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生产要素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第26页。)。这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理论的新发展,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原则的进一步突破,也是近二十年来分配领域改革的继承和发展。如何全面理解按生产要素分配及其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新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是急需认真研究和回答的新课题。
一、正确理解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涵
生产要素是指人们生产物品和提供服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般包括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概言之,是指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按其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获取相应收入。具体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质的规定性来看,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占有权所索取的回报,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占有权在经济上的一种实现形式。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之所以把生产要素据为己有,决不是为了单纯地显示其归属关系,而是为了利用它获取收益,以满足自身物质利益的需要,生产要素的委托关系和转让关系的存在也是因为生产要素所有者或占有者能够凭借所有权或占有权参与利益分配。不同的生产要素进行生产投入总是有偿的,投入任何一种生产要素都要取得相应的一份报酬,反之,若不允许生产要素具有报酬,则生产要素所有者或占有者宁肯让生产要素闲置,也不会无偿转让要素使用权;从量的规定性来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依据各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的数量、质量以及对生产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无论在任何社会,相对于人们各种需求来说,人们从事生产的主客观生产要素都是有限的,稀缺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在供给者之间,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程度和稀缺程度,给要素所有者或占有者提供相应的报酬。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共性的收入分配方式。
首先,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经济,要求一切生产要素都必须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而生产要素一旦成为商品,就必须按照市场购买价格支付一定的报酬或代价。这不仅是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生产要素让渡时应当遵循的经济原则,而且在同一所有制主体内部,不同单位,不同个人之间的让渡也必须采取商品交换的原则。生产要素具有报酬,使各生产要素能够进入市场流动,生产要素价格信号的波动,引导着各生产要素流向需求最大的部门,从而有效地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且生产要素的有偿使用,迫使每个生产经营者在进行投入时要精打细算,寻求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以使用最低的生产总成本来取得利润最大的总产量。如果要素不进入市场或不具有价格,那么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市场配置社会资源也就无从谈起。可见,市场经济本身就包含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性,没有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就没有市场经济。
其次,按生产要素分配最早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表现出来并不代表它是资本主义特有的收入分配方式。自从法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萨伊第一次明确提出“土地——地租,资本——利息,劳动——工资”的“三位一体”公式,并由马歇尔进一步把它发展为“土地——地租,资本——利息,企业家才能——利润,劳动——工资”的“四位一体”公式之后,人们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把按生产要素分配当成资本主义特有的收入分配方式。而实际上,正如不能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一样,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特有的,它只是为目标服务的手段,并非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标志。资本主义可以利用按生产要素分配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实现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者即资本家阶级的利益;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按生产要素分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生产资料所有者即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那样:“把所谓分配看做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 实现目标的手段并不等于目标本身。
既然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通则,那么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否还存在区别?答案是肯定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主体分配原则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一个总的集合性的概念,本身不具有任何意识形态的色彩。在这个宽泛的领域中,还包含着许多属于次一级的分配方式,如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技术分配等等。只有当这些分配方式中有一个被赋予主体地位,从分配方式上升为分配原则,甚至形成分配制度时,将按生产要素分配进行区分才显得有意义。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的私有性质决定着它的占主体地位的分配原则是按资分配;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性质以及公有财产占据的较大比重,决定着占主体地位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只要劳动收入的分配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就能保证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二是收入分配的最终归属不同。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只是单纯的劳动要素所有者,生产组织者一般的由资本所有者(资本家)充当,劳动者只能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资本家,从而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大于劳动收入的要素贡献部分必然归资本家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仍然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资本、土地等重要生产要素则主要地属于不同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共有,因此,生产组织者不再是作为个人的某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从而劳动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剩余也就不再属于作为个人的生产组织者所有,而是属于联合劳动共有。
二、非劳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必然性分析
关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人们已经达成共识,不再做过多论述,这里主要论证劳动之外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必然性。
乍看起来,社会主义条件下,认为凭借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及贡献大小来取得收入的观点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三位一体”公式。其实不然,虽然社会主义条件下同资本主义条件下按要素分配的实现形式相同,但是两者的基础不同。“三位一体”公式的基本观点是土地、资本、劳动三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共同生产出财富,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只是说明生产要素所有者取得的收入,并不否认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资金、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关系问题。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概念,价值创造是首位的,基础性的,有价值创造才能带来价值分配,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的前提,但是价值分配却并非一定要寻求符合价值创造的逻辑结论,价值分配只是对价值创造结果的运作手段和运作方式,它应该符合的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价值创造的逻辑结论。然而,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既然价值只由劳动者创造,其他生产要素只转移旧价值,并不创造新价值,那么只有劳动才有资格参与收入的分配,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违背劳动价值论的。实践证明,这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片面的、机械的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并没有排斥也没有否定其他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着非常明确的论述。例如,马克思针对德国工人党哥达纲领中的“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这句话,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页。),这也就肯定了威廉·配第的一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使用价值)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第57页。)。又如,马克思还指出:“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2卷,第92页。),恩格斯也曾说过:“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变成财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08页。),由此可见,商品的价值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必须以商品的使用价值为物质载体,人的劳动必须和资金、土地、技术等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缺少它们,生产就无法进行,产品及其价值也就无从产生。正是因为其它非劳动性生产要素可同劳动一起成为财富的源泉,参与了财富的生产过程,因此也就要凭借所有权及贡献大小得到相应的收入,这些收入源于劳动创造的价值,但价值不会因为其源于劳动而排斥非劳动性生产要素的投入者在那里进行分配。
