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安徽民族田管理研究_绩溪论文

近代安徽族田经营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安徽论文,近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10)05-0061-12

关于安徽族田经营的研究,以往学者多有论及,但视域基本局限于明清时期的徽州,且缺乏专门系统的探讨①。本文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试图从全省的角度对近代②族田的经营进行具体而微的分析,从而揭示近代安徽族田经营的实态。

从经营对象上来看,族田经营可以分为田产经营和地租经营。下面就从这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考察。

一、传统而富有特色的田产经营

1、出租成为主要经营方式

明清以来,安徽族田田产经营方式大体上分为佃仆制、支丁轮种和一般出租经营。佃仆制自清代中叶就开始走向衰落,近代以来,尽管在一些地方残存,但已不是安徽族田经营的主要方式了③。支丁轮种在近代安徽仍然存在。据土改时期的调查,绩溪全县族田20867.455亩④,支丁轮种238.275亩,占1.14%⑤;休宁县五城区共有族田3299.945亩,支丁轮种22.531亩,占0.68%⑥;舒城县上河乡计有族田120亩,支丁轮种7亩,占5.83%⑦;霍山县有族田22562.69亩,其中支丁轮种部分不到39亩,所占不过0.17%⑧。可见,支丁轮种的族田所占比例都很小。由于一般是在宗族的族田很少且收入主要由承种支丁直接用于办祭的情况下才采用,因此属于这类的族田“只一小部分”⑨。支丁轮种也不是近代安徽族田的主要经营方式。

在近代安徽,族田最为主要的经营方式是出租。在皖南⑩,歙县方氏同治六年(1867)有坟田10.04亩,全部出租(11)。光绪三年(1877),绩溪高氏计有祠田47.3706亩,其中自种1.5189亩,占3.21%;出租45.8517亩,占97.79%(12)。民国年间,繁昌姚氏有义田53亩,其中3亩留给坟丁耕作,出租50亩,占94.34%(13)。据土改时期对铜陵东家店、芜湖石埭和杨垾、宣城东里和金象等5个典型村的调查,每个村族田的出租率基本都接近100%(14)。广德梅溪村尽管不是土改调查选择的典型村,总计8.5亩祠田也“全部出租”(15)。皖中、皖北与皖南基本相同。从清光绪年间到民国三十一年(1942),桐城方氏“凡祖祀田”均实行“佃种”(16)。民国六年(1917),庐江姚氏大小公堂有田122.8亩,所有田亩“收租”公用(17)。灵璧王氏从光绪十二年(1886)起至少到民国二十六年(1937)止,10余亩祠田一直全部出租(18)。此外,从皖中南部的无为白马乡到皖北北部的濉溪古西乡等10个典型乡(村)的土改调查也反映,所有族田都“出租”(19)。正因为出租是近代安徽族田最普遍和主要的经营方式,故本文以其为研究重点。

需要指出的是,在晚清和民国百年左右的时间里,作为安徽族田主要经营方式的租佃制虽也呈现出由定期租佃向永佃的发展(20),但是定期租佃依然是主要类型,且出租经营的总体模式没有变(21)。这也就为下文灵活选择近代不同时期的资料开展研究提供了依据和方便。

2、佃户的来源及其成分

族田给谁佃种,宗族在出租前必须明确,因为它关系到租息能否按时、按质和按量交纳。在近代安徽,宗族一般不准族人佃种族田。合肥韦氏规定,祭田“务写与外人佃种”(22)。六安匡氏“通族议决”,“所有祠田不许家族耕种”(23)。宗族不仅这样规定,而且还努力贯彻。土改调查显示,祁门莲花塘村大小公堂共出租族田1203.69亩,其中租给族人98.52亩,占8.18%;租给外姓1105.17亩,占91.82%(24)。1827年至1929年间,休宁吴启贤堂东、西二庄202宗租田中,“东庄邻近该堂所在地,历年佃人中亦仅有一、二人姓吴,最多不过3人,而且未必是同族同宗。西庄则除1827年有一人姓吴外,其他各年没有一个姓吴的。”黟县孙夔鸣公租簿反映,1863年至1908年间,簿内20宗田地共有佃户68名,“其中没有一人和簿主同姓”(25)。民国二十二年(1933)前后,霍邱管氏祠堂祭产出租情况如下:

管氏有祠堂祭田7处,计32石,除了其中2石田的佃户不清外,其余基本为殷、张、周、叶、王和杨等外姓佃种,外姓佃种占总田数的93.75%。灵璧张氏坟地在解放前也是租给外姓人耕种(26)。宿县李氏共有祭田120余亩,“付守祠人及邻近人耕种”。其实,为了防止族人看祠滥取,很多宗族的看祠人都是外姓人。至于族田就近择佃,从李氏族田的分布看,多靠近外姓住处,很大程度上也就排除了族人佃种(27)。濉溪县古西乡的族田主要是赵氏祠田,但赵氏宗祠有田529.1亩,分布在古西乡的只有53亩。赵氏支祠有田800多亩,“在古西乡的很少”(28)。因此,赵氏族田绝大部分是出租给了外姓。据上可知,近代安徽宗族族田绝大部分出租给了外族人。

至于宗族因何将族田向外出租,霍邱朱氏讲得非常清楚,其目的就是要防止族人佃种后,“恐主佃不分,或有随意取予之事,难以节制。”(29)族田租于外姓就是“为了便利收租”,从而保证地租的顺利收缴(30)。

但在有些情况下,族田出租的主要目的并不在收租,而是有其它特定的目的,此时宗族也会将族田专门租给族人。当宗族认为将族田租给族人更有利于宗族整体利益的时候,外姓自然就被排除在外。歙县棠樾鲍氏祀田基本出租给外姓,但是四字号地“向例不租外门”,因为该号地上有“厝(31)屋六棺(土名万石仓),每棺租钱二百四十文”(32)。可见,四字号是个大财源,肥水不流外人田,只能由本族租种;另外,本族人租种可以随时加强监管,防止他姓偷厝等给宗族收益带来损失。绩溪鱼川耿氏在《保管祠产规则》的第三条规定:“宗祠前后左右余地暨本姓各家承种菜园地坦永远不得租于异姓。”耿氏规定这些族田必须租给族人的目的很清楚,祠堂周围余地有保护祠堂地基的作用,租于外姓恐侵蚀祠基而危及祠堂。此外,在第四条中,耿氏对于支丁开垦本祠荒山满3年者,要求“按照亩数起租,以免失业赔粮”(33)。绩溪胡氏宗族也是如此,下面的一份租约足以说明:

