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地下车站土建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风险分析与防范论文_金武

地铁地下车站土建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风险分析与防范论文_金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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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实践的过程中,许多监理往往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重视对于承包合同的管理而忽视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委托监理合同的管理。而在近年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发展迅猛的时代特点下,建设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有许多监理开始跨入城市轨道交通监理相关行业。而在在这些城市轨道交通的行业中有一个特殊的专业工程,那就是地下车站土建工程。地下车站土建工程有其明显的专业特点,其中还存在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等特点,这些特性造成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携带着巨大风险,这就导致一旦合同风险的后果出现就会导致监理合同终止或业主方索要合同中所规定的索赔,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个人或企业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全面认识地下车站监理委托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并正确规避这些风险、全面防范合同风险,对于监理人维护自身利益、保证地下车站土建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全面执行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地下车站、土建工程、监理合同、风险分析

前言: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承包合同一样,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合同之一,是评判各项监理工作、保证各方权益以及确保各项工作正确进行的法律基础。在一项监理委托工作中,监理是业主委托管理的代表,而监理合同则是其执行各项工作的标准。作为监理,不仅仅要对施工的承包合同进行管理,以维护业主方和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对施工承包合同进行正确管理并确保监理工程能够顺利进行,还要对自己的切身利益负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监理合同进行正确的管理。同样,在城市轨道交通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跨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行业的监理越来越多,并且由于地下车站土建工程的特殊性,这两个原因导致监理合同风险的增大,监理的切身利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正确认识分析和防范地铁地下车站土建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风险分析

1.1 合同条款风险

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合同的内容以及条款是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城建市场中更是如此。在我国,国家各个部门如建设部和工商行政部门曾制定了多部合同示范文本,并进行了多次修改以规范我国的城建市场。其中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几乎所有的地下车站土建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都是是参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000 年版)而编制的。这种规范的合同制度不仅能减少监理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纠纷,还能确保合同的执行,规范城建市场,促进其发展。对于监理人来说,委托监理合同的风险不是理想状态下的监理方和业主方进行市场博弈的结果,而是变成了卖方市场的模式,监理方没有主动权,在业主方提供各种格式条款时,为中标而接受。这样就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增加了监理方的风险,而这些风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 关于“合同数量”的条款风险

监理合同的数量是确定监理方为委托人提供监理服务的工作量和范围。在地下车站监理的过程中,许多工程都存在工期紧的问题,这就会出现勘察和施工同时进行的现象,除此之外,业主方在招标时往往对价格进行概算投资以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在施工过程中,又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出现扩大监理范围的情况,这会造成监理方的成本增加,给监管合同的全面履行带来一定的风险。

1.1.2关于“合同期限”的条款风险

由于地下车站土建工程的特殊性,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并且在施工过程中易受地质条件、地下交通和管线、周边建筑物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一般一个地下车站工程从前期准备到完成主体结构和附属结构要两年甚至更长。正是因为这种不确定性,就会导致一旦业主方对监管服务的期限不明确的话就会导致监管方履行合同风险的增加。

1.1.3关于“合同价格”的条款风险

价格问题在许多城建工程中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业主方历来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在地下车站土建工程中更是如此。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这个问题上业主方和监理方是互相矛盾的,业主方适度控制监理费用的想法无可厚非,而站在监管方的角度来说,如果业主方在监管合同中提出总价包干的要求来涵盖所有的监理费用,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造成损失,就会导致有些监管方为节约成本而降低服务质量,增加合同履行的风险。

1.2合同管理风险

合同管理本质上是对业主方和监管方义务和权利的管理,而委托合同管理则是监理方提供的服务让业主方满意的前提下,获得经济利益的途径,是双方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的基础。这就要求合同管理的有效性,能够让监理方在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同时享受到合同赋予的权利,获得自己的利益。但是我国法律的发展还不够成熟,监管事业还不够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存在许多不协调之处,这就给监管合同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挑战,其中包括专业特点、监管方方面、业主方方面以及施工方方面等多方面带来的管理风险,也只有规避这些管理风险才能使地下车站土建工程委托管理健康发展。

2.风险防范

2.1推动示范文本的不断完善

随着现在地下土建工程行业的发展,其中的一些问题和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这就势必会推进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近些年我国逐步颁布了一些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原有的合同示范文本已经不能适应形式的发展,相关法律的颁布和修订也是势在必行,如果这些示范文本更加完善,那么势必会给地下车站土建工程带来非常积极的影响。

2.2 注重监理合同条款分析与交底

在车站土建工程的监理合同履行中面临着各类风险,有些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监管合同管理的过程中首要的应该是进行监管合同条款的分析,研究如何降低风险程度和规避风险,尤其是在这种监管方处于弱势的市场条件下。在签订合同之前,将要签订的合同与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比较,查缺补漏,并认真分析执行合同条款的后果和隐藏风险,更有针对性的规避风险和采取应对措施。此外,还需对车站土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理合同交底,合理划分合同管理目标,并细分到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合同管理管理任务。

2.3 加强监理合同索赔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市场本来就是充满风险的,各种风险和利益共存,那么一旦出现问题,按照监管合同进行索赔就成了保护监管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在这种条件下,索赔是监管方的正当要求,是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的合情合理的行为,更好的规避监管合同的风险,也有利于改善市场上业主方的强势地位,减少监管方的损失。

2.4 及时总结合同履行的成效

在合同管理的工作中,经验是提升工作质量的有效方法,如果能在地下车站土建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管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的提高管理水平,在委托监理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将出现的问题、经验、教训、教训、利弊得失等进行有效总结,并定期进行整理和反思,势必会给以后的监理工作提供许多经验,规避更多的风险。如果在工程实践的过程中能够加强对工作的重视,有组织的进行并将这项工作纳入监管合同管理的工作中,将会对监管合同风险的防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结语:

在城市轨道迅速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行业欣欣向荣的今天,认真分析监理合同中各种条款的风险,并对这些风险进行规避和防范,以尽可能保证在正确规范的执行合同内容的条件下保证监理人自身的利益,是在一行业发展中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杨志鸣.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 M ]. 上海:同济大学出版 社,2006.

[2]地下车站土建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风险分析与防范[J].中国招标,2013(38):33-35.

[3]唐飞凤.地铁地下车站土建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风险分析与防范[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9,12(08):79-81.

论文作者:金武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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