既然在理论上承认了价值分配不是价值创造的必然结果,那不就是承认了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剥削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具有合理性了吗?这种看法实际上把非劳动性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方式同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混淆在一起了。如前所述,分配方式本身是一个中性范畴,不具有阶级性,区分分配结果是否合理,关键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性质及其由此产生的分配制度。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 即劳动者运用资本家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创造出新的价值,由资本家阶级占有和支配,资本家支付给劳动者仅仅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而其它绝大部分新价值,则根据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原则,在资本家之间分配。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资本家阶级独占了生产资料这个在生产活动中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因此,马克思透过资本主义社会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经济现象,分析和论证了资本主义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内在联系,指出:“商品生产按自己本身内在的规律越是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也就越是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第644页。), 从而科学地揭示出资本主义分配关系不合理的真正根源——资本主义私有制。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本质上是实践的科学,社会主义是一个不断向前发展的实践运动。按生产要素分配观点的确立及在实践中的发展,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必然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第一,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经济效益的高低取决于投入和产出状况,在相同产出下,投入越多,说明效益越低,投入越少,则说明效益越高,而某种要素投入的多与少,一个很重要的决定因素是该要素单位投入成本低与高。如果单位成本较高,则生产者会倾向于少用这种生产要素,否则就会多用。在生产要素无偿或低成本使用的情况下,生产者就很可能会通过扩大要素的投入来获得产出,这时的资源配置便是无效率的,投入和产出之间不成比例,而一旦各要素能依贡献取得报酬,即要素的使用是支付成本时,生产经营者就会慎重考虑由于多使用要素所带来的成本变化,加强管理,精打细算,从而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二,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完善。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必然会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与分配方式的多元化。在调整与完善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实现形式中,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推行并在实践中的发展,其关键就在于它是一种所有制产权投资主体多元组合和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实体。特别是在产权清晰界定的前提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能促使要素的合理流动和组合,从而进一步从分配角度对所有制结构的优化起催化作用,并在实践中使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的结构更加合理化、多样化。
第三,有利于劳动潜能的发挥。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包含了按劳动这个要素的贡献分配,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贡献既是劳动过程的结果也是市场过程的结果,劳动者的劳动还必须通过市场来评价和认可,这就会促使劳动者增强个人主体意识,努力工作,不断挖掘自身潜能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显然,这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它为不同禀赋的个体提供了各种合法致富的机会与途径。
第四,有利于稀缺资源的节约使用。我国是个资源约束型国家,有些资源特别是资金长期短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资源的价格要么被压低,要么是免费,这显然加剧着资源的短缺。而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将使资源的稀缺性得到比较好的克服,因为这样就会使资源能够得到与其稀缺程度相应的回报,这会使生产者更加珍惜这些资源,至少不会大量浪费它们。而且,由于能获取回报,要素所有者也会加强对资源使用的监督,从而克服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无论是所有者的关心和监督,还是使用者的成本权衡,都有助于资源的节约使用。
第五,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3页。),是最活跃的要素。作为生产要素,它以其它有形特质的要素为载体并渗透其间,可以说生产力的各种要素中无不渗透着技术,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生产力的质量和水平。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按生产要素分配,知识技术也要参与收入分配,这样,必然会激发技术、知识产权主体的开发创造能力,加速技术更新,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加快生产力的发展。
四、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负面影响及调控措施
正如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一样,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存在着消极的一面,通过影响利益分配的占有格局,它影响着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其一,按生产要素分配使收入分配向资本所有者倾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市场调节实现的,而市场是受供求关系影响的,我国由于资源短缺,无论是货币资本还是实物资本都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生产建设需要。在资本市场相对短缺的情况下,我国劳动力又相对过剩,劳动者处于被动的地位,资本所有者在和劳动力所有者的结合中,明显占有优势,这种结合的结果,必然使收入分配的天平向资本所有者倾斜。
其二,按生产要素分配使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由于当前社会成员劳动能力存在差别,对资本、技术等其它生产要素的占有情况也不相同,他们在市场和收入分配领域的地位和机会就会有很大差别。这种状况决定了要素所有者中富裕阶层的收入必然远远大于贫困阶层的收入,从当前收入状况和社会分层的走势看,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必将进一步扩大。同时,由于我国市场发展处在初级阶段,市场机制发育还不成熟,各种经济关系尚未理顺,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存在两极分化的危险。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在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它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利益主体利益的客观体现。现在允许一定差距的存在,正是为了未来缩小和消除差距,为达到共同富裕创造条件,这就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辩证法。作为微观运行层次上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存在着的缺陷,需要在宏观运行层次上运用多种手段进行调节,防止两极分化。
首先,发挥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要体现效率,而在再分配领域则要更多地体现公平。为了使社会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得到合理调节,必须依靠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第一,尽快建立合理的工资形成机制,理顺分配关系,使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第二,完善税制,强化税收征管,加强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尽快修改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将现行的分项税制改为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以堵塞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漏洞。同时,应尽快开征遗产与赠予税、证券交易税,适当扩大交易税的征收范围,尤其对一些超出社会一般消费水平的消费行为要征较高的消费税。
其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上低于基本生活水平的劳动者,社会要给予一定的救助,为此,国家应利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建立社会求助基金,各地区政府也应有相应的基金,对失业人员、下岗和转岗人员、无劳动能力者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的帮助。要通过转移支付,强化扶贫帮困工程,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
再次,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在这方面,目前一个重要工作是采取措施,将劳动者的一切收入尽可能的货币化、工资化,同时坚决打击违法收入,使“隐性收入”、“灰色收入”显性化,这样便于相互间的比较和监督,也有利于确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使国家可以更好地利用税收手段对个人收入进行再调节。国家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敏感环节(如权力部门、政策不健全容易出问题的地方)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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