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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设连接全面小康的通途
党的十六大提出,21世纪头20年,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并且,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战略目标。在这个关键时期做出的历史抉择,将深刻地影响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我们所面对的机遇期,实际上是我们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必经的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关键阶段。所以,紧紧抓住这个关键期,启动包括税制改革在内的各项拟议进行或亟待进行的重大改革,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铺下通畅的道路。
进一步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在十六大报告中,是一个由六个方面的子目标所组成的目标体系。那就是,“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些目标,个个同税收运行相连,项项与税制格局接壤。无论是整体目标的实现,还是单一目标的到位,都离不开税制改革的推动,都有赖于税制改革的启动。也就是说,税制的优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
以下便是税制改革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间关系的一份大致清单:
●要实现“经济更加发展”的目标,保证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快速地增长,无疑是重要的前提。为此,政府要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介入经济生活。就总量的调控而言,通过税收制度上的安排,可使税收自动地产生抵消经济波动的作用,使税收作为一种经济力量维系总供求之间的大体平衡,促使宏观经济得以稳定发展。
●要实现“民主更加健全”的目标,连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并搭建两者相通的桥梁,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税收恰恰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因为,作为国家管理者的政府部门是依赖税收而运转的,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每一件事情毕竟是以税收的支用而作铺垫的。所有的税收,都直接或间接的来自于全体社会成员。如果强化人们对政府部门所支用的“公款”皆系他(她)们所缴纳的“税款”的理念,如果人们能够认识到政府部门效率的高低、国家机器运转的好坏,最终左右着他(她)们所须承担的税负的高低,人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会得到极大的调动。
●要实现“科教更加进步”的目标,加大政府对科学教育事业的投入和激励社会各界出资支持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是两个重要的着眼点。就前者而言,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显然是政府增加对科学教育事业投入的前提条件。这几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数字逐步提升而在2001年达到3.19%的历史最高值。
●要实现“文化更加繁荣”的目标,不仅要营造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向上的氛围,而且,要采取诸如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文化公益事业和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等措施,为文化事业的繁荣打造坚实基础。毋庸讳言,政府为繁荣文化而推出的任何措施都要由钱来铺垫,作为政府部门的基本财源的税收当然要为此担负重任。除此之外,税收文化亦是社会主义文化和社会主义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变化了的经济社会环境,与时俱进地调整税收理念并以此规范纳税人、征税人、用税人的行为,从而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文化,同样是税收与小康社会的一个连接点。
●要实现“社会更加和谐”的目标,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收入分配环境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大规模地介入GDP分配过程的最重要的手段。几乎所有的税种,都可起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通过征收属于直接税系列、带有累进性质的所得税和财产税,政府可以把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起来,并通过转移支付再分配给那些低收入者和需要救助的群体。通过这些税种集中上来的收入,不论是用于事关全体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提供,还是用作仅对低收入者和需要救助群体发放的各种转移性支付,均具有再分配之效。
●要实现”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目标,就要使私人物品或服务和公共物品或服务协调发展。人民生活水产从来就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它既包括私人物品或服务的消费水平,也包括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消费水平。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看,除了市场这个生产或提供类似食品、衣物、家具等私人物品或服务的系统之外,公共物品或服务所占的份额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这包括如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政府用于生产或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钱的来源,就是税收。税收占GDP的比重数字,决定着社会资源在私人物品或服务和公共物品或服务之间的配置状况。税收的规模,又决定着人民所能享受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所以,坚持依法治税,力争把该征的税如数征上来并有效地用好税,事实上就是在提升广大人民所能享受到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水平,就是在为广大人民的生活走向更加殷实铺路搭桥。
新一轮税改正值启动良机
良机之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工程
中国的市场化取向改革已经走过了25年的历程。如果说过去的25年,我们已经初步打下了社会主义币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轮廓已经初步显现,那么,下一步的改革目标,便是以此为基础,推出各种旨在缩短新旧体制转换期的举措,全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继十六大作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之后,不久前闭幕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从而向全党、全国人民吹响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军号。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棋盘上,牵涉的因素固然很多,但税制改革都是绕不开、躲不掉,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事项。在1994年确立的现行税制基础上,启动着眼于进一步完善税制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是必须早些着手、率先有所作为的重点工程。
新一轮税制改革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到底有哪些关系?
