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与妇女利益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灵活论文,妇女论文,形式论文,利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面对国内就业压力持续加大的形势,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 个五年计划纲要》正式提出,要“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 提倡自主就业”。在我国广泛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有必要分析我国就业形式演变中的 妇女就业状态,关注西方发达国家多种就业形式给妇女利益带来的正负面影响,注意确立必 要的性别意识,制定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法律和政策。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十五”计划 促进就业的预期目标,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使得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发 展相协调。
一、我国就业制度及其形式演变中的妇女就业状态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妇女就业及其就业形式
在中国,与其他经济资源相比,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计划经济体制采用了计划配置劳动 力方式,农村劳动力被户籍制度束缚在土地上;城镇劳动力实行全国统一招收、调配,工资 由国家统一管理。作为低工资的一种补偿,建立了政府和企业劳动保障和福利制度。在这种 计划体制下,广大妇女大规模走出家门,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完成了从家庭妇女到社会劳动 者角色的转变。1949年,我国女职工约60万人,仅占职工总数的7.5%。(注:宋晓梧:《中国人力资源开发与就业》,中国劳动出版社,1997年版,第369页。
)到1978年,我国城 镇妇女就业已达到3,12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2.9%。(注:宋晓梧:《中国人力资源开发与就业》,中国劳动出版社,1997年版,第
370页。)广大农村妇女则在集体经济中担当 了重要角色。总的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妇女就业对新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妇女社会地位的 提升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妇女就业的突出特点是:依赖政府安排工作;高就业率、 低就业质量;就业结构不合理;岗位凝固不变,一业定终身。最为突出的是,妇女就业结构 不合理。妇女主要集中在第一产业(占妇女从业总数的78.68%)和第二产业(占妇女从业总数 的13.1%),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妇女仅为妇女从业总数的8.32%。在女性在业者中,从事脑力 劳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只占5.5%。
(注:刘伯红:“关于女性就业问题综述”,《中国妇女理论研究十年》,中国妇女出版社,1 992年版,第313页。)
与这种就业状况相联系,妇女就业显得比较简单,绝大部分为正规全日制就业,少数为临 时就业。这些简单的就业形式,在带给妇女高就业率和稳定感的同时,也限制了她们的自由 选择和个性发展。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就业状况及其形式的积极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进,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 置中的作用日益扩大。农村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对就业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劳动合同制的 推行,工资与效绩挂钩,国有企业减轻负担和结构性调整,单位和职工的双向选择,都使妇 女就业状况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最为突出的积极变化有三点:
一是妇女就业领域拓宽,就业结构得到优化。在农村,妇女成为粮食、棉花、油料、蔬菜 、花卉、果品、肉类、水产等种植、养殖业的主力军;在迅速崛起的乡镇企业中,活跃着一 代新型农村女工,占乡镇企业职工总数的43%。在城镇,从1978年到1999年,女职工人数和 所占比例不断增长,1999年达到4613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9.2%。
