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婚姻的运作礼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代论文,婚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一种以人类自身生产为前提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理所当然地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人际关系所表现出的社会组织系统,属于社会构成的特定形式范畴,故其婚姻形态总是与相关的经济方式和社会生活的内约外规相适应。本文拟就商代婚规婚礼以及求生、冥婚、名子礼俗等,试作考察论析,尚冀读者赐以批评指教。
一、贵族的政治婚姻
商代流行族外婚,夫妻的“生育之家”,通常只能依附于父家长制下的家族组织群体而存立,像后世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①的婚姻形态,还不曾真正形成。受血缘亲族集团系统的支配,婚姻主体的男女配偶降到次要位置,而宗族与外姻的亲属关系显得尤为重要,犹如《说文》所云:“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当时的婚姻是以家族为本位,“壻之父,妇之父,相谓曰婚姻”②,由此直接导致其宗亲和姻亲两大亲属组织的社会力量整合,产生十分有效的凝聚作用。所谓“古者婚姻为兄弟”③,揭示了这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商代族氏组织的权贵,常利用这种婚姻规约,追求其更高的政治目的。
商族开国之主成汤,即有过这类政治婚姻。《天问》中有一节发问:“成汤东巡,有莘爰极。何乞彼小臣,而吉妃是得?水滨之木,得彼小子,夫何恶之,媵有莘之妇?”旧注谓是“汤东巡狩,至有莘国,以为婚姻”之事。成汤与有莘国联姻,有其初衷,《吕氏春秋·本味》作了追述:“(伊尹)长而贤,汤闻伊尹,使人请之有侁氏(高诱注:侁读曰莘)。有侁氏不可。伊尹亦欲归汤,汤於是请取妇为婚。有侁氏喜,以伊尹为媵送女。”这桩婚姻,汤娶了有莘氏之女,在促进商族与有莘氏交好关系的同时,又巧妙得到对方媵臣伊尹。因伊尹之贤,而被“汤举任以国政”④,后为商族的壮大作出了贡献。可见家族本位的婚规是贵族政治婚姻的社会基础。
殷商王朝与异族方国间的政治联姻,甲骨文中屡见不鲜,如:
……取女……(《京津》1019)
取干女……(《合集》)21457)
取仿女(《合集》676反)。
取乂女(《甲》2287)。
甲骨文中“取”字用法颇多,上述诸辞中的“取”,当读如《易·咸卦》“取女吉”,以及云梦秦简《日出》简812“以取妻,男子爱”、简984“取妻多子”的“取”,意同娶。《礼记·郊特牲》云:“取于异姓”,唐陆德明《经典释文》谓:“取一作娶。”凡言“取女”,或兼记女子所出族氏国名,其中当内涵着基于以家族本位婚姻为中介的社会规约。殷商王朝与各地族氏方国的通婚,已成为羁縻和实施其国家统治的重要政治手段。
当时,臣属于商的各地族氏方国,亦每主动嫁送女子与殷商王朝,用结姻亲的方式,稳固双方的政治关系。甲骨文有云:
丁巳卜,古,贞周氐秦女(《合集》1086正。)
贞吴氐角女(《合集》671正)。
丁酉……执其氐主女(《合集》1087)。
氐字有进贡性质,氐女、氐某女,是向殷商王朝贡纳本国族或本地域领属某族氏之女。氐女之周,甲骨文有“周侯”、“周方”、“令周”⑤,知为殷商臣服方国。吴,有“使人于吴”⑥,是知为族氏名。执,传世殷器有“执”字“徽识”铜觯⑦,石家庄地区曾出土带“执”字“徽识”的铜爵⑧;可见是与商关系甚密的国族名。凡此族氏方国,向“大邦”商国嫁送女子,有的出自政治义务或自愿,但有的则迫于王威。它辞有云:
呼取女。
呼取女于婪(《合集》9741正)。
呼取屰(《乙》6948)。
呼取郑女子(《合集》536)。
“呼取”有强制命令意味,即所谓“君取于臣谓之取”⑨,与单言“取某女”有区别,可能因王者的贪恋女色,或女方势单力薄等等原因,才有此政治强迫婚姻。如《殷本纪》载商末纣王,“好酒淫乐,嬖於妇人”,“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熹淫,纣怒杀之。”《国语·晋语一》谓:“殷辛伐有苏,有苏氏以妲己女焉。”这类嫁女,完全是受制于商王的淫威,迫于时势,女方族氏不得不然。
殷商王朝娶女,有时是王者自娶。武丁时甲骨文有云:
甲戌,余卜,取后。
甲戌,余取后(《合集》21796+21797)。
后为王后,余当是武丁自谓。这是王自卜娶女为后之事。又有:
贞弗乍王妻(《合集》5450)。
这是卜问某女能不能作王妻。又有:
辛未卜,王妇。
辛未卜,王勿妇(《合集》4923)。
辞中的妇字均用作动词。是卜问某女是否可以娶来做王妃。但有时则是商王为子辈娶妻,武丁时王族卜辞有云:
己卯卜,扶,三子取(《京人》3088)。
有时是商王为朝中要臣娶异族女子,王实际上为主婚人,武丁卜辞有:
己卯卜,王,贞雀受龙女(《合集》4156)。
