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研究的哲学途径_本体论论文

意向性研究的哲学途径_本体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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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041(2008)10-0047-09

现当代西方的意向性研究有两大传统或走向,一是现象学传统,二是英美以分析哲学和认知科学等为基础的心灵哲学。前者在胡塞尔那里发展到极致,而后者尽管开始不那么景气,但最近几十年发展势头十分强劲,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这不仅表现在新的理论的数量和质量上,更表现在问题的拓展和深化上。众所周知,传统的意向性问题主要源于古代中世纪哲学家这样的诧异:头脑之外有广延的东西为什么能进入心灵之中为其所思考?在内浮现的对象是不是一种存在?如果是,它们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存在?更神奇的是,人类的这种关联性或意向性作为一种关系属性还有其他关系属性所不具有的特点:心灵可以处在与不存在的东西的意向关系之中,而任何物理的东西则不可能有这种关系;它还可以处在与不会发生以及可能的东西的意向关系之中,而物理关系只能存在于真实的东西之间。当代英美心灵哲学家接过了这些问题,当然有所改铸或推进,而且随着探讨的深入,他们又开辟了许多新的方向和领地。还值得一提的是,许多论者把意向性研究与心物的整体把握结合起来,进而在意向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心灵观,新的关于心与世界的观点。与此相应,他们所关注的意向性问题便带有我们所说的哲学基本问题的性质,或至少有靠拢的一面,如该领域有这样的前沿问题:意向性是基本属性还是非基本属性,有意向属性的心灵是单子式存在还是同时兼有心物成分的弥散性存在等。另外,意向性问题成了所有心灵哲学问题的会聚点,是其真正意义上的最高和最基本的问题。正如著名认知科学家皮利辛所说:“在交叉科学性质的认知科学中,几乎没有什么问题像‘意义’、‘意向性’或行为解释中的‘心理状态的语义内容’这些常见概念那样受到如此激烈的争论。”①

心灵哲学的意向性研究不同于以往和其他走向的意向性理论:它有自己独特的言说方式和概念体系。例如,它常用“关于性”(aboutness)、“关涉性”(of-ness)等说明意向性,把以前分属不同学科的基本概念,如“意义”(meaning)、“语义性”(semanticity)、“表征”(representation)、“心理内容”(mental content)与“意向性”(intentionality)等,当作相近甚至等同的概念。以前分属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及理论,如意向性理论、表征论、语义学、意义理论、内容理论,合而为一了,或者说合流了。既然如此,有关论者把自己的意向性理论称作语义学或表征理论或意义理论便不难理解了。在本文中,笔者把这一观点看作一种“规范性”的约定,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一般是把它们当作同义词看待和使用的。

一、本体论地位与内容的宽窄属性问题

心灵哲学家在研究意向性的过程中都有自己的本体论预设,而预设不同,后面的进程和结论自然有别。所谓本体论预设,实际上是对下述意向性问题的解答:意向性在自然界有没有本体论地位?世界上有没有意向性这样的属性存在?对此,不外三种回答:一是意向实在论,这是现当代心灵哲学中占主导地位的倾向,它肯定意向性在自然界的存在地位。二是意向怀疑论或取消论,强调常识心理学和传统哲学所说的意义、意向性是不存在的,因为人脑中真实存在的只是神经元及其活动、过程和连接模式。持这一立场的人在意向性研究中尽管要少做好多事情,但其观点仍很有影响,因为它们常常是其他心灵哲学家讨论意向性问题的出发点。三是带有折中特点的本体论图式,既反对意向取消论,又不赞成意向实在论,而试图走出一条中间道路。其特点是在“实在”、“存在”等本体论概念上大做文章,认为可以承认意向性有实在性。但这里所说的“实在”不是自然的实在,“存在”也不能理解为物理事物及属性所具有的那种存在,而是一种极其特殊的“实在”或“存在”,如相对于概念图式而言的实在,或者说工具性的存在,或者说抽象的存在。

如果承认意向性有本体论地位,那么还必须进一步回答这样一系列问题:意向性究竟是什么?有何本质与独特性?与其他实在、属性、特征是什么关系?很显然,这里的问题仍带有本体论的性质,当然更进了一步。不过,人们切入和回答这些问题所用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很多人是通过提出和回答下述问题而接近上述形而上学问题的,即心理内容的共同性和个体性的根源和条件问题。心理状态之间既有共同性,又有相互区别之处,即有个体性。问题是:这种个体性的条件或原因是什么?或者说,心理内容具有什么样的属性?是否应根据它们所随附的内在物理属性而将心理状态个体化?此即个体化问题。目前争论的焦点在于:意向性究竟是一种“宽”(wide)属性还是“窄”(narrow)属性。要理解这里的“宽”与“窄”,必须从状态或属性的种类与特征说起。对于状态或属性,如果从关系的角度看,不外乎关系属性和非关系属性两种。前者是由其持有者与所处的共时性和历时性条件的关系性质所决定的,要说明它,就要诉诸它与环境以及其中的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后者是其持有者不以他物为条件而独自具有的属性,对之进行说明无需求助于外在的事物和属性。由此可以说,上述意义上的关系性属性就是“宽的”,反之,则是“窄的”。现在的问题是:意向性是哪一种属性呢?它存在于大脑之外还是大脑之内?

