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金融视角下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选择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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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36(2008)01-0060-07

迄今为止,学术界只是关注了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彼此之间的两类因果关系,即“供给先行”(supply-led)和“需求跟进”(demand-following)。这两类因果关系最初由金融学家帕特里克(Patrick)作为假说提出,后来有大量的研究跟进,主要是试图验证其假说。其实这两种因果关系属于同时存在的两种效应,无须硬要求证非此即彼的因果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学界并没有把“供给先行”或者“需求跟进”提升到作为农村金融发展战略的高度。而且,包括帕特里克在内的学者对“供给先行”也缺乏进一步的解构,而这种解构的必要性是存在的,这是因为供给先行可以区分为国家主导的供给先行和市场主体主导的供给先行。国家主导的供给先行在我国被证明是低效率的,而市场主体主导的供给先行,则因其面向需求,逻辑上更能实现金融市场效率。本文将总结建国以来农村正式金融部门和民间金融部门不同的金融发展战略,分析国家主导正式金融和抑制民间金融格局下的后果,说明民间金融对于满足分散农户和小企业融资服务需求的重要性,指出正式金融需要设立一些特殊的机制以贴近需求者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本文简要提出民间金融和正式金融改革的总体框架,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需求跟进战略将可以作为两部门一元金融发展的战略。

一、两种基本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与我国的两部门二元战略选择

帕特里克早在1966年就提出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两种因果关系这一假说:其一为“需求跟进”,即随着经济的增长,经济主体会产生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作为对这种需求的反应,金融体系将不断发展。这种需求跟进的金融发展过程被帕特里克称之为消极的、顺势而行(permissive)的金融发展过程;其二为“供给先行”,即金融机构、金融资产与负债和相关金融服务的供给先于需求,强调的是金融服务的供给方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这种供给先行的金融发展过程被帕特里克称为创新性的、企业家型的金融发展过程。

帕特里克对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彼此之间的两分法因果关系假说虽然是一种洞见,但其对“供给先行”型因果关系没有进行更深入的必要解构。其实,不同的供给者主导的供给先行,对经济发展有着不同的效应。供给先行的金融发展过程不等于都是帕特里克所称的创新性的、企业家型的金融发展过程,甚至可能是建构主义的、官僚化的、破坏金融市场的金融过程。市场主体主导的供给先行,一般需要面向需求。即便供给先行有时可以发挥金融企业家作用而“创造需求”,但是,这种“创造需求”仍然可以理解为面向需求和需求跟进的,因为其实质仍然属于发现和显化潜在需求,与需求跟进或者面向需求的要求并行不悖。不面向需求开并采取需求跟进,最终会使供给先行者在市场竞争中被淘出局。总之,需要解构“供给先行”的概念,区分国家主导的、市场主体主导的供给先行。

本文在解构帕特里克供给先行概念的基础上,区分两种基本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其一为需求跟进战略(demand following strategy),即经济主体随着经济的增长产生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金融体系作为对这种需求的反应而不断发展的战略;其二为供给先行战略(supply-led strategy),即金融机构、金融资产与负债以及相关金融服务的供给先于需求的金融发展战略。我国从建国以来,农村正式金融方面一直推行国家主导的供给先行战略,而不是需求跟进战略。但是,国家主导的供给先行战略的如下预设是错误的:农业产业是弱质产业,需要政府的补贴信贷或者说定向低息贷款,由国家主办或者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二战结束以来,大量发展中国家纷纷推行向农村地区注资、大量发放定向低息贷款的政策,结果搞了30多年,大幅度破坏和扭曲了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匹配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也并没有因为这一政策而改观。这一沉重代价迫使国际金融组织和许多国家的金融当局在20世纪80年代改换思路,转向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发展范式。遗憾的是,这种错误预设仍然体现在当前的决策中,比如我国仍然对农信社的一部分小额信用贷款提供利息补贴。但其实很多情况下,农民更多关注的是信贷的可得性,而不是利息的高低。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正式金融机构既缺乏商业性或者合作性,也缺乏内生性和内发性。农村正式金融服务供给远远滞后和脱离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如果给予作为经营者和供给者的金融机构和个人以自主权和供给主导权,也就是实行金融市场供给者主导,而非国家主导,那么对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就要有效得多。

