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美国移民法”对亚洲移民和亚洲群体的影响_移民论文

1952年“美国移民法”对亚洲移民和亚洲群体的影响_移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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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废除排华法以及废除排斥印度和菲律宾移民的法律,使得美国重审对亚洲移民的整体政策,其结果便是导致美国对亚洲移民政策的进一步的松动。这种松动首先表现在,为了解决战争遗留的移民及所谓的“难民”问题,以及为其冷战战略服务,美国在战后初期通过了一些特别法令。这些法令不仅强调了家庭团聚原则、通过经济文化交流解决入境问题,而且还尽可能接纳难民和流离失所人员,因而从不同的方面对民族来源限额体制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并为1952年移民法的制定和通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1952年移民法仍坚持民族来源限额体制,从本质上讲依然是歧视和限制亚洲移民,但同美国以前的对亚洲移民的政策相比,1952年移民法中为亚洲移民设立了亚太三角区,在亚洲移民入境和亚裔集团的入籍等问题上有极大的改变,可以讲是一个进步,是美国对亚洲移民政策进一步松动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1952年移民法不仅对亚洲移民和亚裔集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对亚洲移民政策进一步改革。更为重要的是,1952年移民法的制定和实施,充分说明了美国对亚洲移民政策的两重性。

1945—1952年之间美国所实行的一系列临时性特别法令,仅仅触及了美国移民政策所存在的表面问题。由于战后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冷战的日益加剧,使美国面临着更为突出的移民问题,同时也加大了修改和重新调整移民政策的难度。一方面,世界各地成千上万的移民要求进入美国;另一方面,美国国内也存在着使移民政策更自由化的呼声。在这种情况下,参议员查普曼·雷弗科姆(Chapman Revercomb)1947年提交一份议案,要求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全面调查研究美国的移民政策。第80届国会批准了这个决议案,拨款5万美元做为研究经费。1948年大选之后,由帕特里克·麦卡伦(Patrich McCarran)代替雷弗科姆担任调查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历时两年之久,走访全美各族裔聚居区,举行了由400多人及各种组织参加的听证会,耗资达23.5万美元。最后报告于1950年3月提交国会,并成为《1952年外来移民与国籍法》,又称《麦卡伦—沃尔特法》(McCarren- Walter Act)的蓝本。

麦卡伦委员会的报告长达900多页,[1]报告充分肯定了民族来源限额体制的有效性,认为限制西北欧以外的各国移民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关于限额优先权的分配,报告建议30%的限额应给予美国急需的各类人才,而不是美国公民的亲属及外籍人,仅有10%的限额分配给不享有优先权的申请者。对西半球移民仍然实行非限额制。关于亚洲移民,报告采纳了众议员周以德(Walter JuFF)1947年提出的建议,设立亚太三角区,给亚洲各国有限的限额,整个地区的移民限额总数不超过2000名。报告同时还提出了扩大驱逐外侨的范围。除麦卡伦报告外,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塞勒和委员弗朗西斯·沃尔特(Francis Walter)也向国会提交了有关移民的议案。由于这两个议案同麦卡伦议案大同小异,国会司法委员会决定在1951年春就上述三个议案举行听证会。

与此同时,美国国内的一些反对限制移民的组织也积极制造声势,提出许多建议,以期影响美国未来移民政策的制定,其中最为重要的组织是1945年成立的移民政策全国委员会。该组织1950年出版反映其观点的研究成果——《美国移民政策的重新评价》,在美国社会产生了不小的轰动。在研究外来移民对美国社会、经济及人口增长趋势的影响之后,该书认为有必要增加移民数量以防止美国未来人口增长规模的下降,因此,更为自由的移民政策符合美国的利益;为此书中建议将现有的移民限额增加两倍,放宽对非限额移民不必要的限制。针对对东南欧移民和亚洲移民的歧视,《美国移民政策的重新评价》建议美国应制定一项新的移民政策,取消民族来源限额体制。[2]该组织的观点基本上代表了那些反对限制外来移民、主张采取更符合美国实际的移民政策的各界人士和组织的要求。