围绕上述问题,意向性领域内正上演着个体主义与反个体主义的激烈论战。从渊源上说,这一论战肇始于普特南。他不仅对反个体主义作了新的论证,提出了激进的观点,而且对传统的个体主义作了彻底的清算,从而引发了个体主义与反个体主义的当代论战。对于普特南的反个体主义,福多等人作出了同样激烈的回应,不仅对反个体主义作了尖锐的批驳,而且根据认知科学、心灵哲学的有关成果为个体主义提供了新的论证。而这些又引来了许多人包括普特南的批评。目前,争论仍在继续。

反个体主义有时又被称作外在主义。它的内部十分复杂,普特南倡导的是非社会的外在主义。他认为,语词的所指是后天确定的,即它们的内在本质必须通过科学方法从后天加以把握。因为物理世界的特征决定了人的思想内容。尽管两个人的心理结构相同,但如果外部对象不同,那么其思想、语言的意义就可能不同。在此基础上,普特南明确提出:意义不在头脑之内。为了证明这一点,他设想了一个思想实验,即孪生地球案例。假设有两个地球,一个是我所生活的现实的地球,另一个是作为此地球的分子对分子复制品的孪生地球。再假设有两个人,一个是生活在现实地球上的我,一个是孪生地球上作为我的复制品的另一个我。普特南认为,地球人和孪生地球人尽管有相同的大脑结构、心理结构,但他们在用“水”表示他们星球上的相应物质时,所指是不同的,地球上的水是H[,2]O,而孪生地球水则是XYZ。这一来,两个人在看到他们各自星球上的水时尽管用的是同一个词“水”,但它们的意义是不同的。这说明内容是由环境而个体化的。普特南的孪生地球案例已成了语言哲学、心灵哲学中一个重要的、经常被讨论的话题。

柏奇是当今英美意向性研究领域内最有成就和最有争议的人物之一。他认为,在具体说明意义的形成和本质时,必然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意义的因果性问题,即意义依赖于什么、由什么所决定。他的基本观点是:意义因果地依赖于环境。这里的环境既包括物理环境,又包括社会环境。二是意义的个体性问题。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它要回答的是:意义的个体差异性是由什么决定的。因为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地点所使用的同一个语词可能在意义上是不同的。更为复杂的是,同一个词可能表达了同一的意义,但在不同的使用语境之下,这意义仍有微妙的差异。这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他的基本观点是:社会环境和语言共同体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他说:“如果我们不与经验的或社会的世界相互作用,我们就不可能有我们所具有的那些思想。”②这种观点就是所谓的社会外在主义。他的标新立异还在于:他在他的宽内容概念的基础上,阐发了一种反传统的心灵观。根据传统的看法,心灵是一个单子式的、个体性的、实体性的存在。在柏奇看来,既然心理现象是由外在的社会和自然因素而个体化的,渗透着内外复杂的因素,因此,不论是作为内容、表征,还是作为属性或机能,作为活动和过程,就一定会以非单子性的、非点状的、跨主体的、关系性的、弥散性的方式存在。它不内在于头脑之内,而弥漫在主客之间。

当今的个体主义是在反击反个体主义进攻中发展起来的,其旗手主要是福多。支持个体主义的队伍也很庞大,其中不乏赫赫有名的人物,如乔姆斯基、布洛克、皮科克、洛尔等。个体主义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或版本。根据个体主义在与反个体主义论战中的激进程度可把它分为三种形式:(1)激进的内在主义:任何与心理学有关的内容都是窄内容,用不着、也不存在外延和外延条件。(2)比较激进的内在主义:不主张省略外延等概念,但认为外延条件本身是窄的,因为它是由主体的内在特征决定的。(3)非激进的立场:认为至少有一些概念有宽内容。

福多的个体主义开始比较激进,后逐渐转向温和。在与外在主义的论战中,他自认为,他与外在主义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两种有同样因果历史即有同样窄内容而有不同宽内容的心理状态不具有两种不同的因果力,它们是同一种因果力,因此根据它们对行为的解释不是两种不同的因果解释。第二,这两种心理状态不构成两个自然类别。福多说:“仅在‘宽’意向属性上……不同的心理状态在因果力上事实上是没有不同的;因此仅在宽意向内容上的差异并不能决定有利于心理解释的自然类型。”③第三,提出并论证了“窄内容”概念。他说,它“是这样的某种东西,即从思想到真值条件的映射:由于思想的这个内容,你便知道该思想在其之下为真的条件”。也就是说,你有某种内容,就是有了一种条件或标准,据此你能判断,那个思想指的是什么,适用于什么,怎样运用才是真的。当有相应的情境或外部事态出现时,这思想内容就会映射到它之上。

