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治背景下农村宗族问题研究
——基于政治学视角
张 攀,叶鸿蔚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1100)
摘要: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由于农村宗族文化与村民现代性的发育不足,宗族集体的消极部分往往以狭隘的本族利益为归依,宗族间的争斗意识成为干扰和抗拒行政权力的工具。论述新时代法治思想背景下宗族在政治方面的主要问题及宗族对法制建设的影响,针对性地提出了稳定开展宗族治理的应对对策,为规范有序进行农村治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村宗族;政府;村民;法治
欲治中国之政治史,必先通中国之社会史。而欲通中国之社会史,必先穷中国之宗法史[1]。宗族与政治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纯理论关系,而是一种可以在相关实践调查中得到具体论证的实质性关系。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以来,中国农村治理与宗族互动也发生了新变化,农村宗族政治问题成为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
全自动钢印打印机的结构如图1和图2所示,首先伺服电机13通过件2上的两根直线导轨作垂直方向移动,移动到位后由抓手组件15取放印件。抓手组件由直空发生器7及气动吸盘8组成,纵向移动由推拉气缸3实现。当抓手装置将证件移至钢印机指定位置时,钢印机接收传感器信号后实施加盖钢印动作。动作到位后传感器信号发出停止动作并返回原位置,此刻推拉油缸3返回动作到位信号发生后气缸1作水平方向的横向移动,将证件移动摆放区16位置,此刻直空发生器7及与之连接的气动吸盘8动作松开证件,伺服电机13通过滚珠丝杆副垂直方向移动到指定位置后气缸1到达原位,至此一个循环动作完成,重复进行下一轮操作,完成下一个证件的盖印。
1 新时代法治思想背景
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从“法制”到“法治”的变化,历经了中国领导人与社会各界人士近20年的讨论。党的十八大,习近平总书记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深度结合,详细论述了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与民主政治,提出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念的又一次重大历史性突破,进一步有力论证了中国执政党的合法性,同时也是中国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突破性变革。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2]。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必须加强宪法的实施。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3],即“要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时代历史背景下,全面依法治国已经被推向新的战略高度。十九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时期执政党应当更加重视运用法治理念进行治国理政,由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转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战略工程,堪称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2 农村宗族在政治方面的主要问题
2.1 宗族势力干扰农村选举
当前宗族影响农村选举主要在选举前,影响方式又大致可分贿选与非贿选两类。贿选主要是本族对血缘关系比较淡的本宗或者对其他小宗族,原志敏[5]曾提到,浙江温州某些农村的有些宗族候选人私底下给选民送电话卡、食用油、购物卡等以获取他们的投票支持,贿选现象严重。另外,农村选举中“打亲情牌”不是单纯以物质利益拉票贿选,更多的是依靠血缘亲情去游说,许下极具诱惑的口头承诺。不同于送的物品有实质性证据可定性,亲情游说难以监管禁止,这也是农村宗族在选举前最常用的手段。
2.2 宗族“恶人”治村
农村宗族在政府与村民之间维持着一种相对的动态平衡,同时又发挥着自身特有的桥梁纽带作用。费孝通[7]曾提出:“在中国乡土社会中,凡是政治、经济、宗教等事物都需要长期绵续性,这些功能都可以利用家族来负担。”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提出后,用现代法治思维规范治理农村宗族的核心是理顺农村政府与宗族之间的关系,划分好权力范围,形成有法可依、依法规范、依法治理的制度模式,进而更好地处理农村政府、宗族、村民三者之间的关系。秦晖[8]认为,“对于民主宪政国家来说,禁止宗族、教会与行会就如禁止社区、政党、企业一样荒唐”。宗族政治是建立在宗族血缘这种天然的生物情感之上的权利网络,一味地遏制和打击是不现实也是不合理的,应立足长远,让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障公平公正,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发挥宗族的独特优势。
2.3 族际之间内争外斗
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宪法法治观,依据宪法治乡,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村干部、村民学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条例》,结合身边实际案例对相关法规进行解释、分析。如宣传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法》中对于公民选举权、被选举权,选举有效性和破坏选举的处罚规定条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革新新时期村民的法制观,提高村民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使宗族成员意识到血缘亲情与法律界限,做到法不容私、私不乱法,用法治手段保障村民自治权免受宗族恶势力的影响,维护合法权益。
族与族之间的斗争往往由利益分配不均引起,因此族间关系也会随利益的变化而改变,并且族与族之间一直存在恃强凌弱、以大欺小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修路占地,山林地界的划分及归属,集资均摊等方面。更为严重的是,在族间这种不平等关系的潜移默化下,越是势力强大的宗族后代就越容易表现出一种天然的优越感,反之则是深深的自卑感。
有些陕西美食文化具有深刻的寓意,往往是某一历史人物或者故事典故,而在这些美食翻译时没有考虑到美食背后的文化渊源,采用机械式翻译的方法,难以表达出美食本身所富含的文化。比如把“金线油塔”直接翻译成“Crispy Fride Noodles”。