在1951年春开始举行的听证会上,除为数不多的几个排外主义组织如退伍军人组织、劳联等支持麦卡伦议案外,大多数人都对麦卡伦议案持批评态度。麦卡伦议案中遭到抨击最为激烈的部分除坚持民族来源限额体制、将1950年《国内安全法》纳入议案中外,引起争论的另一个主要问题就是麦卡伦议案中关于亚洲移民的条款。所有的证人,甚至包括排外组织的代表都同意结束排斥亚洲移民的政策,这主要是由于排华法令的废除、给印度和菲律宾移民限额以及战后初期所实行的一系列特别法令所造成的既成事实,同时也是美国外交上的考虑。对此,周以德指出,结束排斥亚洲移民的政策,可以在与“共产主义的斗争中赢得亚洲人民的友谊”;为了得到亚洲人民在未来的斗争中站在美国的一边,“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但关键是在新的移民政策中如何对待亚洲移民,批评者认为设立亚太三角区、实行种族限额,就是继续对亚洲人民推行种族歧视政策。甚至劳联的代表也指出:“这种歧视形式可能依然是我们同亚洲建立良好外交关系的一个严重障碍,并会被共产主义分子用来损害我们在亚洲的地位。”因此许多人在听证会上建议将国籍原则适用于亚洲移民。对这些批评、麦卡伦仍然坚持顽固的种族主义立场,他反驳说:“在我们美国今天仍有需要长期救济、不可同化的集团,它们一直拒绝融入美国的生活方式……它们是我们的致命敌人。”[3]其矛头所指不言而喻。

经过长时间的听证会,到1952年初,参众两院司法委员会向国会提交了麦卡伦—沃尔特议案,但此举遭到要求改革现行移民政策的议员的强烈反对。参议员赫伯特·莱曼(Herbert Lehman)和休伯特·汉弗莱(Hubert Humphrey)向国会递交一份议案,试图取代麦卡伦—沃尔特议案。莱曼—汉弗莱议案同麦卡伦—沃尔特议案的主要分歧在于:1.关于民族来源限额体制,莱曼、汉弗莱建议废除这一体制,并以1950年美国人口统计为基数,将每年移民限额增加到60万人;2.关于驱逐外籍侨民,莱曼—汉弗莱议案建议成立一个联邦机构来审查有关决定,而不是将此权力集中于司法部长一人;3.关于亚洲移民,莱曼—汉弗莱议案建议取消亚太三角区,将国籍原则适用于亚洲移民。

国会从1952年4—6月对两个议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关于亚洲移民限额和亚太三角区问题,反对麦卡伦—沃尔特议案的议员认为美国的现行政策违背了自由的基本理想,违背了美国的民主传统。汉弗莱在参议院发言时,猛烈批评了麦卡伦—沃尔特议案中的种族主义思想,他指出:“我提醒那些坚持主张百分之百美国化的美国人注意,对这个国家伟大的文化结构的研究表明,我们是来自世界各地人民的复合体,我们所有的人都明白这是千真万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是个熔炉;但这并不是说我们要在熔炉里熔化掉我们的差别或文化上的多样性。我们必须保持不同民族集团的独特性和风格,保持文化结构的独特性和风格,保持社会风俗的独特性和风格。正是这些独特性和风格,赋予美国世界上其他国家都不具备的特有的美妙和力量。”他进而还声称:“民主哲学的关键和核心就是承认人类的尊严,承认世界大同,承认人类的博爱。”同时他们还指出麦卡伦—沃尔特议案为共产主义国家攻击美国提供了有价值的宣传工具。麦卡伦等人认为上述批评仍脱离现实。关于外交上的考虑,麦卡伦指出国务院完全同意他的建议;至于让60万居住在西半球的亚裔根据出生国原则以非限额移民的身份入境,麦卡伦认为那“简直是异想天开”。麦卡伦强调,他的议案为亚洲移民提供了“唯一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法”,因为议案完全取消了在移民和归化问题所存在的“种族、宗教和族裔方面的障碍”,因而不包含任何歧视条款。麦卡伦还在国会上宣读了亚裔四个主要组织打给他的电报(这四个亚裔组织是华裔美国人公民联盟、日裔美国人公民联盟、美国菲律宾人联合会和朝鲜全国协会),说这些组织赞同种族限额原则,其原因在于它们认为完全平等对待亚洲移民的建议“不可取、不实际而且不符合亚裔的最大利益”[4]。而实际情况是,尽管在废除排华法之后,华人、印度人和菲律宾人虽然可以使用其移民限额,并获得了人籍权,但这只是战时需要的结果;以法律形式正式确认亚洲移民限额和入籍归化的权利,则是所有亚裔集团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当国会进行辩论的时候,各族裔集团组织也在积极进行活动,努力使有利于自己族裔集团的议案获得通过。犹太裔和东南欧裔的组织极力反对麦卡伦—沃尔特议案,因为这个议案限制了这些国家的人民移民美国。在亚裔集团中,日本人和朝鲜人积极支持麦卡伦—沃尔特议案。当时日本人是在美国没有人籍权的亚裔第一大集团,1940年在美国大陆居住的日本人共126947人,47305人出生在美国,余下的88000多人按美国移民法不能成为美国公民,其中70%的日本侨民属于40—64岁这个年龄段。为此,日裔美国人公民联盟积极开展活动,为获得人籍权和移民限额支持麦卡伦—沃尔特议案,并得到周以德、沃尔特等议员的大力支持。当杜鲁门否定麦卡伦——沃尔特议案后,日裔美国人公民联盟立即打电报给国会,支持国会推翻总统的否决。同时日裔美国人公民联盟下属的反歧视委员会召开紧急会议,委员会主席迈克·正冈要求有会员立即致电他们在国会中的朋友,并写信给所在城市的报纸,要求推翻总统否决。当国会推翻总统否决的消息传来后,反歧视委员会执行秘书哈里·高木激动地说:“我不能忘记当代表们得知议案通过时那个激动人心的场面。它实现了我们的梦想,我不能想像还能有其他的立法活动能使得日裔美国人公民联盟如此团结一致。法案使我们的父辈在法律上同其他美国人一样平等,它给我们同其他移民一样的平等权,这就是我们一开始为之奋斗的目标。”这段话充分揭示了日裔美国人支持麦卡伦—沃尔特议案的最重要的原因。对此周以德后来评价说:“在政界,你不可能起草一个人人都满意的法案,但你应该一直向前,得到你最满意的结果。我认为日裔美国人公民联盟明智地支持了麦卡伦—沃尔特法,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个决定是不明智的。因为政府许多措施的进展取决于一些少数族裔集团,这些集团有目标,它们相信自己目标的正确,孜孜追求并为之献身——这是日裔美国人公民联盟的作用。”[5]

