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解放的自然过程与社会的积极干预_社会论文

妇女解放的自然过程与社会的积极干预_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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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妇女解放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进程。社会经济和文化进步的程度决定了妇女解放所能达到的程度。妇女解放应由自上而下的整体性保护政策调整为有利于促进妇女个体自觉解放的保护政策;由就业、参政等方面直接包揽的全面性保护转为为妇女参与竞争提供必要条件与保障的部分性保护;由确保妇女充任社会角色的直接保护转为确保妇女教育、培训等有利于提高自身素质的间接性保护。旨在推进妇女进步的各种保护政策,必须体现对妇女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一致性,促进妇女解放和有利于社会整体进步的一致性,这样的社会干预才是能动的。

在任何社会中,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重要观点之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其领导的社会革命中,自然也把妇女解放问题作为自己社会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取得了政权上升为执政党后,更是借助于政权的力量,在宣传、教育、政策、措施等方面大力推进这一进程,并取得瞩目的成就。以往,我们对妇女的平等和权利理解为与男子同样接受教育、同样参加工作、同样参与政治等等。这在原则上并无不当,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妇女解放运动本身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进程,社会的能动干预在什么样的限度内才是合理的,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对社会整体的进步才是有利的。本文将通过对以往我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回顾、反思和这一进程所面临问题的浅略分析,阐明笔者对当今妇女进步和社会所应给予的干预这一课题的思考。

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传统,致使中国妇女解放的过程呈现出自己特有的风貌。旧中国妇女的地位就整体而言极其低下,广大妇女更缺乏摆脱这种困境的自我意识,因而妇女的解放凭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完成这一重任的。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为了帮助妇女尽快摆脱这种地位低下的困境,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性措施,制定了有利于妇女上学、就业、参政等方面的政策,使得妇女解放呈现出自上而下、整体型和被动型的特点。从整体上看,这种社会保护,对于提高妇女的地位,缩短与男性的距离,加速我国妇女解放的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显现出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

其一,妇女解放过程中女性社会角色与家庭角色的矛盾日益显性化。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上处于较为落后的水平上。由此决定了在我国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依然很低,洗衣、烧饭、子女养育等繁杂的劳动仍主要是家庭的内部事务。这样一来,广大妇女在寻求自身解放而踊跃充任社会角色的同时,并不能摆脱或减轻家务劳动的沉重包袱。当妇女还未大批冲出家庭的樊篱之前,这种矛盾作为妇女解放的障碍而以潜在的形式存在,而今则日益显性化,甚至在部分家庭中表现为对抗(今天为全社会所关注的家庭危机,亦与这一矛盾的发展有关)。这一矛盾反映在社会价值标准上,表现为贯穿于社会心理、社会舆论、社会道德各环节之上对妇女评价的双重尺度;反映在妇女心理上,则表现为未尽贤妻良母之责的内疚感和事业未竟的失落感的双重折磨。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们的社会无可奈何地提倡在家庭中,由男女共同分担家务,甚至鼓励男性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且不说许多家务劳动是男性难以或不可替代的,即令是男子在家庭中“包打天下”,从而为女性提供更充分的“解放”条件,这也是不足取的。因为女性的解放以不能把男子关进厨房为条件。整个社会决不需要再来一次“男子解放”运动。

其二,妇女充分就业的努力同失业人口增加的矛盾渐趋尖锐化。妇女解放当然与妇女经济上的自立密切相关。

新中国建立几十年来,党和政府在妇女经济自立这一关乎妇女解放的关键问题上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历史地看,这种努力极大地推进了妇女解放的进程,但又同时带来新的困扰。建国初期,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是民生凋蔽,经济萎缩,城市里大批失业工人存在,新政权的第一个紧迫任务就是拯救生产,安置失业工人,因而采取了“广就业,低工资”的政策,并一直延续几十年。这一政策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内所起到的恢复和发展生产、稳定社会、巩固政权方面的作用当然不容忽视,但所带来的始料不及的负面效应是:一方面,低工资的实行,使家庭无经济能力将家务劳动移交给社会,从而限制了社会服务业的发展,延缓了家务劳动社会化的进程(过高的积累率又是其强化因素);另一方面,广就业政策的实施又增加了就业的压力,反成为妇女就业、经济自立的阻碍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妇女的就业自立提供了许多新机会。但也应看到,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企业市场竞争主体和利益主体地位的确立,效率和效益成为思考问题的主要原则,起决定作用的是人力和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在此情况下,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加之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生产中的推广应用而带来产业技术构成的变化,使得整个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并不随经济的发展而同步上升。而农业改革又使农村原本存在的大量隐性剩余劳动力显性化。虽有一些被乡镇企业的发展所吸收,但仍不免大批加入求职大军。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现有富余劳动力人数为:农村1.6~1.8亿,城市0.6亿左右(参见1994年5月5日《组织人事报》)。 在这样的数字面前,妇女就业问题的解决喜耶?忧耶?