立租批人胡定奎,今租到亲逊堂山地两片,该地坐落土名森萝山朱家滩,一片在长坵东首之上,一片在长坵西首之上。该地自归身看山后,由身逐年开垦,蒙情在开垦期间不计租息。兹已成熟,理合按年纳租。因托中评定,每年计包租金折币伍元,于冬至日送至本祠交执事手收,不得短少,如有短少情事,听凭起佃另租,本身决不争论。恐口无凭,立此租批存照。(押)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葭月 日立租批人胡定奎(押)

代笔中 昭万 印(34)

这样,为了达到既鼓励支丁开发祠中荒地又保护祠产的目的,族田也就通过推迟起租租给了族人。

有些宗族为了照顾本族无地可耕的农户,也会将部分族田租给他们,但是对地租的交纳却有严格的规定。歙县程氏德卿公祀田“支下租佃者不少”,但《德卿公匣规条》规定:“所有租息务宜按期交纳清款”,否则家法处治(35)。繁昌姚氏族人“种义田者无得克减,违者送县治之”(36)。太湖张氏坟山祭田各项也租于族人,但要求本族业户交租“务以按期投柜自完,如有延抗等情,由各房长送祠用家法处治”(37)。萧县陈氏要求佃田支丁定期将租“扫数清完”,否则照“族规”处治(38)。

宗族对本族业户交租进行严格要求,这一方面是在警示他们不要拖欠地租,以免事发后通过家法处治或送官惩罚带来的各种麻烦;另一方面,正如歙县朱氏所言,“无论支下耕种或他姓佃种,必须一律征收,方为正理”(39)。在族人和他姓同租族田的情况下,族人按时足额交租不仅是理所当然,而且对其他外姓佃户有示范作用,便于整个租息的收缴。如果本族佃户都有拖、抗行为,不免为他姓佃户所效仿,整个租息就有落空的危险。

此外,就同一个宗族而言,在不同时期对佃户的选择可能也有变化。桐城方氏在祀田刚建置时就规定:“凡祖祀田,原祖宗禋祀系焉,不准自家子孙耕种,恐有掯稞之弊,也不准假名批佃。”但是这一规定后来并没有严格执行,一些族人陆续被允许佃种了祀田。到了1942年,方氏又重新规定:“现种者止准暂种,待同佃户犯逆者即行另佃,如违,以不孝论重责,恃蛮逞刁者申官理断。”此外,“凡祠堂及公茔祀产之佃户,定不准众子姓藉公搅扰,如违,到祠按不孝重责。”(40)尽管方氏曾允许过族人佃种族田,但从整个过程看,还是基本坚持尽量将族人排出承佃户。

六安匡氏在乾隆、嘉庆年间建置族田时,为了恤族而规定“会族贫者耕之”,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民国年间。1930年代,由于两族裔“自行逐佃,强索耕种,几酿祸端”,宗族为了“杜奸族藉口耕种祠田之弊”,于1936年规定“所有祠田不许家族耕种”,至于以前批耕于贫族的“暂不根究”,但是如果出现因恃族“掯不给租”,“立即饬令离庄”(41)。匡氏为了保证地租的收缴,从出租族贫走向严禁族人佃种。

总体上来看,宗族为了保证地租的安全,基本坚持以外姓为主要选佃对象,将大部分族田租于外姓。

在近代安徽,到底哪些阶层的人在佃种族田。为了便于研究,兹将搜集到的相关情况制表如下:

表中所列的是土改时期安徽自南向北作为典型调查的11个村(乡),虽不能精确反映全省状况,但能说明大概。在近代安徽,各阶层都有佃种族田的人,但差别很大。无论从各地还是全省总体看,中农和贫农租种了90%以上的族田。富农佃种族田在绝大部分地区都有,但所占比例很低,平均只租种了3%。地主、雇农和其他阶层不但极少租种族田,而且租田所占的比例也极低。

3、低租率的收益分配体系

主佃之间的利益关系主要围绕地租的收缴而发生,就内容来说主要是地租形态及交纳方式、地租率以及欠租的处理,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地租率。

(1)地租形态及交纳方式。近代安徽族田主要实行的是实物地租。据笔者对《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收集到的歙县许荫祠出租土地租约的考察,从康熙三十三年(1694)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许荫祠出租的30多宗田地中,基本上是根据土地的出产物征收实物地租,田交稻谷,地交麦或豆,只是在咸丰元年(1851)、三年(1853)和五年(1855)各有一纸出租菜园地的租约中要求交货币地租(42)。另据休宁汪公会一收支簿记载,从1895年到1948年,该簿所载的50宗左右田地绝大多数一直实行实物地租,有3宗山地在1926年到1948年间分别实行过2至3年的货币地租,还有1宗从1895年到1934年一直实行实物地租,只是到了1935年起才改为货币地租(43)。结合许、汪二氏的情况可以说明,近代以来,至少徽州地区的族田是以征收实物地租为主。

安徽的其它地区也是这样。民国年间,泾县董氏族田就是征收谷物地租(44)。合肥王氏宗族从嘉庆初年(1796年前后)到宣统元年(1909)陆续建置族田总计68坵,除了祖坟下1坵护坟田每年交“额租洋一元二角”外,其它都是田收稻租、地收麦租(45)。1936年,六安匡氏水田主要也是征收稻谷(46)。在阜阳,各宗族族田地租也主要是收取麦、豆等(47)。

从不同地区各宗族实行的地租形态看,近代安徽族田基本实行实物地租。但应该注意的是,宗族在出租菜园地、坟田和部分山地等特殊土地时也征收货币地租。下面仅以坟田为例作简要介绍。

坟田主要是指护坟田或护坟地,它的地租形态相对较为复杂。在肥西,“坟地一般不要租”,在田主来上坟烧纸时,“佃户要招待茶饭与供给烧纸(多少斤重是在承佃时说好的)。坟地多的,除此之外,还要交田主一部分租钱;坟地少的,只负责看管坟茔,也可以不招待。”(48)六安匡氏出租护坟地的一份契约内容如下:

立承认字人匡克炳,今认到兴朝公夫妇墓下陆地一分,计种二斗,坐落祁家冈保,小地名南河沿。凭同户族言明远年耕种,每年地稞细表钱二斤,爆竹一挂,酒席一桌,定期清明前一日预备。如有违约,将地推出,归管祠公人另批另佃,不得拦阻。恐口无凭,立此承认字为据。