(注: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女职工的职业结构趋于 合理。在教育、卫生、商贸、社会福利等传统行业中,女性的比例超过半数。在金融、保险 、餐饮、宾馆、旅游、房地产等第三产业,妇女就业明显增加。200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 查数据显示,城镇在业女性中,商业服务业人员的比例为30.8%,比1990年增加了7.1个百分 点;与1990年相比,城镇在业女性中专业技术人员从17.4%增加到22.8%。
(注: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1)”,《中 国妇女报》,2001年9月5日第1版。)在高智能的遗传 工程、高能物理、微电子技术、航天工程等尖端科技领域,一批杰出女性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
二是妇女就业有了自主灵活性,职业流动加快,就业机会增多。就业机制的改革,产业结 构 的调整,城乡经济壁垒的打破,都给妇女自主灵活择业提供了契机。在行业之间“跳槽”、 机关干部“下海”的浪潮中,许多妇女抓住机遇,调整自己,赶上了市场经济的“流动车” ,成为驾驭市场善于经营的能人、接受新技术和参与新产业的先行者。在不同所有制之间, 妇女破除传统的心理习惯,大胆到非公有经济领域就业,一批下岗女工通过集体合作、个体 经营自谋职业,走出了再就业之路。农村妇女的流动饶有特色,一大批妇女离开土地,进 入乡镇企业就业,90年代已经上升到5000万人;
(注:宋晓梧:《中国人力资源开发与就业》,中国劳动出版社,1997年版,第372页。)还有数以千万计的妇女冲破传统计划经济 体 制下的城乡就业壁垒,随着80年代中后期的“民工潮”,形成了一个城市“打工妹”的特殊 群体。这批女性进军城市,干加工、搞餐饮、做保洁、当保姆,她们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城市 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产和服务大军。
三是妇女就业形式开始呈现多样化走向。在妇女就业的积极变化中,妇女就业形式也开始 呈现多样化走势,主要表现为:以正规全日制就业为主体,但基本是通过双向选择的录用制 、聘任制、合同制实现的;非正规就业日益增多,相当多是妇女自己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 动自谋职业;小时工、季节工开始出现,它主要是下岗女工和农村“打工妹”选择的临时性 、过渡性就业形式;另外,有少数家庭经济条件优越的女性婚后或生育后中断就业,回到家 庭做全职妻子或母亲,自愿选择阶段就业。
(三)就业制度改革中妇女就业及其就业形式出现的新问题
在就业制度的改革中,妇女就业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最突出的是:
第一,在经济结构的调整中,一批技术和能力竞争力不强的妇女被“挤压失业”。随着产 业 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革,大批职工下岗转岗,而一批掌握传统技术的女工,因无法滞 留在传统产业,又难以走进新技术产业,在市场的“挤压”下首当其冲成为结构性失业者。 到1997年,女性城镇下岗失业者占下岗失业人员总数的62.8%。
(注:蒋永萍:“’97中国城市女性的状况”,《中国妇运》,1998年第5期。)另外,在农村产业结构中 ,传统农产品效益不高,二三产业发展滞后。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中西部地区出现 了农村妇女剩余劳力转移流动不畅的问题,这实际是一种隐蔽性的妇女失业。城乡不同境况 的失业妇女,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生活陷于困难甚至深度贫困。
第二,在就业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受侵害,出现“就业性别歧视”。长 期以来,我国劳动力就业压力一直较大,每年新增劳力约1000万,城镇失业人口和农村剩余 劳力不断增加。怎样解决就业出路问题,成为政府和社会的难题。于是,一些人把减压的视 线盯在了妇女身上,总以为让妇女少就业就可以缓解就业压力。有两个现象比较突出:一是 学术界出现了四次“让妇女回家”的争议。80年代以来,一些经济学者和部分政府工作人员 几次提出,“让生育期妇女回家”,专门抚育子女,从事家务劳动,腾出部分岗位给男性就 业。由于这是以生育为由用制度化的办法剥夺妇女的就业权利,理所当然遭到了广大妇女的 反对。二是招工、招干拒收、拒用女性。在实际生活中,机关招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 招收工作人员,明里暗里拒绝接收女性的情况经常发生,不仅一般女工就业有性别歧视,就 连女大学生、女研究生也常常因性别问题被许多单位拒之门外。虽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劳动法》都明文规定了妇女在劳动就业上与男性有平等的权利,但由于对劳动力市场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性别歧视现象还是屡见不鲜。
第三,妇女就业形式多样化中出现职业低层次化。劳动者对于就业形式的选择,主要取决 于三个因素:一是个人素质和意愿;二是市场需求;三是社会观念。改革中,妇女虽然比计 划经济体制时获得了较多的就业选择自主权,但受到以上三个方面的制约,事实上妇女的就 业选择权是有限的。历史造成的多数妇女文化技术素质偏低,市场提供的就业机会有限,社 会对于女性的偏见,使得妇女选择的就业形式为:正规就业中的低职业层次,非正规就业中 临时性强的工作。这些形式的就业,给相当多妇女带来的是:低工资和低技能的岗位,低社 会评价值的心理感受,低社会保障的生活处境。