在个体主义与反个体主义的相互对峙中,有些人站在中立的立场冷静观察,多方位思考,形成了新的、介于两端之间的带有调和色彩的理论。当然形式不尽相同,有的把双方中合理的因素抽取出来,加以适当的重组,从而提出了兼收并蓄的二因素论和内容二元论;有的抓住其中一极,加以改造、修改,使之靠近对立一极,从而形成了所谓的修正主义。

二、取消论威胁与自然化问题

意向性的自然化问题是英美心灵哲学独有的问题。一方面,当代心灵哲学的主流是自然主义,而自然主义一般坚持物理主义的意向实在论,既承诺意向性有本体论地位,又认为它是非基本属性。如果是这样,自然主义者就必须进一步说明:一系统的哪些基本属性能够表现出意向属性?它们为什么有这些特点?又是怎样表现出这些特点的?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诉诸非意向术语,否则就背离了自然主义。而一旦这样做了,就是在对意向性进行自然化。另一方面,这一研究的外部诱因是意向取消论。它公然站在自然主义的对立面,强调包括意向习语在内的所有常识和传统心理学概念应予抛弃。其根据如当今自然主义的主要倡导者福多所概述的,是“这样的本体论直觉,即意向范畴在物理主义世界观中没有地位,意向的东西不能被自然化”④。

自然主义要化解取消论威胁,不仅要论证意向性自然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要探讨并完成其具体操作。它承认:心理学本体论乃至形而上学本体论都是关于自然事物及其属性的本体论。而自然事物及其属性有基本和非基本之别。基本属性有无可争辩的本体论地位,而作为非基本属性的意向性目前还没有这种地位。但是,如果有办法说明意向性与基本属性确有某种依存或派生关系,如果能为它提供充分或充要的自然主义条件(如说明它同一于基本属性,或随附于基本属性,或由基本属性所实现),如果能用自然科学概念解释意向概念,说明它在物理主义世界观中有其地位,那么就应承认意向性有本体论地位,就没有理由抛弃意向概念。如果上述操作和工程就是意向性的自然化,那么当今的自然主义者都坚信他们能将意向性自然化。福多说:“严肃的意向心理学一定预设了内容的自然化。心理学家没有权利假设意向状态的存在,除非他们能为某种存在于意向状态中的东西提供自然主义的充分条件。”⑤

德雷斯基是当今意向性自然化研究中最有影响的哲学家之一,他所提出的信息语义学影响深远,其策略就是诉诸信息及相关概念说明意向性。他认为,他的整个工程可看作是自然主义的一种实践,因为根据他的说明,意向性的基础是信息,而信息是完全自然客观的东西。他的基本观点是:个体命题态度的意向性或语义属性来自于个体心灵与他的环境之间的信息关系。个体如果不处在与环境的关系之中,就不可能进行思维活动。没有信息关系,就没有语义属性。首先,他强调,要理解意向性,最好的办法就是分析最简单明了的事物,例如分析信号或指示器的指示对象的信息关系。很显然,信息关系是客观的,同时又携带着信息,能产生知识。他说:“一信号携带什么信息就是它关于另一状态能‘告诉’我们的东西。”⑥如从星星而来的光携带着关于那个物体的化学构成的信息。这就是说,以信息理论为基础,完全可以解决意向性的根本问题。其次,他根据表征理论作了说明。在他看来,意向性的确是存在的,但它最终又确实是某种别的东西,即在本质上就是表征。而表征现象又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自然现象,其特殊主要表现在:作为表征的自然属性是特定系统的一种功能,而此功能有选择的历史,这选择要么是自然的,要么是人工的。例如,人的大脑或感官能表征外在的事态就是大自然所设计并赋予人的一种表征功能,因此既有客观性,又有关于性。