凭中 户长匡锡三 和斋 克林

高子纯笔

禹九 敬之 重仁 匡克炳(押)

中华民国十三年夏正三月初八日 具(49)

除了这份契约外,匡氏还将另一处老坟的两块护坟地“共同集议,批于王佃耕种,每年清明酒饭一桌,细钱纸洋一元,老坟要时常照顾包筑”(50)。从以上两个租批的内容来看,匡氏坟田佃户所交的地租主要表现在为田主提供上坟时烧的细钱纸、放的爆竹、一次便饭以及平时对老坟的维护。

其它如天长丘氏桂仙公有护坟“旱地七块”,“每年佃户缴洋二元”供祭扫之用(51)。颍上苏氏护坟地出租后,只要求佃户“每年出资作为香火之用”(52)。灵璧张氏坟地佃户主要是养护祖坟和提供清明节前往祭祖人员“一顿饭”(53)。

从以上各坟田的地租形态看,基本上不存在实物地租,主要实行货币地租或货币地租的转化物形式,但其间仍带有劳役地租的残迹。

此外,坟田中的厝基地是较为特殊的部分,此地的出租也基本上要求交纳货币地租。光绪十五年(1889),徽州黄氏正善堂在出租厝基地时就要求每年交纳地租“英洋一元正”(54)。民国八年(1919),绩溪耿氏对宗祠拥有的厝基地实行出租,但出租前“先须议定价值”,实行交钱后再租地(55)。以上只是对外姓而言,对本族稍有不同。族人在厝基地厝棺免费,但是要长久安葬则另当别论。一般宗族对提供厝基地给族人安葬都不说是出租,实质上采取了通过一次性付款获得永久租佃的方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议穴开葬”。宗族对“开葬”主要也是收取货币。光绪二十三年(1897),桐城李氏就曾在坟山开“富”字和“贵”字两号穴,“每号议定价洋五十元”(56)。潜山孙氏在乾隆五十九年(1794)就坟地“议葬,二棺作价足钱一十八千文整”,另在咸丰甲寅年(1854)一次和同治五年(1866)两次开穴议葬时也都要求交纳货币(57)。

尽管宗族在出租菜园地、坟田和部分山地时征收货币地租,但是货币地租不是近代安徽族田的主要地租形态。根据国民政府中央农业实验所1934年对安徽全省族田租佃状况的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谷租是当时主要的地租形态(58)。

至于地租的交纳方式,主佃之间在租约中都有明确规定,下面的一份契约就很有代表性:

立承租批人方程氏,今凭中租到吴稳德堂名下田柒亩半,堡内土名黄塘比冲。当日面议,每年秋收时送门交纳下午过风谷捌石,不得拖延短少。倘遇岁歉,照瓯山宗祠悬牌为例。其田东宅亲发并无佃首,如有欠租及荒芜私佃等情,任凭另召无辞,决无异说。犹口无凭,立此租批存据。

光绪二拾七年三月 日立租批人方程氏仝男松保 母(押)

凭中人 汪文耀(押)

余租得(押)

代笔人 方松寿(签字)(59)

在族田交租时间上,大多宗族定在秋收后冬至前。在质量上,基本要求“午后干谷”,并且是“下风谷”,也就是晒干扬净。关于如何交租,主佃双方在租约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绝大多数宗族都要求佃户“挑送上门”(60)。在太湖,需要“送租的对象,多是路近公堂田租”(61)。有的在租约中具体规定送交到指定谷仓。民国二十一年(1932),徽州陈桂和佃李集福堂田,要求将租“送至东仓交卸”(62)。但是,也有宗族是直接派人到佃户家中收取。绩溪霞间高氏“上、下两季,本祠收租以管理领导派下人等一仝到佃人家沿门收取”(63)。这种上门收租的方式当属少数,不多见。

(2)地租率。租率是主佃之间关系最为核心的内容。据笔者对1942年到1946年绩溪胡氏亲逊堂收租流水帐目(缺1943年记录)厘定后的统计,4年所有交租佃户的总交租笔次(一户一年交租一次)中,租率在40%及其以上的笔次只占总笔次的3%,且最高租率不过43%;在30%到40%之间的占21%;在20%到30%之间的占50%;在10%到20%之间的占18%;少于10%的占8%。4年间,佃户平均租率只有25%。以上只是就正产稻谷的租量而言,如果考虑到小季作物不收租,则平均租率还要低一些(64)。亲逊堂的租率是否是特殊情况,未必。土改前夕,绩溪龙川胡氏宗祠26宗祠田中23宗租率明确,实际地租率最高33%,最低8%,平均租率21.43%。龙川学校26宗学田中16宗租率明确,实际租率最高32%,最低23%,平均租率25.38%。万安公祠22宗祠田中21宗租率明确,实际租率最高32%,最低14%,平均租率21.90%(65)。1950年,歙县呈坎罗氏宗祠的一份土地登记表表明,28宗田的实际租率都在33%以下,最低的只有9.01%,平均租率18.74%。贞靖罗东舒先生祠整理地籍登记表中,35宗祠田中26宗田租率明确,实际租率都在30%及其以下,各田差距很小,平均租率是29.96%。此外,罗士元公祠整理地籍登记表中,32宗田的实际地租最高38.43%,最低3.73%,平均租率15.85%(以上平均租率均为笔者依据资料算得)(66)。民国时期,黟县南屏叶氏宗族共有祠田300多亩,实际平均地租率只有30%左右(67)。在近代徽州,一般地主出租土地的租率在50%左右(68)。与此相比,族田的租率就非常低了。

族田低田租的现象在近代安徽的其它地区同样存在。太湖县“私田租重于祠田租,特别是私人活庄零星田租额重”(69)。长丰陶氏宗族大约有族田400余亩,全部出租,“租率较一般地主田要低”(70)。1948年,六安高皇乡徐德为佃种尚家公堂田1.8石,地租实行活租制,基本是“三七分”,租主得三分,佃户得七分(71),租率也就是30%。

近代安徽族田租率尽管各地存在差异,但总体上租率都较低。1934年前后,安徽平均物租率40.36%(72)。如果将上列各地宗族的族田租率与其进行对比,不难发现族田租率低于一般私田。这也可从许多佃户“争相租佃祠堂土地”、“害怕祠堂撤佃”中得到说明(73)。

至于族田租率为何较低,学界一般认为是自然灾害、佃户抗佃以及政府政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74)。但是,就灾害的影响而言,“安徽荒年基本都行减租之法”(75);佃户抗佃和政府政策也具有普遍性。这些具有普遍影响性的因素均不足以解释为何族田租率会低于私田租率。

