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人权保障的历史性进展——纪念西藏民主改革四十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藏论文,民主改革论文,历史性论文,人权论文,十周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是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和废除封建农奴制度40周年。40年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只是一瞬间,但对于西藏来说却是社会发展和人权状况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40年。
一、西藏人权的历史性转折
1959年之前达赖统治下的旧西藏,人民深受落后的封建农奴制度的沉重压迫和残酷剥削,毫无人权可言。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西藏人民进行了一场伟大而深刻的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开辟了西藏人权发展的新纪元。
旧西藏是一个比欧洲中世纪还要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西藏人口不到5%的官家、贵族和寺院上层僧侣三大领主,占有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场、森林、山川以及大部分牲蓄,操纵着西藏广大人民生杀予夺的大权。据1959年统计,在全藏330万克(15克相当于1公顷)耕地中,寺院和上层僧侣占121.44万克,贵族占79.2万克,由僧俗官员组成的官府占128.37万克,分别占36.8%、24%、38.9%。而占西藏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却不占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没有人身自由,不得不依附于领主的庄园中为生或充当世代家奴。
在封建农奴制度下,广大农奴遭受农奴主强制的乌拉差役、租税和高利贷三重剥削,生活在死亡线的边缘。据不完全统计,仅噶厦(西藏地方政府)征收的差税种类就达200多种。农奴为噶厦和庄园主支的差,占农奴户劳动量的50%以上,高的达到70%至80%。农奴收入低微,不得不靠借高利贷勉强糊口。据统计,西藏1958年以前的高利贷总数,几乎相当于当时全区农牧业生产总量的2倍,60%以上的农牧民背负着沉重的债务,其中差巴欠债户在80%以上,有的村落甚至达到100%。不堪重负的农奴被迫逃荒、要饭、因饥寒贫病而死者不计其数。拉萨、日喀则、昌都、那曲等城镇中,乞丐成群,到处可见满街要饭的老人、妇女和儿童。
农奴和奴隶毫无人身自由和政治地位。农奴主占有农奴的人身,把农奴视为私有财产随意进行买卖、转让、赠送、抵押和交换,掌握着农奴的生、死、婚、嫁大权。不是同一农奴主的男女农奴结婚要缴纳“赎身费”,农奴的子女生而注定终身为农奴。旧西藏流行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人的社会政治地位的不平等。法典明文规定,“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级”,农奴属于下等下级,下打上者应予拘捕,“不受主人拘束者逮捕之”,“百姓碰撞官长者逮捕之”,“向王宫喊冤者,不合体统,应逮捕鞭击之”。触犯同一刑律,不同等级的人的量刑标准和处罚也不同。杀人赔偿命价律中规定:上等上级的人,其命价为与其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为草绳一根。伤人赔偿律中规定,仆人使主人受伤应斫掉仆人的手或脚;主人打仆人延医治疗即可,不必赔偿。西藏地方政府和大寺庙均设有法庭和监狱,领主还可在自己的庄园私设监狱。农奴主可以任意打骂农奴,动用断手、剁脚、投水、剜目、割耳、抽筋等极为野蛮的刑罚。
废除封建农奴制度,是西藏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西藏人民的迫切愿望。西藏人民为摆脱封建农奴制度的残酷统治,争取自己的做人权利,采用请愿、逃亡、抗租抗差和武装反抗等形式,进行了不断的斗争。1951年西藏实现和平解放时,考虑到西藏历史和现实的特殊情况,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肯定了改革西藏社会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对改革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但是,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根本反对改革,鼓吹“长期不改,永远不改”,试图永远保持农奴制度,以维护既得利益。面对西藏人民日益高涨的民主改革的要求,他们不是顺应民意,而是与国外反华势力相勾结,组织一系列武装叛乱和分裂活动,杀害中央驻西藏干部,残害拥护改革的西藏群众,并于1959年3月10日公开撕毁“十七条协议”,宣布“西藏独立”,发动全面的武装叛乱。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人民一道坚决平息了叛乱。与此同时,1959年7月17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通过《关于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在西藏全区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群众性民主改革运动,一举摧毁了封建农奴制度,实现了百万农奴和奴隶梦寐以求的当家作主的权利。
——解放农奴和奴隶。1959年中央政府下令平息西藏叛乱后,立即解散了压迫西藏人民数百年的西藏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军队、法庭和监狱,废止了旧西藏法典及其野蛮刑罚。紧接着,开展了群众性的反对叛乱、反对乌拉差役制度、反对奴役和进行减租减息的运动,宣布解放农奴和奴隶,废除人身依附关系,废除农奴主放给劳动人民的高利贷债务。百万农奴和奴隶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从此获得新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不再遭受农奴主的强迫劳动和非人待遇。他们的劳动果实从此归自己所有,不再遭受沉重的差税和高利贷剥削。
——废除封建农奴主的土地所有制。1959年9月21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通过《关于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决议》,决定对参加叛乱的农奴主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一律没收,分配给农奴和奴隶;对未参加叛乱的农奴主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由国家出钱赎买后,分配给农奴和奴隶。据统计,在民主改革中,国家共支付4500多万元对1300多户未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和代理人的90万克土地和82万多头牲畜进行赎买。农奴和奴隶共分得土地280多万克,人均约3.5克。百万农奴和奴隶第一次成为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主人,焕发出了空前的劳动热情,从而极大地促进了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了西藏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据统计,土改基本完成的1960年,西藏全区的粮食总产比1959年增长12.6%,比土改前的1958年增长17.5%。牲畜存栏头数1960年比1959年增长10%。
