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次博弈理论:内在逻辑及其评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论文,评价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美国学者罗伯特·普特南提出双层次博弈理论并不是新近的事,(注:罗伯特·D·普特南最早在《国际组织》1988年夏季号上发表了《外交和国内政治:双层次博弈的逻辑》一文。该文在公开发表之前曾经在美国政治学协会1986年的年会上宣读过。)但是它在国内学者进行的国际关系和外交政策研究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无论从对外交决策的解释力来说,还是从促进对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互动研究而言,双层次博弈理论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本文试图对这个理论的源起、内在逻辑和应用限度作出分析或评价。
一、理论起源
层次分析法是国际关系研究中的重要方法。它假定某一个层次或某几个层次上的因素会导致某种国际事件或国际行为,从而为国际关系的研究者提供了一种建立变量之间关系的工具,使得国际关系的研究更具有科学性。(注:秦亚青:“层次分析法与国际关系研究”,《欧洲》,1998年第3期,第5页。)国际关系学者在运用层次分析法时通常区分为国际体系和国家两个层次。但是国际关系研究者更强调使用单一的分析层次,尤其是国际体系层面的分析。罗伯特·基欧汉即认为国际层面的解释应该充当任何分析的“第一刀”。(注:RobertO.Keohane,“TheoryofWorldPolitics:StructuralRealismandBeyond”,inRobertO.Keohane,ed.,Neo-RealismandItsCritics,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86,P.165.)从另一方面看,尽管国际关系理论家强调国际体系层面分析的优先性,他们实际上还是避免作出非常严格的假定。因此,很多国际体系理论往往也承认国内政治的影响和作用。(注:例如,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大师摩根索就指出:“国民性和国民士气特别难于合理地预测,而且它们对一国能在国际政治中起多大的作用尤其是具有持久性的,往往是决定性的影响。”参见《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页。华尔兹在对战争根源的三层次的探讨中,其中一个层次就试图考察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构成。参见《人,国家与战争——一种理论的分析》,倪世雄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国际政治经济的研究领域也运用了结合国内因素和国际关系理论的方法。自由主义的相互依赖理论也往往把国内因素作为发挥重要作用的“剩余变量”。)这种使国内政治服务于国际政治研究的方法得到许多研究者的支持。因为它能够使得国际体系理论在被用于分析时具有优先性,同时又能够使国内政治作为独立的但显然是次要的影响因素进入分析过程。
国际关系的体系理论家,无论从事安全领域的研究,还是进行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的研究,都面临着以下的困境:首先,如果他们要运用纯粹的国际体系层面的分析方法,就不得不把理论主要限制在严格的假设能够成立的领域(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作为“弹子球”的假设)。但是,如果国际体系理论完全排除国内因素,这虽然有助于体系理论实现其科学简约的目的以及建立宏大理论的需要,但是这将削弱这种理论的综合性和解释力。其次,如果国际关系的体系理论家考虑到国内政治和社会进程对国家利益的形成和对国家对外行为的表现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试图通过系统的方式把国内政治融合进国际体系层面的研究途径的话,将破坏国际体系理论的简洁性。(注:AndrewMoravcsik,“Introduction:IntegratingInternationalandDomesticTheoriesofInternationalBargaining”,inPeterB.Evans,HaroldK.Jacobson,RobertD.Putnamed.,Double-EdgedDiplomacy:InternationalBargainingandDomesticPolitics,California: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93,pp.8-9.)此外,如果考虑国内因素,则无法确定一个可以类比的体系单位。因此,要想令人满意地解释国际事务,尽管体系理论所强调的因素是必要的,但是这些具有严格假设的理论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释很多国际现象或者行为。
与国际关系的体系理论不同,国内层面的解释则从国家自身寻找外交政策和国际关系的决定性因素。尤其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外交政策的研究强调影响外交的国内因素。第一类因素集中在国内政治、经济体制和文化传统,占优势的意识形态和信仰系统等,这些是基本的,相对稳定的因素。第二类内部的因素集中在各种次国家行为体对决策的影响。以美国为例:这包括政治领导者、官僚组织、立法机构、政治党派、利益团体、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但是这些研究的变化通常是体现在所确立的国内影响因素的不同上。这使得外交政策看起来似乎有时是由国会所左右,有时则受到利益集团的牵涉,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受到非政府组织的影响,从而难以建立起有效的分析框架。而相对全面的研究则不过是开列出可能影响外交决策的尽可能多的要素,但是既不能确定哪一种因素更为重要,也难以判定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