朝鲜裔美国人同日裔一样,也积极支持麦卡伦—沃尔特议案。1940年,在美国共有朝鲜人3139人,是不能入籍的亚裔第二大集团。1949年参议员兰格和众议员赫尔曼·埃伯哈特(Herman Eberharter)向国会提交议案,要求准许朝鲜移民入籍。在国会为麦卡伦—沃尔特议案举行的听证会上,兰格批评国会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为共产国家攻击美国提供了口实”。朝鲜移民和归化委员会领导人沃尔特·钟写信给兰格强调指出,给予朝鲜移民公民权可有助于抵消“共产主义在朝鲜半岛的活动”。夏威夷的朝鲜移民也写信给国会,麦示愿意加入美国籍。[6]可以讲,这些亚裔集团的支持,在一定上有利于麦卡伦—沃尔特议案的通过。

1952年4月25日,众议院以206票对68票的绝对优势通过了麦卡伦—沃尔特议案,5月22日,参议院以口头表决通过。杜鲁门于6月25日否决了该议案,参众两院随后推翻了总统的否决。[7]麦卡伦—沃尔特议案正式成为美国法律——《1952年外来移民和国籍法》(又称麦卡伦—沃尔特法,以下简称1952年移民法)。

国会能在50年代初通过1952年移民法,改变以往彻底排斥亚洲移民的政策,与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是分不开的。首先,战后初期美国在国内推行“公平施政”,经济上面临着从战时转向和平经济的任务,这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欧洲也面监着巨大的重建任务,美国不可能指望从欧洲大量获得这类人才,于是便将目光转向亚洲和其他地区。而美国以往的移民政策是不能满足这个要求的。其次,在冷战方酣的形势下,争取亚洲各国对美国的支持,是美国外交的一个重大任务。美国决策者清楚地认识到,要达到上述目的,废除歧视亚洲移民法律则是一个最好的突破口。最后,亚裔集团在大战期间对美国的忠诚表现,极大地改变了美国社会对亚洲人的印象定式,在客观上推动了美国对亚洲移民政策的改革。

如何评价1952年移民法,是个在美国学术界引起争论的问题。一种论点认为,1952年法标志着美国“彻底转变了限制移民的潮流,这股潮流始于联邦政府1870年通过的国籍法和1882年的排华法”。[8]另一种观点认为,1952年移民法更多的是对当时实行的移民政策进行合理化的处理,而不是一种改革;它具有保守的特点,但并非不可容忍。[9]更有学者尖锐地指出,1952年移民法由于坚持种族限额法,歧视非新教徒和亚洲移民,“因此这些法律确是不人道的,而且也是行不通的”[10]。要全面客观地评价1952年移民法,有必要把握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从美国整个移民政策的结构看,1952年法同以前的移民法相比有哪些突出的特点?第二,从美国对亚洲移民政策演变的角度看,这些特点产生的影响是什么?