3 新时代法治对农村宗族的影响
3.1 明确权力关系
宗族问题成因复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人为的因素都有,其中传统宗族文化的历史遗存与村民现代性的发育不足是最为关键的原因。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发展和遗留下来的宗族文化、社会观念的软弹性很强,其维护抱团制度具有自我修复功能。农村宗族成员受教育程度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对现代化缺乏安全感与适应性,进一步导致传统宗族文化中的积极部分没有被良好地继承,且无法与新思想、新价值、新理念结合形成动力性因素,但其中的消极部分仍然在基层治理中造成干扰,需要进行积极应对。
(3)老年人课程设计。老年人群由于生理因素导致身体的机能逐步衰退,较为明显的是视觉下降、听力变弱、记忆衰退和肢体灵活功能下降等[19]。因此在课程设计的时候应该将这些因素考虑在课程设计之内。在课程设计上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内容难度较低;②学习材料有文字时,将字体放大;③授课者的语言简单能够清楚的表达课程内容、语音较高、语速平缓。
3.2 助力民主监督与意见表达
新时代法治视角下,宗族成员的监督不同于传统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传统的民主监督存在被监督者权力过大、自身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手段单一等弊端,但新时期的民主监督更具有适宜性。首先,有宗族的支持,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村民所担心的打击报复行为;其次,法治视角下政府更要重视对农村文化教育的投资,不断增强宗族村民的监督意识,使监督方式灵活化、监督手段多样化、监督性质合法化。宗族的新定位为民主监督与民意表达提供了有效的组织渠道,使村民有了值得信赖的集体性组织,采取个人极端手段维权的现象大有减少。另外,通过宗族组织这一桥梁纽带,村民个人的呼声往往能被放大,其所要表达的合法诉求更容易受到政府的重视。
3.3 协调政府、宗族和村民三者间的关系
中国大多数农村干部都具有农民勤劳节俭的优良品质,但更应该要具有以身作则、廉洁奉公的品德。近年来一些农村干部的“变质”现象严重,完全违背了当初参加选举时对村民的承诺。部分有宗族背景的农村干部常用骗、拖、蒙、恐的手法治村,还仗着宗族势力作风强悍。这部分人常常披着“能人”的外衣,一方面他们能让村集体经济得到增长,使个人收入有所提高,另一方面也正是依仗其所谓的“特长”,阻挡了新农村建设的脚步。这些农村干部不仅没有共产党员的党性修养还丧失了领导干部的人格,在利益分配上中饱私囊、违法违纪。如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挪用精准扶贫款、土地提留款、退耕还林款、村民社保等。宗族恶人治村的风气也带动了农村生育计划中的“男孩偏好”,大多村民认为家中有男丁不受欺负[6],由此形成了恶性循环,不利于乡村社会稳定。
4 政治学视角下的应对策略
权力是一张关系网,随着宗族的修复与重建形成一个个宗族组织,再加上基层组织的政治性属性,一个复杂多元、权力交错的组织网络在农村社会中不断成形、扩大。十九大以前,学界对于基层民主建设的研究中往往集中于探讨农民参政议政的能力与积极性,少有涉及农村宗族组织建设及其作用。
4.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农村选举监督机制
族际关系大致包括族内关系、族与族间关系。族内关系错综复杂,虽然有不少学者提出宗族内部有团结协助、整合资源、化解冲突等优势,但也要看到族内矛盾甚至族内斗争,这常发生于族内大房与偏支。一是生活类矛盾,宗族同房之间的相互攀比、婚庆节日的规格待遇、家族地基风水等。二是父辈甚至祖辈间遗留的矛盾,双方由此借助政治权力进行斗争倾轧,形成政治性冲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十九大报告又强调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这就明确了农村政府组织的政治领导地位,政府不能在原则性问题上与宗族进行协商。在这种大形势下,对抗性的宗族势力必将被削弱,而积极协助农村政府处理事务或主动出面协调族人矛盾的宗族组织则将会得到政府的支持,实现双赢发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应对贿选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村委会选举监督制度。首先是要保障多元监督举报渠道畅通。其次要设定相应的奖惩机制,鼓励宗族成员、村民认真监督、积极举报,经调查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最后认定符合贿选拉票标准的,一律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对于参与帮助他人贿选拉票的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对于采用打感情牌、亲情牌拉票但又不属于贿选性质的,可以建立诚信选民档案,村委会实事求是向宗族成员、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对投人情票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宗族对选举结果不支持,进行造谣诋毁时,村委会一定要加强自我工作管理,进行知识理论学习、强化党性政治修养、提高业务水平以维护自身权威。
4.2 创新宗族分权制衡
在亲缘、血缘关系无法改变的情况下,用法律法规进行农村治理需要一个过程,宗族自身的转变就显得格外重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宗族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族内成员,维护其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对宗族重大事务进行直接民主制,村民全程参与并进行现场表决。宗族内部实现分权制衡,采用集体决策方法,避免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而造成的“恶人治村”现象。族内财政权建议由宗族各房、偏支中德高望重者组成宗族长老团共同掌管,若宗族多房多支可形成宗族长老小组(5~7人),按届轮换,不在任时可参加讨论、建言献策。另外,实现宗内财政收支公开制,鼓励宗族成员监督,对村民有疑问的财政收支宗族长老要出面进行解释说明,让宗族成员和村民都能按自治规则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对于个别县乡宗族势力庞大、具有相当的垄断性甚至形成黑社会性质的,必须采取法律手段进行严厉打击。
4.3 依法深入开展群教活动
