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探讨_金融论文

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探讨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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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5月,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今后的发展全面“开闸”,各省对参与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逐渐高涨。以浙江省为例,2008年7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随后,省工商局颁布了我国首部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截至2010年5月,浙江省已审核通过并正式运行的小额贷款公司达117家,注册资本187.46亿,贷款余额226.57亿元,累计放贷9.6万笔,累计贷款1003.31亿元,成为首个小额贷款公司累计贷款超千亿的省份。而从全国范围看,从“指导意见”的出台到现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已经有13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大量民间资金正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源源不断地投入到小型、微型企业与农户贷款之中。可见,作为我国面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进行金融改革的一项有益尝试,发展小额贷款机构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现状

但是,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来看,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目前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后续资金不足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只贷不存”,以避免非法集资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需求旺盛,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2-3个月后就将全部注册资金都贷出去了,这样,资金贷放的速度快于资金回收速度,资金面紧张势必难免,极大地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浙江省第一家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6000万元,开业一个月出借资金已达4800万元,只要3~4个月公司就出现无资金可贷的局面。可见,对业务不断成长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只贷不存”政策无疑是阻碍其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虽然相关规定指出还有所有者权益、捐赠、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融资途径,但在现实中都或多或少地面临一定的困难。因创立孟加拉乡村银行而获得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的穆罕默德·尤努斯曾经评价“只贷不存”等于“锯掉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

(二)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尽管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基金等风险控制措施,但民营机构及民间资本的趋利性特点使这些形同虚设。首先,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的特殊性,使参与发起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家多从事与金融无关的其他实业,对金融业务的运作缺乏专业知识,公司也缺乏贷款风险评估方面的专业人才,这些都可能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回收。其次,在贷款担保问题上,由于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市场和合理的定价,类似土地流转权作为抵押品目前在法律上还存在障碍,使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贷款风险隐患总是存在。第三,虽然《指导意见》要求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面向农户与小型、微型企业,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但小额贷款客户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生产经营对自然条件及生产环境有较强的依赖性,而农户的承受风险损失的能力更是有限,一旦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在我国农村基础配套设施还不完善条件下,为其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必然要承担着较大的经营风险。

(三)业务狭窄,前景不明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事贷款、资产租赁、信用担保等方面的业务,但受资金及专业人才限制,当前绝大多数的公司业务品种普遍单一,收入主要来源于贷款利息。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成本却因对象性质所属比较高,如难以获得银行信贷征信系统的服务,虽然性质不属于金融机构,却要按照普通工商企业来纳税,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等等。所以虽然贷款利率可以相对高些(规定不能超过基准利率4倍),但一旦出现问题,仍将元利可图。另外,欲通过参与小额贷款公司来涉足金融领域也是许多企业热心的重要因素,然而,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的政策细则一直没有出来。种种现实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不清,公司定位不明确,小额贷款的赢利前景不容乐观。

(四)多头指导不利于规范化监管

从《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正规金融组织,不属于《商业银行法》的调整范畴,也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在浙江试点中,多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由省金融办把权限下放到区县政府,由当地工商局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行为。但在实际开展业务时,仍需接受当地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如贷款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等。可见,没有一整套法律、法规框架来界定、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市场上的运作,仅由当地政府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但这个小组又是有关部门的联合体,监管职责不够明确,很容易出现“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

二、国际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经验启示

从世界范围看,经历几十年探索的小额信贷机构已获得长足发展,尤其是在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更是涌现出了许多运作非常成功地机构。这些运作良好的机构,在帮助他们国家低收入人群摆脱贫困的同时,也实现了商业上的盈利性与可持续性。

(一)孟加拉乡村银行

孟加拉乡村银行属于民间金融机构,通过将获得的国内外资助组织资金贷给低收入者获得利差收入,不从事结算业务,不吸收社会存款。乡村银行主要服务于传统金融机构不服务的对象,即贫困人口,为他们实现自我就业、自我发展提供服务。贷款期限一般为短期,主要是非粮食类生产项目,如小手工业或副业项目,实行高息政策,采取连带责任加强制性存款形式,即借款人在自愿基础上组成5-6人贷款小组,交叉放款与抵押等。在组织结构上,乡村银行采取总行——各地区分行——支行(10-15个)——乡村中心(120-150个)四层,每一支行财务上实行自负盈亏。

