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正确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全面正确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教信仰论文,正确地论文,政策论文,自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中,要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宗教观”。我们必须在《决议》精神的指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对宗教的理论、观点和党的宗教政策,对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深入持久地进行宣传教育,正确认识宗教的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努力做好宗教工作。这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促进社会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

宗教,是指有神论者不同信仰、不同教别的一个概括的总称,属于唯心主义范畴。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有着深远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就是说,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其本质是对客观现实世界的一种虚幻、颠倒的反映。它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漫长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些信仰、感情随之而来的宗教教义、宗教仪式、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等等都是历史的产物。

1.宗教的产生:在原始社会,人类对某些自然现象、自然灾害产生神秘和恐惧,由此出现敬畏,相信世间万物有灵,于是依靠、求助它们庇护,从而产生祭祀等仪式,以使恐惧心理得到寄托和安慰,从而形成了原始的自发宗教。

2.宗教存在和发展: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是人们觉得剥削阶级比自然力量更为残暴,被压迫、受奴役者寄希望于神、佛、上帝等救世主,极易接受极乐世界和来世解脱的说教;剥削阶级则极需这种思想来控制人们的精神意识,以强化他们的统治。藏传佛教就由此得以发展,最后形成“政依教而立、教依政而行”的相互利用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藏传佛教在长期发展中对藏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以至民族的信念、心理素质、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深厚的影响,在旧社会成为三大领主统治人们思想、行为的无形枷锁和强有力的工具。

3.宗教消亡的条件和途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随着封建农奴制度的废除,寺庙封建特权、压迫剥削也随之废除。但是,由于人们思想认识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旧社会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度下长期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彻底消除。改革开放以来,西藏发展很快,但经济、文化仍相对落后。列宁曾指出:“宗教偏见的最深的根源是穷困和愚昧,穷困给人以痛苦,愚昧使人盲从,在穷困、落后的地方就是宗教生长、繁殖的土壤”。《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指出:“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终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才会自然消亡。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认识。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它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现在是“谋事在人、成事在神”的阶段,所以宗教必将存在。“当社会通过占有和有计划地使用全部生产资料,而自己和一切社会成员摆脱奴役状态的时候,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会消失,原因很简单,这就是那时再也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反映了”。因此,只有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科学文化极大提高,对人们的异己力量彻底消除的时候,宗教才会自然地消亡。

4.马克思主义对待宗教的态度

马克思主义既然认为宗教有其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那么如何对待和处理现实的宗教问题呢?世界宗教研究在90年第一期中将马列主义对宗教的态度和处理办法综述如下:

1.对宗教一定要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

2.一切宗教和一切教会在法律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3.国家应“保障公民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承认一切公民有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对国家来说、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实行教会与国家分离”。

4.“必须避免伤害教徒的宗教感情”,“禁止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对待教徒群众”。

5.“必须坚决铲除任何企图用关闭教堂、清真寺、寺庙等行政手段同宗教信仰作斗争的作法”。

6.“要保护具有历史、艺术和考古价值的教堂寺庙。”

马克思主义精辟地论述了无产阶级对待宗教问题的态度。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理论和观点。亦初步综合如下:

1.关于宗教工作是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点;

2.关于“团结宗教界人士,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的观点”;

3.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的观点;

4.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观点;

5.关于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渗透、防止和平演变观点;

6.关于“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的观点;

7.“在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相互尊重”和“爱国爱教”的观点;

8.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观点;

9.关于“民族宗教无小事”的观点。

以上观点,反映了我们党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方面的创造性。

二、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既是每个信教群众的个人信仰的私事,但它又涉及到民族、国家乃至国际事务的问题,因此,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信教和不信教的广大人民群众,加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1.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深理解

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据,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目标,完全符合全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他包括保护人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两个方面。信教和不信教,都是国家宪法给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江泽民同志说:“要坚决反对和纠正任何歧视信教群众和歧视不信教群众的行为。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命令去发展宗教。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把信教和不信的人都团结起来,大家和睦相处,彼此尊重,把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上来。决不允许在信教和不信教、信这种教和信那种教、信这一派和信那一派的人民之间制造纠纷,甚至挑动斗争,分离人民的社会主义团结。如果发现这样的事情,要进行教育、批评,坚决加以制止。”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法规、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决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这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2.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庙、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宗教活动的权利,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和分裂主义分子利用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及达赖集团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使藏传佛教及寺庙建立起正常秩序。