目的论语义学是当今意向性自然化运动中的又一尝试,其倡导者很多,如米利肯、帕皮诺(D.Papineau)和博格丹等。在他们看来,目的或功能是说明意向性的最合适的自然基础。所谓目的,不是旧目的论所说的主观的东西,而是被设计或选择好了的、被编程或固定在一定结构中的程序与机制。⑦这里的功能指专有功能。在米利肯看来,专有功能与再生的、被复制的个体有关。一个体要获得一种专有功能,必须来自于一个已生存下来的族系。这是由于,把它区别开来的特征与作为这些特征之“功能”的后果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这些特征是因为再生而被选择出来的。因此,一事物的特有功能与它由于设计或根据目的而做的事情是一致的,它们的关系不是偶然的,而带有规范性(normativity)。在这里,她所说的“设计”是一种隐喻,指的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选择、塑造、决定力量。这里的规范性不是偶然的,但又不同于自然必然性、因果性。因为带有这种性质的关系之成立,一方面依赖于它出现之前有多种可能性,另一方面又依赖于大自然所作的选择。理解了目的或专有功能,就不难说明意向性。米利肯说:“就‘意向性’一词的最广泛的、可能的意义来说,任何具有专有功能的构造都可以表现意向性。……意向性从根本上说就是专有性或规范性。有意向的东西‘据设计’处在与别的某事项的某种关系之中。”⑧因此,意向性并不神秘,它像“心脏的泵血”等一样都属专门功能的范畴,而这类范畴不能根据当前的结构和倾向来分析,最终只能根据长期和短期的进化史来定义。这是因为,撇开进化史的分析,即使把有意向性的东西的结构、构成成分彻底搞清楚了,也无济于事。

功能作用语义学试图用当今认知科学和计算机科学中十分流行的“功能作用”来说明意向性。由于“功能作用”可以与“概念作用”、“推理作用”、“认知作用”相互替换,因此该理论又有“概念作用语义学”等称号。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功能根本有别于目的论所说的功能,因为它指的不是生物学功能,而是输入与输出、心理状态之间的一种因果转换功能。其基本观点是:意义就是语言运用的一种功能,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作用,表征的内容就是它在心理表征系统中的作用。其倡导者很多,影响较大的有哈曼(G.Harman)、菲尔德(H.Field)、布洛克等。哈曼认为,所谓“概念作用”可理解为概念所具有的功能。既然是功能,那它就是一种关系性的东西。也就是说,概念不是孤立地存在,也不可能孤立地获得它的内容,而必须在一种概念或思想的关系网络之中,才可看出它的作用,进而看出它的内容。总之,“意义或内容的根本源泉就是符号在思想中所起的功能作用”⑨。这里的问题在于:概念作用似乎是主观的东西,怎么能作为自然化的基础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布洛克提出了他的表征论。在他看来,表征及表征系统等概念是经验科学关于人的内部活动与过程的基本假定,可以据以进一步说明概念作用,甚至可以把概念作用还原为符号在表征系统中所发挥的功能作用。

意向性的自然化尽管是当今心灵哲学的主流之声,但泼冷水唱反调的仍大有人在。塞尔就是一例。他承认,如果放宽对“自然的”、“物理的”理解,那么可以认为,意向性是一种自然的甚或物理的属性,当然是一种高层次的、类似于表现型的东西。但既然意向性本身就在自然之内,属自然现象中的现象,那么就用不着常见的那类自然化。还有人更进一步,公开站在自然主义的对立面,试图颠覆自然主义并论证非自然主义。这样的人尽管不是多数,但绝非个别,其中也不乏重量级的哲学家,如麦卡洛克(G.McCuloch)等。

三、意向性的“形而上学问题”

前面所探讨的问题无疑都是名副其实的形而上学问题,而这里所说的“形而上学问题”,之所以打上引号,是因为它有特定的所指,即指中世纪哲学家、逻辑学家和现代的布伦塔诺所说的那种“非存在的内在对象”(如“金山”、“方的圆”等)是否存在、怎样存在(如果存在的话)之类的问题。为了突出这类问题的哲学性质与特点,关心这一论题的论者不约而同地把它们称作“意向性的形而上学问题”。

早在中世纪,许多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就对这类问题作过探讨。在现代,明确把它们带进人们视野的,是欧洲大陆(19—20)“世纪转折时期的四位意向性理论家”。具体而言,它们最先由布伦塔诺以新的方式提出来,后来,胡塞尔和迈农(A.Meinong, 1853-1920)分别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理论。然后,迈农的学生马里(E.Mally)作了自己的整合。现当代的非存在论源于迈农,因此常被称作迈农主义。迈农的基本观点是:世界上除了真实的存在物之外,还存在着并不真实存在的东西,如思想中的独角兽。它们没有有形事物那样的存在方式,但必须承认,它们以自己特定的方式存在着。上述形而上学问题成为现当代心灵哲学家驰骋的疆场,虽与迈农有渊源关系,但真正的发起人却是罗素(他开始支持后来否定非存在论)。当然,这一领域在英美心灵哲学中的遭遇是比较坎坷的。在20世纪30—50年代,由于维特根斯坦、蒯因等的否定性论证,相关研究曾一度陷入停顿;60年代以后,又开始兴盛起来。许多人深入到迈农主义的思想深处,利用有关成果所促发及生成的新的理解前结构,对之作出了新的解释:有的提出了“严格的解释”;有的强调在解释中“创新”,以补充和完善迈农主义,直至提出非存在论的新的理论形态;还有一些人,重新回过头来反思否定的观点,发现其中并不是无懈可击的,由此深入进去,也收到了“发展”迈农主义的效果。

