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预警系统评价与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风险论文,预警系统论文,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4-972X(1999)05-0047-04
经济发展及金融改革对金融机构运营风险预警系统的构建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因为金融业的发展使其运行过程中的风险不断加大,并逐渐地累积起来。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除金融机构要加强自律管理外,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亦非常重要。因此,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金融机构运营状况风险预警制度,以辅助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
金融机构运营风险预警系统,简称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其构建主要包括预警指标的选择和识别及预警系统的规范和操作。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对金融风险预警系统进行评价与分析。
一、预警指标的选择和识别
金融风险,是指在金融运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把握金融风险的程度,是控制金融风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而金融风险的程度,是通过对其实行“度”和“量”来反映的。金融风险的“度”,即构成金融风险的影响因素,可以通过建立金融风险的评价指标加以确定;金融风险的“量”,即金融风险的数量分析,便于掌握金融企业到底面临着多大的金融风险。对金融风险建立评价指标并进行数量分析,可以得到金融企业风险程度的总体判断和量化概念,中央银行也便于根据金融企业风险程度的判别而实施分类管理。
金融企业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着多种多样的风险,而不同类型的风险又具有不同的特征。作为金融监控所关心的金融风险主要是金融企业经营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问题。安全性可以通过资本充足率风险加以衡量,流动性可以通过流动性风险反映出来,故此,我们可以把金融企业的风险定义为资本充足率风险与流动性风险之和,即
GF=ZF+LF(1)
式中:GF为金融风险;ZF为资本充足率风险;LF为流动性风险。
1.资本充足率风险ZF的量化评价
资本充足率风险是指资产质量恶化、资产呆滞、资产受损、资本金不足等所引起的资不抵债、破产倒闭的风险。资本充足率是反映金融企业资本状况和资产质量的综合指标。它是资本总额Z 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GFZ的比例,即
ZF=Z/GFZ
(2)
式中:分子项的资本Z是指金融企业能用于负债清偿的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及附属资本——呆账准备金;分母项加权风险资产GFZ 是指金融企业的资产项目与对应风险权数的乘积,是资产质量及其分配结构所含风险的全面反映。设资本总额Z由不同质量的资产Z[,1],Z[,2],……,Z[,n]构成,则有
Z=Z[,1]+Z[,2]+……+Z[,n] (3)
而各类资产的风险程度分别为a[,1],a[,2],……,a[,n],则有
GFZ=Z[,1a[,1]]+Z[,2a[,2]]+……+Z[,na[,n]] (4)
这里
a[,1]+a[,2]+……+a[,n]=1
0〈a[,i]〈1(i=1,2,……,n)
(5)
资本充足率风险中涉及的有关资产风险权数,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4年2月15 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资本成分及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中已有规定,但其中把信用放款及其他一些资产基础上的风险权数定为1,这意味着把所有的信用放款都看成是风险资产。 这与事实是不相符的。因为信用放款等资产尽管风险很高,但不会有100%的风险, 有一部分信用放款是没有风险的,能够及时收回。对此,我们可以作适当调整,定义信用放款的风险权数a〈1。至于信用放款的风险权数a[,i]究竟定为多少,则应该根据贷款对象的信用状况,根据不同放款对象的信用等级来加以确定。可以定义
┌〈1
│=0.9,放款对象信用等级为C级
a[,i]〈=0.7,放款对象信用等级为B级(6)
│=0.5,放款对象信用等级为A级
└=0.3,放款对象信用等级为AAA级
另外,根据《巴塞尔协议》及我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一般认为,当资本充足率γ大于8%时,金融企业的资本能抵御风险资产的损失。因此,我们把8 %的资本充足率所对应的风险系数定为零,而随着资本充足率的下降,所对应的风险系数则上升。即
┌0,资本充足率为8%时
─ 〈0〈γ≤1,资本充足率低于8%时(7)
ZF=└且ZF与γ成反比
这里为资本充足率风险系数。
2.流动性风险LF的量化评价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金融企业资产负债比例过度、资产负债长短期结构搭配失衡、资产流动性不足所可能导致的支付危机和挤兑风潮。
流动性可以定义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比。流动资产是能随时变现应付负债兑现要求的资产,如现金、中央银行存款、国库券、公开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同业拆放及其他可变现的资产。流动负债是随时要求兑现的负债,如活期存款、到期定期存款、同业拆借等。所以有
LB=LZ/LA(8)
式中:LB为流动性比率;LZ为流动资产;LA为流动负债。
一般而言,在不同的流动性比率下,具有不同的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比率越高,说明金融企业的流动性资金来源越多,金融企业承担的流动性风险越小;反之,流动性比率越低,说明金融企业能作为准备的清偿流动性资产不足,流动性风险就越大。
我们以流动性风险系数LF来衡量流动性风险的大小。根据世界大多数国家对流动性比率的法定要求,流动性比率β的最低允许标准为25%,于是我们定义流动性风险系数LF如下:
0.1(当LB=0.25时)
─ { (9)
LF=β〉0.1(当LB〈0.25时),且β≤1
即当流动性比率低于最低标准限制时,流动性风险系数将随流动性比率的下降而增大,说明流动性比率越低,流动性风险就越大。
3.金融风险的量化评价
由于金融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可能,其量值单位应该用概率表示,即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我们称其为金融风险度GF。金融企业是一种从事货币信用活动,以信用为基础的中介产业,在自己承担社会负债的同时,又以债权人身份将资金不断地贷放出来。信用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金融企业总是离不开风险。因此,金融风险的量化值不会等于零,而应该大于零,即