族田租率低于一般私田租率的根本原因在于族田的特殊性。长丰陶氏建置族田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恤族,为了救济本族无地可耕的贫户,不但允许他们租种族田,而且租额比租种其它私人土地要低得多(7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族田既租给本族又租给外族时,外姓佃户会借一切可能的机会使恤族的内容泛化。先请看民国三十年(1941)绩溪胡氏亲逊祠的一则《本祠秋收启事》,其内容如下:

本祠秋收租谷历来逐渐短少,推究原因,其中不无荒旱之灾,以故原情减让,奸狡佃户因之以发其奸伪,言荒旱希图短纳,每有援以为例者。长此因循以往,匪特逐年短少,将来歹(殆)至颗粒无收。本班执事洞鉴于斯,缘集大众公同议决,原田统收三分,并顶田统收五分,不得短少,倘有荒旱情事,仰该佃户先行谒祠报告,由本祠派人察看,再行斟酌减收。如有刁狡佃户故意短交并顶田,即行起佃,原租田一律六年租,决不宽待。仰各佃一体知照,特此告白(77)。

亲逊祠租谷减少是宗祠在灾害发生时实行“原情减让”和佃户争取减免的努力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佃户由欠租发展到抗租则是租谷历年减少的主要原因。宗祠发表启事的目的就是要加强收租,扭转租谷减少的局面。从后来情况看,效果并不大,以至于民国三十三年(1944)三月十八日,亲逊祠会议决定由整租委员会“限期清理,如有抗租者,呈请县府究办”(78)。但是接下来的欠、抗租者还是越来越多。问题不能根本解决的结症在于有本族人佃田并欠租。民国三十五年(1946)的收租流水记录显示,总计126个佃户中,本族45户,有11户欠租;外姓81户,有58户欠租(79)。由于亲逊祠把部分族田佃给了族人,对他们“素抱宽厚宗旨,租分低征”,在灾害发生时还给予更多的照顾(80),而当他们欠租时,宗祠囿于宗亲关系又不能采取过于激烈的强制措施,以至于外姓佃户不但在歉收时得到“斟酌原谅”(81),而且借灾害之机尽量效仿本族佃户“希图短纳”并“援以为例”,“长期因循”致使减后租率不能恢复,在减了的租率基础上再减,从而使得宗族对本族佃户的“照顾”在主佃博弈过程中向外族泛化,致使族田租率比一般私田租率低。族田的“恤族性”及其向外“泛化”是近代安徽族田租率低于私田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族田设置的其它特殊目的也影响到租率。歙县金川郎若山佃胡氏九公坟前明堂田,“迭年交胡九公支众租谷折实制钱共七百二十文,嗣因岁歉,逐次商议,减至每年交钱四百文。”能够降租除了郎若山借岁歉积极和胡氏商议外,主要原因就是胡氏“只求祖墓安全、业权不失”。郎氏所租的是护坟田,胡氏要郎氏耕种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祖墓,故“不计较”租谷多寡,从而使得郎氏能够通过商议将租金大幅度降下来(83)。

近代安徽族田租率低于一般私田租率,产生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族田的特殊性,而自然灾害、佃户抗争乃至政府政策等只是影响族田租率的外在的、次要的原因,只是在一定时期、条件下起重要作用。

(3)欠租处理。欠租危及到宗族的利益,基本为宗族所不允许,但事实上欠租常有发生。为了防止佃户拖欠,一些宗族在收租期间专门派人进行催缴。绩溪耿氏“每年催收祠租由值年四人完全负责,须于冬至前收清”(83)。芜湖罗氏“会首十二人掌管催征租利”(84)。但欠租必有其因,并非通过一般催缴就可以全部解决。为了达到把租收上来,宗族会全力以赴。对于支丁佃户,宗族基本上族内处理。绩溪坦川洪氏族田允许族人佃种,但“如有恃强霸种蚀租或监分不遵祠例者,既行起佃。如敢抗违,治以家法”(85)。对于有些族姓和外姓强行欠租者,宗族只有“呈官”。歙县程氏在催缴租谷的过程中,佃户“如敢放刁不偿,即行呈官究追,所有费用匣内开支”(86)。但是,有些宗族一时支付不起这笔打官司费,就采取措施激励族众先行垫付。道光三十年(1850),祁门程氏为了加强对吞抗租谷的整理,决定呈官追缴,为了解决费用问题,支丁共立合同文约如下:

立义议合同文约,程加灿祀秩下端培、端埭等,缘因本祀灯油会及各分己置六、七、八堡之租,查实各佃吞抗甚多,……兹义议着提灿祀之租,除腊月接祖宗、清□□扫以及七月半所办香纸各项开支外,所余归出身之人以为呈租之费勿论。众己田租概以列名具控,其费先移垫出,以后归款。至各佃所该众己之租,若系本年新租,追出议作拾分取壹归众;如三年内所该租,追出议作十分取三归众;三年以上租,追出议作十分取五,概以照约归出……

道光三十年九月 日立义议合文 程(87)

程氏为了聚集支丁的力量告官追租,不但动用部分祀租,还通过实行“众己田租概以列名具控”并分享追租成果的策略调动族众的积极性,让支丁先期垫付部分费用,从而使告官得以成行。

呈官需要付出很大成本。光绪二十八年(1902),歙县许荫祠仅为“往郡禀租事车金”就用去钱600文(88)。但是各宗族为什么必须这样做,道理很简单,担心佃户相互模仿致使租谷最终全部落空。

当然,为了防止佃户欠租,主佃双方在租约中一般都规定租主在佃户欠租的情况下可“起佃另召”,所以夺佃也是宗族迫使佃户交租的一个重要砝码。但是,夺佃也非易事,除了必须找到合适佃户外,法律对此也有相应限制性规定。1930年的中华民国《土地法》第180条就规定:终止租佃必须在“地租积欠达二年之总额时”(89)。此外,夺佃还受到地方风俗习惯的约束。在芜湖,如果退熟地之佃,“负返还羁庄钱之义务”;如果是荒地之佃,“除返还羁庄钱外,并须酌给搬迁费若干,以为垦荒及下庄之费用”(90)。由此可知,无论是“家法处治”还是“呈官”、“夺佃”,都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据上分析,可以勾画出近代安徽宗族处理欠租的步骤。首先是“催缴”,那些不能通过“催缴”解决的佃户,宗族在考虑“起佃另租”的同时,对于恃强者,如是支丁,“家法处治”,不服再告官;如是外姓,只有告官。然而,为家法所处治的支丁在欠租户中毕竟是少数,“起佃”对宗族来说也非易事,“告官”更是迫不得已而为之。但是对佃户来说,闻“告官”而害怕,因为一到官府,不但要将欠租尽快补交,还要付出大量打官司费用。“告官”如同“起佃”,重在威慑,通过这种威慑达到不告官而收租的目的。所以,“起佃”、“告官”只是少数情况下才有的事。事实上,大部分欠租问题还是在催缴过程中通过协商解决。