二、西方发达国家多种就业形式变化带给妇女的正负面影响
近30年来,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欧美社会出现了历时最长、影响最广泛的变化,即妇女 就业基本处在增长之中。70年代,欧洲发达国家妇女的经济参与率为37%,而到90年代则上 升为51%,西方各国妇女在非农业部门就业占45—55%之间。
(注: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国际妇女研究室:《国际妇女运动和妇女组织》第三章(待出版)。)90年代以来,妇女成为美国 和欧洲就业与产业重构的关键力量,在更有弹性的劳工市场,妇女就业成为主要组成部分。 这些变化,是与西方国家就业形式有着密切联系的。
长期以来,失业现象一直是困扰西方发达国家的痼疾之一。90年代,在日益增大的就业压 力面前,西方发达国家以妇女为主体的多样化就业形式日受青睐。这些就业形式对西方各国 劳动力市场、政府的就业政策、国际劳工组织的促进行动、从业者的择业观念和企业的经营 理念,都产生了一定影响,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就业形势出现变化的重要因素。
(一)西方国家妇女多种形式就业及其特点
在西方发达国家,妇女的主要就业形式为:
1.正规全职就业
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私有制为主的混合经济,妇女在公营和正规的私营部门全职正规 就业的境况一般比较好,特别是在公营部门就业条件比较优越。在美国,公营男雇员的工资 与私营部门雇员的平均工资比较要高出13—15%,女雇员的平均工资则高18—20%。在正规私 营企业,有集体谈判条款的约束,对妇女的工资等级、福利水平、各种社会保障、解雇与裁 员、劳资纠纷等处理程序,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因而也有不少妇女到这一领域就业。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公营部门和实力较强的私营企业辞职率和解雇率低,职业稳定,工 资较高,妇女的就业有保障,因而对妇女全职正规就业有着较强的吸引力。据1996年欧洲适 工 年龄妇女劳动力市场统计,瑞典、丹麦、芬兰、奥地利、德国等国家有40%以上的妇女在从 事全职正规就业。全职的正规就业,对妇女就业率造成了系统性影响,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妇 女的全职正规就业率还在继续上升。
2.非全日制就业
非全日制就业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也呈上升趋势。荷兰、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 、德国等国非全日制就业增长很快,1997年荷兰非全日制就业比例达到37.9%,澳大利亚达 到26.25%,美国1998年也达到13.2%。
(注:刘燕斌:《面向新世纪的全球就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 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页。)在非全日制就业者中,女性比例明显高于男性,欧 盟各国女性比例超过了80%。从1980年至1997年,荷兰、法国、德国三国新增女性就业人数 中,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分别占92.6%、92.6%和84.6%。在英国,1979年有38%的妇女从事非 全日制工作,1997年则上升到46%。
(注:刘燕斌:《面向新世纪的全球就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 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在大多数情况下,妇女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是为了照
顾家庭的需要。从总体上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妇女呈上升趋势。
3.非正规就业
非正规就业是灵活就业的一种类型。非正规就业,是无组织、无结构、无固定场所、无固 定收入、无固定作息时间、无固定生产规模的就业。参与这些就业形式的劳动者也是女性比 例大于男性。主要方式为:临时就业、季节工、传呼就业、派遣就业、个体经营者、小型私 营企业(按国际劳工组织解释,雇员不到10人,无工会组织和象样的规章制度)。在英国,季 节就业和传呼就业的妇女,多在餐饮业和大饭店;德国短期就业的妇女主要在服务业;在美 国,临时从事服务业、传呼业的妇女,以16至24岁年龄段居多。
4.阶段就业
由于许多发达国家人口出生率下降,劳动力负增长,国家普遍鼓励妇女生育。因此,在政 府没有出台阶段就业制度和政策的情况下,欧美国家许多妇女自愿选择阶段就业方式,专门 回家生养子女,一般为两三个孩子,退出劳动力市场10年左右。与此相适应,国家对妇女因 生育而阶段就业采取了产假、哺育假、儿童抚育等多方面的优厚补贴,使妇女获得生活保障 和经济补偿。日本是妇女阶段就业比较典型的国家,被称为妇女的M型就业方式,这是日本 社会长期形成的一种自然习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1955年,生育后中断就业的妇女占57% ,1998年妇女中断就业为40%。可以看出,这种情况在90年代后发生了新变化,即妇女阶段 就业在减少,连续就业在上升。年轻一代的日本妇女50%以上不再选择阶段就业方式,因而 到1998年,日本妇女总体就业率上升为72.4%。