——由分配领域入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一开始确定的主调,便是“放权让利”。在那时,政府能够且真正放出的权,主要是财政税收上的管理权。能够且真正让出的利,主要是财政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所占份额。无论放权——比如分灶吃饭,还是让利——比如实行大规模的减税,事实上,都是着眼于以财政税收上的改革为先导,来调动各方面的改革积极性,为各项改革举措的出台创造条件。既然财税改革——特别是其中的税制改革——有着为启动整体改革打前站的经验和传统,那么,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启动为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铺平道路”,自然应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视野之中。
——在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直至走上制度创新道路以后,作为突破口的仍然是财税改革。比如,由具有改革里程碑意义的“利改税”到作为改革驱动器的涉外税收制度和新型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从主要着眼点在于收入一翼的1994年的财税改革,到包括收支两翼在内的整个财政运行机制的系统变革;由旨在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的“费改税”、“税费改革”的启动,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框架的构建等等,实际上,都是以财税改革的先行为整体改革的推进创造条件。既然财税改革——特别是其中的税制改革——有着为推进整体改革担当“突击队”的经验和传统,那么,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启动为整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搭建桥梁”,当然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章之内。
——本届政府施政以来的一个突出特点可以用“协调发展”加以概括。这就是,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稍作一下关联分析,就可看出,这五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几乎都同税制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几平都有赖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动,五个方面的协调发展也是要通过税制改革实现的税制协调布局为前提。没有城乡税制的一体化,不可能有城乡的协调发展;没有区域税收差别待遇的消除,不可能有区域间的协调发展;没有旨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理顺各方面利益关系的税制安排的到位,不可能有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没有可在控制污染、保护自然环境方面发挥重要效能的税制举措的出台,不可能有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没有税收产业政策的合理配置,也不可能有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毫无疑问,诸方面的协调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或目标。既然税制改革是协调发展的基础和推动力,那么,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启动为诸方面的协调发展“铺路搭桥”,显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之举。
良机之二:积极财政政策投向的调整
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必要性,已经在去年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三月份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反复论证。在新一届政府的工作计划中,积极财政政策更是被作为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主要手段而放到相当重要的位置。
然而,当前中国的宏观经济社会环境毕竟不同于五年之前。变化了的环境和连续实施五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实践结合起来,面临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方面,今年上半年国民经济的各项统计数字公布之后,关于中国经济过热或偏冷的争论不绝于耳,进而引发了积极财政政策是适时“退出”还是继续“积极”的讨论。另一方面,已经连续实施5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迅速加大了国债累积额和提升了国债负担率的同时,亦使经济增长形成了对财政支出扩张的日益严重的依赖。
面对上述问题,继续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恰当的选择是: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在总结过去5年积极财政政策实践的基础上,认真谋划继续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的新思路。
实施五年的积极财政政策成效,如国债投资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一系列骄人成就以及它对经济增长做出的直接贡献显而易见。诸如水利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交通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等等,在这几年,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从而取得了拉动经济增长1.5、2、1.7、1.8和2个百分点的实绩。事实上,启用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初衷,就是通过政府投资的拉动,最终刺激民间消费和投资需求,从而使经济恢复内在的增长秩序。
面对本届政府协调发展的施政纲领,要延续以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成效,积极财政政策便已经到了调整投向的时候。这种调整,概括起来,就是在继续着眼于以举债增支拉动内需的同时,引入“以改革促增长”新思路,实行“拉动内需”与“推动改革”并重。
一旦将这一思路延伸至操作层面,积极财政政策将获得一片新天地:诸如税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农村改革、税费改革等拟议进行或亟待进行的改革事项,都可基于推动改革思路而放入继续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棋盘,乘势而上。也就是说,在基于推动改革目标而绘制的继续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棋盘上,肯定有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席位。
以往的税制改革之所以千呼万唤不出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惟恐税收收入因此减少甚或税收收入增幅因此下降。比如,增值税。已经成型、目标在于转换改型的增值税调整方案,按大改、中改、小改三种选择估算,可能要分别付出800亿、500亿和300亿元的减收代价。如此规模的减收,自然使得决策层裹足不前。其他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农业税等若干税种的调整,亦是出于同样或类似的考虑而迟迟未能提上议事日程。
