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法国华工招募及其引发的多党博弈_天津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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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6-1918年,英、法两国为应对战争状态下的人力需要从中国招募了14万华工为之服务,其中英国招募人数为94,458名,法国近4万名。①关于“一战华工”这段历史,目前学界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②其中,早期陈三井的《华工与欧战》在史实重构上具有奠基之功;新近徐国琦的系列研究在华工人数,加拿大、美国、基督教青年会、勤工俭学会与华工的关系,华工的贡献,华工与中国国际化等方面均有开拓与创见。然而检讨这些成果可以发现,涉及“华工招募”这一主题,主要关注点在于英、法招工缘起,中国的“以工代兵”策略(即梁士诒提出的以华工代替士兵参战,以获取战后利益的策略)以及招工公司、方法、地点、人数、合同,地方、德奥的阻拦,英、法之间及国内的矛盾等问题,尤其多从“以工代兵”之策论叙华工输出之事实,对于整个招工进程的细节,尤其是期间中国中央政府(各个部门)、地方政府、法国驻华使领馆扮演的角色、发挥作用及其之间的博弈等问题尚留有相当大的研究空间。有鉴于此,本文选取法国华工招募进行个案剖析,以期作为观察北京政府时期的外交、政治状况的一个参照。此即本文的问题意识所在。

      一、天津招工与关费问题

      1916年初,法国陆军部代表陶履德来华,以农学技师身份与其中国的招工代理惠民公司(幕后主导人为时任税务处督办的梁士诒)洽商招工合同。③5月13日,北京政府外交部批准合同立案,④这在保障华工权益的同时,也为法国招工提供了合法性,但在日后交涉过程中亦变成外交部的“包袱”。次日,惠民公司即与陶履德签立正式合同,并商定先在直隶省开招(公司设于天津)。⑤过去研究殊少注意的一点是,天津并非惠民公司招工的首选之地。据《京报》(Peking Gazette)的一篇报道称,“梁士诒(按:惠民公司幕后主导者)最初的想法似乎是在广东试招一批,然粤省的分离派(secession)迫使他以天津为点在华北招募(按:下文还将再证)。”⑥既然在直隶举行招工,就需先取得该省地方官(直隶巡按使)的配合,在惠民公司的请求之下,外交部于5月20日将招工之事咨行该巡按使“查照保护”。⑦而华工附轮出洋则还需由税务处饬令津海关放行(海关直属税务处)。此时税务处督办仍为梁士诒。不过因主管招工的部门是外交部,税务处仍需向外交部转询办理手续。⑧外交部复称:“除由海关验照放行外,并无何种之手续。”⑨据此,税务处于6月21日直接“饬知总税务司转饬津海关税务司俟惠民公司所招前往外国作工华人由塘沽附轮出发时即予验照放行”,同时“饬行津海关监督遵照此饬”。⑩然而时隔两日(即6月23日),北京政府公布孙宝琦为税务处督办,取代了梁士诒(后获“帝制祸首”罪名),这也就不免会使北京政府(尤其税务处)对待惠民公司的态度受到影响。

      税务处首先于6月24日补饬津海关,在将华工验照放行时,查明实有人数、出洋船名、出发日期以及开往地点报明税务处备查,“倘工人内有误被诱骗登船者,如经查询属实,即将其人扣留送交地方官发落,由地方官向该公司根究”。(11)津海关税务司梅乐和以为,“所有调查之人自应特别妥慎从事”,故建议津海关监督亦“遴派员赴塘沽会同关员妥为办理”。(12)津海关监督则认为,“现在出口人数无多,关员尚能兼顾”,毋庸派员,“以省手续”。(13)后只由梅乐和派遣了一名法国籍帮办栢室迩与一名供事刘恩彤前去塘沽办理(华工出口验照放行一事),而对于“倘查出工人有误被诱骗者,即将其人扣留送交地方官发落”一节则需要地方的配合,梅氏只得请求津海关监督“转致塘沽巡警局查照”。(14)凡此足见其慎重之处。

      接着,税务处更是根据前清《续定招工章程条约》规定,咨询外交部“应否核令于每名所得酬金八十佛朗(每招一名工人得一百佛朗,扣除二十佛朗留备他用外,实得八十佛朗)内,折提银币三圆归公家收入(即酌照约章由该管机关派员会同海关稽查此项出洋工人,以昭慎重)”。(15)外交部认为,既然已有先例,此时“似可照行”。(16)对此,惠民公司并不愿意履行,并列出如下理由:

      其一,公司将“惠民”作为宗旨,并不看重谋利,且公司获利微薄,合同优善;

      其二,合同已签字订立(且曾先行受政府批准),无磋商余地;

      其三,《续定招工章程条约》(即所谓“旧约”)内不仅包括应得之权利(酬金),而且还有对于工人的各种义务,在惠民公司订定的招工合同中已将这些义务全部担负(如“代工人传递书信、汇兑工资,派员赴法经理工人事务”等),也就没有再援旧约的必要;

      其四,如果“强援旧约”,就构成“一事而用两契约”,如此难以让法国方面遵守;

      其五,此旧约系“国际条约”,而惠民公司与法国方面订立的合同系“商人契约”且经过两方政府的批准,既然政府同意商办,就应当以所订合同为准,不必再引旧约;