——废除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旧西藏实行的是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达赖喇嘛作为藏传佛教格鲁派的首领之一,兼任地方政府的首脑,集政教大权于一身。原西藏地方政府实行僧俗官员双轨制,僧官大于俗官。寺院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一系列特权。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实行政教完全分离。一方面,在民主改革中,明令规定切实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爱国守法的喇嘛寺庙,保护人民有当喇嘛、尼姑的自由和喇嘛、尼姑还俗的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受干涉。另一方面,通过改革,废除寺庙在经济、政治上的一切封建特权,废除寺庙的封建占有、封建剥削、人身奴役以及寺庙内部的封建管理和等级制度;寺庙内的公共资金和财产实行民主管理,作为生产基金和供给寺内喇嘛、尼姑的生活和正常宗教活动之用;寺庙的喇嘛、尼姑按劳动力情况分得的土地,由寺庙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组织生产;寺庙内收入不够正当开支时,由政府予以补助。实行政教分离既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也为西藏实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逐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主改革使得百万农奴和奴隶翻身成了西藏的主人,也使得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政治权利。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普选。昔日的农奴和奴隶破天荒第一次获得当家作主的权利。他们踊跃参加选举,以极大的政治热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行使民主权利,选举产生了自治区各级权力机关和政府。一大批翻身农奴和奴隶担任了自治区各级领导干部。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功召开,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出席大会的301名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80%以上,西藏上层爱国人士和宗教界人士占11%多,藏族代表中绝大多数是翻身农奴和奴隶。西藏自治区的建立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行,从制度上保障了西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保障了藏族人民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
新中国通过民主改革运动,仅用了短短几年的时间,就消灭了在西藏延续近千年的封建农奴制度,使西藏百万农奴和奴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这是西藏社会进步和人权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重大变革,是对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的一个重大贡献。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
西藏自治区人民不仅与全国人民一样,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依法享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种特有权利。
在西藏,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这些代表选举出席全国和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行使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据统计,自1965年自治区成立以来,历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均占80%左右。目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西藏共有19名代表,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80%;在自治区450名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82.44%。
西藏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广泛的参政权利。民主改革前,西藏妇女被压在社会的最底层,毫无政治地位。旧西藏地方政府的法典明文规定:“勿予妇女议论国事之权”,“奴隶与妇女不参与军政事宜”。民主改革后,西藏妇女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享有了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据统计,自西藏自治区第一次普选以来,历次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中,妇女的参选率均在90%以上。目前,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5%以上。到1998年底,全区有女干部22525人,占干部总数的32.8%。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作为藏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人民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中应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以及各级政府的主要官员都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区各级政府的其他人员也要尽量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据统计,自1965年以来,自治区历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都由藏族公民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都是藏族干部。