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的规定_实践论文

论实践的规定_实践论文

规矩论——论实践的规定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定性论文,规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孟子语)

一、求“是”与“招(儿)”

有一句尽人皆知的名言: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其实并不贴切。正确的说法应该是: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思考(研究、探索)实际问题的指南。”

谁要是直接把马克思主义当成“行动的指南”,那就不免犯孝条主义的错误。请看,“废除商品、货币”的错误实践,教训昭然。

真正的“行动指南”,必须自己到实际生活中去“找”。谁想用“现成的”,那是难免“碰壁”的。

为什么“反对本本主义”?就因为:“行动的指南”不在本本里。

“实事求是”里面那个“是”,究竟指什么?一般都引用毛泽东《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的一段名言:“‘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似乎“是”就是指“客观规律性”了。其实,这种理解是肤浅的。且看毛泽东接着怎么说:“我们要从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区内外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其中引出其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变的内部联系,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好象是说,客观“规律性”就是“我们行动的向导”了。彭(真)老则凭自己的理解,发展了这一提法。他说:“实事求是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经过头脑这个加工厂,产生主张、意见,产生路线、方针、政策。”(见《人民日报》1990年9月16日载《实事求是,不尚空谈》一文)这就明白了,“是”实际上指的是以客观规律性为依据的“行动的指南”。

“实事求是”就是要自己到“实事”当中去“求”(“找”)出“行动的指南”来。

邓小平有一句名言:“坚持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一招。”这个“招(儿)”就是“行动的指南”,就是邓小平从当代中国和世界的“实事”中“求”出来的“是”。

如果我没弄错的话,古今中外所有哲学学说中,一直还没有一个相当于邓小平所说的“招”这个东西的正规哲学范畴。因而,一般都用规律(性)”这个范畴来“代用”。这就是毛泽东用“规律性”来定义那个“是”字的原因。

严格说来,光是从“实事”中“求”,基本上只能“求”出“客观规律性”来。要真正得到“具有可行性”的“招(儿)”,还得靠动脑筋——想(就是彭老所说的“经过头脑这个加工厂”)。“招(儿)”是在“求”的基础上“想”出来的。离开了“求”,“想”就是空的。就是“空想”。问题是,“空想”有时能也能“想”出“招(儿)”来。但除了偶然地“歪打正着”之外,多半会是“败招(儿)”(也叫“馊主意”)。

毛泽东和他的战友们提出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实际上就是他们“想”出来的“招(儿)”。

仔细想来,会想“招(儿)”,正是人之所以为人、之人所以与其他动物不同的本质性。智慧,不是别的,就是“想‘招儿’”的能力。会想“招儿”,就叫“聪明”;想不出“招儿”来,就叫“笨”。出“馊主意”就叫“蠢”,出“坏主意”就叫“奸”。

二、“招(儿)”与规矩

概括前述,可以说,“招儿”,就内涵说,等于“主意”、“办法”、“点子”、“规则”即为实践立的规矩。

“招儿”就外延说,可就广了,这儿,仅举其荦荦大端为下:

物质生产领域:工艺、农艺、园艺、规章、制度、技能、手艺、决窍、配方、产品设计;政治经济领域: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体制、制度、手续、运行机制、策略、措施;文化教育领域:精神文明的规范、教学法;军事领域、战略、战术、技术、谋略、条令;科研领域:方法、技术、规范、(微机)程序;思维领域:逻辑规则、思想方法、思维定势、学术观点、思路;语言领域:语法规则;文学领域:创作方法、技巧;艺术领域:技法、手法、指法、笔法;医学领域:操作常规、诊断法、治疗法、服用方法、穿刺术、急救法;体育竞技领域:训练方法、比赛规则、比赛策略、(技)术(如“游泳术”、“滑冰术”);宗教领导:教规、戒律;社会生活领域:道德、礼仪、风俗、纪律、守则;文娱领域:棋艺、牌艺、棋规、牌规、杂技、魔术;日常生活领域:习惯;