既然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最大难题,就是税收因此减收以至财政赤字加大。以财政自身收支的不平衡来支持或换取宏观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又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一大特点。那么,将拟议进行或亟待进行的税制改革,纳入旨在“以改革促增长,以改革促发展”的继续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安排,显然是一个适当选择:
沿着以往的路径,在“增债扩支”的过程中,每年1500亿元左右的增发国债收入,可以调整投向,将推动拟议进行或亟待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作为投向之一,使前者的运作为后者的顺利出台或目标到位“铺平道路”;
跳出以往路径的局限,即便财政收支运作因税制改革而加重困难,只要它系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或者,局部的困难可换来全局的改善,也可不惜以进一步加大国债发行规模的代价,为换取拟议进行或亟待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顺利出台“搭建桥梁”。
总而言之,一句话,新一轮税制改革,应当也可以搭上继续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这条大船,尽快出港。
新一轮税改的九大任务
鉴于中国的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当前又正值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良好契机,我们以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任务应当瞻前顾后,周密安排。既要致力于1994年建立的现行税收制度本身的完善,又要纳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系统工程,同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基于如此的考虑,可将新一轮税制改革致力于完成的任务概括为如下九个方面:
任务一:恰当界定宏观税负水平
全面看待我国目前的宏观税负水平,一般意义的宏观税负并不高。我国宏观税负水平与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相比相对较低。如我国在1994年税收收入占GDP比重10.96%,到2002年税收收入占GDP比重16.7%。但尽管如此,这一比重仍低于如美国25.3%、德国36.7%、埃及23.8%、印度尼西亚17%、肯尼亚19.8%的水平。
但是,广义的宏观税负并不轻。由于我国政府收入行为的不规范,尽管宏观税负比重不高,但“费”负担却很重。我国预算外收入规模一直很大,而且增长迅猛。除1997年外,绝大部分年份超过了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10多年来,预算外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居高不下,大多数年份全国预算外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在30%以上,个别年份居然达到52.75%。
此外,我国还存在数量庞大难以估计的、使用方向难以控制的制度外收入。所以,在现实的生活中,宏观税负不能完全代表企业和居民的真实负担。
既要适度减税,又要适当提高税收收入占GDP的水平。我国的税费之和占到财政收入的30%左右甚至更高,超过了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因而必须要减负。但是,即使在2002年,经历了税收收入的连续超常增长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也不过17%左右,比发展中国家或同等人均GDP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要低3个~5个百分点。因此,又存在着适当提高税收收入占GDP的水平的必要性。如何利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契机处理好这一对矛盾呢?这需要对税制与税收政策进行结构微调。
具体的举措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对现行的税外收费进行科学分类,取消不合理收费;对符合收费性质的收入予以保留并纳入预算内管理;对具有符合税收性质的收入应将其纳入税收制度,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可见,提高宏观税负的侧重点是在将部分“费”转化为“税”,而不是简单地提高税率或扩大税收征收范围。
第二,调整税收负担。在总量方面,实行“费改税”,还以税收本来面目。在结构方面,税负结构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如行业之间、地区之间都存在税负的不公平。因此,要在基本保持现有宏观税负水平的大前提下,逐步调整税负结构,降低企业的负担水平。
第三,优化税制结构。税制结构的优化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税种结构的优化,逐步降低流转税的比重,增大非流转税收的份额;二是中央税与地方税结构的优化,建立充裕、稳固的地方税体系;三是开征一些新的税种。如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环境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
任务二: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规范化
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的不规范。政府收入不等于预算收入。从国家预算的角度看,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都在90%以上。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政府收入,除了预算报告上提供的规模外,还有一大块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政府收入与预算收入的不一致,反映了我国政府收入结构上的不规范,大大影响了我国财政的稳定和完整。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的方向,一是调整税费结构,合理税费比例,实现以税收收入为主,政府收费为辅的收入格局。二是通过税费改革,界定税与费的界限,将一些属于税收性质的政府收费直接转化为税收,同时压缩收费数额,抑制收费膨胀,适应建立平衡稳固的国家强大的财政的战略要求。从近期看,应当按照“清理、规范、归位”的基本思路来推进税费改革,进而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政府收入机制。
第一、清理。清理的内涵是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首先要做的是,科学界定合理与不合理的界限。合理的收费项目,只能有两种:使用费和规费。使用费是对政府所提供的特定的公共设施的使用者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的费用;规费是政府部门为公民提供某种特定服务或实施行政管理所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其次,以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为依据进行一次彻底的大清理。清除擅自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标准的收费。清理工作应从中央政府做起,自上而下。