西藏自治区各级检察院和法院的主要官员也均由藏族公民担任。据统计,1998年,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已达49851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74.1%,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71.4%,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80%,在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77.8%。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专业技术干部,也已占全区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69.36%。
西藏自治区不仅享有省级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且有权根据本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决定本地的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地方实际情况的,西藏自治机关可以报请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据统计,从1965年自治区成立到现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决定共150多项,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文物保护、野生动物和自然资源保护等许多方面。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若干规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西藏人民依法享有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特殊权益。例如,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立法和行政机关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又如,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自治区把职工的工作时间定为每周35小时,比全国法定职工周工作时间少5小时。再如,考虑到藏族在历史上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制的婚俗具有一定的群众性,1981年西藏自治区通过的《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在坚持《婚姻法》关于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的同时,作了适当变通,规定在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尊重和保护。民主改革废除政教合一的制度,为西藏人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和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提供了制度保证。虽然“文化大革命”中,西藏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曾一度受到侵害,但是“文革”结束后,国家采取许多具体措施,维护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恢复了一些传统的宗教节日,修复了许多宗教场所,确保了西藏广大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已拨款3亿多元及大量黄金、白银等物资,用于西藏寺庙的维修和保护。其中,对布达拉宫的维修,国家拨款5500多万元,历时5年多,是几百年来耗资最多、规模最大的布达拉宫维修工程。国家还资助670万元、黄金111公斤、白银2000多公斤及大量珠宝,修复了五世至九世班禅灵塔祀殿。为修建十世班禅灵塔祀殿,国家一次就拨专款6620万元、黄金650公斤。此外,国家和自治区还出资维修、修复了著名的大昭寺、扎什伦布寺、哲蚌寺、色拉寺和甘丹寺等许多寺庙。宗教活动场所的修复和开放,满足了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的需要。现在,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西藏信教群众均达百万人次以上。在大昭寺等一些著名寺院内外,挤满了磕长头、转经朝佛的信教群众。信教者家中几乎都设有小经堂或佛龛。
藏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受到切实保护。藏语言文字是西藏全区通用的语言文字。1987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在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的原则。在西藏,人大通过的决议、法规,人民政府下达的正式文件、发布的布告,都用藏汉两种文字。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藏族诉讼参与人使用藏语文检察和审理案件,用藏文下达法律文书。报纸、广播、电视都用藏汉两种语言。自治区编辑出版的图书大多数为藏文图书。自治区招工、招干、招生对不同语言文字使用者都平等对待,优先照顾藏语文使用者。在拉萨及地、县一级的学校中,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教学;县以下的学校都使用藏语文教学。各级各类学校的藏语文课都是学生的主课。
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改善
民主改革40年来,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的支持下,大力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使西藏的整个社会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西藏人民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
