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现行新闻职业规范——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例论文,职业道德论文,工作者论文,中国新闻论文,我国现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2-5685(2008)08-0016-05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在论述职业伦理时明确指出,“任何能够在整体社会中占据一席之地的活动形式,要想不陷入混乱无序的形态,就不能脱离所有明确的道德规定。一旦这种力量松懈下来,就无法将其自身引向正常的发展,因为它不能指出究竟在哪里应该适可而止。”①对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新闻业而言,现行的新闻职业规范也面临着界定含糊和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此时难以将这些职业规范内化到他们的职业行为中。在这种情况下,对现行新闻职业规范的分析显得尤为必要,可以为建构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的新闻职业规范提供现实依据。
我国新闻职业规范的发展
新中国建立后,政治道德统领了几乎所有领域的职业道德。没有职业的意识,更别谈任何新闻职业规范了。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行为的约束是以政策、行政规范为主的行政管理来实施的,即政府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以国家的名义对新闻媒体的日常具体的行为进行控制。②这种控制的模式和惯性还普遍存在于目前的新闻业中。进入社会转型时期后,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日益突出,开始由政府部门或中宣部、全国记协制定一系列的职业准则或行政规章。
1981年由中宣部新闻局和中央新闻单位共同商拟制定并颁布《记者守则(试行草案)》。1987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下文简称中国记协)公布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草案)》;1991年中国记协正式通过并公布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下文简称《准则》);其后于1994年和1997年对此进行了两次修订。该协会1997年还发布了《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2003年人民日报、新华社、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联合制定《“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自律公约》。而在行政规章方面,1997年中宣部、广电部、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记协联合颁布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2005年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除此以外,我国新闻业的职业规范还包括行业性专业性新闻团体、地方性新闻团体和新闻单位制定的公约或信条等类型。总体而言,这些职业规范基本是按照中国记协制定的《准则》的大体思路和格局,比较粗疏和缺乏可操作性,缺乏一个针对全行业的宏观的、理论化、成体系的考虑。③
有关我国现行新闻职业规范效用的调查
对于这些职业规范的效用,相关调查也表明了以《准则》为代表的现行新闻职业规范处于一个低效的状态。
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和中国记协国内部在全国一些城市,对我国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联合调查,其中有一项是关于我国新闻工作者对《准则》在提高职业道德水准方面作用的评估,调查结果如表1:④
以上虽然不是同一次调查,其中的样本选择和数据分析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就新闻从业者对《准则》效用的看法还是具有参考价值的。综合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1997年全国调查和2003年广东调查中有超过60%的被访者不赞同《准则》的作用较大或很大,换句话说,现实中可能超过半数以上的新闻从业者认为《准则》对他们的职业行为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很有限。2003年河北的调查中,同样是超过60%的被访者认为《准则》已经落后于新闻实践。从1997年《准则》的第二次修订后到2003年的调查,新闻从业者并不认为《准则》的效用并没有提升,这说明仅仅从文字方面,而不是从新闻的价值理念方面进行调整和修订,其非常有限的作用将可能会持续。
我国现行新闻职业规范低效的表现
“如果社会学家只有通过认识存在于现实之中的规范才能认识社会现实,那么他的任务就是理解规范的意义与内容。”⑦那么,要去清楚认识到我国现行新闻职业规范的低效,就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分析。以下将以1997年修订后的《准则》为主要分析对象,来揭示我国新闻职业规范的低效。
(一)共同协商的程序不完善
