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价值链分析的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与途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创意论文,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价值链论文,途径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首先由英国提出,被定义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及就业潜力的产业①”,主要涵盖了广告、建筑、艺术品与古董、手工艺、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与录像、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与计算机服务、电视与广播等13个产业部门。目前,全球创意经济每天约创造220亿美元,并以5%的速度递增。在英国,创意产业年产值约为600~700亿英镑,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达到4%左右。② 而在我国,北京、上海和深圳是内地创意产业发展相对较早、较发达的城市。其中,上海从上世纪90年代末起逐步发展创意产业,到2004年,创意产业产值已占全市GDP的7.5%左右。
作为以知识要素为基础的新经济模式支柱,创意产业蕴涵的巨大经济与社会财富,使之在实现区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掘经济新增长点,以及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过程中日益成为被关注的焦点。
然而,除了必要的经济和文化条件之外,知识产权保护同样是创意产业发展不可缺少的保障与基础。因为,创意产业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创造性和创新性,是基于创作者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的一种智力成果,而知识产权正是主体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垄断权利。③ 此外,从产权制度角度来看,作为根据一定目的对稀缺资源加以利用、处置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产权形成了产权主体围绕各种财产(资产)客体产生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产权制度则通过对产权关系予以规范,直接决定着创作者、生产者的投入与收益。因此就创意产业而言,由于其配置的资源——“创意和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一定的公共性、不易控制性、易逝性等特点,其产权问题就必然应由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资产的产权被称为易逝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来予以规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样还体现在当前很多国家、地区及一些国际组织对创意产业的定义中(表1)。 如最早提出创意产业概念的英国,在其创意产业的定义中就明确指出“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而联合国对创意产业的定义也同样强调了知识产权的巨大保障作用。
表1 部分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创意产业的定义
国际组织/国家(地区) 对创意产业的定义
联合国
结合创意才华和先进技术的一系列基于知识的活动,其产出受知识产权的较大
保障。创意产业生产和分销的产品和服务以文本、符号和图象为中心。④
英国/新西兰/ 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
新加坡/日本 潜力的行业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一组经济活动群组,开拓和利用创意、技术及知识产权以生产并分配具有社会
及文化意义的产品与服务,更可望成为一个创造财富和就业的生产系统。⑤
台湾地区 源自创意或文化积累,透过智慧财产的形成与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
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环境提升的行业。⑥
可见,随着创意经济逐渐进入全球经济的中心舞台,知识产权保护必将成为几乎所有知识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因素。尤其对创意产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使创作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更是创意灵感产生,创意生产力转换,创意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的基础,构建起地区创意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基于价值链分析的创意产业发展不同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与途径
如图1所示,在创意产业价值链的最初端,是创作者无形的创意灵感与构思,随后通过进一步的创作转化为依附于相应载体得以表现的创意作品,再经一定规模的复制、生产成为创意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进行传播与交换,并最终作为创意商品(或消费品)为消费者使用或体验。
图1
可以看到,在这一价值链增值过程中,产业活动的核心内容分别围绕着创意的创作(阶段Ⅰ),复制、生产(阶段Ⅱ),传播、销售(阶段Ⅲ)及使用、体验(阶段Ⅳ)展开,并相应地表现为创意理念、创意作品、创意产品(服务)和创意商品等不同形态。然而,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这一价值链形成同时也是由知识产权创造到知识产权开发、知识产权交易及知识产权消费的过程。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始终贯穿于整个产业价值链的增值,而且针对各阶段的不同知识产权活动及其特点,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与途径也应有所差异和侧重。
(一)创意创作阶段(知识产权创造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该阶段,创作者的创意仍处于构思、创作过程,并通过一定的作品载体予以体现,对其的知识产权保护可着重从创作者个人,拥有创意员工的企业,以及政府这三个层面来予以考虑:
1.首先,创作者应具备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因为在整条产业价值链中,创作者个人既是最为核心的创意主体,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但同时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是自我保护能力最弱、受侵权最多的一方。其必须增加对知识产权基本法律法规的了解与掌握,才能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同时,在创意素材索取和产品传播过程中创作者也要自觉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此外,根据创意产业特点,其行业活动主要涉及各类创意设计(如广告、建筑、时尚、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文化信息及艺术传媒领域,相应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更多集中在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保护方面。虽然著作权及其邻接权自动产生,作品一经完成作者便享有法律赋予的基于作品的相应人身和财产权利,但当现实生活中产生侵权纠纷时,著作权登记却可作为行政救济和司法诉讼的基本和有力证明。而在作品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中,经登记的权利证明文件同样是最为直接和权威的信誉保证,同时能够降低风险和信息成本,起到推动版权交易,繁荣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无论从实际的可操作性还是成本投入来看,著作权(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于创意产业的创作者个人来说都是具有较高可行性并能够起到一定实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作为其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
2.从拥有创意员工的创意企业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创造阶段的保护重点应在于对企业创作人员的管理和激励。如通过培训来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通过合同管理对创意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属予以明确约定,与关键技术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等。当然,在加强管理之余也应注重激励,尤其要处理好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与合理的经济利益分配。而从某种角度讲,这已不仅仅是企业管理手段的范畴,更是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要求,如我国专利法第16条中就明文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3.在创意创作阶段,政府或行业协会可通过建立、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来向创作者个人或企业提供包括专利、已登记著作权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其不仅能便于创作者了解与其创作相关的已有作品、技术发明的知识产权情况,对自身创作的新颖性有较为客观的认识,避免重复投入和研发造成的资源浪费。还可以帮助创作者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通过合理使用等方式,将他人作品、专利中的思想与技术同自身创意相结合,最终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作品(产品),同时也促进了创意交流、推动创意产业发展。此外,知识产权信息平台还能为及时掌握本行业技术变化和发展趋势提供便利,创作者通过对已有知识产权信息库的检索,可了解到类似作品、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侵权案例,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从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社会效益和公共福利角度来看,“创意创作”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宜过于严密,运用太多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而应在保护权利人基本权益,保证企业基本生存、发展环境的基础上,创造良好的创意互通互融环境,从而更有利于创意传播和营造良好的社会创新氛围。
