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基础教育的自由化_教育论文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基础教育的自由化_教育论文

八十年代以来英国的基础教育自由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英国论文,基础教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二战以后,随着英国强大的殖民体系的彻底瓦解和美苏在全球争霸,英国的政治地位一落千丈。同时,经济上患上了严重的“英国病”,导致劳动生产率长期发展迟缓。到了70年代,由于石油危机引起的资本主义世界的危机与工业危机、国际货币危机交织在一起给英国的资本主义造成极大的冲击。同时,国内长期奉行的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基本失效,导致了增长停滞、严重的通货膨胀与高失业率三者并存的滞胀危机。工党和社会民主党政府长期大力推行的社会福利国家建设也走到了现有框架制度所能容忍的极限。在这种情况下,撒切尔夫人出任英国首相,决心重新振兴英国。她主张以经济自由主义取代工党“社会主义”,对英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进行全面的改革。

撒切尔政府推行经济自由主义政策的实际做法有两点,其一是推行减税和国有企业私有化政策,并试图建立“人民资本主义”;其二是大幅度地削减福利开支,并倡导“公众选择”理论,其核心就是私有化。

撒切尔夫人指责教育中“福利主义”加重了英国的经济负担,造成了国民严重的依赖性,国家变成国民的“保姆”。根据经济自由主义的思想,她认为鼓励教育中的市场选择能引进某种竞争机制,使学校处于一种竞争状态之中,这样便能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率和效益。因此,撒切尔夫人主张减少政府对学校财政的控制,主张学校自治,要使学校在充满竞争的市场中演变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把学校作为一种商品提供给顾客,并且还强调教育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教育领域中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教育服务的提供必须摹仿市场,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到首位,作为消费者的学生家长应该是把教育推向市场的一个驱动力。另外,撒切尔夫人还指责了工党控制下的地方教育当局及其专业人员的官僚化,构成了公共教育领域中的专业寡头,阻碍了个人选择与个人自由的实现,是造成公共教育效率低下的根源。她主张用国家权威来制止这种官僚化的倾向,以确保教育领域中市场机制顺利运行。

从80年代初期开始,执政的英国保守党从公立学校私有化、扩大家长选择权和加大学校自主权三个方面来实现基础教育自由化。

1979年,保守党政府首先废除了1976年工党政府制定的教育法,取消了综合改组的强制性。此后,又采取多项政策鼓励私立学校教育体制的扩展。 《1980 年教育法》, 提出了“辅助学额计划”(AssistedPlace School),该计划的目的就是建立一个资助私立学校学额的新制度。它通过向部分私立学校拨款,让这些学校在招生时为一些有才能的学生提供部分或全部的学额,帮助那些家庭困难的聪明学生付费进私立学校,从而扩大这类学校家长在子女就读学校上的选择自由。这样,政府就不仅为私立学校提供了国家经费而且还为之提供了优秀的生源。同时,由于政府固定的财政拨款大量流向了私立学校,而导致了公立学校由于“人财两空”而难以展开工作,而被削弱不得不向市场寻求生路。但是,实践证明,由于公立学校——国家大部分儿童受教育的场所被削弱,“辅助学额计划”的直接受益者是中产阶级而不是贫困家庭。

保守党政府还通过立法赋予了家长选择学校的自由。根据《1980年教育法》的规定,家长有权在公立学校系统内选择学校。并且,法律规定,除非这些学校已人满为患,或有其它的理由充分拒绝,家长的选择一般都应得到满足,而且,家长对地方教育当局的决定有上诉权。此外,该法还规定家长代表有权进入学校董事会,从而直接对学校事务施加影响。并且,《1986年教育法(第2 号)》首次对家长参加学校董事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上这些措施为80年代末教育自由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80年代末期,保守党政府颁布了《1988年教育改革法》,该法令将英国教育自由化推向了高潮。《1988年教育改革法》通过实施“学校管理地方化”(Local Management of School),一方面实现了家长选择学校的自由,另一方面实现了大范围的权力下放,使学校获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权力:

其一,财政权和人事权。《198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所有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公立学校和其他团体自愿兴办的中等学校以及具有200 名学生以上的小学校具有管理和使用绝大多数教育拨款的权力。学校获得拨款的数额主要依据学生人数的多寡。关于人事权,该法令使学校董事会获得了招聘、中止和解雇教学和非教学人员的权力,地方教育当局不能再要求学校在人事方面服从自己的安排。这样,由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学校董事会来负责学校的财政、人事管理的决策。导致了地方一级进一步的非集权化,加大了学校在向家长的需求或期望作出反应时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按人头计算教育经费意味着“更多的学生就是更多的经费”。把竞争的机制引入了学校,导致了学校之间为生源展开激烈的竞争,从而提高学校自身的质量和效益。