─
GF∈〔0,1〕(10)
当=1时,表示金融企业存在流动性不足、资本金不够、 资产风
险过大、导致破产倒闭的风险。而且金融风险度取值越大,则金融风险就越大。
同理,金融企业的流动性风险系数∈〔0.1,1〕,资本充足率风
险系数∈〔0,1〕。为了保证金融风险度的取值条件,假设流动性风险与资本充足率风险对金融企业具有同样的影响,对两者取权数为0.5,于是金融风险度就等于流动性风险系数与资本充足率风险系数分别乘以权数0.5之后的和,即:
─
─
─
GF=0.5×LF+0.5×ZF (11)
二、预警系统的规范和操作
西方国家的预警系统均由独立的主体来承担,借鉴它们的做法,我国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稽核局具体承担金融预警工作,并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如赋予如实地检查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权利,赋予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财务资料的权利等。在此基础上,实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预警子系统的垂直型风险监测预警,即由人民银行总行、各商业银行总行等组成宏观预警子系统,由现行跨行政区的人民银行分行、各省商业银行等组成中观预警子系统,由基层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等组成微观预警子系统。垂直型风险监测预警即三级预警子系统协调动作,自上而下地实行监控。
根据对不同金融企业金融风险的度量,我们可以把金融企业分成三个等级,即
│ GF∈〔0.7,1〕,为高度风险企业;
│ GF∈〔0.4,0.7〕,为中度风险企业; (12)
└ GF∈〔0,0.4〕,为低度风险企业。
依据金融企业风险程度的差别,宏观、中观、微观各级银行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金融企业的金融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如对低度风险企业,银行监管可以适当放宽;而对中度风险企业则以预防为主;对高度风险企业,则应严密监测和严格监管,并注重化解和处理金融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影响扩大化。
发达国家金融风险预警制度的操作,无一不是建立在充分、详实的金融资料基础之上。我国构建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应建立严格、完善的财务报表上报制度。各类金融机构均应按照央行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和口径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并保证上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金融机构所上报的资料,必须经过专业会计师或审计师的审计。对金融机构有意拖延和弄虚作假行为,央行应给予其重罚。
央行在收集到金融机构上报的资料后,派专人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并运用上述金融风险预警指标,计算出各家金融机构的得分值及排列顺序,预测出各家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程度,然后找出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及时将金融风险反馈金融机构,向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发出警示信号,提醒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予以高度警惕,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金融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风险预警仅能就金融机构一般财务及业务经营状况作出预测和评价,但对因特殊事件而造成的金融机构的经营问题,则无法由预警系统获得警示结果。比如,金融舞弊案的发生,多是策划且故意行为,一般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很难发现。因此,预警系统仅能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参考体系,同时还应及时追踪特殊事件引发的经营问题,依赖强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度,方能更有效地保证控制金融风险。
另外,金融风险预警系统输入资料来源均为金融机构账面资料,若该账面资料数字不正确,或因资产品质骤然恶化尚未显露于账面,或潜在的人为舞弊,预警系统均无法测出问题所在。特别是利用申报资料进行的金融风险的排序结果受制于对金融机构申报资料的处理。因此,更不应该单纯依赖金融风险排序结果,而应综合其他检查资料评价等结果,更全面地了解金融机构经营趋势的变化。
从理论上而言,对金融风险的处理和控制当然是越早越好。过去,一旦金融机构发生支付不力(包括票据交换差额及即期债务),或亏损超过资本的1/3且不能于限期内补足资本时,有关部门则会勒令其停业,往往是等到问题已恶化至不可收拾时,有关部门才出面处理。的确,要准确判断金融机构因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不能支付其债务或有损其存款人利益的具体时机并非易事。而该判断又会直接影响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时机的选择。过早,可能引起金融机构反弹;过迟,又恐怕需要付出较大代价。对此,以法律手段加以规范恐怕是更好的选择。
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是正常的。单纯依赖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监督,无法杜绝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因此,开放预警系统,实行公开调控,将金融机构置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下,不失为可行之策。但一定要教育老百姓正确判断预警结果。否则,如果出现判断错误,极易发生挤兑,进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过去,有关部门不愿过多地将金融机构实际营运状况向大众公开,以避误导之嫌。许多金融机构也害怕因营运信息的公开可能发生经营上的困扰,于是使某些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得以继续生存或从事不法的获利性活动。但事实上实行公开调控,完全可以利用市场制裁力量的正面效应克服其可能发生的负面效应,充分发挥其改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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