第二、规范。规范的内涵是收入行为及其机制的规范化,包括收费主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支监管的规范化等。首先是从立法上予以规范,中央政府应以法律条文形式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与交费单位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各级政府在不违背上述法律前提下,有权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具体项目标准并报上级政府备案,使收费有法可依。其次是统揽预算,不允许不受监督审查、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
第三、归位。将那些具有税收性质或名为费实为税的收费项目或者征收具有普遍性改为税后更有利于征收管理的收费纳入税收的轨道。比如,建议考虑:(1)将社会保障统筹改为社会保障税;(2)将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绿化费等改为环境保护税;(3)将养路费、运输管理费等合并开征“燃油税”;(4)将土地使用费等并入土地使用税,以避免重复征收及其征收成本高之弊端,规范国有土地管理;(5)将教育费附加基金改为教育税;(6)将车辆购置费并入车船使用税。
任务三:纳入公共财政制度框架
作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运行机制,公共财政决不仅仅是对以往生产建设财政支出结构的简单调整,而是以全新的思路或理念对传统财政运行机制进行的脱胎换骨式的变革。公共财政有别于传统财政制度的根本标志,就在于,它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政府的财政职能范围,并以此构建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从市场经济→社会公共需要→政府职能→财政支出→财政收入的关系链,就是构建公共财政制度框架的基本线索。所以说,“以支定收”实质是公共财政框架的灵魂,也是理解公共财政制度框架下税收制度的钥匙。具体地,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识:
第一、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是以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而不是满足哪一个阶层、哪一种所有制、哪一类特殊利益集团的需要——为口径界定的。凡不属于或不能纳入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项,公共财政就不去介入。本着这样一种理解,可以纳入社会公共需要领域、应当由公共财政担负的具有代表性的职能事项是:(1)生产或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2)调节收入分配。(3)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第二、立足于非盈利性。公共财政的收支安排是以公共利益的极大化——而不是以投资赚钱甚或夹带着投资赚钱的因素——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所扮演的角色截然不同。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其行为的动机不是取得相应的报偿或盈利,其职责只能是通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活动,为市场的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
第三、收支行为规范化。正是因为政府部门所花的钱是从广大社会成员那里收取的“众人之财”——而不是或不再是“自家之财”,政府部门所办的事是与广大社会成员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众人之事”——而不是或不再是“自家之事”,政府部门收钱、花钱的行为才必须接受监督,才应当且必须对社会成员具有透明度。
任务四:融入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将对现有的税收理论、税收政策、税收制度以及税务管理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我国现行税制尚不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税制结构不尽合理,税制结构整体合力不够,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税类、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存在着税种重复与缺位的问题;二是现行税率结构与国际相比差异过大,企业税负过高;三是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我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都应依据税收国际化的原则和WTO有关精神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整,通过改革建立一个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公平社会收入分配、尊重国际税收惯例以及提高征管效率为内容的多重目标兼顾的透明度高的税制新体系。
——建立适应国际规范的税制结构。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主体税种为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我国应适当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开征社会保障税,逐步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按照国际规范,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以法人为纳税人认定标准,规范税基(包括费用扣除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等),合理选择税率,优化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
——进行税种废立,推进税费改革进程。一是废止那些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税种。此外,还要清费立税,重构税费制度,建立以规范的税收收入为主、收费为辅、税费并存的政府收入体系。二是适时开征一些新税种。例如,基于金融资产交易不断增加的考虑,可设立金融资产所得类税种;基于WTO对涉及环境污染产品加强约束的考虑,可设立污染税等等。
任务五:同财政体制安排相协调
按照公共财政的性质,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向本辖区的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层次性特点,是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各级政府是否按照事权划分的要求为本辖区的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这取决于一定的约束条件。税收制度就是约束条件之一。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与地方是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的原则划分收入的,这为各级政府的事权与支出提供了不良激励。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都有足够的财政动机扩展和保护自己的企业,大搞生产性投资、盲目(重复)建设、地区保护等。1994年的税制改革基本改变了这种局面,除了企业所得税仍然按隶属关系规则分税以外,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不在按隶属关系原则分割收入,而是区分“共享税”、“中央税”、“地方税”三个类别划分收入。这一改变为各级政府集中于自己的事权提供了税制基础,但仍遗留有三个较大的问题:一是仍然保留了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这条旧体制的尾巴;二是共享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相当高(60%左右);三是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划分仍采用隶属关系规则。