与农村正式金融相对照,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和创新一直奉行需求跟进战略。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农村民间金融处于严冬状态,尽管受到政府的大力打压,但仍然显示出巨大和顽强的生命力,是最具内生性和内发性的金融领域。需求跟进战略具有必然面向需求,供给应运而生,顺势而行,供给方自然贴近于农户和企业,供求双方信息对称度高,易于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特点。

综上所述,我国建国以来所推行的是一种两部门二元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在农村正式金融部门推行国家主导的供给先行战略,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主导;同时在非正式金融部门推行面向市场需求方偏好的需求跟进战略,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受到政府的严重抑制。

二、两部门二元战略选择下的农村民间金融抑制政策

我国民间借贷历史悠久。在计划经济时代即便不活跃,但从来也没消失过。改革开放之后,农民、民营企业和个体户经营都有资金的需求,民间借贷也逐渐活跃起来。改革开放之初,政府对民间金融没有什么限制。20世纪80年代,农业部还鼓励农村搞农村合作基金会。但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心逐渐转向使正式金融机构商业化,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加大了对准正式和非正式金融组织和活动的管制力度,并最终于1999年清理归并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种金融会、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等,由此结束了绝大多数准正式和非正式金融组织与活动,许多非正式金融组织与活动转为非组织化和地下化活动。

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作了大量的限制规定,从而极大地限制了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生存空间,其中包括:(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不得拆借,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作出有关“罪”的界定,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强调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系统性地清理半官方和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文件当归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7月13日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1998年8月11日颁发的《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上述两个文件把原来民法、合同法和刑法允许的许多组织和行为宣布为非法,大大限制了民间金融的生存空间。尽管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提出要“规范民间借贷”,已经表明要放宽民间金融,但《意见》中“规范”一同属于模棱两可的表述,意味着既可能打击和抑制、也可能扶持和促进民间金融。

三、两部门二元战略下民间金融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

与正式金融相比,尽管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了很多的抑制措施,但我国农户借款中,民间金融的规模仍然要远远超过正式金融。2003年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调查数据表明,被调查的20 842家农户平均每户借款1414.25元,其中71.84%属于民间借款(私人借款),26.09%属于银行、信用社贷款。东、中、西部地区每户平均借款额分别为1756.5,1179.6和1313.8元,户均民间借款占户均借款总额比重分别达71.2%,75.4%和57.6%,户均银行、信用社贷款占户均借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9.11%,23.63%和40.04%。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被调查农户户均无息借款分别占户均总借款的38.3%,占户均私人借款的53.3%。东、中、西部地区农户户均无息借款分别占户均总借款的34.5%、53.0%和27.1%,占户均私人借款的44.1%、70.3%和47.1%。与此相应,全国被调查农户户均有息借款占户均总借款的33.6%,占户均私人借款的46.7%,东、中、西部地区农户户均有息借款分别占户均总借款的43.7%,22.4%和30.5%,占户均私人借款的55.9%,29.7%和52.9%。若按用途划分,2003年农村固定观察点农户借款的用途首先为生活性借款,占47.76%,其次为生产性借款,占38.08%。

笔者对2001~2006年民间金融的调研发现,民间金融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有着重要的作用。仅以两例作出说明。

案例1:一位浙江农民的长期债务史。浙江省宁波市某县麻家村农民麻阿才(化名),2006年45岁,一家有4口人,除夫妇俩外,还有大女儿和小儿子。麻阿才务农之外还在镇里一家机械配件加工厂做工。加工厂由其妻弟开设。麻阿才积欠债务6万余元,其中3万多元为利息债,是其妻1982年因心脏手术积欠的,另3万元为无息借款。这些无息借款从十几户亲戚、邻居和朋友处借入,均无书面借据,主要用于2005年当时的建房。

麻阿才一年打工收入不足1万元,即便全部积攒起来也需5年才能还清。妻子每月500~600元打工收入,有时只有200~300元收入。

麻阿才一家坚持按时还息,有时当月拖欠,在次月补交。无息借款虽然长期借用,但所有这些无息借款和计息借款,麻阿才家都承担无限责任,没有债务时效问题。如果麻阿才还不清,其家属和子女也要代其还清。

