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介绍国内各种规范对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的规定,比较各规范的不同要求,指出国家对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的缺失,并提出依据目前国家规范,在火灾危险环境如何选择灯具、配电装置等设备及安装要求。
关键词:火灾危险环境;丙类厂房;丙类库房;低温灯具;防燃型灯具
一、火灾危险环境的理解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中规定: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火灾危险物质之一时,应进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一、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露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可燃液体。二、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他固体状可燃物质,在划分火灾危险区域时强调,以上物质需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烟草行业生产车间及仓库属于有固体可燃物场所,电力设计应按火灾危险环境设计。GB 50058-92版已淘汰,新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取消了火灾危险环境的规定,目前没有专门的火灾危险环境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对丙类生产、储存物品的规定为: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通常设计人员将丙类厂房、仓库与火灾危险环境概念等同,其实这里有理解上的误区,生产或储存物质要在数量和配置上达到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才为火灾危险环境。另没有生产、贮存上述物质,有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未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也应划分为火灾危险环境。根据规范:烟草行业生产车间及仓库属于丙类厂房、丙类库房。
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1、灯具选择及安装
1.1灯具选择
GB50058-92中规定:具有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的环境灯具采用IP5X,其他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灯具采用IP2X。目前该规范已废止。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中3.3.4第8点条文说明中要求:在有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对可燃材料仓库的灯具做了规定: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未对火灾危险环境中生产类厂房或丙类厂房的灯具进行规定。
GB50034-2013对于为何选择低温灯具在条文说明中给予了说明,根据试验得出以不同白炽灯功率、不同安装方式将可燃物烤至着火的时间、温度。我们在选择白炽灯时,很明确不选择60W以上,但对于其他光源,应选择多少瓦以下,没有定量的规定,现在的设计也基本上是根据实际照度需要选择瓦数。
《仓库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规定: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本通则提到防燃型灯具:防燃灯的主要安全性能;正常时灯表温度<100度,过热,过载保护,有效防止在异常时发生过热和短路引燃(过热限于130度),全密闭结构,防护等级IP65,可有效防止可燃性尘埃侵入而因电火花引燃。
防燃型灯具在GB50034-2013及《照明设计手册》均没有提及,目前对此类灯具没有官方正式定义和制造标准。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规定: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需:装有符合有关附件标记 符号的P级热保护镇流器/变压器的灯具,以及标记 符号且所标数值不高于130℃的注明温度的热保护镇流器/变压器的灯具。从原理来说,防燃型灯具满足上述两种要求的灯具。
烟草行业原烟库层高一般在9米,高架库一般近24米,为了达到照度要求,必然要选择功率较大的灯具。有的卷烟厂高架库选择了300W的无极灯,因此,在上述仓库选择防燃型灯具是必要的,或者采用更为标准的说明,选择有关附件标记 符号的P级热保护镇流器/变压器的灯具,以及标记 符号且所标数值不高于130℃的注明温度的热保护镇流器/变压器的灯具。
1.2灯具安装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第6号令:丙类仓库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而《仓库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规定:丙类仓库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取消了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的规定。该通则前言说明是在6号令基础上编制的。虽然看起来GA1131-2014规定0.5米的距离是指任意方向,但实际上较6号令规定,灯具布置空间更广,只要和物品的间距大于0.5米就行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例如烟草行业的暂存库,生产线前端的物料准备间,物品堆放不高,距顶有时有4~5米的空间,灯具就可以平均布置,不需只布置在通道上了。而对于片烟成品库、卷烟成品库、高架库等,堆垛距顶只有1米的空间,建议还是按照原6号令,在通道上布置。
目前未见规范对丙类厂房灯具安装距离有具体规定。GB 50016-2014规定当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等、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设计人员在设计卷烟厂生产车间内工艺线上局部照明,当靠近可燃物时,应考虑防燃型灯具。
2、电气设备选择及安装
2.1设备选择
GB 50058-92中规定:可燃液体区域电机及电器外壳防护等级IP44及以上,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区域IP54,以上两个环境内配电装置外壳防护等级为IP5X;可燃固体区域电机为IP21,电器及仪表IP44,配电装置IP2X。目前该规范被淘汰。
GB 50016-2014没有对火灾危险环境中生产类厂房或丙类厂房的配电装置和电机、电器的选择进行规定。《卷烟厂设计规范》YC T 9-2015规定制丝车间、卷接包车间、膨胀烟丝车间等的电机、电器防护等级宜为IP54。当防护等级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复烤厂设计规范》YC T538-2015规定与卷烟厂规范统一。
《仓库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规定仓储场所电动传送设别、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置防火罩。
2.2设备安装
GB 50016-2014要求开关、插座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对于可燃材料仓库要求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这与GA1131-2014及其他行业规范要求是统一的,但对于自动化立体库等有工艺设备及其配电控制装置,无法实现。目前未见相关规范解决此类问题,最终总是不了了之。鉴于自动化立体仓库无法实现配电装置及电机、电器等放置在仓储区外的规定,卷烟厂配方立体库及成品立体库内电机及电器、配电装置等选择应参照《卷烟厂设计规范》制丝等生产车间,防护等级为IP54。
GA1131-2014规定电器设备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电气装置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规定:电气开关和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与可燃物质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设计时若对配电装置等外壳温度进行限制,3米的距离要求可不执行,但目前烟草行业内设计没有提出过限制电气设备外壳表面温度的要求。
四、结语
自从得知GB 50058-92取消火灾危险环境的内容后,设计人员把目光聚集在GB 50116,然而该规范和GB 50058规范同年颁布,并没有真正将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的内容包含在内,事实上国内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电力设计规范是有缺失的,国家急需将此部分内容完善,通过借鉴国际规定、试验等制定制定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让设计人员有规可依。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5]《仓库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第6号令
[7]《卷烟厂设计规范》YC T 9-2015
[8]《电气装置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
[9]我国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规范与国际标准的差距[J].现代建筑电气,2017(2)
作者简介:
雷雯(1973.5-),女(汉族),安徽省来安县,工作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职称: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电气设计。
论文作者:雷雯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8年第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8
标签:火灾论文; 灯具论文; 危险论文; 环境论文; 仓库论文; 设计规范论文; 可燃物论文; 《电力设备》2018年第1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