因此,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应彻底解决这些遗留问题,使各级政府真正能按照公共财政事权划分的要求,集中精力为本辖区的居民提供基本服务。
●税制改革与政府的财权划分。分税制的灵魂是税收权力的划分。适应分税制财权划分的要求,新一轮税制改革应着眼于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明确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收入,使地方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和收入来源。尽管分税制并不要求地方政府完全用地方税收入满足其支出的需要,但是如果地方税收入过小,主要靠共享税收入或中央的补助过日子,那么地方财政就仍然是不独立的。应该进一步扩大地方税种,完善地方税系,并使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
——加快地方的税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地方税制与税收体系。分税制的实质和主要内容是要建立两套独立税制和税收体系,实行分税、分权、分征和分管。除了个别大的地方税种由中央统一制定税法外,一般地方税的管理权限应归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地方税种的开征、停征、调整税率和减免税,并有权在所辖区域内开设一些较小的地方性税种。为了充实地方税体系,可以考虑在不侵蚀中央税基的前提下开征一些新的税种作为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
●税制改革与政府间转移支付。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中央财政通过税种划分应掌握全国财政收入的大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央财政要把这些收入都开支出去,而是要根据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把一部分收入补助给地方。转移支付的目的,就是解决财政纵向与横向的失衡。
从2002年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中央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行转移支付。中央通过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全部进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实行统一分配,原来的过渡期转移支付概念不再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额主要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各地区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该地区税收返还和财力转移支付构成。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各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确定。
新一轮税制改革适应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要求,就是要合理地确定税种结构,明确各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便于计算各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合理地根据“因素法”确定转移支付系数。
任务六:同现代企业制度相对接
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性选择。企业改革是多年来都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改革的方向是建立新型的现代企业制度。需解决的几个税收问题是:
首先,采用法人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设置法人所得税。企业组织的形式主要包括单人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西方国家一般只对法人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非公司的合伙企业和单人业主制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不区别各类企业的法律地位,只要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在税收方面均作为独立的纳税实体。同时,由于我国税法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按照“独立课税论”,将企业与自然人分别看作是独立的主体,分别课税,这种做法大大影响了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发展。
其次,与法人所得税协调配合,完善个人所得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民间投资特别是个人投资占社会总投资比重的逐渐增加。所有这些,都要求加大所得税调节的广度和深度,将一切有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和法人一律纳入所得税的课征范围。今后必须要统筹考虑个人所得税同法人所得税衔接的问题,建立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制结构。
再其次,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另外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建立企业的用人机制、破产机制,实行减人增效和兼并破产,这就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而现行税制体系中,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影响了企业用人机制和破产机制的形成。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同时规范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保险办法,并把社会保障税收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企业退休职工工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生活补贴。
最后,条件成熟时开征资本利得税。现行税制体系中,我国还没有设置调节企业资本利得的专门税种,这与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应。
所谓资本利得,是指资本在出售、赠与、权益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净收益。在我国,资本利得的形成主要有:企业不动产或有形资产的转、租、卖;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出售;企业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广泛推行,企业资产的出售和转让活动日益增加,资本利得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新税源,应当不失时机地开征资本利得税,以便加强对资产出售或转让活动的宏观调控。