案例2:甘肃省民县“乞丐村”子女教育借贷。民县小寨村是一个全国闻名的“乞丐村”,村民80%都有外出乞讨的经历。李玉平是村子中唯一考到外省的大学生。他考取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时的学费为6 000多元。李玉平考上大学后,村里的放贷人知道李家拿不出学费;李家也知道,如果向亲戚朋友家借,他们认为李家没办法归还,所以也不会借给李家。因此,李玉平父母只能选择借“高利贷”,最高年率为60%。李玉平父母依靠出门乞讨要回钱还了这些高利借贷款项。其后,李玉平父母听从儿子的劝说,不再出去乞讨,但因为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李玉平第二和第三学年的学费仍没有着落。在李玉平学习期间,其父母向村民借些粮食度日。

在上述借贷案例中,民间借贷、高利借贷首先满足了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但被怪罪的也是高利借贷。如果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和中长期教育信贷,那么农户的贫病之困、子女上学就不必担忧借贷资金的来源了。

表1张家港市、苍南县和武隆县样本企业的民间信贷可得性

民间金融对农村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贡献十分显著。相对于正式金融,农村中小民营企业对民间金融的需求程度较高。一项调查发现,剔除不需要借、从而未借民间信贷资金的企业,民间借贷的可得性①在被调查的较发达地区(江苏省张家港市)和中等收入地区(浙江省苍南县)是很高的(见表1)。与此相反,在贫困地区(重庆市武隆县),民间借贷的可得性较差。

这项调查的结果还表明,无论是在较为发达的张家港市,还是中等收入水平的苍南县,或是贫困的武隆县,都存在有息和无息民间借款,有息借款中既有高息借贷,也有低息借贷。但是,张家港和苍南县的民间借贷活跃程度和民间借贷可得性要远远高于武隆县。可以用如下理由来解释这些现象:第一,像张家港市和苍南县这样较发达的地区或者中等收入县市,民间资金总量较大,许多民间借款是计息的,这总体上有利于促使资金闲置方向资金需求方借出资金。在这些地区,与企业获得正式金融机构贷款相比,企业更容易获得民间信贷,以至小部分地满足其金融需求。第二,在像武隆县那样的贫困地区,其民间信贷可得性较差的原因,部分是民间资金容量小,农村企业和居民的可借出资金总量有限,部分是民间借款大多限于互助性的无息借款,这种无息贷款其实不利于调动资金(尤其是临时资金)闲置方把资金出借给资金需求方。

在乡镇企业融资难问题上,最为突出的是新建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从张家港市、苍南县和武隆县的调查来看,新建企业发展阶段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和民间借款。新建企业在其发展初期若要获得贷款,一般均需有抵押、担保。随着企业的发展、规模的扩大和实力的增强,企业获得信贷的可能性趋于增多。例如,在调查期55家企业中有39家获得贷款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如上所述,绝大多数获得贷款的企业需要提供足够的抵押或者担保。其中有26家企业借入了民间借贷。但是最为重要的是自有资金,有47家企业(占83.6%),其自有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在50%以上。

此外,民间高利贷款的利率结构比较复杂。根据笔者2006年8月在宁波市某县的调查,该县永安汽车配件制造厂有一笔3个月期限的20万元农信社贷款于2006年4月20日到期,当时该厂账户上只有15万元,尚缺的5万元该厂老板只得从朋友处以日利息千分之三(折合年利息率109.5%)借得现金予以归还。4月21日,农信社批准续贷20万元资金之后,该厂老板子当天归还5万元借款,并支付300元利息。从本例可以看到,对于短期借款来说,这种高利借贷效率高、风险小。

四、民间金融的区域分布和供求特点

表2被调查县市民间金融类型分布情况(2001~2006年)