商代方国有“龙方”⑩,龙女盖龙国女子。雀是武丁时重要臣正,它辞有“王飨雀”,“王斯雀配”(11),可见雀的政治地位十分尊隆。由王主婚,雀娶了龙女。所谓“受”,这里有承受王恩的意义,是知婚姻亦为商王笼络臣下的手段。
就殷商王朝来说,不只娶女于别族,也将本族女子外嫁。《易·泰卦》有云:“帝乙归妹,以祉元吉”。王弼注:“妇人谓嫁曰归。”又据《诗·大雅·大明》云:“大邦有子,伣天之妹,文王厥祥,亲迎于渭。”大邦即《书·召诰》之“大邦殷”。商王帝乙与周文王年代相当,“帝乙归妹”是商王将王族少女远嫁周族文王之事。这一政治婚姻显然是帝乙想用血缘纽带维系商周之间的臣服关系,即《左传·隐公十一年》所谓“如旧昏媾,其能降以相从也”。
就商代各地的国族来说,娶女于别族的政治婚姻亦屡见不鲜。如周族的古公亶父与大姜联姻,《诗·大雅·绵》述其事云:“古公亶父,来朝走马,率西水浒,至于岐下,爰及姜女,聿来胥宇”,娶了大姜之女为妻。其子王季又与任姓挚国联姻,《大雅·大明》云:“挚仲氏任,自彼殷商,来嫁于周,曰嫔于京,乃及王季,维德之行,大任有身,生此文王”,娶了商诸侯挚国之女大任为妻。王季子文王先娶商王朝女子为元妃,后又与有莘国联姻,亦见《大明》:“缵女维莘,长子维行”,旧注:“缵,继也;莘,国名;长子,长女,大姒也;行,嫁。”是文王又娶莘国之女大姒为次妃。四次联姻,为周族的安定、发展和壮大,无疑带来了莫大好处。其中,文王的两次联姻,不仅使周族“丕显其光”,而且“则百斯男”,子孙人丁济济,为后来武王的“燮伐大商”,打下了坚实基础。
总之,以家族本位为特色的商代贵族政治婚姻,因社会组织结构形态强调了大邦帝国王权和各地方国、族氏或家族男性权贵亦即父权家长制的突出作用,故在有效整合依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宗亲和姻亲两大亲属系统的力量联络中,宗亲统治每每占据支配地位。这与夏代贵族政治婚姻略有不同,夏代立国之本是利用婚姻方式团结诸族,由于由来已久的氏族组织结构还相当强,依婚姻关系形成的王室血亲集团中,以妻族为一方的家室群体在这种社会亲属关系中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夏商婚姻形态的区别,固乃时代嬗变之使然。
商代贵族婚姻,娶女和嫁女,有王朝与各地族氏方国间的,有族氏方国与族氏方国间的,有各家族间的,有以王朝为中介而各族氏、家族或方国间的等等。形式有单向娶女或嫁女,也有双向互见,体现了多层次、多方位和错综复杂的特征。不同国族间的政治联姻,是当时家族本位的族外婚制高度发展的产物。《礼记·郊特性》所谓“娶於异姓,所以附远厚别”。这“厚别”,自是氏族社会以来人类在生理学方面对“男女同性,其生不蕃”(12)的优生认识。这“附远”,则因“婚姻为兄弟”,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利益服务。如《国语·鲁语上》云:“夫为四邻之援,结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固国之艰急是为”;《诅楚文》云:“缪力同心,两邦若一,绊(系)以婚姻,袗以斋盟”,说得再明白不过。然则商代贵族政治婚姻,也正以“附远”为主要目的。
二、婚娶礼仪
殷墟族氏墓地的墓葬,从考古发现看,半数以上不见“死则同穴”(13)的夫妻合葬现象,推测当时相当一批族氏的一般平民,生前并无专门配偶,更谈不上会有什么个体婚姻家庭。《周礼·地官·媒氏》说:“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社会习俗约定,一年中的某个特定季节,男女可以自由结合而不受制约,这种非固定性的男女临时婚媾,可能主要在这部分人们中流行,既然称“奔者不禁”,应在异族间进行。《诗·卫风·有狐》毛序云:“杀礼而多婚,会男女之无夫家者,所以育人民也。”猜想非婚生育为商周所习见,人口的蕃殖是通过“会男女”实现,对这相当一批平民来说,也就无所谓婚娶礼仪。
但是贵族婚姻自当别论。《礼记·昏义》对上古贵族婚礼有规范化的表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郊特性》、《仪礼·昏义》等古代文献中均有类似说法。吕思勉先生曾就上古婚姻六礼作过董理,其云:
纳采,亦曰下达,男氏求昏之使也。
女氏既许昏矣,乃曰:“敢问女为谁氏。”谦,不必其为主人之女也。时曰问名。纳采问名共一使。
既得许,归卜之於庙。时曰纳吉。
卜而得吉,使告女氏。时曰纳徵,亦曰纳币。纳币以玄纁束帛,俪皮,即今之订昏也。
订昏之后,乃诹吉日。吉日男氏定之,然必三请於女氏,女氏辞而后告之,示不敢专也。时曰请期。
及期,父亲醮子而命之迎。女氏之主人,筵几於庙,而拜迎於门外。壻执雁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舅姑承子以授壻。降出,御妇车。御轮三周,先。俟於门外。妇至,壻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合卺而。时曰亲迎(14)。