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要遵照《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进行登记;遵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认真加以管理;严禁和制止乱建寺庙、滥收僧尼入寺的行为。

3.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是贯彻执行好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保证,支持和帮助他们加强自身建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特别是在精神文明的建设中,要积极支持他们协助政府教育信教群众移风易俗,改革阻碍生产发展的陈旧观念和束缚群众思想的落后习俗;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办好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都应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发扬自我教育、自我净化的传统,要经常协助政府对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时事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等教育,不断提高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自觉性。

要支持和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通过举办佛学院、学经班,有计划有组织地切实培养出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和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当前,要在寺庙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建立正常秩序的基础上,对调整、充实和加强了的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有计划地认真培训,以便通过他们加强党和政府对寺庙的管理和领导。

4.对寺庙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在我国,爱国主义同社会主义有机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是鼓舞全国人民实现民族振兴的强大动力。在寺庙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僧尼认清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西藏,才能发展西藏的真理,发扬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以贡献全部力量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新西藏为最大光荣,以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为最大耻辱。要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和揭批达赖图谋分裂祖国、祸教乱藏的罪行,作为当前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以充分的事实教育广大僧尼和信教群众,使之认清达赖是破坏西藏社会稳定的总根源,是图谋西藏独立的分裂主义政治集团的总头子,是国际反华势力的忠实工具,是阻挠藏传佛教建立正常秩序的最大障碍;认清由于达赖的祸教,佛教的宗旨和教义被歪曲,教规戒律遭践踏;认清我们同达赖集团的斗争,绝不是信教不信教、自治不自治的问题,而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巩固民主改革和改革开放成果的政治斗争,通过清除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的反动影响,建立起寺庙的正常秩序;认识到西藏只有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兄弟民族的大力支援帮助下,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才有光明前途和美好的未来,牢固树立西藏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观念,不断提高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自觉性。

5.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犯罪活动

在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必须依法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骚乱闹事的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刑事犯罪分子。公安、政法等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问题煽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对勾结境外敌对势力和达赖分裂主义集团,危害国家安全的首恶分子,要坚决从严惩办,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寺庙,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的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在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掌握政策、团结和发挥宗教界爱国力量,争取分化、瓦解敌对势力,把受他们影响、控制的群众争取团结过来,把顽固的首恶分子孤立起来,公检法要相互配合协调,依法严惩和打击利用宗教的犯罪活动。

6.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这种适应,并不是要求宗教信徒放弃唯心主义、有神论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和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阻碍生产、影响群众生活的教规、教仪。引导宗教发扬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藏传佛教在民主改革中废除政教合一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及等级制度,政教得以分离,宪法进了寺庙,僧尼从事生产走自食其力的路,是完全必要和非常正确的,使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要引导宗教界在这个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和新的任务,继续前进。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西藏和发展西藏,这已是全区人民的共识。广大宗教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同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这是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的政治基础。必须组织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僧俗信教群众学习、实践江泽民主席“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护国利民”重要题词的精神。教育僧尼与达赖集团划清政治界线,遵纪守法,严守佛教戒律。组织和引导僧尼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寺庙僧尼因地因地制宜,发展农牧业生产、旅游服务、商贸、运输、农村粮油加工等生产劳动,参加活跃农牧区的经济,为我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7.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共产党员必须是辩证唯物论者,不得信仰宗教,这是党章中的明确规定。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他的世界观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必须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共产党人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同时又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因为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就用“左”的态度对待宗教信仰者。反过来,又不能因为有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无神论、对培育“四有”新人就不宣传不斗争了。一句话,就是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作指导,防止宗教工作中的两个片面性。共产党员必须坚决同达赖和达赖集团划清界限。积极带领群众、引导群众揭批达赖利用民族感情、宗教感情愚弄、蒙骗群众、图谋分裂祖国等反动思想和言行。能否做到这些,这是检验我们党的队伍、检验党的干部的根本标准之一。

标签:;  ;  ;  

全面正确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