从社会契约的角度来看,规范可以被看作是约束参与者的协商性的契约,由理性的、自利的参与者讨价还价的谈判而达成。⑧在新闻业,关于规范“应如何”的讨论,实际上也就是订立契约的过程。要使契约能约束某人,此人必须在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契约,否则即为被迫或被误导签约,这契约就没有约束力。同理,要让媒体伦理规范能约束广大新闻从业者的职业行为,就必须让广大新闻从业者能自由地参与有关媒体伦理的讨论。⑨
就《准则》的制定过程来看,相关各方(新闻媒体、新闻从业者、公众、政府、行业组织等)共同商讨的程序环节是很不完善的,有的直接来自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的“命令”,有的虽是由行业组织(姑且不论这些组织是否已行政化)来公布的,但制定的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尤其是缺乏规范所涉各方的广泛参与。“一个规范只有当人们认为公正而甘受约束时才有真正的效力”。⑩“具体到新闻传播领域,只有新闻从业人员真正自由讨论产生的规范,才可能被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心服口服地接受,才可能真正作为道德伦理而引导这些人的日常行为。”(11)
(二)缺乏职业针对性,政治话语替代职业话语
以《准则》为例,该准则的主体分为六个部分,各部分的标题为:“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三、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四、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五、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六、发扬团结协作精神。”从这六个标题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第二个“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第四个“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与新闻职业直接相关,其他的标题若在教师、医生等职业领域一样可以适用,具有所有职业的普适性规范功能。这说明我国现行的新闻职业规范还没有能真正考虑到有别于其他职业领域的要求。
从条文具体表述来看,《准则》有许多耳熟能详的套语,这些套语已经被滥用而仅具有某种程度的象征意义,本文对其中出现较高次数的词语进行了统计,如表4:
上表是将出现次数5次以上的词语列出。从表中可以看出,除“新闻”这个词语与新闻职业明显相关,其他名词几乎都是政治话语,如“社会主义”、“舆论”、“群众”、“党”、“人民”、“宣传”、“政治”等,如此频繁出现的政治话语,反映出当时的制定者目的是贯彻我国新闻业的政治属性,尤其是党性原则。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强调这些党性原则是必须的,但不能仅仅成为一些政治符号,当这些符号与一些被滥用的动词结合起来时,使这些本来深刻的党性原则变得形式化和口号化,缺乏具体意义的表述。比如,该表中的动词“维护”、“服务”、“有利于”、“遵守”等几乎都是与上述政治性名词组合使用的。另外,出现次数仅低于“新闻”的词语都是些命令性动词,如“要”、“不”、“不得”,这些动词传递给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更多的是禁止性的“命令”,缺乏协商和自我规定的内涵,从情感上来说,也不易于新闻从业者在实践中自愿接受。出现5次以上的词语共有16个,合计356字,占整个《规则》总字数(2048字)的17%。近1/5的文字篇幅是缺乏实际内容的政治话语,那么这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下文中所要分析的可操作性差。
(三)现实可操作性差
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职业规范至少要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和职业责任,也包括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良心和职业荣誉等,其中的规定要充实、具体,有其特殊针对性,才能对职业行为产生实际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然而,《准则》中具体规定因过于笼统而致操作上的模糊,忽略对新闻实践的具体情境的考虑,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在实践中因而缺乏一个清晰的职业行为坐标系。这也是他们认为《准则》作用不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一部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以被看作是我国新闻业的基本职业理想,这是与新闻专业主义追求公共利益的内涵是一致的,并不能因为是一个普遍的口号而认为不具有职业理想的意义。但在其具体规定中,对于如何在新闻实践中实现为人民服务缺乏具体阐述。其中有一项是:“努力使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广泛地同群众见面,为人民群众提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以及了解世界所需要的新闻和信息,热情宣传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创造和奉献精神,准确反映他们的愿望、呼声和正当要求。”这里其实蕴含着我国新闻业的群众路线、新闻的信息和沟通功能等,但是其中及时、准确、广泛的程度如何?在为人民提供“了解世界所需的新闻和信息”中,一方面,人民“所需”的这些新闻和信息指哪些?另一方面,人民“不需”的新闻和信息又指哪些(人民对新闻和信息的“所需”由谁决定姑且不论)?既然要准确反映人民正当要求,那么人民的“正当”和“不正当”要求又分别指哪些?
