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域名法律问题的思考_顶级域名论文

关于域名法律问题的思考_顶级域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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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2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公布了对首批互联网域名恶意抢注案件(Cybersquatting)的裁决。裁决根据1999年12月起生效的《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办法》(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Resolution Policy)判令抢注者把域名交还给注册商标的持有者。

自《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办法》生效以来截止到2000年2月20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共收到89件域名恶意抢注投诉。其中引起争议的域名涉及2002年世界杯、欧洲隧道、微软、托福英语考试、阿拉斯加航空公司等,覆盖包括中国、美国、英国和瑞士在内的30个国家。域名纠纷在国际上的波及面之广,影响之大可见一斑。

目前,我国的域名注册数量已踞亚洲之首。域名纠纷也已初露端倪,并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难预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各级域名纠纷也会在我国大量出现。所以,对于尚属于法律灰色地带的互联网域名问题作一些研究和探讨是必需的。

一、域名的发展

(一)域名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发展

从过程来看,域名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发展是同步的。域名本身就是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互联网专家DANIEL P DERN的说法, 域名同时是互联网单元的名称(name)和地址(address)(注:DANIEL P.DERN,THE INTERNET GUIDE FOR NEW USERSPP.364—366,PP388 —391.)。更形象地讲,域名是互联网世界的路标加门牌号。广义上讲,互联网的发展包括域名的发展。

同时,域名和互联网的发展又各成体系。至今,互联网已经历了从早期的局域网(network)到目前互联网的发展阶段;域名体系(DNS)则从互联网协议地址(IPA )阶段发展到目前互联网协议和其友好形态——域名共存的阶段。

从域名和互联网的相互关系来看,域名的发展不可能脱离互联网的发展而独立进行。域名和互联网的相互关系贯穿了域名研究的全过程。

(二)域名发展的规模

从规模上看,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9年的报告估计,1990年到1997年, 互联网用户从100 万激增到7000 万。(注:FinalReport of the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http://wipo2.wipo.int.)

截止到1999年4月,世界范围内约有720万个域名被注册,其中约有180万是注册在顶级域名下的。而现在,域名仍以每周2.1万个的速度在快速增长。1998年3月一个月内,世界上注册了179,331 个通用顶级域名(据InterNIC资料),平均每天注册5977个域名,每分钟25个!这个记录正在以每月7%的速度增长。中国国内域名注册的数量,从1996 年底之前累计的300多个,至1998年11月猛增到16644个,每月增长速度为10%(据CNNIC资料)。

(三)域名商业价值的发展

1.域名本身的作用

美国基础软件开发商英克托米近日公布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互联网上可编索引的网页已超过10亿。在因特网上,可进入的网站有420 多万个,不可进入的网站有73万多个。互联网已经成为了资源的海洋,每个网站就象这个海洋中的一根针。域名就是找到这根针的利器。域名的作用是双方面的。一方面,它使互联网用户迅速无误地找到其想登陆的网站;另一方面,它使网站可以在网站的海洋中凸现出来,使得对网站的持续投资是安全有效的。所以,对于互联网用户和能够登陆的网站,都不能脱离域名而存在。

2.早期技术标准的缺陷

互联网应用技术的发展同样是从不完善逐渐走向完善的。互联网发展早期,各种独立的局部网,如美国国防部下属的ARAPNET, 各个大学自己的校际网等等,从各自为政走向联合的趋势日益明显。分配地址的IANA(地址数字规划局)在这种大趋势下应运而生。IANA为所有参加网络的局部网分配了独一无二的网址。

当时的技术完全是从技术的可操作性层面上考虑的,没有预见到域名生之俱来的独一无二的特性,会造成现实世界的供求关系失衡。这也是当时不能预见互联网惊人发展速度的结果。1978年起所采取的TCP /IP4.0版,至尽仍在沿用。

如果可以相类比的话,这也可以看成是互联网技术的BUG (缺陷)。正是这个缺陷,使得域名有了成为一种有限资源的可能。对这一资源的需求越大,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商业价值也就越高。