(注:参见李秋芳访日报告中的数据。)
(二)西方国家妇女多种形式就业产生的效果
1.积极效果
首先,缓解了就业压力,失业率下降。灵活多样的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 降低了失业率。据统计,美国90年代以来失业率持续下降,2000年降至30年来最低点,失业 率为4.1%,达到充分就业水平;英国失业率2000年降至4.1%;荷兰的失业率下降最快,1994 年为7.5%,到2000年降至2.7%;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分别从1992年的10.8%、11.2%、11 .4%下降为2000年的6.7%、6.8%和5.3%。
(注:刘燕斌:《面向新世纪的全球就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 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虽然失业率 仍然较高,但近年来呈现下降趋势。
这些国家失业率下降的原因之一是,灵活多样的就业对于提高妇女的就业率和劳动参与率 起到了积极作用。1992年至1995年,荷兰就业人员增加43.5万,其中93.6%为非全日制就业 劳动者;英国1992年至1997年增加的93万个就业岗位中,非全日制就业岗位占63.7万。
(注:刘燕斌:《面向新世纪的全球就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 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页。) 德国和法国非全日制就业的比例也非常高,并且呈上升趋势。在各国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中 ,占比例最大的是妇女。当然,国际上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就业形式导致的高就业率, 只意味着女性在经济生活中“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质”的提高。
其次,满足了不同女性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妇女选择非全日制就业,有因找不到全日制工 作而迫不得已的;也有出于喜欢自由支配时间的。1997年,英国一项劳动力调查显示,妇女 选 择非全日制就业的主要原因是:78.3%不喜欢全日制就业;12.6%找不到全日制工作;3.9%在 求学或接受职业培训。其中,不喜欢全日制就业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想自由支配时间做自 己愿意做的事情,充分实现自我;二是力求兼顾工作和家庭。
2.消极影响
在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中,妇女更多的从事非全日制就业、非正规就业和阶段性就业,这 给 妇女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主要有:
工资报酬普遍偏低。非全日制就业、非正规就业妇女工资普遍偏低,甚至有些工资达不到 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这是由于在正规全职就业岗位,正式员工不能轻易辞退,又要享受各 种社会保险和福利,人工成本高,于是企业便根据市场的供求变化,灵活配置员工,在生产 低潮时配置正式劳动力,在生产高潮时以低工资报酬配置临时员工。而灵活多样的妇女就业 ,正好可以使企业机动地应对市场,即以低成本获取高效益。这样一来,使得妇女劳动报酬 低于男性(是男性报酬的60%至70%)的状况更加剧了。在美国,从事低薪工作的妇女主要是与 职业隔离和非全日制、非正规就业有关。在白领工人中,妇女多担任售货员、秘书、护士职 业;在蓝领工人中,妇女多担任操作工、勤杂工等。这些低职位、低工资的工作,往往与非 全日制或非正规工作联系在一起。而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在美国只是全日制劳动 者的63.5%。其他国家这一比重也不高,如法国为73%,德国为82.5%,英国只有10%的企业发 给非全日制劳动者加班费。
(注:刘燕斌:《面向新世纪的全球就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 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以每小时计算,女工占男工工资的比重,日本为49.6%,瑞 士为67.6%,英国为70.5%,德国为73.2%,比利时为75.1%,荷兰为76.5%,法国为80.8%。
(注:刘燕斌:《面向新世纪的全球就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 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由于社会保险的缴费存在收入下限或与工作时间有关,事实上, 相当部分灵活就业的妇女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之外,不享有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生育福利补 贴。在美国,1997年,能享受健康保险的劳动者,正规就业为82.8%,临时就业为66.1%。在 德国,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不适用于周工作时间不满15小时的劳动者。在英国,1998年国民 保险缴费收入下限为周收入64英镑,收入不满下限者不能参加保险,因此约有2/5的以妇女 为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因达不到这一规定而被排除在国民保险制度之外。