(二)创意作品开发和产品生产阶段(知识产权开发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作品开发和产品生产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首先在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诸法的综合运用与保护。
目前,对于创意产业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的创意作品或产品(服务)虽然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予以基本保护,但仍存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在解决各类侵权案件中的实际作用和完备性有待提高的缺陷。这一点在与计算机软件设计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的,我国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著作权法相关内容中显得尤为突出。如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就软件设计过程中经常使用、且纠纷日益增多的“数据库”的定义,以及如何判断作者是否在制作数据库时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并以此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基本依据,都没有明确说明。此外,因版权法只保护表现方式而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则所引发的诸多法理分歧,以及对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认定等也均是当前软件开发和生产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困难之一。对此,我们可尝试借鉴和运用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中的一些思想和内容。如专利保护具有的强烈的独占性与垄断性,可使某项计算机软件被授权后,其他相同或相似的软件就无法取得专有权,这对于强调保护所谓计算机软件思想即软件构思技巧、技术方法(而非表现形式)的软件开发者而言是十分重要的保障,也更能够体现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此外,大量调查表明,创意企业作为知识产权开发,创意产品生产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和产业价值链中最重要的经济单位,其规模往往较小,采取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人力资源都受到一定限制。虽然商业秘密保护的成本低,但毕竟依赖于企业和员工的自我约束,其保护难度更大、更复杂,保护强度也比较脆弱。因此,创意企业在该阶段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产品的技术保护,如软件行业可通过采取加密措施、植入“保护”代码,甚至是更为复杂、精致的“数字权利管理(DRM )”技术等对数字化信息内容的存取进行控制(包括读取次数,收看时间长度、共享、打印、保存等操作)。同时,政府也应通过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提高管理、执法队伍专业素质和效率,改善专利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发展环境,从而降低中小创意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成本。
(三)创意产品传播、销售阶段(知识产权交易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创意产品的传播、销售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在于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者。因为从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的解释来看,盗版假冒者同样会考虑侵权的“投入产出”与“风险收益”,相关执法部门只有加大打击惩罚力度,才能有效增加侵权成本,一定程度上从源头抑制侵权发生。如日本在其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犯罪的刑事责任条款中,不仅规定了侵犯作者人格罪,还规定了诈称作者姓名罪、不注明出处罪等来加强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同时,侵犯著作权的最高刑罚可达判处3年有期徒刑,罚金30万日元。⑦
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与商务平台,以及规范的经济人行业建设同样是该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以上海为例,其创意产业60%至70%的产业内容需要通过商务平台来传播和实现市场价值,而由权威评估机构和专业交易平台提供的信息与代理服务,将有利于知识产权交易的高效运作和降低成本,并促进整个社会享有技术进步和创意成果的外部效应。更为重要的是,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的作用和意义还在于其本身也是对创作者的一种直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0条有关专利权保护和赔偿额的内容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可见,当遭受侵权,或权利人对专利许可或转让价值没有明确概念时,该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便能起到权威的价值评估作用,保障创作者合法权益。
(四)创意商品消费阶段(知识产权消费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
该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同第三阶段(产品传播、销售阶段)相比较,更多地从产品(服务)的消费者、使用者角度来考虑。因此,在打击市场侵权行为,严惩盗版的同时,提高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便成为该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也是保障市场秩序,产业价值链得以延续的关键所在。一方面,政府可通过各种渠道,普及公众对知识产权基本法律常识的了解,使其意识到在知情情况下购买侵权产品可能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危害,甚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宣传正确的维权途径能有效帮助消费者运用合理手段保障自身权益,并有助于政府的执法和打击侵权行为。
三、结束语
创意产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而通过从价值链角度分析创意产业的整个价值增值过程,可以了解不同阶段主要的知识产权活动及其特点,从而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体而言,接近创意产业价值链两端——即创意创作和创意消费阶段的产业活动的参与者更多,组织更分散,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较为薄弱。对此,一方面应着重于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创作者个人、创意企业以及创意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还需要政府加大侵权的打击、惩罚力度,不断健全、完善相关的产业组织环境和社会公共服务,如包括专利、已登记著作权信息检索在内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网络,以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和商务交易平台的建设等。相比较之下,在产业价值链活动的中间阶段,即创意作品的开发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问题则更多集中在现有制度结构的改进,如进一步完善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设计行业侵权认定等为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简化司法程序、降低维权成本等方面。
注释:
① 金元浦:《当代文化创意产业的勃兴》[R].2004年中国创意产业发展论坛,2004—12—23。
② The 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 (UK),2001。
③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④ Enhancing the Creative Economy:Shaping an International Centre on Creative Industries [R] 2005—1。
⑤ 香港创意产业基线研究[R]香港大学文化政策研究中心.2003—9。
⑥ 台湾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专属网站[ER/OL]http://www.cci.org.tw。
⑦ 李平,陈志恒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03年第6期。
标签: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价值链分析论文; 知识产权评估论文; 知识产权专业论文; 知识产权侵权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创意产品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