还有一些其他的理论,在解释国际政治和外交政策的时候,试图融合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例如,詹姆斯·罗西瑙认为,国家内部的发展和外部的条件决定了国家行为的连续性和变化。他认为五种主要的因素决定了政府的外交政策,即个人的因素、角色的因素、政府的因素、社会的因素和体系的因素。(注:JamesRosenau,“Pre-TheoriesandTheoriesofForeignPolicy”,inBarryFarrel(ed.)ApproachestoComparativeandInternationalPolitics.Evanston,IL:NorthwesternUniversityPress,1966,pp.29-92.)与之相似,赫尔曼提出了外交政策的融合理论。他认为四种独立的变量决定了外交政策的变化,其中三种是国内的变量:即受到驱策的领导人、官僚的倡导和国内的重组,另一种是外部的变量,即外部的冲击。(注:CharlesHermann,“ChangingCourse:WhenGovernmentsChoosetoRedirectForeignPolicy”,InternationalStudiesQuarterly,1990,Vol.34,No.1,pp.3-21.)詹姆斯·罗西瑙还较早地提出了“联系政治”的概念。他把“联系”(linkage)作为基本的单位,并且创立了“国家—国际联系框架”,用来确定和分析两种系统重叠的地方,并且考察在重叠区域所发生现象的性质和规模。(注:JamesRosenau,“TowardtheStudyofNational-InternationalLinkage”,inJamesRosenaued.,LinkagePolitics:EssaysontheConvergenceofNationalandInternationalSystems,NewYork:FreePress,1969,pp.44-63.)尽管如此,这些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描述国际因素和国内因素之间关系的程度上,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分析框架,也没有解决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如何互动的问题。
可以说,现存大部分的国际关系理论似乎都承认,国内政治和国际因素都会对世界政治和外交政策产生影响。但更加重要的问题在于: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在什么时候和如何互相决定?如果两个或者更多的层次在解释过程中同时发挥作用,不同层面上的分析如何集合成一种整体的方法呢?国际关系中的分析层次能够在保持最初区分它们的有效性的同时,又被重新集合在一起吗?(注:BarryBuzan,“TheLevelofAnalysisProbleminInternationalRelationsReconsidered,”inKenBoothandSteveSmith,InternationalRelationsTheoryToday,Pennsylvania:ThePennsylvaniaStateUniversityPress,1995,pp.213-214.)普特南提出的双层博弈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研究这个问题的理论框架。
二、内在逻辑
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双层次博弈理论有其内在的逻辑。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双层次博弈理论一开始就假定:进行国际谈判的政治家一般来说试图同时作两件事情:即同时在国际的谈判桌上与其他的国家代表进行谈判和在国内的谈判桌上与那些将进行批准和实施协议的行为者谈判。依据普特南的假设,每个国家的领导人出现在两个棋盘上。在国际谈判桌上,政府首脑的对面坐着其他国家的谈判对手,在他附近则坐着外交家和他自己的国际政策顾问。而在国内的谈判桌上,围绕在他周围的则是各党派和议会人物、关键的利益集团的代表和领导人自己的顾问等。任何一个国际谈判桌上的关键游戏者,如果不满意于国际谈判的结果,则可能会推翻整个棋盘;相反,如果任何一个领导者不能在国内的谈判桌上满足国内谈判者,则将冒着从其座位上被赶下去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家所运用的外交战略和技巧既受到其他国家是否接受(所达成协议)的影响,也受到国内选民是否批准(这项协议)的影响。因此,在一个棋盘上被认为是理性的举动,在另一个棋盘上可能是失策的。(注:RobertD.Putnam,“DiplomacyandDomesticPolitics:TheLogicofTwo-LevelGames”,inPeterB.Evans,HaroldK.Jacobson,RobertD.Putnameds.,Double-EdgedDiplomacy:InternationalBargainingandDomesticPolitics,California: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93,pp.436-437.)但是,在有些场合下,聪明的博弈者在一个棋盘上采取的行动能够在另一个棋盘上触发一场新的组合,使得他们能够实现其目标。(注:Putnam,op.cit.,p.437.)