帕森斯(T.Parsons)在《论非存在对象》⑩一书中,依据古典的命题逻辑,对罗素的理论作了批驳,进一步发展了迈农的抽象对象理论。以“方的圆”这一摹状词为例,罗素认为,它指的对象是不存在的,因为它违背了事实原则。其推论是:(1)既方又圆的东西是圆的;(2)它是方的;(3)如果某物是方的,那么事实上它就不可能是圆的;(4)因此这东西是不存在的。帕森斯认为,这个结论是推不出来的,因为(3)是错误的。根据在于:(3)太宽了,既包括可能的对象,又包括不可能的对象。在他看来,(3)要成为真的命题,唯一的条件就是,其限定词应局限于可能对象的范围。如果将对象限定在这个范围,那么就可以认为它能例示矛盾的属性,即它可以作为既圆又方的对象存在。

在当今迈农主义的支持者看来,迈农的思想深奥而复杂,属于真正的形而上学。既然如此,它便留下了可多样解释的空间。是肯定它,还是否定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解释者对它的解释。基于这一认识,许多人利用哲学和逻辑学研究的新成果,从例示逻辑和编码逻辑的角度对之作了新的阐释。而这一研究领域的重量级人物、在内涵逻辑研究中颇有建树的泽尔塔(E.N.Zalta)则在综合这些理解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综合论”。迈农曾说过:方的圆肯定是圆的,就像它是方的一样。从字面上看,迈农在这里使用了形而上学的关键术语“是”。而既然用了“是”,就意味着他承认了“方的圆”这类对象的存在。但问题恰恰在于,“是”是可以有不同理解的,例如既可以根据例示(exemplifying)逻辑,又可以根据编码(encoding)逻辑去理解。根据前者,“是”的意思是例示,指的是例示了这属性的对象。因此,既然“方”、“圆”等指的属性是真实的,而且它们是以例示的方式出现在对象中的,那么“是”所例示的东西就可以认为是存在的。对此,人们可能会提出这样的责难,非存在的对象怎么可能例示是方或是圆这样的属性呢?正是这类问题,导致了对迈农观点的另一种解释,即根据编码逻辑的解释。根据这一解释,这里的“是”只能理解为编码。而编码依赖于思考者或说者的“归属”“赋予”的活动。说一对象上编码了什么属性,就像在一符号上编码某种信息一样,带有约定的成分,并不表示对象本身所是的状况。因此,说某某“是”什么,并未断定它里面包含了什么,只是说它被归属了什么。泽尔塔的工作就是把这两种解释范式结合起来,同时调和迈农主义和胡塞尔思想的对立。根据他的理解,“方的圆是……”中的“是”指的既不是存在本身,也不是人们加之于所设想对象之上的东西,而是指思想或作判断的人所处的一种关系。在解释的基础上,他还论证了这样的主张:意向状态所指向的不存在对象是一种“抽象对象”,这种对象在特定的意义上也是存在的。所谓“抽象对象”,类似于马里所说的“被限定项”,即属性语词所描述的对象。他说:“抽象对象是状态的这样的内容,由于具有它,那状态才能被描述。抽象对象是由于有编码的属性才有内容的。我们甚至可以说,抽象对象就是心理状态的内容,其根据在于:它们所编码的属性之特定集合以某种方式包含在那状态之中。”(11)

普赖斯特是当今研究和“弘扬”非存在论的最活跃的人物。其特点首先在于,对非存在论的理论价值给予了极高评价。他说:“非存在——不存在的东西——有确定和重要的结构。这种结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对理解许多事情尤其是意向性,是至关重要的。”(12)例如,它是理解意向性的形而上学基础,是意向语词语义学、模态语义学的基础,同时还是建立关于世界的形而上学图景的一个条件,因为世界由存在对象和非存在对象两部分组成,如果不考虑后者,那么这个图景就是不完整的。其次,他主要是从语义学的角度切入这一研究的,而且他所说的语义学的范围比较广。他说:“我试图对意向语境提供连贯的分析,这包括意向动词的语义学,语义学所产生的意向概念的逻辑原则,以及这种语义学的形而上学解释等。”(13)再次,他的结论既有继承,又有大胆的翻新。例如,他认为,非存在对象在有时空特性的现实世界中的确没有存在地位,但现实世界并不是唯一的世界,除此之外还有可能世界。非存在对象正是存在于可能世界之中的。另外,它们的存在不同于实际对象的存在,而总与我们的表征有关系,即是说,以我们表征它们的方式而存在,因此与我们的意向活动有关,是我们意向的一种特殊对象。非存在对象的形式很多,如纯虚构对象、抽象对象(如数学对象、含义等)、科学中的理想对象(如纯粹气体等)。最后,他的论证别具一格。他感兴趣的是与人的意向性有关的对象,而他的目的或任务是两个相互依存的方面,即一方面为意向语词建立语义学,另一方面为一般的意向性理论建立形而上学基础。而实现这一目的则主要是靠论证非存在论。

