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化网络组织的租金分配研究_模块化设计论文

模块化网络组织租金分配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租金论文,分配论文,组织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提出

当今产业已进入模块化设计、生产及消费的大发展时期(Baldwin,Clark,2000),随着模块化程度的加深,模块化所创造的价值不断增大。由于模块化分工已由过去的水平分工演变为立体网状分工,产业链中企业间关联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芮明杰,李想,2009),不再仅是简单的上下游关系,而是分化为三类企业,即:规则设计商、系统集成商、模块供应商,三类企业通过相互协同、水平竞争、垂直合作,发挥了专业化优势,并实现了价值创新,从而使得网络组织总体所创造的价值远大于企业个体所能创造的价值总和,即产生了网络租金(余东华,芮明杰,2008)。

企业间合作提升了竞争优势并创造了租金这一观点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证据支持(Anand,Khanna,2000;Kale et al.,2002),Gulati et al.(2000)提出企业间结成网络在解释企业竞争优势及超额利润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企业间如何分配合作所创造的租金却鲜有人研究,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租金的概念类别(罗珉,徐宏玲,2007;刘林青等,2008)、网络租金的形成机理(卢福财,胡平波,2006)、网络租金的来源与实现途径(王琴,2009)等方面,对网络租金的分配较少关注,虽然在对网络组织治理机制的研究中涉及通过利益分配进行激励机制设计的相关内容(曹虹剑等,2010),但大都是蜻蜓点水式,并未对网络租金的分配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至此,模块化网络组织的租金分配问题仍是一个“黑箱”。打开网络租金分配“黑箱”,对租金分配格局进行一个清晰地呈现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虽然目前理论界对网络组织的租金分配问题研究较少,但对其他类型合作组织(如供应链)利益分配的研究较多,可为本文提供借鉴。但是,这些研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众多学者对利益分配的依据说法不一(Cool,Henderson,1998;叶怀珍,胡异杰,2004;余东华,芮明杰,2008),夏普利值法作为目前应用的较为成熟的利益分配方法仍存在一些缺陷,它无法反映不同参与人的个体差异,如成员议价能力的差异、耐心的不同等,除此之外,还忽视了企业进入或离开网络所产生的外部性及某些企业的不可替代性。因此,探寻网络租金分配依据并对网络租金分配方法进行优化,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二、网络租金形成机理

1.网络租金的来源

网络组织的总利润包括网络租金和一般利润两部分。一般利润代表了所有网络成员的参与约束(企业采取独立或一体化等方式所能创造的最大价值),网络租金则是总利润减去一般利润后的剩余,网络租金与一般利润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只能通过企业间相互合作创造。网络租金是经济租金在网络组织中的体现,而经济租金主要代表企业的超额利润(罗珉等,2005)。要获取经济租金,企业必须具备竞争优势,如何培养自身竞争优势?理论界对此存在两种看法:一是创建高效的资源选择机制;二是能力构建。两种机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租金获取的时机不同,资源选择机制强调资源获取前的挑选,能力构建强调资源获取后的优化配置。在资源选择机制基础上形成的租金通常被视为“李嘉图租金”,通过能力构建所形成的租金被称为“熊彼特租金”或“能力租金”。网络组织在形成过程中可通过提升核心企业的信息获取能力及对潜在入网企业未来价值的判断能力,并创建高效的资源选择机制来获取“李嘉图租金”。在网络组织形成后,可通过能力构建实现对网内成员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资源价值创造能力,获取“熊彼特租金”。此外,网络内部企业的关键资源可能跨越组织边界,嵌入到网络组织其他成员的资源及流程中,因此,网络租金还包括合作组织所独有的“关系租金”。