从纵向的角度来说,普特南把谈判的进程分为两个阶段:即谈判阶段和批准阶段。在第一个阶段,政治家之间谈判达成一项暂时的国际协议。这被称为第一个层次(LevelⅠ)。在第二个阶段,每个国家内部的选民通过正式或者非正式的方式来决定是否批准或者实施这项协议。这被称为第二个层次(LevelⅡ)。(注:Putnam,op.cit.,p.438.)在第一个层面上达成的协议必须在第二个层面上得到批准,这一点成为两个层面之间的理论联系。但是实际上,普特南指出,国际阶段和国内阶段是相互交织和同时发生的,因为一个领域的预期和发展会影响到另一个领域的谈判。所以,这种对阶段的划分是出于解释的目的而进行的简化性描述。事实上,谈判者在进行第一层次的谈判之前就可能咨询过国内的选民,甚至是与他们进行过谈判。(注:Putnam,op.cit.,pp.438-439.)
(二)双层博弈理论的中心概念是“获胜集合”(win-set)。对于特定选民来说的获胜集合就是:在第一层次上达成的所有可能“获胜的”国际协议的集合,所谓的“获胜”就是赢得所必需的大多数选民的赞成(注:Putnam,op.cit.,p.439.)。换句话说,获胜集合是通过第一层次的博弈所达成的、得到第二层次国内选民的大多数所接受的协议范围。在获胜集合的问题上,普特南提出两个关键的推论。第一个推论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较大的获胜集合使得第一层次上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更大。这是因为:按照定义,任何成功的协议必须是在第二层次每个缔约方的获胜集合的范围内。因此,只有在缔约方的获胜集合重合的情况下,国家间的协议才可能达成;并且各缔约方的获胜集合范围越大,它们越可能重合。因此,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情况下,较大规模的获胜集合使得第一层次上的协议更加可能。与之相反,如果获胜集合的范围较小,各缔约方获胜集合重合的可能性越小,则国际谈判破裂的风险性越大。(注:Putnam,op.cit.,pp.440-441.)第二个推论是,各谈判方第二层次获胜集合的相对规模会影响从国际谈判中所得到的共同收益的分配。谈判者在第二层次的获胜集合越大,则具有较大获胜集合的谈判者更加可能受到第一层次上其他谈判者的挑战。与之相反,如果一个国家在第二层次上的获胜集合较小,则它可能在第一层次上具有谈判的优势。因为谈判者可以用以下的理由进行推辞:“我愿意接受你的提议,可是我永远都不能使之在国内获得批准。”(注:Putnam,op.cit.,p.441.)例如,美国谈判者经常以参议院不会进行批准作为维护其特定谈判立场的理由。
获胜集合的规模主要由以下三个因素决定:一是获胜集合的规模取决于第二层次的选民间的权力分配、偏好和可能的联盟。这一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对选民而言达成协议和维持现状的成本问题。达不成协议对一些选民来说成本可能较低,对另一选民来说成本可能较高。因此,前者可能会一般性地反对在第一个层次上达成的协议,后者则会对此表示支持。(注:Putnam,op.cit.,p.443.)(2)国内反对国际合作的力量和支持国际合作的力量会形成不同的联盟,而获胜集合的规模取决于国内反对国际合作的力量和全面支持国际合作的力量之间的对比。(3)国内选民对于第一层次上协议的偏好是“同质性”的还是“异质性”的,这也影响到获胜集合的规模。所谓同质性的矛盾是指,国内选民在某种问题上的利益是相对一致的,他们之间的差别只是态度和程度的不同。例如,在关于《巴拿马运河条约》的谈判中,美国国内选民基本上支持给予对方补偿,他们立场的差异只是表现在国家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应该冒多大的风险的问题上。(注:Putnam,op.cit.,p.444.)异质性的矛盾是指,国内选民在协议所涉及问题上的偏好差别更大。而任何第一层次上的协议对它们施加的压力都不相同。例如,在《凡尔赛和约》问题上,美国国内一些人反对它是认为这个条约对战败国太严酷了,而另一些人反对它是认为这个条约过于仁慈了。(注:ThomasA.Bailey,WoodrowWilsonandtheGreatBetrayal,NewYork:Macmillan,1945,pp.16-37.)谈判者在应对这些不同性质的问题时就应采取不同的策略。
二是获胜集合的规模取决于第二层次的政治制度。比如,美国的三权分立给美国的获胜集合施加了较大的限制。这增加了美国谈判者的谈判能力,但是也减少了美国进行国际合作的机会。这种情况增加了政治领导人不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的可能性。批准程序非常明显地影响着获胜集合的规模。例如,如果批准某项条约需要2/3的投票通过,那么它的获胜集合将小于只需要简单多数投票通过情况下的获胜集合。此外,中心的决策者从第二层次的选民获得的自主权越大,他们的获胜集合越大,并且因此达成国际协议的可能性也越大。然而,双层次博弈的分析也意味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国家相对于国内压力的自主性越大,它在国际谈判中的地位就越弱。(注:Putnam,op.cit.,pp.449-450.)