      其六,当前招募华工的不仅只有惠民公司一家,皆奉外交部的批准,但其他公司并没有援旧约纳取酬金的事情。(17)

      观以上所陈各节,最关键者,莫过于合同既获政府批准,就已发生效力,政府实不能再行更改。7月12日,税务处再请外交部“转饬该公司遵办(交纳关费)”,并“查明此项出洋工人应由某机关发照及派员监理”。(18)外交部却迟迟不能予以回复。

      至七月间,法国招募的头两批工人5000人已放洋出发(招募及放洋手续详见下图)。10月,惠民公司致函津海关监督称,自该月起复在直隶续招工人5000人,仍由塘沽放洋赴法,请其通饬所属关员并致函海关税务司对附轮出发之华工“验明即予放行”。(19)因仍未见外交部回复,税务处遂于9月28日再催该部转饬惠民公司每名2人纳海关洋三元。(20)直到10月7日,外交部方作出回应,饬由海关直接向惠民公司征收。(21)然外交部并未声明“应由某机关发照及派员监理”,税务处于10月13日再次咨询。(22)四日后,外交部给出答复:华工护照按照“由招工地点交涉署缮发”的旧例,当由直隶特派员发给;合同中对于“派员监理”原本有所规定,此时尚未有合议结果。(23)据此,税务处督办孙宝琦即令总税务司转饬津关税务司(并令行津海关监督)“按照所招人数每名责令该公司于其所得酬金内按名纳银三元,即交经收关税之银行收存”,“并于工人出洋时,验明直隶特派交涉员护照,再予放行”。(24)奉此训令,海关方面随即要求惠民公司“将前次已出发之工人五千名共应缴银币一万五千元”措齐呈缴。(25)至于“应由某机关派员监理”一节,税务处仍催外交部速行议定。(26)对此,外交部还是援照以往“由原招地点地方官监视”的办法,称此次招工“检点人数,查验护照”应由直隶地方官于招工所在地办理,而对于华工出洋后的监理工作(合同原本就有选派专员或领事监理的条款)仍需继续核议。(27)税务处于10月31日将此转饬津海关。(28)

      

      招募及放洋手续图(29)

      事实上,据12月份惠民公司向津海关监督所呈报,关费业经于“阳历七月间由陶履德君手,于招工费项下拨交海关所委派委员宝世君收讫”。(30)此处惠民公司所称关费来自“招工费项”,并非出自税务处督办所要求的“公司所得酬金”,对此,津海关要求惠民公司按照税务处命令措齐另缴。(31)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税务司方面已经收到关费,税务督办(及海关监督)却并不知情,还一再向外交部请示(并向惠民公司催缴关费),可见二者之间并无有效沟通。津海关监督只好再向税务司查核关费照收与否并询问列入何款项之下。梅乐和回应称,该款业已收讫,并“存于银行听候提拨”。(32)

      1917年3月16日,税务处督办孙宝琦再令津海关监督呈报华工由津出洋次数、名数、时间、载往船名、开往地点以及责纳银元数目暨有无动支之处。(33)津海关监督只得再向梅乐和询问。梅氏称:惠民公司“招工出洋共有三次,计共五千[零]二十二名(按:详见下表),责纳关费共计洋银一万五千零六十六元,除动支外,尚存洋银一万四千八百四十一元四角九分,以后并无续招工人出洋情事”。(34)既然关费已查实完缴,税务督办方令津海关监督“无庸再向惠民公司责纳,致涉重收”。(35)这也就意味着关费即便不是来自“公司所得酬金”亦无需再行另缴。在收到税务处所汇报的关费情况后,财政部又请税务处查明在此关费结算后“由津海关出洋者尚有几次,所有关费共有若干”,即查明惠民公司有无续行招工之事。(36)后据津海关监督汇报:惠民公司“自五年(1916年)七月间招工出洋后,此外并无续招工人及收纳关费情事”。(37)此后,财政部赋税司还就关费有无动支令津海关监督密查(38),亦见其慎重。

      

      二、广东招工与内务部、农商部及驻法使馆之保护侨工办法

      天津惠民公司之所以于1916年7月份送出三批华工后未再续招,驻法华工事务员李骏认为是受天津老西开事件的影响。(39)诚然,在1916年10月25日,天津市民为反抗法国对老西开地区的占领,成立“天津公民大会”,决议“解散法国在中国招募华工的机构‘惠民公司’,不准招募华工”,并要求各县“无论如何为难”务要“设法遏止,以资抵制,而增国光”。(40)但是,从1916年7月24日到10月老西开事件发生前的这段时间,为何没有华工出洋?这大概与法国代表陶履德率华工回国(惠民公司李兼善陪同)无人主持招工及等待法方续行招工的指示有关。李骏的调查报告显示,既然天津无法再行招工,惠民公司成员李兼善便赴香港办理。(41)而据梁士诒年谱记载,梁避逃香港之后,9月份“在港办理惠民公司南部招工处事”,“设办事所,于香港之荔枝角,以港商刘铸伯、韦宝珊分任其事”。(42)无疑,香港公司的成立与梁士诒的主持密切相关。此外,因“见天津惠民公司获利甚巨”,亦有香港人成立利民公司代招华工(总理其事者为梁培),广州沙面的志利洋行等商家亦参与募工。(43)

