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而非乱--论我国零售业利用外资的策略_商业战略论文

零而非乱--论我国零售业利用外资的策略_商业战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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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是直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流通行业,其经营活动是为了满足当地消费者的便利而存在的,因而具有本土化、内向性的行业特点。但是,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面临经济不景气和国内市场饱和的困扰,一些大的零售企业开始在国外寻求发展空间而进行国际投资。尤其是进入90年代后,商业零售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业务,这一趋势也直接对我国零售业的发展带来巨大影响。

现状及问题

(一)根据WTO谈判我国承诺零售业对外渐进开放

零售业对外资开放,是中国加入WTO的先决条件,在乌拉圭谈判中,中国政府承诺先在6个城市5个经济特区试办1-2家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然后逐渐由东南沿海向内地推进。根据这一承诺,从1992年开始,外资开始获准正式进入我国零售领域。同年7月,国家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六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1至2个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但暂不举办外商独资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试办期间,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百货零售业务、进出口商品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出口业务。经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享有进出口权。进出口商品总的原则是出大于进,外汇自行平衡。进口商品限于在本企业零售的百货类商品,年度进口总量不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

1995年6月,国务院发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商业零售、批发和物资供销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乙类项目,允许有限度的吸收外商投资,但不允许外商独资。10月,国务院决定允许在北京或上海试办两家中外合资的连锁商业企业。还规定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51%以上,掌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

迄今为止国家出台的宏观政策表明,政府对外资准入零售业采取的是渐进式策略,而且对市场准入的条件及审批程度比较严格。目前,国家只批准18家合资零售企业,其中15家合资百货企业、2家合资连锁企业、1家台资企业。

(二)地方越权审批,造成零售业利用外资秩序混乱

根据国家引进外资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审批1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1996年这一权限扩大到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虽然这一规定并不适用零售行业,但利用外资审批权限的分散,为外资变通进入零售业提供了一定方便,是外资进入零售业的时间、规模和范围远远超过了中央控制的原因之一。各种变通方式的出现,必然造成了零售业利用外资秩序混乱,也降低了中央政策的严肃性。据估计,目前这类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在全国已有200多家。这些企业虽然不在中央政策控制之内,也没有进出口权,但一般都有一定的变通手法,国家对此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手续齐全也算合法经营。例如:①地方政府批准其他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变相转入零售业;②在华开办的外资生产企业,可以开办经营本企业产品的专业店;③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办特许连锁店,由中方企业加盟经营;④中外合资生产企业可以在大型商场设商品专柜经营;⑤允许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物业项目内按一定建筑面积开办配套商场;⑥成立外商投资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物业管理方式经营中资商业企业;⑦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可以中国法人身份经营合资零售业;⑧)不禁止外商承包中资商业企业。

(三)市场政策准备不足,零售企业利用外资效果大打折扣

中国对外资开放零售业的目标是,弥补国内零售业技术改造资金的不足,学习国际先进的现代化营销方法和管理经验,利用外国企业的国际销售网络为中国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但在具体引资项目运营中,往往由于引进方缺乏经验,市场政策准备不足,难以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使利用外资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第一,投资项目非优化,利用外资的目标难以实现。目前由国务院批准引进的18家试点合资零售合资合作企业中,大多是以来自亚洲的投资为主体,大量非试点涉外零售商店的投资主体的情况也如此,有些并非主营商业零售企业。从理论上讲,中国开放零售市场应该让国外大零售企业进来,以其经营技术的示范作用促进国内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并利用其国际销售网络将中国的产品打出去,但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急功近利,这一目标难以实现。目前,大部分已开业的中外合资零售企业,主要是中方负责管理和运营。

第二,合资条件不利,中方企业利益受影响。在18家试点中外合资企业中,有16家是以经营高中档商品为主的百货商店。有些外商热衷于新建写字楼等商用设施,变相投资房地产。此外,试点项目规模大、外商控股的多、合作年限太长,中方的权益受到影响。而且,合资中方企业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困难,如果不能从政府财政或银行得到支持,即使政策不允许外商控股,中方企业也没有控股能力,这是中方难以坚持控股的现实制约。零售业属于见效快的投资行业,受经济周期的影响较小,一般10年内即可收回投资。试点合资企业不仅由外资控股的多,而且合资年限平均高达32年,最长的有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外资控股容易造成外商垄断市场,合资年限过长使中方利益直接受到损失。

第三,外商买断市场,有潜在垄断市场倾向。零售业利用外国资本,尤其是大型零售资本,为中国幼稚的零售业发展注入了资金和技术,从而加速了城市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国际大型零售资本的引进,对中国建立大市场、大流通和新型的工商关系起到现场示范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国内零售市场容量相对有限,引进外资必然加剧竞争。大型零售企业进入,买断市场是个两难问题。虽然有利于引进的目标实现,但也有更大的垄断市场倾向,利弊很难权衡。

战略选择依据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具潜力的零售市场,是众多外国投资者看好的目标。国际零售集团在强大的资金背景下,凭借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进占中国市场,国内零售业无论是在资金、技术,还是经营方式等方面都无法与之竞争,利用外资存在一定风险。因此,我国零售业利用外资宜采取适度渐进方式,既符合国际惯例的基本原则,也符合民族商业现状和发展的要求。