二、从传统向近代转型的地租经营

宗族建置族田的目的主要是祭祀、赡族和助学等。除了这些开支以及上交赋税以外,如果还有剩余,宗族就必须考虑如何对此进行充分利用以便带来更多的收益。一般地说,近代安徽宗族对族田地租的经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生放、购田和投资工商业。

1、缜密地安排生放

生放是将地租用度后的剩余放贷生息。近代安徽宗族积极从事生放。在皖南,绩溪耿氏“遇有存款至五元以上,须存放生息”(91)。在皖中,潜山孙氏各支派都强调祀田余款的生放。仁傲公祀田“除用度外,余则生放,积累而成百倍未可知也”(92)。庭茂公祀田地租用余由支丁“领放”,“子母相权”(93)。全钦公五房祀田“每年除祭费公度外,五房各签首事轮流领放”(94)。在皖北,灵璧王氏10余亩祭田“俾春秋燕尝之费有所资取,而其赢余之款,积久生息”(95)。近代安徽宗族利用地租余额放贷成为较普遍的现象。

地租放贷的风险较高,致使一些宗族要求“不可图利生放”(96)。事实上,大部分宗族是乐此不疲,其中的根本原因当然是放贷带来高额利润的驱使,但更重要的是宗族为降低放贷风险做了缜密的筹划安排,尽量确保放贷万无一失。

首先,精选管理人。族田地租的生放当然是由宗族管理者主持,但对具体负责生放的人,除了要求有能力、品德高外,还必须家庭较为富裕。绩溪王氏不但要求“公直勤谨”,而且“身家殷实”。潜山孙氏世畅公租余要求“公举殷实老成之人轮管生放”(97)。合肥韦氏地租领放人必是心系宗族利益且有“殷实之家”者(98)。

其次,选准对象和确定利率。为了达到安全放贷,大多数宗族都把族人作为首选放款对象,并且对利息的要求都不高。歙县棠樾鲍氏祀租“支用剩余存圆丝银二十八两,存支丁岳炯处生息,每年清明前交利银四两”(99)。这样,则放贷年利率只有14.3%。休宁汪公会要求借贷户主必是“本族支丁”,年利率约为7%到8%(100)。合肥李氏宗族对生放对象和利息的要求更加严格,“宗祠公项银钱交于族间殷实之家存放生息,归款时现银现钱照偿,不得以滥帐抵公。仍作定限制,其家收谷百石者,存钱不过十串;其家收谷千石者,存钱不过一百串;其家收谷万石者,存钱不过一千串。少存则易归还也。存钱十串至五十串,照月二分行息;五十串以上,照月一分八厘行息;一百串以上,照月一分行息。每年冬月祭祀,各将经手存放银钱带至祠内结算清还,族众再行公议存放,或置田房产业。如有接续存放者,亦须截至祭祠之日,将前此利息缴清,方准接存。至千金以外巨款,应存典生息,利分随时酌议”(101)。李氏放贷规定强调了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只放于本族,并且是“殷实之家”,二是坚持“少存则易还”的原则,根据借贷户收入状况然后决定投放标准,尽量少投。三是利率维持在10%至20%之间,贷多率低。四是祠内结算、公议存放,进一步强化族规家法在族人还本付息中的作用。无论从哪一点看,目的只有一个,保证本息的稳妥回收。

除了族人外,上文的李氏还把数量巨大的积余典存商行。当然,也有些宗族专选商号放贷。六安匡氏“祠租积有国币,即着管祠人跟同公正族绅交存殷实商号,按一分五厘生息。每年或仍七月半将原本利息交出看阅后,将利息收回他处生息或仍交原存之家”(102)。匡氏不是将任何商号都作为放贷对象,而是只选那些“殷实商号”,并且对利率的要求只有年率15%。

至于利率是如何体现宗族确保地租出贷的安全,在此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近代安徽宗族地租放贷无论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基本都在20%以内,而私人间的借贷利率一般都很高。据1930年代前后的调查,“当时农村的一般年息30-50%或者更高”(103)。与此相比,族田地租的出贷利率要低得多。宗族之所以如此,这与国家的法律有关。清政府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104)。”而民国时期,政府规定约定年利率超过20%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105)。宗族将族田地租出贷利率维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而使本利的回收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与近代以来政府所规定的借贷利率相比,族田地租的出贷利率还是低,甚至低很多。这又与族田地租的特殊性相关。族田不但关系宗族的存在和发展,更事关祖宗的血食,“可增也而不容减也,……须日增日廓,毋侵毋渔”(106)。作为族田的地租经营,当同一理,“无论置产放息,榷租计利,经理与头首俱要悉心筹画,不许个人私自擅专、揽权作弊。总期有益于公事,垂永久”(107)。故族田地租出贷必须“稳”字当头,在稳中求增。正是因为求稳,不但要将地租出贷给族人,而且是富有者,对外主要选择“殷实商号”。本来贷给族人就对利率的提升是个限制,且很多情况下又是宗族的管理者,利率自然不会走高。此外,殷实族人和商号往往并不是资金需求十分急迫者,这就使得宗族失去提升利率的筹码。但无论如何,对宗族来说,这样毕竟可以稳操收益;对于支丁或商号,可以得到利率较低的资金用于周转。应该说这是互利双赢的活动,族田地租的放贷也就在维持低利率的同时通过双赢获得长期稳妥地开展。

再次,转嫁放贷风险。转嫁放贷风险也为一些宗族考虑并实施。霍邱管氏祠田“每年租稞杂项任管事人估看收买,(道光)二十五年所收租稞杂项限(道光)二十六年二、三、四、五等月出卖,所卖之钱从六月初一日认利,对年二分加息。倘有亏欠,尽在领事人承管。每年六月初一日同各门结帐交钱,必须钱票,不准借券搪塞”(108)。管氏的“估看收买”其实是将地租存贷于管事人,以年率20%起息,管事人承担起了地租放贷的风险。