      针对外人来华招募工人,国务院于1916年10月训令各省省长“须随时详报外交、内务、农商三部核准”。(44)也就是说,此后外人招工不仅要受外交部的批准,而且要得到内务部、农商部的允许。按此训令,广东省长在得知法商志利洋行在粤招工的消息后,随即便向此三部门作了汇报并请示“可否准予承认,照常保护”。(45)在此之前,广东省长亦曾函询过驻广州的法国领事此事是否业经法国政府与北京政府会商议定。后者复称:招工一事自经中法两国会商议定之后(合同签订之前),法国招工办事员即于1916年3月底“在省城(广州)长堤设有招工事务所一处,并派李兼善为该所司理员”,至1916年4月初,“粤省宣布独立,该招工事务所遂不能续办,及李兼善随即前赴法国矣”,该所招工办事员则独往中国“北省地方”(天津)招工,后粤省大局安定,法国政府即让法商志利洋行办理招工事务,系“继续前时因独立而停办之事务”,“并非另一招工问题”。(46)李兼善为惠民公司成员,这也就佐证了前文《京报》的报道,即惠民公司最初计划的招工地是广东,而不是天津。

      考虑到招工问题由政府审核批准难免有违中立国地位,在伍廷芳主持外交部部务之后(此前由夏诒霆代理),即变更招工办法,“此后华工应募赴外工作”可援照《海牙陆战中立条约》规定(“人民独自出境前往交战国供役者,中立国不担责任”),“一任人民自由出境,政府不加干预”(即由民间自行接洽),“惟为工人生命前途计,似可由交涉员或地方官预与地方商会接洽,将合同中要点详加注意,责成保工承揽人严密妥订”。(47)直至1917年2月2日,外交部才对志利洋行招工一案向广东省长作出回应,训令该省长按照以上办法办理。(48)不过因法国陆军部统一合同,志利洋行的招工活动不久就宣告停止了。(49)对于利民公司的招工问题,因“未经核准有案,恐其派人赴内地私招”,广东省长遂“令各属随时查禁”。(50)

      然而,对于惠民公司在粤分招华工一事,外交部则令广东省长:因惠民公司的招工合同业经外交部批准,“应即准其招募”;虽合同中原未规定赴粤招工,但“核与合同尚无违背”。(51)鉴于德国领事对法国招工颇多诘责(因有违中立条规),广东省长又向外交部请示“惠民招工之事可否暂缓开招”。(52)外交部复称:“此次惠民公司在粤招工自无不准之理,惟应饬妥慎从事,毋得到处招摇,致涉纷扰。”(53)

      尽管惠民公司业经外交部准许在粤开招,但广东省长“察粤省舆论并于该公司招工赴法啧有烦言”,且香港政府因舆论反对“甫将该公司解散”,此时“又准其在粤开招,社会必多攻击,亦恐见笑”,故“为维持治安起见”,再请外交部考虑如何办理。(54)外交部仍以“合同既经批准”为由,要求广东省长“如无正当理由,未便加以禁阻”,大概是出于平衡双方的缘故,外交部又补充称“惟究与地方有无实在窒碍”。(55)而这一补充恰恰为广东省长禁阻招工提供了理由。

      面对广东省长的禁阻,惠民公司向外交部陈请:“所有开行船期均系预与法人约定,一旦无故停顿,损害极多,并恐惹起英人、法人之责言”,望外交部电广东省长允为招工。(56)法国驻华使馆代使亦以私人名义请外交次长予以疏通。(57)1月31日,外交部将这一情况电示广东省长。(58)广东省长则以前奉外交部查核“与地方有无实在窒碍”为由,请外交部转知法使、惠民公司“如有损失,实彼自误,粤省断不任咎”。(59)后广东省长将调查情况向外交部汇报,称惠民公司在粤招工与地方(主要是舆情)实有不洽,表现在:“粤省各属向有棍徒(俗名猪仔头)诱拐乡愚”,若其得以“借名招工”,则“难以稽查,流弊极大”,“访诸舆论,均称人民多不愿往法国,对于惠民招工亦多訾议”,“据曲江县复称,惠民派人到县,舆论哗然,群情反对,旋有工人不愿迫勒附车哄闹之事”。(60)不久,广东省长又向外交部汇报了续查的情况:“既据各县先后查报,民意多有反对,办理如过操切,恐致别生事端。”(61)

      诚然,历史上广东省深受猪仔华工贸易之害,民意自然会多有反对,而省长朱庆澜又坚不退让,正如《京报》报道称,“不管中央政府下达怎样的命令,他(朱庆澜)都不会容忍一个对贫民生命存在危险的举动的继续”。(62),外交部只好于2月13日电告朱氏:“既据各属查报实与地方有碍,加以德国潜艇封海政策实行”,如果“准招前往”,对于“工人生命大有危险”,就由“朱氏就近饬知该公司暂缓办理”。(63)接着,广东省长便要求惠民公司“将分赴各县招工之经理人等撤销缓办”,并饬令各属知照。(64)关于此交涉,陈三井虽列出了朱庆澜反对招工的原因(65),但未详及中央、地方以及法国方面的微妙互动过程,而此一过程恰恰是我们观察“北洋外交与政治”尤其是外交部所扮演角色的参照。

      然而,就在德国宣布实行“无限制潜艇战”不久,利民公司载出的第二批(共三批)华工(Athos船载出)不幸遭到了潜艇袭击。华工事务员李骏对此事件记录较为详细,兹引录于下:

      “民国六年二月十七日午间十二时四十七分钟,于地中海马而大岛(Malta)东二百海里处被德潜艇击沉,当时秩序大乱,粤工惊慌异常,不守船规,争入救艇,因此船长执法处置工人转致自误。不及八分钟,船已尽沉,不能出险者甚多。广东华工沉没者五百余人。工人家属闻耗哗然,与利民公司之进行未始无影响。”(66)

      最早驻法公使向外交部电知了此一消息,电中称:“经查明华工死者543人,余均救起,当派员赴马赛抚慰,法政府已派员来使馆道歉。”(67)外交部随即向胡公使询问:该船华工“是否由广东招去”以及救起之人的安置状况。(68)后者复称:“此次华工广东招来,救起者仍分配入厂作工。”(69)可以见得,尽管广东省长对利民公司招工严行禁止,但仍不无应募者前往。外交部亦令广东省长饬传利民公司代表详细查询有关情况(70),但史料中未见有复。惠民公司则主动对于Athos号事件作出声明,此项工人并非由其代招,一切责任与其无涉。(71)即使外交部向该公司询问此项华工招募及被击情形,惠民公司亦以非其“所能详悉”回应。(72)这一事件的发生也对北京政府对待招工的态度产生了很大影响(详见下文)。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前文提到招工之事既需外交、内务、农商三部共管,除外交部外,其他两个部门亦对华工保护拟具了办法。农商部拟订了侨工保护法草案(即对募工承揽人进行种种限制),并派参事前赴外交部会商。(73)内务部则将蔡元培等人建议的招工办法(侧重华工教育)呈于外交部、农商部查阅。(74)而外交部却提出“拟具模范合同”的政策,并希望与内务、农商两部“共同讨论,以期折衷”。(75)后内务、农商两部亦对外交部的主张表示同意。此外,驻法公使胡惟德在天津招募的华工行抵巴黎后,陶履德赴华续招工人之际,提出了保护华工的六条办法,请外交部“通饬各省交涉员与各国领事逐条研商”。(76)税务处对胡公使之提议“极表同情”,对其中“严检工人行李不准携带鸦片烟”一节即“饬总税务司转饬各该关税务司遵办”。(77)

      三、浦口、青岛招工与恤金问题之处理

      惠民公司在香港招工遭遇困阻之后,又赴浦口分设支行。之所以选择浦口为招工基地,无疑与浦口作为津浦铁路一端的地理优势有关。相对于粤省,江苏的招工开始得较为顺利。1917年的1月,江苏方面(冯国璋副总统与齐耀琳省长)就惠民公司所请准其在津浦铁路沿线招工并齐集浦口出发一事向外交部请示。(78)外交部认为:“似应先令报明拟招人数,并令其妥慎办理,勿涉纷扰。”(79)3月3日,外交部再令江苏省长将惠民公司在浦口一带招工人数、装运船只及出口地点饬查电复。(80)江苏省长复称:“该公司拟在沿津浦铁路线先招三千,业已会同军署分令沿路各县切实保护检察。”(81)既然浦口有华工出运,按照章程就需缴纳关费。惟此次招工,金陵关监督称此款应以“四成充经费,六成解北京”。(82)

      Athos事件发生以后,国务会议议决:“嗣后外人招工须与订定华工毙命者每名给恤金华币一千元,若不允,即不准招工,以重人命。”外交部随即饬令东三省及沿江沿海各督军、省长遵照。(83)对此,法国驻华公使康悌向外交部发出照会表示不满,请饬江苏地方官不再阻挠,大意为:其一,此次恤金要求与前次所定合同不符(前次是135佛朗),而前次合同已经双方政府照会,且中国政府已承认;其二,若执行此恤金要求,将会“解除或减少德国政府之责任”。(84)惠民公司亦向江宁交涉员呈称,所招华工业已在浦口集结待发,如果不准其出发,恐怕会滋生事端,故请准予放行。(85)外交部首先于3月23日电示冯国璋:前电饬令是就“嗣后外人招工”而言,“惠民公司招工合同在前不在此例”;但此时情形不同,“正饬由该公司商令法商酌量加增(恤款)”;“此次浦口招定工人”可以“先准放行”。(86)这样前后矛盾的答复,既为允许惠民招工提供了理由,又顾及了国务会议的决定。其后,外交部又于3月27日回应了法使康悌的照会,指出修改恤款的原因在于“每人只(赔偿)135佛朗实觉为数过少”,况且此时“既有潜艇之特别危险”,“自应将恤款特别加增”,并希望法国政府“于华工赴法时,竭力设法派舰护送,俾不致中途遇险”,如此“工人恤款之多寡亦不生问题”。(87)