(一)符合服务贸易国际惯例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商业零售业实际对外开放已超过了服务贸易谈判的承诺。在服务贸易谈判中,除先在6个城市和5个经济特区试点外,主要缔约方还提出了许多对中国市场准入的要求。随着中国加入WTO的进程,有些要求将可能变成具体承诺和政策,因此,零售业利用外资将会随着复关的进程而扩大,这是基本趋势。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指导原则是逐步自由化,而且规定中的逐步自由化方案也有灵活性,至少有三个方面可以推迟方案的实施:(1)尊重各国国内政策目标;(2)考虑个别成员国发展水平差异;(3)对个别发展中国家应有适度灵活性。这些都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充分利用的条款。因此,商业零售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门类,采取适度缓慢渐进式策略,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二)适应当前市场政策准备不足的现实

根据国外经验,市场保护政策对控制外资的扩张比市场准入政策的限制更有效。例如,日本在80年代就实现了流通领域投资自由化,但至今外国企业很难立足日本流通领域。日本的市场保护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店铺法保护中小商业企业。“大店铺法”规定,无论是日本人还是外国人,要成立大型百货公司、超级市场或连锁商店,必须征得所在地个体商店的同意,只有经过协调并达成协议后,地方政府才批准成立。二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零售业各分支行业都规定了具体的经营资格和条件,只有达到了规定条件的才允许开业。

由于受传统体制影响,目前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与市场机制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不健全,市场竞争政策根本不存在,也没有反垄断法,现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针对性不强的弊端。此外,统计制度不科学,监督机制亦不完善,执行政策的准确性也要大打折扣。因此,在市场政策准备不足的前提下,零售业不能采取全面开放的战略,不能盲目大量利用外资,选择适度渐进式战略是符合客观现实的态度。

(三)符合民族商业特点与发展要求

我国民族商业几十年来所形成的是一个庞大的整体力量,而企业单体实力薄弱。西方国家构造的则是多个规模大的单体商业,这是中西方的差别,也使中国庞大的商业下弱下的企业与国外庞大的企业之间的竞争力不对称。零售业与制造业不同,新企业的进入对于零售业来说,会使竞争进一步加剧,会使原有企业的处境更加严峻。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民族商业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出现了一大批有单体规模的商业零售集团。但是,与国际大型零售集团相比,差距很大。

外商进入中国零售业,带有一定的扩张性和战略意图。现在进来只是第一步,暂时冲击可能不大,但将来如何,必须有清醒的判断。对于大型售资本,既要引进又要小心,引进的步子不能太快。采取适度渐进式战略,符合民族商业现状和发展的要求。

对策

根据中国零售业利用外资的现状,针对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在逐渐开放市场的同时加强行业管理力度,提高零售业利用外资的效果,是中国零售业利用外资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

(一)集中审批权,提高利用外资标准

目前,我国零售业外资准入制度不健全,存在中央和地方多渠道审批、引进外资秩序混乱的现象。今后,审批权应集中在中央有关部门,未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就不能承认其合法性,以保证中央政策的严肃性。此外,应该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方案的灵活性,制订零售业对外开放时间表和引进标准实施细则,提高我国零售业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门票价格。

(二)强化行业管理,规范利用外资的秩序

为了保证利用外资的宏观目标的实现,必须克服引进外资的盲目性,保证重点引进那些具有资本、技术管理优势的国际零售资本。为此,在引进项目的论证、立项和审批等具体操作过程中,政府执行部门和企业都要严格坚持标准、统一口径,保证引进结构优化。首先要求建立健全各种外资经营和零售业行业管理和竞争的法规,加强行业管理,在行业政策上体现对国内零售业的保护。要尽快制订中国的反垄断法、连锁商业法,使国内中小零售企业在不利的竞争环境中获得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此外,零售企业本身应善于利用零售业的本土化行业特点,学会在竞争中相互协调和配合,打破行业封锁和地区分割的局面,走联合发展的道路。

(三)积极消化和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利用外资效果

零售业利用外资,要借助国际零售企业的技术示范功能,加强对现有国内零售业的技术改造,促进国内零售市场的繁荣。为此,国家应投入一定的财力物力,建设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和营销组织网络,逐步实现零售企业经营技术现代化,提高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据有关部门统计,至1996年6月,全国开设连锁超市公司已达600多家,拥有店铺达9000多家。但是,我国连锁技术和超级市场经营技术的运用,仍然处于不成熟阶段,存在新技术流于形式,硬件跟不上,经营不规范,价格和服务老一套等许多问题。这就要求企业要在引进中善于吸收和消化外国零售新技术,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加以综合创新。中国市场规模大,零售业组织规模小、数量多。连锁方式比较灵活,资金投入低、效率高,符合中国的国情。此外,也可采取兼并、联合、资产重组的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集约化经营,逐渐摆脱零售商店各自独立、盲目竞争的局面。

(四)利用外商销售网络,开拓国际市场

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已有一定的规模。这些跨国经营企业对于利用国外资源、技术、资金、信息和管理经验,推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也为零售业的国际化经营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是,我国零售企业本身不具备在外国大量投资的充分条件,盲目到国外去投资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当前我国零售企业的国际化战略应立足国内市场,为开拓国际市场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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