在论证非存在对象时,他重点分析了意向语词,认为完整的意向句子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主词,二是意向动词,三是意向谓词。之所以说意向谓词所述说的非存在对象是存在的,是因为:第一,意向语词所描述的意向性是一存在的事实,而意向性是关系属性。既然是关系属性,那么意向态度和它所关于的对象如果缺少任何一方,这种关系就不会出现。因此,即使意句谓词所述说的对象如“金山”、“宙斯”等是非存在的,也一定是存在的。第二,他还根据同一性对非存在论作了论证。他认为,存在两个人都害怕同一个对象的情况,这应该是没有争议的事实。但问题是,人们直接害怕的是关于对象的表征。怎样定义两表征之间的同一关系呢?普赖斯特指出,必须诉诸非存在论,否则就不可能理解同一关系。因为对同一对象可有不同的表征,而且这种不同可以在形式、种类、程度上千变万化,就像关于一个地方的图画可以有多种画法一样。在这里,似乎不能根据表征的内在性质来定义同一关系,仿佛只能根据表征的外在性质才能如此,但是,一个人除非是一个非存在论者,否则这些性质中最明显的东西,即它们表征了一个对象,就会被排除。

四、副现象论威胁与因果相关性问题

如果对于意向性或心理内容的本体论地位问题给出了肯定的回答,那么在进一步讨论它与行为的关系时就会面临两类问题:一是意向性领域内的具体问题,如心理内容对身体的行为、对外部世界的事变有无作用?如果有,其作用的过程、条件和机制是什么?二是在解答它们的过程中必然要碰到的更棘手的形而上学问题:什么是因果关系、因果解释?两事件之间要具有因果相关性,其前提条件是什么?当前的探讨主要是围绕副现象论威胁而展开的。

承认内容有本体论地位的人大致有两类,即要么主张内容是窄内容,要么主张是宽内容。如果坚持前者,就会碰到先占(preemption)威胁。所谓先占威胁,是指这样的难题:个体的任何命题态度都有许多属性,如物理的、化学的、语义的。前面的是基本的,后一个是非基本的。正如符号的句法属性的因果作用可能为符号的物理属性取代或先占一样,个体命题态度的语义属性的因果有效性也会为物理属性及句法属性抢占。如果是这样,内容在行为的解释中不就成了无用的伴随现象?赞成宽内容的外在主义则有这样的麻烦:既然个体命题态度的语义属性不在大脑之内,而因果作用的产生和发挥离不开内在的特定区域,那么它怎么可能有因果作用呢?另外,根据外在主义对内容的规定,它似乎成了一种“桥梁属性”。桥梁属性的概念来自于桥梁变化(cambridge change)这一概念。苏格拉底的妻子在他逝世后成了一个寡妇,这是一个桥梁变化的例子。她成为寡妇这一新的法律上的性质就是桥梁属性。苏格拉底之死对她的身份变化肯定有影响,但根据前者解释后者能否看作是因果解释呢?一般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外在主义也有这样的难题,即它实质上否定了语义属性的因果作用,因为它导致了这样的可能性,即语义属性可能是大脑中的一种桥梁属性。

倾向于副现象论的人尖锐指出:大脑是句法动力机,而不是语义动力机,“语义动力机……在力学上是不可能的——就像永动机不可能一样”(14)。这就是说,有语义内容的实在不可能从它们的内容中派生出它们的因果力。例如,一块砖尽管是在霍博肯造出来的,但它打碎窗户的因果力不是来自于在霍博肯的制造,而是来自于它的速度和质量。同样,身体内部刺激腺体,调节肌肉张力,进而控制行为的力量,并不是来自于思想所意指的东西,而是来自于其电子的、化学的属性。总之,大脑是句法机,不是语义机。

布洛克赞成这一观点,但作了不同的论证,并明确提出了内容的因果相关性问题。(15)他调强:作为原因的事件同时具有许多属性,并非每一属性都对结果的产生发挥了原因的作用。在他看来,只有当两事件之间具有法则学关系时,才能说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法则学关系显然不等于逻辑关系。所谓逻辑关系,是指一事件先于另一事件且前者对后者在逻辑上充分的关系,如药物的催眠性对实际的入睡。他认为,两事件有这种关系,还不能看作是因果关系。例如,某人喝了一杯并不含有催眠作用的水,但别人告诉他这是催眠剂,于是他入睡了。在布洛克看来,两事件要成为因果关系必须具有内在的、法则学上的关联性,即一个事件合规律地且通过内在的机制实际地引起了另一个。心理内容尽管与行为有逻辑上的先后关系,但不具有法则学关系,因此对行为没有因果相关性。