2.网络租金的创造机制

(1)VRIO(有价值、稀缺、不易模仿、不可替代)资源选择与匹配机制。网络组织可通过对某些VRIO资源的选择与匹配实现租金的创造,如网络成员、网络结构及网络治理模式等。①网络成员。选择优质的网络成员会为网络组织带来特殊的资源,如行业标准、声誉等,从而为网络组织带来不易模仿的竞争优势。例如,企业的良好声誉能够带来辐射效应,提高网络总体形象,带动网络总体绩效的提升。网络成员间的良好匹配能够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网络运作效率。②网络结构。处于不同地域、不同产业、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网络,其最优网络结构可能不同。McEvily and Zaheer(1999)对其本国企业的研究发现,存在较少结构洞的网络产生了大量的冗余信息,因此竞争力较低。而罗珉和高强(2011)则考虑了地缘、血缘及人伦关系等在中国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提出网络封闭理论更适合中国的网络组织文化。Rowley et al.(2000)的研究则更多地考虑了行业因素,研究表明,对钢铁行业来讲,企业间更适合采取“强联结”的网络结构,而对半导体行业来讲,“弱联结”反而更有效。因此,选择合适的网络结构并实现与自身特质的匹配,能有效提升网络组织的运行效率。③网络治理模式。根据治理主体可将网络治理模式分为三类:共同治理,牵头治理,NAO治理①。Provan and Fish(2007)指出私人部门中的网络采用共同治理模式效率较高,而社会服务及公共事业部门则应采用牵头治理或NAO治理模式。但这也并非普遍,不同地域也存在网络治理模式的差别,在一些欧洲国家,NAO治理模式在私人部门的网络中运作效率较高。因此,不同性质的网络存在不同的有效治理模式,实现治理模式与网络的匹配可以有效提高网络的整体绩效。

(2)VRIO资源整合与创造机制。某些VRIO资源只能通过网络成员间的合作得以创造,包括独特的关系、技术、知识等,而这些资源能够为网络组织创造超额利润。①关系资源。网络成员间可以通过关系专用性投资、互补性资源整合及高效的信息交流来获取关系资源并创造租金。网络组织内部的大量专用模块可以降低网络的运行成本、实现更高的产品差异化程度及更短的产品开发周期。拥有互补性资源禀赋的企业通过合作能够以更低的代价获得更高的产出。高效的信息交流机制能够提高网络成员间的信息传递效率和反馈速度,利于网络组织抓住市场机遇并遏制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②技术资源。模块间“背对背”式竞争极大地提高了技术资源的创造效率,各模块同步、平行、独立地开展创新工作,使得创新时间缩短,创新能力增强,并创造了“选择权价值”,降低了绩效风险。“淘汰赛”式的激励机制遏制了网络成员的“搭便车”行为,调动了模块的创新积极性,提高了产品的差异化程度,有利于最终产品销售额的提升。③知识资源。网络组织的形成打破了企业间的隔阂,并形成了学习效应,使得知识得以迅速扩散,降低了企业内部的经营成本及企业间协调成本,提高了运作效率。此外,企业间知识的流动、碰撞、整合、更新能够形成更大的学习效应,这些知识一旦被其他企业吸收,会创造出更多新的知识,知识创新的速度会呈螺旋式上升的趋势,通过知识共享,使知识越用越多,从而能够创造更多租金。

(3)跨组织边界的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模块化网络组织的形成促进了企业边界的调整及分工的细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将非核心业务剥离,专注于核心业务模块,从而使得产品经营的每一区段、环节都可由处于不同位势的规则设计商、系统集成商与模块制造商承担,各自发挥自身优势,最大化地释放自身潜力,克服了彼此的短边限制,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企业间所结成的“柔性契约网络”,使企业可以随环境的变化灵活增减相应的契约,并可将资源运用范围扩大到所能触及的整个网络,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谁的成本低就将任务外包给谁,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投入成本。由此可见,模块化所带来的组织模式变革使企业能够整合、配置全球资源,实现资源跨组织边界的优化配置,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

3.一般利润分配原则应用于网络租金分配时存在的困难

(1)创造网络租金的VRIO资源所有权难以划分。有些VRIO资源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归属,这里的资源不仅指传统意义上的规则、标准、技术等,还包括独特的关系、惯例、默契、声誉、网络结构、治理机制等经过网络成员长期合作所形成的资源,这些资源的获取往往具有因果模糊性,比如默契的形成过程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而且要视具体环境而定,这类资源的形成过程难以描述并总结经验,往往属于网络成员的共有资源。而且,网络成员的某些共有资源具有不可分割性,不会随着一家企业的退出而改变,因此,所有权不易划分。此外,标准、技术等这类传统意义上易于划归所有权的资源,也可能是通过企业间合作研发产生的,有时也难以分清其具体归属。因此,由共有资源创造的那部分租金应该归谁所有?