三是获胜集合的规模取决于第一层次的谈判者的策略。除了前面两个因素之外,第一层次的谈判者所运用的策略也会影响国内的获胜集合的规模。每一个处在第一层次上的谈判者都非常明确地力图使对方的获胜集合最大化,但是对于他自己的获胜集合来说,他的动机是混合性的。而如果谈判者希望扩大他自己的获胜集合以促进国内对协议的批准,则他可以利用对国内的行为体进行额外补偿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来赢得国内的支持。(注:Putnam,op.cit.,pp.451-452.)
(三)双层次博弈理论强调政府首脑在双层次博弈中的位置和作用。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双层博弈理论假定每一方都由单一的领导者或者“主要的谈判者”所代表——也被称为政治家或者政府首脑。在这里,这些政府首脑被假定为没有各自的偏好和独立的政策观点,只是作为一个诚实的代理人或者作为一个代表其选民的行为体行事,从而寻求达成能够得到国内选民支持的国际协议。(注:Putnam,op.cit.,pp.438.)
(2)在双层次博弈理论中,政府首脑的形象类似于“两面神”,被迫在“双刃”的外交进程中平衡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的关切。政府首脑作为“两面神”的形象是整合外交和国内政治的研究方法的核心。普特南批评制度主义者只集中在自主的“国家”行为上,而双层博弈的分析则把“政府首脑”的“相对自主”作为关键的考虑因素。(注:Putnam,op.cit.,pp.456-459.)这样就把国际层面的分析和国内层面的分析统一在一个框架之下。
(3)双层次博弈在经验方面的最大贡献是,它表明了政治家如何利用双边的战略(同时利用国内和国际政治)获得谈判的优势。因此,双层博弈的方法意味着政府首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应对国内的限制。与此同时,许多在国内谈判桌上运用的策略和条件也可以用到国际层面上。具体地说,第一种策略,谈判者可以利用它们的自由在国内的获胜集合下自主地行动。他可能会利用“互相作用的问题关联”,也就是把对某一条款的同意建立在对另外一个问题提出要求的基础之上,来获得谈判上的优势。他也可以行使否决权,即或者拒绝认真地进行谈判或者拒绝提交任何条约以获得批准,使得实际的获胜集合范围更加狭小。第二种策略是谈判者在自己或者对方的谈判桌上扩大或者限制获胜集合。例如通过“问题界定”来扩大国内的获胜集合。具体的措施包括:把国内的问题“国际化”,以扩大公众的注意力并且提高国内的参与水平;把问题的范围界定得更广,并且把它与安全和国家的核心价值联系起来,或者把某个问题界定为对国家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等,以有助于谈判者获得国内必要的政治支持。(注:AnnyWong,TheRootsofJapan’s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ies,NewYork:GarlandPublishingInc.,2001,p.32.)而外交压力能够增加公众对某个问题或者此前被忽视的国内问题的注意力。第三种策略是影响对关键选区的选民而言所达成协议的成本和效益。通过提高不达成协议的成本,将使不受支持的协议相对地更加引人注目;同时,向强大的国内选民或者摇摆集团提供具体的收益也会诱使协议的达成。此外,政府首脑可以给与利益攸关的国内行为者以额外的补偿,有选择地动员政治集团或者利用关于国际协议的信息,以改变国内的获胜集合。第四种策略,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能够加强谈判者和国家的谈判立场。谈判者可能希望保持有利于他自身利益的信息和权力的分配,或者是如果目前的平衡被认为有利于对手,则希望其发生改变。一个谈判者也可能在国内和国际层次上通过有选择的发布信息而利用公众的观念。这种策略在协议内容非常不确定的情况下会更加有效。(注:AndrewMoravcsik,“Introduction:IntegratingInternationalandDomesticTheoriesofInternationalBargaining”,inPeterB.Evans,HaroldK.Jacobson,RobertD.Putnamed.,Double-EdgedDiplomacy:InternationalBargainingandDomesticPolitics,California: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93,pp.24-29.)
