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条款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威胁_美国337调查论文

美国337条款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威胁_美国337调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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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我国7家电池生产企业在美国应诉337条款获胜,保住了我国对美电池出口市场。消息传来,令人振奋,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美国337条款的高度重视,开始对它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试图寻找应对策略。那么,通过这一案件我们如何认识美国337条款,我国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美国的337条款

在对美贸易中我们经常见到一些贸易法条款,诸如201条款、301条款、特殊301条款、超级301条款、337条款、402条款、406条款等等,这些条款有些是用于保护美国国内市场的,如201、406等条款,实际上是美国进口限制措施,通常所说的贸易壁垒;有些是用于保护美国出口利益的,如301等诸条款。我们现在所说的337条款,就是美国用于进口限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所谓337条款,是美国的一项进口救济制度,得名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其内容最早出现于美国1922年关税法第316节。该节规定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不公平的做法都是非法行为。在1930年关税法之前,ITC对外国仿造美国的商品、错误使用美国的标志、侵犯美国的专利等都认定为是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不公平的做法。1930年关税法之后,337条款针对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的做法主要限于专利侵犯案件。后经1974年、1979年、1988年3次修改后,目前337条款主要用于处理所谓不公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对侵犯美国境内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和销售加以禁止。

根据337条款的规定,所谓的非法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正当的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包括“破坏和实质性损害美国某个产业、妨碍建立某个产业以及在美国境内抑制或垄断贸易和商业等行为”。对这方面非法行为的处理是以与其行为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的,即行为必须造成“破坏”、“实质性损害”、“妨碍”美国的某个产业的后果。根据以上非法行为启动337条款的情况我们所见不多,我们常见的是据此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措施。

另一类非法行为是指“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在能够确定存在一个相关产业或正在建立中的产业的条件下,侵犯了在美国境内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技术、商标及布图设计等的行为。非法行为的行为人包括产品的所有人、进口人或收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就是说,包括该产品国外的生产者、出口经营者,美国的进口者、在美国的销售者及其代理人等与该产品有关的所有的人,范围非常广。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美国337条款的主要内容。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凡来自于美国境外的产品,如果是使用了与美国国内现有有效的知识产权相同技术生产的,就算侵犯了美国境内的知识产权。就是说,生产某种产品使用了一项专利技术,只要美国境内存在这项技术的有效专利,而国外产品使用的这项技术又没有在美国申请专利,即使在美国以外具有该项技术的专利权,其产品进入美国也是侵犯了美国的专利。如果美国专利权人发现了这种侵权情况,只要向ITC提出指控,ITC就会启动337条款对此进行调查,一旦认定确有侵权行为,将对该产品发布进口禁止令,禁止该产品进口,直到该项专利在美国失效。

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通常征收特别关税的贸易救济不同,根据337条款发布的禁止令则直接禁止该产品的进口并禁止在美国市场上进行销售。而且,只要能确定在美国境内有相关产业,侵犯美国境内的知识产权行为就是非法的,而不论其对美国该产业是否造成损害,即不需要确定侵权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337条款比其他贸易救济制度来得更加严厉。

根据美国337条款的程序规定:启动337条款调查,ITC首先通过《美国联邦政府公报》进行对外公告,调查期限自公告起一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主要程序有:

(1)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向ITC提出指控

(2)ITC启动调查程序

ITC在一定期限(3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出对外公告,并通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即被告,要求被告在送达诉状和通知之日起的指定日期内(20天)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诉;举行调查听证会,由原、被告出庭答辩等。在这一过程中,ITC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一致意见全部或部分地终止调查程序。即在这一阶段,双方可达成和解或采用其他方式解决。