(2)创造网络租金的多种VRIO资源所发挥的价值难以清晰划分。即使每项资源的所有权归属都明确,但在创造网络租金时各项资源发挥了多大作用也难以分清。网络租金并非由一项资源独立产生,而是需要多种资源协调配合,每项VRIO资源对网络组织来说都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任何一项VRIO资源的退出都可能导致网络组织的巨大损失,甚至无法运行,因此,无法通过每项VRIO资源对该组织的边际贡献来对其价值进行衡量。此外,创造网络租金的某些VRIO资源会伴随网络组织的存亡而存亡,因此,没有类似“机会成本”这样可供参考的价值。

(3)网络成员对创造网络租金的VRIO资源的认知、价值识别方面难以达成共识。由于受到认知程度及信息的限制,网络组织内部成员对哪些资源是VRIO资源、该资源的作用有多大难以达成共识,而且每个成员都倾向于放大自身对网络组织的作用。因此,让自身对网络租金的索取权可信是网络成员获取租金的关键。

综上,难以通过VRIO资源所有权这一简单标准来进行网络租金分配,应寻求更具操作性的租金分配依据。

三、网络成员租金分配份额的决定因素:谈判能力

假如在进行正式合作前,网络组织某一成员企业a对即将达成的分配额不满,因此,他会提出增加自身分配额的提议,就此提议,该企业会与网络组织展开谈判。首先,假定企业a与网络组织实现了最优匹配,即两者的结合能够实现彼此价值的最大化。博弈的一方参与人为企业a,另一方参与人为除企业a之外的其他所有网络组织成员(N),由于企业a的租金分配份额()会影响网络组织其他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及绩效,不同的租金分配份额会产生不同大小的租金总额的函数,即:不仅会受到分配给企业a的租金额度的影响,根据前面最优匹配的假设,它还会受到企业a是否合作的影响,如果企业a退出网络,拒绝合作,则会下降,企业a可以此为威胁,作为提高其租金分配额度的筹码。与此同时,网络组织也存在对称的威胁筹码:如果不能达成使其满意的分配协议,他也可以拒绝合作,这样企业a所能获得的租金份额也会降低。

由此可见,企业是否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主要取决于网络组织对其依赖程度。如果网络组织对企业依赖程度较高,则企业的不合作行为将对网络组织构成较大的威胁,离开了该企业,整个网络组织绩效会受到很大影响。而依赖程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

1.贡献度

网络组织对贡献度大的企业依赖程度较高。企业对网络组织的贡献可分为有形和无形两部分,有形贡献主要体现在对网络现期及远期总剩余的影响上,若企业提供的是最终产品的核心部件、是消费者对产品的核心诉求,并构成产品的核心功能,则该企业对网络现期有形贡献较大。远期影响主要指通过影响网络的盈利能力,影响未来的总剩余。比如,如果某项技术标准具有网络外部性,随着消费者使用数量的提升,网络正外部性越来越大,从而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增加网络未来的总剩余,则拥有此项技术的企业对网络远期贡献较大。无形贡献主要指企业对网络的声誉、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影响。比如,若某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较高的声誉,通过吸引这类企业的加入,网络组织可以大幅提升“身价”,从而能够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入网。

2.风险承担程度

网络组织的运行面临较高的创新风险、绩效风险、关系风险、嵌入性等风险,企业对网络组织的风险承担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风险态度,按企业承担风险的主观意愿可将企业分为风险偏好、风险中性及风险规避三类,网络组织对持有不同风险态度的企业依赖程度不同。例如,专用性投资能够提高网络组织效率,为网络带来更高的租金,但为了避免事后的“锁定”风险,风险规避企业一般希望对方企业对专用性资产进行全额出资,因此,网络组织对出资方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二是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在风险态度相同的情况下,风险承担能力强的企业往往履行了较多的风险性行为,因此,网络组织对其依赖性较强。研究表明,网络组织VRIO资源的获取与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密切相关,如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规则设计商通过大量的设计研发投入,为网络组织创造了具有竞争力的规则、标准等资源。

3.企业所处细分市场结构

若企业在所处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则网络组织无法找到其替代企业,因此对其依赖程度较高,从而该企业能分得较高的租金。Porter(1980)的研究表明,市场势力对企业利润率有显著影响。供应链中相邻产业的相对市场势力是他们的相对市场集中度的函数,因此,市场集中度为实现定价决策并最大化利润提供了条件,市场集中度更高的一方拥有改变价格的主要力量。这也得到了很多实证研究的支持,Lustgarten(1975)和Ravenscraft(1983)通过研究发现,行业的成本利润率与买方的市场集中度呈负相关。

综上所述,企业对网络组织的贡献度、风险承担程度及所处细分市场结构共同决定了网络组织对其依赖程度,从而决定了企业的谈判能力。因此,可从这三个维度来对企业谈判能力进行衡量,即贡献度大、风险承担高、所处细分市场结构趋于垄断的企业谈判能力较强。但以上衡量企业谈判能力的三个维度,除市场结构较易判断外,企业对网络组织的贡献度、风险承担都不易衡量。而且,三者间的关系较难把握,难以区分主次。因此,需进一步寻求决定企业谈判能力的因素,探究此三个维度能否实现统一,统一的评价标准是否易于进行租金分配操作。