与客观事物打交道的“招儿”,属于主观还是属于客观?我们说,它是根据客观(因此,具有客观性,不是任意的)而由人按照一定目的做出的(因此,又是主观的、意志性的)一种决定,用以“自律”(“律己”、“律主体”)

与客观事物打交道的“招儿”是否正确以及优劣,取决于是否行之有效以及效果的好差。“招儿”有大小之分。为实施大“招儿”要有不同层次的小“招儿”。“改革开放”就是一个带根本性的大“招儿”,具体实施并非易事,但方向已经明朗化。“招儿”在前边例举的物质生产等,诸领域中,普遍存在,是人为领域中最重要最本质的概念,有足够的理由成为正规的哲学范畴。不过,这个词是一个从武术和棋艺中借用来的口语化的词,不够典雅。要登堂入室,进入“高雅”的哲学“圣殿”,需要“更”一下“衣”。

经过反复思忖,斟酌,本文作此初步选定当代汉语的“规矩”一词,予以“升格儿”,以应急需,最后是否能“站住”,那还得看社会务界是否能“公认”。词嘛,必须约定俗成才能“站”住。为了“提升”它成为正规的哲学范畴的名称,必须先观察一下它的“出身历史”,予以严密的厘定,以免发生歧义。

在古代汉语中,“规矩”这个词的本义是“圆规”和“角尺”的缩称。作圆有“圆法”,作方有“方法”。后来,“方法”一词出现了转义,成了现代汉词中的一个普通词,也进入了哲学领域。“方法论”一词,成为有特定含义的哲学部门的名称;在现代汉语中,“无规矩不成方圆”成了俗语。“规矩”一词也随之出现了转义。首先是指人的行为应该遵循一些规范。如:“只许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又如:“立规矩”、“守规矩”、“改规矩”、“破(坏)规矩”等等。其次,也指成就某事必须遵循的法度。如说:“没有规矩,则家不成家,国将不国。”“家规”、“校规”、“常规”、“规定”、“规程”、“规章”、“法规”等词中的“规”字,都是法度的意思。我们这里,作为一个正规哲学范畴的名称,就取这个“成就某事所必须(注意,可不是“必然”,因为人是活的,是会“犯错误”的)遵循的法度”这个含义。法度是人为达成某种目的而“立”的“规矩”,人当然可能违反(这一点与“客观规律”含义迥异),不过违反了则“事不成”罢了。

人的实践成败,在此一“规(矩)”。

实践,没有抽象的,只有具体的,因此,它才具有“直接现实性”和“普遍性”两种品格(特性)。规矩,实际上就是“招(儿)”的本质涵义,就是实践的规定性。达到目的的实践,都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的实践,而不是任意的实践。任意的实践是不能达到目的的。

三、规矩与客观规律

“客观规律”与“规矩”不同,它是不可能被人“违反”的。“违反客观规律”的说法是不合逻辑的,不科学的。按照彻底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世界上根本不可能出现“违反客观规律”的事,如果真的出现了所谓“违反客观规律”的事,那就确凿无疑地表明,当初被当作“客观规律”的东西实际上并不是“客观规律”。

“违反客观规律受到惩罚”的说法是不科学的。

“失败”,并非“违反客观规律”的结果,恰恰是“客观规律不可能被违反”的明证。

现在,我们有了“规矩”这个范畴,我们就可能“名正言顺”地说:“失败”是“违反”应该“遵循”的正确“规矩”的结果。应该说:“犯规受到惩罚”。“规矩”与“客观规律”不同。它,可以说,“被违反的危险性(可能性)始终存在”。因此,人是随时随地都会犯错误的。而且,在关键之处,“一着不慎”,就会“满盘皆输”“规矩”这一哲学范畴的确立,它与“客观规律”的明确区别,可以澄清学术领域种种混淆、争论,使之明朗化。兹择其大者,略论如下:

辩证法。辩证法讲的是名符其实的“客观规律”,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它、知道它,承认它,都不影响它的存在和作用。