其三,妇女参政的政策倾斜与平等竞争原则的矛盾突出出来。长期以来为了鼓励妇女参与政治,我们规定或事实上采取了许多保护性倾斜政策。诸如在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等政治组织中,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尤其是在基层组织中,在发展共产党员中规定一定女性比例,以及在同一条件下的女性优先等等。这无疑有助于加速妇女政治地位的提高,并且在计划经济的大环境下,这种妇女“计划参政”并未引起多少争议。但也正是这些保护性措施的实施,使得许多妇女获得了更多的参政机会,扩大了视野,取得了知识,加深了思考。一些女性(以知识女性为主)反而提出:倾斜政策是一种变形和隐蔽的性别歧视,它与现代女性的性格、心理特征相悖。低标准的人上去了,有损妇女的形象,不利于女性群体的自强自立,不利于为妇女参政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应以提高妇女素质为基础,逐步提高参政水平。这种出自女性自身的认识实在意味深长,这是平等竞争意识在部分女性中的觉醒。

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的社会转型时期,平等竞争势将逐步从经济扩展到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毋庸置疑,这对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大有裨益。然而就广大妇女而言,其自身素质还未达到可与男性平等竞争的程度,社会能够给予妇女参政提供的条件也远远谈不上与男性完全平等。要不要实行政策倾斜?又使我们陷入二难选择之中。

凡此种种,都促使我们应以更冷静的眼光审视作为整个社会进步有机组成部分的妇女解放运动,在推行各种妇女保护政策时进行更现实的选择。

获得与男子平等的社会权力,这是广大妇女梦寐以求的愿望,妇女的彻底解放是多少志士仁人为之奋斗的理想,中国共产党人则从理论到实践上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坚持了几十年不懈的努力。但是“权力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从根本上讲, 社会经济和文化进步的程度决定了妇女解放所能达到的程度,社会条件客观上允许我们做什么,我们才能做什么。从这一意义上讲,妇女的解放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进程。无视这一基本前提,揠苗助长的人为干预,即令主观动机是善良的,但势必带有空想的色彩。而这既有碍于妇女解放运动的健康发展,又不利于社会的整体进步。

我们讲妇女解放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进程,并不是要否定社会能动干预的必要性,只是说不可将妇女解放运动孤立地加以看待,更不可与社会的整体发展相对立,也不应该以牺牲社会的整体进步为代价。妇女解放是整个社会进步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必然依赖社会整体进步这一根本条件。现阶段,由于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广大妇女各阶层的自我意识觉醒并不完全同步,自身素质差异仍然很大,谋独立、求发展的历史主动性亦相去甚远。就社会对妇女进步的态度而言,或出于经济的、或出于社会的、或出于文化观念的原因,对妇女轻视、歧视乃至于排斥的现象仍不属罕见。这就决定了社会能动干预的必要性。但在政策上显然应该加以调整。