任务七: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
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的主要表现在大领域,他们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差距呈现扩大趋势,城市化水平慢于工业化水平,城乡差距呈扩大趋势,居民收入差距呈扩大之势,产业结构低度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滞后。等等。
税制如何安排将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
首先是,调整税收制度与政策,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税收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西部地区的跨越式发展当然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有效引导和支持。
——实施产业导向与地域相结合,制定,实施税收优惠制度。无论从西部地区投资环境分析,还是借鉴其他国家不发达地区开发经验,颁布、实施相应的税收优惠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有利于直接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吸引国内外资金参与西部大开发。但在税收优惠制度方面,我们需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制度,是一种基本税收优惠制度,即保证投资者在西部地区的投资收益不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不可能使之获得超额利润,甚至垄断利润。
——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地方税收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主要是建立以房地产、遗产与赠与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结构,把地方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正税或者附加税。区别不同情况,适当下放地方税的一部分立法权和解释权,允许省级开征某些适合本地区特定情况的税种,使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给予局部性区域税收调整的机动权。比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税额上可规定一个浮动幅度,由地方根据其实际承受能力选择确定。
——建立规范的税收运行机制和秩序。未来一段时间,要重点解决财政分配法制约束性不强,税费不分,众多公共权利机构直接介入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努力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促进西部大开发。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更要下气力解决税费征缴体制问题。
——在理顺资源产品价格的同时,重构西部大开发的资源税政策。为了充分调动西部大开发的积极性,要选择与资源产品价格改革相配套、相互联动的资源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是发挥税收制度的促进功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为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水平,税收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应立足于国家科技政策的贯彻实施,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不同时期国家优先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相联系。
——在增值税方面,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政策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允许购进的生产设备进行抵扣,以减少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设备更新改造。二是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按产品实际摊销数额,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据实扣除,不计征增值税。同时,适当调整增值税的税率设置。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的免税年度可从企业的盈利年度开始计算,适当延长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期限,减税时间可以延至10~15年,以利于起步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尽快发展壮大,形成规模。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一是对个人的技术转让、技术专利使用费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科技人员进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专利使用费、版权费等收入,属于技术性和智力性活动的收入,从鼓励科技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活动,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技术进步中主体作用考虑,对这部分个人技术活动收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科研人员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取得特殊成绩或贡献所获得的各类奖金,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对技术入股的股权收益、股票期权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营业税方面,为了体现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和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带动传统产业的改造,对高新技术企业对外转让专利技术或非专利科技成果、特许使用权等所获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以此来促进高科技企业(风险企业)的发展。
再其次是统一城乡税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我国是典型的二元经济,城乡差距过大就是其中的一个表现。要缩小城乡差距,根本的出路当然是发展生产力,但合理的税收制度和有效的税收政策也是极为重要的因素。平等、公正是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我们应该通过废除现行农村税费制度统一城乡税制,使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税收权利与义务,并调整重城市轻农村的财政支出原则,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分税制,使城乡居民得到大体平等的公共服务,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进而实现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的目标。