形式逻辑。形式逻辑讲的是“规矩”。对此,逻辑学家徐庆凯在《“形式逻辑基本规律”质疑》一文中,有明确论述。(见《学术月刊》1981年第7期)他主张“正名”,呼吁要“管猫叫猫”澄清混淆。

辩证逻辑。原来被称为“辩证逻辑”的内容,经苗启明研究员(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深刻分析,可以被分成三门学科,即“哲理逻辑学”(又称“广义辨证逻辑”,研究客观辩证法范畴体系,也就是客观规律)、“辩证思维方式论”(又称“狭义辩证逻辑”,研究“规矩”)和“思维辩证法”(即研究“规律”,又研究“规矩”)。在《辩证逻辑的发展与分化》、《哲理逻辑探要》、《辩证思维方式论》、《思维基础与思维规律论》几部专著中,作者基于传统习惯,在术语上虽然有时仍把思维“规矩”称为“规律”,但在内容实质上并未混淆。为了区别,作者有时把它叫作“规范性规律”,有时干脆以“准则”、“原则”代之。

“道”。中国古代哲学中的“道”,身兼二职;即指“客观规律”,又指人为“规矩”。“文武之道”、“孔孟之道”、“治国之道”、“养生之道”、“交友之道”、“教子之道”等等,都是指的“规矩”。

“逻各斯”古希腊哲学中的“逻各斯”也是身兼二职:既指“客观必然性”,又指人“必须(不可少)遵循”的“规矩”。

“法则”。在英、德、法、俄等西方语文中,“必然性”与“必要性”,在词形和读音上是没有任何区别的。相应的,“规律”与“法律”,在词形和读音上也是没有任何区别的。正是这个既可指“规律”,又可指“法律”的词,在现代中文和日文中,被译成了“法则”一词。冯契主编的《哲学大辞典》“法则”条的释义为:“即规律。”(见第1060页)《辞源》“法则”条释义有四项:①道理;②法度、规范;③准则;④效法。(见合订本第0946页)《辞海》“法则”条释义也有四项:①法度;②方法、准则;③表率;④规律。(见第1018页)五十年代以前,“法则”一词在我国学界较为通用,如“矛盾法则”、“道德法则”、“逻辑法则”、“价值法则”等都可以说,并不去区分这些用语中“法则”一词的含义是否相同,大家“各取所需”、“心照不宣”。后来,为了强调“客观性”,“规律”一词逐渐取代了“法则”一词的地位。如华岗在他的专著《规律论》中就说,“但因法则一词容易与法律一词相混淆,故不如使用规律一词较为恰当。”(见第1页)就在这一“取代”大潮中,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等,也都被称为“规律”了。从而造成了直至今日的概念混淆。

亚里士多德。如列宁所指出,“亚里士多德处处都把客观的逻辑和主观的逻辑混合起来,而且混合得处处都显出客观的逻辑来。”(见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34页,重点是列宁加的。)这表明,在历史上,亚里士多德率先明确地把“规律”与“规矩”混为一谈,影响至今。

康德。康德哲学对“规律”与“规矩”已有所区分,但术语混乱。所谓“知性为自然立法”,这里的“法”实际上指的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规律”;而所谓“绝对命令”,则实际上指的是为人为“规矩”。由于物质生产领域在康德哲学的视野之外,他的“实践”仅指道德实践,因而他没能看到,人在与自然打交道中,也是“自律”的(如各种工艺、农艺),只不过这种“自律”是以“他律”(客观规律)为根据罢了。而在道德领域,人虽然是“自律”的,却也并非与“他律”毫不相干。一个明显的事实是:道德规范的必要性是以他人的存在为前提的。

费希特。费希特哲学中的“实践”之所以“万能”,就因为他抽掉了实践的规定性。据此,哲学界关于“实践本体论”的提法,显然是无法成立的。

黑格尔。黑格尔用辩证法“批判”形式逻辑,千言万语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形式逻辑所讲的“法则”,并不是“客观规律”。它讲的是“规矩”。

历史。概括说来,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人为规矩、人为活动(具有特定规定性的生产、社会实践)及其产物兴衰成败、存亡复(复现)变(演变)的实际过程及其记录。