四、网络成员谈判能力的决定因素:资源位

1.资源位及其空间维度划分

资源位(Resource-niche)是指在广义资源空间中,能够被某经济系统实际和潜在占据、利用或适应的部分(昝廷全,2001)。广义资源空间是指由多种广义资源因子所撑起的高维空间(昝廷全,2000)。这里所指的广义资源不仅包括人、财、物等传统资源,还包括技术、信息、知识、关系资源等,这些资源按其形态可分为硬资源(如自然资源)和软资源(如信息资源)。昝廷全(2000)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得到了不同的资源位分类系统,其中一种分类方法是按资源的种类来划分,即一种资源形成一维资源位,但由于资源种类较多,按此分类方法所形成的广义资源空间较为繁杂,不易把握、分析。因此,本文按资源所蕴含的人类智慧含量程度的高低(即高级化程度)将资源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资源(),包括规则、标准、关系资源等;第二类资源(),包括技术、品牌、渠道、资金等;第三类资源(),包括劳动、土地、自然资源等。第一类和第二类资源属于软资源,第三类资源属于硬资源。在此基础上,将广义资源空间划分为三个维度。

2.企业所处资源位的计量

三类资源的价值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广义资源空间的三个维度并非是平行维度,通过比较三类资源,可对三个资源维度i(i=1,2,3)赋予不同的权重,则企业资源位可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其中,表示企业资源i的拥有量,表示资源维度i的权重。对三个资源维度权重的赋值是计算资源位的关键,对网络组织来讲,不可替代性越强,其他资源对其依赖程度越高,该资源权重就越高。出于评价标准本身难以量化,在此,为了避免主观性的影响,本文仅对各资源维度的权重大小进行比较,不对其进行准确的权重赋值。

(1)。原因在于:①软资源赋予了硬资源更大的价值,绝大多数硬资源价值的发挥需要软资源来启动。“资源”之所以称之为“资源”在于其有用性,而很多硬资源只有在与软资源结合的情况下才具备有用性,或者脱离了软资源其有用性会大大降低。②硬资源越用越少,软资源越用越多;硬资源边际利润递减,软资源边际利润递增(李海舰,2005)。硬资源大多是不可再生资源,随着生产投入的增多,量不断减少;软资源则不同,比如一些基础研究在实际应用中,会衍生出许多应用研究成果,因此,随着软资源的不断投入,量不断增加。硬资源含量较高的产品,价格与销量呈反方向变动,边际收益递减;而软资源含量较高的产品,价格与销量呈同方向变动,因为软资源能够为企业和用户带来网络外部性,随着使用产品的用户数量的增多,该产品为用户带来的价值不断提升,价格也可随之提高,满足边际收益递增的规律。③软资源对硬资源具有较强的替代性。资源间是相互替代的,软资源具有高附加值生产、减少数量、改变生产流程以及免除无效作业成本和改变工作方式的功能,甚至具备完全替代硬资源的功能。

(2)。原因在于:①规则、标准这类资源具有“基因”属性,从源头上决定了网络组织的效率,包括创新绩效、运行成本及最终产品的市场表现等多方面。规则贯彻网络组织始终,对网络组织而言具有决定性作用,没有统一的规则,产品经营就无法实现模块化。②关系资源提高了网络组织获取、整合、重组、释放资源的能力(Grant,1996)。社会关系的构建便于有关系的经济主体间的信息、知识交流,通过开展头脑风暴,促进智力资本的开发,从而有利于产品创新。③第一类资源稀缺性较强。要对网络组织进行规则设计,必须要对产品各子模块的层级结构及相互依赖关系有绝对的把握,这就要求规则设计商不仅要在人、财、物方面提供足够的支持,还要有具备足够才能的设计领导者。技术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而标准则是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能够成为标准的技术必须具备先进性、前瞻性、普适性及偏好满足等特征,因此,标准相对普通的技术更为稀缺。此外,能够获取关系资源的企业一般都具备相当的实力,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获利,建立合作关系也要讲究利益的对称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规模往往成为企业实力的信号,因此,大企业倾向于与大企业建立关系,形成“强强联合”。