米利肯进一步指出,根据意向内容对行为的解释不是因果解释,而是理由解释。而理由解释实质上是规范性解释。因为因果规律具有法则学特征,例如原因与结果之间有普遍必然的关联。一旦有某一原因,如果知道它所从属的规律,便能由此推出其结果。而信念等与行为的关系并不具有法则学特征。所谓规范解释就是诉诸功能的解释,而功能恰恰是选择的、自然设计的产物。例如,要解释考古中发现的一个器皿的产生和存在,就必须交代它是怎么设计的,而这不过是要说明有关的目的或功能。同样,用内容解释行为的产生,只是交代了功能,而并未交代原因。

塞尔则认为,意向状态与世界上的事态之间肯定存在着因果关系,有的人之所以怀疑意向状态的因果性,原因在于,他们对因果关系本身的理解有问题,即要么把因果关系理解为一物引起另一物的关系,要么按法则学标准理解因果关系。塞尔不否认这些关系是因果关系,但反对把因果关系局限于这些形式。他认为,因果关系除了这些形式之外,还有这样的形式,如“原因是结果的一种表示”,以及“结果是原因的一种表示”。(17)例如,我想要喝水,于是我为了满足它而去喝水。前一事件造成了后一事件。在这里,愿望既是造成它的满足条件的原因,又表示了它的满足条件。有时,它只有以因果的方式起作用,才能得到满足,这便成了意向状态本身的满足条件的一部分。

这一领域又一相关的前沿课题是因果解释与规律的关系问题。根据广为流行的观点,当一事件作为原因引起另一事件时,除了时空接近的要件之外,还必须存在涵盖、统摄两事件的规律。试比较两个例子:(1)张三擦火柴,接着火柴亮了。(2)张三从梯子上掉下来后,李四掉到他的旁边。前者是因果关系,后者不是。这里根本的区别在于,在前一过程中,存在着一种规律,它把两个事件关联起来了。反过来,如果两个事件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必定有涵盖它们的规律。同样,如果内容与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一定有涵盖它们的规律。这是什么样的规律呢?类型物理主义认为,每一类心理事件都固定地同一于类物理事件,这是严格的、没有例外的、一一对应的,即是严格的规律。问题是,究竟有没有这种规律?解决这个问题,不能靠哲学的推论,而要靠心脑关系的经验研究。

迄今为止,任何科学都没有发现这种规律。面对这一问题,物理主义有两种选择:一是承认自己错了,应予放弃;二是强调有心物因果关系,而事实上并不存在心理物理规律。这就是戴维森的个例物理主义所作的抉择,包括三个原则:(1)所有心理事件在因果上都关联于物理事件。(2)如果两个事件作为原因和结果关联起来,那么就有它们所从属的严格的规律。(3)不存在严格的心理物理规律,心理事件游离于决定论规律之外。这三个原则从表面上看是矛盾的,但戴维森认为,它们并不矛盾。因为第一和第二个原则强调的是因果关系的一般或大多数情况,即认为因果关系类型中许多是服从严格的规律的。第三个原则强调的是:心理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的异类,不受制于规律。它们统一在一起可理解为下述交织着概念二元论的本体论结论:世界上只有一种实在,但可用心理概念和物理概念去描述和解释。心理实在是一种解释上的设想,因为说人有心理实在并没有增加世界的物理内容。根据“心理的异常性原则”,尽管可以说所有心理事件都是物理事件,但就具体个别的心理事件而言,是找不到合规律地与之同一的个别的物理事件的。简言之,它们的同一无规律可循。

福多像戴维森一样,承认诉诸内容对行为的解释是因果解释,但同时又主张有涵盖它们的规律。他的逻辑是:要承认内容对行为有因果作用,就要证明存在着意向心理学规律,即有把信念、愿望与行为相互关联起来的规律。因为科学的解释离不开规律。他认为,规律有严格的、无例外的规律和松散的、包含余者皆同从句的规律之分。意向规律就属后者。前者的特点在于:没有例外,前件发生是后件发生的充分条件。而意向规律则不同,一是它有例外,二是它包含有保护措施,即余者皆同的附加条件,三是意向规律的实现不是靠自身的内在结构,而是借助于下一基础层次的属性与机制。这正如同:父代将个子高这一表现型特征遗传给子代,使子代也有这一特征,不是靠父代的这种特征本身的作用,而是借它所依赖的基因型完成的。同理,心理符号的语义性对行为的因果作用是借该符号的形式属性完成的。