注:“借贷方式”只是调查中发现的形式。“√”表示“发现存在此形式”;“×”表示“还未发现存在此形式”。

民间金融在我国分布广泛,形式多样(见表2)。如江浙地区、福建、广东省份存在各种合会,东北地区存在“对缝”业务,陕西、山西存在各种“基金”。所谓“对缝”业务,是指利用银行借贷“转贷”出去谋取利差。根据江苏省盐城市金融学会课题组的调查,盐城市各县民间非正式金融形式主要有四种: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者低息);高利借贷;企业内部集资,村级经济组织成为民间放贷的新主体。该课题研究还发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民间金融种类比较多,包括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亲友熟人之间、个人和单位(政府、学校、企业等)之间、单位和单位之间的“高利借贷”,专门民间放贷人的借贷、银背、合会(标会等)以及私人钱庄、企业集资等。广东地区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及集资;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包括信息公司、互助金会、标会和当铺等。但广东地区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较少,基本上是属于圈内借贷,借贷双方信息很对称。

与此同时,大量农户和小企业的分布非常广泛、分散,其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多种多样。如分散农户的农业信贷需求的特点往往具有小额、多次、短期、季节性、缺乏标准抵押品等特点;农村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虽然与农户不大一样,但常常也存在小额、缺乏标准抵押品等特点。

此外,民间一般商业借贷利率与农信社贷款利率有着一定的差距。如据笔者调查,2007年7月宁波市某县一般民间商业借贷月利率下限为1.2分,折合年率为14.4%,是农信社年贷款利率下限的2.6倍。一般民间商业借贷月利率上限为2分,折合年率为24%,相当于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的1.5倍。一般民间商业借贷利率下限为央行最新规定商业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2.1倍,上限为其3.5倍。不过,所有这些民间商业借贷都是面向需求和需求跟进的,而且还存在大量互助性质的民间无息借款。至于高于2分月息率的情况,尽管存在,但属于非一般性商业借贷,属于需要通过特别机制化解的领域,如改进正式信贷服务、引入社会保障、禁止赌博等。在现有商业和合作金融抑制十分严重的条件下,民间商业借贷利率与农信社和商业银行借贷利率的分岔越大,向上偏离越高,说明正式金融的发育程度越低,其市场化和多元化程度越差。

在这种情况下,分布广泛、分散、多元化的民间金融在满足大量分散农户和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这是因为,金融供给者越是贴近农户和中小企业,其与农户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对称性就越高,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就越大。与民间金融相反,银行和农信社如果与分散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距离较远,在提供相应金融服务方面就往往会遇到成本相对较高的问题。这并不是说,银行或者农信社一定要让位于民间金融,而是说明银行和农信社若要在农村地区扎根,要服务“三农”,并从中获得回报,就需要贴近农户,了解农户需求,为农户的需求提供金融服务。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一些特殊的机制,旨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和运行成本问题。这些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属于金融创新的内容。

五、农村民间金融的利弊分析

1.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对分散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优势表现在四个方面:

(1)借贷关系一般融于社会生活之中,基于借贷双方的相互信任和了解,信息充分、对称。

(2)借贷方法比较简便,一般不需要抵押、担保、质押等,如果需要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接受一些正式金融无法接受的、非标准化的抵押和质押品,包括非货币性的贷款抵押,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及首饰、家电质押等。

(3)借贷关系表现为关联性,即集中在一个固定的狭小地域范围内,客户群体相对固定,且可重复放贷。

(4)借贷双方常常同时保持工作关系、商业交易关系和金融交易关系,这种关系的互联性使信贷交易更容易建立,这种非正式信贷交易的条件取决于在其他市场上的交易条件,信贷风险较小。

民间金融的上述优势经常与借贷双方信息对称度高有关。此外,民间金融中借贷双方往往能够充分创造、发现和利用分散在其周围的、哈耶克意义上的局部知识。与此相对照,正式金融需要向民间金融学习,建立机制,贴近农户和农村企业,这样才能克服信息不对称,创造、发现和利用局部知识。

2.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在信贷关系中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弱点,表现在四个方面。

(1)当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和匿名社会时,对民间非正式金融的管理和运行就提出了更高的正式化要求,原来的信任机制和非正式制裁机制(如停止出借和社会排斥)需要逐渐让位于法律制裁机制。