总之,双层次博弈理论试图超越把国内因素附加到国际层面上的做法,用一种综合性的、整体化的方法来考虑国际关系和国内政治。如果谈判者能够采取战略性的行动,则国际谈判就是一个互动的进程,这同时是由对国际收益的追求和国内批准的政治动力决定的。而且,国际谈判也必须被视为一个双向的进程,在其中,每个行为体都试图考虑国内层次和国际层次上的预期反应。在国际层面上达成的协议会改变国内限制的特征,而国内政治的因素为国际协议的达成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因此,国际因素和国内因素在决定国际谈判的结果方面是同时和相互的。(注:PeterB.Evans,“BuildinganIntegrativeApproachtoInternationalandDomesticPolitics:ReflectionsandProjections”,inPeterB.Evans,HaroldK.Jacobson,RobertD.Putnamed.,Double-EdgedDiplomacy:InternationalBargainingandDomesticPolitics,1993,p.397.)进一步看,如果把国际谈判视为国际机制创立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对国际谈判的双层次博弈分析体现了它与国际机制理论的不同的研究途径。双层次博弈理论强调,国际机制创立的可能性及其内容是由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决定的,而不是象前者强调的那样,只是国际体系层次的结果。
三、理论限度
将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联系起来研究,是中国国际政治研究亟待加强的方面。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资中筠先生曾有深刻的反思,她最近著文总结其学术经验时说,1988、1989年间,“谁也没有预见到苏联突然之间一下就解体了,冷战随之结束。回头来看,为什么当初对此完全没有一点预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只看到国家之间而忽视了对国内因素的研究,即便对国内也只看到军事力量及其他一些表面因素,或因意识形态的束缚使我们不能正视实际上当时苏联国内已难以为继的现实”。(注:资中筠:“我看国际关系理论”,《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年第5期,第34-35页。)无疑,双层次博弈理论为当代国际政治研究注入了活力,也为中国国际政治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
但是,任何一种理论的适用领域都是有限的,即使是在其所适用的问题领域,也有其自身的限度。而且,为了建立某种理论模型,研究者通常会作出某些假定和忽略某些事实。这些做法虽然有利于理论的建立,但是往往会影响到理论本身的适用性和解释力,从而难以描述、解释和预测实际的案例。具体到双层次博弈理论,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普特南并没有明确指出应该如何在案例分析中运用这个理论。双层次博弈理论在被应用于实际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本文以关于《京都议定书》的国际谈判为例,主要是因为这是笔者相对熟悉的一个问题领域。):
第一,普特南为了建立起双层次博弈的分析理论,把参加国际谈判的政府首脑假定为没有各自的偏好和独立的政策主张,只是作为一个诚实的代理人或者作为一个代表其选民的行为体行事。这个假设极大地简化了双层博弈的分析。然而,这种假设是不现实的,并且不能解释实际的事例。举例来看,在关于《京都议定书》的国际谈判中,美国在克林顿政府时期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而到小布什时期却宣布退出这个议定书。在这种政策的转变过程中,如果把首要的谈判者视为没有偏好的代理人是解释不通的,实际上克林顿政府和布什政府的首要谈判者各自偏好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美国两届政府在《京都议定书》政策上的变化。