如此繁缛的婚姻礼节,若简言之,大略如《荀子·富国》所述:“男女之合,夫妇之分,婚姻娉、内、送、逆”,即由议婚、订婚、迎亲、结婚四种程式合成。商代贵族婚姻未必会臻至如此规范系统,但其中的礼仪内容,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却多多少少已经存在,下面试作考察。
(一)议婚 议婚为纳采、问名之礼。甲骨文有“取女”、“勿取女”的对贞,如:
辛卯卜,争,呼取郑女子。
辛卯卜,争,勿呼取郑女子(《合集》536)。
此等正反卜问娶女,即含有咨商婚事的性质。《礼记·昏义》云:“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商代贵族婚姻以家族本位为主体,娶于异族,意向一出,“男女无媒不交”(15),应有媒妁牵针引线,往议于对方家族。“取妻如何,匪媒不得”(16)。传说成汤的婚事,即“使人请之有侁(莘)氏,……请取妇为婚”(17)。甲骨文恒见“使人于某”,其中间或有关涉议婚者。如:
口寅卜,古,……使人…………(《合集》12500)
己口卜,使人妇伯(《乙》9085)。
这大致是遣使者往女方家族,与其家族之长(如伯)议娶女事。娶女有媒,女方家族嫁女于殷商王朝,亦有使者来说合。如:
……来妇使……(《前》7·21·5)
……归,者女来,余其比(《丙》25)。
《说文》:“归,女嫁也。”《公羊传·隐公二年》云:“妇人谓嫁曰归,何?云:妇人生以父母为字,嫁以夫为家,故谓嫁曰归。”上举卜辞的归字,盖亦指嫁女之事。又据《国语·楚语下》云:“合其州乡朋友婚姻,比尔兄弟亲戚”,韦昭注:“比,亲也。”卜辞“余其比”,比当用此义。大意谓女方家族有媒来说合嫁女,商王表示愿意比亲。可知商代议婚,是由男女双方家族作主,有此意向,则遣使说合,而男女当事者是没有个人选择对象的自由的。
(二)订婚 订婚为纳吉、纳徵之礼。商代议婚,当已含有订婚的意义。取女之卜,卜以求吉。它辞有“告于大室”、“告于南室”、“告于血室”、“告于祖某”、“告于多高妣”(18)等等,反映了求吉告庙之礼。下辞有云:
口口卜……听竹取……占惟……(《合集》20229)
贞王听惟女,告。
贞翌庚寅,王告。
贞王于甲午告(《合集》1051正)。
听有听闻、听治之义(19)。《书·洪范》:“四曰听”,孔疏:“听者,受人言、察是非也。”《荀子·王霸》:“要百事之听”,杨倞注:“听,治也。”据甲骨文有“妇竹”(20)一名,乃竹族已出嫁女子。“听竹取”,谓受听与竹族之通婚娶女事。“王听惟女,告”,盖王听治订婚而告庙纳吉,然必得卜选一吉日而告之。
(三)请期 请期是诹婚姻吉日之礼。商代诹吉日不必非由当事男方家族选定,通常以势力强盛一方择之,有时是由女方家族选定。如商王朝嫁女,总是先行占卜灾祥和婚期。甲骨文有云:
往,其有祸(《合集》)21306)。
贞女往。在正月,在休(《合集》24262)。
往有嫁义,《尔雅·释诂》:“嫁,往也。”这是商王朝为嫁女预卜其灾祥。有迹象表明,不论嫁女,还是娶女,诹吉日每由商王朝一方择之,月份大都定在二月:
(1)丁未卜,争,贞将于女筵。二月(《合集》10084)。
(2)贞妹其至,在二月(《合集》23673)。
(3)丙午卜,今二月女至(《合集》20801)。
(4)王占曰:今夕其有至惟女,其于生一月口(《合集》10964)。
(1)辞之将字,有嫁送之义。《诗·召南·鹊巢》云:“之子于归,百两将之”,毛传:“将,送也”,记诸侯嫁女,有百车送之。又《小雅·无将大车》,郑笺:“将犹扶进也。”这次殷商王朝的嫁送女子是在二月。(2)至(4)辞的“妹其至”、“女至”、“有至惟女”,是言女子嫁至商。《尔雅·释诂》邢疏:“至为嫁。”自商言之,则为娶女。(4)辞的“生一月”当指下一月,即二月,因同版中有“今一月”与“生一月”对文,前者为本一月,后者为未来一月,实指二月。凡此嫁女或娶女,均在二月。《大戴礼记·夏小正》云:“二月,……冠子取妇之时也。”两者一致,饶有兴味。不知如此诹吉期,是否缘自“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之古俗。
商代婚姻所诹吉日,又每以丁日为多,除前举卜辞有丁巳、丁酉、丁未日外,又有:
乙酉卜,宾,贞翌丁亥将妇饪(《京人》53)。
甲戌卜,内,翌丁丑雀女幸(《合集》5828)。
《夏小正》谓“丁亥者,吉日也。”《吕氏春秋·仲春纪》云:“上丁,命乐正,入舞舍采,……中丁,又命乐正,入学习乐。”《仪礼·少牢馈食礼》云:“来日丁亥,……以某妃配某氏。”两周金文中有以丁亥为吉日之代词(21)。商代诹吉日不限为丁亥,六十干支纪日中有诹丁丑、丁亥、丁酉、丁未、丁巳(丁卯未见)者,且均是实指。可知当时已视丁日利行吉事。然则婚姻之请期,商人大都是选择在二月的某个丁日。
(四)亲迎 亲迎为迎亲、结婚之礼。《通志·二十略·礼略篇》有云:“夏氏亲迎於庭,殷亲迎于堂。”此说今已难考,可知者是商代婚姻,嫁有媵,娶有迎。《尔雅·释言》:“媵,送也。”《左传·成公八年》云:“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或谓“媵者必娣侄从之”(22),此乃后制。媵最初是指女子出嫁,其家族出人陪送而入之男方家族,“凡送女适人者,男女皆谓之媵”(23),可视为女子的陪嫁财产。商初有莘氏嫁女成汤,就曾以私臣伊尹媵女,见上节所述。甲骨文有字,像抬送一女子,或谓即《说文》:“,送也,从人灷声。吕不韦曰:有侁(莘)氏以伊尹女。”段注:“,今之媵字。”(24)武丁卜辞云:
丁巳卜,多宰于柄。
丁巳卜,勿多宰于柄(《合集》585正)。它辞又有“子”(25),此为“多宰”,推测媵的社会身份不会太卑。如伊尹,《墨子·尚贤中》称他是“有莘氏女之私臣”,《韩非子·难言》称他“身执鼎俎为庖宰,昵近习亲。”多宰当为殷商王室的家内近臣,因嫁女于柄族而被选作媵臣。既称多宰,就不止一位。此次嫁女,卜日在丁巳,又为上述婚姻之请期每诹丁日增一例证。
殷商王室嫁女有媵,男方娶女则要亲迎。《礼记·坊记》云:“昏礼,壻亲迎。”甲骨文有云:
贞呼肇王女来(《丙》666反)。
贞肇我妹(《合集》19139)。
肇有开启、导引之义。“肇王女”、“肇我妹”,当指王室嫁女而男方前来迎接导引。它辞又有:
卢呼来。
贞勿呼来(《合集》10579)。
途乃道途,此用作动词。子应是殷商王室女子。这是贞问是否呼前来亲迎新妇。
同样,殷商王室娶女,也要逆凶。如:
癸亥卜,于丁巳夕往逆。
匄,逆女。
匄,逆。
匄,逆。
匄,逆娀。
先曰:逆娀。
使人(《合集》22246)。
这是一组有关武丁时王室娶女逆迎婚礼的卜辞,反映的内容难能可贵。《说文》云:“逆,迎也。”匄有乞求义(26)。大意是癸亥日占卜要于54天后丁巳日晚上往迎、、娀等几位新妇,为之而请求于神灵,问是否先迎一位名娀的新妇,是派使者去么。
值得注意的是,殷商王室的迎新妇,不是“壻亲迎”,而是遣使者往迎。这与周代诸侯娶妇,使卿出境迎迓,然后为礼(27),有其相似之处。如《左传·隐公二年》记鲁国伯姬於纪国,“纪裂繻来逆女,卿为君逆也。”孔疏解释为“尊卑之别也。”恐怕殷商王朝遣使者往迎异族新妇,也主要出于礼制上尊卑有别的原因。
相反,各地异族方国娶殷商王朝贵妇,情形就大不一样。上述“呼肇王女来”、“呼来”,是直接命令男方或婿来亲迎。又如《诗·大雅·大明》述周方伯文王娶商王帝乙之妹云:“大邦有子,伣天之妹,文定厥祥。亲迎于渭,造舟为梁,丕显其光。”在经过“文定厥祥”的纳吉、纳徵的订婚之礼后,及期举行婚礼,是由文王亲迎至边境渭上,隆重至极。可见大邦与方国的通婚,大邦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亲迎之礼也是有其等级规格之异的。
婚姻的迎迓成礼形式,据《礼记·郊特牲》云:“男子亲迎,男先于女”,“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商代似已如之,甲骨文云:
贞不其启委。
贞允其启委(《合集》7076正)。
启有开启、先行意,《诗·小雅·六月》:“以先启行。”“启委”是率先于委女而为之前导。
除此之外,商代婚姻或又有“见女”之礼。甲骨文云:
口口卜,辛丑见女(《合集》19973)。
王占曰:见,辛……女不……(《合集》17675)
见当读如觏。《诗·小雅·车》云:“觏尔新昏,以慰我心”,《裳裳者华》云:“我觏之子,我心写兮。”郑笺:“觏,见也。”此“辛丑见女”,似指男女新婚后夫族长辈见新妇之礼。
《礼记·郊特牲》又有“昏礼不用乐”、“昏礼不贺”之说,吕思勉先生以为是劫掠婚之遗迹(28)。商代如何,已难核其实。
现在不妨对以上钩沉作一归纳。
大略说来,非婚生育在商代似较普遍,主要见之于平民阶层,构成社会一大习俗。
商代贵族婚姻受崇神思想支配,求吉之卜贯穿终始,然婚嫁形式渐趋礼仪化,婚姻“中於人事”(29)。议婚、订婚由当事男女双方家族基于各自的功利目的而决定,有使者为之媒妁,男女本人无选择对象之自由。请期诹吉日一般以择于二月某一丁日为多,日期大都由政治实力雄厚一方选定,不限专出男方家族。亲迎之礼,嫁女有媵,娶女有迎。媵用私臣或家族成员,“媵必娣侄”实乃后制。迎有等级规格之异,一般为“婿亲迎”,男先於女,然殷商王室娶女,则以使者往逆。婚后又有长辈见新妇之礼。
三、求生和冥婚
受家族本位支配的商代婚制,有两项重要内容,一项是娶于异族,“所以附远厚别”,这对家族在错综复杂的社会政治力量平衡中自身的安危和存立,甚为要紧。利用婚姻手段,能有效加强家族与家族间的血亲纽带的联结,乃至稳固国与国之间的亲密关系。
另一项是优生广嗣,夫妻的“生育之家”是父家长制下家族组织的人口再生产单位,子息的众多,直接关系家族的蕃衍和发展。甲骨文有云:
贞王梦多子祸(《合集》17383)。
贞惟多子飨于庭(《合集》27647)。
……食多子……(《英国》153反)
贞多子其延学版,不遘大雨(《合集》3250)。
……多子孙田(《合集》10554)。
贞赐多女有贝朋(《合集》11438)。
赐多子女(《合集》677)。
贞勿多妹女(《合集》677)。
贞弗于多小子(《合集》3267正)。
从宏观意义上讲,多子、多子孙、多女、多子女、多妹女、多小子等等,是商宗族组织内部的贵族子息,他(她)们后来有可能分宗立族,而成为各大小宗族之长或宗子之妇。据它辞有称“黄多子”、“多子”、“臿多子”(30),可知这些子息各有其家族。唯其未成年之前,经济生活和社会教育主要是由家族承担,夫妻小家庭是否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似乎还谈不上。从王梦多子有祸,到飨食多子,赐以贝朋所表现的关怀,足以看出家族对子息的重视。多子延学和参加田猎活动,当是未成年前的习文练武,也是有意识为本家族培养今后能够“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31)的下一代人。广嗣以使家族永继促使家族对于婚配男女的生育过程始终加以干预。商代子孙观念的流行,亦是基于家族本位而展开。这在宗教领域中对生育之神的崇拜上,有其明显的反映。