3.电子商务的出现

1997年7月1日,克林顿发表了旨在推动电子商务的关于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的讲话。两年过去了,电子商务创造了巨大的成就。同时,电子商务向传统挑战,创造出了与传统经济学原理相悖的商务模式。其中,眼球经济或注意力经济颇具代表性。

眼球经济或注意力经济的一条基本原理即:点击率与利润成正比。这正是电子商务企业千方百计提高自己域名知名度的重要原因。一个易记、有趣、有特色的域名可以使企业的投资和努力事半功倍。这就不难看出特定域名的巨大商业价值。

总之,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域名已经不仅仅是互联网用户用以登陆网站的定位器了。“域名象是你的邮政地址,象是你的荣誉勋章,象是公告牌,这些都统统被卷成了一个香喷喷的数字的玉米肉饼。从商业角度来看, 谁都想咬一口。 ”(注: Joshua Quittner, Life inCyberspace:You Deserve a Break Today,Newsday,Oct.7,1994)

二、域名的概念和结构

(一)域名的概念

域名的概念在我国学界还存在一定混淆。和现实世界的原理一样,互联网中每一台主机或局部网都有自己唯一的地址,而该地址由两部分组成:即IPA(Internet Protocols Address)和域名。IPA系用一系列的数字表达主机或局部网在网络中的物理位置,如:202.96.44.51;域名系用一系列各国的字母或字母缩写(如:英文, 中文, 法文等)对IPA的表达。域名是基于IPA不易记忆和单调的特征而“社会化”的结果。

相对 IPA,国外有学者称域名为“用户看的见IPA”。(注:Dan L.Burk,A First Look at the Emerging Law of Cybermarks,Symposium on Community in Cyberspace,February 4,199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把域名定义为:易记易辨认的“友善”计算机地址。域名和其相对应的IPA共同指向互联网中的计算机。(注:Joshua Quittner,Life in Cyberspace:You Deserve a Break Today,Newsday,Oct.7,1994.)

互联网用户在浏览器地址栏中键入域名后,计算机首先指向该域名相对应的IPA,然后在数据库中指向特定的计算机。

鉴于目前域名纠纷呈现的法律特征,笔者认为, 对计算机地址、 IPA和域名三个概念一定要加以清晰的界定。 不能简单地认为“域名就是因特网主机的地址。”

(二)域名的结构

在特定的计算机地址中,IPA 和域名不仅仅是在表达上应用数字和字母的差别。IPA和域名的表达顺序也不同。IPA的读取顺序是从左到右,依次是局域网,次局域网,最后是计算机;域名的读取顺序则是从右到左,依次是顶级域名(TLD),二级域名,三级域名, 最后是计算机。

其中,顶级域名可以划分为两类:通用顶级域名(gTLD)和国家或地区代码顶级域名(ccTLD)。目前互联网通用顶级域名有七种, 其中com,net,org三个是开放注册的;int,edu,gov,mil 的注册则必须要求一定的资格。而国家或地区代码顶级域名目前有243个。 根据联合国标准化条例3166(ISO3166)的标准, 国家或地区代码域名由两个字母组成。其中,有些域名是开放注册的,有些有居住地等的限制。这两类共存的顶级域名其实是两套域名解决方案折中调和的结果。注册在通用顶级域名体系下的域名,不必要以国家或地区代码为顶级域名。

顶级域名或二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原则上由申请者自行决定或分配。正是这块以互联网用户意志为主的领域,集中了几乎所有的域名纠纷。

三、域名法律问题的基本原则

有人把互联网与历史上的蒸汽机和发电机相提并论,更有人提出数字化生存的概念。互联网到底会怎样深刻改变人类的生活,现在还不得而知。但只要技术仍是人类的工具,网络时代的司法正义,不会因互联网的冲击而根本改变,网络立法(Cyberspace Law)就应当纳入现行的法律框架中。