综上所述,资源位计量中,,由于资源间性质、量纲不同,对资源拥有量也不能进行精确的核算,但是,不同企业拥有的某项资源的相对量可以比较。因此,拥有较多第一类资源的企业处于较高资源位,拥有较多第二类资源的企业次之,拥有较多第三类资源的企业处于较低资源位。为分析方便,本文将资源位划分为三类:高资源位、中资源位、低资源位。

3.资源位对网络成员谈判能力的决定作用

(1)资源位决定贡献度。①现期有形贡献方面。较高资源位企业对最终产品的销量及附加值影响较大,产品的大销量及高附加值主要来自产品的差异化程度,而处于较高资源位的企业拥有较多软资源,这些资源从源头上决定了产品的物理特性,从而决定了产品产异化程度的大小。②远期有形贡献方面。较高资源位的企业通过制定行业通用标准、规则,吸引越来越多的产品与其兼容,不断扩大网络外部性,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相同或兼容品牌的产品,进而吸引更多产品采用此规则、标准,实现漩涡运动的良性循环,这有利于网络组织市场规模的扩大及盈利能力的提升,因此,对网络的远期有形贡献较大。③无形贡献方面。网络发展不仅来源于资源的运用,还来自于推动网络发展的标准和规则机制(Sydow,Windeler,1998)。规则、标准往往是网络组织的核心成员及其领导者对他们所处环境的反馈,这些关键成员的做法和承诺一般会成为网络的主导逻辑,在一定条件下设定了网络的基调,并影响到网络的后续发展。此外,较高资源位的企业承担了较多的网络成员甄选、网络结构选择及网络治理职能,通过对网络成员的甄选及对网络稳定性的维护,能够为网络带来较高的声誉,促进网络资源的有效利用。

(2)资源位决定风险承担。①较高资源位的企业具有较高的风险偏好程度及风险承担能力。要获取规则、标准等资源,企业必须进行较多的设计、研发活动,在进行这类活动前,企业就意识到将面临较高的设计失败、竞争及市场等风险,只有具有冒险精神的企业会受到未来可能的高利益的诱惑,不惧风险,从事创新活动。除具备较高的风险偏好外,设计研发的成功还需要企业具备优秀的研发人员、大量的资金投入、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而且在遭遇困境时能够得到自有的关系资源所给予的帮助,即具备足够的实力承担可能的风险。②较高资源位的企业所处的位置决定了其要承担较高的风险。高资源位的企业处于“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环境中,高资源位企业往往是行业的领导者,提升空间较小,而且还受到现有竞争者及潜在进入者的威胁,只有不断地进行创新才能保证其领导地位,一个小的提升可能需要其付出较大的努力;而低资源位企业具有技术后发优势,只要采取低成本的模仿、跟随策略就可保持甚至提高其现有地位。

(3)资源位决定企业所处细分市场结构。规则、标准、关系资源等第一类资源的获取对企业能力(包括研发能力、管理能力、抗风险能力等)的要求较高,“能力”是一种更高级的特殊资源,这种更高级的资源具有更高的价值、更强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及不易模仿性,因此,拥有高级资源的企业具有更高的进入门槛,随着资源位的降低,进入门槛会随之降低,根据可竞争市场理论,市场竞争程度会随资源位的降低不断增大。由此可见,高资源位企业往往趋于垄断,低资源位企业往往趋于完全竞争。

4.网络组织成员与资源位的对应关系

网络组织成员是指在模块化分工条件下居于不同位势、承担不同功能的企业。这些企业可分为三类:规则设计商(D)、系统集成商(I)、模块供应商(M)。规则设计商是拥有最终产品的核心知识,为模块体系提供一个旨在既保证模块间的独立性又保证功能一体化的框架性规则的企业(李海舰,魏恒,2007)。系统集成商负责子模块间的协调、整合与测试,这类企业往往直接面对市场,因此,拥有一定的技术、品牌及营销网络。模块供应商负责设计、生产具体的子模块。

根据模块化网络组织各成员的定位可分别对各成员三类资源的相对拥有量进行定性判断,规则设计商掌握规则、标准的制定权,而且往往处于网络中心位置,其拥有较多的第一类资源,规则和标准能自动的扩大规则设计商的影响力,因此,规则设计商可以较低的市场营销投入获得较高的声誉、网络资源等,因此,拥有中等程度的第二类资源。模块化促进了分工的细化,规则设计商为了保持竞争力将非核心资源剥离,硬资源拥有量较少。系统集成商负责最终产品的整合、销售,其拥有较多的技术、品牌、营销网络,即第二类资源拥有量较多,有些系统集成商所开发的技术偶尔也会成为行业标准,因此拥有中等程度的第一类资源,由于大部分的硬件集成过程都采取外包的形式,其拥有较少的硬资源。模块供应商大部分以廉价劳动力、丰富的自然资源等取胜,因此第三类资源拥有量较多,有些模块供应商也会在自身所在的子领域进行技术研发活动,因此,拥有中等程度的第二类资源,模块供应商一般不会进行规则、标准的制定,因此,第一类资源拥有量较少。

