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捐赠活动中的纳税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浅谈论文,纳税筹划论文,活动中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为目的管理活动。从税收筹划的概念可见,税收筹划有3个特点:一是合法性,税收筹划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反税收法律的税收措施和计划都不属于税收筹划范围之内;二是筹划性,在依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活动的事先安排、策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三是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只有一个,即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1]。
一、捐赠活动中税收筹划可行性
税收筹划,对纳税人来说不仅必要而且可能。现阶段纳税人实施纳税筹划的外界经济条件主要是税法本身的弹性和税收政策上的差别。由于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工具,税收杠杆承担着引导投资和均衡分配的双重职能,国家需要运用税收上的差别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所以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纳税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总是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的存在为纳税人选择纳税方案提供了机会。同时,税法对各种差别的规定,不可能十分完美,这就留下了各种缺陷,使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有了更多的选择。在企业捐赠活动中,国家对内资企业受赠物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政策。如接受现金捐赠不需交纳所得税,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应按照确定的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未来应交纳的所得税。即企业在接受实物资产捐赠时,受赠资产不计入当期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资产或清算时,则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受赠企业应选择现金捐赠,可避免企业所得税。由于捐赠活动是双方的,有受赠方,就有捐赠方,受赠方在选择低税或无税的捐赠对象时,捐赠方也必须能减轻税负或不增加税负才可能达到协商一致。
二、捐赠方采用现金捐赠与实物捐赠的纳税比较
捐赠方的捐赠活动不仅受所得税法的约束,而且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的约束,捐物行为是属于增值税范围的特殊行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赠送现金非视同销售,不应缴纳增值税。另外,不属于减免所得税范围的捐赠物(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列入所得税的计税额。因此,采用何种捐赠物可进行比较分析,作出决策。
1.捐赠现金与捐赠实物的纳税比较
例甲企业决定向乙企业捐赠价值为50000元的捐赠物,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捐赠方式,一是捐赠50000元人民币;另一方式是捐赠公允价值相当于50000元人民币的商品。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33%,增值税率17%。捐赠现金方式的现金流出为50000+50000×33%=66500元;捐实物的现金流出为50000+50000×17%+(50000+8500)×33%=77805元。可见企业捐赠现金可减少现金流出。
2.先售商品后赠现金方式与直接捐商品的纳税比较
例甲企业决定向乙企业捐赠成本为9000元的商品,市场的公允价值为10000元,企业若采用直接捐赠商品的方式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700
贷:库存商品 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00
此业务应交所得税为10700×33%=3531元,其现金流出量为10700+3531=14231元。
若先售商品后赠现金则会计分录为:
卖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
贷:库存商品 9000
捐赠现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此项业务应交所得税(10000+1000)×33%=3630元。该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为9000+10000+3630-11700=10930元。可见,捐赠企业在按等同于市场价值进行捐赠现金的条件下,仍然是捐赠实物现金流出量高。
3.捐赠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同捐赠方式的纳税比较
按增值税的规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其原值的可免收增值税。若有拆卸清理费,应先售后赠为好;若无拆卸清理费,虽对捐赠企业缴纳所得税无影响,但从受赠单位考虑,也应采用该方法。
例如:某甲企业将自己已使用过的机床一台捐赠给乙企业,原值60000元,已折旧10000元,按50000元捐赠,拆卸费2000元。采用先售后赠方式其会计分录为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
(2)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3)出售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50000
营业外支出
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2000
(4)将现金捐赠给乙企业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此项活动应纳所得税为50000×33%=16500元,清理中发生的费用作为出售过程中的损失,可不记入纳税所得额;若直接捐赠机床,清理费用属捐赠中的营业外支出应记入纳税所得额,则应纳所得税为52000×33%=17160元。可见,采用先售后赠对企业有利。
4.捐赠无形资产不同捐赠方式的纳税比较
无形资产捐赠视同销售,需交营业税,其应交的营业税额记入营业外支出,在计算所得额前不能扣除,加大了应税所得额:而先出售无形资产再捐赠其相应的现金则不得抵扣的营业外支出中则不包含应交的营业税额,可减少应税所得额。因此对捐赠方是有利的。
从上述分析可见,捐赠企业将各种实物捐赠转化为先售实物后赠现金是有利的。
三、受赠方的纳税筹划
内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能避免交纳所得税,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为达到接受现金捐赠的目的,可采用以下方式:
1.先购实物资产后接受现金资产的捐赠 由于接受现金捐赠内资企业无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受赠方可以与捐赠方协商,先购买捐赠方的资产,然后,捐赠方将其货币捐赠给受赠方,使受赠方避免应交的所得税,有利于增加所有者权益部分的价值。
2.受赠企业接受无价或低价的无形资产 受赠无形资产除按第一种方法可避免受赠企业的所得税外,还可以在计价上进行纳税筹划。由于无形资产大多数具有非实体性、专有性以及效益不确定性,所以其计价也具有不可比性[2];有些企业的某些无形资产在账面上又无反映。因此,利用无形资产的计价特征,进行无价或低价提供给受赠企业使用,则避免因接受捐赠非货币资产计算应纳的所得税。比如将捐赠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或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受赠企业,既达到了捐赠目的,又避免了所得税。
3.豁免债务 捐赠方将所要捐赠的资产以赊销方式出售给受赠方,经过若干时间后,采用豁免债务的方法,使受赠企业可避免因接受实物捐赠应纳所得税。
4.资产无偿调入 集团公司内部各法人企业在发生捐赠实物行为时应采用无偿调入的形式,从而避免多交所得税。
由于后两种方式税务部门的确认比较严格,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可能难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若存在其可行性,则对捐赠行为双方均不失为避税的途径。
四、结束语
总之,纳税筹划是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逐。它是在既定税法环境下的理财行为,若税法内容发生变更,原先可行方案则会变为不可行。因此,企业应适时研究税法,在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规避“触法”的风险,以真正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