所有制。公有制和私有制是两种“规矩”,何时何地采取哪种为“优”,取决于当时当地对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

生产技术。生产技术乃是人们以生产为目的而采纳的“招儿”。

生产力。生产力是“人的技术生产能力”的简称。

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乃是由财富的实际占有和支配者“立”下的关于财富占有和支配的“规矩”的总和。奴隶制显然是由奴隶主“首创”的。

斯大林。斯大林区别了“法律”与“规律”,却没能区别“规律”与“规矩”。他提出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就其内容来说,实际上是他概括的“社会主义经济总方针”。“规律”不是需要人“贯彻”的,它自发地起作用;而“方针”(“规矩”)则必须由人加以“贯彻”才能“落实”。斯大林由于排斥了市场机制,就使他提出的“总方针”失去了得以“贯彻”的必要条件,无法“落实”,从而变成了与康德的“绝对命令”类似的东西了。

华岗。华岗专门写了一部《规律论》为主规律的客观性质。可是,由于他没能明确区别“规律”与“规矩”,结果使他不但“随大流”把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等说成是“基本规律”,而且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规律“自觉地在起着作用”的论点。(见第457页)

“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历史已经证明,排斥市场的计划经济体制,乃是一种由于人们考虑欠周到而曾经提出并实施过的关于社会经济运行制的并不高明的“招儿”。其本身并非“客观规律”。

改革。改革就是“改规矩”。

“指导战争的规律”。毛泽东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一文中所说的“指导战争的规律”,实际上指的是“规矩”,应该叫作“战争指导术”。请看原文:“指导战争的规律,就是战争的游泳术。”(见《毛泽东选集》横排普及版,第三卷,第167页)

“方针”、“办法”与“前途”。毛泽东在《反对日本进攻的方针、办法和前途》一文中,“两种方针”、“两套办法”,讲的都是“招儿”;“两个前途”,讲的则是“规律(性)。”(见《毛泽东选集》第二卷)

实用主义真理观的要害。实用主义的真理观,实质上是把行之有效的“招儿”认作“真理”,从而取消了探索“此招儿何以有效”的任务,因而在理论上堵塞了求取真理之路。

“判定事实”与“判定应该怎样”。爱因斯坦说,“科学只能判定事实,而不能判定应该怎样。”我们说,事实的判定会为“应该怎样”的判定准备好坚实可靠的客观基础。人的智慧,不是别的,就是判定“应该怎样”的能力。判定的正确与否,可由实践的结果来检验。

为什么“可控核聚变”至今尚未实现?简单说,就是科学家们还没“想”(“求”)出行之有效的“招儿”来。

“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听起来十分玄奥。而只要改成“运用之妙,存乎一招儿。”

则立刻就变得简单明了了。

《工具论》与《新工具》。亚里士多德和培根所说的“工具”和“新工具”都是指他们各自“想”出来的获取新知识的“招儿”。

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各种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人靠什么“改变”世界?

就靠“想”(“求”)出具备可行性的、有效的“招儿”来,并加以“落实”。“想”出来的“招儿”究竟灵不灵?是优是劣?要由实践来检验。用哲学语言说就叫:自己为自己(为主体)“立”下具有可行性的、确有实效的“规矩”,并加以实施(实践、实现、现实化)。

“规矩落实”之日,就是“大功告成”之时。

所以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那“工具”呢?

“工具”只是为实施“规矩”(“办法”)服务的物质手段,是“硬件”,“规矩”则是最高意义上的“工具”,是“软件”。

这样,哲学中的许多含混的提法就明朗化了。

毛泽东继承中华先哲的优秀传统,融汇马克思不朽的伟大学说,为中华民族“发明”了“实事求是”这一绝“招儿”;

邓小平按照“实事求是”这一绝“招儿”为中华民族“发明”了“坚持改革开放”这一高“招儿”。

扭转乾坤的历史性勋业,必将彪炳青史,千秋万代永放光芒!

伟大的中华民族在振兴中将永远记得他们光辉的名字和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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