      就外交部之回应,法使再次驳称:前定合同就是“在德国实行潜艇政策之后”,且在定合同之前就曾有一法国邮船被击沉致一名华人遇难,因此“赴法华工途中遇险不能因其被难之数有多有寡而更变每一名应得恤金之数”。法使同时就“保护华工由华赴法所采各种之方法”声明“保管法国政府暨各联盟国政府自必尽人力所能及实行防范”。(88)4月20日上午,法国使馆代表柏良材同法国招工代表陶履德赴外交部,与次长高而谦讨论华工恤金一事。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会晤,陶氏首先向外交部表明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即为“陆军部与外部、工部委派前来者”,并称“中国如有商量事件”可与之“直接商量”,其意无非在为商讨合同变更恤金问题铺路。对于合同已经定明恤金为135佛朗的问题,高氏称,“合同所载有时亦可因事办不到而更改者”,此时“银市时价计算恤款尚不及40元,所估中国人生命之价值过于便宜”。陶氏再次回应:该恤金标准“乃照中国铁路(总)公司之恤款”而定。高氏继称:“给恤如此之薄,亦非招工之利因,工人闻之裹足,甚盼日后磋商,彼此均有好处。”(89)

      尽管外交部坚持磋商恤金问题,但惠民公司在江苏的招工并未因此受到多少阻碍,并取得较好之成绩。然仅在浦口招工,惠民公司仍担心“日久应募渐短”,故又派人赴青岛组织招工。(90)虽青岛为日本控制区域,为中国政权所难及,但其赴内地的招工却受到山东地方官的阻拦。9月6日(鱼电),山东督军张怀芝就惠民公司在鲁招工请示外交部,称此次招工未经外交部咨准来鲁,“该国领事亦未按照向例先拟合同照请核准,更无指定招募地点,私自开招”,且外交部“前订合同既未颁发(即前述‘模范合同’),恤金磋议亦未准咨”,故请外交部详核办法。(91)山东特派交涉员亦就此事向外交部作出请示。(92)9月8日,外交部电令山东督军及交涉员:惠民公司招工合同已经批准在案,“在东省开招如无窒碍,可予照准”。(93)

      然而,山东督军并未按外交部命令允准惠民公司在鲁招工,转而又向国务院发函,请示办理办法。函中张怀芝列出了山东交涉员唐柯三的三点问题:其一,恤金数目过低;其二,工资甚微(此时佛朗价值降低,1佛朗折合华币2角);其三,在华工资有借口扣发之弊。(94)外交部对此复称:华工恤金问题,虽“一再交涉”,法使“坚持原约,不允增加”,至此尚未解除;华工工资“既有成约在先,恐难就范”,“鲁省工人如欲应募赴洋谋生,其势不能不按照原合同办理”。如此只有“由中央将保护侨工局迅速成立妥订补救章程,方有办法”。(95)由此看来,外交部在招工问题上似乎已无能为力,只能寄希望于即将成立的侨工事务局。既然外交部难以解决此一问题,山东交涉员则认为“莫如以地方法令所能施,补中央权力所勿及”,“此案部中既碍于前批,不能进行交涉”,故建议山东省长“通饬各县一律禁止招募”,后于11月27日“奉山东省长批准通行各县”。(96)

      12月7日,外交部收到法国驻华使馆发来的节略,对由山东省长“所持之态度”而生出的“种种困难”,请求“妥筹办法”,避免“已招集之1500工人(由青岛装运出口)致归遣散而使此等损害法政府利益之事将来不再发生”。(97)惠民公司亦请求外交部“迅予电咨山东省长转饬交涉员电行各属取消禁止招工之令”,“以免法人借口违背合同致生重大交涉”。(98)12月8日,外交部电令山东省长:“惠民公司代法人招工前经本部批准有案,此次法船装载之工人如系惠民所招自应准其出口”。(99)对此,山东督军称:“只有格外通融,准其照办。”(100)后惠民公司再次呈请外交部予以疏通,外交部于12月17日电知惠民公司:已饬令放行,“嗣后该公司应在何处招工须将地点、人数先与地方官接洽,免生阻难”。(101)12月24日,外交部训令山东交涉员:“该公司招工系本部核准之案,只能将合同内容以口头向工人讲解,使无误会,未便于合同之外另订办法,即有应行修改之处,亦应由本部与法馆磋商,不得以地方法令强行裁制”,“嗣后该公司如需继续招募,应按照合同办理,免生枝节”。(102)显然,合同问题自始至终都是外交部交涉的软肋,地方政府强硬而越俎代庖,则会令外交部陷入更加尴尬的境地,故外交部对山东交涉员作出如上“训斥”也就不难理解。

      揆诸一战时期的外交情形,国际上交织着交战双方及中立国复杂的多边关系,国内交织着政府与人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各部门内部纵横交叉的关系,国际上中国是弱国,国内中央政府是一个弱政府,弱外交与弱内政互为因果,决定了我们需要基于中外、上下立体的互动关系来审视“一战华工事件”。事实上,只要我们把“法国的招募华工”置于这样一个复杂的中外、央地立体互动的关系中审视,就能够清晰地看到民国外交的尴尬现实。

      初期,北京政府主管招工者为外交部,如处理参战问题一样,对待招工一案,外交部亦是显得小心翼翼,尤其在伍廷芳主持部务之后。在“中立地位”“注重民命”“地方与舆论反应”“其他部门之决定与意见”“德奥抗议”与“顾全邦交”、“体恤商困”等诸多因素之间,外交部处在一个非常矛盾的境地。地方政府(尤其是山东和广东)的出发点,更多地是重视民命、舆论(和中立问题)等地方问题及利益考量,殊少有外交上(与协约国)的包袱与顾及,也就来得较为强势,甚至对中央的政策亦多所阻挠。相较于“强势”的地方政府,外交部在诸多问题的处理上反倒显得软弱无力,更多的时候只是充当法国方面与地方官之间“疏通者”的角色(国家外交的常态)。不过其在恤金问题的对法直接交涉上,仍不失强硬。当然其交涉的“软肋”就是合同既已批准,且经双方政府照会,实不能断行修改。因此,外交部也不希望因地方之反对而致重大交涉发生。此外,外交部本身其实亦有“以供给华工互换(战后)利益”的考虑,所谓“供给华工”就是“担任疏通地方官吏及人民意见,使华工出口至人数若干”。(103)

