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和实施用人过失责任追究制度的探讨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完善和实施用人过失责任追究制度的探讨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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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之要,惟在得人”。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由于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与建设实践中培养、选拔和造就了一批又一批群众公认、德才兼备的各级党的领导干部,才使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取得成功。但是,目前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严重存在着任人唯亲、任人唯钱,“大胆”提拔“亲信官”、“关系官”、“拍马官”、“送礼官”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个中原因固然很复杂,但我们的选人用人政策、制度、机制中存在的权力与责任相脱节、用人失误失察得不到追究是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种现象,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要通过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和用人失误失察追究制,明确干部推荐、考察、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切实解决责任不明确和用人失误失察无人负责、无人追究的问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健全和落实用人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必须从理论上认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用人失误失察的界定

1.客体,也就是客观事实,即用什么样的人是失误失察。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属用人失误失察:(1)在任职后发现任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按规定不能提拔的。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任职前就存在明显的经济或其他问题,选拔过程中群众有反映,但没能引起重视,仍然予以提拔使用;选拔过程中没能深入了解、准确掌握干部情况,任职后发现其任现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任职前,执纪执法机关对其所犯错误已立案审查并作出了结论,任职过程未按有关使用犯错误干部规定进行,造成任职后继续犯错误的。(2)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能胜任工作或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任职后在试用期内以及任职期间,所隐藏的政治素质低、道德品质差、工作能力弱等缺陷逐渐暴露出来,甚至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等。(3)不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没有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即酝酿、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和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等逐项进行,而是随意跨越某一个或几个环节。(4)被选拔者不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比如在工作年限、任职经历、学历等方面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的。

2.主体,即谁导致了用人失误失察。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酝酿、推荐、考察、决策四个主要环节,而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失误失察。因此,这里的主体绝不能简单认定仅仅是组织部门与决策领导。明确失误失察主体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四个环节的参与者都有可能成为主体,而不应只是后两个环节;二是主体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单位。在自然人中,酝酿、推荐、考察、决策中的关键人物都能成为主体,被考察者也可以成为主体。单位成为主体有四个,推荐单位、被考察者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决策部门。

3.心理,即选人用人者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观故意。即明知选拔任用对象不合标准、不够条件或有明显的政治、经济、道德等问题而选拔任用。主要表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利益驱动等等。实际上这种情况已经超出了失误失察的范围,而是不正之风、腐败甚至是违法乱纪。二是过失。由于酝酿、推荐、考察、决策的范围、标准、程序或主体的能力局限而导致的,或是由于被考察者、被考察单位领导与群众隐瞒事实或知情不报而导致的失误失察。

搞清了以上三个要素,我们就可以对用人失误失察有一个简单的界定,即:所谓用人失误失察就是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由于酝酿、推荐、考察、决策环节中出现不当而选拔任用了不合格、不称职、甚至危害社会的领导干部。

二、用人失误失察的原因与责任区分

1.用人失误失察的原因。(1)制度落实不力。近些年来,党中央颁布了《条例》以及一系列有关考核、监督、惩处的规定和意见,对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具体执行与操作上,却存在着落实不力、考核不严、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制度落实不力,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用人失误失察现象。(2)选人用人机制运行不畅。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建立了公开竞争、择优选拔、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但由于旧体制、旧观念影响,利益制约、权力观不明以及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在选人用人时出现了选人用人机制运行不畅,从而造成了用人失误失察。(3)选才用人范围过窄。选才时既要受伯乐自身各种因素的制约,会出现当权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喜好、习惯、背景选人用人,缺少客观标准的现象;同时,又要受到选择对象的制约,会出现选人范围过窄的现象,更由于缺少民主、公平、公正、竞争的环境与机制,从而出现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和狭窄、神秘、主观、个人说了算的选才用人弊端,这样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用人失误失察。(4)程序透明度不高。我们党对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求公开、公正、透明、科学。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却总会出现违背程序、缺乏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的现象,导致监督不力、违规违纪操作、丧失原则等现象,造成用人失误失察。

