,群体性事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聚集人群已经实现了情绪共振到行动一致的转化,如果政府现场处置控制不力,群体性的冲动在无约束的情况下便会自然地爆发。事实也证明,社会控制力是防止事件升级的最后屏障。瓮安事件因失控而造成严重后果,石首事件因强制性控制而没有形成严重后果(尽管这种强控制受到了舆论的批评)。

四、结构箱中的情绪共振

结构箱是指在一定的地域空间中形成的有利于治安型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各种社会条件的总和。它是由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因素隅合成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系统。结构箱容易在一些比较闭塞的小城市、县域地区形成。在结构箱这一相对狭小的、相对封闭的地域空间中,各种社会矛盾紧张、社会冲突加剧,社会张力高度增加而得不到释放,产生了特殊的社会结构性压力,成为整个社会管理结构中的薄弱地带。反之,有些地区尽管有腐败,有伤民事件,但当地政府能够认真地对待、及时处理群众的利益纠纷,处理腐败,及时地破获一些大案,让群体的不满、愤怒得以化解,社会矛盾的压力及时得到释放,结构箱的环境就难以形成,即使发生了治安事件,也会在理性的、法律的渠道内处理,难以形成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只有当社会问题被人们感知并赋予其以意义时才会成为问题(即引发集体行动的条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利益失衡问题,而在更小的地域范围内,这种利益失衡更为突出,引起的地域性的社会问题更加严重,更易为当地群众所感知。

共振是物理学上一个运用频率非常高的专业术语。在本文中,共振指的是在结构箱里,导火索事件发生后的一连串反应,使事件当事人的情绪与事件参与者的情绪和当地民众情绪产生了共鸣与共振,最终产生了集体行动。本文将结构箱中的群众的意见、不满、怨气界定为初级不满情绪,它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心理基础;将由导火索事件引发的猜疑、不满情绪界定为次级不满情绪;将聚集现场产生的迎合当时场景的新的情绪冲动,界定为第三级不满情绪,这是由心理的不满发展到行动的反抗的关键环节。在治安型骚乱事件中,不满、怨恨情绪始终贯穿其中,其间经历了从最初普遍蔓延至被导火索事件点燃聚焦,再到具体场景的行动中产生的激情与冲动,直接推动集体行为产生。每一个环节都为下一个环节提供了情绪上的能量。

图二 情绪共振示意图

单个的治安事件是没有如此强大的情绪动员能力的,充其量只是个引子,要寻找这股不满情绪的源头还是要追溯到当地的社会生态环境中去,即结构箱。结构箱提供了一个充满怨气的封闭地域环境,是现场群众情绪共振的社会心理基础;而导火索事件发生后所引起的一系列反应都是在结构箱中进行的。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导火索事件的发生使结构箱中普遍蔓延的不满情绪一下子找到了聚焦点。这犹如在太阳下放大镜的聚光效应,被聚焦的事件的温度急剧上升直到燃烧。治安事件在民间舆论的热议过程中,围绕着对治安事件的归因与处理产生的不满情绪,与普遍蔓延在结构箱中的怨气实现了契合,从而将结构箱中的怨气聚集、强化、升级。这个时候,标靶转移效应开始产生,公众由原先关注的具体的治安事件本身转移到处理问题的治安部门和政府身上,即关注到如何解决结构箱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例如:如何解决本地的治安问题?如何解决经济利益受损问题?等等。实际上,到此阶段,聚集人群的不满、怨气开始汇集起来,形成一致的怨愤情绪,已经处于一触即发的阶段。而随后产生的现场的行动剧环节,少数率先冲动者的激烈表演,一下子将酝酿已久的情绪煽动、点燃起来,由情绪共鸣而激发行动冲动,最终实现了情绪和行动的集体共振,治安型群体性事件随之发生。

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是感性与理性的双重行动者,情绪共鸣其实是表象,情绪共鸣的背后是集体认同感。集体认同感是事件的参与者基于共同的认识、态度、目标等形成的一种群体内部的理性认同,“是用于表明立场的一种速记标识;它是一组态度、承诺和行为规则;拥有这一认同感的人看来应该会赞同这一立场”[20]。结构箱中的群众的不满、怨气来自于理性的认知,对事件的评论、态度也是理性的表达。只是当群众感到诸多不公平事件在不断地累加,但却没有在制度化框架内公平处理的渠道,且看不到希望的时候,这种理性的认知才会转化为非理性的不满、愤怒的情绪。集体认同感是一种整合纽带,将个体意见与情感汇合、融合成群体的意见与情感,为集体行动的一致性提供了思想基础。在集体认同感的作用下,临时性的参与者形成了一个具共享观点和共同目标的群体,为个体联合起来行动提供了人际纽带与共同的心理基础。

在对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机制作出简单概括后,本文对治安型群体性事件得出如下命题:

1.形成结构箱的条件越充分,结构箱中社会不满的压力越大;

2.结构箱中社会不满的压力越大,社会怨气的燃点越低;

3.结构箱中社会怨气的燃点越低,导火索越容易引发结构箱中怨气的爆发;

4.结构箱中的社会怨气越大,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强度越大,烈度越高。

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必然和偶然的结合,即引发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是偶然的,但是其发生的社会环境却是必然的。防范的思路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如何防止结构箱的形成,瓦解治安型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社会条件;二是如何解构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发展环节,在导火索产生后如何在后续的环节上不让其继续发展,最终将事件终止于某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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