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对我国的启示_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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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又发布施行了5月5 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的一个最大特点是适应了新形势下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解决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档案管理遇到的一系列新问题,根据变化了档案工作实践在档案法制建设领域作了相应调整,对于我们继续高扬依法治档的旗帜,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档案学研究的角度来看,这次修改也反映出档案事业的新形势、新发展给传统的档案学理论带来了新挑战。

《实施办法》作了哪些重要修改,这些修改向我们昭示了怎样的理论意义呢?

一、增加了由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部门分别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将档案分为属于国家所有和非国家所有两大类,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它体现出:

1.再次重申了档案所有权的多元化,对所有权不同的档案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早在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就已停止使用“国家档案全宗”这一概念,改用“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这样的提法。1996年修改后的《档案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1998年颁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也以行政规章的形式正式认定,产权的变动可能引起档案所有权、管辖权、处置权和使用权的变动。这一系列变化对传统档案学理论中的国家档案全宗概念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显而易见,在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再固守“国家档案全宗概念”已经不合时宜,不仅与《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格格不入,更与档案工作实践中早已出现的档案所有权多元化现象相冲突,已经失去了其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2.在档案工作中进一步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既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完善和发展,同时又赋予了该原则以新的内容。国家档案局局长王刚同志曾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事业,全国档案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就决定要实行统一领导。”“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部门的发展要求和情况不尽相同。各地区、各部门档案事业发展的差异性,决定了档案工作必须实行分级管理,赋予地方和部门必要的权力,使他们有因地制宜的灵活性,这样既有利于全国统一政令的执行,又体现了地方和部门的特殊性,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档案事业的发展。”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不仅适用于档案工作,在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同属于文献信息工作的图书情报工作中也采用了分级管理原则,同时这一原则也符合我国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大趋势。在过去对集中统一原则集中度、统一度的把握上,存在着统得过死、一刀切现象,过分统一、管得过死肯定不利于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此,王刚同志指出:“该统一的要统一,该分级的要分级,既维护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管理方面的统一性,又体现地方和部门的特色,这才有利于档案事业的发展。”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规定由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部门分别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具体范围,体现了分级管理的原则;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具体范围时须征得国家档案局的同意,置于统一领导之下,这是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统一。

3.注意到了档案价值关系的多样性。档案界对于档案价值及其鉴定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至今仍难达成共识,这是由档案价值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不少档案学者的观点认为,档案价值实质上是档案价值属性与人们的需求之间所构成的一种关系。人们的需求具有不确定性,不同领域、行业的个体,基于不同的立场、观点,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实际需要。这种差异性很大的社会需求与档案自身多方面的价值属性相结合,构成了档案价值关系的多种表现形态。在鉴定档案有无价值、主要有哪一方面价值时,必须充分考虑档案价值关系的多样性。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在这一点上处理得很好。就鉴定标准而言,它既强调了一致性、规范性,又承认了差异性、一定程度上的多样性,允许不同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具体范围,有利于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增加了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保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长期以来,由于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发展的相对滞后,使得档案价值鉴定操作起来困难重重。一些档案部门在鉴定档案时为保险起见,往往拔高档案价值,短期升为长期,长期升为永久,致使大量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或者在珍贵程度、史料价值等方面差异极大的“永久”级档案和少数确具有特殊意义的珍贵档案鱼龙混杂,源源不断地涌进档案馆的大门。这种现状对珍贵档案的保存、维护极为有害。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任何科学的东西,都是有区别的、实事求是的、有针对性的。而档案一旦被划定为“永久级”,就进了“保险柜”,进入无差别状态,至使少数珍贵档案被淹没在大量价值小于自己的档案之中,得不到重点保存和维护。应该看到,除了一部分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档案有不可替补性,需要绝对保证其安全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档案具有“替补效应”,当某些档案损毁后,其历史、文化、科学价值、情报性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与之同类型的其他档案所替补。由此可见,同样是永久保管的档案,其价值也有差异,价值延续时间的长短不完全等同于价值的高低,须根据价值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方法,突出重点,确保珍贵档案的完整安全。故此,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即分为一、二、三级,并针对不同等级档案制定了不同的出境管理规定。这样修改后,突出了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在政策上也可适当向一级档案倾斜,例如一级档案的保管条件可优于其他级别档案,平时可重点检查一级档案,遇到突发性灾害,也可先抢救一级档案,以确保国家珍贵文化遗产的安全。

三、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公布档案的行为。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了档案公布的几种行为,其中包括利用电子出版物或利用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内容,这表明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注意到了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等新技术给档案工作带来的挑战。随着电子文件的出现,网络化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渠道日益增多,传播范围日益扩大,给档案的开放与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电子文件的存贮介质决定电子文件易被非法拷贝而泄密,数据在通讯线路、计算机外部通道上传输易被非法用户窃取机密数据;在网络化环境中,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以及系统脆弱性的客观存在,防火墙等防范非法上网防问的屏障易被电脑黑客突破,他们还可能从网上非法下载机密文件等信息,并在网上随意公布,造成恶劣影响。修改后的《实施办法》针对新技术革命条件下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迅速采取应对措施,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和完善,为《档案法》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

四、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对档案的移交期限和档案行政处罚额度均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具体的移交期限和档案行政处罚额度均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具体的移交年限以及罚款数额,增加了可操作性,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更能“有法可依”。

总之,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档案事业建设的成功经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网络时代档案工作的基本准则。它向我们昭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今后的档案工作中将越来越充分地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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