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无视互联网技术对现行法律框架的冲击。

1.技术规则将成为网络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不再简单只是技术界本身的事情。(1 )技术的双面性将在下一个世纪体现的更清晰。如何制约技术试图超越人类基本道德伦理观念的另一面,将是每个国家立法机关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2 )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过程来看,IT业界尤其是技术先进国家的IT业小范围达成的技术协议或标准,往往因其技术优势地位形成主流技术,进而形成技术标准的垄断。如果各国的立法机关仅仅根据以往的经验,简单实行拿来主义,其实正中某些超级大国的下怀。从国家安全角度来讲,这是一种更隐蔽的技术殖民主义。欧盟积极推进网络立法,并与美国产生争吵(注:Andrew J.Pincus,The Role of Standards in Growth of the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Oet.28,1999.),正是基于这一点考虑。

2.网络立法首先是对传统和创新的甄别。数字化与现实,两者的关系是既相对应,又不完全对应。哈佛法学院的劳伦斯教授在美国科学院讲演时指出:“网络是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人们经历现实世界的一切, 甚至从一定意义上讲, 人们经历的更多。 ”(注:LawranceLessig, Cyberspace Constitution, Lecture giver at

theAmerican Academy,Berlin,Germany,February.10,2000.)互联网的出现,使得现实功利社会的利益调整在所难免。但这种利益调整是渐进的过程,是从冲突到妥协的过程。既不能全盘推翻旧利益格局,也不能因循守旧。网络立法必须看清这个过程的特点,分别甄别出传统法律框架可以涵盖的部分和超越了传统法律框架而自成一体的部分。

总之,网络立法的特殊性,应该是贯穿到我们考虑任何网络法律问题,包括域名之中的基本原则。

四、有关域名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

(一)域名交易的法律效力

如上文所述,域名具有商业价值,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的商业价值愈来愈明显。按其特性,域名商业价值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1)域名的字母个数;(2)域名潜在的商业前景;(3 )域名是否是“com”、“net”或“org”。 互联网上已经出现的“实名”搜索服务,是否会削弱域名的商业价值目前尚无定论。仅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域名的商业价值是呈上升趋势的。

前不久,Ecompanies公司以750万美元的巨资买断了Business.com的域名使用权。英国商人也将拍卖他们注册的域名www.banks. com,并保守预计拍卖价可能超过100万英镑。同时待价而沽的Fly.com 、Houses.com、Loans.com、和Rent.com估计每个售价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

可见,域名交易的额度足以和任何现行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易相提并论。根据市场利益最大化原则预测域名商业价值的发展趋势,域名交易的额度和范围都将不容为现代交易制度所忽视。这需要对域名权的法律性质作正确的定性分析。

1.域名权与物权

现代物权法的价值化趋势和国际化趋势与域名权的国际性相契合。同时,域名权与物权的区别也是难以逾越的。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域名属于不可触觉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的规定,它与专利、商标、信息、Know— how等同属民法上的无体物。由此可见,严格意义上讲,传统物权法排除了对域名调整。但这并不阻碍域名权问题类推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具体规定。

2.域名权与知识产权

由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知识产权与域名权有更多的相似之处。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无形财产,其客体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信誉。相同的是,域名本身也可以受到侵害,从而引起名誉权等民事或行政、刑事救济,但域名权侧重调整的是互联网用户对域名的支配权。

域名的法律性质与知识产权存在重大的区别。(1 )域名的国际性。即使现代社会国际保护出现,也并未突破或改变知识产权严格地域性的特点。知识产权法不具有域外法律效力。(注: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7页。)相反,域名和互联网一起都是超地域的。也就是说,域名的国际性和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是冲突的。(2)域名的唯一标识性。 互联网上不同的用户是以各自的域名来标识自身而相互区别的。注册域名在全球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是绝对排他的。这比商标受到地域、行业等限制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更为彻底。由区别可见,简单将域名作为一个独立范畴归入知识产权法的调整(注:张乃根著,《试析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1999年第3期。), 是无法克服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而很好地适用于实践的。