十九大以来,中共全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旨在改进干部工作作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基层干部是党的各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党的路线方针的宣传和讲解效果直接影响宗族成员的切实利益及其对党执政能力的评价。同时,开展好群教活动也有利于农村干部及时了解、掌控和化解农村宗族矛盾和族际斗争,基层干部也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开展工作时要兼顾小宗族弱势群体利益,保证在着眼大局的同时又有所侧重,不断提高宗族成员的道德文化素质,使群众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日益充实,从而减少族际斗争和社会问题,维护社会主义和谐与稳定。
因此,在校园的科研创新信息化处理中,对OA系统的引入,有利于对校园的基础审批流程、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运行、学校公关管理办法、信息化交流、人员运营、档案处理、校园论坛、校园新闻、基础系统集成、校园计划、创新项目规划、通讯录和问卷调查等校园一系列的工作和教学中拥有高信息化的终端技术处理办法。
人类通过与外部世界相互作用获取各种信息及经验,并在基于身体的感性体验之上形成了基于认知的内心体验。通过对语料的考察,我们看到“旨い”除了修饰表示客观世界事物的名词,还可以修饰表示人类及其行为的名词,例如: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不同历史条件下各民族形成的宗族关系错综复杂,很难有标准一致的治理政策,需要政府和社会耐心有序的引导。农村宗族发挥自身特有的桥梁纽带作用,与政府、村民之间维持一种相对的动态平衡,才是实现现代公民社会与宗族政治完美融合的有效方式,以促进农村治理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早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百年目标。
参考文献:
[1]钱 穆.现代中国学术论衡[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1.
[2] 新华网.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EB/OL].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10/24/c_1112969836_2.htm,2014-10-24.
[3] 人民日报社评论部.“四个全面”学习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4]新华网.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19cpcnc/2017-10/27/c_1121867529.htm,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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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8]秦 晖.农民需要怎样的“集体主义”——民间组织资源与现代国家整合[J].东南学术,2007(1):7-16.
Research on r ural c lan p roblem s under the b ackground of r ule of l aw in the n ew e ra:Based on the p erspective of p olitical s cience
ZHANG Pan,YE Hong-wei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ohai University,Nanjing 211100,China)
Abstract: Comprehensively administer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is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 and important guarantee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Due to the lack of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ity of the villagers and the rural clan culture, the negative part of the clan group is often based on the narrow interests of the family.The clan fighting consciousness becomes a tool to interfere and resist administrative power.It was discussed the main political issues of the clan in the context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new era and the influence of cla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The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clan governance were put forward to provides reference for the standardized and orderly rural governance.
Key words: rural clan; government; villagers; rule by law
中图分类号: C912.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114(2019)16-0180-03
DOI: 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9.16.041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张 攀,叶鸿蔚.新时代法治背景下农村宗族问题研究——基于政治学视角[J].湖北农业科学,2019,58(16):180-182,188.
收稿日期: 2018-09-22
基金项目: 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KS07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课题(2016B02414)
作者简介: 张 攀(1994-),男,四川乐山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农村治理,(电话)18362990307(电子信箱)584375370@qq.com;
通信作者 ,叶鸿蔚(1967-),男,江苏泰州人,副教授,博士,(电子信箱)hongweiye@hhu.edu.cn。
标签:农村宗族论文; 政府论文; 村民论文; 法治论文;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