(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

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的前身是1987年成立的非赢利性组织,主要为小企业或自我雇佣者提供小额贷款。1992年,为满足巨大的贷款需求,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下,玻利维亚阳光银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转变为商业银行的非政府组织,以赢利为目标,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等全方位金融业务,致力于满足玻利维亚的微型、小企业主和自我雇佣者等低收入群体的融资需求。阳光银行的贷款期限灵活,采取高利率政策、5-7人连带小组贷款方式和分期偿还等形式。作为一家商业银行,阳光银行有全国的网点布局以及总分支行,整体业务由国家银行监督部监管,其资本金和报告制度与传统商业银行相似。

孟加拉乡村银行与玻利维亚阳光银行都是世界上操作非常成功的小额贷款机构,从他们的运作模式与特点来看,有以下几点共性:一是小组担保机制。三家小额贷款机构都采取连带小组形式,如果借款人在后续的还款过程中表现良好,那就可能得到反复的信贷服务;如果拖欠贷款,再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就随之降低,违约成本高于其在以后贷款中所获的收益,这种连带责任既缓解了成员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降低了小额贷款机构风险和成本。二是灵活的运作机制。小额贷款机构一般根据借款人的人品和现金流量对借款人授信,贷款金额小、利率高、期限短,要求每周或隔周分期偿还。这样一方面可以在满足顾客需求的基础上降低信贷风险并获得充足现金保持健康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还具有早期预警功能,可以提早发现具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贷款。其次,随着业务的扩大,允许小额贷款机构进行商业化转型,通过吸收存款等业务的开展,保证其后续的资金来源。

三、完善与发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

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心是商业性的,目的主要是为农村和欠发达地区那些需要金融服务但却受到限制或根本没有的生产者配置资源,期望通过商业性贷款,在提高他们的生产能力,有机会去创造更好未来的同时产生商业回报,从而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自我维持和发展。因此,要确定中央政府哪个部门是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问题,以尽快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与法律制度,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行为,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方便和快捷的经营优势。

(二)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其金融服务功能

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只有不断拓宽服务对象和市场,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客户的需求,才能提供有效的信贷服务,而这必须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运作中存在的后续资金制约问题。从国际上成功运行的小额贷款机构来看,他们原先“只贷不存”的原则或者随着商业化转型而被放弃,或者就是利用世界组织或国家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来开辟一条有效的融资渠道。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借鉴国外这些成功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转变思维方式,让小额贷款不仅仅局限于贷款供给类的扶贫手段,而是以持续的方式向低收入群体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如包括存款、贷款、保险等其他风险管理工具等,通过多元化的金融产品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产能力,增加收入。在此基础上,也使小额贷款公司避免因资金紧张而出现的发展困境,解决其扩大经营规模后面临的后续资金问题。

(三)加强小额信贷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

由于小额信贷公司放贷对象基本上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因此,要保证其商业运作的可持续性,必须要控制贷款风险,保证资金的循环畅通。贷款担保制度和信用评级系统的建立,可以借鉴国外小额贷款的成功经验,如采取“小组担保机制”和“灵活的贷款偿还机制”,在建立客户经济信息档案基础上,对贷款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筛选,通过客户信用升级带动贷款额度升级等措施来启动和激发客户的还款意识,进而达到提高还款率,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其次,应通过建立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基金等方式探索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以弥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小额贷款损失。如可以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将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散和转移。最后,从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小额信贷公司的实际情况看,政府要加大对其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如针对目前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专业管理人员缺乏现状,可结合当地的企业文化特点,进行一些实用性、操作性及针对性强的培训;为了吸引留住有才华、有专业背景的信贷客户经理人,可鼓励小额信贷公司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等等。

(四)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框架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涉及当地工商、税收公证担保、金融等多部门的诸多关系问题,为完善小额贷款的借贷体系,建议政府在发挥重要的协调与服务职能,努力为小额贷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基础上,尽早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监管机构,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监管框架内,明确授权银监会负责监管。在目前“只贷不存”这种情况下,以“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原则对其进行非谨慎监管,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存贷结合”或“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则应明确规定实施谨慎监管,但对各项监管指标的要求,如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率、流动性比例等,则比正规金融机构要相应地降低。其次,如果有可能,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尽快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便其在发放贷款前对借款人进行信用报告查询,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同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于“三农”的宗旨,适当减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使其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中生存发展。

总之,就目前的国内国际经济环境来看,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既有利于支持我国的“三农”经济,缓解和弥补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也为民间资本“阳光化”打开一扇大门,有利于其在金融领域内进行更好地探索。国家应采取各种措施,在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成长环境及其运作机制,不断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切实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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