商代有祈子求生之俗,但没有统一的所祈之神。就商族而言,早先乃视玄鸟为生育之神。《诗·商颂·玄鸟》云:“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毛传:“玄鸟,也。春分玄鸟至,汤之先祖,有娀氏女简狄配高辛氏帝,帝率与之祈郊而生契。”玄鸟生商或玄鸟至之时祈子郊,又有说为吞玄鸟卵生子者,《礼记·月令》云,仲春之月,“玄鸟至,至之日以太牢祠于高。”郑注:“高辛氏之世,玄鸟遗卵,娀简吞之而生契。”《史记·殷本纪》亦云:“殷契,母曰简狄,有娀氏之女,为帝喾次妃,三人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这是商族尚处于氏族社会时期的史影,人们因不知生育子女起于男女的性结合,而推想于与本族崇拜的动物玄鸟相接触可以有子。在玄鸟飞归的春季祈子求生,后世犹沿袭。《周礼·地官·媒氏》有云:“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大戴礼记·夏小正》有云:“二月,……绥多女士。绥,安也,冠子取妇之时也。”显然,后世在春季令未婚者会男女,已婚者祈子,纯出乎立国以人为本,人众则国强(32),且已演为一时俗民约,唯已不限以玄鸟为所祀对象。
其实,晚商时期商人宗族已经不以玄鸟为生育之神。甲骨文绝不见以鸟为祈子求生对象,求生之事则恒有之:
……卜,争,贞求王生于妣庚于妣丙。二月(《怀》71)。
贞求王生牢于妣庚妣丙(《珠》30)。
贞求王口……于妣庚于妣丙(《合集》2400)。
所谓“求王生”,是王求得子,应出于对王妃生育的过问。祈子的月份是在二月,与上所述仲春之月玄鸟至而祈子郊,完全一致,当非出于偶然巧合,透露了其间演变的轨迹。但所求对象已集中于商宗族几位先公先王之妣,除妣庚、妣丙外,武丁时甲骨文中又见妣壬、妣己、母庚三位:
乙未卜,于妣壬求生(《乙》4678)。
口辰卜,……求生妣己……妇……(《合集》21060)
贞妇好有子。贞祝于母庚(《合集》13926)。
此五位已故女性,在商人心目中已被神化,成为能为本族人口繁衍带来希望的生育女神。这五大女神又统称“五妣”:
戊申卜,求生五妣,于妣……其……(《合集》22100)
武丁之后,求生对象又有减少,主要为妣庚(又称高妣庚)、妣丙(又称高妣丙)、妣己(又称高妣己)、妣庚(即武丁时的母庚,小乙之配)四位,妣壬不见(33)。据三四期甲骨文云:
乙亥贞,其求生妣庚。
丁丑贞,其求生于高妣丙大乙。
口口口,口口生口高妣庚示壬。
丁丑贞,其求生于高妣,其庚酒(《屯南》1089)。
口辰贞,其求生于祖丁母妣己(《合集》34083)。
可知这四位主宰生育的女神,分别为先公示壬配妣庚、先王大乙配妣丙、祖丁配妣己,小乙配妣庚(不称高妣,以与示壬配妣庚相区别)。疑四妣分主四方,以与当时流行的四方观念相地应。甲骨文有:
己巳卜,王,贞呼弜共生于东(《京人》3155)。
乙巳卜,斯西惟妣。
乙巳卜,斯北惟妣(《合集》32906)。
《诗·商颂·殷武》云:“商邑翼翼,四方之极,赫赫厥声,濯濯厥灵,寿考且宁,以保我后生。”武丁时生育之神“五妣”,以及后成为四妣的安排,当出于对商邑及周围四方商宗族的永生和子孙后嗣永继的寄托。在商人心目中,这几位妣既能保佑商族的子孙永昌,又能时降灾祸。甲骨文有云:
己未卜,亘,贞惟妣己害妇(《合集》2844正)。
贞妣己弗崇妇(《合集》2849正)。
贞妣己害妇好子(《东京》979)。
贞妣己害母子(《合集》2675)。
癸未贞,今旬有崇,不于妣祸。
癸口口,求口……妻……
于来庚子酒求生。至于多毓(《合集》34086)。
妣所降之祸主要害及宗妇、王妃和子息,针对分布于东南西北四方和商邑的商族家支,也仍以家族为其本位。所谓“斯西惟妣”、“斯北惟妣”之贞,盖为安宁四方,“保我后生”而求祭于妣之举。
甲骨文所见求生之祭近30例,主要祭仪为酒祭,用牲的组合或以一时公牛、母牛,或以公牛羊相配,或以雌羊、雌豕为对,极注重牲畜的雌雄性别,这可能与人类生育的交感巫术有关,以不相干的雌雄动物象征男女的性状态,幻想通过交感作用而使求生祈子发生作用。
求生的目的乃出于长辈对生妇受孕怀子以求家族人口蕃盛的关注。故甲骨文有云:
贞有子(《合集》13517)。
辛卯卜,王有子(《合集》20046)。
乙亥卜,贞。王曰:有孕,嘉。扶曰:嘉(《合集》21071)。
这是商王对王室是否得子的过问。另外又有大量直接关乎某妇有子无子的卜问,如:
贞妇妌有子。
贞妇妌毋其有子(《合集》13931)。
妇好有子。四月。
妇好毋其有子(《合集》13927)。
贞有子(《合集》13927)。
贞亡其子(《合集》10935)。