(3)发布临时性的禁止令或普遍禁止令

在调查程序启动后,如果ITC认定投诉事实可能属实,可发布临时性的禁止令或普遍禁止令。禁止令(有限排除令),是针对被告侵权产品下达的禁止令,暂时停止对其产品进口。可能属实的情况包括在ITC将诉状及通知送达被告后,被告置之不理、拒绝答复、无故缺席等情况;普遍禁止令(普遍排除令),是对所有来源的同类产品下达的临时禁止令,即对来自任何国家、任何人的该类产品一律禁止进口,甚至包括今后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可能属实的情况包括没有人出庭答辩、或有确凿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需要防止有人规避调查或无法确定货物来源等情况。下达临时性禁止令时,允许被告提出继续进口的请求,但需要交纳担保金,如果此后认定被告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没收担保金用于补偿原告。原告也可以向ITC提出下达临时性禁止令的申请,TIC将在发布对外公告之日起90天内(复杂案件可延长60天)对原告请求作出裁决。但这种情况需要原告提供担保金,如果此后认定被告没有违法行为时,担保金予以没收,用于补偿被告人。

(4)最终裁决

TIC经过认真调查,认为确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最终裁决,对侵犯美国境内知识产权的产品发布禁止进口令(包括禁止令和普遍禁止令),禁止其进口。禁止进口令取消的条件是ITC认为下达该命令的条件已不复存在。通常情况下,禁止进口令取消的条件应当是美国境内的知识产权失效。在下达最终禁止进口令期间,如果该产品继续向美国进口或有进口意图的,ITC可下达命令对该产品进行扣押或没收。ITC作出的最终裁决应通过《美国联邦政府公报》进行公告,并将裁决副本等报送美国总统。美国总统在60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因政策等原因不予批准,则该禁止令废止或失效。

(5)提出上诉

当事人如果不服ITC的最终裁决,可在最终裁决生效后60天内,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提请复议。

美国337条款缘何日渐钟情于中国

入世以来,随着出口产品结构的不断改善,自有知识产权产品对美国出口的逐渐增多,美国启动337条款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限制的案件也悄然增多,对我国输美产品、尤其是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构成较大威胁,337条款今后将成为我国产品对美出口的又一重大障碍。

首先,对美出口增长过快,对美贸易存在巨额顺差。对美出口过快会使我国产品“木秀于林”,不仅美国企业感到压力,其他国家输美产品的企业也感到压力,必然遭至来自多方面的挤兑。对美贸易存在巨额顺差,也会使美国政府感到压力,想方设法采取各种各样的限制措施以及其他补救措施来减少其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因此,自我国入世以后,基于来自于美国企业和美国政府等各方面压力的汇集,美国在对我国产品采用“两反一保”措施不断增加的同时,还想尽各种办法,采用更多的措施对中国对美出口进行限制,启动337条款数量的急速增加也是其中的方面之一。

其次,我国许多产品生产使用的技术没有在美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这些技术与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相类似,很容易遭到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根据337条款向ITC提出指控。因此,在中国对美国出口产品数量和品种不断增长、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不断增多的情况下,中国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在美国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将会越来越多,美国启动337条款的案件也将会越来越多。

第三,美国企业利用337条款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较利用其他手段的保护更直接,更方便,胜诉率更高。由于多数国外企业都会或提出和解要求,或因难以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而放弃应诉,都将使美国企业成为337条款指控的受益者。从我国企业在产品遭到337条款指控后的应对情况看,多数都放弃了应诉,因而也助长了美国企业利用337条款限制我国产品的气焰。

我国的对策

1、积极应诉

根据337条款的规定,一旦启动337条款的程序,躲避是不行的。中国企业如果对ITC置之不理或拒绝回答问题或无故缺席,都将被视为放弃应诉,ITC将会进行缺席判决,结果就使我们丢掉美国市场。如1996年美国对我国“多功能便携工具”提出337条款指控案中,由于所有中国被告企业没有出庭,ITC缺席判决并作出了普遍排除令的裁定,禁止中国产品出口美国。

在劲量电池案中,我国电池企业的积极应诉为我国企业应诉美国337条款指控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从应诉技巧上看,我们胜在找到了对方专利技术内容解释上的漏洞。所以,应诉337条款的指控,最重要的是在知识产权的内容上做文章。一是寻找美国知识产权技术与我国企业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存在着差别,哪怕些小的差别,都可能成为我们没有侵权的有利的证据;--是寻找美国知识产权技术上的漏洞,以力争证明其知识产权的无效,美国专利权取得的条件较为宽松,出现技术上的漏洞也就在所难免。

从应诉费用负担上看,众多企业联合负担值得借鉴。这个案例还给我们一个提示,我们国家也可考虑建立类似于“进出口基金”或“贸易救济基金”等基金会,专门为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美国337条款指控这类的官司提供经费支持。

