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两大着眼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着眼点论文,两大论文,制度建设论文,党内监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内监督主要是指对党内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也就是对权力的监督。近年来,中央在党内监督上有了三大“板斧”:设立针对高级干部的巡视制度;出台面向全党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下文简称《条例》);逐步扩大纪检部门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力。这一切都体现了以制度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监督思路。随着社会的变革和进步,过去形成的党内监督的一些形式和方法亟须加以改进和完善,只有找到党内监督的新支点,才能有效地撑起党内监督的平台。
改变观念:确认“领导干部更容易、更可能被腐蚀”的意识,提高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章识
《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显然,党内监督的出发点还不能仅仅建立在党的领导干部的高度自觉性上。要知道,每一个领导干部都有滥用权力的可能。美国的监督制度就是建立在“总统是靠不住的”这样一个前提之下的。其实,那么多的官员倒台就说明了问题。显然,只有确认“领导干部更容易、更可能被腐蚀”的意识,我们的监督才能明晰,才能有的放矢。
真正的党内监督最终必须建立在党员自觉的基础上。但在现实生活中,党员干部中存在着监督意识不强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些党员干部没有充分认识到监督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党规党纪知之甚少;有的在监督问题上搞“两张皮”,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二是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监督,他们听不得不同意见,对监督有抵触情绪,认为监督是和自己过不去,给自己脸上抹黑。腐败分子胡长清之所以“不长清”而走上毁灭之路,就与他不愿接受监督有着很大的关系。而一些下级由于怕穿小鞋,怕受到打击报复,因此对上级的不良行为漠然视之。三是“好人主义”蔓延盛行,“人情留一线,日后好见面”,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面对这些问题,如何来提高监督意识呢?
首先,必须有监督动力。党内监督动力的源泉在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种根本利益的驱动,一方面是通过党组织、党员增强监督意识,提高对党内监督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而产生自觉监督的能动力量实现的;另一方面,则是对党组织、党员提出监督责任和要求,由外在压力转化为监督的内在动力。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党内监督既是一种自觉监督,也是一种责任监督。正因为如此,强化党内监督动力,主要靠加强党内监督教育,建立健全党内监督责任制。另外,从实际情况来看,只有弘扬党内民主,党员有权了解党内事务,有权决定领导干部的命运,才能营造出良好的监督氛围,切实加强监督保障,提高监督实效,也才有助于增强广大党员、党组织的监督信心和监督动力。相反,如果“郭光允现象”屡屡发生,监督动力便会丧失殆尽。
其次,必须有监督权。监督权是监督者必须拥有的。这是党内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作为党组织,关键是要落实监督权。监督权是党员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的客观需要。监督过程实际上就是行使监督权的过程,监督权限大小直接决定监督的范围和程度。党组织、党员具有哪些监督权,归根到底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而其直接表现形式则是由党章及有关党规党纪赋予的。目前,党内监督主体依据不同的类别和分工,相应地具有知情权、揭发检举权、质询权、批评权、立案检查权和党纪处置权等,应该说是比较充分的。不足的是对有些监督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现实中存在的“无从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很多与此直接相关。
再次,必须有监督能力。仅有监督动力和监督权尚不足以完成监督任务,党内监督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监督能力。实施监督者要明确监督目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要熟悉党纪党规,能够正确运用监督武器,科学选择监督方式,同时还要掌握有关经济、科技、法律等知识。没有一定的监督能力,监督动力再强劲,监督权再大,也无法实现正确监督。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组织、党员的具体活动方式极为复杂,党内违纪行为更加隐蔽,党内监督的难度也随之加大,提高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能力愈显重要和迫切。
完善机制:在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中形成监督机制,建立对领导干部进行全方位监督的体系
客观地说,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是世界上最庞大的监督体系。立法机关监督、党的专门监督机构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等组成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监督系统。但是,人们发现,大量严重腐败案件的揭露和被查处,很多不是纪检和监察机关主动出击的成果,而是知情者举报或者“拔出萝卜带出泥”等偶然因素所致。在监督乏力、惩治被动的情况下,“腐败风险”和“腐败成本”大大降低了,这就要求我们注重从制度上考虑问题。
党内监督不只是简单意义上的由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进行监督活动。整个党内监督体系的构成是多因素、多层次、多途径、多系统的综合体系。而最重要的是在领导体系中形成监督机制,特别是对党内权力的制约方面能够体现。实际上,党内权力一直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不能对权力的产生、运行进行必要的制约。这些弊病已经在实践中有了充分地暴露,给了我们不少深刻的警示。显然,没有制度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我们党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而腐败就是危险中的最大危险。怎么来解决这个最大危险?就是要保持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防止权力违背人民的意志而滥用。只有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监督,只有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也是软弱的监督。
在这些年的反腐败实践中,相当数量的单位和部门不同程度地出现权力失衡、管理失控、监督失效、教育失误、自律失灵现象;对腐败行为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却看不见。我们都清楚,地方纪检机构几乎无不在人、财、物权上受制于同级党委:同级党委“一把手”掌握着纪委的“乌纱帽”,这就使对“一把手”的监督形同虚设。很少有人按“党内五项监督制度”越级向上级纪委报告同级党委书记违法乱纪行为。胡建学、许运鸿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泰安市纪委和宁波市纪委只能看在眼里、闷在心里。揭发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反腐勇士郭光允,不但没有达到事中监督的效果,反而被打击报复。可见,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同级党委不敢监督,同级纪委也不敢监督,更不要说党员的监督了。所以,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落马高官一旦案发,不是开除党籍就是判刑,甚至被判处死刑,因为在犯大错误之前,几乎没有什么人可以监督他们。随着《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管理、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条例》的出台,这种状况可望得到改变。
当然,党内监督要着眼于干部行使权力的过程在于表里的一致性,而不在于表面文章或表面政绩。法律界讲究程序的公正,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保证结果的公正。从对一些腐败案件的分析,这些干部大多表现为有“魄力”,有表面政绩,平时的言语大多娓娓动听或慷慨激昂,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滥用权力,或叫“行使权力过程不规范”。比如说任用干部问题,如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首先是民主推荐,并按大多数人的意见确定考察人选;其次是考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形成实事求是的考察材料;三是集体研究,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四是公示等等程序。只要实质性地经过这些规定程序,在干部选拔过程中就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在干部任用中出问题的,都是个人圈定或小范围议定、不按规定程序办或不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的结果。因此,对干部的监督主要是对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而对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其着眼点要放在行使权力的程序上,通过程序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总体而言,实施党内监督要落实好五项制度。一是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凡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或游离于集体之外去处理重大问题。与此同时,完善个人分工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这是实施对权力制约,防止权力滥用的关键所在。二是加强党的组织监督制度。既坚持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方式,切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多级监督,也畅通下级组织监督上级组织的渠道,广开言路,群防群监。同时,强调党委、党员领导干部主动地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三是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这是防止党内特权,保障党员政治平等,促使领导干部接受普通党员监督的重要措施。四是完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选拔、任用、管理干部应坚持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实施任前公示、届中评议、离任审计等监督方式,杜绝监督失真、监督失察、监督失衡的现象。五是强化纪检机构职能作用,既要给监督权,更要用好监督权。摒弃在监督领导干部中常产生的“戴着紧箍咒除魔——有识无胆”和“出师未捷位先挪”的顾虑,保证党内监督归位、正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