(注:刘燕斌:《面向新世纪的全球就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 出版社,2000年版,第80页。)
职业层次偏低。西方经济学者把劳动力市场分为两类:一类是一等劳动力市场,职工工资 高,劳动条件好,职业比较稳定,失业风险小,劳动力素质相应比较高;另一类是二等劳动 力市场,境遇与上述情况相反。虽然两类市场没有明显的人为划分界限,但由于家庭环境、 个人受教育程度以及性别、种族、国籍等原因,这两类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往往很难相互 流动。非全日制、非正规就业往往是第二类劳动力市场,即工资低、劳动条件差、职业不稳 定、失业风险大,缺乏集体谈判条款的制约,没有严格的雇佣和解雇程序。因此,除了特殊 机会,第二类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妇女很难进入第一类劳动力市场。需要指出的是,在发达国 家,非全日制、非正规就业的妇女,并不都是素质偏低的问题,而是与两大因素相关:一是 由于妇女阶段就业;二是存在性别歧视。西方经济学家也不否认发达国家在就业上存在性别 歧视,雇主需要解雇人员时,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愿保留女性,认为妇女回到家庭不会 增加社会负担,并把妇女的这种失业归于自愿失业。对此,不断有西方女性主义者批评,发 达国家的妇女“不规则就业”,是将妇女作为边缘劳动力,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强化了劳 动力市场传统的社会性别偏见,损害了妇女的职业声望和前途。
妇女是经济危机的遭殃者。非全日制和非正规就业妇女,在多数情况下要成为经济危机的 遭殃者。非全日制在提高妇女就业率的同时,也在提高妇女的失业率,因为,从事非全日制 工作的妇女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往往带有临时性质,在企业不景气的时候,首先要解雇的是非 全日制工人,妇女因而受失业的威胁更大。以日本为例,每逢经济不景气时,首当其冲 被解雇的就是非正规就业的妇女。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在经历了泡沫经济后陷于萎缩,失 业率一直在攀升。1992年日本的失业率为2.2%,到2000年已经达到4.7%,其失业大军中妇女 比例很大。另外,在经济状况低迷时,还有相当一部分妇女从原来的正规就业领域,大量流 入非正规就业领域。
阶段就业重返劳动力市场后的妇女社会地位下降。妇女因生育等原因退出劳动力市场后, 原岗位被顶替,加上职业技能滞后,雇主不愿选择她们,因而这些妇女很难再返回原岗位就 业,全职正规就业的权利便随之失去,只好去从事非全日制、非正规就业。由此也带来了低 职业层次、低工资、低社会保障的就业境况。即便是能够返回原岗位,由于职业生涯缩短, 工资和职级提升慢,退休金、健康保险和各种福利津贴都比男性低,职业层次一般也比男性 低。因而,阶段就业妇女在就业和职级晋升中受到的是双重歧视,总体社会地位在相应下降 。
三、我国实行灵活多样就业需建立和发展男女平等的理念与机制
站在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发展的战略高度审视就业形式与妇女利益问题,必须看到,就业 形式反映的不仅是人口因素,也受到政府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劳动力市场法规的强烈影 响;就业形式反映出的就业水平和质量,取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并受国家 税收、产业、技术和区域政策及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制约。因而,灵活多样就业形式与妇女利 益包含双重含义:一方面是妇女进入灵活多样就业给自己带来经济收入的多寡、满足个人愿 望的大小,决定社会地位的高低;另一方面是她们给社会增添财富的多少,创造服务条件的 优劣,带来稳定和繁荣局面程度的强弱。妇女对于就业形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一是个人素质和意愿;二是市场需求;三是社会观念。受到以上因素的制约,事实上市场给 文化技术素质偏低的劳动者提供的就业机会是有限的。因此,我国在用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破 解就业难题时,应特别注意对妇女的影响,在实践中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妇女灵活多样就业提供产业基础
第三产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大,给妇女就业带来的机会最直接,对妇女就业方式的影响也 最大。美国在后工业化过程中,服务业创造的妇女就业机会和方式,已经超过了传统工业减 少的妇女就业机会和方式。加拿大、瑞士等国重视发展金融产业,也对妇女就业产生了积极 的影响。目前我国劳动力在第三产业的就业比例只有26.9%。