近代安徽宗族对族田地租的放贷从选择管理人到最后本利回收的全程都作了较为周密的思考和妥善的安排,从而把地租的放贷置于较为安全的地位,保证了收益的增加。

2、积极地购买田产

生放取利往往并非是宗族的最终目的,而是增置族田的手段。从光绪庚寅年(1890)开始,太湖程氏义仓就“营放存余,押款田业”,到宣统元年(1909),产业不断得到壮大(109)。潜山孙氏各支派基本都有一些祀田,并且要求租息有余就“共同生放,越数年,将所余积续置产业,永为禋祀之资”(110)。兹将孙氏庭华公和重培公支下通过祀租生放增添祀田的状况制表如下:

由于《潜山孙氏重修宗谱》在登载相关资料时对一些信息记录不全,为了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孙氏祀田通过祀租生放不断得到增加的状况,故取两公祀田作比较考察。上两表所反映的购田事实说明如下几点:一是,孙氏祀租的生放获得成功,祀产基本保持持续增加的势头;二是,由于所购田产坵块多且每块的面积相对都不大,体现了孙氏坚持“余则公放公收,由此而积累之”的置田要求(111);三是,随着祀田的增加,地租余额越来越多,生放所带来的利润也相对得到增长,祀田添置随之频繁,且一次添置的数量得到增加。庭华公祀田在1912年到1915年间增添5次,1915年一年添了3次,并且最多一次购田计种28斗;四是,祀田基本来源于宗族支丁甚至各公之裔孙。从家谱资料看,可以肯定这些田不是由于地租放贷过程中因借贷者欠债将田抵押给宗族,而是纯粹由宗族利用地租利息“杜并”。由此也可说明,近代以来乃至民国时期,亲族优先购买权仍在族田的建置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便利了宗族利用地租放贷积累基金购田。

此外,有些宗族就直接用地租余额购田。早在乾隆年间,徽州徐氏宗族就制定了“祀田租谷之银两除办祭支用外,余存之银亦封交三族收领,零置祀田”,要求子孙世为遵守(112)。婺源(113)竹马馆东李氏要求祠内盈余由总协理与祠任“公同置产”(114)。泾县泾川董氏要求“每年于祭祀止用之外,积有赢余亦可为义学义田积谷诸善举之用”(115)。宿松石氏义庄规定:除了恤贫族和救荒支用外,“见有蓄即添置产业”。从咸丰七年(1857)到民国十年(1921),“已添置田租五百余石”(116)。桐城马氏义庄道光年间初建时只有田200亩,以后陆续增置,田额大量增加,“地租岁入千余石”(117)。六安晁尚衣“经理其族义庄事三十余年,增广田亩甚夥”(118)。道光年间,霍邱刘氏祠产租息首先用于祭祀,在“祭祀余积,续置草地三块,岗田一分,香火较胜于前”。到民国八年(1919),陆续置田计种11.5石,另有堰西秧母田1坵、土地庙后秧母田1坵(119)。泗县邓氏宗族不断利用族田地租置田,历经清末到民国八年(1919),总计置有田产达到600亩左右(120)。

加强地租经营,充分利用地租出贷获利,再用地租及其放贷利息购置田产,这是近代安徽族田发展壮大的一条重要途径。

3、努力向近代工商业转化

宗族除了将地租收入生放和投资土地获得收益外,还投资于工商业,努力分享工商业利润。

清末民国年间,黟县鹤山李氏利用祠田地租收入资助念书不行又无田可耕的子弟,鼓励他们从事商贾活动(121)。桐城方氏对祭田地租进行充分利用,地租有余就“春粜而秋籴之”,积极参与粮食市场赚取差价(122)。咸丰同治年间,合肥王氏宗族利用3.423石族田的地租积累,“添置撮镇大桥东市房坐东朝西门面二间,厢屋二间”。光绪庚寅年(1890),王氏又利用积存地租“添盖撮镇小南街口市房瓦屋两间”(123)。随后,王氏将门面房出租给他人从事商业。霍邱管氏也积极将族田地租投资商业。民国二十二年(1933)前后,管氏在顾家店中街就建造“店房五间、后房十余间”,然后将其出租给汪学礼和刘锡新从事经商活动,分享商业利润(124)。

如果说以上宗族的族田地租基本上还是投资于传统商业,那么以下事例足以说明族田地租向近代工商业转化在安徽已露出端倪。

民国年间,婺源游山董氏宗族依靠族田投资于近代企业,和支丁一起在当地建起石灰窑厂2家、砖瓦窑厂6家、小煤矿2家、茶厂12家、棉布厂2家、麻布厂2家。在规模和销售方面,以茶厂为例,每个茶厂雇佣工人都在300人以上,年创利润1至4万银元不等。茶叶销售基本实行外向型,除运往九江、武汉和上海等城市外,就是与国外茶商合作,出口欧美市场。工业的发展还带动了商业的繁荣,在游山村沿河街面,共有各类商铺200多家,经营着各种生产生活必需品和提供多种商业服务(125)。光绪宣统年间,建德(今东至县)周氏利用族田的大量租入建有市房多间,全部出租给商人作为经营门面(126)。这是周氏地租流向传统商业的一面,但是进入民国以后,大量地租开始流入到近代工商业,周氏先后在建德、贵池、青阳和铜陵等地建有丝绸工厂8座,在国内市场与日本的人造丝展开竞争。稍后,周氏还创办制茶工厂1座,产品销往苏州等地(127)。周氏族田地租的流向清晰地展现了由传统商业向近代工商业的转变。在六安,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刺激和吸引着晁氏义庄的投资。1920年代末,义庄就曾“创办振安工厂一所,织毛巾和袜子”(128)。尽管这所工厂不久就停产,但至少反映了晁氏族田地租向近代工业转移的努力。

与皖南、皖中相比,皖北几乎见不到族田地租流向近代工商业(129)。由此也说明,在近代安徽南北各地,族田地租向近代工商业投资转型的进程是不平衡的。

据现有资料显示,族田地租积极向近代工商业转化的安徽宗族极少,因为投资于近代工商业不但需要近代理念,还要有雄厚的资本。就族田田产而言,婺源董氏宗族仅用于奖学部分的族田就超过1,440亩(130)。建德周氏也有大量族产,就建德一地而言,祭田中除了有9块田地的面积不清外,其它弓口清楚部分的面积总数达到135.279亩(131),另有义田1,000余亩(132)。周氏还在芜湖万顷圩购置义庄田2,000亩(133)。周氏族田总数达到了3,135.279亩以上。六安晁氏义庄在嘉庆十四年(1809)前后,“捐置义祭田地等款用银三万六千四百五十八两八钱六分四厘”(134)。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到了民国三十五年(1946),规模达到“田产约四千四百七十石,地产二百余石,房产五百一十余间,共用银八万四千余两”(135)。三宗族之所以能够实行投资方向的转变,是以大量资本为基础,而如此数量巨大的族产是绝大部分宗族所不可企及。故对地租投资于近代工商业、尤其是工业的宗族数量不应夸大,但是必须看到地租新流向的存在,否则,对近代族田的经营乃至族田功能的认识将是不全面的。