国家对西藏的社会经济发展一直实行优惠政策,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援。从50年代到1997年,中央政府共向西藏投入400多个亿,并调动了大量物资进藏。近年来,中央政府给西藏的财政定额补贴每年都达12亿元以上。继1984年全国9省市投资4.77亿元在西藏援建43项工程之后,1994年中央政府和全国各地又无偿援建62项工程,总投资达40亿元,现已竣工60项。与此同时,还派出大批援藏干部和技术人员,并正式启动了15个省市对口支援西藏的工作。这些援助和支持有力地推动了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据统计,1998年,西藏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达91.18亿元,比1959年增长47.1倍;基本建设投资36.6亿元,比民主改革前的1958年增长468倍;地方财政收入3.64亿元,比1958年增长96倍。
旧西藏没有现代工业,只有一座92千瓦的小型电站、一个小型的军械厂和一家小型造币厂,职工总数100多人。现在,西藏已拥有电力、采矿、水泥、制革、毛纺、食品、建材等10多项现代工业企业300多家,国有企业职工5万多人,初步形成了有西藏特色的现代工业的雏形。1998年,全区工业产值达到13.65亿元,比1959年增长了31倍。和平解放前,西藏没有一条正式公路,没有一座永久性桥梁,交通极端落后。现在西藏已建成一个以拉萨为中心,青藏、川藏、新藏、滇藏、中尼公路为骨架的公路网,并建成了当雄、贡嘎、邦达3个机场,开通了拉萨至北京、成都、西安、西宁、重庆等地的国内航线和拉萨至尼泊尔加德满都的国际航线。旧西藏农牧业生产力水平低下,1952年,全区粮食总产量只有15.5万吨,牲畜总头数974万头(只)。而1998年,粮食产量已达到85万吨,牲畜总头数达2210万头(只);农牧业总产值为43.8亿元,比1959年增长30.4倍。
民主改革前,西藏90%以上的人没有自己的住房,许多农奴为了生存,或靠借债生活,或沿街乞讨为生。当时的拉萨城区仅有2万人,而在城周围用破麻袋搭起帐篷居住的贫民和乞丐就有近千户人。而今,西藏人民的生活得到了巨大改善。1998年,西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达到5438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158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33.45亿元,绝大多数农牧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14平方米,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近5平方米;农村人均居住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持平。拉萨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7.3平方米。彩电、冰箱、电话等现代家用电器已进入普通藏民百姓家庭。过去只有上层贵族才穿得起的羊羔皮、水獭皮做成的藏袍,现在成了藏族人民的日常服饰。
和平解放前,西藏没有一所现代医疗卫生机构,只有3所设备简陋、规模很小的官办藏医机构和少量私人诊所,从医人员不足百人,加上农牧区的近300名民间藏医,全区也只有400余人,平均每千人不到0.4名医务人员。天花、霍乱、性病、斑疹伤寒、猩红热、破伤风等疾病时常流行。和平解放后特别是民主改革后,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预防疾病,很快就使一些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基本得到控制。从60年代开始,西藏消灭了天花病,种类传染病、地方病发病率大幅度下降。现在,西藏县县有医院、卫生防疫站,部分县还建立了藏医院、妇幼保健院(所),70%以上的乡建立了卫生院,30%的行政村建立了卫生室。据统计,1998年,西藏共有卫生机构1300多个,比1959年增加了20倍;医院床位6700多张,比1959年增加了16.6倍;专业卫生工作人员1万余人;平均每千人口拥有病床2.3张,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3.57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统计表明,与1959年相比,1998年西藏孕产妇死亡率由50‰下降到7‰左右,婴儿死亡率由430‰下降到36.77‰,人均预期寿命则由50年代的35.5岁增加到67岁。与此同时,西藏人口迅速增长。1959年至1998年间,西藏人口增加了123.36万人,增长193.98%,是西藏本世纪以来人口增长最快的时期。1998年,西藏人口出生率为18.4‰,自然增长率为10.9‰,明显高于全国同期水平。
旧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学校,仅有2000余名僧侣和贵族子弟在旧式的官办学校和私塾学习,适龄儿童入学率不到2%,文盲率高达97%,广大西藏人民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民主改革以来,西藏逐步建立起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多层次的现代教育体系,广大西藏人民的受教育权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保障。据统计,截至1998年,西藏共有各级各类学校4365所,在校学生40多万人,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比旧西藏提高近80个百分点,达到81.3%,文盲率比旧西藏下降了47个百分点。国家在西藏实行从小学到大学的免费教育,边远、偏僻地区的小学还实行“三包”(包吃、包住、包穿)。这些措施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的受教育权利。
妇女的社会地位大大提高。在民主改革中获得解放的广大西藏妇女积极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在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了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据统计,目前,妇女占西藏从业人员总数的48.5%。在农牧区,妇女劳动力占60%以上;在城镇,女性从业人员占16岁以上女性人口的比例超过2/3。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人员中,女性为1.5万多人,占总数的39%;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约为1.29万人,占总数的40.12%。女性受教育状况不断改善。女童入学率已由1993年的45.43%上升到目前的71.3%。全自治区现有女大学生1206人,占在校生总数的37.69%。
西藏民主改革40年的历史巨变说明,废除封建农奴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根本原因,也是西藏人权状况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根本原因。尽管由于自然、历史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西藏的人权状况还存在着许多有待改善的方面,但是,只要坚持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的人权状况必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改善。
(新华社北京7月1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