(注: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据测算,如果我国第三产 业的就业比重能够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就可以增加9000万个就业岗位。除了医疗、 商贸、餐饮等传统社会服务业外,在金融、保险、旅游、环保等新兴社会服务业也有着巨大 的发展潜力。在这些领域,妇女就业会获得更多的机会,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也会有很大的 发展空间。面对不断增加的就业压力,我国应当立足于男女共同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和就业形 式,提高劳动力配置效率,增加社会有效需求,增加社会资本总量,特别是为扩大就业和发 展多种就业形式,积极提供产业发展基础。
(二)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小企业,促进妇女就业形式的变化
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小企业在凝聚个体、创造就业机会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 。中小企业劳动密集程度高,管理成本低,就业方式灵活,就业容量比较大,对于吸收一般 劳动力具有很大潜力。90年代,美国小企业占其企业总数的99.6%,新增加的就业者有62%是 在中小企业;德国中小企业的雇员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2/3以上。
(注:刘燕斌:《面向新世纪的全球就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 出版社,2000年版,第1
。)西方各国为创造就业 ,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小企业成长。如对小企业进行可行性分析,向小企业提供启动贷 款的担保,对小企业免征企业税,简化小企业开办程序等。近年来,我国95%以上的新增就 业机会是由非公有制经济小企业提供的,就业人数占75%左右。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中 国具有的相对优势主要是劳动力成本低。我们也应采取优惠政策,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条件 ,加强创业培训,积极支持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加强市场的法制建设和监管, 尽力发挥中小企业效益高、耗能少、就业多的优势,给包括妇女劳动力在内的劳动力提供日 益增多的多种形式的就业机会。
(三)推动科技进步,赋予妇女灵活多样就业形式以新内涵
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信息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使社会化生产出现新变化,将对发展 多种就业方式和提高就业率作出特殊贡献。在美国,90年代以因特网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 使美国接近充分就业,而妇女的多种就业形式及其就业增长率,与因特网提供的机会有着密 切联系。需要关注的是,信息网络产业的发展,也使得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出现了新变化,呈 现社会劳动家庭化的趋向。妇女家庭就业不再是传统的手工操作生产,高知识女性凭借信息 网络技术,在家中做辐射面很宽又比在公司更有效率的事情,从而获得更丰厚的收入。
在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推动下,同样,中国也应当出现新经济与新职业形式的发 展,促进生产的社会化分工出现新变化,在这个过程中,新一代知识女性,也可以借重信息 产 业的发展,改变原有的就业概念,在家庭或某些突破传统的关联产业从事新型的职业,这些 就业会使家庭就业、弹性就业具有全新的含义,即灵活自主、高智商、高效率、高报酬、高 地位,传统的工作空间和时间概念变得模糊起来,妇女兼顾社会职业和家庭生活轻而易举, 职业的性别差异被淡化,男女两性就业不平等在这一领域最有可能被消除。
(四)实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开通妇女就业形式多样化渠道
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包括职业教育和培训政策、失业保险政策、职业介绍和指导政策、 公共就业工程等政策。职业教育和培训应以市场为导向,紧贴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注重开发 劳动者的能力,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需求。美国1994年建立“一揽子职业中心”,把培训计 划和就业项目统一到该中心执行,许多妇女通过这个通道走上多种形式就业岗位。法国培训 机构对有意自行创办微型企业的失业者有针对性地进行生产、经营、管理、销售、财务等方 面的培训。许多发达国家的公立职业介绍所由国家财政拨款,或从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 税中获得经费,用于为劳动者介绍工作和企业用人提供免费服务。而私人职业介绍所只允许 介绍有限的专业性很强的社会职业和人才。在加拿大,职业介绍中心都实现了电脑化管理, 大多数妇女求职者通过电脑自动匹配便可以找到各种形式的就业信息。此外,一些国家还出 资兴办公共工程,如建筑、社区建设等,为长期失业人员提供临时就业。