      总而言之,外交部在处理法国招工问题上表现出的“内弱外强”是多重因素造成的结果,不能简单予以批评。此外,北京政府(包括中央与地方)对待招工问题(招工政策、流程等)虽有弊端,但相对于清季而言,已不可同日而语。除外交部外,国务院、内务部、农商部、税务处以及驻法使馆等部门均对保护侨工积极对待。随着大量华工出国,最终促成北京政府成立了负责“监督侨工之招募及保护事务”的专门机构——侨工事务局。(104)这一机构并无外交上的包袱,或许可以更好地替代疲于应对的外交部来履行保护华工之职。

      本文初稿曾于2014年11月在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外关系史研究室与北京大学历史系联合主办的“战争与外交:第五届近代中外关系史国际学术讨论会”上宣读,从中受到不少教益。巴斯蒂教授、牛方玉副教授以及编辑部均在拙文修改过程中提供了诸多意见,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仍需声明的是,本着文责自负的精神,文中的任何疏漏之处概由本人负责。

      ①华工数字来自徐国琦著,潘星、强舸译,尤卫群校:《一战中的华工》,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7—48页。

      ②代表性的著作(包括论文集及博士论文)如陈三井:《华工与欧战》,(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6年版;徐国琦:《文明的交融: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在法华工》,五洲传播出版社2007年版;Xu Guoqi,Strangers on the Western Front:Chinese workers in the Great War,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1(中译本即徐国琦著《一战中的华工》;Gregory James,The Chinese Labour Corps(1916-1920),Hong Kong:Bayview Educational,2013; Michael Summerskill,China on the Western Front:Britain's Chinese WorkForce in the First World War,London:Michael Summerskill,1982;张建国主编:《中国劳工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Sous la direction de Li ma,Les travailleurs chinois en France dans la Première Guerre mondiale,Paris:CNRS Editions,2012(中译本为马骊编著,莫旭强译:《一战华工在法国》,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版);Nicholas John Griffin,"The Use Of Chinese Labour By The British Army,1916-1920:The 'Raw Importation,' Its Scope And Problems",Ph.D.Dissertation,University of Oklahoma,1973。此外Marilyn A.Levine的The Found Generation:Chinese Communists in Europe During the Twenties(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93)亦对华工问题有所涉及。限于篇幅,期刊论文及部分涉及华工问题的著作恕不再列举。

      ③关于法国招工缘起、“陶履德招工团”、招工合同的商定等问题前人已做过详细的探讨,可参考:陈三井:《华工与欧战》,第15-19页;徐国琦著,潘星、强舸译,尤卫群校:《一战中的华工》,第16-18页;马骊编著,莫旭强译:《一战华工在法国》,第37-41页。

      ④《法国招工合同尚属妥协准予立案由》,1916年5月13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1-004,“惠民公司招工案”。陈三井等人曾主编过《欧战华工史料(一九一二—一九二一)》(“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7年版),现在该批档案原件已数字化公开,本文凡引此批档案均出自数字化资料。

      ⑤《禀明已与法人签立招工正式合同现定先于直省开招请转咨保护由》,1916年5月1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1-005,“惠民公司招工案”。

      ⑥Chinese Labour for France:Liang Shih-Yi as a Coolie Recruiter,Peking Gazette(1915-1917),July 20,1916.

      ⑦《禀明已与法人签立招工正式合同现定先于直省开招请转咨保护由》,1916年5月1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1-005,“惠民公司招工案”。《惠民招工出洋已经本部批准请查照办理由》,1916年5月20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1-006,“惠民公司招工案”。

      ⑧《惠民招工案已否奉部批准立案请见复由》,1916年6月16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1-007,“惠民公司招工案”。

      ⑨《惠民招工合同确经本部批准立案该工人等在通商口岸出发时请(海)关验照放行由》,1916年6月19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1-008,“惠民公司招工案”。

      ⑩《税务处饬》,1916年6月2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11)《税务处饬》,1916年6月24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12)《津海关税务司致津海关监督函》,1916年7月3日(到),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13)《函复严查出洋工人一案无庸由署派员(稿)》,1916年7月6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14)《津海关税务司致津海关监督函》,1916年7月7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15)《惠民代招华工应否核令于每石(名)所得酬金内提银三元归公家收入请查核见复由》,1916年6月24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1-010,“惠民公司招工案”。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续定招工章程条约》(1866年3月5日)第十八款规定,“华工下船,委员点名开单,该商按照所招之工,每名出银三元,交付海关银号收存,以备监理委员经费”(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45页)。后在总税务司梅乐和看来,相对《续定招工章程条约》,此次法国招募华工仿照《中英会订保工章程》似较周妥,该意见亦得到税务处的认可。而据《保工章程》第十三款规定,“如招得之工人数不过一万,每人应抽费墨洋三元;一万以外,每人抽费墨洋两元(于载工船具领红单以前,呈交海关银号收存)”(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241页)。