族田地租向近代工商业流动正在试图突破传统的“土地—传统商业资本—土地”的投资模式,积极建立“土地—近代工商业”的新模式,从而为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注释:

①相关研究成果中,专著类主要有叶显恩的《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章有义的《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张研的《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组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赵华富的《徽州宗族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唐力行的《徽州宗族社会》(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等;论文类(除了收入上述专著的外)主要有郑振满的《茔山、墓田与徽商组织》(《安徽史学》1988年第1期)、刘森的《清代徽州祠产土地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陈琪的《祁门县明清时期民间民俗碑刻的调查与研究》(《安徽史学》2005年第3期)、陈瑞的《清代徽州族长的权力简论》(《安徽史学》2008年第4期)、冯尔康的《清代宗族祖坟述略》(《安徽史学》2009年第1期)、常建华的《近十年明清宗族研究综述》(《安徽史学》2010年第1期)等。

②本文的“近代”指1840年到1949年这段时期,由于族田本身发展的延续性,因此在资料的使用上并不完全局限于此。

③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281-282页。

④绩溪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黄山书社1998年版的《绩溪县志》第153页记载绩溪土改时期有公产15047.5亩,耕地121458亩,公产占耕地12.39%。根据绩溪县档案馆藏《第一至七区土改情况统计表》(县委全宗19-24卷)的原始记载,公产不但包含族田,还有地方公产和非宗族性村民公益活动田产,如茶亭田、桥会等田,而该志记载的公田量比笔者统计的族田量少。笔者是依据原始资料统计,发现全县公产汇总统计表中不但缺少外村在本村占有的族田,而且在统计汇总时也有错误。经查实,1998年版方志记载的数据就是来自全县公产的统计汇总表。

⑤《(绩溪县)第一至七区土改情况统计表》(1951),绩溪县档案馆藏,县委全宗19-24卷。

⑥《休宁县第二区土改工作总结》(1952年5月4日),休宁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29-W1-10。

⑦中共舒城县农村工作委员会:《毛竹园区土改资料》,舒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农委会16-3。

⑧霍山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霍山县志》,黄山书社1993年版,第156页。

⑨(14)(15)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编印,第6、9-10、125页。

⑩安徽省习惯上把长江以南地区称为皖南,江淮之间地区称为皖中,淮河以北地区称为皖北。

(11)《府前方氏宗谱》卷13《学镛公祀产图》,民国二十年刊本复印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12)《梁安高氏宗谱》卷11《祁产记》,光绪三年刊本复印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13)《春谷姚氏宗谱》卷1《家规》、卷18《尹塘义田》,民国二十九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16)《金紫方氏族谱》卷1《三修家规》,民国三十一年刊本复印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17)《姚氏宗谱》卷2《大公堂田契》、《小公堂田契》、《谳语》,民国六年刊本,安徽省舒城县舒茶镇石塘村王习兵藏。

(18)《王氏宗谱》卷首《玉玺公捐充祭田记》、《单人赞化公行实记》,1996年印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19)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第46-47、58、70-72、78-79、82、92、97、101、154、185-190页。

(20)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1936年印行,第110页。

(21)章有义:《近代徽州租佃关系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18-320页。

(22)《肥南韦氏宗谱》卷1《家规》,民国三十五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23)《六安匡氏宗谱》卷首《总例》,民国二十五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24)(28)(30)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第202、72、6-7页。

(25)章有义:《近代徽州租佃关系案例研究》,第19-20、118-119页。

(26)《张氏宗谱》卷首《对来祖坟址考查》、《文彩口述来祖坟址》,2001年印本,上海图书馆藏。

(27)《宿县宋疃李氏族谱》之《祠规》、《祭田》,民国三十三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29)《朱氏五修宗谱》卷2《族训·祠堂永禁条例》,光绪三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31)“厝”是指把棺材停放待葬或浅埋以待改葬,厝基地一般选择所谓的吉利地。

(32)《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17《祀事·旧有祀租》,嘉庆十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33)《鱼川耿氏宗谱》卷5《祠规·保管祠产规则》,民国八年刊本复印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34)《胡亲逊堂民国资料辑录》之《中华民国三十一年立租批人胡定奎》,复印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35)《歙县虹梁村程氏德卿公匣规条》,清末刊本复印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36)《春谷姚氏宗谱》卷1《家规》。

(37)《太湖孝友堂张氏宗谱》卷首《家规》,民国二十九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38)《陈氏族谱》卷2《家规》,民国三十三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39)《古歙义成朱氏宗谱》卷首《祠规》,宣统三年刊本复印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40)《金紫方氏族谱》卷1《三修家规》。

(41)《六安匡氏宗谱》卷首《总例》、《家规》。

(42)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4-451页。

(43)章有义:《近代徽州租佃关系案例研究》,第244-245页。

(44)《泾川中村董氏宗谱》卷首《家规·理公产》,民国十四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45)《王氏宗谱》卷首一《宗祠公产记》,宣统三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46)《六安匡氏宗谱》卷首《家规·置祭田》。

(47)《中国经济年鉴(1934年)》第7章《租佃制度》(G),第198页。

(48)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第48页。

(49)(50)《六安匡氏宗谱》卷末《补遗》。

(51)《丘氏宗谱》卷4《墓田·二世三世祖墓田志》,民国十三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52)《苏氏家谱》之《始祖大鹏公碑记》,1996年印本,上海图书馆藏。

(53)《张氏宗谱》卷首《文彩口述来祖坟址》。

(54)王钰欣、周绍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3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174页。

(55)《鱼川耿氏宗谱》卷5《祠规》。

(56)《龙河李氏宗谱》卷29《日省公六房议葬字》,光绪三十年刊本复印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57)《潜山孙氏重修宗谱》卷末《议约》,民国四年刊本复印件,安徽省图书馆藏。

(58)乔启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第238页。

(59)(62)王钰欣、周绍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3卷),第356、488页。