普特南后来也放松对“政府首脑作为没有政策偏好的代理人”的假设,指出首要谈判者的动机通常包括:通过增加他的政治资源或者使潜在的损失最小化,提高他在第二层次的博弈中的地位;在第二层次上改变权力平衡,以有利于他所偏好的国内政治。政府首脑有时希望通过国际谈判做他们私自想做但在国内又没有力量去做的事,或者是在国际的背景下追求他自己关于国家利益的概念。(注:Putnam,op.cit.,pp.456-459.)但是,他并没有表明在考虑政府首脑的政策偏好的情况下,如何调整双层次博弈理论的内在逻辑。
如果考虑到政府首脑的偏好,则对政府首脑来说可以接受的国际协议的范围与特定选民的获胜集合是不同的。(注:有的学者称其为“可接受性集合”(acceptabilityset)。参见AndrewMoravcsik,“Introduction:IntegratingInternationalandDomesticTheoriesofInternationalBargaining”,inPeterB.Evans,HaroldK.Jacobson,RobertD.Putnamed.,Double-EdgedDiplomacy:InternationalBargainingandDomesticPolitics,p.30.)出于对普特南的双层次博弈理论进行补足的目的,根据政府首脑的不同动机,可以把他们分为三种:政治家作为代理人,政治家作为鸽派领导人,政治家作为鹰派领导人。在“政治家作为代理人”的情况下,政治领导人的目的与选民的目的是一致的,政治家此时可接受的国际协议的范围反应了居中的国内集团的利益,并且这个范围能够被国内的获胜集合所包括。而鸽派的政治家可以接受的国际协议的范围并非完全被国内的获胜集合所包括,鸽派领导人比他的选民对其他国家的立场持更加同情的态度,因此他的获胜集合中至少有一部分是处在国内的获胜集合之外,它比国内的获胜集合更加接近于其他政府的获胜集合。鹰派的政治家所持有的可接受性集合也并不完全被国内的获胜集合所包括,但是它相对于国内的获胜集合来说,离其他政府的获胜集合更远。作为代理人的政治家几乎没有什么扩大获胜集合的动机,而鸽派或者是鹰派的政治家更可能试图扩大获胜集合,因为他们想提高自身在国内的地位,或者是希望自己偏好的政策被采纳。(注:AndrewMoravcsik,op.cit.,p.31.)可以看出,这样的区分能够更加精确地解释和预测政府首脑的偏好对双层博弈结果的影响,同时也意味着:在双层次博弈中,所有各方的政府首脑会采取国内和国际的行动来操作相关的获胜集合,以此来实现他们的外交政策目标。
进一步看,决定政府首脑不同的政策偏好的因素又是什么呢?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于政府首脑的个性。领导者的心理特征、社会背景、意识形态、信仰体系和个人的经历与观念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其中,观念对于理解领导人如何对特定的问题做出反应非常重要。观念来自于集团或者个人的信仰系统和所能获得的信息。领导者通常按照他们认为是真实的情况行事,而这也可能与客观的真实相背离。(注:这种现象被称为“操作性事实”。JohnT.Rourke,InternationalPoliticsontheWorldStage,6thedition,1997,TheMcGrawHillCompanies,1997,p.135.)这对政府首脑的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双层次博弈理论不能够解释国际谈判过程中的一些实际的问题,是因为它没有涵盖政府首脑的个性在双层次博弈过程中的干扰性作用。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如果把这些因素考虑在内,则双层次博弈理论原先的简洁性就面临着挑战。所以这对双层次博弈理论而言也是一个内在的困境。
第二,普特南认为,一个较小的获胜集合会增加某国谈判者的谈判优势,能够使一国的政府首脑要求通过一个有利于自身的协议;而较大的获胜集合会使谈判者更容易受到第一层次上其他谈判者的挑战。此外,他把关于获胜集合的推论也建立在这个假设之上。例如,他提出,各谈判方第二层次获胜集合的相对规模会影响从国际谈判中所得到的共同收益的分配。(注:RobertD.Putnam,“DiplomacyandDomesticPolitics:TheLogicofTwo-LevelGames”,inPeterB.Evans,HaroldK.Jacobson,RobertD.Putnamed.,Double-EdgedDiplomacy:InternationalBargainingandDomesticPolitics,p.441.)
