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起源考略论文_彭星东

律师制度起源考略论文_彭星东

湖南师范大学

学术界对律师制度产生于何时及它在哪种条件下可以存在至今仍有多种观点。有人说律师制度产生于我国的西周,因为《周礼》中有"命夫命妇不坐狱讼",而由他们的家臣和僚属代理诉讼的记载;有人说律师制度产生于我国的春秋,因为《左传》中有士荣为卫成公辩护的记载,如著名法律史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中认为"士荣系充律师也";也有人说律师制度产生于古代罗马,因为《十二铜表法》中有关于辩护士为人辩护的记载,如肖胜喜主编的《律师执业概论》就认为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和"辨护士"就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笔者认为学术界之所以产生这么多种分歧意见,关键是没有把握准研究律师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带规律性的基本线索,所以在研究中容易被某些个别现象所迷惑,从而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其实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离不开一定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存在,还离不开统治阶级在立法上对它的确认。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发现有三条带规律性的线索可供掌握:其一,律师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契约和代理,而又是契约和代理才呼唤律师制度的产生;其二,律师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是民主政治的发展催生出人权保障和辩护制度,而又是人权保障和辩护制度催生出律师制度;其三,律师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最终确立当然还依赖于统治阶级在立法上对它的确认。以上这三个方面也可以说是律师制度产生和存在的三个基本条件。下面我们就依据这三个条件来追根溯源,探寻律师制度的源头。

一、人类古代不存在律师制度

首先,我国古代不可能存律师制度。因为在我国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经济上处于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没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实行的是王权专制统治,更谈不上民主政治的存在;在诉讼上实行专横、武断的诉讼制度,执行有罪推定的原则,因此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是根本不可能存在律师制度的。

虽然我国早在《周礼》中就有"命夫命妇不坐狱讼"的记载,在《左传》中也有士荣为卫成公辩护的记载,但这些只不过是对奴隶主统治阶级内部极少数人的一种优待。我们不能一点代面,以偏概全,不能因为这个别的事例就推断出我国的奴隶社会就有了律师制度。并且后来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王权专制统治,加强国家的镇压职能,连这种对少数人的优待也取消了,如据《史记.李斯列传》记载:秦朝奸臣赵高制造了李斯父子反叛朝廷的假案,李斯作为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丞相也有嘴难辩,被秦二世下令腰斩于咸阳。

在我国古代虽然也存在过一些替人写状纸的"刀笔吏",但是他们只不过是民间为当事人AI写作诉状的代笔人而已,他们不能出庭代为诉讼,并且他们的地位在法律上也可没有得到确认,因此不同于现在的律师。

其次,在古代罗马也不可能存在律师制度。确实古代希腊和罗马是人类奴隶社会熠熠生辉的两个亮点,曾有过工商业的初步发展和共和制民主政治形式的出现,但其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都还远远没有发展到足以孕育律师制度的高度。主张古代罗马就存在律师制度的观点主要以古罗马在公元前五世纪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为依据,认为其中有关于辩护士为人辩护的规定。其实据考在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古罗马时,《十二铜表法》已被焚毁,之后独裁制取代了共和制,帝王言出即法。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直到2000年后,资产阶级兴起,他们需要法,法学家才对它进行了收集和整理,有人说《十二铜表法》中三表五条提到辩护士为人辩护,其实这只是个人的理解和推测,今存《十二铜表法》中并无这个规定,其全部内容中并无辩护和辩护士等词。

律师制度的产生不是越古越好,也不能任意推断。那么人类发展到了哪个历史阶段才完全具备了前面所述的律师制度产生和存在的三个基本条件呢?

二、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创立的

律师制度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它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过程中,在资产阶级同封建等级制度、宗教特权和司法专横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

17世纪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在欧洲封建社会的母体中孕育成熟,日趋丰满的资产阶级,再也不能容忍庞大的封建上层建筑的重压,他们呼唤着走上政治斗争的舞台,这时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要求的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等观念也就伴随着政治经济要求的提出而以理论的形式出现。近代律师制度的建立正是这种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像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等思想家都提出在诉讼中必须用辩论式代替纠问式,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诉讼中要体现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的民主思想,这些政治法律主张就为以民主、法制、平等、人道为主旨的近代律师制度的建立造成了舆论声势。

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首先在英、美、法、日等国相继将律师制度写入宪法性文件中。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形事被告人有权受法庭律师辩护之协助";同年,法国宪法还规定:从预审开始就不得禁止被告人接受辩护人的帮助。以上情况表明,到了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日益发达,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也逐渐发展完善起来,这就为律师制度的创立、存在和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经济土壤和政治土壤,而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立法上确认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就正式宣告了律师制度的诞生。因此我们说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创立的。

三、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需要律师制度

"资本主义搞律师制度,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就不能搞律师制度",这曾经是1957下半年左倾路线推行者否定新中国律师制度的根本依据,不过在律师制度和律师业务迅速恢复和发展的今天恐怕谁也不会再持此议了,然而对于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需要律师制度,笔者觉得还是有探讨的必要的,下面我们就根据前面所提到的律师制度产生、存在的三个条件来做个简单分析。

首先,从商品经济需要律师制度这一点来看,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所专有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商品经济,甚至市场经济,因此,我们也必须运用法律手段采用律师服务的方式来保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促进正当竞争,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

其次,从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高度需要律师制度来看,我国实行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这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级、更真实的民主制度,这就为律师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深厚的政治沃土,只有把律师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再次,从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并且必须建立律师制度。巴黎公社一建立就确立了律师制度,原苏联等其它一些社会国家建立后也后普遍建立了律师制度,尤其是我们新中国律师制度刚建立就被摧残,又得以恢复和发展的兴衰史,更从正反两方面证明了律师制度和商品经济、民主法治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哪个时候反对商品经济和民主法治律师制度就遭到摧残(如从57年反右扩大化到文革),反之哪个时候推行商品(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律师制度就得以生存和发展(如从78年到现在)。笔者通过本文追根溯源的目的有二:一是实事求是还原历史事实的本来面目;二是探寻到律师制度与商品(市场)经济、民主法治之间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进而得出如下结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大踏步的推进,我国需要进一步重视律师制度和律师队伍的建设;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也只有在律师制度的保驾护航下才能得到更快速更稳健的发展。

论文作者:彭星东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新时代》2019年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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