同美国以前的移民法相比,1952年移民法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首先,所有种族都有入籍权,设立亚太三角区,放宽了移民的种族限制。1952年移民法继续沿用1924年移民法关于各类移民的界定;在确定限额移民的数量时,欧洲移民限额为欧洲各国的族裔人口在1920年美国人口中所占比例的0.166%为基数,加上亚太三角区内各国每年100名限额,每年总限额为15.6万人,西北欧国家所占的限额仍为全部限额的85%。由此可见,来自亚洲和东南欧国家的移民依然是1952年法歧视和限制的对象。

其次,各国每年使用的限额不得超过该国当年限额总数的10%,但也增加了非限额移民的数量,包括美国公民及永久居留侨民的直系亲属。1952年移民法为此制定了限额优先制度,30%的移民限额用于21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的父母和美国公民的外籍未婚子女,20%的限额给予在美国已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侨的配偶及子女。全部限额用完后如有剩余,则用于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1952年移民法还取消了移民的性别歧视。

再次,采用给予美国急需的各类人才移民限额优先权的方法来选择移民。1952年移民法规定,全部限额中的50%用于美国急需的、受过高等教育的、有突出才能的各类技术人员。凡不属上述限额的移民入境时不得享受优先权;入境时必须向劳工部说明进入美国后打算从事的职业;如果该移民入境后从事的职业可能引起失业或降低美国人的工资,司法部应拒绝这种移民入境,企图以此来保护美国的劳动力市场。

第四,限制殖民和附属国居民使用宗主国的移民限额。1924年移民法规定,殖民地和附属国居民移民美国时,其限额应计入其宗主国的限额,但对移民人数未加限额。1952年移民法对殖民地和宗主国居民移民美国在数量上作了限制,规定每年各殖民地入境的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其主要适用范围是英属西印度群岛、香港、法属印支半岛和荷属印度尼西亚。

最后,加强对移民和侨民的安全审查和归化管理。1952年移民法详细阐明了有关申请签证、入境口岸检查以及归化程序的规定,规定31类“不受欢迎”的人禁止入境,其中包括: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妓女、乞丐、“有可能成为公共负担者”、无政府主义者、罪犯、有可能威胁美国安全和社会制度的人等等。更为突出的是,1952年移民法将1950年的《国内安全法》纳入其中。[11]

从1952年移民法的实施后果看,它对亚洲移民和亚裔集团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体现了美国对亚洲移民政策的两重性。

第一,由于1952年移民法仍然坚持民族来源限额体制,因此极大地限制了亚洲移民的入境数量。中国、日本、菲律宾等国的移民限额依然是象征性的。整个亚太三角区的移民限额也不过2000名,尚不及波兰一个小国的限额(6524名)。这是1952年移民法对亚洲移民最突出的限制和歧视。

其次,1952年移民法为亚洲移民设立了亚太三角区,在地理概念上,亚太三角区系指东经60度以东、西经165度以西、南纬25度以北的地区,主要包括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东南亚各国、中国、日本、菲律宾、朝鲜半岛以及夏威夷以西的太平洋岛屿。该法规定在亚太三角区内出生的外来移民,若其血统有一半以上属于亚太三角区内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国、土著民族或殖民地、附属国,其限额应归于该区内,这也就是说欧洲移民的限额指标将计入其出生国限额,而欧洲的亚裔移民入境时使用的限额是计入其民族血统所属的亚洲国家所属的限额;另外1952年法所规定的西半球实行非限额移民,但这一原则不适用于居住在西半球的亚裔。