但是实际的分析表明,过小的获胜集合也可能导致在国际层面上不会首先达成任何协议。同时,一个大的获胜集合未必能破坏主要谈判者的谈判能力。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虽然克林顿政府时期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是到布什政府时期,他对这个议定书持批评和否定的态度,并且行使了否决权,最终宣布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这意味着,过小的获胜集合首先使布什政府不能在国际层面上与其他国家达成协议,因此就更谈不上得到国内批准的问题。而就这个问题的国际谈判本身而言,美国也并没有获得实质性的谈判优势。相反,欧盟在关于《京都议定书》的国际谈判中具有较大的获胜集合,这使得它在第一层面上的首要谈判者和国内的选民之间存在着一个强大的联盟,从而在有争议的问题上形成了共识,使得欧盟在《京都议定书》上的谈判立场有很高的可信度,从而成为国际谈判中的一种优势,奠定了它在国际气候谈判进程中推动者甚至是领导者的地位,并且《京都议定书》最终也获得了欧盟及其各成员国的批准。
之所以存在着这些和普特南的推论相背离的现象,是因为普特南在做出推论时,把国际谈判假设为两个游戏者参与的零和博弈。但是从《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可以看出,这是由100多个国家参与进行的谈判,而它们之间的博弈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零和的博弈。通过一些内在的机制,各谈判方很可能实现双赢甚至多赢的局面。尽管很多国家在国际谈判过程中集中在相对收益问题上,但是更多的国家更加看重从达成《京都议定书》中所得到的绝对收益。所以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进行国际谈判的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上的获胜集合越大,则它在谈判中越具有谈判的优势,而这个议定书得到本国批准的可能性就越大。
普特南还指出政府首脑可以通过额外补偿的方式影响其他国家国内的获胜集合。但是当100多个国家进行谈判的时候,试图通过额外的补偿来影响他国的获胜集合,难度是很大的。更加重要的是,这样做的最终结果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在关于《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中,克林顿政府对印度和中国的额外补偿,没有能够劝说它们接受美国所提出的“有意义地参与”温室气体的减排。这一点进一步反应了双层次博弈理论在实际分析中的有限性。事实上,在国际谈判中,一个国家的政府首脑影响其他国家的获胜集合的程度,还受到以下各种因素的影响:国际谈判中的权力分配、试图影响其他国家的获胜集合的国家本身在国际谈判中的合法性及国际谈判过程与结果的公平性等。由于双层次博弈理论不能涵盖这些理论层面,所以对实际的国际谈判中的某些事实就不能做出有力的解释。
第三,双层次博弈理论不能完全涵盖和解释突发性事件对国际谈判进程和相应的国内政治进程的影响。仍然以美国对《京都议定书》的政策为例。当小布什执政后宣布放弃在竞选期间作出的控制电厂污染物的排放时,美国国会内部曾经反应相当强烈。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2001年8月1日通过了一份修正案表达了国会当时的一种意识,即“美国应当在缓解全球变暖造成的健康、环境和经济威胁方面表现出国际领导作用和责任”。这个全面通过的修正案特别要求美国政府在下一次的缔约方会议上提出建议,并且“带有确保美国参与修正后的《京都议定书》或者其他进一步的具有约束力的气候变化协议的目标”。(注:RalphDannheisser,“SenatePanelApproves‘SenseofCongress’onClimateChange”,August1,2001,http://www.usinfo.state.gov/topical/global/climate/01080102.htm)然而,“9·11事件”很快吸引了美国国内立法者所有的注意力,而气候变化问题在美国国会所引起的重视也就黯然失色,在美国的外交政策议程上随即成为一个不那么重要的问题。(注:RafePomerance,“RecentU.S.PolicyandPoliticalDevelopmentsonClimateChange”,http://www.ceps.be/Events/Webnotes/2003/200303.php)这显然影响了美国国内在这个问题上的获胜集合。但是,对于突发性事件的影响,普特南的双层次博弈理论并没有加以考虑和解释。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双层次博弈理论的应用范围和解释力还存在着欠缺之处,理论本身的架构还存在着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把双层次博弈理论运用于国际关系的分析提出了大量实证性的问题。例如,哪些是相关的行为体?双层次博弈的结果是什么?对每个行为体来说可行的选择是什么?对此,双层次博弈理论还需要给出更加完善的回答。
另一方面,尽管这个理论存在着诸多的限度,我们又不能对这种理论过于苛求。因为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可能解释所有的问题。任何一种理论,其目的不是重造事实,而是通过简化事实增加我们对基本进程的理解。应该肯定的是,双层博弈理论与其他理论相比,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它对国际谈判过程中的国内影响因素,尤其是对其中的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的互动具有特殊的解释力。此外,它还突出了政府首脑在整个国际谈判过程中的作用,并且能够更加有力地解释为什么国际社会通过的国际条约迟迟不能生效。这是其他宏观和微观的国际关系理论所不能比拟的。所以,无论从理论还是政策意义上说,双层次博弈理论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综上所述,双层次博弈理论完全可以用于解释和阐明国际事务。为了直接运用双层次博弈理论的演绎力,我们必须使得双层次博弈理论和实证情形之间的一致性更加紧密,并且要把假设和预测区分开来。就这个理论本身的发展来看,如果能把决策者个人因素更好地与影响外交的国内因素相结合,并且在更广泛的历史条件下进行把握,它就能够更好地发挥描述、解释和预测的功能。通过这种方式,双层次博弈就不仅是用来重新表述我们的观点的新的语言,它也变成了扩大我们的理解和促进研究的强有力的工具,从而提供了对国际政治的新的洞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