从我国的实际看,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势在必行。首先,加强职业培训,开发妇女劳动力 资源,是解决妇女就业包括发展多种就业形式的基础性因素。不要把失业妇女、生育期妇女 和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看成是包袱,而要作为经济发展的宝贵资源,立足于开发和有效利用 ,切实做好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培训一定要根据市场需求,具有适应性、前瞻性,以提高妇 女的技能素质,使之参与市场多种形式就业具有竞争能力。其次,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积累 ,建立国家、企业、个人多方征收税金的制度化渠道。目前,我国的政府税收占国民生产总 值的12%,与发达国家相比是低的。应通过建立稳定的多渠道的税收来源,增加社会保险资 金数额。只有社会保险金中用于劳动者就业安全的支付能力增强了,才能保证妇女失业人员 走向新的就业获得必需的保险。再次,建立社会就业支持系统,帮助弱势妇女至少能谋求到 某种形式的就业。要大力发展社区、劳务市场、人才交流中心等社会机构,采用信息网络技 术,把需要社会支持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的状况掌握清楚,随时监测,主动服务,充分发 挥社会支持网在促进妇女就业中的功能。
(五)建立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法规,保障妇女多种形式就业不受歧视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妇女广泛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近年来, 西方发达国家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既作为“新世界经济观的现实”,又作为劳动者平等、充 分、自由就业的内容,努力通过政策和法律加以保护。鉴于妇女就业权利与男性不平等在全 世界仍是普遍现象,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确认,采取一切措施,消除在 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美国法案规定,禁止在招聘广告中显示出年龄和性别偏好、限制或 歧视。比利时法律规定,如果妇女求职者发现招工单位因性别而不予录用,可以去法院起诉 。欧洲法院裁定,不得以怀孕为理由拒绝聘用妇女,否则将构成直接的性别歧视。德国母亲 保护制度规定,不得解雇孕妇,是继续工作还是停止工作,由孕妇本人来决定。同时,欧洲 各国法律还规定,男女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以确保妇女因生育阶段停业后重新进 入劳动力市场不受歧视。针对近年来多种就业方式带给妇女的负面影响,西方国家在逐步完 善法律,通过立法使非正规就业的妇女受益。1995年英国通过法律,提出确保所有全职和非 正规职业员工在所有劳动条款和条件方面获得平等。
且不说发达国家的上述法律政策执行效果如何,应该说这些规定对于我国不无启发。我国 在开始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的同时,要预见到对妇女可能产生的影响,应通过加强立法 来尽量避免对妇女的消极影响。在立法问题上,一是不要滞后,二是要有性别平等意识。同 时,执法要严格有效,以确保我国走向灵活多样形式就业的妇女,在实际生活中获得与之相 配套的法律保障。比如,在就业机会、培训晋升、劳动时间与报酬、休假制度、劳动保护、 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都应避免由于灵活多样就业、由于是女性而受到歧视或其他不 公正待遇,并确保怀孕妇女、产假期妇女和生产后重新返回就业岗位的妇女不受歧视。在实 践 中,还应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和社会对话机制,经常审查和监督法规执行情况,如果实际生活 中发生了男女不平等现象,一定要有依法纠正的机制。要给予非正规、非全日制、弹性等就 业的妇女以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机会,让这部分劳动者的利益要求在国家政策中得到体现。
(六)建立生育保障制度,对妇女承担人类自身再生产给予经济补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妇女运动的发展,妇女生育正在被确认为社会总劳动的重要组成部 分,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将之纳入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之中,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近年 来,欧美各国妇女在生育期间普遍享受产假和育儿假,并领取比例不等的工资。瑞典妇女产 后可享受1年假期,领取原工资的90%;比利时妇女享有14周带薪产假,孩子两岁半前保留职 位,拿60%至70%的工资;法国女公务员产前和产后共有16周假期,领取全部工资和津贴,如 果要哺育不满3岁的孩子,还可享受两年的哺育假,领取全部工资和津贴,并保留一年的晋 级权利。如果在哺育假内再次生育,从婴儿出生第一天起,还可再延长两年。在英国,所有 雇员无论工作时间长短,都享受法定14周产假,维持工资和非工资性津贴,全日制工龄 两年和每周工作8—16小时的妇女获得附加产假,最长可达40周,有70%的妇女已经享有这个 权利 。