(2)民间非正式金融适用于小范围的运行,范围越大,其信任机制和非正式制裁机制趋向于失灵的可能性越大,对其正式化的要求也就增大。

(3)许多民间非正式金融参与者的金融专业知识有限,其运作只适合于小范围的、较低要求的金融运作。

(4)由于政府的金融抑制政策,许多民间非正式金融活动或者创新容易被视为非法,从而加重了民间非正式金融的法律不安全度,如高息借贷可能带来资金链断裂等副作用。

民间金融的风险低于正式金融,即便出现金融风险,也是局部风险。民间金融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其违约纠纷事件占民间金融总合约的相对比例虽然不大,但违约纠纷的绝对件数较多。但这并不能说明民间非正式金融的风险高。许多人看到存在一些民间借贷资金逾期未还,就断定民间借贷风险大,这其实是对民间借贷的误解。这种逾期借款在很大程度上仍是有效借款,正如上述麻阿才的案例。民间金融基本上是无限责任的,需要债务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日后共同归还,与正式法律的规定正好相反。正式法律规定了债务的时效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债务继承条款。在民间,逾期借款大多仍相当于一种存款,赖账者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许多民间借贷欠款或者违约属于社会交换的一部分,不能单纯视为金融交易。在这种社会交换中,欠款或违约者的欠款或违约行为属于人情,债权人可以期待债务人在自己需要时偿付欠款本金、利息或者归还“人情债”。

总体而言,民间金融在运行中有利有弊,但利远远大于弊。这可以用反证法来说明:假设没有民间金融,中国农户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将大大滞后。

六、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总体应然框架与农村金融发展战略转移展望

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开放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明确各行为主体的自身责任、由政府提供币值稳定的环境等,能够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户和小企业的金融需求。而且,正式金融部门和民间金融部门的共生,既可以合作,也可以竞争,两部门均是农村金融秩序的平等组成部分,并无贵贱高低之分。政府要为两部门的发展提供和维护平等的运作框架。政府的作用是维护竞争,而不是规定竞争的某种具体结果(如只允许正式金融存在和发展,打压民间金融)。农村金融系统或者农村金融市场范式强调农村金融系统的主体部分是市场本位,其中可以包括商业性金融运作,也可以包括合作性金融运作,这种运作属于市场供给主体的自主选择结果。这一范式不排斥在农村金融系统的主体部分之外存在某种有限程度的政策性金融。

目前我国还没有实现农村金融发展的范式转型,这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本位观念有关。因此,政府还需要促进正式金融改革,开放正式金融市场,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发展民间金融;应该取消当前的金融抑制改革,清除或者放宽对多种民间金融的法律限制,只确立和推行必要的,旨在化解风险或者惩罚金融欺诈的法律规划;大力为部分民间金融供给者自愿脱离民间金融、进入正式金融提供授能规则框架。除了落实其他民间金融发展操作措施之外,政府也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大力促进各种社会主体发展内生内发型农村正式商业或者合作金融机构,社会主体自身作为股东或者社员进行金融决策,面向农户、小企业和其他需求者的需求提供金融服务。大量民间金融组织或者活动可以机构化,成为内生内发型的商业或者合作金融组织;大量原有的银行或者信用社可以通过改制实现真正民有、民营、民受益;大量村镇银行、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组织、小额贷款机构、投资公司等可以逐步完善。这将有助于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并驾齐驱地发展,有助于最终建立一个机构和服务多元化的、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在此,关键之处是在金融机构的发展中,以市场主体本位取代行政本位。如果发展到这个程度,在正式金融部门,国家主导的供给先行战略时代将让位于市场供给者主导甚至让位于需求跟进的金融发展战略。同时,需求跟进战略将一改过去民间金融受到抑制的歧视待遇,会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

随着正式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加剧,以及正式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竞争的激化,整个农村金融体系都将进入面向需求和需求跟进的金融发展战略时代,它同时也是农村金融全面开放和绩效竞争的时代。这样一个时代符合市场经济的消费者主权原则:金融市场的市场供给主体最终需要面向和跟进需求主体的需求并提供其金融服务。从总体上看,这样一个时代将告别两部门二元金融发展战略,而步入两部门一元金融发展战略,即需求跟进战略,由此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将获得面向需求可持续的金融支持。

收稿日期:2007-11-22

注释:

①民间信贷可得性指标是企业实得民间借贷资金额与企业当时对民间借贷资金有效需求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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