任务八:有益于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与环境支持系统愈来愈脆弱,已成为我国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
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税收政策是什么?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有不少协调经济与环境的税收措施。从这些措施中可以看出,它们虽然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但并不是直接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这些措施内容比较零散,调控力度也不够大,离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税收政策目标还有距离。
可持续发展税收政策的内容。环境问题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难点。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可持续发展税收政策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建设应着眼于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纳税人的确定。依据“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有污染物或废弃物排放行为以及生产有预期污染的产品(如剧毒农药、烟花、鞭炮等)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税基的选择。在征收环境税时最好是依据污染物排放量课税,即纳税人应按照某种活动所导致的污染(无论是排放到大气、水、土壤或产生的噪声水平)的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支付税收。
——税率的选择。就环境保护而言,税收手段可以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影响的产品生产和消费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联系起来,理论上讲,税收水平应该等于具体活动的所造成的边际环境损害(包括环境损害、人体损害和资源耗竭等社会成本)。但在实践中,政府在具体确定税率时不宜按“全成本”定价,把税率订得太高。因为税率订得太高,有可能在造成了生产抑制的同时,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高代价的现象。
——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但其征收最好由国家税务机关委托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在立法方面,中央只就带有全面性的基本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则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在环境保护税收入分成方面,地方可掌握75%左右,其余25%上交中央财政,由中央在各地区之间调剂使用,以利于全国范围内的环保事业协调一致发展。
——税款的使用。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环保税款的用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于污染源的治理,主要有政府承办公共环保设施的建设,采取有偿方式提供给企业,用以建设一些单靠企业一时无力承担建设的环保设施,从而削减污染源的污染排放量,减轻或消除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二是为环保科技部门提供科研经费,加速环保科技进步,研究运用高科技手段对环境污染进行污染的综合治理,由对污染的事后制裁转向生产过程控制,进而将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任务九:有助于提升国家竞争力
“十五”时期乃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20年里,全面提升我国的国家竞争力将是发展的主题。影响国家竞争力的因素很多,税收则是其中之一。那么,如何通过税制改革来提升国家竞争力?
首先是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出口份额是衡量一个国家竞争力强弱的最主要标志之一。出口退税又是刺激、鼓励出口,提高出口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所以,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最重要举措之一。
第二,引导国际资本流向,努力提高利用外资的效益。我国的开放度在不断提高,外资对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影响自然就越来越重要,外资在创造GDP、税收收入,提供劳动就业机会方面贡献率越来越大。2002年,我国已经成为利用外资的第一大国,利用外资的数量、质量与效益对国家竞争力已举足轻重。通过税制改革,利用税率的设计、税收的减免等政策工具,来调节外资流向结构,引导资金投入本国亟待发展的“瓶颈”产业并提高其投资的技术含量,对于实现本国最大的经济利益、提升国家竞争力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农业脆弱,基础设施落后,基础产业发展不足等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应是利用外资的重点。不能放任自流,使外资大量涌入房地产、证券市场等投机性强、风险大的产业,形成“泡沫经济”,冲击本国经济的稳健运行。
第三,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税收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健全的金融体系是国家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内容。金融体系的脆弱与紊乱,可能来自于本国银行体系的资产质量低下,也可能来自于国际资本的冲击。因而需要改革税制,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对证券交易行为、过程、经营所得、资本转移等环节进行调控,配合国家宏观金融监管,抑制过度投机,防范金融风险,使证券市场的发展、开放与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的调控、监管能力相适应,确保证券市场及整个居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有的国家已经开始重视证券市场的税收管理,如巴西规定从1996年2月9日起,外国投资者投资私有化基金,必须缴纳5%的税金;投资于新兴产业借贷基金和不动产基金的外国资本,必须在国内停留18个月以上,提前撤走必须缴纳20%的金融税,以遏制和防范短期投机资本的大量流入。巴西的做法对于我们这样金融体系还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或许是有益的。
我国的银行体系特别是国有银行资产质量普遍低下,银行赢利能力极弱,不良资产的比率平均高达25%,远高于国际水平。银行资产质量低下的原因很多,如产权不明、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不分等,但国有银行的税负偏高也是重要的一个原因。因此,从税收这个角度看,降低税率,包括所得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是提高银行赢利能力,进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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