      (16)《华工出口应否核令于酬金内提银三元一节自属可行由》,1916年6月29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1-011,“惠民公司招工案”。

      (17)《请咨税务处勿提取酬金由》,1916年7月6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1-012,“惠民公司招工案”。

      (18)《惠民招工出洋照例纳费事请由部转饬遵办并请查明应由何机关发照及派员监理由》,1916年7月12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1-013,“惠民公司招工案”。

      (19)《惠民公司致津海关监督函》,1916年10月19日(到),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20)《惠民招工出洋案援照先例每名责纳海关洋三元请由部转饬该公司遵照究竟如何请查明迅复》,1916年9月28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1-023,“惠民公司招工案”。

      (21)《法人黎式招工事及惠民公司工人海关纳费事》,1916年10月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5-03-011,“法人招工案”。

      (22)《惠民招募华工出洋究由某机关发照及派员监理之处请即见复函法人黎式招工由沪出洋已饬关阻止由》,1916年10月13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1-029,“惠民公司招工案”。

      (23)《惠民公司工人出洋护照系直隶特派员发给由》,1916年10月1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1-031,“惠民公司招工案”。

      (24)《税务督办孙宝琦饬津海关监督》,1916年10月24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25)《惠民公司致津海关监督函》,1916年12月5日(到),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26)《招工事应由何机关派员监理请察照咨复由》,1916年10月24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1-032,“惠民公司招工案”。

      (27)《津城内外法人又开设招工数处请查照办理由》,1916年10月2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1-033,“惠民公司招工案”。

      (28)《税务督办孙宝琦饬津海关监督》,1916年10月3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29)《禀报第一次招工经过情形由》,1916年11月28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1-040,“惠民公司招工案”。《惠民公司致津海关监督函》,1916年12月5日(到),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30)《惠民公司致津海关监督函》,1916年12月5日(到),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31)《津海关监督令惠民公司(稿)》,1916年12月13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32)《津海关税务司致津海关监督函》,1917年1月10日(到),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津海关税务司致津海关监督函》,1917年1月29日(到),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33)《税务督办孙宝琦饬津海关监督》,1917年3月15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34)《津海关税务司致津海关监督函》,1917年3月23日(到),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35)《税务督办孙宝琦饬津海关监督》,1917年3月23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36)《税务督办孙宝琦饬津海关监督》,1918年2月4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37)《津海关监督呈税务处函(稿)》,1918年2月7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38)《财政部赋税司致津海关监督》,1919年10月2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惠民公司与法国招募华工出洋”(案卷级),档号:401206800-W0001-1-000017。

      (39)《呈送第一次报告》,1917年12月4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5-01-001,“惠民公司招工案”。

      (40)来新夏主编:《天津近代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50-259页。

      (41)《呈送第一次报告》,1917年12月4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5-01-001,“惠民公司招工案”。

      (42)岑学吕编:《三水梁燕孙先生年谱》,(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353页。

      (43)《呈送第一次报告》,1917年12月4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5-01-001,“惠民公司招工案”。对于利民公司主持人,据广东省警厅察称,主其事者为华人梁星三、张予和法国人陶履德等。《华工赴法事》,1916年12月29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5-03-020,“法人招工案”。

      (44)《外人招募华工事》,1916年10月9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2-324-02-038,“俄人招工案”。

      (45)《法商在省会招募华工可否准予承认据请查见复》,1916年12月9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5-03-017,“法人招工案”。《志利洋行招工事》,1916年12月16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5-03-018,“法人招工案”。《志利洋行招工事》,1916年12月20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5-03-019,“法人招工案”。

      (46)《法商在省会招募华工可否准予承认据请查见复》,1916年12月9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5-03-017,“法人招工案”。

      (47)《外人招工嗣后不加干预》,1916年12月20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1-01-011,“招工总案”。《派员会商保护侨工办法》,1917年1月11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1-01-012,“招工总案”。

      (48)《志利洋行在粤招工事》,1917年2月2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5-03-030,“法人招工案”。

      (49)《呈送第一次报告》,1917年12月4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5-01-001,“惠民公司招工案”。

      (50)《华工赴法事》,1916年12月29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5-03-020,“法人招工案”。《利民招工未核准已禁止》,1917年1月21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5-03-025,“法人招工案”。

      (51)《惠民公司招工案》,1917年1月11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01,“惠民公司招工案”。《函寄惠民公司招工合同》,1917年1月19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06,“惠民公司招工案”。

      (52)《利民招工未核准已禁止又惠民招工可否缓招希查复》,1917年1月21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09,“惠民公司招工案”。

      (53)《惠民招工事》,1917年1月22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10,“惠民公司招工案”。

      (54)《惠民公司招工舆论不洽请示办法》,1917年1月2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14,“惠民公司招工案”。

      (55)《惠民公司在粤招工事》,1917年1月30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15,“惠民公司招工案”。

      (56)《招工事请部电粤省勿禁阻》,1917年1月30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16,“惠民公司招工案”。

      (57)《本代使特以私人名义奉请速电广东省长勿阻难惠民公司招工》,1917年1月31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20,“惠民公司招工案”。

      (58)《惠民公司招工事》,1917年1月31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17,“惠民公司招工案”。

      (59)《惠民公司招查工须查明有无窒碍》,1917年2月3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23,“惠民公司招工案”。

      (60)《惠民招工地方舆情实有不洽如何妥办乞示覆》,1917年2月9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24,“惠民公司招工案”。

      (61)《惠民招工事已通电各属饬公司免招》,1917年2月12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25,“惠民公司招工案”。

      (62)Recruiting Chinese Labour:Persistent Opposition of Kuantung Governor,Peking Gazette,February 19,1917.