再如第二部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中,强调最多的是一口气含有五个“有利于”的排比句,但对于如何做到“有利于”却没有具体表述。其中也出现了为数不多的有关职业行为的规定,比如“新闻报道不得宣扬色情、凶杀、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格调低劣、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工作要认真负责,避免报道失实。”但有关色情、凶杀、暴力、愚昧、迷信等具体的表现有哪些?只有清楚了解哪些是“不得”报道的内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才能在报道中避免。而对于新闻失实,要求新闻从业者工作认真负责,那么怎么样才算是认真负责呢?这些都没有具体阐述。
(四)缺乏责任、权力和利益的统一
从职业规范的角度来看,责权利在职业主体上得到统一。这个主体既是责任的承担者,也是权力的拥有者和利益的享有者。规范要对责权利明晰化,使成员知道具体的责任内容、权力和利益的范围及其正当性根据。对于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责权利进行明确,有利于在源头上把握其行为内容及行为边界。新闻媒体和从业者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就需要相应的权力给予保障。在权力保障下,履行责任,并获得适当的利益。如果责权利三者之间的数量、比例相当,就可以称为责权利相称。(12)
而从现行的《准则》等职业规范来看,我国新闻业在处理责、权、利三者关系方面,没有明确的界定,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即过于强调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责任,而且主要是政治责任,并不是凸显新闻专业主义理念的社会责任;淡化或漠视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权力和利益,如模糊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一些职权范围,淡化社会利益、公众利益和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利益之间的协调等。在没有得到相应权力和利益保障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过多的政治责任承载可能就要面临形式化。在市场竞争中,他们一旦没有明确的社会责任意识,就有可能不择手段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也是有偿新闻这个顽疾久治不愈的重要原因。
现行新闻职业规范的虚置与“第二规范”的盛行
我国现行的主要新闻职业规范呈现一种低效的状态,已成为一种可操作性差的虚置性规范。当这些虚置性的规范不起作用的时候,取而代之的是“第二规范”。虚置性规范的负功能是,一边明文规定不允许的行为,一边却在发生着,显示了规范的虚假性,加深了社会成员对规范的不信任。(13)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快速发展阶段,一方面现行的新闻职业规范呈现虚置状态,另一方面基于新闻专业主义理念的新闻职业规范还远没有建立起来,这就导致新闻职业规范中出现断层和盲区。在这种规范断层时期,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职业行为选择的无序性空前加剧,使新闻职业道德秩序面临崩溃边缘。
与此同时,在正式的虚置性新闻职业规范以外,在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中间出现了“第二规范”的趋势。这些“第二规范”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类。积极的“第二规范”是在部分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中间,按照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建立的内部规范,比如一些新闻媒体内部的工作手册等,尽管还不完备,但对未来的新闻职业规范体系有着建设意义。消极的“第二规范”是利用现行新闻职业规范中许多职业行为规定的空白,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规范的泛滥,一方面表明现行新闻职业规范存在着很多缺陷或漏洞,另一方面又进一步架空现行的职业规范,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因此,对于还没有按“第二规范”行事的新闻从业者,特别是刚进入新闻业的,这种“第二规范”将在现实中代替现行的职业规范,形成一种示范力量,从而不断复制以往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通过以上对《准则》为代表的新闻职业规范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新闻职业规范已不能切实指导和约束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职业行为,并由于其低效而导致现行规范的虚置和“第二规范”盛行,加剧了新闻失范行为的产生。而制定新闻职业规范就是要让公众了解这一行业,知道其行为准则,以此增加公众的信任。当新闻媒体导致公众不信任它们时,新闻业内部的自我改革机会就必须开始,首先要做到工作就是起草一部新闻职业规范。(14)
注释:
①[法]爱弥尔·涂尔干(埃米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3页。
②唐绪军《报业经济与报业经营》,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年,第171页。
③(12)阴卫芝《媒体伦理规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第19页。
④喻国明《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意识与职业道德调查报告》,《民主与科学》,1998年第3期。
⑤马秋枫、张晋升《市场化进程中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观——广东传媒职业道德状况抽样调查报告》,《新闻记者》,2005年第3期。
⑥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课题组《河北省新闻业者道德意识及现实状况调查报告》,《新闻与传播研究》,2004年第2期。
⑦[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肖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54页。
⑧[美]詹姆斯·马奇、马丁·舒尔茨、周雪光《规则的动态演变》,童根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8页。
⑨(11)赵心树、阴卫芝《新闻职业伦理规范问题答问》,《新闻记者》,2006年第8期。
⑩[法]爱米尔·杜尔凯姆(埃米尔·涂尔干)《自杀论》,钟旭辉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10页。
(13)朱力《变迁之痛:转型期的社会失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52页。
(14)[法]克劳德-让·贝特朗《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与责任体系》,宋建新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41-42页。
标签: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论文; 职业道德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