卜问及的还有妇娘、妇黹、妇妹、妇井、妇兮、雷妇等,不备列。月份一般在二、三、四月,大抵属于阳气旺盛的春季。“有子”、“毋其有子”,正反对贞,盖为祓除女子不育而卜。《诗·大雅·生民》云:“克禋克祀,以弗无子。”毛传:“去无子,求有子,古者必主郊禖焉。”郑笺:“弗之言祓也,郊禖以祓除其无子之疾。”甲骨文中为妇人求有子,去无子,亦在与郊相关的几个月份,大概在习俗观念上有相近之点。它辞有云:
辛酉卜,求有生(《合集》22099)。
贞执生(《合集》13924)。
,乃一女子名。“求有生”,即求孕有子。执,人名。字像一人跪而祈求,“生”义同求生,意义同如“克禋克祀,以弗无子。”
出于对子孙繁殖的祈求,商代家族对妇人的生育过程的干预是屡见不鲜的,有关“妇某娩”、“妇某毓”的卜辞难以尽数。如:
己酉卜,王后娥娩,允其于壬不。十一月(《合集》21068)。
这是商王为王族的昌盛,占问王妃娥是否于壬日分娩产子。从十一月逆推,该女的受孕日期当也在二三月的祈子月份。有时,商王还为王妃的受孕进行占卜。如:
丁酉卜,宾,贞妇好有受生。王占曰:吉,其有受生(《合集》13925正反)。
受生是求生受孕之谓。前引妇好有子而祝于母庚,知王的心目中视王妃妇好的受孕得子,乃受之商族女性祖先生育神的保佑。值得注意者,殷虚妇好墓出有一男女同体玉雕人像,作站立状,一面为男性,大耳粗眉,耸肩,双手放胯间,膝部略内屈,裸体;另一面为女性,弯眉小口,又手抚下腹,裸体,性器均甚分明。原物下有短榫,可能是嵌插在某种棒状器上的(34)。男女两性同体人像在史前考古和民族调查材料中发现甚多,据说与生育巫术有关,用两性接触的艺术形象,通过巫术的交感作用,以影响人类的繁殖(35)。妇好墓的男女同体玉人,似亦具有这类性质,可能就是祈子求生或受生有子之祀的圣物。
然生育毕竟是男女性结合的产物,商代人对此已有充分认识,只是心理意念不断对理性感受进行调和,故有求生、受生之祈。统观甲骨文求生、受生的卜日,凡乙日2例,丙日1例,丁日4例,戊日2例,庚日3例,辛日5例,癸日3例,不明10例,大致为二连日中隔一间休日,即:(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其中丁、庚、辛、癸为四个热日。这样的安排可能具有生理学意义,也包含着家族对本族男女婚媾性行为方式作出的干预。事实上,甲骨文反映出商代家族长辈或男婿已能对女方预产期作出比较准确的推算,正是很好的说明。
商代父家长制下的族外婚,受家族本位的支配,女子外嫁,即为男方族氏或家族成员,人丁兴旺有赖妇的多产多子,故决不轻易弃离,不仅干预其生育,为之求生受生,祓除无子之疾,而且死后或与夫同穴合葬、异穴并葬,或厝之族墓地,始终视为族氏或家族内一笔重要财产。所谓男子出妻的“七出”,即“无子,一也;淫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36),还不曾产生。甚至又有为妇冥婚的。如:
贞惟唐取妇好。
贞惟大甲取妇。
贞惟祖乙取妇。
贞妇好有取上。
贞妇好有取不(《合集》2636正)。
惟大甲取妇。
贞惟祖乙取妇。
惟父乙。
贞惟妇好有取上。
贞妇好有取不(《库》1020)。
武丁之妃的妇好,在其死后又可充当成唐、大甲、祖乙、小乙等先王的“冥妇”。这与长辈对后辈子媳滥施淫威有别。冥婚观念实基于家族本位的婚制现实,娶于异族,广嗣优生,利于族氏家族人口的繁衍。然“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社会意识,照样适用于所娶之妇,“如旧昏媾,其能降(心)以相从也”(37),婚姻以收妇心,何尝不可再行于鬼神的另一世界。这与商族以已故王妣为求生祈子的生育女神,其神位配序已与国家形态下的四方观念相对应,用意是一致的。
四、名子礼俗
名子是为子息命名,名子的主方,与婚姻家庭形态紧相关联。而在父权制时代,子息的命名,几乎无不成为父权家长制下男性长辈的一大权威所在。据《礼记·内则》,名子礼仪有以下内容:
三月之末,择日,……妻以子见于父,……父执子之右手,咳而名子,妻对曰:记有成。
世子生,则君沐浴朝服,夫人亦如之,皆立于阼阶,西向,世妇抱子升自西阶,君名之乃降。
適子庶子见于外寝,抚其首,咳而名之。
公庶子生,就侧室,三月之末,其母沐浴朝服见於君,摈者以其子见,君所有赐,君名之。众子则使有司名之。
凡父在,孙见於祖,祖亦名之,礼如子见父。
可见,名子礼仪,是以“父子之亲,夫妇之道,长幼之序”(38)为其内在要质,在父权家长制社会,每构成强化父亲宗亲观念的一种形式。而直系与旁系之分,长幼之分。嫡庶之分,在命名的礼仪规格上,也是有所区别的。简言之,《礼》书所述名子之俗,无非是:“子生三月,父亲名之;既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39)
夏代名子之俗,史传有闻。《尚书·皋陶谟》云:“启呱呱而泣,予弗子,惟荒度土功。”伪孔传释为是禹“不暇子名之。”《列子·杨朱篇》亦称禹“惟荒度土功,子产不字,过门不入。”《夏本纪》称禹“生启予不子,以故能成水土功。”《正义》注云:“禹辛日娶,至甲四日,往理水,及生启,不入门,我不得名子,以故能成水土之功。”这则史影中的禹“名子”,当内蕴着禹对父子血统关系的确认,名子得由父亲定之,与禹所处的由父系制向父权制高级阶段过渡时期紧相一致。然应注意者,夏代的名子,似乎在子生下以后不久即为之取名,名与字相兼,无所谓子生下后先取名,到冠礼成人时再取字。名子或字子无别,无非是肯定父对子的乳养关系和宗亲意义上的亲爱之心。《康诰》云:“父不能字厥子”,疏云:“字,爱也。”又《说文》云:“字,乳也。”“生启不子”和“子产不字”,知子亦可读为字,均用作动词,内在意义上是相同的。