2、争取庭外和解

从其他国家以往应诉337条款指控的案件看,争取庭外和解是一个主要途径。庭外和解可以保证不会因败诉而被ITC下达禁止进口令,至少可以保住一定的市场。最直接的和解办法是互相交换知识产权技术进行合作,不但可以免除高额的诉讼费用,还可在市场上相安共存。如果不能交换知识产权技术,也可以通过向专利权人交纳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来达到和解的目的。正常来讲,交纳知识产权使用费,其损失要小于支付的诉讼费用。

3、预防337条款指控

“劲量电池案”的获胜,不仅在打337条款官司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借鉴,还为我国输美产品起到警示作用,要求我们对美出口工作一定要做细。

首先,需要了解美国市场。要对美国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尤其是美国企业产品的知识产权有充分的了解。将其知识产权技术与我方产品生产使用的技术进行比较,找出差异,在进入美国市场时突出表明使用技术的不同。在无法找出明显差异时,也可以考虑从美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买该项技术使用权等,这些办法都可以最大程度避免美国人提出337条款指控。

其次,在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免受337条款的制裁。还可以利用337条款指控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甚至,即使是美国人在美国生产产品时需要该项技术,也必须向我们购买。

第三,国家利用政策措施辅助。如严厉制止假冒伪劣产品出口,避免少数人唯利是图,不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扩大出口,待国外采取强力措施时,这些肇事者又逃之夭夭,无影无踪,使合法企业受到伤害,在企业申请国内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同时,鼓励其在国外取得知识产权。这需要政府对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教育,改善知识产权申请环境和条件,并提高审查批准效率。此外,作为WTO成员,必要时我国还可以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可通过两国关系,影响美国总统对ITC作出的最终裁决的批准与否。

中国企业遭受337条款情况一览表

北京三环新材料高科技公司和宁波科尼特实业公司向美国出

1995年 口的特种磁铁就曾遭遇337条款调查,最后被处以155万美元罚款,

并被禁止向美国出口。

杭州三和食品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企业中首先遭遇了337条款

1997年 调查。三和公司生产的人造甜味剂被指控侵犯了美国专利。此案

最终判决是三和公司没有侵权。

美国LEVITON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指控来

自中国的漏电保护插座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涉案的两家

2002年7月

乐清企业“万盛”、“华美利”聘请美国律师,成功地在ITC、纽

约东联邦区法院和加利福尼亚中央联邦区法院进行应诉备案。ITC

最后判定,LEVITON公司专利无效,乐清两家企业不构成侵权。

这是我国机电产品337条款第一案。

2003年2月

北汽福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农用拖拉机和割草机因涉嫌侵

犯美国公司专利被提起337条款调查。

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和EVEREADY电池公司向ITC提出申诉,称

中国内地和香港、日本、印尼等国家和地区的24家企业侵害其无

2003年4月

汞碱性电池专利权,要求对这些涉案企业进行“337调查”,并

28日——禁止这些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进入美国市场。同年5月27日,

2004年10立案调查开始。最终中方企业大获全胜。其中涉案中国内地企业

月4日

有7家,分别为: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正龙有限公司;广州虎头电池集团公司;宁波豹王电池有限

公司;浙江三特电池有限公司;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等。

美国卓然(Zoran)、美国橡树(Oak)两家公司以芯片专利侵权

将12家来自6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告上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2004年3月

(ITC),并提出了337调查申请。其中包括指控中国江苏新科电器

集团公司、台湾华硕计算机公司、源兴信息技术公司、Media Tek

公司以及香港新科国际AV公司等向美国出口和销售侵犯其专利权

的光驱芯片和芯片组以及含有上述产品的DVD播放器和PC光存储

装置。最终,新科电子等中国DVD机大厂终止了向美国的出口业

务,借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惩罚性关税保护,中国DVD机在今年第

三季度的出口比上一季度下滑了20%-30%。

美国著名文具企业Sanford公司指控全球12家企业,认为它

2004年9月

们出口美国的标记笔侵犯其“商标和商业外观”,目前已由美国

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立案。宁波贝发集团等中国4

家企业被列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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