最后,由于1952年移民法加强了对入境移民以及在美侨民的安全检查和移民归化管理,特别是将1950年的国内安全法纳入1952年移民法中,使1952年法的消极影响更加突出。在冷战日益加剧的情况下,麦卡伦—沃尔特法的支持者认为严格控制外来移民对美国的安全必不可少。参议员詹姆斯·伊斯特兰(James Eastland)在谈到将国内安全法纳入1952年移民法中时指出:“假如我们改变处理移民问题的方式,去迎合一些国家和那些在历史上坚持独裁思想的政府,那么我们的共和政体背弃自己的自由民主传统,那仅仅是个时间问题了。”国内安全法规定,禁止那些过去或现在是共产党员或属于共产党的任何外籍人入境,已入境者将立即驱逐出境;国内安全法授予司法部长很大的权力,他可以根据秘密报告驱逐“违反美国法律、对国家安全构 成威胁”的外侨。[12]我国移民史学家邓蜀生对这项法案做了如下评价:“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开以立法的形式剥夺了一个合法政党以及同情进步事业的人士根据美国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对所有外侨和外来移民进行空前规模的政治甄别和惩罚。”[13]这把斧头对亚裔头一次就劈向了华人。

1955年12月,美国驻香港总领事埃弗雷特·德鲁姆赖特(EverttDrumwright)向国务院报告说,在香港有一个制造假护照和签证的地下组织,中共正利用这一组织向美国渗透。前联邦调查局局长胡佛1969年底在国会作证时还坚持认为,在美华人同新中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每年还有2万中国移民入境,从而提供了将非法人员派入美国的途径……在西半球有活跃的中共同情者帮助从事反对美国的活动”[14]。随后联邦调查局和移民归化局大肆搜查全美各地的华人社区,并制定了大规模驱逐华人的计划;只是在全美华人福利委员会的持续努力下,美国政府才放弃这一计划,但要求有非法入境历史的华人向政府坦白,并证明没有参与颠覆政府的活动。这次大搜捕给华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沉重的精神负担,仅纽约市华商一周就损失10万美元。[15]美国利用1952年移民法的这一条款,在50年代共驱逐了13万名合法入境者和侨民。从1951-1957年,由于各种原因离开美国的亚洲移民中,华人3411名,日本人4552名,印度人3659名,朝鲜人428名,菲律宾人4282名,其中不乏遭受美国政治迫害的人。[16]国会在1957年9月11日还制定了针对华人的所谓“自首制度”(confessioon system)。在这个法令下,“纸面儿子”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入境的华人,如果他(她)们的直系亲属是美国公民或获永久居留权的侨民,便可使其身份合法化。美国移民归化局的官员利用这一法令驱逐那些拥护新中国的华人。[17]

由此可以看出,1952年移民法对亚洲移民的歧视性和限制性是明显的,但它也标志着美国对亚洲移民政策的进一步的松动;这种有限松动对饱受排斥和歧视之苦的亚洲移民和亚裔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1952年移民法实施后最直接的后果是亚洲移民数量的增多。中国移民1951-1955年为1948人,1956-1965年为15865人;日本移民1951-1955年为14660人,1956-1965年为51349人;菲律宾移民在1951-1955年为8313人,1956-1965年则为26923人;朝鲜移民1951-1955年为581人,1956-1965年为15829人;印度移民1951-1955年为674人,1956-1965年为3901人。与此同时,亚裔集团的入籍率也有显著上升。以华人为例,从废除排华法到1952年的十年内,仅有8140人入籍;从1952年移民法实施到1960年,入籍人数则达到15190人。[18]

其次,由于1952年移民法取消了移民的性别歧视,大量亚洲妇女移民进入美国。从1950-1960年,中国移民共32463人,其中女性1825人,平均占这一时期中国入境移民总数的57.1%,最高达到91.5%(1950);这一时期日本移共45579人,其中女性39165人,平均占85.9%,最高达96.8%。这种现象从而产生了两个显著的后果:一是亚裔集团的性别比例开始趋于平衡。以100为全美男女比例的平均数,1940年为100.8,华人、日本人和菲律宾人分别为224.5、119.1和456.7。1950年全美平均数为98.7,上述三个族裔集团分别为168.1、108.6和271.3。到1960年,全美平均数为97.1,华人、日本人和律宾人的比例分别下降为133.2、93.9和175.4。但各族裔集团在不同地区的男女比例有所不同,如在1960年,在得克萨斯的日本人2/3都是女性,而华人在夏威夷只有103.9,加州为129.8,纽约则高达163.4。二是由于男女比例的变化,而且大多数女性移民多是处于20-39生育年龄段,因此使得亚裔集团的人口增长率不断上升。1940-1950年,美国人口平均增长率为164(白人为1.3),华人为3.4,日本人为1.4,菲律宾人为2.2;1950-1960年,这组数字的变化为1.7(白人为1.6)、4.6、3.5和3.6。根据1960年的人口统计,华人为236084人,日本人为473170人,同1950年相比,华人人口增长67.4%,日本人为87.6%[19],亚裔集团的人口增长率的上升是非常明显的。