其二,招生权。根据《1988教育改革法》,实行“开放入学”的政策,地方教育当局不再象过去那样为了不使质量差的学校面临就读人数不足而采取限制好学校招生数量的平均主义作法了。该法注重消费者的权力和机会,规定在地方教育当局所辖的范围内,家长有权选择其子女就读的学校,要求所有的公立学校公开招生,不受地区限制,直到额满为止。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学生的“标准数量”,规定每一所中小学每一年级招生人数的最高限额,在没有达到最高限额时,学校不能拒绝家长的要求。并且这个限额数要比80年代末的平均入学率高得多。开放入学的实质就是地方教育不再负责中小学的入学分配,而完全由家长自由地为其子女选择学校。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好的学校”更加兴旺,“坏的学校”最终被淘汰。这样,既可以使教育重视“消费者”的要求,减少“生产者”对教育的限制,另外,还可以促使学校之间为争夺生源而展开激烈的竞争,最终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虽然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要在教育中引入市场机制以达到奖优汰劣的目的,而不是要削弱地方教育当局在招生方面的权力,但是改革的结果表明,地方教育当局的权力显然是被削弱了。并且,为了给家长选择学校提供依据,地方教育当局还必须为家长们提供它所辖区内学校成绩的信息。所以,地方教育当局虽然权力被削弱了,但其必须承担的义务感和责任感反倒增强了。

另外,《1988年教育改革法》还采取了两项措施,进一步加大了自由化的力度。

1.推行“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the Grant Maintained School)。198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 所有的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中学和具有300名学生以上的小学、中间学校, 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征得大多数家长的同意,由学校董事会向教育科学部申报,经批准后可脱离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和管理,由中央拨款成为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视家长的意愿来决定学校的属性的做法,一方面体现了新自由主义“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观点,为家长通过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管理提供了一个机会,进一步扩大了家长的选择权力,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学校绕过地方教育当局,直接从中央政府获得办学经费,减少学校在财政上对地方教育当局的依赖,自由权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2.新建城市技术学院(City Technology College)。《1988 年教育改革法》提出在大城市人口集中的地方建立以进行技术与科学教育为主的城市技术学院,作为中等教育的“模范学校”。城市技术学院由独立于地方教育当局的学校董事会管理,由中央政府和当地的工商企业联合办学,依社区的需要划区招生,政府依据学生的人数提供经费并与工商企业界和其他社团形成一种伙伴关系。这一举措,一方面打破了地方教育当局对教育的垄断,扩大了家长选择的范围,另一方面。也给了产业界参与学校教育的机会。

进入90年代以后,梅杰政府继续推行撒切尔时代的教育政策,并把教育的自由化又向前推进了一程。

《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确定的“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在90年代得到了英国政府的极大推行,以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的办学自主权和加强教育的中央控制。198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的300 名学生以上的小学有资格申请成为“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到1990年10月,政府宣布对小学不再做上述限制,允许所有的小学申请成为“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到1992年政府教育白皮书资料表明,1992年已有近300 所学校被批准为“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 分别散布于一半以上的地方教育当局。 到1996年,大部分的公立小学已转成“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成为在很大程度上脱离地方教育当局控制的独立的“法人”。

199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93年教育(学校)法》,该法指出,过去五年,“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的方案在一些地区的实施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遇到的阻力也不小,所以为了加大其实施的力度,该法案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首先简化了“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的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的时间,提出对那些相对成熟的中小学予以财政上的资助,帮助他们向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过渡;要求地方教育当局不得为学校申请转为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设置障碍;放宽了对民办学校、初等学校转为“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的方向发展提供有利条件。除此之外,随着“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数量的不断增加,这类学校与各方面的关系也变得日益重要起来。法案对此特别作出了规定,理顺了“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与中央政府、地方教育当局和家长的关系。

90年代以来,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的发展,以及《1993年教育(学校)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排除了“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顺利实施的阻力,放宽了限制,为更多的学校转为“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提供了条件,同时其数量的增加也使英国的中小学教育出现了多样化的局面。另外,“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的发展进一步削弱了地方教育当局的权限,加强了中央的调控能力。虽然,《1993年教育(学校)法》也在少数条款中赋予了地方教育当局一定的权限,如为缺陷儿童提供特殊教育等,但这只能说是对地方教育当局责任和义务的增强,而非权力的增加。《1993年教育法》还为特殊教育机构转为“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提供了条件,从而将特殊教育机制也引入了市场,使教育自由化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这一时期,家长不仅可以自由择校,还可以对学校的课程施加影响。

除了对“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的强化以外,进入90年代以后,英国还对督导体制进行了一次“大手术”,结束了双元制的督导体系。根据《1992年教育(学校)法》,英国于1993年9月1日成立了一个名为教育标准处的非部级机构,取代了原来的陛下督学处,负责英国中小学的督导工作,并对英国的中小学督导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此外,此法还在“家长在督学中的作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督学聘用方面实行注册督学制度,《1992年教育(学校)法》授权教育标准处主任通过广告的方式邀请有关人士申请注册督学资格,并负责对申请者进行培训,合格者授予注册督学资格。其次,在督学队伍中增加了非专业督学(Lay Inspector), 并由教育标准处负责培训。再次,教育标准处将学校督导工作向注册督学招标,促进竞争,并与中标者签订合同。教育标准处与注册督学的关系由原来的隶属关系变为合同关系。最后,增加督学的法定权力。《1992年教育(学校)法》授予了注册督学对办学失败的学校进行甄别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批评、表扬和建议。

这次督导制度的改革,鼓励了教育界以外的私立机构对督导工作的参与,促进了市场化督导体制的建立。中央政府通过在册督学制度加强了对督导工作的监督与控制,同时又大大削弱甚至瓦解了地方视导队伍,使地方教育当局学校督导方面的职能仅限于“为所辖地区内的学校提供有偿的视导服务”。这种有偿服务的原则,又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学校与地方教育当局的隶属关系。这一措施与鼓励家长参与督导工作一样,是“市场理论”在教育改革中的又一体现。

标签:;  ;  ;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基础教育的自由化_教育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