由此看来,早先的名子,是婚姻家庭或家族的长辈替子息取私名,名子的时间大抵在子息生下后不久。据《今本竹书纪年》,商代的先王除有十干的所谓日名外,也都有私名的命名,如大乙名履,外丙名胜,仲壬名庸,大甲名至,沃丁名绚,小康名辨,小甲名高,雍己名伷,大戊名密,仲丁名庄,外壬名发,河亶甲名整,祖乙名媵,祖辛名旦,沃甲名踰,祖丁名新,南庚名更,阳甲名和,盘庚名旬,小辛名颂,小乙名,武丁名昭,祖庚名曜,祖甲名载,廪辛名先,康丁名嚣,武乙名瞿,文丁名托,帝乙名羡,帝辛名受。这些王名恐不全是后人杜撰。《吕氏春秋·音初》云:“殷整甲徙西河”,整甲即河亶甲整;《牧誓》云:“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受即帝辛受。可见有的王名是有所本的。甲骨文中有一些先妣名,如妣乙嬄、妣庚雍、妣癸等等,也是身份辈名下加日名和私名,与上述先王名的结构形式相一致,说明名子之俗在有商一代并非孤立事象。
《白虎通·姓名篇》云:“殷以生日名子,何?殷家质,故直以生日名子也。”生日名子,旧说一直以为是取子降生的甲乙丙丁诸十干日名相命名,实属误解。日名乃死后为致祭选定(40)。名子,当指取私名,《礼记·内则》有言:“凡名子,不以日月,不以国”,知私名的命名,既不以子息出生日期的日名命名,也不以国族名命名,这是分辨私名的一个标准。商先王先妣的私名符合这一标准,当为“名子”时所取。“殷以生日名子”,若修正为生子后不久而命以私名,则合乎殷商实际。这在甲骨文有揭示:
戊辰卜,王,贞妇鼠娩,余子。
贞妇鼠娩,余弗其子。四月(《合集》14116)。
乙丑贞,余子……(《合集》21063)。
弗子(《合集》21293)。
乙丑卜,王,贞后娥子,余子(《合集》21067)。
己亥卜,王,口余弗其子妇侄子(《合集》21065)。
“余子”、“弗子”、“余弗其子”的子,用为动词或动名词,训作“名子”,犹前引文献的“予弗子”、“予不子”、“不得名子”、“不字”之类。妇鼠、娥、妇侄是商王室世妇。诸辞所记,大体是商王为诸妇所生之子的命名反复行卜。其中特别是两条记妇鼠分娩生子,王卜问是否为之取私名,可决知当时确为生子而命名。
然商代“名子”,未必如《礼》书说的“世妇抱子见于父,父抚子而名之”,或“世妇抱子升自西阶,君名之乃降”。有时是委派女使向妇递送名子消息。如:
贞妹其使,弗其子(《合集》19137)。
这可能是因产妇生子,出入不便,故遣女使前往通报名子之可否。《内则》即有云:“妾将生子,及月辰,夫使人日一问之。”但也可能有辈分上的尊严或妇的身份等次方面的原因,甚至可能还有公不轻易见子妇的社会成规。再如:
戊午卜,王,贞勿御子辟,余弗其子(《英》1767)。
子辟为王之宗子,在此属意意于子妇,犹它辞言“御子妇”(《怀》114)、“贞子母不亡艰”(《合集》22067),替子妇御除灾殃或卜问子妇的安恙。《内则》称“凡名子,不以隐疾”,似殷代已有之。这类场合的名子,也未提及子妇抱子面见王,似反映了宗法亲属制度上相应的名子礼仪。
殷以生而后名子,并非就在子息生日命名。甲骨文云:
戊辰卜,争,贞勿致妇食子子(《合集》2783)。
戊子口,口,贞余子妇食口(《合集》20000)。
此为“习卜”之例,卜日不同,所卜一事。“致”从饶宗颐先生释,殆“至”的繁形,《说文》:“致,送也。”(41)“勿致妇食子子”,意义同如上述委派女使向妇递送“弗其子”一辞。此事发生在戊辰日,21天后的戊子日乃有“余子妇食子”的“名子”。可见殷以生而后名子,有在子息降生后不到一个月的日期内命名。又如:
乙巳卜,贞妇妥子亡若。
辛亥卜,贞妇妥子曰获。若(《合集》21793)。
壬子卜,贞妇宁子曰戠。
妇妥子曰(《合集》21727)。
此三卜相袭。乙巳卡问内容,可能属“不以隐疾”而未对妇妥子命名。到第7天辛亥,始顺利为妇妥子卜名叫获。但到第8天壬子,又卜名子,改称妇妥子私名为,另一位宗妇妇宁之子的私名称戠。这次的卜名子,前后经过了8天的时间。因此,说殷以生日名子,是不确切的。但文献说的“子生三月,父亲名之”,也非殷商的名子之俗,恐怕子生一月之内卜以名子,较切当时实际。
商代王卜名子礼俗,有遣使送递命名与否,而不是君抚子名之,似跟当时的嫡庶之分和直、旁系之分的血缘亲疏差别相关联。嫡庶之分是一夫多妻制的产物,只涉及王的配偶及其子女,但随着世代的衍替,宗亲关系中除直系亲属外,又会出现兄弟的子孙、父亲的兄弟及其子孙、祖父的兄弟及其子孙、曾祖父的兄弟及其子孙等复杂的旁系亲属关系(42)。甲骨文中所见亲属称谓,辨世代较明,如:高祖——祖——父——兄、弟——子——孙,高妣——妣——母——妻、妇——子母、子妇,但这些称谓,既用于直系,也用于旁系,并非直截明了,尚应视具体场合而定。还有一些平行亲属称谓,如:大父——大母父——中父——父——小父;二父、三父、多父、公父、多公;大母——中母——母——小母——多母;小妾;三兄、四兄、多兄;多妹;大子——中子——小子——多子;二子、三子、四子、五子等等。其所指直、旁系抑或嫡庶概念,也均须纳入有关语言环境方能明晰。不过有一现象应注意,就是这些亲属称谓几乎均在区分性别的基础上序其长幼,长幼的亲称范畴大致贯彻于当时一切可能的亲属关系上,显然与商代贵族族氏家族结构形态和继承制度有密切关系。故王名子,有肯定这种亲属关系,团结同姓族的意义。事实上,甲骨文中的“子”,本义无疑指“儿子”,其用于直系或旁系亲称时,也无不从这一本义衍化而出,“子”多半出自王族,有的可能为父祖兄弟辈下的后代子孙,有的尽管已分宗立族,有其自己的家族,他们本人即以一族之长而自为宗子,但仍以“多子族”群名成为王的近亲家族(43)。王名子,当容或有这批“多子”特定身份者的子息,即《礼》所谓”公庶子生,君所有赐,君名之”,王遗使致送其命名,可能属这一类子息。