再次,由于1952年移民法给予美国急需的各人类人才移民限额的有限权,亚洲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涌入美国,导致亚裔职业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40年,无论是在加州还是在夏威夷,日裔美国人从事专门化职业的比例尚不到白人的一半。同一时期,加州只有3%的华人是专业人员,而白人则为8%;1950年华人这一比例上升为6%,白人为10%。[20]到1960年,亚裔集团职业结构就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明显上升,而从事传统服务性行业的比例也有所下降。(见表)

1960年亚裔主要集团职业结构比例 单位:万人

华 人日 本 人 菲 律 宾 人

男 女男 女 男

总数6.6

2.511 0.7 5.4 1.2

高级管理人员① 16.6 5.810.2

3.8 1.9 1.7

专业技术人员19.7 17.9

15.4

12.3 6.6 26.4

商店销售人员14.7 40.6

13.8

37.2 6.2 30

劳工22.6 2.437.6

19

38.917.4

农林渔业1.3

0.717.2

6.7 24.34.3

服务业 25.2 10.7

5.821.2 22.120.3

资料来源:Herbert Barringer,Asians and Pacific Islandersin the United States,P.206.

注:指占该族裔集团就业人数的百分比,下同。

1950-1960年亚裔集团职业结构的变化起码说明了三个问题:1.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占就业总人数的近1/3(菲律宾人除外),这其中大多数是移民;2.女性就业率升高,许多人步入白领阶层;3.传统行业在一些族裔集团的职业结构中仍占相当的比例,如华人从事的餐馆业、日本人和菲律宾人从事的农业、渔业等。同时还应该看出,亚裔集团职业结构的变化带来了有利于亚裔在美国发展的三个不容忽视的后果:其一,教育程度的提高。1960年受过高中教育的白人男性的平均数为45%,而华人为45%,日本人为60%,菲律宾人为30%;完成大学学业的白人男性的平均数为11%,而华人、日本人和菲律宾人分别为19%、14.5%和5%。这一方面是由于移民本身受教育的程度高,另一方面也说明亚裔对其后代教育的重视。其二,个人收入的提高。1959年白人男子个人平均收入为10000美元,华人、日本人和菲律宾人分别为8634、10035和7695美元;白人女性平均收入为3524美元,而上述三个族裔集团分别为5142、4893和3776美元[21]。其三,政治地位的提高。从50年代中期开始,亚裔不仅在地方和州一级担任政府公职,而且还当选为国会议员。最为著名的是1956年当选为众议员的印度裔德里普·萨乌德、1958年当选为众议员的菲律宾裔贝尔南多·比卡伊和1959年担任参议员的华裔邝友良,以及同年担任参议员的日裔丹尼尔·井上。[22]这些都为亚裔集团今后更为积极地参与和影响美国政治铺平了道路。

最后,1952年移民法对亚裔居住模式产生了重要影响。过去由于亚裔集团成员多为男性,基本上是居住在美国东西海岸大城市中本民族的聚居区里如唐人街、小东京、小马尼拉等。随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和妇女的移入,亚裔各集团的居住模式开始发生明显的变化:一方面,一些人组成家庭后逐渐迁出本民族聚居区;另一方面,居住地域也从夏威夷、加州和纽约等几个亚裔集中居住的地区,分散到东南部和中西部各州。[23]这种现象到60年代中期以后更加明显,从而也加快亚裔融入美国主流社会的步伐。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1952年移民法对亚洲移民所具有的两重性,一方面1952年法设立了亚太三角区,放宽了对亚洲移民的限制,取消了亚洲移民和亚裔的入籍限制,这些特点对亚洲移民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取消对亚洲移民的某些限制,并不意味着真正结束对亚洲移民的歧视,更不意味着结束了美国移民政策中种族主义因素。不终止民族来源限额体制,不在种族平等的基础上对待各国移民,1952年移民法中对亚洲移民的歧视和限制就不会消失。因此,美国对亚洲移民政策在50年代对整个移民政策不断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到60年代中期得以进一步的修订。

注释:

[1]关于麦卡伦委员会报告的内容及分析,参见罗伯特·迪万:《1924-1952年的美国移民政策》(Robert Divine,American Immigration Policy,1924-1952),纽约1972年版,第166~169页。

[2]关于《美国移民政策的重新评价》的主要内容,参见罗伯特·迪万:《1924-1952年的美国移民政策》,第168~171页。

[3]伦纳德·丁内尔斯坦、戴维·赖默斯:《族裔美国人:移民和同化史》(Leonard Dinnerstein & David Reimers,Ethnic Americans:A History of Immigration and Assimilation),纽约1982年版,第73页。

[4]罗伯特·迪万:《1924-1952年的美国移民政策》,第175~182页。

[5]罗伯特·威尔逊、比尔·细川:《东去美国:日裔美国人的历史》(Robert Wilson & Bill Hosokawa,East to America:A History of the Japanese in the United States),纽约1980年版,第278~279页。

[6]H.布雷特·梅伦第:《亚裔美国人:菲律宾人、朝鲜人和印度人》(H.Brett Melendy,Asians in America:Filipinos,Koreans,and East Indians),波士顿1977年版,第137~138页。

[7]关于杜鲁门否决的原因,参见迈克尔·李梅:《从门户开放到有限选择:对1829年以来美国移民政策的分析》(Michael Lemay,From Open Door to Dutch Door:An Analysis of U.S.Immigration policy Since 1829),纽约1987年版,第107页。

[8]罗杰·丹尼尔斯:《亚裔人的美国:1850年以来在美国的华人和日本人》(Roger Daniels,Asian America:Chinese and Japanese in the United States since 1850),西雅图1992年版,第306页。

[9]威廉·麦克雷迪编:《文化、族裔关系和认同:当代问题研究》(WiHHiam McCready,ed.,Culture,Ethnicity,and identity:Current Issues in Research),纽约1983年版,第383页。

[10]宋李瑞芳:《美国华人的历史和现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7页。

[11]伊丽莎白·哈勃:《美国移民法》(Elizabeth Harper,Immigration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印第安那波利斯1975年版,第21~22页。

[12]斯蒂芬·西恩斯特罗姆编:《哈佛美国族裔集团百科全书》(Stephan Themstrom,ed.,Harvard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Ethnic Groups),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1980年版,第746页。

[13]邓蜀生:《美国与移民:历史·现状·未来》,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43页。

[14]引自斯坦福·莱曼:《北美洲的亚洲人》(Stanford Lyman,The Asian in North America),加州圣巴巴拉1977年版,第198页。

[15]斯蒂芬·西恩斯特罗姆编:《哈佛美国族裔集团百科全书》,第685~686页。

[16]赫伯特·巴林格、罗伯特·加德纳、迈克尔·列文:《美国的亚洲裔和太平洋岛屿裔》(Herbert Barringer,Robert Gardner,& Michael Levin,Asians and Pacific Islanders in the United States),纽约1993年版,第29页。

[17]黛安·马克、金格尔·秦:《一个叫做华裔美国的地方》(Diane Mei Lin Mark & Ginger Chih,A Place Called Chinese America),艾奥瓦州迪比克1982年版,第104页。

[18]赫伯特·巴林格、罗伯特·加德纳、迈克尔·列文:《美国的亚洲裔和太平洋岛屿裔》,第24~26、40页。

[19]赫伯特·巴林格、罗伯特·加德纳、迈克尔·列文:《美国的亚洲裔和太平洋岛屿裔》,第24~26、40页。

[20]莫尼卡·博伊德:“东方移民:华人、日本人、菲律宾人在美国的经历”(Monica Boyd,"Oriental Immigration:The Experienceof the Chinese,Japanese,and Filipino Populations in theUnited States"),载《国际移民评论》第5卷第2期(Internationalmigration Review,vol.5,no.2),第59页。

[21]赫伯特·巴林格、罗伯特·加德纳、迈克尔·列文:《美国的亚洲裔和太平洋岛屿裔》,第176~177、239页。

[22]罗杰·丹尼尔斯:《亚裔人的美国》,第311页。

[23]孔士鄂:《美国生活中的华人;有关华人历史、地位、问题及贡献的某些方面》(S.W.Kung,chinese in American Life:SomeAspects of their History,Status Problems,and ontributions),康涅迪格州韦斯特波特1972年版,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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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美国移民法”对亚洲移民和亚洲群体的影响_移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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