根据三类主体三类资源的拥有量及前文对资源位的描述,可确定三类网络成员与三类资源位的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规则设计商处于高资源位,对网络组织贡献度大,风险承担高,市场结构趋于垄断;系统集成商处于中资源位,对网络组织贡献度中等,风险承担中等,市场结构趋于寡头或垄断竞争;模块供应商处于低资源位,对网络组织贡献度小,风险承担低,市场结构趋于完全竞争。因此,网络组织对规则设计商依赖程度最高,规则设计商谈判能力最强,所能分得的租金最多。同理,系统集成商谈判能力中等,所能分得的租金中等;模块供应商谈判能力最弱,所能分得的租金最少。

五、网络租金分配博弈过程分析

通过上文分析发现,网络成员所处的资源位可以作为其租金索取权的依据,从而有助于我们理解网络组织各方谈判背后的逻辑。理论上,可将网络租金视为分离于网络总利润的独立部分进行单独分析,但实际操作中,各网络成员的机会成本难以测算,所以,并不能准确地将网络租金从网络总利润中分离。因此,网络租金的分配蕴含在对总利润的分配过程中,而总利润的分配过程体现在网络成员对中间产品价格的博弈中。由于本文将规则设计商、系统集成商、模块供应商分别视为一个总体,因此,可将他们的利益博弈过程看做是三个实力不同的寡头厂商对利润的瓜分过程,虽然与传统的寡头概念(处于同一市场上生产同种产品的厂商对市场的瓜分)有所区别,但与寡头厂商定价决策有关的讨论方法可为本文提供借鉴。

1.基于网络组织成员资源位悬殊度的网络组织分类

网络组织内部各成员资源位有高有低,但不同网络组织资源位悬殊度不同。在网络组织发展初期,规则设计商居于核心领导地位,所有规则、标准均由其事前设计,生产也由其集中控制,绝大部分知识产权都掌握在其手中。此外,他还承担了挑选网络成员、网络治理等责任。模块供应商资产专用性较强,模块通用程度低,处于低端锁定状态,模块供应商甚至系统集成商不具备核心能力,可替代性较强,同时不具备话语权。此时,网络内部各主体的资源位悬殊度较大,在租金分配博弈中,往往是规则设计商占主导地位,这类网络组织被称为“核心型”网络组织。

随着网络组织的不断发展,专业化分工程度越来越高,经营模式也由事前设计和生产的集中控制逐步转变为分散化创新,设计规则不再由单一实体事前规定并永不改变,而是通过评估模块簇群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寻找并形成更加灵活的设计规则(Baldwin,Clark,2000),经过不断地创新、整合,系统集成商积累了较多的技术、品牌及渠道资源,并形成了自身的核心能力。此外,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模块供应商的资产专用性程度不断下降,模块通用性不断提高,部分模块供应商甚至参与到规则设计当中,网络组织内部的知识产权呈现出分散化趋势。此时,网络内部各主体的资源位差距变小,在租金分配博弈中,规则设计商的领导地位趋于弱化,各成员趋向于平等谈判,这类网络组织被称为“分散型”网络组织。

2.谈判各方收益函数的确定

规则设计商的价值实现主要通过出售无形资源,收费模式大多是先收取一个固定的费用(A),如授权费,然后以一个固定的比例从终端产品销售商的销售额中抽取“提成”。假设规则设计商研发的固定成本为,围绕一个规则设计商可能存在多个系统集成商(假设为n个),某一系统集成商i最终产品销售价格为,销量为,规则设计商从该终端产品销售中抽取的提成比例为,因此,规则设计商所能收取的总提成为,由于多生产一单位产品在无形资产上无需多加投入,因此规则设计商的边际成本为零,由此可得出规则设计商的总收益()函数:

,分别表示各系统集成商最终产品的平均售价、平均销售提成及总销量,由于边际成本为零,则实际上体现了规则设计商的边际利润,由此规则设计商所获得的总提成为,因此:

模块供应商主要通过出售中间产品实现价值。在此,我们假设中间产品采购量恰好满足最终产品的需求,系统集成商不存在中间品及最终产品库存。围绕一个系统集成商i,存在众多的模块供应商(假设为m个),假设模块供应商j的中间产品价格为,中间产品边际成本为,模块供应商的固定成本为,则模块供应商的收益函数为:

3.谈判过程及其均衡

(1)核心型网络组织成员间的价格博弈。核心型网络组织中,三类网络成员资源位差距较大,对网络组织的贡献度、风险承担及所处细分市场结构都存在明显差异,这决定了三方处于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处于谈判优势地位的高资源位企业具备博弈主导权,在谈判中,高资源位企业可以首先决定自身要从网络组织中获得的利润,在利润最大化原则下通过价格(边际利润)决策实现,低资源位企业只能在剩余的利润空间中找寻能使自身利润最大化的途径,这类似于寡头厂商间主导—跟随型的序列博弈方式。

由于最终产品销量Q与价格负相关、与产品差异化程度δ正相关,因此,可假设销量函数为:

其中,表示价格对最终产品销量的影响程度,ψ表示产品差异化程度对最终产品销量的影响程度。核心型网络组织中,产品的差异化主要来自规则设计商、系统集成商所提供的VRIO资源,而VRIO资源主要来自企业的创新能力及创新投入,若这两类成员边际利润较高则其具备较强的创新实力(包括较高的创新投入、较高的投入转化效率),则核心型网络组织中产品差异化程度主要受规则设计商、系统集成商边际利润的影响,且受规则设计商的边际利润影响更大:

在三类网络成员利润函数已知的情况下,可对其博弈过程进行分析:

第一步,相对模块供应商来讲,规则设计商、系统集成商是领导者,具有根据外生变量确定自身边际利润的优先权,模块供应商则在市场需求函数既定、其他两方边际利润已知的情况下,做出能够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的中间产品价格()决策。由此可得: 

由上式可得:,结合式(9)可得:代入上式,可得:。由此可见,集中型网络组织中,规则设计商边际利润高于系统集成商边际利润的两倍,且随着β/α的逐渐增大,两者间边际利润的差距也逐渐增大,由于差距越大,两者在总利润分配中的差距就越大,规则设计商所能获得的租金份额就越高。具体的,分别代表规则设计商、系统集成商每单位边际利润对网络组织最终产品差异化的影响程度,资源位差异越大,规则设计商越处于垄断地位,规则、标准、技术等软资源越集中于规则设计商手中,则规则设计商的创新基础就越强,创新投入比例及创新效率就越高,因此对网络织最终产品差异化的影响程度就越大,规则设计商的边际利润就越高。系统集成商边际利润高于模块供应商边际利润的两倍,而且,越大,系统集成商与模块供应商间边际利润差距越大,即差异化程度对最终产品销量的影响程度越高、系统集成商单位边际利润对产品差异化的影响程度越大,模块供应商所能获得的总利润份额越小。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越快、对创新要求越高的行业,如IT行业,ψ较大,因此,这类行业的集中型网络组织中,模块供应商所能分得的总利润份额较低。此外,网络组织各主体资源位差距越大,系统集成商与模块供应商所拥有的软资源比例相差越大,对最终产品差异化的影响程度差别也越大,因此,网络组织资源位差异越大,模块供应商的边际利润越低。综上所述,集中型网络组织中,资源位差异越悬殊,三类网络成员所能分得的总利润份额差距越大,从而租金分配份额的差距也越大,尤其是在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的行业中。

(2)分散型网络组织成员间的价格博弈。分散型网络组织中,三类网络成员资源位差距较小,对网络组织的贡献度、风险承担及所处细分市场结构都不存在明显差异,三方处于相对平等的谈判地位。因此,在谈判中,没有任何一方具备绝对的优先权,三方会同时做出使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决策,因此,可能采取平等的、同时决策的纳什谈判博弈方式。

与集中型网络组织相同,分散型网络组织中最终产品销量与价格负相关,与最终产品差异化程度正相关,即:

与集中型网络组织所不同的是,在分散型网络组织中,由于不同成员资源位差距较小,不仅规则设计商、系统集成商会进行创新活动,模块供应商也具备一定的知识基础,并开展了部分创新活动,承担了一定的创新风险,随着模块供应商利润的提高,其创新投入及创新绩效也会随之提高,从而对最终产品差异化的提高做出了一定贡献。因此,最终产品差异化程度不仅取决于规则设计商、系统集成商的边际利润,还受到模块供应商边际利润的影响:

虽然分散型网络组织中各网络成员均对产品差异化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各成员资源位仍有差距,知识基础决定其创新投入比例及创新效率仍存在一定差别,因此,,由此可得:

由此可见,分散型网络组织中,规则设计商边际利润高于系统集成商,系统集成商高于模块供应商,相比核心型网络组织来讲,分散型网络组织各成员边际利润差距相对较小。进一步分析可见,随着α、β、γ间的差距逐渐增大,三者间边际利润之差也逐渐增大,即间差距越大,网络组织各成员所能从总利润中分得的份额差别越大。而从前文分析可见,不同主体边际利润对最终产品差异化的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其所处资源位,因此,在分散型网络组织中,也存在租金分配的均等化程度随资源位悬殊度提高而下降的现象。

六、结论与建议

博弈过程分析表明:随着网络组织成员资源位悬殊度的不断增大,网络租金分配的均等化程度逐渐降低,极端情况下,如在核心型网络组织中,当网络成员资源位悬殊度趋于极大时,即软资源完全掌握在规则设计商手中时,网络租金完全由规则设计商占有;与此相对的,在分散型网络组织中,若网络组织成员处于同等资源位,网络租金倾向于在网络组织各成员间平均分配。由于网络租金分配对模块化网络组织运行的稳定性及整体绩效会产生重大影响,而现有的网络租金分配存在较多问题,导致网络租金最大化目标不能实现。本文的研究可为网络租金分配机制的优化提供以下建议:

(1)引入二次分配机制,优化网络租金分配方式。目前,模块供应商主要以“卖断式”方式参与网络租金分配,这种方式割断了模块供应商的绩效与最终产品市场表现间的关系,而本文的研究表明,在分散型网络组织中,最终产品的销售额不仅受规则设计商和系统集成商的影响,模块供应商也会通过影响最终产品的差异化程度进而影响其市场表现,而“卖断式”方式会打消模块供应商的创新积极性,不利于子模块的演进。要调动模块供应商的创新积极性,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应向模块供应商进行二次分配。具体的,可以采取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即在交易达成时先向模块供应商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根据随后的最终产品的市场表现进行返还,若市场表现良好,则返还比例较高;或者通过销售提成的方式实现,这样可以将中间产品对最终产品的影响与中间产品提供者(模块供应商)的绩效挂钩,以此在网络成员间构建一种激励相容约束机制,实现其目标的一致性。

(2)以资源位为分配依据,改进网络租金分配方法。现有的合作组织利益分配主要采用夏普利值法,而夏普利值法主要以成员的边际贡献作为利益分配依据,忽略了成员间的个体差异,而且边际贡献仅体现了成员企业脱离网络组织后给网络带来的损失,并不能准确衡量企业对网络组织总的贡献度,更加忽略了成员对组织的风险承担及所处细分市场结构的影响,因此,其结果存在一定偏颇。若直接将夏普利值法应用于网络租金分配,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从而抑制优秀的企业入网,并影响网络成员承担创新风险的积极性,在此,可通过给每个网络成员赋予一个正的、外生的权重对其进行修正,权重的赋予主要考虑参与人的谈判能力,而本文所提出的资源位概念恰好能够反映参与人的谈判能力,因此,可将其作为权重的标准对夏普利值进行修正,以此为基础进行的网络租金分配将更加公平、合理。

(3)抑制某些成员的利益侵占行为,合理化网络租金分配过程。在网络租金分配过程中,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往往倾向于利用自身市场势力,在价格谈判中放大自身影响力,压低在供应商处的进价、提高产品售价,通过对其他成员企业的盘剥为自身带来“垄断租金”。而这部分“垄断租金”对网络组织来讲并不是新创造的价值,只是网络内部的利益转移,不合理的租金分配还会影响到其他网络成员的积极性,从而对整个网络组织的绩效产生负效应。利益侵占行为虽然可以使网主企业从网络组织中分得的利益相对份额增大,但会造成“蛋糕”整体变小,长此以往,可能会造成其从网络组织中分得的利益绝对额下降,这实际上是一种非理性行为。因此,在租金分配过程中,网主企业应充分考虑其他成员企业对网络组织的贡献及风险承担,对其采取公平合理的对待,充分利用租金分配过程调动其他成员的创新积极性,以实现网络租金最大化的目标。

①NAO治理模式类似于牵头治理,不同的是NAO是一个专门成立的监督组织,它不为网络提供产品和服务,其基本职责是为现有的领导者提供支持,而非执行领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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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化网络组织的租金分配研究_模块化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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