根据上文所述的对传统和创新甄别的基本原则,从域名权与物权、知识产权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单独适用物权或知识产权法难于全面的适当的调整域名的交易活动。解决方法之一是类推适用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对传统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作扩大性解释。解决方法之二是在网络立法中作出专门规定。从法律的确定性来讲,后者优于前者。

(二)域名和商标

1.域名和商标的关系

如上文所述,虽然存在差别,实践中域名和商标统一的巨大利益,推动着域名和商标,尤其是著名的域名和商标的关系日益密切。但域名的国际性和唯一标识性与商标的地域性和行业性之间的矛盾注定了,世界上绝大多数企业的域名和商标统一的梦想是不切实际的。例如:全世界大约有十万个厂商将“Prince”注册为商标。理论上,在通用顶级域名和国家或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下Prince.com和Prince.com.(CC )只有244个。在供求关系极端悬殊的情况下, 域名纠纷的出现无疑是必然的。

2.域名恶意抢注

全球域名注册机构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有着双面的效应。一方面,该原则刺激了域名注册的高速发展,以至某些机构不得不限制每天的注册数目;另一方面,该原则使大多数市场主体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主体,在参与新一轮经济竞赛的起跑线上就处于不平等位置。

域名恶意抢注则是“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的直接负效应。域名恶意抢注并不是对互联网世界中对传统利益善意的调整,而是恶意的打乱。从这个意义来看,域名恶意抢注应当被法律制止。

(1)通用顶级域名下对域名恶意抢注的救济

主管通用顶级域名COM,NET和ORG 的因特网专用名称和数字公司(ICANN)于1999 年8 月26 日通过了《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办法》。 这是ICANN在社会各界及美国商业部的大力推动下, 首次采纳的对通用顶级域名恶意抢注的强制救济。这也是互联网领域首次利用托管解决机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受ICANN 委托承担裁决工作。(注:Berkman Internetlaw Society,http://www.cyber.law.harvard.edu,Mar.29,2000.)这对于解决占大比重, 同时是影响面较大的部分域名纠纷,无疑是非常有利的。这也对其他层次上的域名纠纷具有正面导向作用。我国拥有通用顶级域名的互联网用户应当积极利用该机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国家或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下对域名恶意抢注的救济

在此类顶级域名下,对域名恶意抢注的救济因各国国内的注册规定不同而异。通用的作法还只能是通过诉讼。大多数国家的域名注册机构不负责检索和审查。这样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很难全面适当地对域名恶意抢注进行救济。在这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建立托管纠纷解决机制,是个不错的思路。

(3)顶级域名以下次级域名侵犯注册商标权的问题

在美国出现过这样的案例,普林斯顿研究中心发现,在某大学,某大学生的计算机使用的域名是Princeton.xxxx.edu。这个案例为我们深入思考域名法律问题指出了另外的角度:商业用途和非商业用途的区分和界定,将有助于域名网络立法的理解。笔者认为,域名纠纷应当定义在商业用途范围内。

3.域名被注册为商标

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于1997年5月申请注册“雅虎”商标。 美国雅虎公司是全球著名的网络公司。1998年12月,该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局就“雅虎”商标提出异议,称“雅虎”是根据其公司品牌“YAHOO ”发音译得。国家商标局裁定,美国雅虎公司在我国已获注册的商标均为英文“YAHOO!”,使用商品或服务包括第9类计算机网络上用来查询和检索信息、结点和其他资源的计算机软件,第35类的推销,第16类的电脑杂志和第42类的计算机服务等,而雅虎公司的“雅虎”商标未在我国获准注册,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苏州公司的“雅虎”商标使用商品和服务与美国公司具有不同的功能、消费渠道和方式,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予以核准注册。

该案例十分清楚地说明了,缺乏法律保护的域名权的脆弱。研究域名和商标冲突的法律意义,不仅仅是单方面考察对传统利益格局的代表——商标的保护,还意味着研究对新生利益格局的代表——域名权的保护。从这个意义来讲,调整旧法和创立新法对全面适当保护域名的权利,都是刻不容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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