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新世纪企业商标保护_商标保护论文

加入WTO与新世纪企业商标保护_商标保护论文

入世与新世纪企业的商标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世纪论文,商标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着新年的钟声,人类历史已经驶入21世纪的新航程。众所周知,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如果没有技术创新,一个企业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企业的技术创新是与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的,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世界贸易组织将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列作为其管理的三个重要内容,其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因此,笔者结合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业务,围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从企业的角度,谈谈入世与新世纪我国企业的商标保护问题。

一、入世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

今年我国入世谈判已经进入最后攻坚阶段,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要遵守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协议之一。从整体上看,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涉及内容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随着我国入世进程的加快,其势必对我国入世前后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了解其基本要求及我国现有商标保护制度与之的差距,对我国企业入世后更好地保护和运用自己的商标是很有必要的。

同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样,TRIPS的实体内容为三类:一是基本原则;二是最低要求;三是一般要求。前二类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或达到的,第三类成员可选择适用。我国的商标保护体系的建立应当说是颇有口碑的。自1982年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商标法》诞生,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取得了显著的业绩,到1999年底,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居世界前10位,标志着我国商标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同时,由于善于汲取各国商标法的有益经验,不断修改完善我国的商标立法和执法,规范商标法律行为,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但是,相对TRIPS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而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仍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我们认真审视现有的法律,按照TRIPS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保护体系,以缩短现有法律和该项协议之间的差距。

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颁布,曾于1993年进行了修订。为配合《商标法》的实施,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与TRIPS的要求相比,《商标法》还应完善如下规定:(1)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直接纳入商标法。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其效力有限。(2)增加对商标行政终局确权的司法审查。我国目前商标确权的终审权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TRIPS要求的司法审查监督。(3)明确规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目前只在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解释中作了一些规定,与TRIPS的要求差距较大。(4)增加对优先权的规定。此外,还应强化损害赔偿措施,增加展览会的临时保护等等。总之,我们要尽快修订已有的法律,加快制定新的法律,以缩小与TRIPS的差距。

二、我国企业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时间较短,社会尤其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面临入世的挑战,这种潜在的危机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正视的严峻现实。

在商标领域,许多企业只重视利润,整日忙于生产经营活动,待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红火起来后,才发现自己辛辛苦苦创下的牌子却已经被他人抢先注册。虽然这可以通过提请注册不当等法律途径予以救济,但毕竟耗费企业的许多精力,有时甚至成为影响企业重要市场运作中的关键一环。例如我所代理的“联通”商标案就是很好的说明。“联通”商标被他人抢注,而当时联通公司的海外上市也在加紧运作,因此能否在上市之前夺回“联通”商标的所有权竟成为其上市进程中的非常重要的环节。当然,最终我所圆满完成了这项代理业务。同样,当我国的名牌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时,才发现自己的商标早已被外商抢注,迫使我国企业在进入这些国家或地区时,或重金买回或改名换姓,为再创声誉而付出高昂的代价。而这种被抢注的遭遇在互联网的域名注册中再度出现,诸如同仁堂、全聚德、红塔山等都被他人抢注。再就是我国许多知名品牌在合资中不注意保护自己已有的知识产权,不是夕阳西下,就是被打入“冷宫”。其中最有名的例子当属“美加净”商标。这个曾家喻户晓的名字在被折价1200万元投入合资企业后,便被打入“冷宫”而由“露美庄臣”取而代之。虽然后来厂家认识到了其老商标的价值而又买回了“美加净”,但却付出了巨额的代价。此外,有些知名商标的所有人滥用其商标许可权,而且不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使其商标的信誉逐渐下降。

面对TRIPS的基本要求,我们亟需扭转上述不利的局面,为迈向WTO扫清障碍。

三、企业面对入世应采取的商标保护策略

从上述不利的形势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另一面,即发达国家在进入中国市场时是如何充分运用其商标战略的。我国企业应积极汲取上述商标保护不力的教训,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商标保护策略,使商标战略成为企业开拓市场的有利武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仅是WTO的要求,更是知识经济的必然要求。根据我们业务中接触的案例,建议企业从确权、维权和用权三个方面来制定自己的商标保护策略。

确权是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步。在法律没有确定你的权利之前,一切保护便无从谈起。因此,企业在制度创新中应制定相应的品牌战略。在投入广告宣传之前注册商标,以免为他人作嫁衣。在注册商标中,应对注册用商品或服务的种类、项目仔细斟酌,即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化的需求,又不要造成商标资产的闲置和浪费。总之,应根据法律,全面、及时、经济地确定申请并力争获得自己的知识产权,而不要旁落他人。

维权是指在获得权利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其不被侵害或丧失。首先要使已经获得的权利继续有效,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商标的使用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会被依法撤销;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在到期前6个月或在延展期内要办理续展。其次权利人应依法制止他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用权是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所在,知识产权贸易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使用的集中体现。企业可以在市场化的运作中,充分运用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以获得最大的收益。如商标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商标的转让、许可使用获取一定的收益;商标所有人还可以商标权作价出资入股;商标权还可以作为质权出质,等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也要注意对方的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有效,而不要支付冤枉的转让或许可使用费。

总之,只要我们真正树立了知识产权意识,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处处运用知识产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那么我们就可以变不利为有利,在国际化、网络化的经济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作为一家大型的国有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我们愿意凭借自身多年的经验积累,在新的世纪里,为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尽一分绵薄之力,与企业一起共同面对入世的机遇与挑战,共同促进新世纪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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