C·麦克唐纳和G·麦克唐纳提出了一种有别于福多同时又发展了戴维森的见解,认为内容有因果相关性,但不一定要有规律性。这主要表现在,他们试图根据“共例示”来说明心理属性的因果效力。他们认为,有些事件的出现并不是单一属性例示的结果,而是多种属性共例示的结果,在这些属性中,有些具有法则学特征,因此具有直接的因果效力,有些没有,但借助那些有法则学特征的属性也能获得因果效力。心理属性的因果效力就是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它可以与物理属性一同例示,使一个事件出现。(17)例如,想喝酒作为一个事件,就绝不可能是一纯粹的心理属性的例示,它必然同时是某些物理属性的例示。后者有法则学特征,有直接的因果效力,因此可导致去找酒喝这样的行动事件的发生。

当今心灵哲学的意向性探讨涉及的问题远不止这些,经常被讨论的还有:意向性与意识、人工智能的关系问题,关于实在的内容与关于观念的内容及其关系问题,马尔视觉理论的解释问题,内容整体论与原子论的争论,等等。所有这些探讨无疑体现了人们对于意向性研究的方向和路径的新的洞见,反映了意向性认识由抽象向具体、由笼统向细致、由模糊向可操作性的发展。而意向性认识的深入发展,不仅使这一领域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也为其他哲学问题的进一步探讨提供了有价值的资料和启迪。例如,有了意向性的研究成果,化解历史上长期困扰人们的怀疑论难题似乎不再那么艰难和遥远了,因为根据有关成果,主体之所以能超越主观世界把握外在异质的客体,根源在于人在进化中获得了意向性这样的能主动将一物与另一物关联起来的功能,而它之所以有此功能又是根源于它有内容、表征等内在的条件。又如,现当代意向性理论对内容的因果相关性的探讨,不仅为回答传统的心身问题提出了许多可能的方案,而且大大丰富了因果关系问题的形而上学探讨。此外,现当代的意向性理论对人工智能、计算机科学的发展也提供了一些思想资料和启迪。这些应用科学及技术在模拟人类的某些智能形式上已取得了令人称奇的累累硕果,但问题是,即使是那些已超越了人类智能的人工智能,在某种意义上,与人类智能仍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因为这些所谓的智能并不具有人类智能的意向性。例如,它们尽管能算出2+2=4,但这个结果一方面可以适用于一切有此数量关系的事物,另一方面,离开了人的解释,它什么指向都没有。要模拟人类的智能,无疑要揭示意向性的本质与奥秘。可喜的是,随着意向性理论的发展,已取得了一些既具有哲学意义又具有工程学价值的初步成果。

注释:

①I.W.Pylyshyn et al (eds.),Meaning and Cognitive Structure,New Jersey:Ablex Publishing Corporation,1986,'Preface',vii.

②T.Burge,"Wherein is Lauguage Social?" in C.A.Anderson et al (eds.) Propositional Attitudes,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CSLI,1990,p.116.

③J.A.Fodor,"A ModalArgument For Narrow Content",in C,.and G.Macdonald(eds.),Philosophy of Pschology,Oxford:Blackweell,1995,p.206.

④J.A.Fodor,Psychosemantics,Cambridge:MIT Press,1987,p.97.

⑤J.A.Fodor,The Elm and the Expert.Cambridge:MIT Press,1995,p.5.

⑥F.Dretske,Knowledge and the Flow of Information,Cambridge:MIT Press,1981,p.44.

⑦R.Bogdan,Grounds for Cognition,New Jersy:Lawrence ErbaumAssciates,Inc.Publishers,1994,p.37.

⑧R.Millikan,Language,Thought,and other Biological Categories,Cambridge,MA:MIT Press,1984,p.95.

⑨G.Harman,"(Nonsolipsistic) Conceptual Role Semantics",in E.Lepore (ed.),New Directions in Semantics,London:Acadmic Press Inc.,1987,p.79.

⑩T.Parsons,Nonexistent Object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0.

(11)Ibid,p.110.

(12)G.Priest,Towards Non-Being,Oxford:Clarendon Press,2005,p.169.

(13)Ibid,p.6.

(14)D.Dennett,"Ways of Establishing Harmony",in B.McLaughlin (ed.),Dretske and His Critics,Oxford:Blackwell,1991,p.119.

(15)N.Block,"Can the Mind Change the World?" in C.and G.Macdonald (eds),Philosophy of Psychology,p.57.n.9.

(16)塞尔:《心灵、语言与社会》,第100页,李步楼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17)C.and G.Macdonald,Philosophy of Psychology,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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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性研究的哲学途径_本体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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