其一,由自上而下的整体性保护政策调整为有利于促进妇女个体自觉解放的保护政策。妇女自主权的一个重要含义是,不应将妇女仅仅看作是对象,而应视她们为主体。在旧中国被捆绑在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四大绳索下的中国广大妇女连争平等、求解放的意识也几被扼杀殆尽。这样一来,中国妇女自然难以靠自身的力量完成翻身求解放的重任。展现在以改造社会,解民于倒悬为己任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中国妇女,首先是一个受苦受难的群体,是急待拯救的对象。这就不难理解党和人民政府在初期阶段对妇女解放采取了一系列自上而下的整体性保护性政策。就大部分妇女而言,在妇女解放运动中表现为被动的角色。几十年的文化变迁和社会进步的积累与演进,妇女解放运动实践的深入发展,为妇女自我意识的觉醒提供了较为成熟的条件,我们的保护政策自然也应该把促进妇女个体自觉解放作为侧重点。几十年来中国妇女的主体意识虽然有了大发展,但在妇女各阶层中又表现出极大的不平衡,城市和乡村、沿海和内地、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知识妇女和非知识妇女等等,独立意识相去甚远。如果说,缺乏妇女解放的客观社会条件,是以往女性整体的不幸,那么,自我意识的迷乱则是当今部分女性个体的悲哀。现实呼唤更有力的促进妇女主体意识觉醒的措施。

其二,由就业、参政等方面直接包揽的全面性保护转为为妇女参与竞争提供必要条件与保障的部分性保护。以往对女性就业、参政诸方面的保护政策常常表现为确保女性充任社会角色的比例。女性在各种社会组织中的占有数字也常常被看作妇女进步程度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女性的就业参政的情况当然最终会在数字上显示出来,但数字只是结果,而不是出发点和手段。本末倒置地看待必然引出“双方各占50%才是男女平等的最佳境界”这一荒谬的结论。平等决不是数字上的游戏,“男女平等——是指男女的尊严和价值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1975年国际妇女年世界第一次会议《墨西哥宣言》)。按照这样的理解,女性就业、参政的保护不应体现在数字的规定上,而是为女性的参与竞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过度的包揽只会造成女性的依赖心理,并使平等竞争的社会原则大打折扣。以往社会文明的发展以女性的牺牲为代价。今天的妇女解放却不应以牺牲社会效率为代价。这里并无“女性等于低效率”的偏见,而是说平等竞争是高效率的保证。能者上,不能者下,性别不是额外的附加条件。竞争则必有胜负。胜者,于社会于自身都幸事。对于负者,社会还应给予另外的保护。今天我们的社会还无力为每个人提供可靠的就业保证。而另一方面,家务劳动还主要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在这种情况下,尤其应该考虑对家务劳动所具有的社会性给予带有可操作性的社会承认。对妇女而言,这种保护政策(有些已提升为法)已部分地得到,诸如关于妇女产假的规定,关于视婚后家庭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等等。这方面的政策研究应进一步加强,并付诸实践。在女性素质尚未充分提高的条件下,这对于减弱和抵消平等竞争对妇女解放的负面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其三,由确保妇女充任社会角色的直接保护转为确保妇女教育、培训等有利于提高自身素质的间接性保护。与前一问题相联系,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环境下,女性应依靠自身的实力在社会上树立起妇女的真正地位和优势。但社会改革的超前性与妇女自身素质的提高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距离。毋庸讳言,与男子相比较,相当多的女性表现出与现代社会要求相悖的自卑、嫉妒、狭隘、浅薄的品格。倘以为此系妇女之天性,那便大错特错。几千年扭曲的社会历史塑造了扭曲的妇女人格。清除女性身负的这些厚重的历史沉积物决非朝夕之举,需要长期的文化变迁和社会进步的积累与演进。在今天,教育则是关键因素。社会的责任在于帮助妇女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受教育的程度。这既是妇女再塑人格的需要,也是提高竞争能力的前提与保证。统计资料显示:至今我国妇女中文盲的比例高达30%(《光明日报》1994年11月23日);经济相对发达的广东,全省文盲总数中妇女占80.4%。在已就业的女职工中,接受过岗位培训者仅占参加培训总人数的29%;具有高初中文化水平者占同学历职工总数的33%;具有中专学历者占同学历职工总数的29%;受过高等教育者占同学历职工总数的24%。由此可见,妇女教育状况之一斑(上述资料根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材料)。在就业竞争压力沉重、竞争激烈的现实条件下,与其匆匆忙忙为妇女就业寻岗位,殚精竭虑地在政治舞台上为女性找位置,不如在女性教育、培训、提高素质方面更多地作些扎实的基础性工作。

总而言之,旨在推进妇女进步的各种保护政策必须体现对妇女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一致性;促进妇女解放和有利于社会整体进步的一致性,这样的社会干预才是能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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