(注:全国妇联:“关于对‘建立阶段就业制度’的社会反映及我们的建议”参阅材料之二 ,妇内字[2001]1号,2001年2月9日,第4-6页。
我国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政策以来,生育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可以享受90天带薪产假 ,也可享受6个月带薪产假,但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将减去3年。一般说来,机关和事业单 位执行较好,而对于许多企业女职工来说,生育补偿落实不到位,而农村妇女生育补偿就更 加遥远。原因主要是三个:一是认识不到位,没有意识到生育补偿是社会责任;二是社会保 障机制和法规不健全,补不补没有约束力;三是补偿费用渠道狭窄,支付资金来源不足。农 村则是基本还不具备条件。
我国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迫切需要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尽快建立妇女生育保险,确保 生育期女职工普遍能够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产假、育儿假工资。应当实行政府、社会、个人 相结合的生育保险费用的筹集,变生育保障费用由单位发放为社会统一发放,使正规就业的 妇女、在私营个体等多种所有制从事非全日制和非正规就业的妇女以及离开工作岗位的妇女 都能获得生育保险。
(七)应把灵活多样就业目标主要定位在失业人群上
实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需要把握好效率和公正的关系问题。可以预测,非正规就业、 季节就业的承担者,相当多将是城镇失业人群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实践中,切不可把非正 规就业、季节就业的目标人群主要定在妇女身上,不要人为地把原有稳定职业、较高收入的 妇女强行推向非全日制和非正规就业,迫使她们职业下沉、收入下降。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 覆盖面,应主要定位在失业人群上,尽可能使这部分人受益,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他们的生存 状况。这里面有一部分是就业竞争力不强、又很困难的弱势人群。因此,有必要建立社会就 业支持系统,对弱势群体给予特别帮助,通过社区就业指导、社会资金扶持等多种办法,帮 助弱势人群至少能谋求到某种形式的就业。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我们试图广泛实行灵活多样就业形式时,应当清醒地意识到,灵活多样就业 形式特别是非全日制就业、非正规就业的主要承担者可能大量是女性,是职业层次、经济收 入都不高的普通劳动者。如果这一就业形式的主要覆盖对象是妇女失业人群,则在一定程度 上可以改善这些人的生存状况;但如把正规就业的妇女从原有稳定职业、较高收入阶层推向 这里,其后果则可能是职业下沉、收入下降,由此将带来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
就业制度改革并不必然带来妇女就业状况的改善。只要存在对妇女人力资源开发和保护不 利的情况,只要法律和政策存在不完善,只要社会观念存在对妇女的轻视或歧视,就业制度 的任何改革都可能给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劣势的妇女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这不是推测和危 言耸听,而是已经被西方国家实践证明了还可能在我国继续被证明的活生生的现实。我们必 须关注广大普通妇女的就业命运,尽力使就业制度的改革不使她们的处境艰难。在这方面, 西方国家重视法规、制度、机构建设和性别平等的战略意识是可取的,而这些国家给妇女就 业带来不利影响的问题我们则应当尽力避免。
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把妇女就业作为一个既普遍又特殊的问题,融入发展进程中, 纳入到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中。在采用灵活多样就业形式时,确立男女平等的意识, 建立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和法律,应是题中应有之义。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必须提高经济效率,也必须兼顾社会公平,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将有助于促进就业与 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我们需要从起步时就做出清醒而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