      (63)《惠民招工应由尊处就近饬知遵照》,1917年2月13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26,“惠民公司招工案”。

      (64)《已饬惠民公司缓办招工》,1917年2月1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27,“惠民公司招工案”。

      (65)陈三井:《华工与欧战》,第47页。

      (66)《呈送第一次报告》,1917年12月4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5-01-001,“惠民公司招工案”。

      (67)《法船击沉并抚慰被救华工事》,1917年2月28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1-02-023,“招工案”。

      (68)《德潜艇击死华工事》,1917年3月1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1-02-024,“招工案”。

      (69)《华工事》,1917年3月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1-02-025,“招工案”。

      (70)《德潜艇击死华工五百余人是否利民公司招往希查复》,1917年3月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1-02-026,“招工案”。

      (71)《法国邮船亚爹士在地中海被击沉殁华工与本公司无涉事》,1917年3月6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33,“惠民公司招工案”。

      (72)《法邮船被德潜艇击沉死华工五百余人希将招募地点查明报部》,1917年3月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34,“惠民公司招工案”。《法国邮船沉殁华工与本公司无涉并将本公司所招工人分别已到及待运各节详细呈报》,1917年3月14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37,“惠民公司招工案”。

      (73)《拟订侨工保护法送请查核即希见复》,1916年10月25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2-324-02-040,“俄人招工案”。

      (74)《招募华工事抄录蔡元培等原函请核复》,1916年11月11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2-324-02-042,“俄人招工案”。

      (75)《会议保护华工事宜请派员与议》,1916年12月2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1-01-009,“招工总案”。

      (76)《惠民招工赴法事拟具约束工人并维持工人利益办法六条请核夺由》,1916年12月28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1-045,“惠民公司招工案”。

      (77)《抄送胡公使保护侨工条陈》,1917年1月12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04,“惠民公司招工案”。

      (78)《惠民公司请于津浦铁路沿线招工应照准》,1917年1月31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18,“惠民公司招工案”。

      (79)《惠民公司招工事》,1917年1月31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19,“惠民公司招工案”。

      (80)《惠民公司在浦口招工事》,1917年3月3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30,“惠民公司招工案”。

      (81)《惠民公司招工事》,1917年3月5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32,“惠民公司招工案”。

      (82)《浦口地方招工赴法其查验经费六成解京四成充经费请查照》,1917年3月15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38,“惠民公司招工案”。

      (83)《招工事订定毙命恤金1000元》,1917年3月12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1-02-027,“招工案”。

      (84)《华工遇险抚恤金1000元之规定不能承认》,1917年3月1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40,“惠民公司招工案”。

      (85)《外人招工议订恤金现招者可否放行》,1917年3月22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41,“惠民公司招工案”。

      (86)《惠民招工事》,1917年3月23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42,“惠民公司招工案”。

      (87)《拟修改惠民公司合同并请派舰保护出洋工人》,1917年3月2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44,“惠民公司招工案”。

      (88)《华工恤金事》,1917年4月5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45,“惠民公司招工案”。

      (89)《介绍陶履德事》,1917年4月20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2-049,“惠民公司招工案”。

      (90)《呈送第一次报告》,1917年12月4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5-01-001,“惠民公司招工案”。

      (91)《惠民公司招工事》,1917年9月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3-006,“惠民公司招工案”。

      (92)《惠民公司招工事又英人在东招工事》,1917年9月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3-007,“惠民公司招工案”。

      (93)《惠民公司招工事》,1917年9月8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3-008,“惠民公司招工案”。《复七日电惠民公司招工事》,1917年9月8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3-009,“惠民公司招工案”。

      (94)《惠民公司在山东招工事》,1917年10月1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3-015,“惠民公司招工案”。

      (95)《惠民公司在山东招工事》,1917年10月31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3-018,“惠民公司招工案”。

      (96)《请电咨山东省长转饬取销禁止招工令》,1917年12月8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3-026,“惠民公司招工案”。

      (97)《法人在山东招工事》,1917年12月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3-025,“惠民公司招工案”。

      (98)《请电咨山东省长转饬取销禁止招工令》,1917年12月8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3-026,“惠民公司招工案”。

      (99)《法人招工事》,1917年12月8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3-027,“惠民公司招工案”。

      (100)《复庚电法人招工事》,1917年12月11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3-028,“惠民公司招工案”。

      (101)《山东招工事》,1917年12月1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3-031,“惠民公司招工案”。

      (102)《法人在山东招工事》,1917年12月24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4-03-034,“惠民公司招工案”。

      (103)《发驻英施公使电》,1917年1月25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馆藏号:03-31-003-02-011,“英人招工案”。

      (104)《大总统令》,1917年9月20日,第604号,收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整理编辑《政府公报》(影印本)第116册,上海书店1988年版,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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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法国华工招募及其引发的多党博弈_天津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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