裘锡圭先生曾指出,商代宗子世袭之制和直系旁系之分,使商人语言里已出现了跟“嫡”、“庶”二字意义相似的“帝”、“介”用语,甲骨文中的“帝子”(《合集》30390),应读为“嫡子”,“介祖”、“介父”、“介母”、“介兄”、“介子”的亲属称谓所指,都是旁系庶支(44)。这里,我们再作一申述。甲骨文有“帝介”(《合集》721)一辞,似可读为“嫡介”,盖指嫡子和众庶子支子。又有“呼帝妣”(《合集》22450),是指嫡妣,为生称。帝妣——王母(《丙》66)——王妇(《合集》18060)——子妇(《怀》114),或可构成一组王室直系四辈女性配偶亲属称谓。商代辨血缘亲疏的“帝介”亲属制,也可能会在王卜名子的礼仪上有所定规,大概名子时不言递送或使人通报者,是为王室直系子息的命私名。要之,商代的名子礼俗,为生子后家族长辈替子息取私名,其在宗法亲属制度上有相应的内在程式差次。
注释:
①《白虎通·嫁娶》。
②《诗·小雅·我行其野》疏。
③《尔雅·释亲》。
④《史记·殷本纪》。
⑤分见《甲》436、《乙》3536、3306。
⑥《天》42。
⑦《三代》14·33·9。
⑧《藁城台西商代遗址》,第178页。
⑨《韩诗外传》卷五,第三十四章。
⑩《乙》5340。
(11)《京人》3076、3157。
(12)《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13)《诗·王风·大车》
(14)《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267-268页。
(15)《礼记·坊记》。
(16)《诗·风·伐柯》。
(17)《吕氏春秋·本味》。
(18)分见《英国》2082、《合集》24938、25950、1586、2383。
(19)于省吾:《释》,《甲骨文字释林》,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4-85页。
(20)《合集》7384。
(21)庞朴:《“五月丙午”与“正月丁亥”》,《文物》1979年第6期。
(22)《诗·大雅·韩奕》,郑笺。
(23)《诗·小雅·我行其野》,孔疏。
(24)参见郑慧生《卜辞中贵妇的社会地位考述》,《历史研究》1981年第6期。又《伊尹论》,殷墟甲骨文发现9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1989年。
(25)《合集》21520。
(26)《汉书·文帝纪》:“匄以启告联”,颜师古注:“匄亦乞也。”又《苍颉篇》云:“匄,乞行请求也。”
(27)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8页。
(28)《先秦史》,第267页。
(29)《史记·龟策列传》。
(30)分见《合集》3255正、11006正、22297。
(31)《礼记·昏义》。
(32)参见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学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68页。
(33)商王之配为妣壬者,有大庚、大戊,此妣属谁不明。
(34)《殷虚妇好墓》,第153-154页,又彩版二五。
(35)参见宋兆麟《生育巫术对艺术的点染》,《文博》1990年第4期。
(36)《仪礼·丧服》贾疏。
(37)《左传·隐公十一年》。
(38)《新语·道基》。
(39)《楚辞补注·离骚》
(40)参见李学《论殷代亲族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1期。
(41)参见饶宗颐《由〈尚书〉“余弗子”论殷代为妇子卜命名之礼俗》,《古文字研究》第16辑,中华书局,1989年。
(42)参见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0页。
(43)参见朱凤瀚《卜辞所见子姓商族的结构》,《殷墟博物苑苑刊》创刊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44)裘锡圭:《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文史》第17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