2.用人失误失察的责任区分。由于用人失误失察可能出现于某一个环节或者所有环节,因此,用人失误失察的责任认定就贯穿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1)酝酿阶段。酝酿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开始,由于酝酿阶段只在少数人中酝酿,因此,在这个阶段,应实行酝酿有记录,谁提议谁负责的制度。(2)推荐阶段。各单位、社会团体、各级干部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个人也可自我推荐。因此,应区分不同情况划分责任。第一,单位推荐责任。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本单位民主推荐得票较多的。凡得票最多而没有被推荐、得票相对较少而被推荐的,要说明理由,并向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写出专题报告。被推荐人选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否则视为无效。推荐材料由主要领导签署后,加盖公章,以单位党委(党组)的名义上报。单位推荐,如果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或推荐材料弄虚作假,夸大被推荐者的品德才能,故意欺骗组织的,应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二,个人推荐责任。个人推荐,如果在不了解被推荐干部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推荐;或弄虚作假、有意欺骗组织,不如实介绍情况,夸大被推荐的品德才能;或凭自己的地位、权力和影响,向组织施加压力导致用人失误;或在干部推荐过程中收受财物,借推荐之机进行利益交易,谋取私利的,应追究推荐者的责任。第三,个人自荐,如果弄虚作假,故意欺骗组织,材料不属实,夸大自身品德才能和工作业绩的,应追究自荐人的责任。(3)考察阶段。第一,考察过程不符合《条例》规定程序考察的;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所反映的考察对象的一些问题不予重视,该了解的不了解,虽做了了解但没有了解清楚,不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对积极反映问题的知情人进行压制、故意干扰或以其他方式阻止谈话者发表个人意见的;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没有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吃请收礼、通风报信、泄露人事机密,或借考察之机安排、提拔、重用自己亲友的,都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第二,被谈话人特别是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没有如实向考察组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而是只讲优点隐瞒缺点、夸大其词、歌功颂德,或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混淆视听,造成考察失实的,必须追究被谈话人的责任。第三,上级或同级领导如果利用职权胁迫考察组成员按照其意图进行考察,影响考察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导致考察失实的,必须追究授意或胁迫人的责任。第四,派出的考察组成员少于2人,考察人员在考察材料中如实反映了考察对象的情况,但主管领导修改后不符合考察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时没有按规定向纪检、审计、计生等部门全面、准确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造成考察严重失实,甚至把已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提拔使用,造成用人失误的,应追究主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在对干部现实材料和历史材料的审查中,没能及时发现考察对象资料的错误,或者有意向组织隐瞒错误材料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不严,使考察对象的某些资料被篡改或遗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六,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计生或其他执法部门对考察组提供了虚假材料,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决策(审批)阶段。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讨论的成员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党委(党组)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领导干部提拔或指令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亲友及其本人的秘书或身边工作人员的;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经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而作出用人决策,或在讨论中包庇有严重问题的人,导致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追究党委(党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和落实用人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应注重的几个问题

1.强化认识。教育党员干部要从党和国家前途与命运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用人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宣传力度,使领导干部、党员干部、一般干部做到人人皆知,自觉按照《条例》办事,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见微知著,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果断处理。

2.明确责任主体。选拔任用干部涉及到酝酿、推荐、考察、决策等不同环节的不同层次的组织及人员。要按照分环节、分层次明确责任的原则,严格确定各环节、各层次的责任主体及责任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要明确干部酝酿、推荐、考察和决策四个关键环节的责任主体及相应的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哪个环节、哪个单位、哪个人失职,都要做到谁失职谁负责,负责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

3.健全责任追究措施。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措施应做到政策引导、制度保障与法律支持相配套。在政策引导与制度保障上,应做到与法律支持相配套,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失误失察,依据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教育批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4.严格监督。对用人失误失察进行责任追究,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监督机构去落实。这一监督措施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监督、纪检部门的监督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如受制于监督的客体,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应有的权威性,从而使监督工作缺少刚性,往往流于形式。强化监督,就必须解决好监督的主客体位置倒置的问题,明确监督监察部门的垂直领导体制。(2)新闻监督。对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不论是选拔任用条件、单位、程序、结果还是其它,只要能公开的,都坚决公开,接受新闻舆论监督,从而减少选拔任用中的神秘性,增加透明度,从而减少失误失察。(3)群众监督。除通过新闻媒介通报接受群众监督之外,还要在推荐、考核,包括决策后的公示等环节,都要倾听群众意见、反映,接受群众监督。

5.制度配套。严肃追究用人失误失察者的责任,除注意以上环节与制度外,还应健全以下相关制度:一是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汇报制度。下级调整任免干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党委纪检、组织部门,便于上级党委了解掌握干部调整使用情况,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对民主推荐票数不高、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干部,任用前应先报上级党委审查把关。下级党组织在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对不坚持干部工作程序和标准,不走群众路线,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应给予严厉惩处。二是建立干部民主评议监督制度。要打破干部选拔任用的封闭状态,对使用干部的推荐、考察、决策情况,要让群众有充分的知情权。每次调整干部,可组织纪检、人大、政协、群众团体等有关部门人员和离退休老干部,对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是否客观、公正,有无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测评,并对用人失误失察行为进行督促纠正。三是建立干部工作信访、举报制度。要加强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干部工作有关制度规定,设立举报电话,疏通群众监督渠道。对群众来信来访揭发检举干部任用工作方面的问题,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进行处理。同时,对假借监督捏造事实、陷害和诬告他人的行为,按照有关法纪进行惩处,以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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