(60)安徽省博物馆:《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第437-451页。

(61)(69)政协太湖县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太湖文史资料》第3辑,第136、134-135页。

(63)《绩溪霞间高垂裕堂支谱》之《事例规则》,民国二十三年刊本复印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64)《胡亲逊堂田亩收租草簿》(1942、1944、1945、1946),复印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由于流水帐目中以产量表示田的面积大小,笔者以砠、勺、秤约相当于20斤(参看章有义著《近代徽州租佃关系案例研究》第3页下注和第118页下注)算,将原记录单位统一转化以斤计。近代徽州稻谷亩产量一般在300斤左右(参看赵冈等人著、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的《清代粮食亩产量研究》第35-36页),在此以300斤计算。此外,笔者主要统计亲逊祠租入主体的水田谷租状况,对于旱地租率暂不考虑。

(65)(68)赵华富:《徽州宗族研究》,第354-360页。

(66)周绍泉、赵华富:《95国际徽州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88页。

(67)赵华富:《黟县南屏叶氏宗族调查研究报告》,《徽州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70)(76)2006年10月14日,笔者对安徽省舒城县舒茶镇石塘村的陶于存(1940年生,初中文化)、陶友林(1936年生,初小文化)和陶友文(1935年生,高小文化)三位同志进行了采访,三人口述了自己对老家长丰县陶楼镇陶氏宗族的一些记忆以及一位比他们年长的长辈族人告诉他们的关于宗族的情况。资料来源于对三人口述的记录整理。

(71)《(六安新安区)高皇乡主佃关系登记表》(1950年10月29日),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21-3-16。

(72)乔启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第250页。

(73)赵华富:《徽州宗族研究》,第361页。

(74)主要参看章有义:《近代徽州租佃关系案例研究》,第332页。

(75)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第66页。

(77)《会议录·亲逊堂》之《民国三十年本祠秋收启事》,复印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78)(80)《胡亲逊堂民国资料辑录》之《民国三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会议议案》。

(79)《胡亲逊堂田亩收租草簿》之《民国三十五年收支流水》。

(81)《胡亲逊堂民国资料辑录》之《民国三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公布议案》。

(82)《金川胡氏宗谱》卷末《劝议》,民国二十一年刊本复印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83)《鱼川耿氏宗谱》卷5《祠规·值年司事规则》。

(84)《罗氏宗谱》卷1《清明源流》,民国六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85)《坦川洪氏纂修宗谱》卷11《祠规》,民国十六年刊本复印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86)《歙县虹梁村程氏德卿公匣规条》。

(87)刘伯山:《徽州文书》(第1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0页。

(88)彭超:《歙县唐模村许荫祠文书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2期。

(8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53页。

(90)民国《芜湖县志》卷8《地理志·风俗》。

(91)《鱼川耿氏宗谱》卷5《祠规·祠首规则》。

(92)《潜山孙氏重修宗谱》卷首《祀田·仁傲公祀田记》。

(93)《潜山孙氏重修宗谱》卷首《祀田·庭茂公祀田记》。

(94)《潜山孙氏重修宗谱》卷首《祀田·全钦公五房祀田记》。

(95)《王氏族谱》卷首《记·玉玺公捐充祭田记》。

(96)《二房赀产清簿》,咸丰八年十二月初一日立,复印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97)《潜山孙氏重修宗谱》卷首《祀田·世旸公祀田记》。

(98)《肥南韦氏宗谱》卷1《家规·置祭田》。

(99)《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17《祀事·旧有祀租》。

(100)章有义:《近代徽州租佃关系案例研究》,第255-257页。

(101)《合肥李氏宗谱》卷2《规范·李氏宗祠条规》,民国十四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102)《六安匡氏宗谱》卷首上《总例》。

(103)陈翰笙:《陈翰笙文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3页。

(104)《大清律例》卷14《户律·钱债·违禁取利》。

(105)《中华民国民法》第205条。

(106)《太湖西源里王氏宗谱》卷首《祀田记》,民国三十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107)《盘川王氏宗谱》卷5《管祠规则》,民国十一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108)《霍邱管氏支谱》卷上《雍敦堂五房公项老合同》,民国二十二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109)《程仲文公支谱》卷15《义仓记》,民国二十六年刊本复印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110)《潜山孙氏重修宗谱》卷首《祀田·重培公祀田记》。

(111)《潜山孙氏重修宗谱》卷首《祀田·庭华公祀田记》。

(112)《新安徐氏墓祠规》之《墓祠条约》,乾隆九年立,抄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113)婺源时至1934年才划属江西,1947年又划归安徽,1949年再次划属江西。婺源在近代的绝大部分时间里属于安徽。

(114)《竹马馆东李宗谱》卷1《新订祠规》,民国二十四年刊本复印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

(115)《泾川中村董氏宗谱》卷首《家规》。

(116)民国《宿松县志》卷11《民族志·地方自治》。

(117)(清)马其昶:《大父怡轩君行状》,《抱润轩文集》卷11。

(118)同治《六安州志》卷37《人物志·笃行》。

(119)《霍邱刘氏宗谱》卷首上《建立祠堂序》、《祭田》,民国八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120)《古虹邓氏七修宗谱》卷6《琐记》,民国八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121)《鹤山李氏宗谱》卷末《家典》,民国五年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122)方苞:《甲辰示道希兄弟》,《皇朝经世文编》卷60。

(123)《王氏宗谱》卷首一《宗祠公产记》。

(124)《霍邱管氏支谱》卷上13《祠堂祭产》。

(125)赵华富:《婺源县游山董氏宗族调查研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编:《徽学》第2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126)《安徽建德纸坑山周氏宗谱》卷4《孝友堂祭产记》,宣统三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127)东至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东至文史资料》第2辑,第19页。

(128)政协六安市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六安市文史资料》第1辑,第136页。

(129)中支建设资料整备委员会:《安徽省北部经济事情》,1940年编印,第5-6页。

(130)赵华富:《婺源县游山董氏宗族调查研究》,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编:《徽学》第2卷,第45-46页。

(131)《安徽建德纸坑山周氏宗谱》卷3《全族新旧祭产田地数》。

(132)周馥:《亡室吴夫人传》,《周悫慎公全集》之《文集二》。

(133)《安徽建德纸坑山周氏宗谱》卷4《孝友堂祭产记》。

(134)同治《六安州志》卷37《人物志·义举》。

(135)政协六安市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六安市文史资料》第1辑,第135页。

标签:;  

近代安徽民族田管理研究_绩溪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